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8号)

《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蚕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

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新增的蚕遗传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

提供新增加的蚕遗传材料,有权获得适当经济补偿。

第九条禁止除杂交一代蚕品种以外的蚕遗传资源出口。

因交换需要出口蚕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批准。农业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引进蚕遗传资源,应当办理检疫手续,并在引进后三十日内向农业部备案。

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审批。

第十条国家扶持蚕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蚕良种繁育体系,推进蚕种科技进步。

第十一条新选育的蚕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农业部和蚕茧产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蚕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蚕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蚕品种的审定。

第十二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蚕品种,由农业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蚕品种,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饲养。

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蚕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上一级蚕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的蚕品种和引进的转基因蚕遗传资源,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蚕种生产分为三级繁育(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和四级制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一代杂交种)。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发布蚕种广告的,应当提供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明蚕品种的审定名称,文字介绍符合该品种的实际性状。

第二十一条销售的蚕种应当经检疫、检验合格,并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明、质量合格证和标签。

蚕种标签应当注明企业(种场)名称、企业(种场)地址、品种名称、期别、批次、执行标准、卵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蚕种生产、经营档案。

蚕种生产档案应当载明品种名称、亲本来源、繁制地点、生产数量、检疫检验结果、技术与质检负责人、销售去向等内容;蚕种经营档案应当载明蚕种来源、保藏地点、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

蚕种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三)未附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蚕种检疫证明、蚕种质量合格证和标签的蚕种。

第二十四条禁止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出口。出口经过审定的一代杂交种,应当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审批表》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第四章蚕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蚕种检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种检验机构承担。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检疫不合格的蚕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监督抽查的品种,省级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承担蚕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并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蚕种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微粒子病等蚕病虫害爆发;

(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三)生产基地受到较大面积污染和农药中毒;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蚕种供应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蚕种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并加强技术服务。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蚕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蚕种广告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核发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蚕种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要求检疫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蚕种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原原种是指供生产原种用的蚕种,原种是指供生产一代杂交种用的蚕种,一代杂交种是指用原蚕按规定组合杂交繁育的蚕种。

(二)原蚕是指由原种孵化而来的蚕,原蚕饲育区是指利用桑园与设施专门饲养原蚕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营销总监薪酬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页码版本文件名称营销总监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3年) 文件编号 1.0 目的为建立促进公司成长和发展战略的薪酬政策,规范薪酬管理,把员工的福利收入和岗位责任及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建立有本公司特色的价值分配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营销总监 3.0 职责 3.1 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提出本公司收入分配的原则方案,批准 此标准的实施 3.2人力资源部门 3.2.1负责组织讨论并制订/修订本管理办法,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并负责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解释3.2.2 负责汇总整理并稽查考勤,奖惩等资料 3.3 财务部 3.3.1 负责拟订工资年度预算 3.3.2 负责计算并发放员工基本工资和各项福利金 3.4 各部门按本部门员工实际出勤状况填写<考勤记录表>,并对员工 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参照公司<员工手册>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奖惩及考核 4.0 定义:无 5.0 具体内容: 5.1 薪酬福利标准(转下页)核准审核拟制页第 1 页,共 5机密文件,严禁私自影印! 生效日期页码版本文件名称营销总监薪酬福利管理办法(2013年) 文件编号 5.1.1 基本结构/标准项目标准底薪 1500元/月。基 本工资属正常上班时间之工资加班费元/月。另作息时间详见<出勤管理办法> 1. 转正后由起点级别P16级(3500元)(参见<工资级别说明>)开始 晋升/降级,详见本管理办法中关于晋升/降级之详细说明。岗位工资 2. 外聘新入职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为转正后起点级别的80%额度,经人力资源部门提案并经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内部晋升或调职人员在晋升或调动生效日起按规定工资执行。当月病假时数累计不超过8小时,或事假时数累计不超过4小时,且无迟到无早退无全勤奖金旷工,享有全勤奖金 元。 1. 本岗位设立年度考核奖金,总比例为年工资总额的40%,并和公司 当年销售额目标达成率挂钩,即实际考核工资需在以上基础上乘以如下系数:100 70% 90% 120% ~ % ~ 当年销售额达60%以下绩效奖金 ~ ~ 139%(含)119成率~ 69% 89% 99% 以上 % 0.85 1.0 1.15 1.3 奖金系数 0.7 2. 本岗位的绩效考核参照5.1.2 绩效奖金。工龄工资服务满一年后,每月可享有20元工龄工资,且以每多服务一年递增20元计算. 奖/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细则(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297-71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 度实施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工作职责 (一)安全总监职责: 1.安全总监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持安全生产约谈事项; 3.参与和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体系的建立、运行、完善和监督; 4.负责组织安全督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部门履

