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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浅议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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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银行监督体系的重要性

传统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主要系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一国金融监管的核心是对银行的监管。那么,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下,银行是否仍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问题是否仍是一国金融安全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即使在金融混业高度发展的经济环境下,银行依然处于金融体系的核心地位,银行监管始终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可以说,一国银行体系发展稳健。监管得力,管理规范,充满活力,则该国金融体系就不会出现大问题。反之,如果银行体系监管不力,管理混乱,则该国出现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即使在混业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依旧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应始终将银行监管置于金融监管的重要地位。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和和问题

1、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特点

外部监管较为严格。实践中,我国监管部门的权限较大,监管措施较为严格。以市场准人为例,具体表现在:一是严格准入制度,只有经行政特许的机构才能获准设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是严格的业务审批,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需经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批准:三是高管任职许可,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和认可。内部监管相对弱化。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银行内部监管没有从规则、制度上付诸实施。随着综合化经营步伐的加快,风险的扩张迫切要求银行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实践务实灵活。在我国,法律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设置了严格的隔离线。但我国的监管实践对综合化经营采取了较为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导致实观察思考践中产生出一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混业经营。我国的监管实践一直在努力寻求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的平衡点,探索一种既要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又能适应混业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金融发展格局。监管模式的主辅结合。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体现了机构监管为主,功能监管为辅的监管特征。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对证券机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实施业务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涉及跨业务的领域,各监管部门通过协调进行合作监管:一是对跨行业业务及并购活动由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审批,二是以联席会议制度为代表的协商机制。

2、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尽管我国的分业监管体系在实践上采取了灵活措施,放松了对金融混业的管制,但法律相关的规定依然是混业发展的法理障碍。

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一)

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一) 摘要]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中,各国加强了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但由于各国法律的显著差异、银行监管国际合作体制的不完善以及银行业在各国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跨国银行监管面临着诸多困难。针对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我们应遵循协调、平等互利、对东道国经济与金融利益实行保护等原则,通过冲突法和实体法两种途径寻求解决。 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冲突解决途径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从广义上讲,法律冲突系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法律事实又将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发生。 本文论述的法律冲突系指有关跨国银行监管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其实质是内国法体系和有关外国法体系在法律效力上冲突的反映。那么,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源是什么呢?又如何解决呢? 一、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 受到双重监管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毕竟不同于本土银行。它们既是母国集团公司的组成部分,也是东道国法律下的独立实体,这有时会在监管中产生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虽然跨国银行监管中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二种: (一)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 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主要源于各国有立法的自主权,且立足于本国经济现实及法制传统。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状况,从有利于本国及其国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规范跨国银行监管并进行相关立法的。跨国银行监管中的利益冲突既表现为私人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公共利益的冲突。 首先,源于立法精神上的冲突。各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认识及各自国情的考虑不同,立法精神上有追求严格监管的,有追求自由放任的,也有适度监管的。这些立法精神及政府调控政策上的差异,使各国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呈现各自的特色。 其次,源于各主权者对本国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取向及具体决策的把握,很少有像在传统民事领域(如婚姻、家庭、住所、国籍等)的法律冲突上所呈现的浓厚的文化冲突属性。这一特征也将制约跨国银行监管法律冲突发展及其解决体制的选择。 (二)国际合作与协调不足 金融全球化使银行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大大增强,各种风险开始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而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仍然相当缺乏。这不仅增加了不必要的程序和成本,损害有关各方的利益,而且会引起各国间相互不信任,在跨国银行监管中产生大量法律冲突。 二、解决跨国银行监管中法律冲突的原则 跨国银行监管,涉及到跨国银行注册地国(即母国)与跨国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即东道国)两方面的监管。东道国监管强调东道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外资银行在东道国活动,对东道国的经济秩序会造成一定影响,依据国际公法之领域原则,东道国当然有权对其进行监管。此外,东道国为外资银行提供市场,可以直接了解当地金融市场和跨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由其对外资银行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比较方便和直接。母国监管要求跨国银行接受母国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母国监管基于以下理由:首先,母国监管源于跨国公司的股权原则,即股东有权对其资产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跨国银行作为跨国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总行对其所设立的分行和子行当然有权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其次,按照国际公法上的国籍原则,一国对其国民的行为、利益或其他关系,不论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可以行使管辖权,即跨国银行的国籍国可对跨国银行行使管辖权。由于东道国和母国都有权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这样一来,东道国和母国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难免会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管活动,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 一、实施内控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现实需要 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即银行风险的不断降低)。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以往,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多采用“人海”战术,就事论事,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很少触及问题之根本,以致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内控”,就是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根本,监管效率由此可以大为提高。 二、实施内控监管,是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

