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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1 总则

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

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

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

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

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

5、层高不大于3.0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地上的全机械仓储式停车楼及其附属通道,在满足上述1~3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不计入,但规划核实前应完成所有机械安装。

3.2.5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8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格的平台(包括设备平台、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2.6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

3.2.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1、坡屋顶及外墙

上没有门窗;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4、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层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按《规程》计算计容面积。

3.2.8层高不大于2.20米的技术层(夹层)中,符合9.8和9.9规定的设备转换层、结构转换层以及避难层可不计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层(夹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层高大于2.20米的所有技术层(夹层),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2.9地上建筑物内的各类管道、封闭空间(即使标注为“不利用空间”或“造型空间”),均按其通过的自然层数计算容积率。

3.3经营性项目中,产权不可分割销售以及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3.3.1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包括沿下沉庭院设臵的外墙,下同)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建筑部分,视为被自然地形掩埋;进深不大于3.0米且长边不大于18.0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见附图3.3.1。

3.3.2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大型厂房和实验室、仓储式

超市、共享空间等)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3.3.2.1办公和一般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大于

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4.5米

? 2.0倍:4.5米<层高≤6.0米

? 3.0倍:6.0米<层高≤7.5米

……

3.3.2.2商业类建筑,层高大于6.0米、不大于8.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2.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6.0米

? 2.0倍:6.0米<层高≤8.0米

? 3.0倍:8.0米<层高≤10.0米

……

3.3.2.3一般工业厂房,层高大于8.0米、不大于11.0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3.0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8.0米

? 2.0倍:8.0米<层高≤11.0米

? 3.0倍:11.0米<层高≤14.0米

……

3.4经营性项目中,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部分(如住宅、小型商业、办公、服务型公寓等)按以下规则计算:

3.4.1有部分不可分割销售或分割销售单元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

米的,应明确其独立使用范围(不含公用部分),该部分可按3.3条计算容积率。

3.4.2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1/2、不足2/3时,该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分割单元本层建筑外墙周长2/3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时,建筑外墙及单元间分户墙视为被掩埋;进深不大于0.9米的下沉庭院(采光井)、长边不大于3.0米的下沉内庭院和车库坡道入口的外墙部分,按外墙长度的1/2计入掩埋长度;超出以上规定的外墙部分,视为非掩埋。见附图3.4.2。

3.4.3住宅建筑中,分割销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可分割销售单元计,人工开挖的(自然地形形成的除外)下沉庭院(采光井)进深不应大于3.0米,下沉内庭院的长边不应大于6.0米。超出以上规定的,该单元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3.4.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封闭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1、主体结构内的;2、总进深尺寸大于2.1米的;

3、住宅建筑中,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15%的部分,或每个单元内的阳台数量超过居住空间(卧室和客厅)个数的部分;4、最大进深小于1米未封闭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超出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部分)2%的部分。

3.4.5分割单元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共享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上空;2、至少有一个边长与复式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3、共享空间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4、每个单元内的共享空间不多于一个;5、开洞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复式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共享部分)的20%;6、开洞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超出以上规定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3.4.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空调搁板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结构外;2、与建筑内部空间或阳台之间用实墙或栏板隔断;3、每个单元空调板的数量不超过居室(指住宅建筑中的卧室、客厅、书房、餐厅等独立的空间,下同)或主要功能空间的个数;4、每个空调板进深不大于1.0米,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宽度小于0.15米的局部凹凸不计)5、至少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实体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过0.15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7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设备平台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主体结构外;2、整栋建筑统一设计并安装集中空调(须经规划核实),且没有另行设计分体空调搁板。3、独立设臵,不与阳台紧邻,与建筑内部空间不相连通;4、每个单元的居室或主要功能空间个数大于或等于3个,设备平台不多于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5、至少

有一个长边除护栏或百叶外没有任何围护(外突的柱、墙每边不得超过0.15米)。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8住宅建筑中,建筑围护墙体外且结构面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45米的各类水平建筑构件(如花池、花架、结构板,包括梁围合的孔洞),除符合3.4.6和3.4.7条规定的空调搁板和设备平台外,均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3.4.9建筑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如剧院、影厅、门厅大堂、宴会大厅、运动场馆、共享空间等)和符合3.2.1条规定的架空层及其附属门厅、楼梯间的层高可不限,但应提供合理的依据,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除此以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3.4.9.1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9米、不大于5.4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乘以2.0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3.9米

