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 F/Z J D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

A (17)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

17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

2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

2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

2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

27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

28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

参考文

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

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要求

检验时机

4检验

一般情况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

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体表检查

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

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

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身高(cm)+×体重(kg)-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颅脑检查

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2)

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被鉴

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a.轻度昏迷,意

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

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深、浅反射均消失。

别嗅到的各种气味。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

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

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

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

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动作。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

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

再查对侧。

“啊”音时

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

(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

萎缩,则提示该侧副神经受损。

℃-50℃)或冷水(5℃-10℃°

“昏迷-清醒-再昏迷”

“|1”。必要时应摄口腔全景X线片或口腔CT片。

松动程度分为Ⅰ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mm)、Ⅱ度(牙向颊、舌侧方向活动1~2mm)、Ⅲ

Ⅰ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2)Ⅱ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

体力活动稍受限;(3)Ⅲ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4)Ⅳ

⑴上臂丛神经损伤(C5-C7),检查上臂外侧、前臂外侧及拇、示、中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

否存在肩外展

障碍和屈肘功能障碍。⑵下臂丛神经损伤(C8-T1),检查上臂内侧中、下部、前臂内侧及环、

小指的感觉功能,检查是否存在手指不能伸屈和手内在肌麻痹表现。⑶°,而不是180°。

关节活动度数是关节从0°开始,活动范围的增加。从 0 度开始伸展过度,为过伸, 用“+”

号标记为过伸,用“-”标记为不能伸展到 0 度。

当一侧肢体损伤时,在测量伤侧关节活动度时,应同时测量健侧进行对照。

肢体长度的测量:(1)上肢全长度,测量从肩峰至桡骨茎突或中指指尖的距离;(2)下肢总

长度,骨性长度测量从髂前上棘至内踝下尖的距离;表面长度测量从脐至内踝下尖的距离。

测量四肢长度时应注意(1)伤肢与健肢放在相同对称的位置;伤肢测得长度与健肢长度相比;

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2)选择骨突出点,用圆珠笔划出。测量时避免皮肤移动。

肢体周径的测量。选择骨突点明显处为标志,双侧均以此骨突点上或下若干 cm 处量其周径

作对比。(1)上肢周径测量,上臂可在肩峰下 15cm 平面测量;前臂可在尺骨鹰嘴下 10cm

平面测量。(2)下肢周径测量,大腿可在髂前上棘下 20cm 平面测量或者髌骨上缘上 10-15cm

处;小腿可在胫骨结节下 15cm 平面测量, 或者髌骨下缘下 10-15cm 处。(3)脊髓前角损害

或马尾不

同节段受损时,检查下肢相应的神经支配区肌肉的周径。

附则

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案由、鉴定事项、损伤部位有重点、

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或实验室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增加

必要的检验项目。

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根据鉴定需要请临床专家协助检验,但鉴定人必须对作

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

本规范中规定的临床专家,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且经鉴定机构批准认可。

附录 A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表1颈部、腰部、四肢关节活动度检测方法

颈部活动度:中立位:面向前,眼平视,下颌内收。颈部活动度为:前屈35°~45°;后伸35°~45°;左、右侧屈各45°;左、右旋转各60°~80°。

腰部活动度:腰椎中立位不易确定。前屈:测量数值不易准确,患者直立,向前弯腰,正常时中指尖可达足面,腰椎呈弧形。一般称之为90°;后伸:30°;侧屈:左、右各20~30°;侧旋:固定骨盆后脊柱左、右旋转的程度,应依据旋转后两肩连线与骨盆横径所成角度计算,正常为30°。

肩关节活动度:前屈上举:150°~17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后伸:40°~45°。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关节侧方肩峰下方,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外展上举:160°~1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内收:2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肩关节前面,并与肩峰成一直线,固定臂平行于躯干腋前线,活动臂平行于肱骨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内旋:7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肩关节活动度:水平位外旋:60°~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肱骨纵轴,固定臂垂直于地面,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贴臂位内旋、外旋:45°~70°、45°~60°。测量方法:固定臂通过肩峰的冠状轴,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屈曲:135°~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

髁,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伸展:0°~1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肘关节侧方并通过肱骨上髁,

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前臂中线。

肘关节活动度:旋前: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

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

旋后:80°~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前臂纵轴,固定臂平行于肱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所握铅笔(拇指侧)。

腕关节活动度:掌屈: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背正中。

腕关节活动度:背伸:50°~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掌侧(与第三掌骨成一线),固定臂紧贴前臂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手掌正中。

腕关节活动度:桡偏:25°~3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

腕关节活动度:尺偏:3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腕关节背侧腕骨的中点,固定臂平行于前臂中线,活动臂平行于第三掌骨。

