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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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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第二章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

(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

(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十条内河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指导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沿海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在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检查外国籍船舶,但无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权利;

(四)指导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

(一)检查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二)检查中国国际航行船舶,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外国籍船舶,并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四)指导A、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船舶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见习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5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六条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相应类别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

(三)具有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一年以上,或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年半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二副、二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半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

(四)掌握相应类别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七条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海事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经过港口国监督专业基础培训;

(三)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大学英语四级或相当水平(由海事局组织专家考核);

(四)具有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两年以上,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年以上,从事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一年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2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100艘次;或具有甲类大副、大管轮以上资历,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四个月以上,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艘次;

(五)熟练掌握适任范围内船舶、船员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规范;

第十八条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具有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四年以上

(二)参与检查船舶总数不少于400艘次,其中检查外轮总数不少于200艘次;

(三)具有独立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达到熟练水平;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九条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人需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或授权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核发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二十条考试的科目为:相关类别及适任范围内的

(一)理论考试

1. 船舶、船员所适用的法规、规范;

2. 海事相关专业基础知识;

3.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务

4. 专业英语口语、听力、阅读、写作(港口国监督检查员适用)。

(二)实操考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参加经各级海事机构认可的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除理论考试要求,只进行实操考核。

第二十二条B、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组织实施,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二十三条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选拔评估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第五章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指导下,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负责对本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二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培训分为:

(一)各类别、等级的基础培训;

(二)专项培训;和

(三)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拟定培训大纲,PSC分委会负责培训大纲的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申报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按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二十九条申报B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船舶安全检查基础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实施。

第三十条申报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所需港口国监督检查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由各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拟订的知识更新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专家研讨会,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课题进行研究。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辖区内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考核和证书的保持

第三十三条按年度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组织对本地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对高级和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抽查各单位考核结果。各海事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每次检查船舶时须认真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检查完成后将《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与《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并收存,每年年底汇总填写《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第三十五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考核的各级海事局有权对其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出现过错,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视情况对持证人员作出警告、降低等级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对高级、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做出。

第三十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每年应完成一定艘次的检查工作量。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情况制定本地区各等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量指标。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人员,视为己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对于不能完成工作量指标的海事局,上级海事局可适当减少其船舶安全检查证书的保有量。

第三十八条船舶安全检查员调离船舶安全检查岗位,其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由各直属海事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海事局收回。原持证人员返回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岗位,需经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回证书。

第三十九条各海事机构应为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保护用品、工作用品和必要的后勤保障,以保障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海事相关专业系指航政管理、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气、海洋工程等专业。

(二)特种船舶系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散装运输液化气船、油船、滚装船、高速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而指定的其它船舶。

(三)大型客船系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沿海航行客船、1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客船。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l: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考试大纲范围法律、规定、规范部分:

第一条公共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二条港口国监督检查部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及其议定书、修正案和相关技术规则

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SMCode)

三《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LL66)

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STCW95)

五《73/78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

六《1966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69)

七《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公约》(COLREG72)

八《国际劳工组织147号公约》(1L0147)

九《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规则》(1BC Code)

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规则》(1GC Code)

十一《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HSC Code)

十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十三《东京备忘录港口国监督手册》(Tokyo MOU PSCManual)

十四国际海事组织19届大会第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A.787(19))及其修正案

十五国际海事组织其它有关决议、规则等

第三条国际航行海船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四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第四条中国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非国际部分

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20米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1996)

四《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检查部分

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9)

二《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

三《船长5—10米内河钢船舶检验规定》(1997)

四《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

五船公司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专业基础部分:

第一条船舶工程

第二条船舶驾驶方面,包括船舶操纵、货物系固等。

第三条船舶轮机、船舶电气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

专业英语部分:有关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轮机、海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英语。

附件2: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学要求:

第一条针对学员的情况,讲解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

第二条完成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的项目、标准;

第三条教学应理论联系实际,讲解检查重点和经验;

第四条足够的实习,以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教师应与学员进行业务交流;

