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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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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的渊源

【内容摘要】国际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国际法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律渊源现在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比如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分,联合国在国际法中的作用,以及众多国际法律的效力问题。本文将围绕上述内容对国际法律渊源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整理和研究。

【关键词】国际法、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律效力、国际组织。

【Abstract】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ternational custom,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now exist many problems and disputes, such as to distinguish international custom and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ffect of many international legal problems.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lated to the collation and Research on the above content.

【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The sources of law;International treaties;International custom;Legal effect;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而言的,是指调整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历史来源、产生原因、理论原则、表现形式等1,分为历史意义和严格法律意义两种渊源。现在多指法律的外在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是一个复杂,庞大,相互关联的体系。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渊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国际法学说,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渊源有很大的不同。

国内法是由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只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效力,而国际法的效力范围及于整个国际社会,两种法律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法律渊源方面,国内法来源于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以及司法机关的判例等。而国际法来源于国家这种法律主体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协议,例如各种国际公约,还有国际司法机关的判例等。

1邱昭继:《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即本文所讲的“国际法”。而国际私法是指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主要由冲突规范构成。在法律渊源方面,国际私法虽然包含一些国际条约和惯例,但是大多数国际私法来源于国内立法,比如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以国际私法严格来讲属于国内法,与以国家作为法律主体,调整国家之间重大关系问题的国际公法也有着较大的不同。

国际法的历史渊源即国际法最早产生的地方,内涵比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更广,而且出现的时间更早。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还有古希腊城邦时期和罗马帝国时期,国家之间的交往就非常频繁,产生了很多结盟和贸易方面的规则,成为最早的国际法性质的规范,主要以国际惯例的不成文法形式出现,但并不属于近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

直到十七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开始摆脱了皇权和神权的统治,成为主权独立的国家,还有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着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才开始了大规模的国际法的民间编纂和官方编纂。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联合国的成立以后,国际法开始更快地发展,国际法律的规范更加严格,以前不是经严格程序出现的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有的被取消,有的被写入国际条约或成为国际习惯。

二国际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现代国际法最为重要的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在合意的基础上,为彼此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2。条约有多种分类,以缔约国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以条约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一般双边条约多为契约性条约,多边条约多为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只规定了两国应当履行的确定事务,不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政府关于边民过界放牧的协定》只规定了中尼两国边民在边境放牧的相关事项3。造法性条约不仅规定了各缔约国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还确立了国际法原则和制度,与契约性条约相比有更加普遍和抽象的法律约束力,覆盖面更广,比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条约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条约是指以“条约”命名的最正式的一种国际协议,通常用于规定国家之间最为重大的政治法律现象。而广义的条约则有很多种,比如公约、协定、专约、换文、宣言、联合公报等,其中换文、专约、联合公报多为双边条约。这些广义上的条约的命名并无严格规定,不同名称并不意味着条约的法律性质有太大差异,其效力的大小也并不由名称严格区分,条约名称由缔约国自己协定。

国际习惯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最主要的不成文法渊源,也是最古老的的国际法渊源,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主要就是由国际习惯构成。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中被表述为:“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表明了国际习惯的确立有两个必备条件,首先必须是“通例”即物质因素,作为国际习惯的行为规则应该是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反复与前后一致的实践,所以说国际习惯有古老的特点。其次行为规则必须是“经国际接受”即心理因素,各国在主观上有法律确信,国际认同作为国家间长期实践的习惯规则,不认同就不能作为国

2王秀梅:《国际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页。

3条约详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0150352.html,/ce/cenp/chn/zngxs/zywj/t1059643.htm

际习惯。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有着明显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后者是不成文法,证明国际习惯的材料只能在国内法规和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文件还有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表明国家的意志的文件里去找。但两者之间也有联系,一方面一些长期在国际上施行和受国家认可的国际习惯,很有可能在国际会议中编纂为正式国际条约。另一方面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国际条约会得到非缔约国家的认可,从而被其他国家遵守,长期以后成为国际习惯。

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还有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来自各法律体系的各国承认的普遍原则,虽然各国在经济、文化、政治、制度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相似之处,各国国内的法律原则有相同的部分,在调整国际间关系活动中也会产生共通的交往原则。比如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基本原则,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这些一般法律原则的最大特点是各国公认和具有普遍意义,其存在意义在于填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足,效力居于次要地位。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作为国际法的辅助资料,在阐述法律原则方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司法判例虽然效力较低,但是有助于国际法规则、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国际法学说是指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国际法论著和学说著作,比如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的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对后世的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部分民间编纂的国际法规则也是由国际法学家完成,对国际法的官方编纂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二条中也支持国际法学家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国际法学家也经常参与到国际交流和国际条约的制定当中。不过国际法学说只是个人观点,不能代表国家的观点,所以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其效力在于为国际法的原则制度提供证据。一般法律原则与辅助资料主要是在处理国际法律关系纠纷时具有作用。

