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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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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将原营业税的视同销售概念进行了扩充,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并提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据此,各地在营改增政策口径中普遍表示:无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四川:

1、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入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无偿借款给企业使用,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入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然而最近北京国税在营改增答复中回应: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这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我们来看看36号文:

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营改增后建筑业的自建行为不再视同销售而是增值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后建筑业自建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2016-03-21 11:10:33来源:每日税讯作者:段晖 营改增以后,公司的自建行为是否继续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读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外乎四种: 一是代销行为;二是跨县(市)的内部移送;三是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四是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很显然,A公司在自建环节不存在第一、二和四种情形,而第三种情形会不会发生呢?当房地产和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销售不动产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A公司自建行为将不会视同销售。 既然自建行为不视同销售,其自建环节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随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向全国铺开,条例第十条(五)项之规定已经过时。而第(一)项至第(四)项之规定均不适用A公司,因为其自建写字楼将用于销售,而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因此,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建筑业自建行为或不再视同销售征税,其自建环节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应税行为视同销售实务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总结四 1、无偿借贷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

增值税业务处理会计分录集锦

增值税业务处理会计分录集锦 一、国内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按计划成本计价)、"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商品采购"、"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按照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要记入购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中。 二、购入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只取得普通发票的,应按发票所列全部价款入账,不得将增值税额分离出来进行抵扣处理。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由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对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增值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按固定资产的买价和支付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运输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八种行为,第一、二、五、六和七项,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第四、八项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只按成本结转;对于第三项,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 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 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x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异同 一、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 1、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是用于交际应酬;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是用于股息分配;五是用于对外捐赠;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别 1、两税视同销售涉及对象的表述、范围和口径不一致 从上述两税对视同销售所涉及对象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货物”,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对象强调的是“资产”,两税对视同销售对象的表述不一致。但我办认为,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使用“货物”一词更强调视同销售对象的流动性,主要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但实际上,从增值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包括了固定资产,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使用“资产”一词,强调的是因所有权发生变化而可能对企业产生损益影响的所用财产和物资,不仅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商品和各种原辅材料、半成品及低值易耗品等,而且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可见,所得税使用的“资产”概念其范围更为宽广。 另外,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和第五条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视同销售仅涉及货物的转移和混合销售。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不仅涉及货物的转移(主要指所有权权属发生转移的非内部处置资产),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8项视同销售中,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确认收入: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对外捐赠等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销售、股息分配、职工获励或福利,会计上确认收入。 1、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销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利润分配: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职工获励或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

增值税有关会计科目设置及常用账务处理——《增值税会计处 理规定》解读 关于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曾经发布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 993]8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文件。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有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业务的发展变化,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施行,财会[2012]13号及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 16]36号)等制定,因此适用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新规定中既明确了增值税会计核算应该使用的会计科目与专栏,也进一步说明了这些会计科目在特定业务中如何使用。本文主要介绍科目与专栏的设置与核算记录的内容,以及一些常见业务但是稍复杂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 一、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二、进项税账务处理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三、收入确认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致时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四、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五、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一、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税费核算的一级科目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的有关科目设置在该科目下,是二级科目,共有10个。这10个二级科目有“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等专栏,各科目与专栏,及其核算或记录的具体内容见下表。 10个二级科目与专栏,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设置10个二级科目中的3个二级科目,即“应交增值税”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不需要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及专栏。 科目设置与核算内容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

税法上的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会计上分别如何处理? 答: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情况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8)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划横线的3种情况不需要确认收入) 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作购进商品处理,发出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汇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门发票,同时做会计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销售代销货物的账务处理: ①视同买断方式受托方的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代销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正常销售有所区别的货物销售行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2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以上10种视同销售行为,从纳税的角度应作为销售货物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交纳所得税。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并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实务上对该业务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一)第(1)到(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定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1]甲公司将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产品的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 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2010-04-26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011-6-8 16:22:0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增值税科目的设置 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应设置九项专栏,即: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终时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仍借记“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已交税金);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则借记“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如果是辅导期的企业还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无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的三级明细科目。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科目的核算 1.“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计入货物的购进成本中。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1232320.html,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作者:张美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销售,但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为一般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5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 通常将以下两种业务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抵债;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中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 解税宝2017-12-11 11:20 【八项视同销售内容】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结合案例讲解,前两项视同销售行为:【例题·计算问答题】受托方B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A公司代销货物。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B公司加价10元,以每件110元对外出售,已经收到A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的代销业务每件应纳增值税是多少?【答案及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7%=18.7(元)进项税额17元应纳增值税=18.7-17=1.7(元)。(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 中的受托方【注意】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注意】

