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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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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1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6、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9、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选择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

3、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4、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5、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人。(╳)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经过劳动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体财产,同时也包括某些有体和无体的自然财产。(╳)

7、物权的义务主体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

8、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9、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10、所有权的自物权、主物权、完全的物权。(╳)

1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

12、物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与债权相比,物权在同一物上具有优先权。√

14、物权的保护方法限于物权的方法。╳

15、从物权客体划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1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由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8、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1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国家无偿收回。╳

21、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律不得提前收回。╳

22、同一物的所有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人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3、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

24、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其占有物为非法占有,第三人则没有返还该物的义务。╳

25、所有制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而所有权是为所有制服务的,因此,只要社会存在着所有制,就必然存在着所有权。√

26、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和所有权相分离。╳

27、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为谁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谁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谁有了财产,谁就是权利主体。╳

28、善意占有就是合法占有。╳

29、李某建房挖地基时挖出三件古代陶器,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很高的价值,这三件陶器应归李某所有。╳

30、所有权关系反映的是一种人与物的支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

3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合同或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一律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32、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33、杨某在出国前将一颗宝石交给其好友——雕刻家朱某保管,但朱某将这颗宝石雕刻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工艺品,杨某和朱某为这一工艺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法院判决该工艺品归朱某所有,但朱某应向

杨某补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3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35、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36、特定物的所有权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37、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8、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不作为的义务。╳

39、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与相对权。

40、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41、财产所有权限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42、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4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使用权。╳

44、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45、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

46、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依约定享有所有权。√

47、公司解散时一般会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分割。√

48、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的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49、如果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等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则应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份额多的共有人不得损害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

50、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按份共有财产。╳

5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归生产、生活等有特殊需要的人所有,对其他共有人可以折价补偿。√

52、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53、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三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54、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55、相邻关系最早是在工业生产中发生的。╳

56、相邻一方必须经过邻人使用的土地通行的,他方应当允许。

57、相邻人都有权利用自然水流,不能对其擅自堵塞或排放。√

58、相邻关系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59、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有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60、一方擅自堵塞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单项选择

1、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C )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

2、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B )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庙宇的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C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D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

3、甲企业将其房屋一幢转让给乙企业,由此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实现方式为(C)

A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B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C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作变更记载D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使用证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应有( A )

A企业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国家

5、下列有关典权的判断正确的是( D )

A典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B典权可以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没有期限的限制

C典权人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D典权的成立不以支付典价为必要

6、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

A地役权具有可分性B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C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使得而设定的

D地役权不具有从属性

7、为避免绕远,与邻人协商通过其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该项权利属于( B )

A相邻权B地役权C地上权D地使用权

8、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

B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C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D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二种

1、某甲将手表供给某乙使用,某乙以市价卖给某丙,丙不知道该手表非乙所有,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丙返还原物,某丙( B )

A有返还义务B将原价款从某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B没有返还义务

C将原价款从某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D将手表交还某乙

2、占有是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下述占有属于非法占有的是( C )

A甲租乙的房子居住B甲占有并使用自己的电脑C甲将拾得的一部手机据为已有

D甲为乙修理手表,在乙不支付修理费时,将手表予以留置

3、王某在某餐厅吃饭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手机后送给女友林某作为生日礼物。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B )

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

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B )

A果树所结的果实B股东分取的红利C销售所得的利润D动物产下的幼仔

5、下述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的是( D )

A粮食被吃掉B汽油被燃烧C所有人将违章建筑拆除D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

6、附合是原始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合行为的是( C )

A将他人的木材做成家具B养的鱼游进他人的鱼塘C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中辅上地板

D将他人的酒倒进自家盛酒的酒坛

7、王某在公园捡回一只小狗,便抱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后来小狗被其原主人李某发现并要求抱回,则王某( D )

A可以拒绝交还该小狗B只能要求李某偿还其因饲养小狗所花的费用

C只能要求李某偿还其为狗注射疫苗的费用D可以要求李某偿还养护小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8、下列属于法宝孳息的为( D )

A企业中工人的奖金B动物的幼畜C企业中工人的牛黄D出租房屋的租金

9、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D )

A租金B没收C利息D贷款

10、下列属于所有权的有限取得方式的为( C )

A通过购买取得财产B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财产C通过添附取得财产D通过继承取得财产11、收益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收益权( D )

A只能由所有人行使B只能由非所有人行使C只能由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共同行使

D既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行使

12、在实践中,下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B )

A在商店购买的电视机B在银行存款得的利息C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屋

D接受奖励获得的汽车

1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B )

A山岭、森林、水面B矿藏C历史文物D古生物化石

1、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C )A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B只能转让给乙C乙有优先购买权D可以任意转让,乙无优先购买权

