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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

前言

本技术规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利华。

本技术规为首次发布。

引言

制定本技术规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本技术规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

1围

本技术规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影像学检验

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主要包括传统X线检查技术(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CT)与磁共振成像技术(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MRI)。

2.2

影像学资料

通过医学影像学检验所获取的图像资料,包括图片形式(如胶片等)与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数字文件(如光盘等)。

2.3

影像学外部信息

司法鉴定机构委托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临床医疗机构)进行影像学检验所获取的影像学资料,以及由委托人提供的

可作为鉴定依据的影像学资料(包括各种载体所承载的X线、CT、MRI等影像学图像)。

2.4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

鉴定人(包括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影像学外部信息进行审阅,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并提供影像学诊断和认定意见的活动。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满足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的实际需求。

2.5

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

鉴定人(包括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影像学外部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的容包括影像学检查的方法、影像学图像的质量是否满足鉴定的要求,提供影像学诊断和认定意见等。

3总则

3.1 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满足法医临床检验、鉴定的实际需求,应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性质等选择适合的检验方法,包括特殊体位、图像增强功能等。

3.2 影像学资料的基本要求

法医临床影像学资料应具有较高的图像质量,确保具有足够的清晰程度,要能够显示不同组织、正常组织与病变(损伤)组织之间的影像学特征。

3.3 影像学报告的基本要求

3.3.1 法医临床影像学诊断和认定意见应包括损伤部位、损伤性质和损伤的严重程度。

3.3.2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报告应描述能够反映损伤部位、损伤性质和损伤严重程度的影像学变化特征。

3.4 影像学外部信息审核的基本原则

鉴定人对委托人作为外部信息所提供的影像学资料,进行客观地分析性审核。审核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a) 影像学资料与案情材料(包括所反映的或者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的吻合性;

b) 影像学资料与其他临床病历资料(包括损伤后诊治经过)的吻合性;

c) 影像学资料与法医学检验结果的吻合性;

d) 影像学资料对鉴定委托事项的相关性;

e) 影像学资料对鉴定委托事项的充分性;

f) 影像学资料的质量(包括摄片质量与保存质量)能否满足鉴定要求;

g) 被鉴定人个人信息(、性别、年龄,必要时包括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职业史等)。

3.5 影像学检验结果评价的基本原则

3.5.1 在观察外部信息提供的影像学资料和实施影像学检验时,应结合被鉴定人个人信息(性别、年龄,必要时包括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家族史、职业史),案情材料反映的(包括可能的)损伤经过与致伤方式,损伤后诊治经过等。

3.5.2 应尽可能全面观察损伤后影像学随访的检验资料。

3.5.3 应排除自身疾病(退变)及旧(外伤)性改变或其他病理基础的影响。

3.5.4 在审核影像学检验结果时,鉴定人可参考临床影像学诊断意见。鉴定人认为临床影像学诊断意见不明确或存有争议时,可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意见,最终综合形成认定意见。

3.6 必要时的影像学检验

3.6.1 鉴定人认为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仅限于),可以要求重新或者补充进行影像学检验。重新或者补充进行影像学检验情形有:

a) 有必要进行影像学同一认定的;

b) 需观察近期影像学改变,进行随访检验,或者判断是否符合医疗终结标准的;

c) 送鉴影像学检验资料不能完全满足鉴定要求,需采用其他影像学检验技术或方法的。

3.6.2 拟行重新或补充影像学检验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必要时书面函告);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

由委托人依据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处理。被鉴定人在鉴定机构以外的影像学实验室获取重新或补充影像学检验检查结果时,应经委托人确认后提交鉴定机构。

4常见损伤的影像学检验要求及诊断与认定标准

4.1 颅血肿量的影像学测量

颅血肿按血肿的来源和部位可分为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及脑血肿等。

4.1.1 影像学检验方法

可选择CT扫描与MRI检查。

4.1.2 颅血肿量计算

可采用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测量法、改良球缺体积公式血肿容积测量法、体视学血肿容积测量法、steiner计算法、软件血肿容积测量法等方法计算颅血肿量。

4.1.3 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测量法

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计算公式为:

