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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投稿: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云投稿: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云投稿: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2014年第4期总第137期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OFCOMMERCE

No.4,2014SerialNo.137

收稿日期:2013-1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DL13CC0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13D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48)

作者简介:张 镝(1980-),女,黑龙江牡丹江人,讲师,东北林业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成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张 镝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深入,林业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现代林业和促进科学发展的一种新生力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和认可,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刑事保护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保护手段,在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深入掌握林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准确把握林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外动态,科学借鉴各国刑事保护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有助于推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刑事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14)04-0115-06

OnCriminalLawProtectionofForestryIntellectualPropertyinChina

ZHANGDi

(NortheastForestryUniversity,LiteratureandLawSchool,Harbin150040,China)

Abstract:Withthedeepeningofeconomicglobalization,forestryintellectualpropertyaspromotemodernforestryandpromotethescientificdevelop-mentofanewforcebytheattentionandrecognitionoftheworld,countrieshavealsodevelopedintellectualpropertystrategy,andintellectualprop-

ertyprotectionsystem.Thecriminalprotectionasoneofthemostauthoritativeandcomprehensivemeansofprotection,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inforestryplaysavitalrole.AlthoughChinahasformedarelativelycompleteforestrycriminal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system,butinpracticetherearestillmanyshortcomingsanddeficiencies.Deepunderstandingofforestr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heory,accuratelygrasp

thedynamicofforestry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thomeandabroad,scientificlearntheadvancedexperienceofthenationalcriminalprotection,

tofurtherimproveChina'sforestryforms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system,helptopromotethescientificdevelopmentoftheintellectualprop-

ertyrightsofChina'sforestry.

Keywords:forestryintellectualproperty;criminallawprotection;criminalenforcement

一、林业知识产权含义解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国促进科学发展、推动现代林业的必然趋势。对于林业知识产权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并没有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林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林业科技领域

创造的科研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林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林业专利权、林业版权、林业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产品地理标志、林业商业秘密权和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知识等。林业知识产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多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林业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林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赋予在林业科技领域内取得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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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的创造者这一专有权,就是为了进一步激励林业科技领域内的新发明和新创造,进而为推动我国林业的发展提供科技保障。第二,林业知识产权的保障功能。一方面,使林业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避免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进而保护科技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保障国家林业知识产权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确立,规范了林业知识产权的使用程序,有力规避了不正当使用,进一步确保了林业知识产权的使用效力。第三,林业知识产权的规范功能。林业知识产权的确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等行为,是提高林业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有力保障[1]。

二、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在美国起步较早,相继在各国得以完善和发展。林业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刑事法律保护,刑事保护是规范林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和确保林业知识产权使用效力的必然选择。具体说来,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应然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制。林业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的科研成果,包含着创造者的心血和智慧,只有通过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保障,才能充分发挥林业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推动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快速、高效发展。某些组织或个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经济利益,侵犯他人的林业知识产权,多次触犯法律底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是林业知识产权得以全面保护的保障。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林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例和程度日益增加,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致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混乱。为此,加强刑事法律保护刻不容缓。只有通过刑事法律保护,才能给予林业知识产权创造者最权威、最全面的保护,并对其他人产生震慑和指导作用,最终实现保护林业知识产权、促进林业科学发展的目的。

2.林业知识产权特征的内在要求

当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危及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时,就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林业知识产权最权威的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等特征。无形性是指林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性的特点使林业知识产权不以一定实际载体为使用条件,在很多时候无法受到权利人直接控制,使得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致使林业知识产权遭受严重侵犯。此种情况下,给予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不仅能实现惩罚不法分子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又能对他人产生激励和震慑效果,在整体上有利于促进林业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3.打击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力举措