? 2.0倍:3.9米<层高≤5.4米

? 3.0倍:5.4米<层高≤6.9米

……

3.4.9.2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建筑层高底层大于5.0米、不大于6.0米,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二层以上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不大于6.0米的部分建筑面积乘以2.0 系数计入容积率;以此为基准,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0系数计容。

? 1.0倍:层高≤4.5米(底层5.0米)

? 2.0倍:4.5米(底层5.0米)<层高≤6.0米

? 3.0倍:6.0米(底层6.5米)<层高≤7.5米

……

4 建筑高度

4.1平屋顶建筑,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实体女儿墙顶的垂直高度。

4.2坡屋顶建筑,檐口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檐口起坡点结构标高(顶层檐口高低不一的,以累计边长最长的檐口高度计算,但高檐需满足累计长度不超过相应建筑周长的1/4)的垂直高度;建筑屋脊高度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顶层屋面最高的屋脊结构标高的垂直高度。

4.3建筑最高高度,是指在风景名胜区、传统历史街区、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及机场净空限高区等特殊地段内,任何建构筑物不得突破的建筑高度。

4.4除4.3条规定的地段外,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4.4.1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也可不纳入日照计算;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在50%~80%之间的装饰构架(栏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外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和格栅部分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玻璃部分,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视为无遮挡部分,但在日照计算时应视为有遮挡部分。

4.4.2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凸出屋面的附属建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应纳入日照计算:高度在6米以内,

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

4.4.3顶层带阁楼的坡屋顶建筑,在坡屋面坡率斜线以下布臵阁楼的,按建筑坡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在坡率斜线以上布臵阁楼的,

按阁楼屋面檐口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

计入建筑高度:高出屋脊标高不大于屋脊弦高的1/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建筑面积之

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4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形成一个高度控制斜线。建筑应在

高度控制斜线以下布臵,但符合以下要求的局部突出可不计入:1、高出控制斜线在6米以内;2、建筑单边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且边长之和不超过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3、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8。

4.4.5特殊造型(如薄壳结构、波浪形和球形拱顶等)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坪基准标高至薄壳顶、波顶或拱顶最高处计算。

5 建筑密度

5.1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5.1.1顶板覆土不小于0.6米且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

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5.1.2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亭、廊等景观小品建筑及自行车棚。

5.1.3明散水、独立的地下通道出入口。

5.1.4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室外台阶、坡道。

6 绿地率

6.1绿地率计算按照苏州市园林绿化局颁布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执行。

7 建筑退界距离

7.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维护性外墙(含柱)边线计算,不包括保温层及装饰面层。

7.2后退用地红线小于3米的空间范围,不得外伸或外挑任何建(构)筑物。特殊地段,规划设计条件中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除外。

7.3 后退用地红线大于3米的空间范围,在满足消防、交通和施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外伸或出挑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构)筑物:

7.3.1 高差不大于0.6米、进深不大于2.0米的踏步和坡道。

7.3.2 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和开敞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7.3.3 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

7.3.4 经规划批准的过街连廊和过街楼。

7.3.5 相邻用地单位间有特别协议的建(构)筑物。

7.4 除有特别规定,小型附属建筑及围墙退界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7.4.1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独立建设的门卫房、垃圾房、燃气调压站房、泵房、独立配电房等小型附属建筑退用地红线应不小于3.0米,历史街区、历史片区等特殊地段除外。

7.4.2临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的围墙基础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7.4.3相邻用地单位间共用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红线对齐。

8 建筑间距

8.1在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以下建(构)筑物可不计入建筑间距:

8.1.1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8.1.2满足以下要求的的局部出挑:雨篷、屋檐、构架等附属构件和开敞的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度少于相应建筑边长1/2,且出挑(突出部分)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

8.1.3没有顶盖且实体护栏高度不大于0.6米的地下室坡道、踏步和风井。

8.2地面立体机械停车位应按附属建筑的标准控制与其他建筑的日

照和最小间距。

8.3住宅建筑有非住宅功能的裙房(包括门斗等局部突出)时,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按低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非住宅建筑控制最小间距。

8.4有裙房的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与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计算中,非住宅建筑的裙房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

按低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10米且小于或等于24米的,按多层建筑间距控制;裙房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建筑间距控制。