髋关节活动度:伸展:10°~15°。测量方法: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C-D)。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前屈:130°~140°。测量方法:矢状面画一条髂前上棘与髂后上棘的连线(B-A),画一条垂线至股骨大转子

(C-D)。量角器轴心位于股骨大转子(D),固定臂位于垂线(C-D),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髋关节活动度:外展:30°~45°。测量方法: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内收:20°~30°。测量方法:前面画一条双侧髂前上棘的连线。量角器轴心位于髋关节上,固定臂平行于双侧髋前上棘的连线,活动臂平行于股骨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内旋:40°~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

髋关节活动度:外旋:30°~4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股骨纵轴,固定臂平行于台面,活动臂平行于小腿中线。

膝关节活动度:屈曲:120°~1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通过膝关节,固定臂平行于股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腓骨中线。

踝关节活动度:背屈:20°~3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

踝关节活动度:跖屈:40°~5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紧靠足跟部,固定臂平行于腓骨,活动臂平行于第五跖骨。

指关节活动度:第一掌指关节屈曲:6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

于第一掌指关节侧方,固定臂平行于第一掌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

指关节活动度:第二、三、四、五掌指关节屈曲:9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掌指关节背侧的中点,固定臂紧贴对应掌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近节指骨背侧中线。

指关节活动度:第一指间关节屈曲:80°。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指间关节的侧方,固定臂平行于近节指骨中线,活动臂平行于远节指骨中线。

指关节活动度:第二、三、四、五指间关节屈曲:100°(近侧指间关节)、70°(远侧指间关节)。测量方法:量角器轴心位于对应指间关节背面,固定臂紧贴对应近节(或中节)指骨背侧中线,活动臂紧贴对应中节(或远节)指骨背侧中线。

注:图中度数仅供参考,因为同一关节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的活动度是不同的,正常时被动大于主动,骨关节损伤以检查被动活动为主,神经损伤以检查主动活动为主,检查结果应注明。单侧损伤必须检查健侧,并以健侧检查结果为正常参考值,双侧均损伤一般引用参考值的平均值/上限。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表2肌肉(肌力)检查方法

受检肌肉

上肢:

1.三角肌

2.肱二头肌、肱肌、喙肱肌

3.肱三头肌

4.旋后肌

5.旋前圆肌、旋前方肌

6.指总伸肌

7.尺侧腕伸肌

8.拇长展肌

9.拇长伸肌

10.拇短伸肌

11.桡侧屈腕肌

12.尺侧屈腕肌

13.掌长肌

14.指浅屈肌

15.拇长屈肌

16.指深屈肌

17.外展拇短肌

18.拇指对掌肌

19.拇短屈肌

20.拇收肌

21.外展小指肌

22.小指短屈肌

23.蚓状肌、骨间肌

24.骨间背侧肌

25.骨间掌侧肌

26.肱桡肌

27.桡侧伸腕长肌

28.尺侧伸腕肌

29.拇长展肌

30.拇短伸肌

31.拇长伸肌

伤员动作

上肢由15°外展至90°

前臂在旋后位下,作屈肘动作

屈肘,前臂置于旋后位,用力作伸肘动作

前臂置于旋前位作旋后动作

肘关节伸直,前臂置于旋后位,作前臂旋前动作

指掌关节置于伸直位,中及末节手指置于屈曲位,将中及末节手指伸直

腕关节置于掌曲内收位,腕关节作背伸动作

拇指置于内收位,作拇指外展和稍伸直动作

拇指末节置于屈位,作拇指末节伸直动作

拇指近节置于屈曲位,伸直拇指近节

腕关节置于背伸外展位,作屈腕动作

腕关节置于伸腕内收位,用力作屈腕动作

用力握拳和屈腕

2~5 指中节置于屈曲位,用力屈指

固定被检拇指近节,用力屈拇指末节

手指置于伸直位,检查者固定被检手指中节,嘱伤员屈曲手指末节

拇指作外展动作

拇指和小指作对掌动作

用力屈曲拇指近节

作拇指内收动作

手指置于伸直位,小指用力外展

1~4 指置于伸直位,用力屈曲小指的指掌关节

1~4 指置于伸直位,用力屈曲指掌关节

以中指为中心,用力将 2、4、5 指分开

2~4 指置于分开位置,向中指并拢

前臂置于中立位与旋后位之间,将前臂向前(掌侧)旋并屈肘

腕关节置于屈腕外展位,用力作腕背伸动作

腕关节置于屈腕内收位,用力作腕背伸动作

作拇指外展并稍伸直动作

用力伸直拇指近节

用力伸直拇指末节

下肢:

32.股内收长肌、内收大肌

33.股薄肌

34.髂腰肌

35.缝匠肌

36.股四头肌

37.梨状肌、闭孔肌、孖肌、股方肌

38.臀中肌

39.阔筋膜张肌

40.臀大肌

41.半腱肌、半膜肌、股二头肌

42.腓肠肌

43.比目鱼肌

44.胫后肌

45.趾长屈肌

46.拇长屈肌

47.趾短屈肌

48.拇短屈肌

49.拇展肌

50.跖方肌、小趾展肌、小指短屈肌

51.拇收肌

52.腓骨长肌

53.腓骨短肌

54.胫前肌

55.趾长伸肌

56.拇长伸肌

伤员动作

仰卧位,双下肢伸直,用力作夹腿动作

用力将大腿内收,小腿屈曲及内旋

取坐位,膝关节屈曲,作屈髋动作(大腿向上抬)

取坐位,膝关节半屈,用力将大腿外旋

取坐位,膝关节屈曲,用力伸直膝关节

取仰卧位,下肢伸直(髋、膝关节处于伸直位)用力

将下肢作外旋动作

取侧卧位,下肢伸直内旋,大腿用力作外展动作

取俯卧位,膝关节屈曲,作小腿向外移动动作

取俯卧位,小腿弯曲,用力后伸大腿(离开床面)

取仰卧位,髋及膝关节均置于90°屈曲位,用力作屈

膝动作

取仰卧位,膝关节伸直,作踝关节跖屈动作

取俯卧位,膝关节屈曲90°,足作跖屈动作

取仰卧位,足作跖屈和内收动作(检查医生可在足舟

状骨结节后下方触摸胫后肌肌腱的张力)

取仰卧位并将近侧趾节伸直,用力屈曲 2~4 趾末节

取仰卧位,拇跖关节伸直,用力屈曲拇指末节

取仰卧位,2~5 趾的跖趾关节固定于伸直位,用力屈

曲 2~5 趾近侧趾间关节

取仰卧位,拇趾趾间关节保持伸直位,屈曲拇趾跖趾

关节

用力将拇趾与第二趾分开

用力作小趾外展动作

将拇趾向第二趾靠拢

用力作足跖屈和外翻外展动作

用力作足背伸和外展动作

用力作足背伸和内收内旋动作

用力伸直 2~5 趾末节

用力作拇趾背伸动作

参考文献

1.吴孟超,吴在德.黄家驷外科学.2008.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吴在德,吴肇汉.外科学.第6版.200

3.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3.陈文彬,潘祥林.诊断学.第7版.2008.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4.柏树令.系统解剖学.2004.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5.芮德源.2007.临床神经解剖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6.吴恩惠,冯敢生.医学影像学.2008.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7.田伟.实用骨科学.2008.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8.乐杰.妇产科学.第7版.2008.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9.刘技辉,邓振华.2009.法医临床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0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北京:法律出版社

11.陈佩章.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1991.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2.吴军.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2005年第2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13.贝政平.内科疾病诊断标准.2001年第1版.北京:科学出版社

14.陈寿康.创伤诊断学.1991年第1版.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A (17) 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17) 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 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 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 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 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 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29) 参考文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要求 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 个月进行。 4检验 4.1一般情况 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法医物证试题

法医物证学 要求:掌握法医物证学的内容、任务及对法医物证检材正确处理的基本知识。 第一部分法医物证学概论 第一节概述 法医物证学是应用多种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方面有关生物性检材的检验与鉴定的一门学科。 应用的学科包括:医学、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血型血清学、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等。 一、法医物证的定义及其范围 1 生物物证,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物证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生物体(人或动物)的组织器官、各种体液、分泌液、排泄物及其斑痕等生物性检材是本学科研究对象。 2 生物检材的范围。 (1) 体液及其斑痕。 (2) 各种人体组织、器官。 二、法医物证学的分类 1.法医血清学 主要是利用血清学的检测理论和检验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各种检材的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酶型等。 2.法医遗传学 主要是利用DNA分析技术对各种生物检材进行分析,其中包括对核DNA多态性检验和线粒体DNA测序检验。目前,各地DNA检验实验室普遍采用的DN A检验方法是STR复合扩增技术。 第二节法医物证的任务 一、任务:解决生物性检材的个人识别及亲子鉴定等问题。