一方面,林业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受传统因素和教育条件的影响,我国大多数民众并没有产生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使得林业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切实保护,致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势在必行。在林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通过调节、行政等救济手段无法弥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各种刑事强制手段,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知识产权作为综合国力较量的重要因素愈来愈受到各国的重视。在WTO规则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贸易的三大支柱,知识产权保护已然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产物。在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不难发现以制假售假方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已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这就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严厉打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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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犯罪,维护国际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三、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刑事保护概况

1.美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刑事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早,至今已形成完善、科学的保护体系。1930年,美国以保护人类智慧结晶为原则通过枟植物专利法枠,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给与植物新品种保护。该法旨在强调人工培育植物的特殊性和专有性,明确规定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对发现或发明并能够以无性繁殖方式生产的植物新品种享有专有权利。1970年,美国在该法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枟植物品种法枠,随即形成了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和植物品种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美国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发展的一个新起点[2]。美国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方面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在立法中比较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意。在定罪时,只要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客观上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这就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门槛,更加有利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近年来,美国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同时注重财产刑和其他资格刑的适用,在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这对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日本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刑事保护

日本林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1975年,日本发布的枟关于植物新品种的审查标准枠中规定,如果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跟原植物特点不同,则可以批准植物新品种专利。1978年,日本颁布枟种苗法枠,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加强了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1997年,日本相继公布了对微生物授予专利的考察标准,对微生物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该考察标准明确规定了可以成为专利权保护对象的微生物种类,包括病毒、原生物、单细胞、细菌、霉菌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微生物,为微生物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日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制裁两种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打击知识产权侵犯,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实施力度。

3.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刑事保护立法概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林业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产品地理标志等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到全方位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2011年,国家林业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林业知识产权专题调研、组织培训活动,并对制假造假等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为林业知识产权科学发展奠定基础。2013年4月24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工作,为林业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信息保障,我国成立了林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该研究机构以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研究方向,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林业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机制、林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国际林业知识产权规则制度等研讨内容,旨在实时探测和研究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探讨国内外林业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2013年4月26日,全国林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该论坛以知识产权与现代林业为主题,旨在增强全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大力促进林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快推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自我国加入WTO先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作了修改,并于1997年修订枟刑法枠时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奠定法律基础。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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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镝: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受到许多限制因素,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依旧屡见不鲜,刑事保护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优化。

四、对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反思

1.缺乏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意识全社会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刑事法律保护意识,不能及时将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不法分子给与法律制裁。首先,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较晚,并未引起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认可度,广大公众根本无法认识侵犯林业知识产权后果的严重性和运用刑事法律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其次,林业科技人员作为林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应当在自身利益遭受严重的不法侵犯时采取刑事法律手段加以保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林业科技人员过于注重科研成果关注度和知名度,对相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序缺乏了解,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权利。最后,林业行业维权意识薄弱,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跨国林业知识侵权等重大侵权案件的发生。

2.林业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不够健全

(1)缺乏专门立法体系和刑事法律保护体系

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目前,与林业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有很多,包括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枠、枟专利法枠、枟商标法枠、枟著作权法枠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并没有对林业知识产权的统一规定。对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也只是参照枟刑法枠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规定,并没有一部系统的有关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法律体系。林业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定统一的林业知识产权法典和专门的刑事保护法律体系实属必要[3]。

(2)刑罚结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低

我国枟刑法枠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系有所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上限,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造成处罚偏失,降低了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利于在整体上加强对林业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此外,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这就在罚金制度适用上容易造成冲突,甚至在一些地区出现适用罚金刑差距较大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刑罚公正性的理念要求,既不利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的展开,也不利于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3.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存有缺陷

(1)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我国贯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机制,这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行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执法机构之间难以衔接的现象,造成执法机构管理混乱、权责不明、执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效率。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行政机关掌握大量的执法信息,但是由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管理混乱,往往难以实现执法信息共享,不利于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决。