8.5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供电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独立设臵的单层传达室与其南北侧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独立设臵的单层配电房按照低层非住宅建筑计算最小间距。

8.6在符合日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并处理好视线问题的前提下,院落式低层住宅间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其非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厅以外的使用空间)可不纳入建筑日照间距计算。

8.7局部相连的住宅建筑如不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应作为不同建筑单体来控制建筑最小间距:相连的建筑使用性质相同;除共有的地下室和裙房外,相连的层数不少于较低建筑其余楼层的1/2;应有实际功能性(非装饰性)连通;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

8.8相对山墙一侧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住宅建筑之间如不紧邻,除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低层与低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3.0米;小高层建筑之间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0米;小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高层与高层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0米;其余情况下,建筑相对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0米。

8.9当住宅建筑的南侧以及南侧对角(指在住宅建筑的正向及侧向延长线之外的东南或西南方向布局)均有遮挡建筑时,南侧对角的遮挡建筑与该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8.9.1二者前后垂直间距满足日照间距的,水平间距不作要求;

8.9.2二者前后垂直间距不满足日照间距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

当遮挡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6米;2、当遮挡建筑为小高层时,二者最小水平间距应不小于12米;3、当遮挡建筑为高层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二者最小水平间距不作要求。

9 术语释义

9.1室外地坪基准标高

规划设计要点中规定的道路标高;没有规定的,在平坦地段以基地主入口城市道路中心点标高为基准,在自然地势变化较大的地段以建筑紧邻道路最低点标高为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

9.2会所

不应使用该称谓,应注明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或配套商业用房。

9.3服务型公寓(公寓式酒店)

属于公共建筑,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旅馆用地(B14)及以上分类的用地上建设;2、除物业管理用房可参照一般住宅标准设臵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公建标准设臵;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4、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5、满足公共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6、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非住宅”。

9.4公寓式住宅

属于居住建筑,是一种有别于单元式住宅的住宅类型,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应满足以下要求:1、在居住或住宅商业用地上建设,建设比例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中的要求;2、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设臵;3、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一般住宅标准执行;4、满足居住建筑的其他相关要求;5、在设计图纸和文件中注明“住宅”。不再

使用“酒店式公寓”的称谓。

9.5商务办公楼

属于公共建筑,可分割销售的商务办公楼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单体平面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内部平面禁止出现单元式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2、独立式或联排布局的小型办公楼,其分割销售单元的计容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3、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

9.6下沉庭院(采光井)

沿地下室、半地下室外墙单侧设臵的下沉空间,只有一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9.7下沉内庭院

L型、U型和口字型地下室、半地下室所围合的下沉庭院,至少有两个边长与主体建筑相连。

9.8设备转换层

指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有重大转换,通过该楼层专用于暖通、给排水、电气等设备及管道的转换,且无其他使用功能。9.9结构转换层

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且无其他使用功能。

9.10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筑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包括承重墙、结构柱、剪力墙等。住宅建筑中,凹阳台如果面宽结构净跨(可包括相邻阳台)大于8.0米,可视为

主体结构外。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尺寸≤0.24×0.24米的柱子可视为构造柱。规划报批的建筑图纸中须明确表达主体结构,测绘部门在规划核实阶段须根据经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的结构图进行面积复核。主体结构内外的区分见附图9.10,必要时需由规划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附图9.10

(完整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设计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首期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告第1章苏州市概况 1.1 天然环境 苏州市域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178平方公里(包括14.2平方公里的古城)是属于市区。苏州境内位于太湖东部的地区,包括苏州市本身,地势基本平坦。太湖(2,425平方公里)位于苏州市以西15公里,它汇集了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安徽南部的水流,并由多条河道将水注入长江和大海,五千年前这里还是东海,所以在苏州境内有众多的湖泊、河流和水道与太湖连接。这种纵横交错的河道网络有助于灌溉和运输,同时也能调节长江和太湖的水量和水位。这些风景怡人的水道和湖泊,也使苏州成为众所皆知的“东方威尼斯”。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上海以西最邻近的城市,它的西部是无锡和常州,南部与浙江的嘉兴和湖州毗邻,北部长江对岸是南通市。京沪线铁路和京杭大运河都经过苏州市,此外,完善的公路网络和众多的河流/水道网络也提供了前往苏州的水陆交通途径。 1.2 人口 苏州市在1992年拥有总人口56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856,700人,自1975年以来,苏州市人口的平均增长率为每年1.85%,虽然增长率在1980年后开始下降(平均增长率是每年1.5%),但是随着苏州市的经济活动增加,外来人口涌人,这里的人口增长率相信