二、意义:法医物证的鉴定可以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缩小侦查范围,可揭露犯罪事实真相为案件的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三、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需作法医物证所涉及的情况。 第三节法医物证学研究方法 法医物证是一门应用科学,研究的方法涉及多种学科包括: 一、化学 二、物理学 三、电子计算机 四、形态学 五、免疫血清学 六、生物化学 七、分子生物学 八、遗传学等方法 第四节法医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 一、一些基本原则 (一)基本规则 1.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提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2.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采取擦拭、剪切、刮削、吸附、浸泡、凿锯、挖取等方法提取。 3.在提取检材前后应进行照相或录像。 4.不同部位的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 5.提取用具要洁净。 6.使用适当的封装材料,做好检材提取记录。 7.提取检材时,注意要提取对照样品。 8.提取的各种新鲜液体物证应尽快检验,剩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干燥保存;人体组织应冷冻保存。 9.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可防止污染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暴晒或加热烘干。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检验科质量控制内容及标准

七、检验科质量控制内容及标准 (一)科室管理 1、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1)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检测活动。 (2)所有在科室执业的医师、技师均已注册。 (3)执业医师、技师无超范围执业。 (4)无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5)实验室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及经济利益影响。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1)科室制定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员工的岗位职责。重点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急诊检验,标本接收与处理管理,防止院内感染制度,检验质量管理,仪器使用、校准及维护保养制度,试剂管理,危险品及废弃物管理,差错事故等级管理,教育培训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生物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检验报告审核与发放,检验结果登记等。(2)本岗位的工作人员熟知其工作职责与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件》、《医疗工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3、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

护理规范和常规。 医务人员在临床的检验活动中能遵循与其执业活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常规。 4、制定本科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和非医疗事件)及医疗救援任务。 (1)制定有本科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有与相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渠道 5、建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并组织实施。 (1)科室有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目标、制度和实施措施。 (2)科室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和实施目标 (3)每年对本科室专业技术人员的专科技术、科研、继续教育进行考评。 6、科主任/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领先。 (1)科主任/学科带头人具备承担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继续教育项目或科研的能力 (2)科主任/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学术组织任委员以上职务。 (二)患者服务与患者安全 1、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与连贯性。 (1)应尽力使患者从标本采集、检验、取报告具有连贯性。 (2)各项医疗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和行业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版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附件4 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 (2015年版) 一、标本类型错误率 定义:类型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类型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所采集标本的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标本类型符合要求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条件。 二、标本容器错误率 定义:采集容器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容器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用于采集标本的容器是否符合要求,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三、标本采集量错误率 定义:采集量不符合要求的标本数占同期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标本采集量错误率= ×100% 意义:反映标本采集量是否正确,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

指标。标本采集量不足或过多都可能影响检验结果。 四、血培养污染率 定义:污染的血培养标本数占同期血培养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血培养污染率= ×100% 意义:反映血培养过程是否操作正确,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五、抗凝标本凝集率 定义:凝集的标本数占同期需抗凝的标本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抗凝标本凝集率= ×100% 意义:反映标本采集过程抗凝剂是否正确使用的情况,是检验前的重要质量指标。 六、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定义:检验前周转时间是指从标本采集到实验室接收标本的时间(以分钟为单位)。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是指将检验前周转时间由长到短排序后取其中位数。 计算公式: 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X(n+1)/2, n 为奇数 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X n/2+X n/2+1)/2,n为偶数 注:n为检验标本数,X为检验前周转时间。 意义:反映标本运送的及时性和效率,检验前周转时间是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重要前提。 七、室内质控项目开展率

司法鉴定意见书(样本).docx

甘肃立明司法鉴定所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甘 XX所 [2014] 临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事项 : 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鉴定 受理日期鉴定材料: 2014 年 7 月 28 日 : 1.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 1 份(住院号:******) ; 2.X线片、 CT 片 6张; 鉴定日期 : 2014 年 7 月 28 日 鉴定地点 : 本所法医临床鉴定定点医院 鉴定人: 张义、宋鹏飞 被鉴定人 : 曾某某 , 男性 ,1988 年 3 月 9 日出生 ,27 岁, 住址 :XXXXXX。 在场人员 : XXX 二、检案摘要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 认字 [2014] 第 XX号)记载 :2014 年4月5日0时许 , 曾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S 2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 21km+300m处时 , 与前方右侧路边头北尾南停放的陕 D5166 6号半挂车相撞受伤 , 伤者被送往当地医院行相关检查后前往 XXXX人民医院住院 进行治疗 , 经过该院手术及相关对症支持治疗,患者病情好转出院。为维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 , 特委托本所为被鉴定人曾某某行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法 医学鉴定。 三、检验过程 1、检验方法 :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103003-2011) 对被鉴定人曾某某进行检验。