2、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

A甲可基于相邻权请求乙停工B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C甲的请求不应支持

D甲乙的约定具有债权的效力

3、在不动产所有人出卖其不动产时,下列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为(B )

A承租人B抵押权人C典权人D共有人

4、甲和乙为同村邻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的宅基地,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C )

A相邻权B房屋所有权C宅基地使用权D宅基地所有权

5、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 B )

A购买权B撤销权C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D解约权

6、甲、乙共购了一间街面房,经营饮食。甲欲转移其份额,丙知道此事后支付甲5千元,欲购买。甲父知道此事后,也欲购买。乙也欲以5千元购买。依法甲的份额应转让给( B )

A丙B乙C甲父D丙或乙或甲

7、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B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

8、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转让,乙和第三人丁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 A )

A卖给乙B卖给丁C卖给乙或丁D卖给乙、丁每人一半份额

9、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推土机并出租给丙建筑工程队,后来丙经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同意又转租给丁公司,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想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公司,丙建设工程队和丁公司均表示愿意购买,对此( A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丁优先购买D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10、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由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房屋因地基不牢倒塌,对邻房造成一定损害。对此( B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11、下列各项财产中不属于共同共有的是(D )

A夫妻共同财产B家庭共同财产C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D三人集资买的一台电脑

1、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人乙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2、依照我国《担保法》,在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A )

A质押人B质权人C质押人或质权人D质押人和质权人

3、依据我国《担保法》,下列可以抵押的财产是( D )

A自留山B所有权不明的财产C土地所有权D“罗马”牌表

4、孙某在某洗衣店干洗了一套名贵西服,后来孙某拒付洗衣费,则洗衣店可以( B )

A将该西服据为已有B行使留置权C行使质押权D行使抵押权

5、用下列财产作抵押时,依《担保法》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登记也发生抵押效力的是( B )A汽车B布匹C企业的机器D林木

6、赵某将自己的一辆“夏利”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来因交通事故该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D )

A归于无效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服务

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之债务

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将价值19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嫌办理登记手续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另外,甲以自己的一台价值万多元的电脑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因为不会用电脑便决定仍将其放在甲处。一年以后,甲因做生产亏本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该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A )

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C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8、下列各项中,( B )不属于法宝孳息。

A租金B牛奶C利息D股息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D )

A金银B货币C票据D行为

10、以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以分为( C )

A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B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自物权与他物权11、在下列选项中,( C )表述是错误的。

A物权具有排他性B物权的排他性不排除一物之上有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

C物权的排他性不排除一物之上有互不影响的数个他物权同时存在

D物权的排他性不允许一物之上有所有权和他物权同时存在

12、下列有关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地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动产和不动产的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B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宝要件不同

C动产和不动产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D动产和不动产在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13、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这种交付方式称为( D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

1、下列各项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有(ABCDE )

A典权B地役权C国有土地使用权D采矿权E农村承包经营权

2、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BE )

A地上权B地役权C留置权D典权E承包经营权

3、下列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BCD )

A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可以是集体所有的土地B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可以是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C农地承包经营梳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D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D农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和发包人通过合同来设定的

E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麦地里吃麦苗,而将其牵回家中进行喂养。乙发现自家的牛在甲家而要求牵回,甲允,但提出了一些要求。甲的下列请求哪些不予支持:(BD )

A请求支付麦苗损失费B请求支付给牛报酬C请求支付饲养费D请求支付误工损失费

2、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有(ABE )

A无主财产B动产的善意取得C赠与D继承E添附

3、根据承包合同,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转让给承包人,则他们的权利发生如下变化(CD )

A所有人丧失了财产所有权B承包人取得了财产所有权C所有人丧失了财产占有权

D承包人取得了财产经营权E所有人没有丧失财产占有权

4、下列取得财产的方法属于原始取得的有(ABDE )

A果树的所有权人取得其所结果实的所有权B存款人取得的利息C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D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所有权E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5、下列为原始取得的财产是(BCD )

A继承的财产B银行利息C树上的果实D开采的矿石E接受的赠与

6、下列处置情形属于法律上处分的有(BE )

A将消费品消耗掉B将所有物抛弃C将房屋出租给他人D在生产中将原材料消耗掉

E出售物品

1、根据我国《担保法》,留置权仅适用于:(ABC )

A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加工承揽合同D基本建设承包合同E买卖合同

2、抵押权的性质为(ACE )

A支配权B请求权C绝对权D相对权E从权利

3、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CD )

A质押权B地上权C留置权D抵押权

4、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担保物权范围的是(AD )

A地役权B典权C留置权D永佃权

1、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各种规范模式。

一、物权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的变动为其内容,故称为物权合意。这种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二、意思主义:

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加以认识的,不承认有物权行为。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也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人的转移从买卖合同为根据,即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学说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这种主义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依此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物权法是强行性规范,债权法是任意性规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公示性,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关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容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或者变更其内容,此与债权法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关于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原则上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恰好相反。

二、物权法的固有性与债权法的普遍性不同,各国物权法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而往往互不相同,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尤其是其中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因国家民族和历史传统的不同而具有特殊性。

三、物权法的公共性与债权的私人性不同,由于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的静的安全尤其是土地等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承认并保障所有权的不可能侵犯性的前提下,以公法上的国家征收和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限制其自由性。这使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特色,而与债权法原则上仅关系权方当事人利益的所谓私人性特色,恰对对照。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其任务;债权法是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为其任务。惟有物权法巩固财产的归属秩序,才能使基于依赖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也惟有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秩序,使财产流转畅通无阻,才能使财产的归属得以实现,并发挥其功能。可见,物权法与与权法,实为相辅相成,均不可或缺、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基干。

3、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答: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民法创立物权行为概念,尔后又进一步肯定物权行为独立性后的必然逻辑结论。所谓物权行为的有因或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解决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即为无因,反之为有因。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与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是各自独立的两个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例如,买卖在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有瑕疵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而无交效或者被撤销。物权行为的效力却并不受影响,买受人对于接受的标的物仍保有所有权,丧失所有权的出卖人只能依不当得到的规定,请求返还。此即物权行为无因性。

4、阐述抵押权的效力。

(一)从物和从权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而同属于一人的物。

从权利,指助主权利的效力的权利。

(二)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包括果实和动物的出产物。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其他因一定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为收益的一种。

(三)因抵押物灭失而受的赔偿金

因抵押物灭失而受的赔偿金,是抵押物的代替物。

我国现行法对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定有明文。《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第51条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无过错,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另依《担保法》,抵押权人的效力还及于抵押物的以下代替物:其一,抵押人因抵押财产被公用征收而受的补偿金;其二,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所受的保险金;其三,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

案例分析

1、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售价50万;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买卖合同,售价60万;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乙、丙之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乙、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请求赔偿。

2、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意损坏承运木材。

问: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答:甲、乙都可以提出权利请求:

甲和丙之间是属于违约责任,属物债权性质。

乙和丙之间是属于侵权责任,属于物权性质。

5、甲有手机一部,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问:(1)甲可否取回?为什么?

(2)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手机?为什么?

答:(1)甲可取回手机,因为丙是非善意取得的手机,而非善意取得的赃物、遗失物、误取物等占有脱离物的应无偿回复。

(2)甲不能从戌处取回手机,因为丙是从乙处买来的,是善意取得,而戌捡到这赃物、遗失物的。

6、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70万元,并于当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行为无效。问:乙、丙之请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甲对乙、丙的行为是债权意思主义,乙、丙已经不能取回房屋,但可向法院提出申诉甲的违约行为,追讨其违约行为的法律赔偿。而甲对丁的行为是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是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所以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7、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日,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于当日办理了登记手续;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中,丁不付修理费,故戊扣押下来,2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

答:按照《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特定的财物须经主管部门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筹为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可对抗第三人,丁在丙办理登记之后,抵押无效。丙可以协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协商不成,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拍卖抵押物。乙丁的债权只能按普通债权向甲追诉,或者在甲、丙或法院取回音响前,要求先于支付维修费(或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8、甲有楼房一幢估价2000万元,以此为抵押物向乙、丙银行借款各1000万元。8月1日上午8:00 甲、乙共同在市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上午4:00甲、丙共同在市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不能还款付息,拍卖房屋得1500万元。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答: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地上建筑物有产权证的,在办理房屋抵押时,房屋所占有地也随房屋抵押了,而房屋占用的土地是不能单独抵押的。

本案中,甲与丙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行为合法受法律保护,而甲、乙是到土地局办理抵押手续,因为房屋占用的土地是不能单独抵押的,所以,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8、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录音机委托乙保管,乙应允。3天后,乙拿至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录音机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之事实。

问:(1)丙能否取得录音机?

(2)在上例中,设乙、丙在旧货市场上商谈好价格为800元,丙当即付给乙800元钱。但乙表示第三天将录音机送到丙家中,丙应允。不料第二天甲即发现乙的行径,当场予以收回。此时,甲、丙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1)丙能取得录音机,因为乙虽无转移录音机所有权的权利,但丙是善意他予以受让,是善意取得,故有权取得录音机。

(2)丙不能取得录音机。因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支付之日生效,丙未取得录音机,条件未成就,交易未成功时,甲已发现乙的行径,故乙丙的交易(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9、甲欠乙债1000万元中,以楼房一幢为乙设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甲欲以1200万元卖与丙,并告知乙。乙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

问:(1)甲能否出卖?为什么?