会升高。我们假设这个新的苏州工业园区必须要能应付每年2.0%的人口增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对苏州市人口的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和苏州地区的情形相反,苏州地区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自然增长。苏州市参与劳动者总数约占总人口的60,这和中国其他主要城市相似,如下表所示:

上海、天津和苏州的劳动力中少于10%是从事第一产业(比如农业和渔业),大约60%从事第二产业(比如制造业),30-40%则从事第三产业(比如零售业、酒店和金融业)。 1.3 城市发展形式 苏州是中国一大古城,以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以及秀丽的风景而著称。古代的苏州市建于公元前514年,建城的地点就在目前14.2平方公里古城的所在地。传统的城市格局以及独特的道路/河道系统大部分都被保留了下来。1981年,中国宣布将苏州市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与文化名城,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随着苏州的迅速发展,古城的基础设施已经显得不足,不适应经济和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保护历史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宏观规划目标这个基础上,苏州已经将古城指定为历史和文化中心,主要用于发展传统工业以及旅游业,在古城的西部,一个面积26.5平方公里,称为“新区”的地区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以适应该市不断增长中的经济和新时代的需求。域西新区由大运河划分为河东和河西两部分,河东主要是住宅区,河西则用于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苏州市以西,靠近著名的太湖边的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以下简称《》)和《江苏省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城市界面——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

城市界面——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 卢济威陈屹峰吴其煊 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位于苏州市东部,东侧紧靠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西侧毗邻苏州古城,区内有作为苏州内环线一部分的东环路、规划中的虞苏杭高速公路及中新路、三星路、机场路、金鸡湖路等重要城市干道穿越(图1)。

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的研究范围西起东环路,东至规划中的虞苏杭高速公路,北起三星路,南至机场路,主要对三星路、中新路、金鸡湖路、机场路两侧地区及东环路东侧地区进行设计研究,规划设计范围为63.5ha。 1、发展定位 苏州市在近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城两区的格局:即整个城市由苏州古城、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三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构成。从宏观上来看,位于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之间的东环路地区,正是限定苏州工业园区这一城市区域的重要边沿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城市界面,强化苏州工业园区的整体城市意象是东环路地区的一个基本功能。 今后,苏州古城将以旧城保护、旧城改造为主要任务,逐渐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而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则发展成以生产为主,兼重服务的自我完善的独立城市区域,这一城两区将由东西向城市干道干将路—中新路所联系,因此干将路中新路已成为苏州城市的生长轴和发展轴,苏州城市这一沿东西轴向的主导发展模式在新编制的《苏州市总体规划》中也得到肯定。规划中的沿干将路—中新路的地铁轻轨系统也将使这一发展趋势得到加强。因此作为联系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的东环路地区,同时,也应把强化苏州城市东西轴向发展主导趋势作为他的基本目标。基于上述认识,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应以城市界面作为其总体发展定位。这个定位包含二个层面: (1)城市景观层面: 工业园区是中新合作的现代化工业区,有着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城市意象与之相称。对这一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而言,东环路地区是对它起限定作用的一个城市界面,因此它对塑造工业园区整体的城市意象有着重要意义,也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2)城市功能层面: 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是两个自我完善、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仅依靠一条城市干道和地铁轻轨系统是无法将其很好地联系起来,无法保证物质和住处在它们之间正常地流动和交换,更不能保持苏州城市东西轴向发展的趋势。因此,有必要把它们之间的城市区域建设成良好的联结体,以保证城市职能延续、组织机制有序、区域交通顺畅和环境形态优美。根据以上定位,城市设计要对《苏州东环路地区控制性规划》作必要的调整。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东环路原规划设置内环高架路,这对工业园区的景观和形成区域次中心都带来不利。因此在设计过程中?仔细论证并与多方协商,将内环高架东移,与虞苏杭高速干道高架并道,平行布置,使东环路成为苏州新老区联系的景观廊。 其次,原规划土地使用以居住为主。城市设计定位要求在基地沿街地区增加商业、办公等服务性功能,特别是对东环路沿街和中新路两侧土地的使用性质作了较大调整。由于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为保证资金的投入产出平衡,增强开发的可能性,城市设计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查适当提高了部分地块的开发强度。 第三,出于东环路地区的整体形态框架考虑,调整了控制部分地块的建筑限高,以获得预期景观效果。 2、目标与构思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总体 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首期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告 第1章苏州市概况 1.1 天然环境 苏州市域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178平方公里(包括14.2平方公里的古城)是属于市区。苏州境内位于太湖东部的地区,包括苏州市本身,地势基本平坦。太湖(2,425平方公里)位于苏州市以西15公里,它汇集了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安徽南部的水流,并由多条河道将水注入长江和大海,五千年前这里还是东海,因此在苏州境内有众多的湖泊、河流和水道与太湖连接。这种纵横交错的河道网络有助于灌溉和运输,同时也能调节长江和太湖的水量和水位。这些风景怡人的水道和湖泊,也使苏州成为众所皆知的“东方威尼斯”。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上海以西最邻近的城市,它的西部是无锡和常州,南部与浙江的嘉兴和湖州毗邻,北部长江对岸是南通市。京沪线铁路和京杭大运河都经过苏州市,另外,完善的公路网络和众多的河流/水道网络也提供了前往苏州的水陆交通途径。 1.2 人口 苏州市在1992年拥有总人口56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856,700人,自1975年以来,苏州市人口的平均增长率为每年1.85%,虽然增长率在1980年后开始下降(平均增长率是每年

