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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务部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

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2010年8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为使有关各方详细了解《安全管理规定》,尽快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现就《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安全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商务部等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对派出人员进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防范境外安全风险?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外投资合作

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是什么?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的一线指导、管理、巡查。

此外,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如何处置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的指导下妥善处置。具体程序是: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伤亡损失、已采取的措施等。

(二)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要领事保护,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

(三)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或要求协助处理或派员赴境外开展工作。

六、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有何要求?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履行对人员的提醒职责。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七、如何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

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资产管理部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董事

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最新整理)

XXXX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境外业务顺利实施,保证各类外派人员有序出、入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国人员范围系指公司派到国外各个项目经理部、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从事商务、管理及施工等所有人员。 第二章出国人员选择、识别基本条件 第三条政治条件:派出的出国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派出: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身体存在健康隐患的; 3、年龄18周岁以下或55周岁以上的; 4、进入公司黑名单的。 第四条技术条件:有一定专业技能,能够按照项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员派遣 第五条各类人员派遣出国流程 1、商务人员:根据《XXX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XXX公司因私护照及外派人员出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出国。 2、管理、技术人员:境外项目经理部成立后,项目经理部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人员需求、进场计划表,由人力资源部结合项目进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办理签证、出境手续,开出调令,并同时上报公司EPC管理系统,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场。 3、劳务人员: 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分别向工程管理部和土木工程部提

交所需劳务人员需求、进场计划表,标注具体工种、所需人数、进场时间等内容,工程管理部和土木工程部根据项目经理部计划和现场进展情况,分批组织安排劳务人员进行签证资料的准备,并对他们的出国条件进行审核;人力资源部涉外管理员对工程部门提交的具备签证条件的劳务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合格者被提交到综合办公室外事管理员办理签证手续,并同时上报苏州中材EPC管理系统,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场。 第四章出境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机票预订 1、待出境人员签证办理完毕后,根据现场需要,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分别联系待出境人员订票事宜,将最终出国人员信息报送综合办公室订票。 2、综合办公室订好机票后,通过OCS、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出境人员本人,项目经理部出境信息。 3、根据出境信息,由综合办公室外事管理员将相关信息提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4、项目经理部通过OCS、邮件等形式接收出境人员信息,按时接机。 第七条出国人员备案管理 1、人力资源部涉外管理员对所有出境的劳务人员通过《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进行审查、备案。 2、公司对出国人员实行备案制度,海外项目经理部每月底(25号左右)将回国人员统计报表填好报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出国人员在项目上完成工作后,项目经理部安排出国人员回国,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将调令开回人力资源部。