行督查职责、权力,督促安全督查问题的落实整改; 5.督促开展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审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监督隐患所在单位(部门)实施整改; 6.组织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安全生产培训、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管理工作; 11 7.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8.参与审查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9.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0.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11.组织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评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共7页】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情况,(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情况,xxxx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x件,其中,(四)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情况,(五)规范行政处罚所做工作情况,一是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知识培训制度,二是落实案卷评查制度,三是积极开展执法督查,四是规范依法办案行为, 二、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 三、存在不足和困难。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我局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起步较早,XXXX年X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农业法规管理总站,实行包括种子管理、蚕种管理、种畜禽管理、肥料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饲料管理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等诸多内容的农业综合执法。XXXX年X月经委批准成立XX市农(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下辖市畜牧兽医站、植物检疫站、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农机监理所四个执法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了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立案与处理,依法承担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整顿、质量监管和信用体系和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XXXX年成立农(渔)业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开展农业执法活动,打击农业违法违规现象,严厉查处农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XXXX〕XX号)文件,在主要职责中明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标 签】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茧丝,生产许可证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1995﹞23号 【发文日期】1995-03-01 【实施时间】1995-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1995年3月10日起执行。希认真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茧丝生产的健康发展,提高茧丝生产经营效益,巩固我省丝绸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护蚕农利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茧丝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地应贯彻"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蚕桑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做好产销总量平衡,保持产销协调发展,防止蚕桑生产大起大落。 第四条 茧丝生产经营单位应努力加快贸工农一体化进程,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应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经贸、监察、工商、物价、标准、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监督和配合丝绸公司搞好茧丝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茧丝经营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承担全省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统一经营全省的茧丝业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丝绸公司或县政府指定的一个头经营单位,受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委托,统一经营管理当地茧丝业务。凡经省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的茧丝经营单位,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颁发茧丝收购经营委托书,并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含有茧丝收购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各级丝绸公司和县一个头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管理,认真指导,搞好服务,转变作风,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处理和协调好与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全省茧丝生产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八条 各产茧县应积极创造条件,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茧丝绸、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实体,经当地政府授权,在省丝绸集团总公司的指导下,在本县范围内行使茧丝绸行业管理职责,全面负责蚕茧生产、经营工作。在完成省、市下达的茧丝调拨任务的前提下,安排平衡好本县茧丝绸生产和经营。各市、县不得擅自将茧丝经营权下放到乡镇和其他部门。 第三章 茧丝生产管理 第九条 蚕种生产实行严格计划管理。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负责全省蚕种的统一管理工作,包括全省蚕种的生产计划、质量检查、冷藏配发和价格结算等项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冷藏、经营配发蚕种。蚕种生产单位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核发的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十条 蚕种生产应以需定产,适当留有余地。蚕农生产所需蚕种,由各级蚕业主管部门统计自下而上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下达各蚕种场组织生产。各县要根据蚕种生产需要,安排原蚕生产基地。所有蚕种必须经过检查方可配发销售。蚕种质量检验工作,由省蚕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检验合格的蚕种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凡检验不合格的蚕种,必须就地监督销毁。对已造成蚕农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繁育和使用的蚕品种,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教育和科研单位选育的新蚕品种,需要在我省试养的,须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凡进出江苏省境内的蚕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疫合格扣由省丝绸集团总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弥补蚕种的损失,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须建立蚕种风险资金。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丝绸集团总公司联合下达。蚕种风险资金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物价、审计部门要严格监督。 第十三条 蚕桑、茧丝生产发展规划由各市计委组织上报,经省丝绸集团总公司平衡后,报经省计经委审定下达。蚕桑生产要有计划地安排,严格控制面积,努力提高单产,提高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总监办内部管理制度