1.5%),可是随着苏州市的经济活动增加,外来人口涌人,这里的人口增长率相信会升高。我们假设这个新的苏州工业园区必须要能应付每年2.0%的人口增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对苏州市人口的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和苏州地区的情形相反,苏州地区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自然增长。苏州市参与劳动者总数约占总人口的60,这和中国其它主要城市相似,如下表所示:

上海、天津和苏州的劳动力中少于10%是从事第一产业(比如农业和渔业),大约60%从事第二产业(比如制造业),30-40%则从事第三产业(比如零售业、酒店和金融业)。 1.3 城市发展形式 苏州是中国一大古城,以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以及秀丽的风景而著称。古代的苏州市建于公元前5 ,建城的地点就在当前14.2平方公里古城的所在地。传统的城市格局以及独特的道路/河道系统大部分都被保留了下来。1981年,中国宣布将苏州市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与文化名城,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随着苏州的迅速发展,古城的基础设施已经显得不足,不适应经济和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保护历史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宏观规划目标这个基础上,苏州已经将古城指定为历史和文化中心,主要用于发展传统工业以及旅游业,在古城的西部,一个面积26.5平方公里,称为“新区”的地区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以适应该市不断增长中的经济和新时代的需求。域西新区由大运河划分为河东和河西两部分,河东主要是住宅区,河西则用于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

2020年(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城市规划)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 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 委托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时间:2000年1月10日 规划范围:苏州市域包括苏州市区及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县、吴江六市(县)在内的行政区范围,总面积8488.4平方公里。 苏州市城市规划区指苏州市区的行政范围和苏州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014.7平方公里。 苏州中心城指苏州市规划建成区,包括各规划分区(含吴县市区),面积186.6平方公里。 苏州古城指外城河以内的古苏州城,面积14.2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近期1996年—2000年;中期2001年—2005年;远期2006年—2010年;远景2010年以后。 城市性质:苏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城市人口规模:近期128.1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2万人。2005年149.1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3.5万人。远期185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5万人。 城市用地规模:近期为134.4平方公里,其中吴县市区12平方公里。2005年为150.2平方公里,其中吴县新区13.5平方公里。远期为186.6平方公里,其中吴县市区15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布局:总体布局分都市圈、中心城(包括吴县市区)、古城三个层次,形成以中心城为主体,周边城镇卫星烘托的形态。 规划期内形成古城居中、东园(工业园区)、西区(苏州新区)、一体两翼、南景(风景区)、北廊(交通走廊)的城市形态。 古城内保持传统的“假山假水城中园”和“路河平行双棋盘”格局,古城外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造“真山真水园中城”和“路河相错套棋盘”的格局。 “四角山水”以楔形绿地的形式引入古城四角,与古城环城绿带组成城市绿地的基本骨架。东北角:阳澄湖;东南角:独墅湖;西北角:虎丘至三角咀鱼塘;西南角:上方山、石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一城:外城河以内的整个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背景