式中:

v——血肿容积,单位为毫升(mL)

a——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的血肿最大长径,单位为厘米(cm)

b——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最大层面的血肿最大最大宽径,单位为厘米(cm)

c——扫描层厚,单位为厘米(cm)

k——可见血肿的层数

4.2 眶壁骨折

4.2.1 影像学检验方法

眶壁骨折分为:眶顶骨折、眶缘骨折与眶壁爆裂性骨折。眶壁爆裂性骨折最常见于眶侧壁,其次为眶底壁。影像学检查首选CT。建议行薄层扫描,必要时进行多方位图像重组。

4.2.2 眶侧壁新鲜骨折CT 认定标准

4.2.2.1 直接征象

一侧眶侧壁(筛骨纸板)骨质连续性中断、缺损。

4.2.2.2 间接征象

间接征象表现为:

a) 伤侧眼睑软组织肿胀伴有或不伴有皮下积气;

b) 伤侧眼眶积气;

c) 伤侧筛窦气房积液;

d) 伤侧眼直肌肿胀。

4.2.3 眶底壁新鲜骨折CT 认定标准

4.2.3.1 轴位扫描图像:上颌窦腔见局限性异常稍高密度影与条片状骨质密度(骨嵴)影,呈现眼眶“底陷征”或上颌窦“悬顶

征”,即CT 轴位图像见上颌窦腔上份显示无定形斑片状或类卵圆形软组织影, 边缘部位嵌杂细小条形骨嵴影。

4.2.3.2 冠状面图像重组:眼眶底壁骨质连续性中断、塌陷或缺失,上颌窦腔上份见软组织密度影与骨质密度影夹杂,可伴有上颌窦腔积液。

4.3 鼻区骨折

4.3.1 影像学检验方法

主要指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新鲜骨折的直接征象:上颌骨额突和鼻骨骨皮质连续性中断。间接征象:鼻区(包括鼻背部及邻近颌面部)软组织增厚肿胀,鼻腔黏膜增厚等。

影像学检查首选CT。建议行薄层扫描,必要时进行多方位图像重组或重建。也可选择X线摄片作为辅助检验手段。

4.3.2 上颌骨额突骨折

上颌骨与鼻骨连接处骨性突起的骨折。CT轴位图像于鼻颌缝后侧上颌骨突起处骨质可见线形低密度影,可伴有或不伴有骨折端移位。

4.3.3 鼻骨线形骨折

4.3.3.1 单侧鼻骨一处骨折,骨折端不伴有明显移位。

4.3.3.2 鼻骨骨折端完全错位(骨折端横向或外完全分离,断端不重合),或者骨折端成角畸形(骨折线两端之夹角小于150o)者,视为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3.3.3 外伤致鼻颌缝分离,视为鼻骨线形骨折,但不宜认定为鼻骨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4.3.4 鼻骨粉碎骨折

单侧或两侧鼻骨两处或两处以上线形骨折。

4.4 寰枢关节脱位

4.4.1 影像学检验方法

X线摄片(包括寰枢关节口位及颈椎侧位)与CT扫描。CT扫描时可行图像重组,同时可选择行MRI检查,确证是否合并存在软组织损伤,有助于确认。

4.4.2 影像学认定标准

成人枢椎齿状突与寰椎两侧侧块之间距相差大于3.0mm,伴有寰枢椎外侧块关节对合差异、错合、关节间隙不等宽,或者枢椎齿状突前缘与寰椎前结节后壁间距大于3.0mm。须除外颈椎退行变及齿状突先天性发育异常等。

4.4.3 影像学认定原则

影像学认定原则为:

a) 应排除人为体位不正、投照不正造成的假阳性结果;

b) 存在明确的颈部外伤史及致伤方式;

c) 存在相应临床症状及体征;

d) 存在确切影像学证据支持。但对年龄在15 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及发育异常的成年人须慎重。

4.5 肩锁关节脱位

4.5.1 影像学检验方法

首选肩关节X线正位摄片。摄片时,被鉴定人直立于摄片架前,背靠摄片架,两足分开,使身体站稳;两臂自然下垂并两手各握重量相等的重物( 4.0~6.0kg),身体正中面对摄片架纵向正中线,使锁骨呈水平状。中心线对准胸3椎体。

4.5.2 影像学认定标准

X线示肩锁关节间隙增宽(正常成人关节间隙宽度<>

4.5.3 影像学认定原则

影像学认定原则为:

a) 须有明确肩部外伤史;

b) 应对比两侧肩锁关节摄片征象。

4.6 肋骨骨折

4.6.1 影像学检验方法

4.6.1.1 常用影像学技术为X 线摄片、CT 扫描及肋骨CT 图像重组。X 线摄片包括肋骨后前位、左或右前斜位。肋骨CT

选择轴位扫描,必要时可选择多平面重组(MPR)、最大密度投影(MIP)、表面遮盖法(SSD)、容积再现(VR)及曲面重组(CPR)等图像重组技术。

4.6.1.2 肋骨X 线摄片及CT 扫描均应在屏气状态下进行。

4.6.1.3 肋骨后前位X 线摄片时,被鉴定人直立于摄片架前,面向影像板或射线接收器,两足分开,头稍抬高,两肘弯曲放置于臀部,两臂及肩部尽量转,避免肩胛骨影像与肋骨重叠。肋骨(左、右)前斜位摄片时被鉴定人直立于摄片架前,面向影像板或射线接收器,两足分开,头稍抬高,摄片时两肘部弯曲并将两手背放置于臀部,手臂及肩部尽量转,将身体向摄片侧转45 度,使胸腋部靠近影像板或射线接收器。以上检查X 线中心均对准胸 4 椎体。

