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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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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 )决定。
o
A.党纪处分
o
B.行政处分
o
C.政务处分
o
D.行政处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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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选题)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o
A.上级监察机关
o
B.上级人大常委会
o
C.上级人大

o
D.上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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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 过程进行( ),留存备查。
o
A.勘验
o
B.书面记录
o
C.拍照记录
o
D.录音录像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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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选题)国家监察委员会对(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国务院
o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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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选题)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职能的专责机关。
o
A.国家监察
o
B.国家安全
o
C.治安管理
o
D.审判监督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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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选题)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 )?
o
A.1 年
o
B.3 个月
o
C.6 个月
o
D.9 个月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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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选题)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 )配合。
o
A.法院

o
B.检察院
o
C.公安
o
D.司法局(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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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选题)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 )备案。
o
A.国家监察委员会
o
B.省级党委
o
C.国务院
o
D.省级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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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单选题)各级( )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 查。
o
A.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o
B.人民代表大会
o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o
D.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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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单选题)国家监察委员会由( )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o
B.国务院

o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D.中央军事委员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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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多选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 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并有何种情 况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o
A.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o
B.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o
C.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o
D.可能逃跑、自杀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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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措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
o
A.讯问
o
B.留置
o
C.谈话
o
D.搜查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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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多选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哪些方式的监督?
o
A.司法监督
o
B.民主监督
o
C.社会监督

o
D.舆论监督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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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多选题)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哪些单位派驻或派出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 专员?
o
A.辖区内的民营企业
o
B.本级国家机关
o
C.辖区内的下级国家机关
o
D.辖区内的国有企业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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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多选题)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哪些单位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o
A.审判机关
o
B.检察机关
o
C.执法部门
o
D.人民团体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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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o
A.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o
B.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o
C.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o
D.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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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多选题)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对有职务违法 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何种处置?
o
A.责令检查
o
B.批评教育
o
C.诫勉
o
D.谈话提醒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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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 涉嫌哪些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监察委员会调查?
o
A.徇私舞弊

o
B.聚众淫乱
o
C.滥用职权
o
D.寻衅滋事
正确答案:AC
用户选择: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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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多选题)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哪些行为时,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 向该机关申诉?
o
A.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o
B.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o
C.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 财物的
o
D.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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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选题)监察机关对下列哪些人员进行监察?
o
A.人民法院副院长
o
B.监察专员
o
C.体育局局长
o
D.国有企业总经理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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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判断题)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 查人死亡,则案件应当以结案处理。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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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判断题)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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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判断题)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 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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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判断题)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 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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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判断题)在香港应当设立监察委员会。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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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判断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连选连任。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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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判断题)监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案件 处置的依据。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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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判断题)经调查后,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 者责令退赔。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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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判断题)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连选连任。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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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判断题)县级监察委员会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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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2017草案)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 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

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 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 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第九条(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国家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监狱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新中国监狱工作巩固、提高、发展阶段的起止时间为 A.1954年至1966年B.1954年至1965年C.1954年至1956年D.1951年至1954年 2.《监狱法》的第五章为 A.监狱B.刑罚执行C.教育改造D.狱政管理 3.提出“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政策的会议为 A.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B.第八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C.第九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D.第九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 4.监狱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其职务范围内的 A.基本权力B.基本权利C.基本责任D.基本义务 5.罪犯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A.三项B.四项C.五项D.六项 6.监狱执行刑罚的起始环节是 A.狱政管理B.收监C.教育D.入监教育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最长时限为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 8.监管改造保障功能的内容包括待遇保障、组织保障和 A.安全保障B.行为保障C.物质保障D.思想保障 9.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主要采用的方法是

A.写实法B.计分法C.谈话法D.观察法 10.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具有双重目的即改造罪犯和 A.经济任务B.政治任务C.教育任务D.综合任务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22分。 11.我国监狱按行政归属可分为省属监狱和地市属监狱。 12.监狱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层次为《监狱法》。 13.“三个为了”的方针是在1951年5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14.监狱人民警察是国家刑罚的承受者。 15.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监狱检查。 16.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严密。 17.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8.监管改造是否科学的最根本标志在于它是否能够改造罪犯。 .出监教育是指监狱对已经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的一种专门教育。19 20.劳动改造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理论。 21.劳动改造的原则之一是注重经济效益。 一单选题 1罪犯饮食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罪犯吃饱,吃热,吃熟, A吃好B吃的卫生C吃出营养D吃香 2监狱防疫保健工作和医疗机构的设置列入所在地行政部门的规划。 A司法B公安C教育D卫生 3外籍犯的配偶,直系亲属,监护人要求探视的,需经罪犯服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 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 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