(2)执法力量薄弱,缺乏保护力度

纵观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状况,明显出现执法力量薄弱、保护力度欠缺等问题,不利于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法人员未能具备林业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执法的能力。高素质的技术人员是加强执法力量的重要保障,林业知识产权犯罪本身就具有特殊性,这就决定了案件的侦查、证据调查和执行刑事处罚需要较高的技术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开展较晚等限制性因素,致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较低,难以胜任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调查取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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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等重要工作,严重削弱了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第二,缺乏资源保障。由于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水平不高,至今难以保障正常的资源需求,使证据调查、证据保存等重要环节无法精确实施,大大降低了我国对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处罚门槛较高,致使很多林业知识产权犯罪逃脱刑罚的制裁,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3]。

五、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强化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意识

总体来说,我国全社会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制造了机会。加强林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实需要,而刑事制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最权威、最严厉的保护手段,对林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切实和全面。首先,相关机构和组织应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通过网络、杂志等传播平台加大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宣传工作,以便让全社会认识到刑事法律保护的快捷性和重要性。其次,应该加强林业科技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促使其运用刑事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科技成果。最后,增强林业行业的维权意识和刑事法律保护意识,在捍卫国内林业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高效应对林业知识产权海外纠纷。

2.完善林业知识产权的相关刑事立法

(1)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建立专门立法体系。

从法律层面讲,一方面,确立一部统一的林业知识产权法律,更有利于让广大民众认识到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利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进而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设置专门的章节,既方便处理不同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又能进一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力度。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构应该在充分理解和分析林业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涵盖林业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林产品地理标志等统一的林业知识产权法典,并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措施设置专门章节,对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刑罚体系、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全面、详细规定,在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促进我国林业全面、科学的发展。

(2)调整刑罚结构,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可操作性。

首先,针对我国枟刑法枠及相关法律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没有规定上限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实际打击力度,应该取消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无限额要求的规定,在适用罚金刑过程中考虑犯罪人林业知识侵权的数额,采用“限额罚金制”,进一步加强刑罚的惩罚力度和效果。其次,应该完善资格刑,可以考虑将“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增加规定为资格刑的内容,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资格刑惩治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作用,又能增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可操作性。

(3)保障权利人刑事自诉权的行使。

我国枟刑事诉讼法枠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权利人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林业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权利人的自诉权难以有效实现。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多,由于林业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致使在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等环节困难重重,这就容易使法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驳回权利人的起诉,也使很多权利人愿意与侵犯者私了,不仅放纵了犯罪人的不法行为,难以对社会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而且无法真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林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进一步增加和加大林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应该借鉴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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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镝: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韩国等国家的经验,规定侵犯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诉讼采取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方法,并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除了权利人放弃自诉权转交公权力机关处理或危及到国家利益等情况,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都享有自诉权[4]。

3.改善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

(1)加强各执法部门的衔接和合作。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管理混乱,致使保护林业知识产权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为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联系和协作,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信息互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行政机关在发现林业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线索时应该及时告知刑事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在执行完毕后也应给与行政机关反馈信息,争取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打击林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有效合作,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又能提高知识产权办案效率。

(2)加大执法力度。

刑事执法的进一步完善是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强有力的保障。首先,应该加强对刑事执法人员专业素养、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相关司法机关应该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深入掌握和理解林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要求,为刑事执行提供坚实的专业基础。其次,政府和相关机关应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重要性,在基础设备和资金上给与大力支持,以促进执法力度的提高。最后,应该适当降低林业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进一步扩大刑事保护范围,加强刑事保护力度。此外,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只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手段,打击手段单一。对此,应该适当增加和完善“资格刑”等刑罚种类,以加强林业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范圣明.我国林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J].世界林业研究,2012,(4):57-59.

[2]邵建东.中国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几点思考[J].中德法学论坛,2005,(2):110-115.

[3]许云峰.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研究[D].上海:华中师范大学,2012.

[4]黄万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措施研究[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7.