总监办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管理制度 1.必须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对工程现场要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和全环节的检查,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的工艺及工序,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旁站,发现问题时,下达口头指令无效时,及时逐级向上汇报,以便协调处理,必要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整改。 2.认真执行自上而下的检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汇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每天都要进行工作检查,检查他们的到岗执业情况。监理员对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每天都要汇报当天的监理工作情况,包括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等等,重要问题要写出书面的汇报材料。 3.要有强烈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观念,相互之间要团结友爱,工作上既要有明确分工,也要紧密协作,相互支持与配合。 4.要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回家探亲或有事离开总监办或工地现场,必须向主管请假并征得同意,然后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回到总监办要履行销假手续。 5.要挂牌上岗,平等待人,文明监理,不感情用事。说话、办事要做到“有礼、有据、有节、有度”。 二、生活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作息制度,除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外,应根据作息时间表按时上下班,按时就餐。休息时间要安静,不得随意打扰他人。 2.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电、节水,不浪费粮食。 3.搞好卫生值日工作,自觉维护总监办的清洁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4.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注意树立自身和公司形象。 5.晚间不得擅离住地,不准单独到娱乐场所游玩。有事外出必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在外面过夜。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安全总监管理规定

安全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提升安全生产绩效,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责权明晰、协同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板块及下属各二级单位、自主经营单位。 第四条分公司设置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岗位;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自主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岗位;矿业公司及下属各矿山设置安全总监岗位。 生产安全风险高(涉及矿山、尾矿库、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运输等安全生产高危生产单元)的非自主经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决定设置安全总监。 第五条公司安全总监职责: (一)协助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中铝公司、中国铝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三)组织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修)订安全生

产规划、管理方案,提出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重伤、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六条公司安全副总监职责: (一)协助安全总监具体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二)组织实施《安全环保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制(修)订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管理程序、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安全总监职责: (一)在分公司安全总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负责构建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健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下令停止作业;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养蚕方法