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以下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制度安排不配套。例如,有效的监督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只有产权明晰,监督才有动力,而目前有些领域仍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二是社会环境不具备。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实施内控监管,必须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虽然已进行了几年,但其效果值得探讨。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 第一,变软约束为硬约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引起商业银行对“内控监管”的重视,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确

美国银行监管制度简要梳理

美国银行监管制度简要梳理 美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双线多重特征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相当复杂。首先,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亦称“国民银行”,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指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OCC)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O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成为美国银行最主要的两个基本监管者。由于基本监管职能是指监管者发放执照的职能,如联储对州法银行申请成为联储成员的,要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联储成员标准,因此联储对于州成员银行来说是基本监管者(primary supervisor),前者负责对国法银行发放营业执照,后者负责对州法银行发放执照。除此以外,二者还负有以下职能:(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跟踪研究;(2)检查、监管所辖银行,审批所辖银行设立分行、进行并购重组的申请;(3)对所辖银行违法违规或进行非正常金融活动进行处罚,包括撤换银行高级职员的职务、与董事会协商改变银行运作方式、下达暂停和停止业务命令以及实施资金处罚等等;(4)制定管理银行投资、借贷和其他活动的规章制度。 其次,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州保险监管署(SIC)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美联储、FDIC是两类最主要的监管机构。 美国所有国法银行都是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的成员,而州法银行则可自主选择是否成为联储的成员,选择成为联储成员的被称为州成员银行(state member banks),否则被称为州非成员银行(2012年,在全美9000多家商业银行中,有3700多家是联储成员银行)。美联储对所有成员银行均负有直接的、基本的监管职能。同时,美联储还是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发放这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到目前为止,美国已设立了1500余家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监管对象众多,在实际操作中美联储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大商业银行和大机构,如花旗集团每两周就要与美联储调查官员召开一次常规会议。而对众多小银行则主要从清算和资金循环的角度加以监测,对其具体业务活动的监管一般以抽查为主。 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经营的银行要想吸收存款,必须首先加入存款保险,因此所有商业银行都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为保证投保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营,降低风险,FDIC除了进行存款保险以外,还兼有金融检查、金融预警的职能,并对投保银行(特别是6000个州非联储成员银行)实施严格的直接监管。为了防范于未然,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向FDIC报送报表,无条件地接受其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解决措施。对于出现违法违规活动的银行,FDIC有权取消其保险资格,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接管、清理等措施。此外,FDIC还对州法银行监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为之提供监管指标体系,对州政府银行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可以说,美国实行的这种双线多重式银行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从多个方面监督、控制和调整着银行的经营行为,比较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银行领域的风险。 各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英美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制度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借鉴.doc

英美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制度与实践及对 中国的借鉴- (三)美国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估 内部控制评估是外部审计师或监管机构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调查、了解、审计、评价的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总称。内部控制本身是对银行风险的监视和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则是对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督,实质上是对风险管理的二次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可以使审计人员和监管机构了解银行财务会计的可信程度,并为监管机构进行银行监管提供线索。 美国对银行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相当重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场审计工作准则》(the Auditing Standards of Fieldwork)第2条明确规定:(审计师)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以此作为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性质、时间安排以及测试范围的基础。美国是少数几个以法律强制银行披露经独立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国家之一,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要求所有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应定期公布经独立审计师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美国审计部门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有一套相当成熟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审查评价 这是内部控制体系评估最重要的一环,可细分为如下四个程序:[17] (1)初评。在正式评估内部控制体系之前,审计师应先审