[责任编辑:李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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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年第4期 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ofCommerceNo.4,2014

论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

作者:张镝, ZHANG Di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40

刊名: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ocial Science Edition)年,卷(期):2014(4)

本文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13280131.html,/Periodical_hebsydxxb-shkx201404019.aspx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 (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5) (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5) (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 (三)明确定罪标准 (6) (四)完善诉讼程序 (6) (五)调整刑罚体系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前言 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实体法方面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1 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页.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妨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作为刑罚法规的对象,就当以国民的欲求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欲求为基础。只要认为刑罚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而存在,就应当考虑把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的利益,否则处罚的范围就有扩大的趋势。国家法益也应当尽可能为个人法益,[6]没有私权保护内核的秩序是无价值的。[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有一定可取之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来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8]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但惩罚犯罪与保护产权私有不能简单划等号,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日益被边缘化、权益被漠视的现状,也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今后应更加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保护产权私有,如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运行。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定位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层级递进衔接的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民事救济是一种私法救济,以补偿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doc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演讲稿 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 大家好,我是xx大学的一名大二的学生,我叫xxx,xxx族,很高兴今天可以来到xxx大学,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10 00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早期的商标和专利,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在17世纪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形成和逐渐完备的。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缺陷,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起步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相应的一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还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在短短的20年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顿博士曾指出:“在知识产权历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我国各地法院都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专业知识的审判员,及时、准确地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目前,已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一批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的地处高科技开发区的地区,也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技术合同案件。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此外,我国在行政方面也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地相继建立、健全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了行政执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法学家赫克在一篇题为《利益法学》的讲演中指出:“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各方利益… ”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定权利的确定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权利限制。但对独占权的保护过度,会妨碍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限制公众对技术的使用,享有独占垄断权的产权人没有竞争压力,不会努力地进行技术开发,最终不利于社会进步。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过多强调权利人的权利而导致权利人滥用权利,或者强化社会公众利益而侵害权利人权利的纠纷屡有发生。因此,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这就要求法学家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有资料表明,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要成员国gdp的50%以上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才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由于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需要

知识产权论文(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关键词】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纵观我国近30年的技术发展,有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我国主要产业部门使用的主导技术基本上是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非关键性创新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在对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严重不足,许多情况下采用了对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种仿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未能较快的提高我们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我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然很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研究自主创新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

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公需课)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作业

2014年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初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1-8题; 中、高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所有学员均需按要求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

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业论文(设计)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学生李佳泽Array 指导教师 专业法学 层次专升本 批次 151 学号 w131104151017 学习中心承德广播电视大学 工作单位宽城法院 2017年 2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个人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设计)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农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毕业论文(设计)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 月 1 日 关于论文(设计)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对:“成绩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网络教育学院将有权选取部分论文(设计)全文汇编成集或者在网上公开发布。如因著作权发生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完全认可,并同意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可以以不同方式在不同媒体上发表、传播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有权保留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设计)。 [保密的毕业论文(设计)在解密后应遵守此协议] 学生签名:李佳泽时间:2017 年2月 1 日 密级:(请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蕴含着人类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需要有一定的科技文化和社会经济环境,而发明创造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激励了许多发明家、创作家刻苦钻研与创作,大大促进了我国的发明创造与文化事业的繁荣。由于中国建立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较西欧等发达国家晚许多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不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尤其是国外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将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在很早之前,我们由于年龄和阅历的不足,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是非常的浅显和不足,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这个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学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这对于今后的人生有很大的帮助,不仅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能明辨是非,防患于未然。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的立法渊源包括以下五点: 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对策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在其分则第3章第7节集中规定了7种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一方面,我国自身特有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尚处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国际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此起彼伏。此种情况下,欲使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应首先从刑法的立法本位、立法模式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圈的合理划定等方面去考量,并进而考查其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本土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日益加强。然而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却时常陷入捉襟见肘的窘境。我国刑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欲改变现状,走出困境,制定的应对策略能否在中国本土发挥效用是关键。值得说明的是。强调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的本土化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在本国之内存在,更不意味着不需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恰好相反,将国外已经实施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引入我国,并在我国本土上“生根发芽”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 一、本土化与国际化权衡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约被认为是各国履行保护知识产权义务的最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部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制定都是在发达国家的积极参与下进行的,因此所谓的最低要求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轻松。具体到我国而言,如果说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通过国内立法可以调节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则面临着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权衡的严峻考验。应对这一考验,可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知识产权刑法立法的正面导向作用尚需彰显 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生产率,即创新能力,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发达国家独有的任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的现实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格外重要。与此同时。出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立性考虑,现阶段又不宜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策略,而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必须在保护强度上作出适当的回应。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蒋志培)

