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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管理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法家管理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课程名称:中外管理思想史

组员:陈晓彤,姜康莅,邵佳鸣,邵央婕,林晓

法家管理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摘要】本文从商鞅的管理思想入手,进一步探讨法家管理思想,再围绕法家“法”的思想核心探讨法家管理思想对于当今自我管理、企业管理和国家法治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法家管理法治

一.商鞅的管理思想

商鞅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他是极富有创新和改革精神的,在甘龙、杜挚等大臣极力反对改制的境况下引经据典——“汤武之王也,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王”、今秦不同于古也异于他国,从而得到了孝公的支持,开始推行他的变法。

1.兴农

农业在商鞅的眼里是首当其冲需要加以重视的,他认为兴农是国家富强的基础,而兴农的主角——农民则备受关注。

他提出愚民的思想,百姓愚朴才容易管理,而以才能来选拔官员的方式会让百姓执迷于学问或是其他技能的提升以致农作被忽略,粮食一少则不利于打仗时供给前线,故产生以粮食换取官职的方式、不让官员享受过多的权利以示荣耀、禁止有学识的人到乡间体验生活从而使百姓对于学问失去兴趣同时不因自己从事农以为耻;此外,他认为减少农民的赋税、禁止百姓的娱乐活动可以使农民更加心无旁骛而勤恳地耕作。

2.抑商

农业和商业于商鞅而言可比云泥之别,商业是令百姓浮躁不安、荒废农耕的因子,所以他主张通过废除商人们四处奔波时停驻之用的旅店、禁止从事山海商贸的商人们自由经营、加重商租及原料成本、征用商人家仆、垄断粮食买卖来打击抑制商业的发展。

3.法制

不同于儒家以仁德教化百姓,商鞅提出了刑罚之于国家秩序的重要性,他认为刑罚要足够酷重百姓才会畏于其权威性不敢一犯再犯不知悔改,与此同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有如此,法才是凌驾于一切民众之上而俯于君权之下的。与罚相对应的则是赏,虽刑多而赏少,但“立官贵爵以称之,论劳举功以任之”,赏罚分明,上下才会认为这是公平的从而各司其职。“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徴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对于“辩慧礼乐慈仁任誉”这八者,他认为在一个国家的管理中要万万要不得的,它们会让百姓的意志高于行政管理的强度,国家就会过于软化而与强大无缘。

4.为君

而对于君主而言,商鞅认为一个明君则需要先严以律己,再以法制人。作为一个国家最高统治者,他自己首先要行事合法,“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其次需要清楚地了解国情,而不只是一个端坐在朝堂上成天批阅奏折,听取奏报的庸庸碌碌的君王。再者,他要任人以功劳,而非凭借虚无缥缈、难以服众的德行。可见,商鞅的管理思想重在兴农抑商,法制立于民信而归于君权。他用法制作为富国的手段,先使百姓对法对君权抱以信任怀以敬畏,再颁布一条条法令提高农业的地位同时打压商业的发展,虽然法在秦已显出最初的模样,但彼时的法制是制民而制于君的。

二.从商鞅到法家管理思想

商鞅是秦法家的典型代表人物,通过剖析商鞅我们粗略了解了法家的基本思想,但是齐秦法家在管理思想上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

1. 法家的经济思想

无论是春秋还是战国,在那个生产力低下的年代,大力发展农业一直是富国的关键。因

此无论是秦法家的代表商鞅,还是齐法家的代表管仲,甚至儒家祖师爷孔子,都一致将农业生产放在不可替代的关键位置。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又“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管子·治国》如此记载:“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强,兵强者战胜,战胜者地广。”农业被认为是国富兵强地广的先决条件。

虽然同样重视农业生产,但是齐法家对待工商业的态度却与商鞅截然不同。他们不提倡严格限制工商业的发展。齐国地处山东半岛,其丰富的盐铁资源和发达的水陆交通为商业的成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土壤;再加之上层管理者中如开国者太公、管仲鲍叔等人早年的从商经历,使得国内及国际的贸易在统治者的规范下蓬勃发展起来。管仲将百姓依照职业分为“士农工商”四个群体;同时规定“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以此降低税收,给予从商者最大的便利。相比商鞅在变法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将从商之人和由于懒惰变穷的人并举并大肆打压的做法,可以说是天壤云泥。

2.法家的民众思想

商鞅的管理思想可用“法”“信”“权”三个字来概括,其中“信”即指取信于民。根据《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商鞅通过城门立柱,约定“能徙者予五十金”,以此博得了民众的信任。管仲也有相似的观点。如《管子·牧民·四顺》中所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他将民心提到了一个关乎国运的高度,更甚于商鞅。管仲早年贫困,做过买卖,上过战场,就是个平民出身。因此相较于贵族出身的商鞅,他对民众的心理和民众的重要性会有更深刻的感受。

