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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内容及方式研究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内容及方式研究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内容及方式研究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内容及方式研究

作者:张志强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作为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关系着全社会的资金安全和运转效率、货币政策实的施效果以及经济金融的稳定。当前,支付清算系统作为金融和经济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已在全国金融领域得到广泛重视。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各类支付系统的关联度也日益增加,金融活动和支付交易的业务量以惊人的速度突飞猛进,商业银行和其他支付系统参与者所面临系统风险的传播性、危害性也呈现出增加的态势。如何提高支付系统使用效率,加强支付系统运行风险控制,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已成为中央银行工作重心之一。

一、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国际经验

十国集团中央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结算系统的监管报告》中对监管含义的描述,对于理解监管内涵具有指导性意义,即“对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一项职能,其目的是通过对正在运行的和计划建设的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监控,按照安全与效率目标对这些系统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引导系统改造,来提高支付结算系统的安全性与效率”。该定义涵盖了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即安全与效率、监管范围及监管活动的内容,具有较好的适用性。

(一) 监管的目标

各国在监管的定义和表述方面有所不同,但中央银行对于支付系统的监管都是以支付系统的安全和效率为主要目标。

(二) 监管的实施

中央银行的监管活动要按照监测、评估、推动变革三个阶段展开。

1.监测。为了实现有效监管,中央银行必须对监管对象进行充分了解,最大程度地获取有关信息,包括:有关系统设计和性能的信息;公开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细则;发布的业务活动报告及数据;依据中央银行监管标准做出的自我评估报告及内部审计报告等。

2.评估、通过监测获得的信息用来评估系统是否达到了相关政策要求,中央银行将设计评估体系,设置评估指标,运用科学的评估手段,得出相关结论。

3.推动变革。中央银行进行分析和评估之后,如果认为该系统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则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如果认定该系统没有达到政策要求,则中央银行有必要推动被监管系统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变革,就现存问

题进行修正。中央银行可采取道义劝告、公开声明、要求实施改革的法定权利等多种手段来推动被监管系统实施变革。

(三) 监管的标准

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应尽可能采用《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它提出了为避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系统性风险及法律风险应遵循的10项原则。它也是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进行监管应采用的核心原则。

(四) 监督方法

1.收集信息。一是从支付系统运行者那里收集书面材料(财务报告、统计数据、制度办法、管理机构的会议记录、审计报告等)。二是通过与有关当事人(运行者、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参与者等)进行讨论。三是通过现场检查。

2.分析信息。确定重要支付系统;使用核心原则和其他与支付系统相关的资料评估所有重要支付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评估其他相关机构所作的分析。

3.采取行动。通过讲话和出版物宣传监督目标和政策;劝说支付系统运行者修改制度办法;依据相关条件,为中央结算服务提供条件;与支付系统运行者签订正式协议。

(五) 部分国家支付系统监管的立法经验

在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监督的立法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负有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权力。其中,一些是通过中央银行法进行直接规范,例如瑞士《国民银行法》、比利时《国民银行组织法》、意大利《银行法》,一些是通过专门法律条例进行规范,例如新加坡的《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加拿大的《支付清算结算法》。从法律法规内容上,一方面明确了中央银行监督责任,例如欧洲中央银行“促进支付系统平稳运行”、比利时“对支付、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赋予中央银行监督权力,明确对指定系统具有收集信息、实施监督、促进改革等权力,如新加坡《支付系统监督法》、香港的《清算结算系统条例》。

二、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基础不完备

《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赋予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但是除此之外,还没有其他法律基础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配套,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来具体明确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中的权责和范围,现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运行规则,法律层次较低,尚不足以形成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实施监管的法律支持。虽然赋予央行

“对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检查监督权力,但是对其包含的内容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正是这些法律规定的“模糊”,影响了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 行内系统运行未纳入监管范围

行内系统是支付清算系统整体架构中一个组成部分,行内系统是否高效、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支付清算系统使用效率。目前,央行仅从系统参与者管理角度对银行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缺乏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难以真实反映其行内系统的整体风险状况以及控制水平,并非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

(三) 监管方式单一、手段匮乏

一是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为主,监管主要依据行政规章或业务规范,大量运用的是通报、劝导、风险提示等行政手段,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二是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通过收集运行信息、事后的考核评价等措施实施,往往是哪儿出了问题监管才到哪里,做不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更是缺乏监管的主动性和超前性。

