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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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本大题8小题.每题1.0分,共8.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以下哪项不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A 动产质押
B 不动产抵押
C 权利质押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担保的方式
解析:见《担保法》第2条第2款。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B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C 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D 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解析:参见《担保法解释》第8条。
第3题
质权因下列哪种情况而消灭?()
A 质物转让
B 质物灭失
C 质物部分转让
D 质物部分灭失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权的消灭
解析:见《担保法》第73条。根据该条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乙银行要求提供担保。甲自己没有财产可供抵押或出质,遂找到丁,丁也没有相应的财产,便将丙在其家中寄存的笔记本电脑6台交给乙银行用作质押,并且以丁的名义与银行订立了质押合同。现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欲实现其质权。则:()
A 乙银行不享有质押权,因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无效
B 乙银行为善意,可享有质押权
C 质押合同无效,但乙银行没有过错,应当由甲和丁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该质押合同因丁无权处分而效力待定,乙银行是否享有质押权须待丙是否追认而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质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5题
张某将自己的货物质押给刘某,刘某疏于管理,任其日晒雨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有权要求刘某妥善保管货物,如刘某拒绝,张某可以解除质押关系
B 张某可以要求提存这批货物
C 张某可以提前清偿债权而要求返还质物
D 张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权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解析:见《担保法》69条。
第6题
甲有祖传唐代玉佩一只,寄存于乙处。乙因生意资金紧缺,于是将此玉佩质押于不知情的某工商银行,获得贷款10万元。如果贷款期届至,乙不能按时还款时,则()
A 银行可根据约定直接取得此玉佩以抵偿乙的债务
B 因为乙不是玉佩的所有权人,该质押关系无效
C 银行可以善意取得质押权,银行有权拍卖该玉佩
D 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但对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质押权的善意取得。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4条。
第7题
甲公司在银行开设一特别帐户,存入人民币200万元。并将该帐户移交乙公司,作为其向乙公司承担的200万元粮食款的担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自该帐户移交,乙公司取得该笔人民币的所有权
B 自该帐户移交,甲公司仅保留就该笔人民币要求乙公司返还的债权
C 双方的法律关系为保留所有权买卖
D 自该帐户移交,甲乙公司之间存在质权关系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成立
解析: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
第8题
下列关于股权质押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B 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C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设质
D 质权实现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权利质押股权质押
解析: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多选题(本大题7小题.每题2.0分,共1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可以有例外
B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解析:《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排除B项,肯定A 项。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第2题
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A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B 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C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D 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
解析:参见《担保法》第76、78、79条。
第3题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 主债权及利息
B 违约金
C 质物保管的费用
D 损害赔偿金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担保的范围
解析:《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4题
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
A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B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C 在任何情况下,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责任
D 出质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代质权人占有质物
【正确答案】:A,B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动产质押
解析:见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91条、90条、87条。C项陈述应排除明知质物有瑕疵的情况。D项中,出质人代债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放。
第5题
下列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A 汇票、支票、本票
B 债券
C 股份、股票
D 专利权
【正确答案】:A,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可以质押的权利
解析:见《担保法》第75条。
第6题
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给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可以要求乙返还马
B 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C 乙对该马不享有出质权
D 丙对该马不享有质权
【正确答案】:A,B,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质押合同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质权适用善意取得。
第7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优先于丙受偿
B 丙优先于丁受偿
C 丁优先于乙受偿
D 丙优先于乙受偿
【正确答案】:A,C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解析: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担保法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先设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再设定质权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为抵押权设定在先且经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先设定质权后设定留置权的,留置权依据合法的占有而获得优先实现效力。
三、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1小题.每题2.0分,共2.0分。)
第1题
甲购得一辆价值7万元的货车跑运输,因流动资金不足,以该货车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该车办理了财产保险,某日甲驾车从甲城返回其住所乙地途经丙地时遇山洪暴发,车被冲走。山洪过后,找到该车,但已严重损坏。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若因赔偿数额,甲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保险公司所在地
B 甲地
C 乙地
D 丙地
【正确答案】:A,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车作为运输工具而受损,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被告住所地,乙地作为运输目的地,丙地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该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至于甲地,作为运输始发地,题中并未交待其有其他地位,故甲地人民法院无理由享有管辖权。
none、四(共案例分析小题,2共分)4.0
第1题
甲乙丙于2001年9月9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一个月后,甲遇丁,丁愿购买此画,甲即将该画作价4.5万元卖于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得该画后,又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戊,与戊约定价款分五次支付。戊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戊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戊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戊仍未能按期支付。康装裱店遂将该画折价,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戊。戊不同意庚的这一做法。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2――3题:
甲丁之间买卖该画的法律关系效力如何?()
A 甲无权出卖该画
B 甲有权出卖该画
C 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D 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共有物的无权处分
解析:该画为甲乙丙共有,甲未征得乙丙同意,即出卖该画,为无权处分。据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乙丙要求分得价款,应视为追认,该买卖合同有效。
注意:《民法意见》中第89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相冲突,应以合同法为准,后法优于先法。
第2题
设戊未按期支付的价款达到2万元时,丁享有什么权利?()
A 丁可以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但不得解除合同
B 丁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
C 丁可以要求戊支付全部价款并解除合同
D 丁可以选择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按期支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时的处理。《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据此.D 为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