秦法家相信:“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因此为了使君主的统治稳固,必须保持民众的愚笨和顺从。齐法家在这方面虽然更开明一些,但仍逃不出“愚民”的本质。

“今人主之于言也,说其辩而不求其当焉;其用于行也,美其声而不责其功。”广受统治者重用的文人饱读文章,能言善辩,却是法家学者万万看不上的。因为国家想富裕,靠的是下地干活的农民;军事要强大,靠的是上战场打仗的士兵。如果有太多光说不练的“事智者”,对国家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而法家是反其道而行。这是齐秦法家的共同点所在。韩非子在《五蠹》中阐释了这一观点。他认为普通民众受到慈爱就会骄纵,遇到威势才会顺从。因此政府必须用强有力的手段进行暴力的统治和管理。至于孔子用仁爱教化百姓的做法简直是天方夜谭了,因为“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有多少人能学到仁义呢?

3.法家的君臣观

以管仲为代表的齐法家思想在强调君臣有分的基础上主张君臣和谐。一方面,管仲认为君臣有别。君要通过法、势、赏、罚等手段来控制臣。但是另一方面,管仲主张君臣之间可以“信”为纽带实现君臣和谐。君有君道,臣有臣义,君要善待臣,臣要忠于君。

韩非子亦强调君臣有分。但是韩非子推出人性好利论。故他认为君臣之间是以利益为纽带的,是一种互相利用和互取所需的关系。君要明法用术控制臣,对臣下保持防范心理。君臣之间充满了矛盾和斗争,没有感情可言。

法家君臣观是有其根本共性的,其强调正君臣上下之分,严格君臣等级制度。君要行君责,臣要担臣任。

4.法家的立法原则

(1)顺天道

尽管齐法家把道绝对化和抽象化,秦法家把道具体化和实际化,但是无论是齐法家的“法出于道”还是秦法家的“因道全法”都主张顺应天道。法必须合于自然规律,不能让掌握立法大权的君主随心所欲。同时顺天道也指对那些顺应自然规律的人事行为要加以肯定。

(2)因时变

商鞅治国的关键词是法、信、权。其中权的含义就是要权衡应变。法家持进化的历史观,因此法应该因时而立,随时而变,切中时代脉搏。但是法家也认为法不能屡变,要有相对稳定性。

(3)因人情

顺天道即顺人情,顺人情即循天道。法家认识到了这一点,主张立法时要考虑民情民心民欲。但是法家立法是否真的是为了民呢?《商君书》中写道:“好恶者,赏罚之本也。”而《管子》说:“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禁于民之所恶也。”可见秦法家因人情而逆民心,齐法家是真正因人情而顺民心。

(4)量可能

治国要量民力。法家中的一些人看到当法超过了人们的忍受限度的时候,民众就会起来造反。因此在立法时要考虑客观的可能性。法家的量可能主要体现在徭役和赋税上,他们是要把统治者最大限度的剥削与长久持续的剥削结合起来,其实对民众是没有什么积极意义的。

(5)明开塞

法家立法会明确地规定民众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有利于民众了解掌握遵循法律。多数法家论派认为要开耕战,塞末业与游士。

5.法家的刑赏思想

管仲重视刑赏,但认为刑赏只是治国的途径之一,客观看待刑赏在治国当中的作用,主张赏罚分明。同时管仲认为刑赏要与阴阳四时相合,有鲜明的自然规律特征。

秦法家把刑赏作为治国的唯一手段,是最重要的手段。无论是商鞅的法、信、权还是韩非子的法、术、势,他们的治国思想都离不开刑赏。且秦法家注重重刑厚赏,以重型威逼,以厚赏引诱,实现统治者和民众之间利益的高度集中和统一。

尽管法家各派之间的刑赏思想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法家对刑赏思想是持肯定态度的。从一开始,商鞅变法移木建信,就是为了把刑赏必然实行的观念植入民众心中。同时法家主张慎刑慎赏,刑赏不当,则会引起民愤。法家希望通过刑赏来确立法的权威,从而维护君主的统治。

三.法家管理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家管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众多改革家、思想家、政治家智慧的结晶,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将法家管理思想从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剥离,放在当今社会,结合当前的管理实践研究就会发现,法家的管理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自我管理,企业管理以及国家法治建设仍然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和借鉴意义。