蚕与环境条件(一)温度蚕是变温动物,体温受外界温度高低影响而变化,蚕体温度与外界温度基本相同。1、育温度为7-40度。2、正常发育温度为20-28度。3、健康发育温度小蚕为25-28度。大蚕为23-25度。(二)湿度湿度过大易发病,过小则桑叶易凋萎。 1、生长发育湿度为60-90%。 2、正常发育湿度为75-85%。 3、健康发育湿度小蚕为80-85%。大蚕为70-75%。(三)空气和气流应保持空气新鲜,防止有害气体产生。(四) 养条件叶质与叶量。蚕的健康度与良桑饱食是分不开的。养蚕前的准备为了养好蚕,获得好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做好养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蚕室、蚕具和劳力的准备(一)蚕室、蚕具的准备蚕室:必须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利于排湿的房间做蚕室。蚕室的地板最好用水泥粉涮,墙壁用石灰浆刮好,以便能彻底消毒;要做好纱门纱窗,以防鼠害;要远离畜舍、厕所、厨房,减少不良气体侵害。蚕室进深约7-9米,宽4.5--5米,高3米. 蚕具:主要有蚕架、蚕箔、给桑架、蚕筷、切桑刀、切桑板、桑筐、塑料薄膜、大小蚕网、蚕簇等。①蚕架:长方形,一般以四根木料为柱,两柱间相距60—70公分,用横档固定。两柱上均刻或钉有木桩。柱高一般为2.7米,分10层,各层之间相距0.23米,最下层距地面0.4米,最上层天花板0.5米. ②蚕箔:规格为长1米,宽0.8米左右,每张蚕种需蚕箔8个. (二)劳力的准备 1-2龄,每人可负担4-5张蚕种;3龄,每人可负担3-4张蚕种,4龄,每人可负担1.5-2张蚕种;5龄,每人负担1-2张蚕种,每人每天可采片叶40—60公斤,采芽叶125-150公斤. 二、制订生产计划,做到以叶定种、叶种平衡桑叶是养蚕生产的主要物质基础,我们在确定养蚕数量之前,必须对桑园进行产叶量的预测调查,根据总产量和每张蚕种的用桑量,计算各期饲养量,既要避免桑叶浪费,又不可缺叶造成倒蚕。①产叶量的预测,在桑园中随机抽取10株桑树,采摘其叶片,称量。除以株数得出每株产叶量,然后乘以树总株数,得出总产叶量。②以叶定种,做到叶种平衡。张种用桑量及各龄用桑量比例见表:期别用桑型式各龄用桑量(㎏)全龄用桑量(㎏)1龄 2龄 3龄 4龄 5龄春蚕叶芽 1-1.5 3-4 15-20 80-90 550-650 649-765.5 秋蚕芽叶 1-1.5 3-4 12.5-15 65-70 400-500 480-590.5 占全年用桑% 11-13 80-85 100 三、蚕室、蚕具的消毒 (一)物理消毒法主要有日光消毒法、 缸内,先用少量清水将漂白粉调成糊状,然后加足水量,充分觉拌,加盖静置2-3小时,取澄清液使用。(2)消毒方法漂白粉水溶液应在消毒前2-3小时内配制好,消毒必须采用喷洒消毒,药液要喷布均匀,要按225ml/㎡的用量标准喷足药量,使消毒的蚕室蚕具完全湿润。消毒后蚕室蚕具应保持30分钟湿润。补催青和收蚁(一)补催青补催青是指领种途中和蚕种到蚕室后直至蚁蚕孵化前的合理保护。领种时,要用事先清洗消毒的黑布包好蚕种,途中要防止高温、日晒、雨淋,,勿接触农药和有害气体。蚕种到室后,将其平摊在垫有防干纸,上再盖1只湿蚕箔,以遮光补湿蚕室温度应保持在25.5-26℃干湿差 1-1.5℃. (二)收蚁 1、收蚁时间:按农业局的规定日期收蚁,收蚁当天早晨5-6时左右,揭去遮光用具,进行感光,感光后3小时左右收蚁,即上午8:30-9:00收蚁。 2、收蚁方法:①采自枝梢顶芽而下的第2片桑叶,叶色黄中带绿,将其切成细条状,均匀撒在蚕纸上,等蚁蚕爬至桑叶上时,用蚕筷将桑蚁夹到另一个垫有塑料薄膜的蚕箔里,用蚕座净对蚁体消毒,然后给桑。②收到蚕种后,每张蚕种用一张白纸包住,收蚁当天感光时,只将黑布打开,白纸不打开,直接进行感光,收蚁时,将白纸打开给桑,蚕座面积是每张种连纸的2倍。蚕的饲养技术根据蚕的生长发育情况,可将整个蚕划分为两个阶段:即 1-3龄称为小蚕期,4-5龄称为大蚕期。 1、小蚕饲育方式一般采用塑料薄膜育,每张蚕种需要塑料薄膜8-10张,用针钻有小孔,以便通风透气。使用前,要用漂的粉液浸渍消毒。 2、饲育方法收蚁时将塑料薄膜垫在蚕箔里,在膜上收蚁定座给桑,再盖上1张塑料薄膜,四边折叠,使其密闭。1-2龄上盖下垫,3龄只盖不垫。每次给桑前半小时揭开塑料进行换气。注意:眠中不覆盖塑料薄膜。 3、采叶标准,小蚕期蚕儿生长发育快,是充实体质的阶段必须选用富有营养、老嫩适当,易于蚕儿消化吸收的适熟叶。 4、给桑适期与给桑方法,当蚕的胸部稍带透明,体躯伸长,爬动求食为给桑适期。如果蚕