2、书证检查 : (1)根据 XX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记载: 姓名 : 曾某某 , 性别 : 男, 年龄 :27 岁, 职业 : 农民 , 住院号 :311371, 病史叙述者 : 家属 , 可靠程度 : 可靠。主诉 : 车祸致右 上臂肿痛、畸形、活动受限 6 小时。现病史 : 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入院前 6 小时 因车祸致右上臂受伤 , 当时自觉右上臂剧烈疼痛、弯曲畸形 , 肿胀明显 , 活动受限, 右手腕及手指背伸功能受限 , 伴有头痛、头晕 , 右眼部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 , 留学不 止 , 右手拇指掌指关节背侧可见一长约 3 厘米的伤口。流血不止 , 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 , 流血不止 , 无胸闷、气短、无腹痛、腹胀 , 无昏迷、昏厥等症状。受伤后 就诊于当地医院 , 行 X 线及头颅 CT检查后示 : “1. 右肱骨中下 1/3 骨折 2. 右额叶 脑挫裂伤” , 给予右眼部、右手拇指伤口清创缝合术 , 建议来我院手术治疗。遂来我院 , 经检查后以”1. 右肱骨中下 1/3 骨折 2.3 右额叶脑挫裂伤”收住我科。患者自受伤以来 , 神志清 , 精神差 , 不思饮食、休息差 , 未解大小便。体格检 查 :T:37.3 ℃,P:88 次/ 分,R:21 次/ 分,BP:117/72mmHg,发育正常 , 营养中 等,神志清 , 精神差 , 被动体位 , 体查欠合作 , 动体位 , 体查欠合作 , 对答切题。皮肤、粘膜无苍白 , 无黄染、蜘蛛痣。各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 , 眼睑无水肿 , 结膜无苍白、无充血 , 巩膜无黄染 , 左瞳孔等大等圆 , Φ3.5mm,对光反射存在 , 右眼睑上、下缘可见多处不规则伤口(已缝合) , 右眼肿胀明显 , 无法睁眼 , 瞳孔对光翻身无法查 , 口唇湿润 , 无苍白无紫绀。咽部无充血 , 扁桃体无肿大。颈部 项强直 , 气管居中 , 甲状腺无肿大。无颈静脉怒张。胸廓对称 , 无畸形。胸式呼吸对称。肋间隙无变窄或增宽 , 胸壁无肿块皮下捻发感 , 触觉语颤正常 ; 两肺叩之呈清音 ; 呼吸音清晰 , 无干湿性罗音 , 无胸膜摩擦音 ; 心尖搏动位于右锁中线第五肋间 , 无抬 举感及震颤 ; 心界不大 ; 心率 :88 分, 律齐 , 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 性杂音。腹部平坦 , 无胃肠型及蠕动波。腹式呼吸对称。无腹壁静脉曲张 , 腹肌无紧张 , 全腹部无压痛、无反跳痛 , 肝脾肋下未触及 , 未触及包块 ; 肝浊音界存在 , 脾浊音区正常 , 肝区无叩击痛 , 右、右肾区无叩击痛 , 腹部移动性浊音阴性 ; 肠鸣音如常。肛门及外生殖器无异常 ; 脊柱无畸形 , 双下肢无凹陷性水肿 ; 生理反射存 在,病理反射未引出。入院诊断 :1. 右肱骨中、下 1/3 骨折 2. 右桡神经损伤 3. 右侧 额叶脑挫裂伤 4. 蛛网膜下腔出血 5. 右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 6. 右眶内侧壁骨折 7. 右眼部皮肤挫裂伤8. 右手拇指皮肤挫裂伤9. 右手示指末节背侧皮肤缺损10.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准则

精心整理2017年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临床化学(NCCL-C-01)2017年2016年钾靶值±6%靶值±0.5mmol/L钠靶值±4%靶值±4mmol/L氯靶值±5%靶值±5%钙靶值±5%靶值± 0.250mmol/L(1.0mg/dL)磷靶值±10%靶值±0.097mmol/L或靶值±10.7% ) 17%)总蛋 靶 )丙氨 靶 肌 酸性磷酸酶靶值±30% γ-谷氨酰基转移酶靶值±11%靶值±20%α-羟丁酸脱氢酶靶值±30%靶值±30%胆碱酯酶靶值±20%靶值±20%脂肪酶靶值±20%靶值±20%心肌标志物肌酸激酶-MB(ug/L)靶值±30%靶值±30%肌红蛋白靶值±30%靶值±