4.6.2 影像学认定原则

影像学认定原则为:

a) 须有明确的胸部外伤史;

b) 必要时需观察影像学随访检验结果;

c) 多种影像检验技术之间可互相补充、互相结合,应综合分析相关影像学资料;

d) 应注意鉴别CT 重组图像可能存在的因人为或设备因素造成的伪影。

4.7 脊椎骨折

脊椎骨折包括椎体、椎板、椎弓及其附件(横突、棘突和上、下椎小关节突)骨折。

4.7.1 影像学检验方法

4.7.1.1 X 线摄片、CT 扫描及MRI 检查等。

4.7.1.2 X 线摄片包括颈椎、胸椎、腰椎及骶尾椎正侧位及斜位摄片。注意摄片时应嘱被鉴定人深吸气后屏住呼吸。

4.7.1.3 轴位CT 扫描,必要时薄层扫描后进行图像重组。

4.7.1.4 MRI 检查包括矢状面及横断面成像,常用T1WI、T2WI、抑脂序列、质子加权技术等。

4.7.2 影像学认定原则

影像学认定原则为:

a) 椎体压缩骨折在正位影像上显示椎体两侧不等高、侧位影像上呈楔形改变,椎板及椎体附件骨折在X 线平片上可见线形透亮影,横突骨折可见分离移位,上、下关节突损伤一般以脱位多见,行CT 扫描有助于明确认定;

b) 判定椎体属单纯压缩骨折或者粉碎骨折应行CT 扫描;

c) 椎体新鲜骨折在MRI 图像上通常显示椎体楔形改变,且椎体可见斑片状等或低T1WI、高T2WI信号影,抑脂序列呈高信号影,在骨折后数月逐渐消退。

4.7.3 胸腰段椎体骨折的鉴别

鉴别方法为:

a) 单纯压缩骨折多属过度屈曲及轴向外力作用所致,暴力作用于椎体前上部致椎体呈楔形变。CT轴位扫描显示椎体前份骨质被挤压向周边移位,椎体上部骨皮质不完整,骨松质因压缩而增密,骨小梁排列紊乱,但骨折线一般仅限于累及脊柱前柱。

b) 胸、腰椎椎体骨折压缩1/3 的判断标准:通常根据椎体前缘压缩程度或者压缩最明显处判定;压缩程度应以同一椎体前缘与后缘比较,或与相邻椎体比较,但应依据胸椎与相邻胸椎比较、腰椎与相邻腰椎比较的原则。

c) 爆裂骨折多系遭受纵向暴力作用所致,CT 轴位扫描可显示X 线平片与MRI 不易发现的骨折线和碎骨片,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或因碎骨块向后突入椎管致椎管结构不完整,可伴有硬膜囊、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d) 粉碎骨折系指椎体两处或两处以上骨折。骨折线累及脊柱中、后柱,和/或椎体后缘有碎骨块突入椎管致椎管狭窄者,可视为椎体粉碎性骨折。

4.8 脊柱椎间盘突出

4.8.1 影像学检验方法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多与特殊类型的外力作用(纵向旋转暴力)有关,单纯过度屈曲或过度伸展很少能直接引起椎间盘纤维环破裂而致髓核突出。绝大多数不伴有脊椎骨折或脱位的椎间盘突出多系由于椎间盘退变或在长期慢性劳损的基础上,因脊柱受到外力作用后诱发(或促进)椎间盘突出的症状与体征显现(或加重)。影像学检查推荐CT及MRI。

4.8.2 影像学认定标准

4.8.2.1 直接征象

椎管前缘于椎间盘层面可见超出椎体边缘的呈均匀光滑的软组织密度影。

4.8.2.2 间接征象

间接征象有:

a) 硬脊膜囊外脂肪间隙移位、变窄或消失;

b) 硬脊膜囊前缘或侧方及神经根受压移位;

c) 无相应椎体骨质增生硬化、髓核压迹及椎间盘钙化等。

4.8.3 影像学认定原则

影像学认定原则为:

a) 必须有脊柱外伤史;

b) 椎小关节相应影像学检查证据,MRI 检查存在脊柱周围软组织挫伤或椎体骨挫伤有助于支持认定;

c) 相应椎体无明显退行性改变;

d) 多个运动节段椎间盘突出常见于脊柱退行性改变。

4.9 脊椎滑脱

4.9.1 影像学检验方法

脊椎滑脱指上面一个椎体及其整个节段向前滑动。先天发育异常、退行性改变及外伤等均可致脊椎滑脱。因脊椎先天发育异常而发生的谓椎弓崩裂;因退行性变引发的称脊柱不稳;由于外伤所造成的多为椎弓和/或椎小关节突骨折、脱位所致。