(四) 监督内容重点不突出

由于监管层次低、监管手段单一,中央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的日常监管主要表现为对业务的合规性管理,缺少风险性管理内容,尤其在准入环节和防范系统风险方面,未能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难以对整个支付清算系统以及相关接入系统的操作风险、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安排等情况,实施全面、准确地评估,致使日常监管职责难于履行到位。

三、监管内容及方式选择

研究各国支付结算体系监管内容及方式,对于更好的完善我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确定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系统全面监管的地位和权力,科学划分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为人民银行有效开展系统全面监督管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发布《支付清算系统监督法》,制定更加清晰透明的支付清算系统监管框架,明确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监管的目标、范围、原则、标准和主要方法。结合国情,努力采用国际通行的监管标准来实施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丰富监管手段,考虑在目前采集银行机构支付业务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以适当形式实现对银行机构行内支付系统的监管。

(一)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央行在执行监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注重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既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系统运行安全和效率为监管目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也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真正了解银行机构的需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系统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优质的央行服务。央行可通过实施各种服务举措,达到了监管目的,提升了监管效率。一是建立《加入支付系统服务指引》制度.将准入标准和程序公

开化、规范化,同时也简化和缩短参与者事前准备工作的进程。二是建立约见谈话制度,充分了解参与者经营状况,进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机构加强管理。三是与直接参与者签订承诺书,明确参与者加入支付清算系统后应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规定,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作为监管主体的央行应根据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和风险防范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进行量化考核。央行可通过对评价体系的内容、标准和比重结构的设置,来达到实现管理侧重的目标,方便银行机构有针对性的进行自我管理。也要通过激励机制,定期对参与者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采取通报表扬或批评、约见谈话、对其清算账户实施余额控制或借记控制等不同的奖惩措施。在考核评价的全过程中,应注意央行和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开展问题分析、经验交流、进行意见反馈,达到监管目标畅通传导的目的。

(三) 建立全面的检查体系加强自我约束

支付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建设,已经成为一个拥有1,600多个直接参与者、83,000多个间接参与者的庞大系统,任何一个参与者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的安全运行,每个直接参与者必须做好自身的运行管理工作,这是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提高银行机构自我监管的自觉性,是央行监管内容的重要方面之一。一是应建立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情况自查制度,要求直接参与者定期对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检查,切实排查风险隐患,提升运行管理水平。二是建立非现场监测体系。通过系统监测、银行报送或其他渠道,最大程度采集支付信息,并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风险管理状况和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支付清算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三是建立现场检查制度,针对非现场监测的结果,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管理薄弱的直接参与者实施现场检查,延伸非现场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监管效果。四是强化后续现场检查,确保风险隐患的及时排除。

(四) 建立支付清算系统风险评估体系防范化解风险

风险评估体系是运用科学和技术手段,通过对形成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进行客观评估和科学预测,有利于采取最恰当的措施,使风险降到最低。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全面性原则,评估要涵盖可能引起风险的各种指标,防止因指标评估不全而产生的风险遗漏,确定评估目的和内容。二是坚持侧重性原则,要关注各风险的重点环节,对部分指标的评估有所侧重。三是坚持动态性原则,要实现从静态评估到动态评估的转变,对整个风险点进行序时、动态的评估。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要实现从局部的、偏面的评估向系统性评估的转变,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从内控、操作、运行、管理到技术各方面的评价,产生系统性的评估结论。风险评估应作为今后央行监管的主要手段加以研究和实施,并在支付清算系统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中全面加以运用,努力提高支付清算系统风险预警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