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现今重要的国际法律渊源。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的组织,是指多个国家为了相同的政治或经济目的而组成的以一定协议建立的国际团体机构。广义的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两种,狭义的只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章程、条约、决议才能够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成立的,目的的不同导致了国际组织的种类属性各异。国际组织内部所有的协定、章程、决议都对成员国产生效力,所以国际组织可以看成一种只对成员国有效的国际法律规则的集合体,这是国际组织内部规则的局限性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指这些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必须受制于国际组织的章程,也就是只限于国际组织成立的目的,比如欧盟的章程规定了其宗旨是确保和发展经济、农业、贸易等方面的利益,所以欧盟就没有签署《宠物保护法欧洲公约》,不过其成员国可以独自签署4。

三国际法渊源的相关问题研究

首先是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和联系,与国际习惯比较类似的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惯例”,这也是个经常能看到的词语,在实践中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并没有严格的划分,大部分情况下是通用的。不过严格来讲也有区别,“国际惯例”与上文的通例一样,是国家间长期一致固定不变的交往实践,只具备物质因

4黄政、何力:《动物保护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

素,不具备心理因素。两国间长期一致的做法并不一定会被其他国家接受,甚至不会被当事国接受,比如说强国在历史上一直与相邻的弱国有不平等歧视性质的交往实践,这一定不会被弱国接受为国际习惯。所以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完全相同,国际习惯可以说是国际惯例的一部分。

其次是联合国在国际法律渊源中的作用问题。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而且包含了众多专门性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联合国的成员国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国家,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章程、条约、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大意义。很多国际条约都是由联合国组织各国编纂完成,联合国大会的法律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通过提出草案、召开会议,通过了众多国际性法律文件。联合国不仅是国际法的产生来源,而且由其产生的国际法院也是国际法律渊源的重要应用机构。总的来说联合国对二战以后的国际法渊源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还有就是国际法律渊源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有一个观点就是国际法是“软法”,强制力低,即使国际法渊源中效力比较高的国际条约也是如此。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法的形式方面,首先是国际法律渊源有着复杂多样的种类和结构,比如只是条约一类就有很多种划分,也不像国内法那样有上位法下位法的分类,这样在国际上就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渊源体系,难以得到人们认同。其次是与国际环境这个巨大的范围相比,国际法规范的范围较小,而且规范的程度不够深,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惩罚措施较小,法律保留条款较多,所以很多国家忽视了国际法律的强制力,违反约定的现象常有发生。国际法渊源的形式内容方面虽然看起来比较弱,但是国家之间无小事,这并不说明国际法是软法,它具有着法律的所有构成要件,一旦成立就不允许违法的情况发生。

另一个原因是国际法的实质方面,国际法与“强制力高”的国内法相比有很大不同,但也有相似之处。在法律渊源方面,国内法由公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合议产生,而国际法是由各国政府作为世界上所有人的代表合议产生,国际法中的各国主权相当于国内法中的人民代表。而各国主权代表了其国民的利益,所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就是满足国内国民的利益。可是古代大部分国家可以没有往来,没有国际法也可以让国民正常生活,甚至一些人会觉得其他国家会损害本国的利益。所以就像人们害怕政府权利会损害自己个人的权利,国家也害怕国际的公权力损害自己的主权利益。比如现在敏感的国际人权问题,人权是最重要的个人基本权利,一些国家害怕签订国际人权方面的条约,而致使其他国家借人权的重要性来干涉本国的内政。这就是很多主权国家不看重国际法的实质原因,人们怀疑国际法而使其强制力低,不过这也不会妨碍国际法以后成为人们认可的效力高的法律,因为国际法在根本上是有利于国家主权和国内国民的权利的。

四结语

国际法律渊源一直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与辅助资料还有国际组织的贡献是国际法渊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不断发展,国际法律渊源也会不断适应新变化,随着世界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国家间的贸易、合作和分工将越来越多,相关的国际法律也会越来越多,类别和范围会越来越广,体系将更加明确,国际条约作为成文法占国际法渊源的比例也会扩大。国际组织数量会增加,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纵向上的分类也会出现,