1995年版总体规划图 附件二: 苏州工业园区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背 景 ● 区位 1 ● 原规划编制过程 1 ● 规划调整的原因 2 ● 规划调整思路 2 ● 规划调整指导思想及园区发展目标 2 ● 总体布局调整主要内容 2 ● 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3 中新合作区总体规划图 5 中新合作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6 苏州工业园区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背 景 一、 区位 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西距苏州市中心约15公里,东距上海约75公里,包括一区、二区、三区三个组成部分,由西向东顺序展开。本规划的范围为其中二、三两区,位于中新合作区东部。 二、 原总体规划、建设指导详细规划编制过程 1994年—1995年,中新双方合作编制完成《苏州工业园区第二、三区总体规划》,该规划于1995年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94—1996年,中新双方合作编制完成了《苏州工业园区二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苏州工业园区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初步报告》(二期、三期的用地总范围即为第二区、三区的用地范围,二期用地在二区、三区北部,三期用地在二区、三区南部)。 总体规划、建设指导详细规划与以后陆续编制的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规等组成了完整的规划系列,对园区建设起到重要指导作用,被实践证明是一个高水平的规划。

1995年版二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1995年版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三、规划调整的原因 1、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来自周边地区激烈的竞争,促使园区站在新世纪的起点上,重新审视自身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调整其空间发展结构,进一步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 2、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对园区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要求,促使园区在区域协调和自身功能完善等方面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3、经济快速发展,招商形势迅猛,园区发展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近两年园区土地批租速度明显加快,在项目选址、建设控制等方面极易对规划产生冲击;另一方面,新进项目数量多,投资额高、用地需求大,对园区建设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4、园区首期建设基本完成,二、三区开发已全面启动,一些近期建设项目逐步明确,急需规划的宏观把握和详细指导。 5、根据《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备忘录》的要求,每5—10年应调整或修订一次规划。 四、规划调整思路 立足宏观背景的思考,在深入分析园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园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同时,在对首期规划全面检讨的基础上,调整总体布局规划,进而完善园区的功能结构、交通体系、绿地系统以及基础设施规划等。 五、规划调整指导思想及园区发展目标 1、规划指导思想: 体现“总体框架不变”的原则,反映整体协调的规划思路,坚持空间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理念,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突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园区发展目标: 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 有吴文化底蕴的现代化新城区 有水乡特色的生态化园区 六、总体布局调整主要内容 1、进一步确立园区作为苏州市现代化新城区的功能定位,积极拓展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发展空间,承担起苏州市部分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职能,进而提升园区的国际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

需要

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带图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 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 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 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 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 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3.1的规定。

苏州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要求,苏州高新区西北部地区将以沪宁铁路、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京杭大运河、绕城高速公路、世纪大道及沿太湖公路等为交通骨架,实施出口加工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东渚开发分区、通安开发分区及旅游度假区组团开发、平行推进,努力建设一个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湖光山色秀美,适合创业和居住的湖滨城市。 苏州市首个城市总体设计新构想:双城两片 2010-04-13 09:45 我市首个城市总体设计通过专家论证 苏城新构想:双城两片 苏州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制图胡建益 中心城区的空间结构 十字轴带、五楔渗透、多心多点、绿廊相通 “T轴双城两片”结构 T轴指主城城区(古城和高新区)、新城城区(主要是园区)构成东西向横轴,相城和吴中片组成南北向纵轴;双城由主城城区和新城城区组成;两片