影像学检查推荐X线摄片(包括椎体正侧位、双斜位及功能性侧位)及CT扫描,也可选择MRI检查。

4.9.2 X 线平片认定标准

斜位X线平片能显示“格兰狗颈断裂征”的椎弓骨折征;“格兰狗颈断裂征”系指在椎弓崩裂时,峡部可出现一带状裂隙征象。功能性侧位片以判断椎体滑脱程度。椎体不稳滑脱的X线诊断标准有过伸、过屈位片上向前或向后位移>3 mm,或终板角度变化>15o;正位片上侧方移位>3 mm;椎间盘楔形变(>5° )。

4.9.3 CT 认定标准

椎弓和/或椎小关节突骨折征象,并CT软组织窗显示为偏心的“椎间盘膨隆”,即同一椎间盘在某个层面向某一方向“膨隆”,而在其相邻的上一个或下一个层面却向相反的方向“膨隆”。这种“膨隆”呈新月状。该征象是由于椎间盘与相邻的上下椎体均不在同轴向上所致;椎小关节“双关节面征”均为脊柱滑脱的征象。

4.9.4 MRI 认定标准

矢状面成像类似X线侧位片的影像观,可显示硬脊膜囊、脊髓受压的征象。

4.10 骨盆畸形

4.10.1 影像学检验方法

骨盆正位X线摄片。

4.10.2 骨盆畸形愈合影像学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骨盆畸形愈合:

a) 两侧闭孔形态不对称;

b) 耻骨联合分离(包括固定术后);

c) 骶髂关节分离(包括固定术后);

d) 髋臼骨折术后;

e) 其他各种类型骨折后的骨盆环明显偏斜或形态破坏,双侧坐骨结节、髂嵴或者髋臼不等高,并排除体位因素所致。

4.10.3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影像学判定标准

一般需同时满足:

a) 通常至少应包括两处以上骨盆构成骨的骨折;

b) 遗留骨盆环状结构的完整性和对称性破坏;

c) 伴有骨盆倾斜、髋关节运动受限,或者坐、立、行走不适等功能影响。

4.10.4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影响骨产道的影像学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为:

a) 骨产道破坏常见于骨盆多处骨折,尤其骨盆环多处骨折;

b) 骨盆环正常结构破坏,形状明显不规则,前后径或左右径等显著短缩;

c) 骨盆环缘不光滑,有骨痂向小骨盆腔突出生长,影响胎头入盆;

d) 尾骨、坐骨、耻骨下支等骨折畸形愈合,骨痂向骨盆出口突出生长致女性骨产道出口狭窄。

4.11 足弓破坏

4.11.1 影像学检验方法

足损伤致跗、跖骨骨折愈合后足弓X线测量值背离临床医学足弓正常参考值和/或维持足弓功能作用的肌肉、韧带严重损伤(挛缩、毁损、缺失),谓足弓破坏。包括足损伤致扁平足、高弓足等,需注意与先天性变异、畸形相鉴别。

影像学检查推荐足弓X线摄片。摄取站立(生理负重)下双侧足部X线水平侧位片,投照方法是站立位(双足平立)水平侧向投照,中心线对准外弓顶点,球管距胶片90~180cm(改良横仓氏法)。

4.11.2 足弓测量

4.11.2.1 以距骨头最低点为原点,分别向跟骨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及第1 跖骨头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各作一直线,测量两直线相交形成的夹角,为侧纵弓角。

4.11.2.2 以跟骰关节最低点为原点,分别向跟骨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及第5 跖骨头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各作一直线,测量两直线相交形成的夹角,为外侧纵弓角。

4.11.2.3 以第1 跖骨头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为原点,分别向第1 跗跖关节最低点及跟骨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各作一直线,测量两直线相交形成的夹角,为前弓角。

4.11.2.4 以跟骨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为原点,分别向跟骰关节最低点及第5 跖骨头与水平面接触最低点各作一直线,测量两直线相交形成的夹角,为后弓角。

4.11.3 影像学认定原则

足弓测量及足弓破坏的认定应行双侧足弓对照摄片。当一侧足部损伤时,与健侧比对结合相关文献所载正常参考值,判定伤侧足弓破坏程度;当双足损伤时,比较正常参考值,判定足弓破坏程度。