一、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领域进行了不断改革,但是,支付清算系统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问题 由于我国《票据法》并没有认可支付密码代替签章的效力,因此,支付密码不能代替印章,一旦出现制服纠纷,组织同城清算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处在无法可依的被动地位。 2、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的缺位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市场化的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办法,对组织形式、准入、退出的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管理监督和风险控制。少数单位由于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出现了不法分子盗用银行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如何面对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化的趋势,加强对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控制风险,是人民银行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3、《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严重不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一直停留在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交换纸质凭证的运行模式,严重滞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4、对新兴电子支付工具尚未立法 相应法律规定空白的存在,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另外,由于缺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各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关于电子支付工具方面的管理办法、执行规定以及监管措施也很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系统完整性不足。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是迫在眉睫。 (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电子联行系统应用软件和设备严重老化 (1)电子联行软件存在缺陷,业务高峰时间在下午3点到5点,小站只能提前关闭“本地进程”,以便有足够时间向总站发送信息。这时,如果有新的往帐到达该站,通汇点显示往帐发送已妥,事实上小站并未收到该笔往帐。 (2)电子联行通汇点查询不能及时处理。 (3)中继行系统软硬件老化,计算机档次低,出现故障的概率高。 2、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尚未建立 系统出现大的故障时,由于人民银行将开发和推广外包,并不熟悉系统,所以无法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解决,造成业务处理延迟。 3、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严重滞后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以来,国家处理中心至少出现了两次故障,累计停工4小时。这种现状不利于防范运行风险。 (三)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周期过长,总体规划不断发生变化,产生混合运行风险。 2、数据过于集中,增加了运行风险。 3、排队机制设计影响了系统效率。 二、中国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革构想 1、将商业银行等机构的清算账户予以合并、集中 应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予以合并与集中,即在一个地区内,同一商业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多个账户将合并为一个账户,用于结算支付交易和法定储备管理。将所有中央银行账户集中在全国处理中心,建立全国统一的结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 (草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在我行的账务核算,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密码汇款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账务处理手续。 我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指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各会员(成员)行之间的汇兑业务、柜面通业务和密码汇款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一章科目设置: 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 30011001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汇兑业务) 30011002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柜面通) 30011003 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密码汇款) 224106 密码汇款汇出户 224106 密码汇款移存户 224106 密码汇款逾期退回户 602101 清算系统汇兑手续费收入 60210306 清算系统柜面通手续费收入 60210307 清算系统密码汇款手续费收入 20110501 清算系统-挂账 第二章汇兑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一)付款行的处理 付款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普通贷记凭证,审核无误后进行行内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01101- XX存款户或20110501-应解汇款 贷: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 付款行完成账务处理后,付款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该业务转发支付清算系统前置机,前置机对报文格式、业务权限进行检查,无误后加编密押发送至资金清算中心。 (二)付款清算行的处理 付款清算行收到资金清算中心的已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30011001-清算系统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1011010101-存放清算中心清算款项 (三)资金清算中心的处理 资金清算中心收到付款清算行发来的普通贷记业务后,进行合法性检查并核验密押,无误后登记数据库日志。 资金清算中心对核验密押无误的普通贷记业务进行付款清算行清算账户可用余额检查,减少付款清算行可用余额,增加收款清算行可用余额。不足支付,将业务作排队处理并向付款清算行返回已排队信息,直至日切结束后仍未清算的,清算系统做退回处理。 已清算的普通贷记业务,资金清算中心向付款清算行返回清算通知报文,同时向收款清算行转发该笔业务。

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简介(英文简称汇总)和支付清算系统知识问答

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简介及英文简称汇总人民银行业务系统、业务术语英文简称汇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大额支付系统……………………………HVPS 小额支付系统……………………………BEPS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PSA S 支付业务监控系统……………………PMCS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 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 城市处理中心…………………………CCPC 国家处理中心…………………………NPC 前置机系统……………………………MBFE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PCIS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 中央银行会计监督系统………………ACCS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 行名行号管理系统……………………BCM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简称CNAPS)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 术所开发建设的,用于处理各银行、清算组织办理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

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清算组织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金融服务职能和实现货币政策职能的重 要核心支持系统。 现代化支付系统共有4个主要的应用系统,分别是: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 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 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 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3)清算帐户管理系统(SAP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存储 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4)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管理 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负责行名行号、应用软件的下载,提供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和计费,以及统计监测等服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PSAS)和支付业务监控系统(PMCS)两个子系统: 1.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aym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PMIS)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 行名行号管理、运行控制、计费管理,以及支付业务统计分析、支付业务监控等 系统,是一个多功能模块的分散式的管理信息系统。 2.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Payment Statistical and Analysis System-PSAS)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是PMIS的重要组成系统,提供资金流量流向、支付 业务量等多方面的统计分析处理,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用户使用。 3.支付业务监控系统(Payment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PMCS) 支付业务监控系统是PMIS的重要组成系统,提供支付系统运行状况、异常 支付业务等数据的实时监控,供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及其授权的用户使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Central Bank Centralized Accounting Book System-ABS)是人民银行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处理会计业务,并与支付系统或电子