阅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指南,向管理人员询问,现场检查银行工作情况,以便对银行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交流等有一个总体印象。 (2)描述。审计师必须对内部控制的初评结果加以详尽描述,编成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描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文字叙述法(written narratives):即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阐述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按照不同业务和业务环节,说明各业务、环节的特征、经办人员、控制措施与方法、财务记录的编制要求和保存方法等,同时还必须说明内部控制措施的效能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文字叙述法的优点是简便、灵活、适用面广,常用于经营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简单的银行,但文字描述法不能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系统,不适宜对经营网点多、业务复杂的跨国银行进行描述。 系统流程图法(system flowchart):即用流程图解的方式描述各业务环节的处理程序、财务记录的编制、处理、传递与保存。优质的流程图还能直观地显示各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授权、批准和复核验证等控制程序和功能。作为图示描述法,系统流程图法具有文字叙述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结构,具有直观、明了、清晰、完整的优点,还可以根据业务和内部控制的变化及时加以更新。但系统流程图对编制者的要求较高,审计师编制时必须面面俱到,考虑周详,否则流程图无法反映内部控制的全貌,容易令人费解或招致误解,此外流程图仅能反映内部控制结构的现状,不能明确揭示有关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缺陷。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长期以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做了大量努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不适应金融监管的需要。2003 年4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打破了过去单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格局,建立起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业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在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组织体系以及监管手段和方式等各方面均取得成就颇大。另外,审计署在2005 年提高金融机构审计级别,从更高层次上审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及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制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进行影像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在2003 年,中国银监会正式成立,代替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高,银行监管体制依然不健全。所以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缺陷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行政规章,但效率低下,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常常过于局限在银行开展的具体业务上,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规范和限制,监管质量监管效率受到影响。并且,监管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的地方,各监管部门往往站在自身角度制定监管规则并去推动执行,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利益考虑欠缺。位于法律体系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并没有有效地起到补充《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基本法律的作用。 (二)管理观念滞后、与国际化趋势不适应 目前我国银行管理当局所实行的还是合规性监管,这种监管方法侧重对商业银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管,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发展和面临的不断变化的形势,合规性监管自身固有的缺陷频频出现:合规性监管对市场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滞后。目前金融发达的国家普遍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这种监管方法注重银行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经营状况,预测潜在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的基础还较差,数据的采集、加工及分析利用还不够高效,信息技术在监管工作中的利用还不强,使得银行监管部门不能及时预警和处理有问题的银行,从而出现成本高与效率低的现象。 从监管法律体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并没有做好银行跨国经营的法律监管准备。有些监管法律制度还没有办法坚持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这势必会使中国银行监管与国际银行监管存在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也会使本国商业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国外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这种差异无疑限制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这种不适应还表现在对进入我国经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同时,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一年只有两次非现场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对于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也是不相适应的。 (三)商业银行监管信息不透明

试论国际金融监管发展下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830458.html, 试论国际金融监管发展下中国金融监管问题作者:王蓓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以及外资银行的冲击,中国的金融业与国际金融发展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国际金融运行格局的巨大变化 迫使中国要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通过对当前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分析,结合中国的金融现状提出了改革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战略措施。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 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 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 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 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 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

