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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省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2018〕3号)、《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方案》(委办发〔2019〕99 号)精神,促进我市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规划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现状条件评估结果,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制定和完善抗震防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确定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的有关内容,切实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用地,确保各级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能够落到实处。市、市(县)区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抗震防灾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请本级政府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明确建设任务和时序,并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合理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大型露天停车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场所和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单建式的民防工程应同时进行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已建的公园、广场、绿地、大型停车场及学校、公共场馆应根据抗震防灾规划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计划,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人或属地街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技术标准,通过增设必要的应急设施、标识,实施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相关部门单位可依托新建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建筑,探索同步建设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程序。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程序有序实施。建设单位应将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方案报经有关专家审查通过,或者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项目招投标要按规定严格管理,施工过程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承担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施工的单位,其资质等级应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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