第八章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

第八章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 第一部分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特点,能够分析这些业务如何体现中央银行的职能。 第二部分本章要点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意义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体系和运行原理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种类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管理 ●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 1.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室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之一,其效率对一国经济安全及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转移顺利完成,以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2.支付清算体系是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综合安排,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制度及银行间清算制度与操作。其中,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关系到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对稳定货币、稳定金融局域至关重要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实时全额清算系统较之差额清算系统,可更有效地规避支付系统风险。 尽管各国中央银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方式与范围有所不同,但业务运行原理基本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并通过行间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清算。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包括: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办理异地跨行清算、办私营清算机构提供 3.尽管各国中央银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方式与范围有所不同,但业务运行原理基本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并通过行间支付系统实现资金清算。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主要包括: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办理异地跨行清算、为私营清算机构提供差额清算服务、提供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以及提供跨国支付服务等。 4.跨国支付即是一项银行业务,也是一种跨国经济行为,尤其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跨国支付清算的重要作用愈加突出。由于中央银行负有代表国家发展对外金融关系、参与国际金融活动等重要职责,在跨国支付清算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5.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也有一定风险。支付系统风险的类型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措施主要有:对大额支付系统进行管理、对银行结算支付活动进行监督、发展RTGS支付系统、加强支付清算领域的法规建设、加强支付系统现代化建设与改造。

中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中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附件7-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2B网上银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B2B直付”业务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支付系统。 (二)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简称,专指甲乙双方合作,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网上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 (三)B2B网上支付: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 (四)B2B网上支付系统:指甲方借助互联网,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资金结算服务的系统。 (五)B2B直付:是B2B网上支付业务类别的一种,专指甲方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客户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企业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客户账户”)支付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乙方账户”),或根据乙方通过其支付平台系统发送的(或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乙方账户退回到客户账户的业务模式。 (六)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七)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八)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系统直接发送的或乙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九)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处置预案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目的和依据 为正确、有效处理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技术、业务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出现的运行故障,保证会计核算的安全、准确,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以及《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系统包括: 1.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2.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 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4.某银行行内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银行行内系统);二、适用范围包括: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支付系统、影像交换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银行行内系统面临的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系统或某一节点的瘫痪;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的操作限制,严 重影响支付系统的操作运行; 3.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 4 小时; 4.支付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小于 4 小时,但有数据丢失时的处理。 三、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1.账务安全原则。应急处理措施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控制账务的处理,确保会计账务的不错不乱; 2.业务连续原则。应急处理措施要确保会计核算业务的不间断进行; 3.数据完整性原则。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时,应尽快查找丢失的支付清算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社会资金安全; 4.可操作性原则。应急处理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在处置危机时,应首先保证大额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后再解决

中行B2B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适用于B2B直付业务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附件7-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2B网上银行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B2B直付”业务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为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B2B网上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B2B网上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电子支付系统。 (二)网上支付:是“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的简称,专指甲乙双方合作,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交易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方式。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甲方网上支付系统”即指甲方有权使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网上支付系统。 (三)B2B网上支付: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外联网、内联网或者私有网络以电子化方式进行的支付交易。 (四)B2B网上支付系统:指甲方借助互联网,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为基础,客户确认的电子付款指令为依据,为乙方和客户提供网上资金结算服务的系统。 (五)B2B直付:是B2B网上支付业务类别的一种,专指甲方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基础,根据企业客户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企业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客户账户”)支付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简称“乙方账户”),或根据乙方通过其支付平台系统发送的(或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系统提交的)付款指令,直接将交易资金从乙方账户退回到客户账户的业务模式。 (六)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七)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八)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系统直接发送的或乙方通过甲方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九)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高效处置常山联合村镇银行本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危机的能力,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及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中断开始至恢复期间,在发生电力故障、通讯线路故障、火情水灾、病毒爆发、网络攻击、人为破坏、不可抗力、计算机硬件故障、网络操作系统故障、漏洞、应用系统故障及其它异常事件影响导致业务中断时,我行须及时启用替代清算渠道或采用手工处理方式,保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业务正常持续进行。业务应急的完整方案根据业务变化或演练情况不断完善。 第三条应急预案涉及机构、人员、业务场景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使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相关部门,包括网络金融部、运营服务部、总行营业部、信息科技部等。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面临的各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系统或某一节点的崩溃; - 1 -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人力资源操作限制,严重影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操作运行; (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第四条处置原则 (一)系统不间断原则。本行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规定程序切换到灾难备份系统,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不间断运行; (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处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危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处置措施预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付业务处理的连续性; (三)数据完整性原则。处置危机时应尽快查找丢失的支付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客户资金安全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备份设施 本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联系统、兴业银银平台作为备份清算渠道。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急预案处理组织架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执行小组及应急保障小组,各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一)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领导担任组长,行长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了长城电子借记卡、集中的贷记卡、准贷记卡及存折账户(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的客户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跨境汇款、主动收款、私对公转账、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贵金属代理、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贷款管理、跨行互联服务、网上支付及代缴费、自助关联账户等。贵宾版另外提供VIP资讯服务。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注册成为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中国银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跨行互联服务是依托于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之间的便捷服务功能,主要满足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账户信息的查询及跨行账户的资金实时划转。跨行互联服务仅面向理财版和贵宾版客户提供服务,功能包括协议付款签约、协议查询签约、跨行账户查询、转账服务、在线服务、预约管理六项功能。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1.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用户名一经设定不能更改。 2. 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必须将在柜台注册时设置的6位数字密码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机制要求的登录密码(8-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客户可根据需要或按安全须知要求网上自助修改登录密码。 3.客户应及时设置网银预留信息,以有效分辨假冒网站,并可选择使用我行网银“中银E信”服务,设置短信通知服务,及时了解网银账户资金动向。