指围绕吴中和相城形成的城市功能片区 千年古城如何展现古今文明辉映的新气象,都市形态如何与世界著名城市相媲美。苏州从去年3月就启动了《苏州市总体城市设计(2008—2020)》(以下简称总体设计)的规划研究。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分析、设计和论证,昨天,这份事关苏州未来城市发展的规划“蓝图”通过了国内专家的论证,这也标志着苏州诞生了第一份城市总体设计。它将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配合使用,作为指导苏州中心城区各项规划建设的依据。 现有的“4+1”格局难以形成统一规划 【现状】 苏州是一个有机整体,可是长久以来东、南、西、北、中相对分隔的“4+1”格局,很难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如高架路导致对城市交通、景观和功能的分割,快速路两侧形态杂乱,风貌参差大,建筑品质悬殊。苏州固有的城市水系,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反而成了区块、路段、街道划分的界限。 目前的高新区、相城、园区、吴中、老城分散建设,失去了整体性,各自建构完整体系,反而加剧了分割。昨天与会专家认为,苏州城市现状结构较为“破碎化”,各片区次结构脱离主结构,相互错位,亟须统筹设计。 【规划】 权威调查显示,苏州最引以为豪的方面,只有%的市民选择经济高速增长,而有%的市民选择悠久的历史文化,18%的人选择优美的自然环境。这说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苏州,城市亟须一个融合人文景观、自然山水的协调统一的城市设计“蓝图”。于是总体设计提出,苏州城市发展总目标为“青山清水,新天堂”;具体为“文化名城、高新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四大分目标。苏州城市设计总体策略为:和合强心,融通健体。协调各区发展,完善功能、交通、景观系统,打破片区分割,推动各个城区加速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苏州中心城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为:十字轴带、五楔渗透、多心多点、绿廊相通。 “十字轴带”就是集中建设十字交叉的两条功能、交通、景观复合轴。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常见问题(同名48338)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常见问题(同名48338)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设置临时停车场场如何办理手续? 第一步:向园区工商局申办工商名称预核准证; 第二步:准备材料: 1、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第一类)》; 2、停车场设置位置图、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公章的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 3、主要设施情况说明和设备配置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4、对占用空地的,需提供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原件送交检验)。如设置单位非场地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还需提呈设置单位与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送交检验) 第三步:若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交警大队审批;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审批;

第四步: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与以上专业部门审批意见报园区一 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城市管理审批并取得停车 场设置意见书; 第五步:到园区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步:完成设置后,业主应分别向原设置审批部门(交警或执法大队,以及城管)报送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 公章的验收申请,并提交《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验收申请表(第一类)》; 第七步: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到一站式中心申办城管局验收;验收合格,业主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 任书”;并提交保证书,城管局核发《停车场设置证(第一类)》。 对厂区容积率有何规定? 厂区容积率0.5-2.5。厂区用于后勤、办公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用于生产的建筑面积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厂区内不得建造住宅、宿舍、专家楼、宾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图及空间布局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图及空间布局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四个街道,常住人口约76.2万。目前,园区以占苏州市3.4%的土地、5.2%的人口创造了15%左右的经济总量,并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城市最具竞争力开发区”排序榜首,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在国家级高新区排名居全省第一位。 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响应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相关要求,立足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特点,以现代化发展为引领,已发展方式转型为途径,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发展能级,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园区建设成为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生态型、幸福型综合商务城区。2012年8月起,苏州工业园区启动了《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编制工作,目前为止,规划总体出炉。

1. 空间布局涉及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街道四片 在布局结构上:规划形成“双核多心十字轴、四片多区异彩呈”的空间结构。 双核:湖西CBD、湖东CWD围绕金鸡湖合力发展,形成园区城市核心区。 多心:结合城际轨道站点、城市轨道站点、功能区中心形成三副多点的中心空间。 十字轴:结合各功能片区中心分布,沿东西向城市轨道线和南北向城市公交走廊,形成十字型发展轴,加强周边地区与中心区的联系。 四片多区:包括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街道四片,每片结合功能又划分为若干片区。 2. 中心体系规划“两主、三副、八心、多点”的中心体系结构 “两主”即两个城市级中心,包括苏州市中央商务区(CBD)、苏州东部新城中央商业文化区(CWD)和白糖生态综合功能区。 “三副”即三个城市级副中心,即城铁综合商务区、月亮湾商务区和国际商务区。 “八心”即八个片区中心。包括唯亭街道片区中心(3个)、娄葑街道片区中心(1个)、斜塘生活区中心、车坊生活区中心、科教创新区片区中心和胜浦生活区中心。\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2012年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颁布的《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含县城,下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其中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需符合本导则四、六、七的规定,并根据镇的规模和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九、十、十二、十三等有关内容的要求。 3、基本原则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落实并协调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 (3)合理、综合、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筹规划; (4)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交通引导、低碳生态等要求; (5)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并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6)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4、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规定,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2)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本导则的指导下制定相关技术细则或规定,其内容应当与本导则相衔接。 1、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 2、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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