第六条教师应布置学员一定量的作业;

第七条教学结束后,学员要对教师做出“教学情况评估”。

附件3: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基本资料

二检查的项目及状况

三查出的缺陷及处理意见

四检查结论及其他检查过程中需记录的情况

附件4:船舶安全检查员年度总结报告

(一)检查船舶艘次,禁止船舶离港艘次

(二)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情况

(三)个人年度船舶安检业务工作总结

附件5:船舶安全检查员申请表(略备注:1.被推荐人工作经历包括安检简历、学习和培训情况,可另附总结材料。

船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目录 1 绪论 (3)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3)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2.1 国外研究状况 (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4)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4) 2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5) 2.1 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5) 2.2 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5) 2.3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步骤 (6) 2.4 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6) 2.5 安全管理体系的保持 (7) 3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 (8) 3.1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的内容 (8) 3.2 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检查程序与方法 (9) 3.2.1 检查程序 (9) 3.2.2 检查方法 (10) 4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浅析研究 摘要:为了加强对航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促进我国航运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先后强制实施,根据规则的要求各航运公司陆续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本文在研究《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一些航运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探究如何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最后本文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检查的内容及方法进行了概述。 关键词:船舶安全;建立;运行;有效性检查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on ship navigation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management, and promote chinese shipping industry overall quality and management level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loc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 has forced implem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the shipping companies began to buil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this paper, after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loc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 and some shipping companies ship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规章制度:________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4 页

船舶安全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我局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 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我局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局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局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局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 2 页共 4 页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3 页共 4 页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情况检查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

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Word版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 “为什么总是我?” 下面就让小海狮为你简单的解释一下吧。

1、什么是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 新选船系统综合每条船的各方面表现进行打分,分值越高风险越大,分值大于等于8分的时候被列为高风险船舶,无分值的为低风险船舶,其他的为标准风险船舶。 2、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检查周期的不同,不再像以前检查一次过半年再检查,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检查窗口期是9-18个月,简单说,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最快也要9个月才会再次检查,标准风险船舶是5个月,而高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两个月就可能要面临再次检查。 3、那我的船一旦被列为高风险船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不是的,每条船的分值都是以36个月为周期动态变化的,各项数据都会不断更新,高风险船可以变为低风险船,低风险船也可以变为高风险船。 4、怎样才能让我的船降低风险等级呢? 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啊,首先就是要加强船舶管理,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在每次安检的时候都不要被滞留,安检缺陷数也低于全国平均数,挂靠综合绩效好的优质航运公司管理,遵守法规不因违法被海事部门处罚,谨慎航行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等。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机制 1 船舶风险属性 1.1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3类: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 1.2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8 的船舶。 1.3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1.4 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为标准风险船舶。 表1 船舶风险属性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局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钻研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培养一支与上海海事局相适应、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专业队伍,根据上海海事局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海事局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是指船舶安全检查员中精通业务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在海事系统或全局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中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认可的A类船舶安全检查员。 第三条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设常任制和聘任制两种。 局设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2-3名,由局长聘任,任期为三年,每年由船舶监督处实施考评,任期结束后,由局船舶监督处组织重新评选和聘用。 各海事处可以申请设置1名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由分管副局长聘任,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实施一次考评和聘任。 第四条常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研究国际公约、法规、规范的发展方向,组织研究制定或翻译新生效公约检查导则。结合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约提出有建议性改进,研究并起草提出提案。 (二)参与部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的国际会议。对船舶安全检查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提交部局,作为东京备忘录的交流案例。