跨国银行监管

浅析跨国银行的监管 摘要:跨国银行的发展既能促进经济增长,也使得金融体系更加脆弱。跨国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跨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为了解决跨国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际社会设计出了许多有益的法规和制度。这些国际惯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金融市场并不十分完善、银行业正在逐步开放的国家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跨国银行监管风险 一、跨国银行监管的原因 跨国银行通过在国际范围内筹集、调拨和运用资金。冲破了某些国家金融领域的封闭和垄断的局面,促进了金融领域的创新,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提供融资便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跨国银行的融资还是许多国家弥补本国国际收支赤字的一个重要来源,因而对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也是有利的。但是,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常常要频繁地调拨资金、买卖外汇.这些活动会引发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受到有关当局的监控。具体而言,政府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跨国银行自身的特点使得必须对其加强监管 尽管从形态上看,跨国银行是母国银行在地域上的进一步延伸,然而正是由于银行的跨出国门使得其经营难度和风险性加剧。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形式的多样化.导致银行业在跨国经营后更具有危险性。由于跨国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品种、规模、机构设立。还是业务领域、法律依据、客户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政府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加困难。其具体原因在于:首先,一般商业银行监管是为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平竞争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而跨国银行的监管除了以上目标外.还要考虑维护 本国金融业的发展和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保证对等互惠原则的实施,并满足平衡国际收支、调节外汇储备等目标的需要。其次,跨国银行的监管更多是采用磋商、合作和国际联合

浅析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带来的经济影响

Foshan University 《金融研究专题》课程论文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金融学 学号 2012514212 学生姓名:吴嘉娱 指导教师:尹祖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速度也在逐渐加快,并且在金融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外资银行的进入,在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也许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积极的效应,但却可以同时可以促使国内银行业面临服务业务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人才竞争等方面的挑战为此,我国银行业应采取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对高层金融人才的培养等措施大力发展我过银行业务。 关键字:外资银行、积极影响、银行业、创新、竞争 一、背景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第143个成员国,标志着我国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等业务渐渐解除限制。根据协议,中国在入世五年后,也就是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使得外资银行正式进驻。2006年11月国务院也颁布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参股或者控股中资金融机构,中资银行性质未变,二是在华建立代表处,待条件具备升格为分行,最后升级为独立法人银行;三是在中国建立合资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但性质上属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竞争和效率,但在另一方面,也会对我国的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我国的金融业和中资银行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认识到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挑战,以及如何在竞争中合作和取长补短对于我国银行业的今后发展非常重要。 摘要 (3) 一、背景 (3)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及其形式 (4) 三、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影响 (4) 四、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5) 五、对于改善我国银行业的建议 (6) 六.结论 (7) 参考文献[ 1 ] 王寒英,《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4) [ 2 ] 张智慧,《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现状及监管体系》,《财经科学》,2006 (4) [ 3 ] 韩孟泰、侯峻峰,《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市场结构和效率的影响分析》,《金融经济》,2009(1) [ 4 ] 徐德芳等,《外资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实证研究》,《商场现代化》,2009(4) (8)

银行监管新指标体系

近年来,李金华审计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多次提及金融领域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在去年“金融风暴”中,李金华审计长提到的工商银行存在诸多违规问题及交通银行锦州分行虚假核销案均表明,金融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促进加强金融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的金融审计实践,就当前如何开展金融审计中的重要一环-商业银行审计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信贷资金风险审计是商业银行审计的根本 (一)当前银行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几年来,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表明,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为贷款质量差,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目前,几大国有商业银行这一比例平均高达两位数,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薄弱。如,银行信贷管理不善导致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向无资本金或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违规向银行“三产”发放贷款;贷款担保出现漏洞导致贷款被诈骗;贷款抵押不规范;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管理松懈等等问题。 2.贷款过度集中,结构不合理。如,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额度过高,未能有效控制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等,这一点信用社尤为突出。 3.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贷款难以收回。 4.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因素导致贷款损失。 5.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借贷人逃废银行债务比较严重,更有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恶意骗取贷款资金,侵吞国有资产。如,近年出现的“虚假按揭”贷款、虚假贷款、弄虚作假违规票据贴现等问题。 6.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会计制度的影响产生不良贷款。 上述6种原因,从审计实践看,主要是1、2、5三项,尤其1和5是需要重点揭示的问题,近年来我办在审计中查出的大量问题都与这两项有关。 (二)审计方法 1.审计思路 首先对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和测试,以判断内部控制的可靠性(如信贷员每笔贷款发放是否按规定执行等)。其次,应设计和实施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其主要做法是测试贷款余额和收入确认。对测试样本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可以采用常用的各种抽样方法。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取决于不同的贷款种类、银行本身的特点,以及所采用的审计方法。具体过程涉及核对交易记录、计算机数据、与贷款合约和借款人确认书的一致性,同时还应检查相应的贷款文件记录。第三,对信贷资金舞弊事项的审计,重点是对贷款去向的跟踪调查,这是查处挪用信贷资金、诈骗银行贷款等违法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审计人员在检查每笔贷款时,根据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强化银行资本及资产流动性框架,同时协调跨国监管措施