30%肌钙蛋白-I靶值±30%靶值±30%肌钙蛋白-T靶值±30%靶值±30%肌酸激酶-MB(U/L)靶值±30% 超敏CRP靶值±30%靶值±30%同型半胱氨酸靶值±2.5μmol/L或±20%(取大者) 脂类胆固醇靶值±9%靶值±10%甘油三酯靶值±14%靶值±25%高密度脂 30%30% 4%靶 C4、C- 靶值±LH、 、 HCG、PSA PSA靶值±25% 全血治疗药物监测环孢霉素A、他克莫司、西罗莫司靶值±25% 血清治疗药物监测卡马西平靶值±25% 地高辛靶值±20%或±0.2μg/L 苯妥英靶值±25%

茶碱靶值±25% 丙戊酸靶值±25% 糖化血红蛋白HbA1c靶值±8% 脑钠肽/N末端前脑钠肽BNP、NT-proBNP靶值±30% 尿液定量生化钾靶值±29% 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C靶值±25% 代谢物、总蛋白正确度验证葡萄糖靶值±3.5% 尿素靶值±4.0% 尿酸靶值±6% 肌酐靶值±6%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 A (17)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17)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 参考文 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要求 检验时机 4检验 一般情况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 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体表检查 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 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 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身高(cm) +×体重(kg)-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颅脑检查 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2) 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被鉴 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a.轻度

法医物证学各章知识整理

第二章法医物证分析的遗传学基础 法医物证学:是以法医物证为研究对象,以提供科学证据为目的,研究应用生命科学技术解决案件中与人体有关的生物检材鉴定的一门学科。 法医物证的特点:①法医物证的稳定性受环境条件的影响;②法医物证属于“科学证据”。 法医物证学→生物检材→遗传标记→个人识别 遗传(heredity):生物繁衍过程中,子代与亲代相似的现象。 变异(variation):生物繁衍过程中,子代与亲代有所不同的现象。 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GM):个体的单位遗传性状作为标志用于法医物证分析时,这种遗传性状就称为遗传标记。 遗传标记显然具有以下特点:①特定性---遗传多态性②稳定性---终身不变、对环境的耐受性③反映性---可检测性 遗传性状:生物体表现出来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生化特性称为性状。如果性状的产生是由遗传因素决定的,称为遗传性状。 单位遗传性状是指可检测的、由遗传决定的、并能够以一定的规律从亲代传给下一代的形态学、生理学及分子生物学特征。 基因:能够表达特定功能的产物,并决定生物特定性状的一段DNA序列。 基因座(locus):基因在染色体上的一个特定位置 等位基因:同一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可以有不同类型,它们之间存在一级结构的差异,这种有差异的基因称为等位基因 复等位基因:对群体而言,一个基因座上具有3个或3个以上的等位基因,称为复等位基因,如ABO血型、TH01 基因型:个体一个或多个基因座的等位基因的组合,是生物体可见性状的实际基因组成。基因座上的等位基因都是成对存在的。 纯合子:成对的等位基因相同。杂合子:成对的等位基因不同。 表型:是指生物体某特定基因所表现出的性状。 法医学含义:1、表型是基因型决定的2、表型是个体基因型检测的结果。3、型检测的结果可以对未知基因型进行推断。4、DNA水平的检测结果也是表型。5、表型可能和真实的基因组成之间存在偏差 孟德尔分离律:指在生殖细胞通过减数分裂形成配子时,成对的等位基因彼此分离,并独立地分配到不同配子中 自由组合律:在配子形成时,不同基因座上的非等位基因随机地自由组合,形成子代基因型 先决条件:各基因座间没有遗传连锁关系。 要求:选择符合自由组合律的遗传标记 位于不同染色体上 在同一染色体上相距较远的位置 通过群体调查证实没有遗传连锁关系(基因座独立性检验) 母系遗传(线粒体DNA):(1) 遗传物质位于细胞质中,不受核移植的影响(2) 无有丝分裂和减数分裂的周期变化(3) 子代只表达母方的特征 应用:母系进化研究,缺乏父亲的亲子鉴定,其他 男性伴性遗传(Y染色体DNA):(1)Y染色体非重组部分的DNA序列(2)连锁遗