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 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一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 1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监察法释义(40):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切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各级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不能等到临近移送司法行、甚至进人司法程序后,再去解决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全面收集

证据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要求我们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在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在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不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一) 关键词:监狱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内容提要:《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引言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方面的国家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实际上,监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在《监狱法》颁布后不久,就发现了《监狱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建议,甚至出版了专门探讨《监狱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专题著作。①不仅如此,一些刑法学家也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主张。②探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考虑。 二、《监狱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监狱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指《监狱法》与其他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现象。这方面的问题涉及两个层次。 (一)《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可以发现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本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第三,出于上述需要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与此相对照,可以发现《监狱法》第47条的规定,存在违宪的问题。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仔细分析这一规定,可以发现:第一,罪犯是中国公民(中国监狱中关押的外籍罪犯除外)。公民就是拥有一国国籍的人,既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罪犯的国籍的刑罚,那么,罪犯就是中国公民,而中国公民应当受到中国《宪法》的保护。第二,《监狱法》规定的检查信件的理由是“有碍改造”,而不是《宪法》规定的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这样的理由检查罪犯信件,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第三,监狱机关不是《宪法》规定的合法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 因此,如何解决《监狱法》与《宪法》规定的法律冲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管理监狱的实际需要来看,监狱检查罪犯的信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检查罪犯的邮件和通信、通讯也是很多国家采取的做法。③因此,监狱机关检查罪犯通信的做法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监狱法》这方面的规定,又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那么,如何解决这个法律冲突呢?笔者考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修订《宪法》时,对第40条进行修改。例如,可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监禁机构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完整word版)新中国监狱发展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昨日在普通高中招生咨询会举行中,如何填报志愿成为众考生家长最关注的问题。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

人民警察法试题库

人民警察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依法办事是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 2、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3、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5、人民警察可以直接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7、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8、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9、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10、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遇到任何人暴力阻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实行现场管制。(×) 13、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14、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采取强行驱散手段时,对拒不服从人员可

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15、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不能直接撤销。(×) 16、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17、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可以中止执行。(×)18、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20、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只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1、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23、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5、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0、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31、行政处分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2、对人民警察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3、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监察法》 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 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三、监察委员会性质和职能(第3条)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监察委的职能任务有三项。(1)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监督(2)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 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 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 9、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 10、人民警察执行命令的准则是什么?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 11、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的指令,人民警察应如何处理?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 12、上级公安机关怎样履行监督职责?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学习《新监狱法》,最现实的体会就是对于那些关押进监狱的余刑三个月的短刑犯,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究竟应该如何管理。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 短刑犯改造难一是其本身心理特点所兹生,即:意志消沉缺乏自信,服刑意识淡溥,自觉性差,惰性强等。二是监狱管理本身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2、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及于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此心态的产生。考核分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最终减刑、假释的硬性条件。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此类罪犯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干警们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干警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炀”的态度,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改造秩序。 3、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罪犯与干警之间本就有一种对立矛盾,然而罪犯与罪犯之间却存在着“同道哥们”的邻近关系,相互之间容易亲近。《监狱法》规定罪犯要分押分管,可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许多监狱还未能达此要求。当短刑犯与长刑犯关押在一起,那些所谓的“老兵”(反改造份子)就会给“新兵”(短刑犯)做反面思想教育,与他们交流做案经验,唆使他们做一些反改造的事情。被腐蚀的短刑犯则会成为他们与干警对抗的“矛”与“盾”,这类的事情在各监狱或多或少都存在,严重阻碍了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4、管理体制滞后,执法不严,致使“执法手”软,造成处罚失效的现象。日前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执法环境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在大环境的影响下,监狱干警的执法理念由原来的“枪杆子”变为现在的执法服务,罪犯由原来的强压下的劳动变为现在的“有氧劳动”。监狱在处理罪犯时都从安全稳定出发,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罪犯谈妥协,在有些应该从重处罚的却行不到相应的处罚。当短刑犯生长在新型局势里,他们就会失去自觉性,违规所受的警告、扣分等处罚对于短刑犯来说已失去有效制裁。然而,此时监狱管理制度却无新的相关规定来应对该类情形,以及监狱执法不严致使执法苍白无力。 二、管理短刑犯的有效措施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人们法治意识逐渐提高的当前社会中。监狱管理应依法、严格、科学化管理。依法是前提,严格是关键,科学化管理是重要内容。做好这些就是与时俱进,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监狱教育人、改造人的目的,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希望能帮助到您! 审议历程 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 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共80题)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知识竞赛题 库附答案(共80题)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继续盘问()小时以上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卧具。(C )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27条2款) 2、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C )。 A、扣押物品清单 B、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C、暂存物品清单 D、暂扣物品清单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2条1款) 3、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因违法使用警械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D )。 A、记过 B、记大过 C、撤职 D、开除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9条2款) 4、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因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 D )。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撤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9条2款) 5、对人民警察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 C )。