1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baselcommittee@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830458.html, 或者邮寄至Secretariat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CH-4002, Basel, Switzerland. 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两份咨询文件,目的是借鉴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强化银行资本和资产流动性框架,同时协调跨国监管措施。如果最后敲定的资本和资产流动性管理准则与这些咨询文件相一致,那么这些修订准则将会大大影响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业的资产增长管理能力,以及其内部数据收集和报告能力。总的来说,这些修订的中心目的是强调持有更高质量的资本,以及扩大资本所能够支持的风险范围。两份咨询文件分别是: 上述文件的全文可以登陆国际清算银行(BIS )的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830458.html, )下载。 这两份咨询文件提出了有关强化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建议,并期望在2012年年底前实施。提案发布后,BIS 随即按惯例收集公众意见,并评估有关提案在实际应用时会产生的影响,以便能够根据所收到意见作出分析,对提案进行修订并在2010年年底前落实所有细节。虽然是两份独立的文件,但由于它们彼此息息相关,因此应该一并审阅。 如对这两个文件有任何意见,应在2010年4月16日(星期五)前向BIS 提出。1 总得来说,有关强化资本框架的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改善资本基础的质量和透明度;(2)扩大资本基础重组后的风险防范范围;(3)使用一个杠杆比率来补充资本要求;及(4)通过信贷周期来应对在筹集和维持资本水平时的顺周期风险。同时,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议还提出使用两个比率以及一些其他监控工具来进行监督性分析。 这两份提案的目的是在机构层面上提供微观审慎保护,同时在系统层面上提供宏观审慎保护。此外,这些举措也是为了帮助解决跨国银行监管不协调的问题。所以,这两份文件中的提案与过往的BIS 资本协议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指引贯彻一致,同时获得金融稳定委员会(FSB )的认可,并且响应了二十国集团(G20)最近提出的建议。 2010年1月5日 加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有关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准则及监督的国际框架 ??摘要 容之前,必须仔细阅读每份文件。 注:由于以上提案较为复杂,相关利益人士在向BIS 提交意见前或在业务决策中应用提案任何内

浅析商业银行风险及其监管方式(一)

浅析商业银行风险及其监管方式(一) 摘要:商业银行是近现代各国金融体制中历史最为悠久的金融机构,是业务范围最广泛、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金融机构,是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由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各种风险。本文粗浅地分析了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及监管措施。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活动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点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他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运营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投资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本身即是一种具有内在风险的特殊行业。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违约而导致贷款或证券等银行持有资产不能收回本息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债务或满足临时提取存款的需要而使银行蒙受信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甚至被挤兑倒闭的可能性。 4.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截至2004年末,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176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3.3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5751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15.62%。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425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5.01%。 二、金融监管的概念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措施 (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对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是构建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法律框架和体系的核心。 此外,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实际和国际银行监管最佳实践,在《银监法》和《商业银行法》框架下,系统规划、科学设计审慎银行监管的规章和指引。2003年以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人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情况统计制度》、《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几十项监管部门规章,涉及银行业监管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另外,还有《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正在制定中。在加强金融法规建设方面,今后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