世界更加成为一个整体,各国因合作紧密联系起来,人们对国际法的怀疑感也会在国际合作带来的利益面前消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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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2年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一览表[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0150352.html,/mfa _chn/ziliao_611306/tytj_611312/tyfg_611314/t1068783.shtml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 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也有人主张,在事实上,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是很难严格区分的,因为条约是复杂的,造法性条约中常常会出现契约性的具的权利和义务,而契约性条约中有时也体现出“造法性”的原则和规则,因此,把一切合法有效的条约都视为国际法的渊源是较为正确的观点。(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亦称国际习惯法,指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习惯是因国家默示的共同同意而对所有国家产生拘束力的,它是创立具有普遍法律拘束力规则的方式 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在实践中,“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常常混用,而在国际法中,两词的内涵和性质都有区别。国际习惯专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概念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惯例既包括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在内,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general practice)或称“常例”(usus)。在与国际习惯同时使用或者在通常情况下,国际惯例取其狭义含义,即作为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项条款对此作了表述。在实践中,假若惯例经过相当时间后,被各国认为具有了法律拘束力,其便转化为习惯,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法》论文

中国国际地位提升对国际法律专业人才需 求的分析与建议 摘要: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瞬息万变,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高端涉外领域法律人才需求增加,如何增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地位、涉外领域法律人才 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了新中国成立70周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二十三——《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报告显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占世界的比重大幅提高,居世界的位次不断前移,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各种重大挑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深刻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格局。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升,需要处理的国际关系也愈发复杂,“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也越发频繁的出现于各大主流媒体的主页上,可见国

际法律专业人才也成为各大跨国公司(集团)及国家部门所急需的人才。 一、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

国际法名词解释

By 俞振翰 几点说明: 1.本资料综合金哲老师课件、师兄师姐往年的复习资料等整理而成,是目前国际法名词解释中最完整的版本。 2.本资料覆盖率高达99.5%,个别过于简单的条目没有涵盖在里面。但至少在突击的时候翻过一遍书或上课听过课的同学不会有问题。 3.加粗体字部分是金哲老师课件中没有的或者不完善的名词解释,至于其中人权和国际刑法的部分看看就好,应该不会考。。。 4.纯为攒RP而发,祝各位好运。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述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体。除了国家以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国际法所给予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节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是近代国际法17世纪从欧洲发展起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所签订。初步确立了领土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国际联盟:第一个普遍的国际政治组织。基本宗旨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和平。 《巴黎非战公约》:1928年签订。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地废弃了战争的合法性。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即国际人格者,是指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当事者,即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而个人在某些领域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而其历史渊源是国际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渊源包括条约、国际习惯及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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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国际法学习题第1部分 国际法基本理论

《国际法学》习题 第一部分国际法基础理论(教材第一、二、三章)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1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 12.《联合国宪章》是会员国必须遵守的,它本身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今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 14.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1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其他原则都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16.国家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因而必须交出一部分主权,这才可以实现国际合作。( ) 17.一国根据国内法作出的行为,不论是否符合国际法,都属于它的内政。( ) 18.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但其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是可能不平等的。( ) 19.国家不能在外国法院被诉,但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外国法院可以接受对该国的反诉。( ) 20.民族自决原则是指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国际法课程论文

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学院名称:药学院 学生姓名:顾阿瞄 2010年12月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 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 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作者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李浩培先生。这样一本很薄的书似乎不足以用来诠释今天有关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但是书中有关对于国际法的理解诠释都是作者本人的思索的结果,并且很多东西对于今天的国家法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学者独立性的思考,时至今日,这本《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仍然是学习国际法必读的教材。 李浩培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引用了几个个人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例子,从而说明了个人是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同时,我们不难看出,这也与他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是相一致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国际法是向前发展的,国际学说也应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但是,这里还须指出,我们肯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原始和主要的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个人才能取得这种地位。” 但是不管对于国际法的渊源如何理解,或者对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词的存废有所争议,所有的国际法的学者在论及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毫无例外地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法律在审判时应适用:(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虽然该条未提及“渊源”,但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完整表述。 李浩培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了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裁判和学说、单边法律行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并对每一个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也是这本书名字的由来,第一章讲概念,第二章讲渊源,虽然没有涵括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概念和渊源这两块所做的论述,一直是学习国际法必看的经典。 和其他国际法学者相比,李浩培先生认为单边法律行为也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这种说法在王铁崖先生的书中是找不见的。李浩培认为“独立的单边法律行为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中并无规定。它的效力的根据主要是保护一方对他方意思表示的信赖的一般法律原则(或称为善意原则),但是有时尚有国际习惯或条约作为根据。从而它是国际法的第二位渊源。”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应该将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与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一般地,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是在国际法的准据框架内作出的,因而大部分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一般也是有效的行为。但是,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一般是一种国际强权政治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无视国际法准则的非法行为。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本文主要从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来阐述国际法渊源,并拓展到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但十分容易与法律的起因、法律的依据、法律的形成过程相混淆,它指的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有“实质渊源”说和“形式渊源”说,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因而应重点掌握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概念的要点。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因国际法的多数规则都是在条约中表现出来的。但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是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按其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