4.12 外伤性肩袖损伤

4.12.1 影像学检验方法

肩袖损伤是各种原因引起的肩袖水肿、部分撕裂和完全撕裂,其中肩关节撞击综合征是肩关节结构反复撞击形成,属于慢性肩袖损伤。肩袖损伤多见于冈上肌肌腱,其余肌腱单独损伤少见。由于冈上肌肌腱穿过肩峰下和肱骨头上的狭小间隙,所以很容易受到挤压、摩擦而损伤,产生无菌性炎症或肌腱断裂,其余的冈下肌、肩胛下肌及小圆肌也可同时受到损伤,但以冈上肌肌腱的症状比较突出。这些肌腱的损伤及无菌性炎症或冈上肌腱的断裂即为肩袖损伤。

肩袖损伤与多种原因有关,年轻人多在肩关节不稳、撞击综合征或外伤的基础上发生,而老年人多在退变、缺血以及长期肩峰下撞击综合征的基础上发生。鉴定时需注意区别由于退行性变造成的肩袖损伤。

影像学检查首选MRI,但肩袖损伤诊断的金标准为关节镜检查。

4.12.2 肩袖损伤MRI表现

部分撕裂表现为肌腱信号增高,肌腱连续性部分中断,肩袖变薄、形态不规则,分为关节囊面部分撕裂和滑囊面的部分撕裂;完全撕裂表现为肌腱连续性完全中断,撕裂断端毛糙、退缩或不退缩。部分撕裂和完全撕裂可见患侧肩峰-三角肌下滑囊、关节腔有T1WI低信号、T2WI高信号等液体信号影。

4.12.3 外伤性肩袖损伤的影像学认定原则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认定为外伤性肩袖损伤。

a) 必须有肩关节外伤史(如跌倒时手外展着地);

b) 有相应影像学检查证据,MRI 检查存在肩关节周围软组织挫伤或肱骨头骨挫伤有助于支持认定;

c) 无明显肩关节退行性改变(存在明显退变的肩关节在遭遇外伤后更易发生肩袖损伤,外伤很可能是肩袖损伤的诱发因素)。

4.13 膝关节半月板/韧带损伤

4.13.1 影像学检验方法

膝关节附属结构主要包括关节囊,髌韧带,胫侧副韧带,腓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及、外侧半月板等。

影像学检查首选MRI。

4.13.2 膝关节损伤的MRI 观察

正常的半月板在MRI图像上呈均匀、类三角形的的低信号影,半月板损伤后在低信号半月板出现T2WI高信号影。

4.13.3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MRI 分度

I度损伤在MRI的T2WI上表现为半月板点片状或类圆形高信号影,未达到半月板的关节面缘。II度损伤为I度损伤的续化。在MRI的T2WI上表现为水平或斜行条状高信号影,未达到半月板关节面缘可达到关节囊缘。Ⅲ度损伤即为半月板部分撕裂,在MRI的T2WI上表现为半月板的高信号影达到关节面缘。

4.13.4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MRI 表现

半月板出现III度损伤信号改变,半月板形态变小或截断,半月板组织移位;常合并膝关节组成骨的骨挫伤,伴关节腔(多处)积液。

4.13.5 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的MRI 表现

前交叉韧带撕裂多于单独的后交叉韧带,显示韧带部分增粗,连续性部分或完全中断,部分撕裂表现为全段或局部信号增高、韧带边缘毛糙、韧带松弛扭曲,完全撕裂表现为韧带连续性中断,断端毛糙,呈“拖把”状。

4.13.6 外伤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影像学认定原则

半月板I度、II度损伤多为退行性改变造成,Ⅲ度损伤多与急性外伤有关。

4.14 股骨头坏死

4.14.1 影像学检验方法

股骨头坏死又称股骨头缺血性坏死,是由股骨颈骨折或髋关节脱位等外伤后造成,或因某些科疾患与激素类药物应用等非创伤性因素造成。

影像学检查推荐X线、CT、MRI或同位素骨扫描等。

4.14.2 X 线认定标准

股骨头坏死早期X线平片只显示骨矿物质影像,无特殊骨坏死表现,当缺血修复开始才出现特征性改变,故X线平片对早期诊断股骨头坏死的敏感性较低。早期股骨头坏死无特异性征象。修复期新生骨在死骨表面沉积引起骨小梁增粗,X线平片表现为骨质硬化;死骨部分吸收后被纤维肉芽组织替代,X线平片表现为囊状透光区;再后出现“新月征”,说明软骨下骨折、塌陷;伴随病情进展出现股骨头变扁、关节间隙狭窄及继发性髋关节骨关节炎。

4.14.3 CT 认定标准

正常股骨头承重骨小梁呈星状放射,即“星状征”。骨关节早期股骨头坏死可出现“星状征”簇集和局灶硬化,多数只显示较晚期骨结构改变。CT对早期股骨头坏死的诊断敏感性低于MRI和核素扫描;而对较晚期股骨头坏死可显示轻度软骨下骨塌陷,利于评估骨质囊状透光区大小、部位及围。

