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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4年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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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大题8小题.每题1.0分,共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A 动产质押

B 不动产抵押

C 权利质押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担保的方式

解析:见《担保法》第2条第2款。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 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D 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解析:参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

第3题

质权因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

A 质物转让

B 质物灭失

C 质物部分转让

D 质物部分灭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权的消灭

解析:见《担保法》第73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抵押或出质,遂找到丁,丁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便将丙在其家中寄存的笔记本电脑6台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且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现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欲实现其质权。则:()

A 乙银行不享有质押权,因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无效

B 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押权

C 质押合同无效,但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由甲和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押权须待丙是否追认而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5题

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

B 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

C 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

D 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权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解析:见《担保法》69条。

第6题

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如果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

A 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

B 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

C 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

D 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

第7题

甲公司在银行开设一特别帐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该帐户移交乙公司,作为其向乙公司承担的200万元粮食款的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自该帐户移交,乙公司取得该笔人民币的所有权

B 自该帐户移交,甲公司仅保留就该笔人民币要求乙公司返还的债权

C 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留所有权买卖

D 自该帐户移交,甲乙公司之间存在质权关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成立

解析: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

第8题

下列关于股权质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 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C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设质

D 质权实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权利质押股权质押

解析: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多选题(本大题7小题.每题2.0分,共1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

B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解析:《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 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第2题

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A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B 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C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D 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

解析:参见《担保法》第76、78、79条。

第3题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 主债权及利息

B 违约金

C 质物保管的费用

D 损害赔偿金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担保的范围

解析:《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4题

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

A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B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C 在任何情况下,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责任

D 出质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代质权人占有质物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动产质押

解析:见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91条、90条、87条。C项陈述应排除明知质物有瑕疵的情况。D项中,出质人代债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放。

第5题

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A 汇票、支票、本票

B 债券

C 股份、股票

D 专利权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可以质押的权利

解析:见《担保法》第75条。

第6题

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给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可以要求乙返还马

B 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C 乙对该马不享有出质权

D 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第7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优先于丙受偿

B 丙优先于丁受偿

C 丁优先于乙受偿

D 丙优先于乙受偿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解析: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担保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先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再设定质权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为抵押权设定在先且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先设定质权后设定留置权的,留置权依据合法的占有而获得优先实现效力。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1小题.每题2.0分,共2.0分。)

第1题

甲购得一辆价值7万元的货车跑运输,因流动资金不足,以该货车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该车办理了财产保险,某日甲驾车从甲城返回其住所乙地途经丙地时遇山洪暴发,车被冲走。山洪过后,找到该车,但已严重损坏。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若因赔偿数额,甲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保险公司所在地

B 甲地

C 乙地

D 丙地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车作为运输工具而受损,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被告住所地,乙地作为运输目的地,丙地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该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至于甲地,作为运输始发地,题中并未交待其有其他地位,故甲地人民法院无理由享有管辖权。

none、四(共案例分析小题,2共分)4.0

第1题

甲乙丙于2001年9月9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一个月后,甲遇丁,丁愿购买此画,甲即将该画作价4.5万元卖于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得该画后,又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戊,与戊约定价款分五次支付。戊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戊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戊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戊仍未能按期支付。康装裱店遂将该画折价,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戊。戊不同意庚的这一做法。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2――3题:

甲丁之间买卖该画的法律关系效力如何?()

A 甲无权出卖该画

B 甲有权出卖该画

C 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D 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共有物的无权处分

解析:该画为甲乙丙共有,甲未征得乙丙同意,即出卖该画,为无权处分。据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丙要求分得价款,应视为追认,该买卖合同有效。

注意:《民法意见》中第89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相冲突,应以合同法为准,后法优于先法。

第2题

设戊未按期支付的价款达到2万元时,丁享有什么权利?()

A 丁可以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B 丁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

C 丁可以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并解除合同

D 丁可以选择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时的处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D 为正确选项。

最新担保法试题_及其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三、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V)。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V)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 证责任。(X)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3 个月。(X)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X)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 款°(X)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V)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X)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X)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V)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X)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V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X)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V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 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V)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V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X )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V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X ) 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物权。(X)二、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 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公司信贷试题及答案

第三批 1.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和。 2.动产质押行为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移交的动产为。 3.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和。 4.公司信贷是指以为提供主体,以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为接受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5.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不超过的60%(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 6.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7.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多可以下浮30%。 8.挤占挪用贷款在合同利率基础上最高可加罚50 %。 9.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总期限超过年的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10.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之前,向客户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展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的贷款应归为次级类贷款。 二、单项选择题 1.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原理是。C