(三)负责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员交流访问,组织参与或参加国际港口国监督的工作交流。 (四)参与部局组织的各类船舶安全检查培训班,承担授课任务。(五)组织完成部局下达的船舶安全检查课题研究及重点任务。(六)接受全局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第五条:聘任制首席船舶安全检查官的职责: (一)接受各海事处辖区范围内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审核工作和业务咨询,给予明确的专业指导和答复。 (二)参与编写、更新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教材、题库或安检员注册考试组卷、完成安检案例的专家点评等工作;参与或组织部、局举办的各类安检业务培训,完成部分授课任务。 (三)参与安检实操评估,完成新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带教工作;以适当的形式获得新的专业知识、信息和业务技能并指导一线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 (四)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有争议的报告或事件进行复核或复检,抽查一定数量的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或报告并进行后评估。搜集船舶安全检查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和国内外船舶安全检查新情况、新动向,定期对本海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局指定的课题研究及其他任务。 第六条选拔对象: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2009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已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87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 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 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 船舶配员; 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 载重线要求; 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版)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人类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愈加重视,进而对船舶设备、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及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本文针对当前船舶检查中船舶设备、船员实际操作中及船舶安全检查管理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总结船舶检查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船舶设备实际操作安全检查管理发展方向 Ⅰ Analysestheshipsecuritycheck Abstract Alongwiththeshippingindustrydevelopment,andhumanmaritimesa fetyandMarineenvironmentformoreattention,thentheshipequipm

ent,thecrewoperatingabilityandshipsecuritycheckmanagementr equirementenhancesunceasingly.Thisarticleinviewofthecurren tshipinspectionofshipsequipment,thecrewinpracticaloperatio nandshipsecuritycheckthemanagement,analyzethecauses,andput forwardthecorrespondingmeasuresandsuggestions,onthisbasis, thedevelopingdirectionofshipinspectionsummary. Keywords:Marineequipment;Actualoperation;Safetyinspection; Managementdevelopmentdirection浅析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而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海事主管机关行使国家主权、履行政府监察职能,实施行政管理的主动行为。自二十世纪80年代起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在我国正式启动以来,在几代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努力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成熟,造就了一批业务过硬的优秀船舶安全检查专业人材,为树立中国海事局的良好对外形象,促进海上安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912-26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船舶安全检查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船舶监督处负责组织、参与船舶安全检查考核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巡技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船舶安全检查自查、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支队下设PSC、FSC船舶安全检查组,船舶安全检查组具体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组应设立“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可由领导干部兼任)。 船舶安全检查组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档案。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检查员的基本信息; (二)安全检查员年度变更信息(包括学历、晋升、调离、培训、论文发表等);

(三)安全检查员季度、年度工作总结; (四)安全检查员考核情况。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适任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掌握有关海事管理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规章、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船舶安全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英语阅读和会话能力; (四)掌握一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技能; (五)持有B级及以上安全检查员证书(PSC安全检查业务主管需持A级安全检查员证书); (六)具有五年以上的海事管理工作经验; “船舶安全检查业务主管”的职责: (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查船旗国、港口国检查报告; (三)负责船舶重大缺陷的滞留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四)负责解除滞留的建议并报相关领导;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收集、整理船舶安全检查技术资料,定期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评估,起草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意见、建议; (七)负责信息上报工作; (八)负责跟踪国际公约、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它船舶安全检查的最新动态;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29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标 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船舶过闸航行安全和长江三峡及葛洲坝枢纽安全,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过闸安检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监督管理过闸安检。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实施过闸安检。 长江海事局和长江航运公安局按职责分工,指导过闸安检业务工作。 第四条长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港口、码头经营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规,加强船舶装载作业管理,落实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有关要求,强化旅客安全检查,消除过闸船舶安全隐患。 第五条过闸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建立过闸安全保卫制度或船舶保安计划,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过闸船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自查。 第六条过闸船舶应于每次过闸前接受过闸安检。未通过过闸安检的船舶,不得通过长江三峡船闸、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检的

除外。 第二章过闸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条过闸船舶接受过闸安检前应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装、安保情况正常。 第八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证书、文书、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过闸船舶应自查本船下列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一) 机电设备,主要包括:主机、辅机、操舵装置等机电设备,应急电源、应急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 (二) 航行和通信设备,主要包括:甚高频(VHF)、卫星导航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雷达、罗经、电子航道图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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