4.14.4 MRI 认定标准

成人正常股骨头MRI表现如光滑球形,侧有头窝形成的小凹。骨髓腔在T1WI为高信号,T2WI为中等信号,这种信号由骨髓的脂肪含量决定。横跨股骨头的半弧形低信号带代表融合的骺线,皮质骨为高信号骨髓腔外围的低信号带,关节软骨为中等信号。股骨头坏死的典型MRI表现是股骨头前上区(即股骨头载荷区)软骨下的局灶性低信号改变,边界清楚,呈楔型、节段型、带状或环状。一般认为“双线征”是股骨头坏死较特异征象,“双线征”即在SE序列T2WI,包绕骨坏死灶的低信号带侧出现高信号

带。

4.15 骨骺骨折

4.1

5.1 影像学检查方法

软骨成骨的骨骼在其发育过程中,其骨干两端的软骨出现次级骨化中心,即骨骺。在骨骺与骨干的干骺端之间保留一层软骨,称为骺板。在成年以前,骺板的软骨细胞不断增殖,与骨干骨组织的形成保持平衡,使骨不断加长。到青春期末(18~20岁),骺板失去增殖能力,而全部被骨组织代替,长骨因骺板闭合而停止生长。在长骨骨干和骨骺之间,可见一条骨化的骺板痕迹,称为骺线。

可选择X线摄片、CT扫描、MRI检查等,必要时对双侧关节进行摄片以便对比。

4.1

5.2 X 线判定标准

损伤后早期主要根据骨骺移位、骺板增宽、骨骺与干骺端间隙变化及骨折线累及骺板等间接征象作为判断骺板骨折的依据。骨折线延伸至长骨干骺端端面,可以判定骨折线累积骺板。后期主要以骺板早闭、骨桥形成作为诊断依据。

4.1

5.3 CT 判定标准

CT可清晰显示骨骺部位骨折线的走行,特别是利用薄层容积扫描后进行冠状面、矢状面图像重组,可以精确地显示骨折的位置和围,如骨折线累及骺板即可认为骺板以上骨折。

4.1

5.4 MRI 判定标准

骺板在MRI的T1WI图像呈均匀中等偏低信号,T2WI图像呈均匀高信号,STIR(抑脂序列图像)去除了脂肪信号的影响,图像比T2WI更为清楚。急性期的骺板损伤在MRI的T2WI上为软骨均匀高信号背景下的低

信号影,骨桥形成后可在有细线状或条片状低信号连接骺板两端。

4.1

5.5 认定原则

a) 该损伤诊断仅适用于儿童或者四肢长骨骨骺尚未完全闭合的青少年。

b) 骨折线必须累及到骺板。

4.16 常见损伤影像学分级(分期)标准

附录A给出了常见损伤影像学分级(分期)标准。

AA

附录 A

(规性附录)

常见损伤影像学分级(分期)标准

A.1 肩锁关节脱位分度

A.1.1 Ⅰ度(轻度):肩锁关节韧带未断裂,关节稳定无移位。

A.1.2 Ⅱ度(中度):肩锁关节半脱位,关节囊韧带及关节纤维软骨韧带破裂,肩锁韧带断裂,喙突韧带尚完整,关节不稳定,可能为向前上或后上半脱位。

A.1.3 Ⅲ度(重度):肩锁关节完全脱位,关节囊韧带与关节纤维软骨盘破裂,肩锁韧带及喙锁韧带断裂,可能为前脱位或后脱位。

A.1.4 轻度者一般需悬吊制动3~7日。中至重度者可行手法复位,并外固定制动4~6周;复位后关节不稳定者,需行切开复位固定术。

A.2 脊椎压缩分度

A.2.1 Ⅰ度:椎体单纯压缩性骨折,且压缩程度小于椎体高度的1/3。

A.2.2 Ⅱ度:(1)椎体压缩超过1/3,但小于1/2;(2)椎体压缩不超过1/3,但伴有棘间韧带断裂、附件骨折。

A.2.3 Ⅲ度:(1)椎体压缩超过1/2;(2)椎小关节突骨折伴椎体脱位;(3)椎体粉碎性骨折;