作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销清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解释】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解释】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解释】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解释】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行为【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例题·判断题】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总公司将一批货物移送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分公司对外销售,该笔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答案】√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注意】考题出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着眼点要放在价格上面。一般将自制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价格都会低,甚至是成本价销售。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比较分析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存在差异,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则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出售行为。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本文将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差别一同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标签: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0 引言 视同销售是分为会计和税收上的两条线,在进行会计统计时,其销售成果会作为销售业绩来看,而在进行税收时,则不并不作为销售业绩来看。本文将对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了全面的比较分析。 一般来说,视同销售可以分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二者其实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属于会计处理的范畴,但是在税收意义上的差别较大,以下是对一些二者异同点的一些分析和探讨。 1 增值税视同销售 对于外来的货物,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扣押以进项的税额,不视为销售行为。然后在将货物的外购情况详细记录,再按照成本了结。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不是外购的货物,而是委托生产或者是委托加工的,这个情况下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所我我们企业应该详细记录货物的成本和公允值,按照增值额数计算,再按照成本了结。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无论是将对于外来的货物,不视为销售行为,还是而是委托生产或者是委托加工的,这个情况下的行为就是销售行为。其实质都与增值税有关,都在会计意义上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不同理解

按:本文收录于《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例评析》一书(沈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该书收录的都是发生在杭州的真实案例,本文所涉案例的处理,难免存在争议,欢迎批评指正。 基本案情 (一)案件过程简介 2009年4月22日至2009年6月30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工作安排,对某电器有限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稽查,于2009年9月11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9月15日,该公司收到上述税务文书;10月14日,该公司因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第4和第5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0月29日,该稽查局提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答辩书》; 12月7日,该公司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12月9日,市国税局作出《税务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主要违法事实 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如下: (1、2、3略) 4.在2007年1月-2008年12月期间,你单位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赠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5823132.00元(含税)。其中:2007年850647.00元,20 08年497248 5.00元,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5.在2009年1-3月期间,该公司向顾客(出售商品时)赠送家电类商品,按赠送当期的赠品销售价格计算共计28214 6.00元(含税),未作视同销售,未申报交纳增值税。 相应处理决定 稽查局作出的相应处理决定如下: 1.第4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应补增值税846096.10元。 2.第5点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应补增值税40995.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相应滞纳金。 争议焦点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为什么不是销售而要视同销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呢?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案例一: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 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却没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是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例如将购进的液化气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将购买的数码相框、优的卡等物品赠送给客户等等。我们要分析的这个案例就是a公司将购进的配件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情况: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全国各地的很多汽车维修站均在使用、销售该公司配件。2009年2月,a公司将购进的1批配件作为实物奖励无偿赠送给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地的各个维修站,配件的含税金额为1?564?800.00元。该公司对该项业务做出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维修服务费1?337?435.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27?364.12(1?337?435.88*0.17) 贷:应付账款/备品1?564?800.00 对该案例的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八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该公司将购入的配件无偿赠送给各维修站显然在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该公司在抵扣了购进配件的进项税后并没有进行销项税的计提,少缴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各维修站再将配件对外销售时,因为抵扣链条的中断而没有可抵扣的凭证势必会造成税负加重。我们再延伸一下看一个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该项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 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该公司同样没有作出正确的处理。经过以上分析,该公司在将购入的配件赠送给维修站时,在抵扣了货物的进项税的情况下,并没有作出正确的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存在着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该公司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购进配件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整理版]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以下八种: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五)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视同销售的货物如属免税货 物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2010-04-26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按成本转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处理,需要按照正常的收入确认,同时还要结转成本。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货物兑换原材料等的会计处理:企业用产品:)原材料等,依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产品,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借: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会计处理: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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