有关临床检验质量规范的探讨

有关临床检验质量规范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6-05-24T15:44:11.700Z 来源:《医药前沿》2016年5月第13期作者:何勇平 [导读] 南江县中医医院四川南江 635600)在临床检验工作过程中,检验人员与监督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性,促使临床检验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何勇平 (南江县中医医院四川南江 635600) 【摘要】临床检验是检测各种疾病的重要手段,其检验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因此,对临床检验工作加以规范以确保其质量非常重要。本文对医学检验质量的相关问题做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几点改进临床检验质量的措施,现综述如下。 【关键词】临床检验;质量规范;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R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13-0016-02 Relevant clinical inspection quality specifications He Yongping. NanjiangCounty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Sichuan Province, Nanjiang 635600, China 【Abstract】The clinical test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detection of various diseases, inspection quality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atient's life and health and safety. Therefore, the standard clinical inspection work, ensure that its quality is ver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the progress of medical test quality related issues, and advances some measures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clinical test. 【Key words】The clinical inspection; Quality specifications; Problem; Measures 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临床检验工作也走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各种检验技术不断涌现,并在临床检验工作中发挥着诊断疾病种类、判断病情严重程度等重要作用,提高了医学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精细度,节约了检验时间。然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医学检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对临床检验质量造成不良影响。下面笔者对此展开探讨,分析临床检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探讨临床检验过程中的问题 临床检验过程中,影响检验质量的因素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不足以胜任临床检验工作。检验人员是直接操作者,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此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检验质量的高低[1]。然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①对质量控制的了解较少,或者对质量控制的理解产生了偏差,从而没有在检验工作中高度重视质量控制;②遵守工作制度的意识不强,对待检验工作的态度比较随意,不能按照制度及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操作,并且存在拖延工作的情况;③对临床检验操作流程不够熟悉,经常出现盲目操作、混乱操作、操作手法生疏等现象;④部分检验人员在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方面存储不足,导致检验操作行为不符合规范;⑤部分检验人员的学习热情不高,在医院引进新型设备及仪器之后不会主动去学习如何操作,而是仍然采用传统的检验方法,从而增加了检验难度、延长了检验时间; ⑥检验人员对检验操作步骤的理解不正确,但没有及时提出来,造成检验失误[2]。 第二,管理部门的管控监督不到位,引发检验规范化管理难的问题。管理部门是临床检验工作的重要监督部门,监督力度的强弱对临床检验质量的好坏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工作受临床检验管理部门的监督,然而很多情况下临床检验管理部门形同虚设,其职能并没有得到发挥。有调查研究显示,当前情况下,临床检验工作比较混乱,经常出现同一检验项目得出几种不同的检验结果,或者同一个检验项目重复检查等情况。这些问题均对临床检验质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临床检验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没有保证,并最终影响到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此外,临床监督力度不够还造成检验人员对该工作不重视,进而间接造成检验结果的误差率高、可比性差等情况。最后,临床检验管理部门没有发挥引导作用,没有对临床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调查和处理,而是将问题搁置不议。 第三,相关的规范制度不够完善。临床检验的相关规范制度原本应当得到动态化的管理,即规范制度应随新型设备仪器及检验手段的引入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实时更新,确保规范制度的有效性。然而,很多医疗结构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制定和完善临床检验规范制度的时候,管理部门并没有与检验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而是自行其是,导致规范制度失去实效性,无法在临床检验工作中得到实施并发挥作用。另外,还有一部分医疗机构虽然制定了规范制度,但是其操作步骤缺乏连贯性和实用性,所以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3]。 2.临床检验质量的规范性措施 若要提高临床检验质量,就必须采取规范性措施,革新时弊。下面笔者对此加以探讨。 第一,提高临床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临床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将促成临床检验质量的提升。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进一步提高临床检验人员的综合素质:其一,针对检验人员质控意识不足的问题,管理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向检验人员解释检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比如,告知检验人员若不重视质量控制,则检验结果将经常出现误差,进而引发重大的医疗事故。通过这种形式,使检验人员树立正确的认识,从而自觉在检验工作中落实质量控制。其二,检验人员应改变懒散的工作态度,以严谨、严肃的态度面对工作,从而尽量使操作精细化,使检验结果准确无误差。其三,检验人员应提高责任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操作设备和仪器的能力,熟悉各项检验工作的操作流程,从而提高工作能力和素养[4]。 第二,临床检验监督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当前,设立临床医学检验项目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趋势,不同的医疗结构在临床检验监督工作方面也有所不同,但其共同目的乃是切实提高临床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因此,还没有设立临床检验监督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设立,而已经成立临床检验监督部门的医疗机构则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力度,定期对临床检验工作进行抽查,了解检验工作的变化与进展,并指出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验人员加以改正。此外,临床检验监督部门还应支持临床检验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并做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使各项临床检验工作都能够得到最新型设备与技术的支持[5]。 第三,加强临床检验的规范化管理。首先,医疗机构应实时更新临床检验的相关规范与制度,确保其实效性。其次,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积极学习新的知识与操作技能,并了解仪器设备的维护方法,从而从各方面完善临床检验工作。最后,检验人员还可以相互分享工作经验,交换工作意见,通过与其他人进行对照,来认识并改正自身的问题,从而使检验工作更为准确。 3.讨论 临床检验是一项由各个环节组成的、在医疗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工作,而临床检验质量的提高离不开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在临床检验工作过程中,检验人员与监督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协调性,促使临床检验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5009——2018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use and the management of standard DNA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标准品DNA的类型 (1) 4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1) 5标准品DNA的管理 (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准品DNA管理表格 (3)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成涛、张素华、侯一平、边英男、刘希玲、李莉。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使用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明确了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类型,规定了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程序、使用及管理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的科学使用及有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163-2014 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 3 标准品DNA的类型 标准品指试剂盒配套提供的,有预知分型的DNA片段。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品DNA包括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分子量标准品。 4 标准品DNA的有效性检验和使用 4.1 标准品DNA常作为独立包装包含于相关STR检测试剂盒内。对试剂盒进行有效性检验时,宜采用试剂盒提供的标准品DNA进行分型,并与试剂盒生产商提供的标准品分型图谱进行比对。当分型结果满足GA/T 1163-2014中4.1要求时,可认为试剂盒及标准品满足法医物证检验要求。 4.2 在每批次PCR环节,要求同时扩增阳性对照标准品;在每批次毛细管电泳环节,要求同时检测等位基因分型标准品、阳性对照标准品PCR产物、分子量标准品。 4.3 新购试剂盒内含有的标准品DNA或者单独购买的标准品DNA经有效性检验合格后统一存放。 5 标准品DNA的管理 5.1 标准品DNA应由标准品管理员统一编号及管理。 5.2 DNA实验室应建立标准品DNA的入库登记表,一物一表,列出标准品DNA的名称、编号、入库日期、入库量、有效期限等信息;标准品DNA的使用应及时登记领用日期、领用量及领用人等。标准品DNA入库登记表和领用登记表参见附录A(供参考)。 5.3 同一批次新购标准品DNA在第一次开封后至少抽取一份进行有效性检验。 5.4 原则上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标准品DNA。若标准品DNA已超过有效期限,实验室应进行标准品DNA有效性检验并记录。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2017年全国临床检验质量指标初步质量规范-湖南临床检验中心