A.2.4 Ⅳ度:椎体骨折伴有脊髓损伤,出现肢体或泌尿生殖系统功能障碍。

A.2.5 Ⅰ度为稳定型骨折,一般无需特殊治疗。Ⅱ~Ⅲ度为不稳定型骨折,可考虑行手术治疗,恢复期稳定性;若治疗不当,可能发展为Ⅳ度。

A.3 脊柱滑脱分度

常用Meyerding分度,即:将下位椎体上缘划为4等份,根据上位椎体相对下位椎体向前滑移的程度分为I-IV度。

A.3.1 Ⅰ度:椎体向前滑动不超过椎体中部矢状径的1/4者。

A.3.2 Ⅱ度:超过1/4,但不超过2/4者。

A.3.3 Ⅲ度:超过2/4,但不超过3/4者。

A.3.4 Ⅳ度:超过椎体矢状径的3/4者。

A.4 椎间盘突出分度

A.4.1 Ⅰ度(凸起型):纤维环部断裂,外层因髓核压力而凸起,常呈半球形或弧形孤立凸起于椎间盘的后外侧,居神经根外前或下方。

A.4.2 Ⅱ度(破裂型):纤维环全层破裂或几乎全层破裂,已破裂纤维环的髓核或破裂的纤维环甚至部分软骨终板向后进入椎管,突出围较Ⅰ度者广泛,与神经根可有粘连,可压迫神经根或影响马尾神经功能。

A.4.3 Ⅲ度(游离型):突出物游离至椎管,甚至破入硬膜囊,压迫硬膜或刺激神经根,属退行性变。

A.4.4 Ⅰ度者临床症状轻微,适宜非手术治疗;Ⅱ~Ⅲ度者若神经根压迫症状严重,非手术治疗效果欠佳,可考虑手术治疗。

A.5 股骨头坏死分期(国际骨循环协会推荐的ARCO分期)

A.5.1 0期:骨活检结果与缺血性坏死一致,但其他所有检查都正常。

A.5.2 Ⅰ期:同位素骨扫描阳性或MRI阳性或均呈阳性,依据股骨头受累位置,再分为侧、中央及外侧。ⅠA:股骨头受累<15%;ⅰb:股骨头受累15%~30%;ⅰc:股骨头受累>30%。

A.5.3 Ⅱ期:X线异常(股骨头斑点状表现,骨硬化,囊腔形成及骨质稀疏),在X线片及CT上无股骨头塌陷,骨扫描及MRI呈阳性,髋臼无改变,依据股骨头受累位置,再分为侧、中央及外侧。ⅡA:股骨头受累<15%;ⅱb:股骨头受累15%~30%;ⅱc:股骨头受累>30%。

A.5.4 Ⅲ期:新月征,依据股骨头受累位置,再分为侧、中央及外侧。ⅢA:新月征<15%或股骨头塌陷为2mm;ⅲb:新月征为15%~30%或股骨头塌陷为2~4 mm;ⅲc:新月征="">30%或股骨头塌陷>4mm。

A.5.5 Ⅳ期:X线片示股骨头变扁,关节间隙变窄,髋臼出现硬化、囊性变及边缘骨赘形成。

A.6 骨盆骨折的类型

A.6.1 第1型:骨盆边缘孤立性骨折,多为外力骤然作用导致局部肌肉猛烈收缩或直接暴力作用所致,骨折发生在骨盆边缘部位,盆环未受累,骨折移位一般不明显。

A.6.2 第2型:骨盆环单处骨折,多为直接暴力所引起的前后冲撞或侧方挤压所致,常无明显的移位,较稳定。

A.6.3 第3型:骶尾骨骨折,常见于滑跌坐地时,可能引起马尾神经终端的损伤,一般移位不显著。

A.6.4 第4型:骨盆环双处骨折伴骨盆环破裂,多为交通事故强大暴力所造成,属不稳定型骨盆骨折,常伴盆腔器官受损。此类骨盆骨折通常为: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一侧耻骨上支骨折合并耻骨联合分离;耻骨上、下支骨折合并骶髂关节脱位,耻骨上支、下支骨折合并髂骨骨折,髂骨骨折合并骶髂关节脱位,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A.7 足弓测量正常值

A.7.1 侧纵弓正常参考值:113° ~130° 。

A.7.2 外侧纵弓正常参考值:130° ~150° 。

A.7.3 前弓角正常参考值:13° 以上。

A.7.4 后弓角正常参考值:16° 以上。

A.8 胸腔积液量的影像学观察与分级(以X线胸片为依据)

A.8.1 I级(少量):第5前肋以下。

A.8.2 II级(中量):第5至第2前肋之间。

A.8.3 III级(大量):第2前肋以上。

A.9 半月板损伤分度

A.9.1 I度损伤在MRI的T2WI上表现为半月板点片状或类圆形高信号影,未达到半月板的关节面缘,为膝关节附属结构退行

性变征象。

A.9.2 II度损伤即严重变性,是I度损伤的续化。在MRI的T2WI上表现为水平或斜行条状高信号影,未达到半月板关节面缘可达到关节囊缘,为膝关节附属结构退行性变加重征象。