1.对自我管理的现实意义

(1)法家管理思想将法律当作最高统治者个人统治的工具,法是法家管理思想的核心。这就要求百姓遵守法律,在封建社会要靠强有力的政权对人民进行暴力的统治和管理,放在今天对我们每个人的自我管理来说就是要严格自律,遵守法律,不做任何违法乱纪之事。(2)法家主张锐意改革,即要求一切法律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不可一味因循守旧。这种彻底的唯物主义精神对自我管理的意义是很大的,我们要将自己的眼光放的长远些,将思考眼界放置于整个世界并不断创新,不断对自己的思想行为进行改造。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狭小的自我,固步自封。

2.对企业管理的现实意义

(1)“法”之环节:企业制度建设

法家的思想核心是“法”。法家十分重视“法”,主张以法治的观念来管理国家,把法作为管理国家的根本大计,国家的一切事物都必须依法行事。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法”的重要性即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按照韩非子的理解,构建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组织得以良性发展和壮大的根本保证。而且,组织规模越大,制度就越管用。制度建设是每一个追求卓越的企业都必须做好的重要环节,对于员工的管理不应仅仅依靠他们自觉和道德号召,还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同时,在进行企业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要注意持续创新。法家向来是反对保守,主张锐意改革的。他们认为历史是呈阶段性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时代特征,必须针对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施政措施,不可一味因循守旧。这种历史发展观对于企业建立管理体制来说仍然具有启发意义,企业应看到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不同的实际条件差异,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从实践出发,不断创新,建立起灵活、适应又充满生机、活力的管理制度。

(2)“术”之环节:制度执行技巧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若只是一味地依靠制度来进行管理,最后的效果未必尽如人意。因为制度再好也只有在得到良好贯彻和执行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就需讲究策略和方法来弥补制度的缺陷。在法家管理思想中,韩非提出重“术”来弥补“法”的不足。制度是用外在的约束力、强制力来克服人性中的消极因素,使被管理者被动接受制度的约束。同时,还可以采取“术”即方法调动起被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其产生一种内在约束力,从内心尊崇制度。

(3)“势”之环节:卓越领导风格

在阐述了“法”与“术”的重要性后,韩非又指出了树立权威的重要性,即“势”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个“势“在今天的企业管理中我们称之为领导权威。一个组织要想很好的推行既定的制度,就必须有领导权威的保障。今天我们所讲的领导权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权力因素,即管理者的地位及拥有的权力;二是非权力因素,包括管理者的资历、学识、能力和德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管理者不仅要有权力因素影响,更要加强自己非权力因素的影响来树立自己的领导权威。因此,管理者必须重视自身能力的提升,只有自己具备了足够的胜任能力,才能够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力,从而确保合理得用“势”。

3.对国家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1)“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实现法律公平。

法家思想进步之处其一在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司法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在当今物欲横流之社会,“王子犯法”却无法实现其应有的惩罚,无法体现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人们在不经意间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处于上等的权贵阶层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无视法律的威严所在。习近平总书记上台后更加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法治上升到更高的地位。法家思想中的公平,公正则是为当今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思想上的指导和引领。法律面前应一视同仁,刑无等级,保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卫法律的正义性与严肃性。

(2)“信赏必罚”,实现执法严明。

法家思想进步之处其二在于“法不阿贵,绳不绕曲”的理念,强调执法严明与执法公正,这对于我国当今执法建设的效率和纪律问题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现今社会执法过程中经常

会出现滥用职权,越权执法,政府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让百姓对于政府的信任出现下降状况。执法效率的降低也使得人民权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法家思想虽强调对刑法的执法严明,但对于当今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是否能够严明执法也是政府取信于民,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

(3)“法与时移”,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家思想进步之处其三在于其与时俱进的观点,强调法律应与时代发展相适宜。体现了法家思想的先进之处。改革开放后,我国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速阶段,发展的同时也涌现出许多社会新问题,因而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发展与完善,来适应社会形势的新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告诉发展的新要求。法家思想中对于与时俱进的部分是我们应该大力弘扬的,对于当前法治社会发展具有突出作用。

四.小结

由商鞅而开始的法家思想不仅对于秦朝建立一统天下起到重要作用,也为国民的自我管理、现代企业管理以及我国现今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不管是自我管理、企业管理还是国家法治建设,我们都应始终把法律、制度放在首要地位。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如今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我们每一个人更应该用实际行动保卫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法治社会下的国泰民安。

【参考文献】

王冬凡,《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启示》

徐从根,陆鹏,《法家思想的现代管理之道》,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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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利,《论现代依法治国与法家治国方略》,2000

师建峰,《法家思想的思想主张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现实意义》,2007

《商君书》

高旭(2006)论韩非的君臣观.

黎翔凤, 梁运华. (2004). 管子校注·治国. 北京: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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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玲先秦时期君臣观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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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立法原则初探(原载《天津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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