营销总监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草案

营销总监薪酬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快完成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规范营销人员管理,建立一支稳定、精干、具备团队精神的高素质营销队伍,保障公司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营销总监岗位说明 第二条营销总监岗位职责 营销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才,享受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待遇,为公司总体业绩负责,岗位职责如下: 2.1负责营销框架及营销制度建立; 2.2负责营销团队组建及日常考核; 2.3总体负责市场开拓、营销活动策划及业绩管理; 2.4负责员工活动组织策划 2.5年度、季度、月度目标制订及达成; 2.6协助总经理做营销预算及成本、收益管理; 2.7负责营销人员激励及奖励办法制订 2.8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营销总监薪酬与考核 第三条营销总监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个人提成+团队提成+公司总绩效+年终奖。

1、基本工资:营销总监基本工资:3500元/月; 三个月转正后基本工资:4500元/月; 2、个人提成收入:营销总监介绍开发客户按照创收35%恒定提成比例计提,不做每月考核分限制 3、团队提成:营销总监团队提成为营销团队创收的3% 4、公司绩效提成是营销总监转正后公司留存发展资金后收入除去房租水电、人员工资后的净利润提成,匡算比例为50%,即:绩效=公司总收入*匡算比例-各项开支,剩余部分全部归营销总监所有。 举例:8月份总收入50万,公司成本为房租4000元,水电、话费、网费3000元,员工基本工资25000元,员工提成奖励150000元,营销总监绩效为:500000*50%-4000-3000-25000-150000=68000元,营销总监不算个人客户提成情况下当月税前薪酬为:4500(基本工资)+15000(团队提成)+68000(公司绩效)=87500元。 匡算比例根据公司收入情况做以下调整: 5、年终奖: 公司额外拿出营销团队年度净创收的2%做为营销总监年终奖励,随年终月份工资一起发放;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街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按任务量核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普及城市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和明显标志,提高市民讲究卫生、爱护环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中、小学校应当进行有关环境卫生知识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城市环境卫生科学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和意识。 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法规、政策,报道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安全总监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四级责任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的要求,特制定下发安全总监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就是在各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总监,由精通安全生产业务、具备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总监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三条公司机关本级设置专职安全总监一名,同总经理助理级别待遇执行(其相应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和考核);项目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1-2人(具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为项目副职领导,项目班子成员。 第二章职责与权力 第四条安全总监的工作职责。项目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公司安质环保部的指导下、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本单位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组织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 2、协助项目经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组织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持制定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安排、检查、指导、考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审定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监督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 落实工作,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签字认可。 5、负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通报会、分析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审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总结、生产情况报告;组织、 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按时间 独立书面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反馈安全监察情况,如有重大信息及时 汇报。 6、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 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 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 息管理、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7、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督促进场所有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性能、检修证及特种工种作业人员上岗操 作证等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建立设备档案,确保机 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不安全隐患;督促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用电,机械设备,临边防护消防等安全。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总监的权力。项目部安全总监在上级主管领导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力。 1、全面监督项目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加项目领导班子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要求和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在决策环节中的贯彻落实。 2、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 设施和作业;对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重大事项、对不按有关 安全方案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 具有督促整改的权力、越级上报的权力和下令停工的权力,对于拒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的施工队的验工计价有否决权。 3、对预算范围内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具有审核支配权、监督权,对工程安全性、安全投入的部分有计价签字和审批权。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2.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供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应急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储备为主,兼顾市场风险储备。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设区市经济开发区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六条储备数量。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播需要和市场供种需求等情况确