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约。具体讲是指由许多国际法主体参加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原则,规范产生创立、确认、补充或修订意义的国际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等,它们都是造法性条约,都创立、认可了许多对众多的参加国具有拘束力的新的国际法规范。 因此,造法性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契约性条约”,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务的协议,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拘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产生一般国际法规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只有经过发展,该条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被公认,或构成国际习惯后才能成为间接的渊源。 许多学者认为,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而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划,是“一般国际法”,于是,只有那些以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范或改变现有国际法原则、规范为目的的造法性条约才可为普遍适用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选修课论文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应用 一.国际法综述及其发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1.国际法的产生 上古时期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在古埃及有公元前1291年埃及法老和赫梯皇帝缔结的和平联盟条约,被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第一个正式条约。在古印度,公元前100年左右编成的《摩奴法典》含有不少人道主义规则和战争规则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的密切交往,互派使节,订立条约,建立联盟,仲裁纠纷,形成了比较发达的使节制度和战争制度。 在古罗马,向来有强调法律的传统。在使节、战争、条约等方面,不仅有比古希腊更多的规则和制度,而且使之法律化了。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逐渐产生了对外关系制度和对待外籍人的制度。委派了外事大法官,执行外事法,以处理罗马与外国的关系;以国家间是否订立友好条约为标准,区别对待外国在本国的侨民;专门制订“万民法”以调整罗马人同与罗马有友好条约的国家侨民之间的关系。后来,“万民法”的范围逐渐扩大,还包括了领土、海上航行、战争等方面的问题,而成为罗马涉外关系方面的法律的代名词,被视为国际法的前身。“万民法”也转而被人称为“万国法”。 2.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公会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划时代事件,它宣告了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史的开端。公会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国家”的观念为主权国家的观念所代替。公会上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此同时,国际法学的出现也有力地适应、影响着国际法的形成。荷兰学者格老秀斯在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召开前的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法》,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问题,概括了当时国际法的全部范围。这部著作不但促进了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成功,而且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学的产生。此后,国际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随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在近代时期还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已经形成为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国际法的特点表现为:确定了调整国际关系的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奠定了发展至今的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其次,扩展了国际法的内容和领域。在近代丰富多彩的国际关系的实践中,确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条约法、战争法也有了很大发展,海洋自由原则得到确认,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行政联盟开始涌现,国际法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地域。这一时期国际法的适用已经不限于欧洲地区,而是从欧洲扩大到美国和整个美洲,扩展到中近东、远东的一些亚洲、非洲国家,开始朝着普遍适用的方向发展。 二.国际法应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对我国的经济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最为紧张的是中日在东

《国际法》: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基本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力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如下:1.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其他各项是确立法律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从渊源的角度看,有人将条约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

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但是,由于所谓“契约性”和“造法性”条约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开,并且任何条约都为当事国创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从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角度看,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去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 opinio juris)。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是否确立和存在,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由于无论是物质要素或法律确信,都是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一般地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