A.资产=负债 B.资产=所有者权益 C.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D.资产=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 2.一般而言,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B A.存款 B.贷款 C.证券投资 D.固定资产 3.某期限为8年的技改贷款,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展期,则银行给予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年。C A.1 B.2 C.3 D.4 4.贷款审批权限以贷款金额确定。B A.单笔最大 B.单户累计 C.笔数最大 D.最大一笔 5.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固定资产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C A.贷款展期 B.市场化处置 C.贷款重组 D.核销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必备条件的是A A.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 B.借款用途明确 C.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D.还款来源合法 7.流动资金贷款中,贷款人应采取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A A.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 B.定期与非定期相结合 C.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D.以上都不是 8.《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B A.8% B.10% C.25% D.75% 9.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量应基于来确定。C A.借款人提出的请求 B.借款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 C.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营运资金的差额(即

担保法司考题

2012--(一)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请回答第86—91题。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ABCD 87.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甲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C.须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须先要求丁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AB 88.在乙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关于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担保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B.丁公司仅需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C.丙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D.丁公司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AB 89.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公司 B.丙公司 C.丁公司 D.王某 D 90.王某死后,关于甲公司与王某的买卖合同,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B.大王和小王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 C.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D.大王和小王对该买卖合同原王某承担的债务按其继承份额负按份责任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担保法、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考试试题及答案 1、担保理财有什么优势, 1、收益固定: 根据投资金额不同,投资理财年固定收益在12%——13.06%之间;2 、方便 理财金额和期限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理财金额起点为3 万元;3 、安全放心: 专灵活: 业人士负责全程操控、严审借款人得资信状况,公司负责提供担保、保证借款本息安全收回,风险几近趋零(不动产抵押+强制执行公正+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2、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贷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本年度经年检过的复印件一份)3 、税务登记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一份)5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变更连续)、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6、授信申请和贷款申请(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8 、公司股东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复印户主及本人)9 、前三年度及近一期的财务报表10、近半年期的银行对账单(单位账户及个人银行卡明细)11 、公司行业情况(历史、现状、前景、同行业相比)、经营状况(管理情况、收入、产出、销售等)及风险分析(价格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公司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1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简历及联系方 公司前三年上、下游客户及相关合同14、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复

印件式13、

15、主要财务明细科目,应收款、应付款前三年及账龄分析16、特殊行业持有的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资质证书17、担保单位需提供相同资料,如土地、房产抵押需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18、反担保措施以上资料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须经本人签字及按指印。 3、车辆抵押贷款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车辆要求: 购车五年以内郑州市非营运车辆 贷款期限: 一年以内 贷款成数: 车辆评估值的50% 提供资料: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行车证、购车全套手续、车辆手续(机动车登记证、行车证、保险、保单<三责、盗抢、车损、自燃>、购置附加税、购车发票、排污费发票、合格证等) 4、二手房按揭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龄要求:1995 年以后 贷款期限:1 ——20年 提供材料: 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买房收入证明、收付款证明、过户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有效的买卖契约、契税、契证、交易税原件、卖方同意出售证明。 5、贷款合同文本应如何填写, 1、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有关合同文本; 不得因单笔业务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对单笔贷款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 2、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 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避免涂改。3、需要填写空白栏且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在横线上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的内容应加横线表示删除; 合同条款有空白栏的,但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

最新担保法试题_及其答案学习资料

最新担保法试题_及其 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司法考试真题汇编——担保法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汇编——担保法 【2011】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10.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1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

《担保法》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担保法》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担保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担保法》对保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有些是对原有规定作了修正,有些是对原来欠缺的部分作了补充。 担保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民商事关系中,也可以发生在司法程序中,比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也同样适用于执行中的担保行为。但是,执行担保与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两者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上也有各自的不同。 民商事关系中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由于司法程序的特殊性,留置与定金不能作为执行中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指导意见 第一条保险人为分期付款的商品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提供保证保险,而商品买受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保险合同受益人请求法院判令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确定保险人责任。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又向债权人出具有保证买受人履行债务内容的保证书,债权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可以适用保证的法律、法规确定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主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与债权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的,除保证人明确表示继续提供保证外,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的,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承担责任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书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应视为设立新的保证。

最新担保法试题及答案1

担保法试题及答案1

担保法试题 一、、判断题 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个月。(×) 5、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6、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7、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8、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 9、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10、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11、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 1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三十。(×)

1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 15、根据贷款通则,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16、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 17、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18、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 √) 19、判决或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D )。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

《物权法》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简要对比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武志国/整理 按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条文逐条说明: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比说明〗主合同无效对从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而非“约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46条、第67条、第83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

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73条第58条和《保法法解释》第80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修改为“提存”。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对比说明〗言外之意,担保人不对未经其同意的债务转让行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和《担保法私法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对比说明〗糅合了《担保法》第52条、第74条、第88条中主债权消灭导致的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但准确地总结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对比说明〗重要的法律适用指引,一律以《物权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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