公共安全管理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管理管理办法 公安全管理制度一工厂主管安全职责 对工厂的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并直接管理工厂的安全专职人员,开展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在计划、部署、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组织审定工厂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发生; 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安全保护方针、政策和安全业务知识。 二质检部安全职责 参与有关劳动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查,以及劳动保护方面的规范、规程的制定和审查; 编制或修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时,工艺条件必须符合劳动保护条件要求;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试制、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工作中,都必须考虑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应尽量采用无毒、低毒物品替代有毒、高毒物品;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三机电设备部门安全职责 负责工厂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的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维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监督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编制厂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操作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厂内的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或定期检查; 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制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做好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部门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工作; 四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负责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负责对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切实搞好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落实。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 | 管理纵横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96 浅议如何对国有企业境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卢亨光 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50004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时期随着我国宏观经济持续深化与改革开放,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在加速,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加大了对境外市场开发力度。效益是企业永恒的追求,境外业务已成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的支撑点和新利润增长点,然而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境外国有资产暴露在各种风险下,一些境外企业长期偏离于各级国资委和母体公司监督管理之外,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却是境外企业频陷巨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控力度已成关注焦点。关键词:国有企业;境外资产;有效监管 一、引言 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6月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宗旨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指国有企业在我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投资决策失误使投资项目亏损以及境外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体制不完善是导致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两大原因,要杜绝境外国有资产流失,强调业务控制与财务控制并重,亟需审计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扩及触角,通过系统规范的程序方法,延伸监督和评价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达到规避风险、改进管理、改善境外企业运作行为、促其实现经济目标增加价值。 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一)存在监管现实难点 一是境外企业资产增长规模与监管水平存在不相适应。追逐经 济全球化步伐,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日益扩大,但与此相对应的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手段却乏强劲,事实上存在很大的管理漏洞,管理水准与监管力度都亟待加强。 二是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缺乏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目前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国内总部财务部门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价值静态的管理,而更多的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基本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在如何管理和监督境外资产上,无论是理论和实践尚在探索阶段,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管理经验,需要执行者在实践中总结摸索。 (二)首要规范境外企业对于国有资产的治理模式 首先要求遵循上行法规,敢于对违规造成不良后果者严予追责。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监管者可追究其责任:①违规为其所属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②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③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④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⑤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⑥挪用或者截留应者由组织战略驱动。反之,项目组合、项目集和项目管理又以不同的方式服务于战略目标的实现。项目组合管理通过选择正确的项目集或项目,对工作进行优先排序,以及提供所需资源,来保证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项目集管理对项目集所包含的项目和其他组成部分进行协调,对他们之间的依赖关系进行控制,从而实现既定收益。项目管理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来完成既定的项目范围,为所在项目集或项目组合目标而服务,并最终为组织战略服务。 组织在战略框架中确定了战略方向,设置了绩效指标。战略方向规定了用于指导业务工作的目的、期望、目标和行动,战略方向应该与业务目标相协调。项目管理活动应该服从总体战略方向。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就应该调整项目目标。在项目环境中,调整项目目标会影响项目效率,甚至项目的成败。但在业务环境中,如果项目能够与组织的战略方向继续保持一致,那么项目成功的概率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如果战略方向发生变化,项目就应该随之进行调整。 组织战略应该为项目管理提供指导和方向,特别是当人们认为项目就是未支持组织战略而存在时,就尤其是如此。通常由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组合经理或项目集经理来识别组织战略与项目目标的一致性或潜在冲突,并向项目经理通报情况。在项目中,如果项目目标与既定的组织战略存在冲突,项目经理有责任尽早记录并确认冲突。有时候,制定组织战略就是项目本身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定义什么才能构成支持组织发展的合理战略,对项目来说非常重要。 五、结束语 未来企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应该是战略管理、项目管理、营销管理。战略管理面向未来,营销管理面向成果,项目管理面向过程。可以看出,项目管理是战略和营销中间的载体和过渡,它既是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企业级项目管理把项目管理、项目集和项目组合管理的原则和实践与组织驱动因素(如组织结构、组织文化、组织技术、人力资源实践)联系起来,从而提升组织能力,支持战略目标的实施。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已经为企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扩展形式,21世纪企业的生产、运作及战略规划的实施将更多的采用以项目为主的发展 模式。 参考文献: [1]南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白思俊主编.现代项目管理,上中下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3]韩力军、张灿.从管理理论看管理的发展趋势[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 【公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治理方法 第二章核准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治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同意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爱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赶忙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形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形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2021国外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概述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国外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概述

2021国外公共安全危机管理概述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节英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 一、政府参与危机管理的主要机构 在英国发生公共安全危机后,一般由所在的地方政府负责处置,直接参与处置的是警察、消防、医疗救护等管理部门,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及非政府组织予以协助和支持。中央政府负责应对恐怖袭击和全国性的紧急事件。 二、政府公共安全危机的处置机制 英国政府建立了“金、银、铜”危机处置机制,实现公共安全危机处置的统一高效。 金层级主要由危机处置相关政府部门(必要时包括军方)的代表组成,无常设机构,但明确专人负责,并定期更换,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运作。 银层级的目标,是要确保铜层级所采取的行动能够协调、连贯和整合,以达到最大的效益和效率。