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术语大全(中英文对照)

资料介绍: 这里的词汇是在最合适的一致性基础上对本书中涉及到的(十国集团和欧共 体)中央银行所使用的术语给出解。它不打算对这些术语给出法律定义。应该认识到,它在其他语言中未必能找到完全等同的术语。 咨询轧差(advisory netting):见状态轧差。 受保支付系统(assured payment system)(aps):一种价值交换系统中的协议其中,及时完成一笔支付指令的结算,需要第三方(主要是银行、银行辛迪加或者清算所)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承诺支持。参见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自动化清算所(automated clearing house)(ach):一种电子清算系统,在系统中支付指令,主要借助磁介质或者通过电信网络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交换并由数据处理中心处理。参见清算。 自动柜员机(automated teller machine)(ATM):一种可以让已授权的用户,主要利用机器可读的塑料卡,从其帐户提取现金并可向用户提供不同种类的其他服务诸如余额查询、资金转帐和接收存款的机电设备。ATM可以以联机实时查询授权数据库或者脱机两种方式运行。 银行汇票(bank draft):在欧洲,该术语通常指一种由银行自身兑付的票据。银行汇票由付方在银行购买并发送给收方,收方提交银行汇票给收方的开户银行,收方的开户银行对收方支付。收方的开户银行再提交银行汇票给付方银行并由付方银行偿付。在美国,该术语通常指由银行自身或者从其他银行兑付的汇票或者支票。在银行本票中,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受票人。在银行柜员支票中,一家银行是出票人,另一家银行是受票人。银行汇票可能由银行按其自己的目的签发或者由客户购买并发送给收款人以清偿债。 批处理(batch):一组支付指令和(或)证券转让指令以一个集合在处理点以不连续的时间间隔发送或处理。 受益所有权/权益(beneficial ownership/interest):接收证券或其他金融票据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权益的权利(如收入、选举、转帐权)。受益所有权通常区别于证券或金融票据的法定所有权。参见法定所有权。 双边轧差结算系统(bilateral net settlement system):它是一种结算系统,其参与者的双边轧差结算余额是在每对参与者之间进行结算的。参见净贷记和借记余额。 双边轧差(bilateral netting):双方之间对其双边债务进行轧差的协议。协议包含的债务可能产生于金融合同或转帐交易或者同时产生于两者。参见轧差,多边轧差,净额结算。

支付清算体系

一,支付清算体系的简介 支付清算体系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或说公共服务。我国由央行主管此事,目前大体维持“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通俗地讲,银行与商户、消费者之间为结算关系,而银行之间构成清算关系,两个层次交易完成后,支付环节才算终了。清算,其实就是因跨行交易而产生的银行间债务债权进行定期净轧(比如每日),以结清因跨行交易产生的债务债权。清算更为底层,是一个平台,由央行主导建设,一般个人用户不会直接接触清算系统。结算则是前端,由银行、非金支付公司等向客户提供服务,也就是所谓的支付业务。银行自身接入清算系统,非金融支付公司则以自已开户的备付金托管行代理,接入清算系统。 图1“结算-清算”二级体系 从上面的二级体系可以看出,跨行的清算必须经过央行的清算系统进行处理,而银行内部的结算,则是由各个商业银行自己经营办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对清算的义务和责任: 1,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对结算的支持:

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办理国内外结算。 因此,清算不等于结算。从基础概念看,央行主导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而商业银行则可以经营国内外结算业务,即是“结算-清算”二级制的支付体系。 那么,为什么央行需要维持目前的“结算-清算”二级体系呢?笔者认为本质是监控资金在全社会的流动,避免系统性风险,提高支付的效率,树立公众对支付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利于有效地实施货币政策等。由于清算系统是平台系统,不是前端服务,因此对用户体验没有刻意要求,但对系统稳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极高,央行将其视为金融的基础设施,或称公共服务,依然未允许市场化的商业介入。结算环节则是市场主体分散的交易,对用户体验要求较高,因此在不产生系统性风险(要一定程度上容忍非系统性风险,比如创新业务试点中发现安全漏洞之类的)的前提下,当局鼓励创新,增加用户支付效率,改进体验。因此,我们认为,央行希望实现的意图为维持现有格局,清算环节仍然视为基础设施,不希望市场介入;支付结算环节则放开竞争,鼓励创新。 目前在运行的清算系统均由央行主管,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超级网银)、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CUPS)、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系统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等。这些系统大多由央行主办,可视为非盈利的基础设施,仅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由特许企业(银联)运营(但银联仍由央行主管)。 二,清算的运作过程 本节笔者以银联为例子,结合目前的刷卡消费涉及的发卡行,收单行,衔接机构,用户和商户等主体,全面阐述清算的过程。 1,清算账户的开通 清算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参与清算的主体需要开通清算账户,用于管理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沉淀,管理资金的头寸。 首先接入相关清算系统的主体需要在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银行一般需要在央行开通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主要用于清算),银联则只需要在央行开通备付金账户即可,无需准备金账户。 而商户对接银联的清算则有两种接入模式: ? 直联商户:即直接通过银联的POS接入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会经过银联网络,且其清算过程是由银联的收单清算系统进行处理,直联商户的结算账户(不在央行清算系统开清算账户,只是在商业银行开结算账户而已)一般不是开在央行的清算系统,而是开在一般商业银行中,银联通过对应的小额系统对其结算账户进行贷记处理。 ? 间联商户:是由收单行自己布置POS对接的商户,商户的交易过程一般对银联来说是透明的,其清算过程,或者说应该是结算过程是由对应的收单行跟各个商户自己进行的,银联不参与其中的结算。

中国银行分为三类

中国银行分为三类 第一类:央行中国人民银行 职能:肩负“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 即: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类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职能:国家开发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国家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1997年以前,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从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推荐的项目中挑选贷款项目。1998年以后,国家开发银行逐步面向市场,建立了贷款项目的市场开发机制,同时,对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推荐项目,进行严格评审,自主决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职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属于政策性银行,其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赢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为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职能: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第三类:商业银行首先讲解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就其本身性质而言的功能,强调商业银行发挥作用的内政性能。大体有以下四方面的职能。 第一、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货币借贷双方的“中介人”,通过负债业务(集中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和资产业务(将集中的闲散资金投放到需要资金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实现资本的融通,对经济结构和运行过程进行调节。这是商业银行的最基本职能,最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第二、支付中介职能。商业银行作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货币保管、出纳和支付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模版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支付系统各相关业务、技术、运行操作管理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及时预防、发现、报告、处理各类影响支付系统正常运行事故的发生,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及某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银行支付系统的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以及各支行。 第五条支付系统管理由总行资金清算部负责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科技信息部负责总行支付系统及软件维护、硬件维护以及技术维护。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某银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由资金清算部、科技开发部共同负责,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密押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岗位: 资金清算部作为支付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和科技科的业务、技术指导, 总体负责支付系统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及石家庄中心支行相关制度,制定我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的初步审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 (三)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的系统设置,以及相关维护。负责商业银行前台客户端正常业务处理。前置机(MBFE)登录和退出。 (四)负责对所辖支行的系统参与者进行业务指导,受理各参与者的清算举报、纠纷以及业务咨询。 (五)发生影响我行支付系统业务正常处理的异常情况和重大故障时,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石家庄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故障原因、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向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作为网上支付业务的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就电子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和电脑、手机 和有线电视等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电子支付指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