总监轮值管理办法

总监级轮值管理办法 为了全方面提升公司总监级人员的全局思考意识、加强公司整体组织协调能力,强化公司各部门领导的综合管理能力,以及进一步增强全体员工的凝聚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高效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同时,为了迅速建立健全选人、育人机制,更好的培养具有决策和组织、指挥能力的高管团队,公司实行总监级轮值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内部之前发布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关于轮值总监职位的安排,由公司各部门总监(副总监)参与轮值出任。 第二条轮值总监的职责 1、轮值总监根据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岗位职责》,行使轮值期间总经理相应部分职权,履行总经理相应的职责,承担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轮值总监向股东会(张总)负责、报告工作; 第三条轮值期间总监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安排 1、总经办根据公司各项目管理制度和《部门岗位职责》的规定,授权轮值总监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处理、审批以下常规管理事务:财务管辖范围内不超过(含)单次不超过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款项预算、审批工作等工作,人事管辖范围内全国专员级调动、离职、降薪等工作,组织召开部门经理、园长级及以下人员会议。 2、涉及公司重要项目、事项或重要经营计划、方案、政策事项时,轮值总监应主动与公司总经理沟通协商,或召集相关部门责任人讨论,形成执行方案,积极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 3、超过轮值总监权限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总经办或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轮值期限:每一位轮值总监的轮值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月。当值的轮值总监轮值期限届满前,经公司总经办提名报交总经理决定的,当值的轮值总监可以连任,任期自轮值期限届满之日起延一个月;如轮值期间某位轮值总监因自

蚕业弱势地区蚕种场生存发展对策探讨

蚕业弱势地区蚕种场生存发展对策探讨 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蚕桑生产形势也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蚕桑、茧丝绸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蚕桑生产形势的低迷,直接影响到源头的蚕种生产单位,我市两家蚕种场都出现了蚕种生产任务大幅度减少,场区生产用房、桑园等生产资料闲臵和生产工人、技术干部的安臵等问题,面临生产成本不减,经营收入大幅度减少,场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现状。近期,我们对高邮和曹王两家蚕种场的春期蚕种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制情况进行了调研。 1、今春蚕种生产情况 据统计,2009年春季两家蚕种生产单位共生产蚕种37736张,同比去年减少70427张,减幅达65%,其中高邮场在场内生产19115张,同比减少24463张,减幅达56%;曹王场在洪泽原蚕点生产18621张,同比减少45964张,减幅达71%。 2、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两家蚕种场均成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末,至今已有50余年建场史,自成立以来,单位性质一直是自收自支的经营性事业单位。高邮蚕种场于2004年改革为高邮市蚕种管理站,单位性质仍然为自收自支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承担对原来蚕种场资产管理和组织蚕种生产的职能,通过改革,在不影响蚕种生产的情况下,原种场职工灵活就业,现在职人员大幅度减少,负担相对较轻,在当前蚕种制造业普遍不紧气的行情下,尽管也存在着生产任务减少,收入下降等困难,但场部依然能正常运转。江都曹王蚕种场一直沿袭原有生产模式,改革步伐相对较小,受当前行情影响,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场部经营陷入极端尴尬的境地。下面主要以江都曹王蚕种场为例,分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种场体制不灵活 种场现存体制仍属于自收自支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中缺乏竞争力。一是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尽管实行了责任制考核、按合格种分配收入等一系列措施,但是干部职工思想还是缺乏改革的意识,缺乏竞争的意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二是国有资产没能发挥最大作用。按照国家对农林场圃改制的方向来看,“国退民进”是大势所趋。目前有不少蚕种场改革体制,吸引民营资本或者私有资本臵换国有资本,取得了很多的成功经验,种场生产经营面貌焕然一新。我市两家蚕种场在国有资产经营上,没有灵活自主的资产处臵权,也就没有能力盘活资产,发挥资产的最大化作用。 2.2 生产任务大幅度减少 受茧丝绸形势影响,蚕茧价格下滑严重,蚕农订种数量大幅度下降,直接影响到源头的蚕种生产单位,导致生产任务减少。对以生产蚕种为主业的种场来说,面临着生存空间越来越小的挑战。 表1 近3年我市两家蚕种场生产任务数据单位:张单位名称2007 2008 2009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