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 蒋志培 上传时间:2001-6-7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精)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 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世贸组织、侵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 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 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 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⒉,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 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

务, 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 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 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 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所以, 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以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 这是对广大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了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 好社会环境。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 在实现创新资 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 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 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 失去优势,同时, 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_1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负载着法律制度的价值,是各个具体规则的来源和依据,是对上述制度价值与制度规则的抽象和概括。依据法律原则的普适性与层次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而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二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可以直接适用的原则。在前者的意义上,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1或者表述为: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2在后者意义上,学者们多将其归纳为:国民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工业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3笔者主张在后者意义上来说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原则。这种原则应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其本身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之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缔约国(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平等待遇,使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各缔约国依本国法已经或今后可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

待遇;(2)各该条约所规定的特别权利,即各该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关于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享有同等待遇,国际公约对此有不同的表述,或称为“不低于”、“不歧视”,或称为“不应较为不利”,但总的说来,并不意味着只能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等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换言之,缔约国可以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接受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各国法律的一致性(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问题),也不要求适用外国法的规定(不涉及国家主权的地域限制问题),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独立适用本国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而给予平等保护。 WTO《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根据协定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外国国民即其他成员的国民之范围,应就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分别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资格标准来确定。 在工业产权领域,《巴黎公约》第2、3条规定,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缔约国必须以法律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即使对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给予其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01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公需作业学习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心得体会

学习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心得体会 经过对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课程的网络参训,我自学了“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这门课程,使我加深了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相对比较系统的认识,并同时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我深深意识到,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扭转在国际知识产权战争中被动的局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作为一名从事土木工程工作的高级工程师,我觉得在工作中更应该从全局的角度,学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好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二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 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五、“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1、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民族振兴的必要条件。 2、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 3、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 4、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 ——从专利权犯罪谈起

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从专利权犯罪谈起 ;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世界经济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变得更加依赖于知识——我们称之为知识经济。相对于有形资产 起决定作用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经济是知识和技术作为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推动力。知识经济的主角——知识产权应当和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与之相适应,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其保护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工业产权和著作权,计算机程序、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均已列入其中。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可以保证拥有者或者被许可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垄断其知识产品经营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权利,其诞生之日同时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之时,特别是在传播方式多元化,市场主体利益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智力成果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而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急剧上升。知识产权的救济也从最初的民事、行政途径越来越多的转到采用刑事法律加以保护。从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趋势来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越来越注重运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 从我国来看,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了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涉及知

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我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是基于旧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基础的,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罪一章中仅仅规定了七个罪名(分别是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并且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与任务越来越重,仅仅依靠1997年仓促修订的刑法典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其立法的滞后性与缺陷毋庸置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要求了。刑法是保护正常社会关系和合法利益的最强有力手段,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设立对应的配套设施(即罪名的增加,原有空白罪状的填补,或者是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及时出台)。因此,酝酿一下对于1997年刑法典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名及条文的修订实属必要。本文拟以分析我国刑法关于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现状为例,探究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选择途径,以期能抛砖引玉,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更上一个台阶有所裨益。; 一、立法缺陷及思考; “专利”一词其实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公元前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的记载,《国语》中则有“匹夫专利,无谓之盗,王而行之,其鲜归矣”的记载。[1]但其意义与今日之“专利”已大相径庭。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则包含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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