A、7天至2个月 B、15天至2个月 C、15天至3个月 D、7天至3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规定》第4条) 6、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期限为1天至( B )。 A、5天 B、7天 C、10天 D、15天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规定》第7条)7、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B ) A、先到现场 B、行政职务高 C、上级机关 D、发生地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13条) 8、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B )。 A、人民警察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B、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C、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监督 D、人民警察的任何职务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警察法》第5条) 9、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C )。 A、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执行刑罚 B、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 C、对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罪犯执行刑罚

论中国监狱法存在的不足

论中国监狱法存在的不足 崔伟:1313000007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 《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 一、《监狱法》与上位法律的冲突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监狱法》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而与《监狱法》的内容有关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则属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显然,“基本法律”的立法规格和法律效力都要高于“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其他法律”的上位法律。自1994年颁布实施《监狱法》之后,作为上位法律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在1997年和199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其中涉及监狱工作的一些内容有了新的变化,因此,《监狱法》也必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内容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便解决《监狱法》与其上位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 《监狱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主要涉及下列方面: 1.关于假释对象范围的法律冲突 《监狱法》规定的假释对象范围与《刑法》规定的假释对象的范围,是不一致的。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第32条,对于假释对象的范围做了一般性规定,即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人员。但是,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81条第2款,则对假释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关于《刑法》的这项限制性规定的科学性如何,值得进一步探讨。但是,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监狱法》的规定应当考

监狱建设标准版

监狱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模以关押犯罪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型监狱1000~2000人; 2、中型监狱2001~3000人;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

监察法深度解读

《监察法》深度解读讲义 2018-04-11 因《监察法》出台,《刑事诉讼法》被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8条、第148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 受到《监察法》影响的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37、115条、《六机关规定》第1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高检规则》第64条、第112条第1款、第117条第2款、第173条、第196条第2款、第263条、第329条、第382条第4款、第402条、第407条。 一、监察委的性质 监察委的性质 监察委是监察机关(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二、监察委工作的原则 独立行使监察权【类似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依法、平等、保障权利、宽严相济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5条) 三、监察委的产生与任期 国家监察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第8条) 地方监察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

关于监狱管理规定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 行刑罚。 监狱工作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 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 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监狱的设置及其机构人员: 监狱的设置主要包括两种: (1)监狱。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罪犯的场所。监狱可以分设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女犯 监狱应当由女性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进行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 及刑期长短,监狱还可分为重犯监狱和轻犯监狱。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关押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未成年犯的场所。由于其关押的对象主要 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称作未成年 犯监狱或少年监狱。中国对未成年人一贯给予特殊的保护,对犯了 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采用与其关押对象相适应 的管教原则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这样有助于根据历史、经济和自然条 件等因素的综合考虑来使监狱的设置布局合理。各监狱设监狱长1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 其他监狱管理人员。工作机构除一般包括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机构外,还设狱政、生活卫生、教育等机构。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与公安、交通警察等具 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刑罚的执行: 收监:监狱对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并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狱对交付执 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 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狱可 以暂不收监。对于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 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前款所列暂不 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 交监狱收监。 申诉、控告和检举: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 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 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减刑、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或者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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