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 管 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了中美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并将两者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在借鉴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应建立适合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基本要素:首先是体制参与者,即由谁监管和对谁监管,核心是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置、职责职权的依法定位;其次是如何监管,即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体制的各种参与者按照一定方式有规律地相互作用,以完成特定的目的。可见,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到对金融监管机关组织构成、职权的分析、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作用机制的分析等。 根据监管主体的多少,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一元化监管体制与多元化监管体制。前者是独家监管型,即只有一家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实行高度集中的单一型监管体制。后者是多家监管型,即执行金融监管的机关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共同分工负责进行金融监管。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根据监管权限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的不同,又可分为一线多元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元监管体制。实行一线多元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金融健全权力集中于中央,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负责监管。这种体制实际上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题开展工作。实行双线多元体制的国家主要是联邦制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代表。其基本框架如下: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中,美国的监管体制被公认为是最健全、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Service8Actofl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开辟了金融服务产业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监管也最终形成了现行的双线多元监管模式。这种新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业混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展趋势,在制度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创新。由于美国处于世界头号金融强国的地位,因此。对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研究,将在构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策略等方面提供诸多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复杂,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并进行监督,即实行双轨银行制度。在联邦一级,有财政部通货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银行监管机关。在州一级,各州都有各自的金融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现分述如下: (一)通货监理局 通货监理局是美国资格最老的金融监管机构,它是根据(国民银行法)于1863年建立的。只有向该局注册的银行才能称为国民银行。通货监理局在技术上受财政部指挥。不过实际上它的活动与财政部没有正式联系_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通货监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的合并,收集国民银行业务的统计数据,并进行与国民银行体系有关的各项经济调研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存款安全程度和贷款利率水平等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清理整顿,有权撤换国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高级负责人员。通货监理局每年需向国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成立的,该系统有以下3个机构: 1、联邦储备委员会 联邦储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政策,此外还要规定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下属的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入与回笼:执行有关管制银行控股公司活动的法令,并作为联邦政府的代理人。

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

浅议银行业并表监管 [摘要]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并表监管成为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重要方法。本文通过对国际银业并表监管立法和技术方面的总结分析,研究我国银行业并表监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国监管实践提出完善我国并袁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跨国银行;并表监管;巴塞尔协定 在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跨国银行业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大型银行的深化改革,银行业的业务越来越纷繁复杂,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依赖性也不断增加。跨国银行的某个分支机构出现大的危机,往往会波及整个银行集团。因此对于风险的防范和监控显得十分重要。并表监管作为一种对银行整体性监管逐渐体现出其重要性,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和接受。 一、并表监管的概念和特征 并表监管,亦称合并监管或综合监管,是相对于单一监管而言的一种银行业监管方式。虽然它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一种重要方式,但迄今为止却没有正式的法律文件对其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 关于并表监管的表述多集中在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学者的论述中,虽然这些表述各有侧重,但却能从中窥见并表监管的本质。即为了客观评价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母国监管当局应对其全部业务实施有效监控,将母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重要报表和数据合并整理,从总体上予以综合考虑的监管方法。 并表监管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并表监管是一种母国监管。并表监管是由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基本责任的监管制度。由母国来承担并表监管主要责任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第一,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体系在母国发源,母国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性负责;第二,跨国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全球业务活动均围绕其母行的指令或安排进行,母行掌握了整个银行体系的最佳信息可获性,由母行所在地的母国监管当局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全盘掌握整个银行体系的经营动态,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浅论跨国银行监管体系

浅论跨国银行监管体系 [摘要]本文从全球经济复苏这样一个特殊时代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入手,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以比较国际社会和各发达国家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总结其成功经验,指出其不利措施。最后,对经济危机后跨国银行监管制度应采取的改革举措进行了思考,同时期望对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巴塞尔;跨国银行监管;母国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

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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