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根据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 2.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 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3.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 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4.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 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5.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 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6.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 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7.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 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内容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的合作协议、收费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方面的信息。 8.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 9.当日:指日历日北京时间0:00-24:00。 10.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提交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 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2.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或其合作卖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

电子货币和中国的清算体系

电子货币和中国的清算体系 学货币体系一定要了解清算基础知识。小牛虽然是一知半解,不过可以谈点自己知道的基础知识,算是给初学者入门。有愿意深入了解国内清算体系的,可以按顺序阅读文尾的链接。 (注:支付、清算、结算、电子货币这些术语在不同的环境下有不同的含义,请各位不要拘泥于定义本身。) 要谈清算,我们得先按照小牛的方式展开来介绍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从存储方式来分主要有两大种: 1.存储在主系统服务器(近似于星型结构) 客户端需要通过某种方式(如用户名密码)登录主系统,来支配自己存在主系统上的子帐户。在脱离主系统时,此种电子货币无法使用。央行支付清算系统CNAPS、银行卡系统、支付宝都属于这种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算电子货币,只是电子帐务罢了。 2.存储在用户端(近似于总线结构) 由于这种电子货币存储在用户端,其分立子系统、电子货币(及其载体)必须严格加密,以使用户不能随意修改电子货币金额。此种电子货币可以脱离主系统使用。多数IC卡(如交通卡等电子储值卡)属于这种方式,比如你在公交车上刷卡,公交车的刷卡机直接从你的卡中把钱扣掉,公交车回到总公司再和主系统接驳上缴电子货币(甚至可以向主系统上报每个IC卡的最近交易记录和余额信息)。另一种不同的例子是基于internet的数字电子货币(不是指网上银行),只是好像还远没有达到普及。 中国的电子货币按级别高低分为三种:

1. 在央行支付清算系统CNAPS(包括清算系统SAPS和会计核算系统ABS)中的电子基础货币:只在“央行”和在该系统上开立帐户的“直接参与者”(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使用。电子基础货币属于“基础货币”范畴,实际就是准备金。见 2.1篇结构图。 2. 参与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银行成员自己的银行卡+网银系统中的电子银行货币:只在“银行”和在该系统开立帐户的“用户”之间使用,一旦跨行就需要通过其它系统转换成其它银行的电子银行货币。比如你的银行卡(网上银行)中的钱就是电子银行货币。电子银行货币属于“衍生货币”(即存款)范畴。 3. 非银行机构自己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中的非银行电子货币:只在发行机构和该系统的交易用户之间使用。比如支付宝中的储值、腾讯的Q币、超市的储值卡等。非银行电子货币属于“代货币”范畴。第三方支付系统现在多为独立系统或接驳在银行网银系统上,以后有可能直接接入央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小名叫超级网银,其实超级网银只是它的一部分功能)。 一种电子货币只能在其系统中使用。一旦要跨越系统,就需要“转换”成另一个系统的电子货币,这种“转换”往往需要更高级别的电子货币(作为转换的媒介)和中介电子系统的参与。两个不同系统通过中介系统进行资金转移并结清的过程就是小牛理解的电子货币时代的“清算”。 狭义的清算是针对银行(或平级机构)间的,广义的清算还包括非银行电子货币的清算(如支付宝的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储值清算)。两者的原理相近,可以触类旁通。本文介绍的是狭义的清算。 我们从一个简单的例子开始。中国银行有自己独立的电子银行系统,招商银行也有自己独立的电子银行系统。两个系统都只认自己的电子银行货币。A公司在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控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运营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支付清算业务各类风险,保障支付清算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清算部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并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对2005年度制定的《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清算收付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银行业的一种自律行为,其核心是建立、健全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三条建立我行支付清算业务内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工作秩序,对全辖各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确保我行支付清算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内部控制是银行业务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表现形式为:建立、规范各种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施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第五条本部门内部控制是以支付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为基

础,力争使内部控制覆盖整个业务过程、渗透每个操作环节,并由全体业务人员参加。

第六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五大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分行运营部是主管全辖支付清算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支付清算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辖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内部控制重视对人员的管理。为使全体员工能充分了解内部控制的意义且自觉履行职责,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省分行运营部应制定各项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并明确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各级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及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及省行相关支付清算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应充分判断、识别和评估支付清算业务的各类风险。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系统之前,应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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