A.9.3 Ⅲ度损伤即撕裂,在MRI的T2WI上表现为半月板的高信号影达到关节面缘,为膝关节附属结构撕裂征象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A (17) 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17) 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 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 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 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 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 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29) 参考文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要求 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 个月进行。 4检验 4.1一般情况 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XX所[2014]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材料: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住院号:******); 2.X线片、CT片6张; 鉴定日期:2014年7月28日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3月9日出生,27岁,住址:XXXXXX。 在场人员: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4]第XX号)记载:2014年4月5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1km+300m处时,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XXXX人民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1)根据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姓名:曾某某,性别:男,年龄:27岁,职业:农民,住院号:311371,病史叙述者:家属,可靠程度:可靠。主诉:车祸致右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6小时。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6小时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肿胀明显,活动受限,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伴有头痛、头晕,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留学不止,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3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流血不止,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行X线及头颅CT检查后示:“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额叶脑挫裂伤”,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经检查后以”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3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神志清,精神差,不思饮食、休息差,未解大小便。体格检查:T:37.3℃,P:88次/分,R:21次/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志清,精神差,被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动体位,体查欠合作,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眼睑无水肿,结膜无苍白、无充血,巩膜无黄染,左瞳孔等大等圆,Φ3.5mm,对光反射存在,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右眼肿胀明显,无法睁眼,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口唇湿润,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扁桃体无肿大。颈部项强直,气管居中,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触觉语颤正常;两肺叩之呈清音;呼吸音清晰,无干湿性罗音,无胸膜摩擦音;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无抬举感及震颤;心界不大;心率:88分,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部平坦,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腹肌无紧张,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肝脾肋下未触及,未触及包块;肝浊音界存在,脾浊音区正常,肝区无叩击痛,右、右肾区无叩击痛,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脊柱无畸形,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1.右肱骨中、下1/3骨折2.右桡神经损伤3.右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受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人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等问题进行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2. 文书司法鉴定: 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笔迹真伪、印章印文真伪、印刷、打英复印及传真文件特征同一性、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伪钞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 微量物证鉴定: 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科学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1.无机物分析: 对送检材料(简称检材)中的无机元素、无机阴离子、无机阳离子的种类及含量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检测,微量元素检测等。 2.有机化合物分析: 对送检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化合物的结构,对于可以提供标准品的化合物还可以进行定量分析,测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鉴定意见书 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 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 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 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 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 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 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

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 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 (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关于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二、亲子鉴定三、法医临床鉴定四、法医物证学鉴定五、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有诉讼的存在,便有伪证的存在,而司法鉴定就是对伪证的鉴定,就是依赖法院的专业人士及专门的部门对诉讼案中的证据进行鉴证,以达到辨识伪证,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 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 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 A (17)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17)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 参考文 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要求 检验时机 4检验 一般情况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 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体表检查 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 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 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身高(cm) +×体重(kg)-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颅脑检查 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2) 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被鉴 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a.轻度

法医鉴定程序(20200521123835)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 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 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 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 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 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 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 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 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 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 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 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 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 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规范(试行)(2010年) 一、关于评残标准的适用问题 (一)目前涉及伤残鉴定的评残标准主要有两个国家标准,即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一般来说,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二)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伤残鉴定案件时,委托人有明确提出按某某标准进行评残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07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受理。 二、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件,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涉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伤残评定:须在伤后6个月后进行。 4.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5.涉及损伤程度的评定时间,参照第2条规定。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九级伤残;四肢长骨内固定,评为十级伤残。 (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中涉及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问题。精神损伤是受伤人员伤残的组成部分,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应包括精神损伤程度。但在鉴定中涉及的精神损伤问题,由于专业性较强,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医生出具的检查、检测结果进行评定。遇到此类问题时,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精神损伤程度评定,委托方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八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应充亮,万雷,朱广友,范利华。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引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 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以及由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 则》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实践而制定,为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作为外部信息的影像学资料的审核、采用及必要时进行影像学检验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人体损伤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诊断、认定原则。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的影像学检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体损伤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影像学检验 利用射线或磁场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活动。主要包括传统X 线检查技术 (普通摄片与特殊造影)、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术(computed tomography , CT)与磁共 振成像技术( megneneticresonance imaging ,MRI)。 2.2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10-04-15 23:57:12)转载标签:杂谈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定为Ⅸ级残。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 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在

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 1、承担的任务不同。 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 2、思维不同。 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 F/Z J D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 A (17)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 17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 2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 2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 2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 27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 28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 参考文 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 后制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的意义: 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 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 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 2.伤残程度:○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 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 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 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 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 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 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 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 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 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 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 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 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 具 体 划分 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96-100% 100 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GB/T16180-1996)鉴定伤残程度。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为部位丧失劳动能力。 8.诈伤及造作伤鉴定9.医疗纠纷鉴定 10.损害赔偿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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