国际法渊源

07050126 法学071 方鹏程 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摘要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关键词 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传统的国际法渊源联合国世界性国际政治组织 正文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此外,还有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内立法和国内法院判决、各国政府所发表的关于国际事务的文件、国际组织的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以及权威的公法学家的学说等是否能成为渊源还存在一定争议。这里我主要是对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发表我自己的看法。 并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都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只有普遍性国际组织的才有此可能;而且只能是这些文件中一部分形成国际法的渊源。它们或者反映着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体现着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且在国际法的发展中起着一定的作用。这样,这一部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文件才形成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在审理裁判案件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提及国际法的“渊源”,但许多国际法学者认为,这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其中条约和习惯被称为直接渊源或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和“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被称为辅助渊源或次要渊源。规约第38条没有列入国际组织的决议,这成为许多人否认国际组织决议法律效力的根据之一。 其实,国际组织的决议与传统的国际法渊源之间存在许多联系。 首先,国际组织的决议既可构成各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有权解释,也可以奠定条约的原则基础。 以联合国为例,《联合国宪章》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具有纲领性强,原则性规定较多,一些条文措辞笼统概括等特点。因此,联合国大会在实践中通过决议对宪章进行解释的情况的确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否对宪章的规定作出解释,从而从宪章的规定中取得约束的效力?一般说来,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宪章没有关于解释权的规定,而联合国大会不是有权解释的机构。但这并不排斥联大就宪章规定的职权在日常活动中所作的决议,如能获得普遍接受,就可构成对宪章有关条款的有约束力的解释。比如,联大如果需要决定某个问题是否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以确定联合国职权范围的限度,就对宪章第2条第7项进行了解释。再如,宪章第17条规定了会员国有负担组织经费的任务,联大有批准预算的权力,但组织经费包括哪些具体项目,还需联大作出解释予以决定。实际上,联大在内部事务方面行使的职权比宪章规定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例如:关于批准联合国与美国、瑞士政府订立会址协定的决议,关于国联财产转移的决议等,都属于宪章没有具体授权的行为。但可以认为,这些行为是根据宪章宗旨目的对联大职权范围进行解释的结果 其次,国际组织的决议能够影响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形成,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产生起证明作用。在现代的条件下,国际交往频繁,信息传递迅速,特别是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像联合国这样的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以及各种专门性国际组织成立的结果,“会议外交”的方法常常取代了传统上个体主义的国际谈判制度。这必然影响习惯国际法产生的方式,因为从此以后,任何国家都不必事事均需将其意见向少数直接有关的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 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 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 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 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 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 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 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 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 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 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 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 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 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

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 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 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 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 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 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 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 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 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 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 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 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 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 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 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 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 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2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渊源的含义 A.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 B.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公约:covenant/convention 协议:agreement/treaties/statute 建议书:protocol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两种:一般General conventions &特别Particular conventions (普通,几乎所有国家)(少数国家) ↓↓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 Law-making treaties Treaty contracts (normative treaties) 作为一般国际法渊源的条约只能是普遍性的造法条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即使是大多数国家参加的造法性条约,通常也只约束其缔约国,而对非缔约国无效. 由少数国家参加的契约性条约,不能直接成为一般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Custom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a practice followed by those involved because they feel legally obliged to behave in such a way. To establish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demonstrate both a material element and a psychological element. 物质因素Material element 1.时间上较长的延续性Duration A.公海自由Freedom of sea;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范文一:国际法中的网络战策略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

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

国际公法网考多项选择题(按字母顺序)

A开头 31按1971年《蒙特利尔条约》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罪( ABD ) A. 故意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B.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 力行为足以危及该航空器的航行安全D.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B开头 42、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包括(AB )A.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B.民族自 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11、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AC )。A.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C. 开除会员国或中 止会员国权利 C开头 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A. 格老秀斯派 B. 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78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ABCD)。A. 报复B. 干涉C. 平时封锁D. 反报 29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义务A停止不当行为 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C.补偿损 害后果 12除了沿海国,( BC )也可参与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B. 内陆国 C. 地理不利国 10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BC )。 A. 法人B. 自然人 C. 船舶 D开头 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B. 社会连带学说 D. 规范法学说 19.大陆边由( ABC )部分组成。 A. 大陆架 B. 大陆坡 C. 大陆基 G开头 28. ( ACD )规定了“或起诉或引渡”原则。A. 东京公约 C. 蒙特利尔公约D. 海牙公约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 ACD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C 国际 法优先说 D.国内法优先说 8.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AC )。A.社会连带学说 C. 规范法学说 9.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B. 奥本海 C.李斯特 D.宾刻舒克 14.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确的( ABC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 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2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 但类似国家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主要依据 6、关于联合国的建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D )。B. 1945年2月,美苏英在雅尔塔会议上达 成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同意”的协议D.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正式成立12、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 )。A.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 国,理事国都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26、关于斡旋和调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CD )。B. 斡旋方或调停方都参加谈判C. 斡旋方 或调停方都承担法律责任D. 争端当事国都只同斡旋方或调停方进行谈判 22、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BC )。B.是契约性条约 C.是国际法的渊源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织的实践 34.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说法是正确的( BC )。B.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 它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 13.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1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 各国必须遵守 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C. 适用国际法 的一切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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