2017年全国临床检验质量指标初步质量规范 备注:2017年全国临床检验质量指标初步质量规范的建立是基于2016年全国多省临床检验中心同步开展临床检验质量指标室间质评结果,其中最低质量规范基于第25百分位数(或第75百分位数),适当质量规范基于第50百分位数,最佳质量规范基于第75百分位数(或第25百分位数) 质量指标 初步质量规范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最低适当最佳最低适当最佳率(%)σ率(%)σ率(%)σ率(%)σ率(%)σ率(%)σ 标本类型错误率0.0657 4.70.0209 5.00.0036 5.50.1196 4.50.0252 5.00 6.0标本容器错误率0.0400 4.90.0151 5.10.0032 5.50.0749 4.70.0171 5.10 6.0标本采集量错误率0.0896 4.60.0334 4.90.0117 5.20.1702 4.40.0518 4.80 6.0抗凝标本凝集率0.2326 4.30.1004 4.60.0360 4.90.3081 4.20.1033 4.60.0164 5.1检验报告不正确率0.0244 5.00 6.00 6.00.0857 4.60.0046 5.40 6.0危急值通报率100 6.0100 6.0100 6.0100 6.0100 6.0100 6.0危急值通报及时率100 6.0100 6.0100 6.0100 6.0100 6.0100 6.0血培养污染率 2.3041 3.50.9091 3.90 6.0 2.7778 3.40 6.00 6.0室内质控项目开展率37.6190 1.259.0164 1.783.3333 2.531.5436 1.049.9206 1.572.4885 2.1室内质控项目CV不合格率8.3333 2.9 2.4390 3.50 6.013.3333 2.6 5.0000 3.10 6.0室间质评项目参加率83.0303 2.5100 6.0100 6.082.2785 2.4100 6.0100 6.0室间质评项目不合格率 4.5455 3.2 1.5385 3.70 6.07.6923 2.9 2.6316 3.40 6.0实验室间比对率00 4.7809020.00000.700 2.5000014.78260.5 质量指标 初步质量规范(周转时间)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 最低适当最佳最低适当最佳急诊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生化302415301510 自动化免疫302515301510 三大常规302011251510 凝血302015301510 常规(住院)检验前周转时间中位数 生化906040605030 自动化免疫906040605530 三大常规755330603020 凝血806030604030 急诊实验室内周转时间中位数 生化604730604530 自动化免疫806035626030 三大常规302015302012 凝血463128403025 常规(住院)实验室内周转时间中位数 生化1691208118012070 自动化免疫24015311021012090 三大常规684229603030 凝血12060461006039 报表打印时间:2018-01-031/1国家卫生计生委临床检验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