(2)设上例中甲欲以200万元卖与丙,并告知乙。乙称:“你以200万元卖掉可以,但200万元应提存;并且你应再提供价值800万元的抵押。”甲不听,执意要以200万元卖与丙,且不补充担保。问:乙的说法有无依据?甲的做法是否合法?

(3)设案例中甲以1200万元卖与丙时未告知乙。后乙得知后,向法院主张甲、丙转让行为无效。丙向乙提出:“你不要再请求人民法院主张确认甲、丙之行为无效。问:法院应否支持乙之请求?

答:(1)甲不能出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规定:在抵押存续期间非经债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

(2)乙的说法有依据《担保法》第51款规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执意以200万卖给丙,且不补充担保,做法是不合法的。

(3)法院应支持乙之请求,《担保法》第49条第1项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乙办理登记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

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定义、符号、缩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导读】华图河北省公务员考试网同步河北华图发布:公务员行测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法律知识点,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河北华图微信公众号(bdhuatu),答疑微信号dbhuatu52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是没有防务权和外交权。 1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18.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9.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物权法摘录(跟业主有关)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解释1】当事人只要取得了专有所有权(购买了商品房),便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丧失了专有所有权(出售了商品房),便丧失了共有权及成员权。 【解释2】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三者作为一个整体一并发生转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业主(2011年新增) (1)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3)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4.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2012年新增)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5.部分共有与全体共有 (1)两层之间的楼板,属于这两层的业主共有。 (2)单元内的电梯,属于单元内的业主共有。 (3)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6.业主大会的决议 (1)一般决议:1/2+1/2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特别决议:2/3+2/3 ①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议方式】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解释】“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一一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 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一一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 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xx/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x V V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 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房屋外墙使用权的归属

房屋外墙使用权的归属 对于楼宇外墙面的使用权,有的购房合同约定是归属于所有权人,有的约定归属于物业公司等,在实际使用中往往由于悬挂广告、乱搭乱建等时常发生纠纷,而合同中对楼宇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也成了纠纷发生时争议的焦点。 探讨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楼宇外墙面的所有权性质。 根据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区分所有权人(购房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用部位以及附属物部分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而复杂,理论上将专有部分的范围划至房屋单元界壁最后粉刷表层,一方面使得购房人可以对自己房屋单元内壁进行自由使用,另一方面,因为墙壁内预先设有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管线,如果使至界壁的中心部分皆属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因而可以对其任意使用或变更,这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因此在对界壁的维护、管理时将专有部分划至单元界壁的最后粉刷表层,即将墙体归入共有部分;而在外部关系上,比如买卖、保险、纳税等计算房屋面积时则计算至界壁中心的面积。 上述理论也成为界定外墙权属的依据,虽然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面积,另一半则计入公摊面积,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外墙一半专有一半共有,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用部位也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 因此,外墙、外墙面均属于共有部分而由本幢楼所有购房人即相关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区分所有之共有权,这种区分所有之共有权的权利行使方式有其特殊性。 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我们知道,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实际上根据《商品房销售公摊规则》本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题材料 1.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买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甲B乙 C丙D甲乙共有 2.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3.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4.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5.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谁?()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6. 1995年韩玉擎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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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1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6、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9、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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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 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 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 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我国物权的类型。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错误的,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有权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的法定期限为( )。 A.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l5日内 B提出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C.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 D.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 【答案】C 【解析】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变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阻断登记公信力的作用。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l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3.甲居住的房屋,乙认为并非甲所有,而对其主张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法院( )。 A.返还原物 B.排除妨碍 C.恢复原状 D.确认物权【答案】D 【解析】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注意每一种物权请求权对应的情形。 4.在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最核心的内容是( ) A.占有权8.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 【解析】所有权的权能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这些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能。 5.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段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该段时间为(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I).1年【答案】C 【解析】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陔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共花费6 万元.对于乙的房屋装修费用.若后来甲乙协商达不成一致,应如何处理( )。 A.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答案】D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物权法知识学习内容2014.2.18

物权法学习 一、物权的概念 1、定义: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效力:(1)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3)物权具有妨害排除力: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3、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物权变动遵循的原则: A、公示原则: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示的方法:对动产而言公示方式是占有;对不动产而言公示方式是登记。 B、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定义:权利人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标的物永久全面与整体的支配性物权。包括:占用、使用、收益、处分。 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叫做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让予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财产的相应物权,原财产物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3、先占: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若法律规定某些动产专属于国家,即使未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无主物,不能通过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动植物等。 4、拾得遗失物,捡到所有人遗忘于某处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三、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从事耕作、种植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而基于承包合同对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对国家所有的非农业用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3、地役权: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A. 所有权 B. 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 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 ( ) 。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 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 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万元, 6月 1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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