铜层级是由在现场指挥处置的人员组成,直接管理应急资源的运用。 三、关于对受害人的护理与处置 护理与处置危机中的受害人被认为是公共安全危机处置工作的核心,其对象不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而且也包括他们的亲属朋友,以及可能受到危机不同程度影响与参与危机处置的人员。 四、危机管理过程对信息与媒体的管理 现场危机处置对新闻与信息的管理工作通常由警察负责。主要工作:控制现场的出入口;保证可能的犯罪现场证据不被破坏;设立新闻联络点;推荐新闻发言人。 五、关于危机处置的培训、联合训练与演习 英国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培训体系已基本形成,十分重视计划和准备阶段进行联合训练与演习。 第二节美国的公共安全危机管理 一、联邦政府参与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的主要机构 1979年成立的FEMA是美国联邦政府从事重大公共安全危机处理的独立、专责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9?11”恐怖袭击发生后,FEMA 被合并到国土安全部的应急整备与响应部门(简称EPR),重组后的国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 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将取代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 根据《现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一律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新办法》改变了这种监管模式,并将实行以“备案为主、核 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主要就该新管理模式予以简要介绍. 一、《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 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 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 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 “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 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 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1、核准 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 《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9397237.html,/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公共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人员安全、场所安全、环境安全和保险保障。 第九条报告和备案。派驻境外机构人员到达目的国后,应按要求向驻在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报到并备案,接受中国使领馆在领事保护和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条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企业应要求其境外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章境外机构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公共安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5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主任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中央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整版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11号令与9号令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第7条)用,新闻传媒,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 核准和备案层级 ?核准:国家发改委,其 中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 务院核准;(第7条)(2 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删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 ?备案:(第8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 业投资;地方管理企业中 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 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 下 ? ?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有国务院核准 项目(第13条) ?备案:(第14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小路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 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 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 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 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 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 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 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确认函(第10条) 删除 省级发改委转报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 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 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 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11条 和第19条) 无需转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向相关核准 机关或备案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第18条和 第29条) 合同生效条件与项目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 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 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 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 备案通知书(第32条)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项目五部(简称“项目五部”)为规范和加强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铁总-北方国际联营体(简称“联营体”)下发的《巴基斯坦拉合尔轨道交通橙线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共安全风险重点关注巴基斯坦的社会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指巴基斯坦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等。 2、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3、政策风险:指巴基斯坦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4、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等。 5、社会治安风险:指纠纷、性骚扰、抢劫、人身攻击、勒索、绑架或劫持、海盗、盗窃、诈骗等。 6、其他风险:巴基斯坦发生的可能对项目五部人员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项目五部对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巴基斯坦及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项目五部全部人员。 第四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是项目五部开展公共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依据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五条项目五部设立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如下:第六条项目五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五部的最高管理者,即项目五部项目经理。在最高管理者直接推动下,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列入项目五部日常工作中,将公共安全管理目标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8号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 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 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 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 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 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11页精选文档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 一、“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与不断深化 在2000年举行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走出去”战略,并写入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随后,在2001年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上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立了“走出去”战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在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了“走出去”战略。国务院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是明确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继续坚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 (一)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加强政策引导,统筹协调,规范秩序,合理布局,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科学论证,审慎决策,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持工程项目承包公开公正透明,重信守诺,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关心和支持当地社会民生事业。 (六)提高境外工程承包建设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七)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八)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培养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 (九)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宣传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政策主张,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和企业的良好声誉。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

中央企业境内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中央企业对外投资 法律法规调研

调研结果: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图

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流程图

法律依据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 二、中央企业境内投资 调研内容: 第一部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 一、国资委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3条)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国资委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指导并监管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第4条) 2.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第8条) 3.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9条): (1)禁止类、(2)特别监管类、(3)负面清单之外其他项目 4.投资监管联动机制(第10条) 5.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商务部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一)法律法规依据 (二)商务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第27条) 2.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第27条) 3.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第27条)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内部决策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国资委令第35号 (二)相关概念界定 1.主体(《国资委令》第2/7条) (1)中央企业:指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2)中央企业负责制定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2.境外 3.投资(《国资委令》第2条) (1)境外投资:指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2)境外重大投资项目: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境外就业服务所 境外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对外劳务输出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为本地创造就业机会。为完善公司各项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劳务输出员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 组员: 第四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境外企业和员工安全管理指引 第五条 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我国及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要认真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 第七条 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要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还应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第八条 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不合格人员不能派出。 第九条 关注平等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方面歧视做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4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 2017年1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规范我院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支持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管)单位对外投资管理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资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固定资产、材料等)和无形资产(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医院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达到更好的服务医疗事业,合理利用富余资产,加快人员分流和实现后勤产业化等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利用医院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但要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第四条对外投资方式: (一)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含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国管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资产来源: (一)医院本身的收支结余形成的货币资金; (二)医院的闲置房屋、设备等实物资产。用场地、房屋作为参股企业的投资时,要充分论证,慎重决策; (三)医院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应着重考虑与医院医疗服务相关的医疗技术或科研成果等资产作为投资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医院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投资

(一)国有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医院正常业务运转、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七条医院借款、贷款和租赁的资产不得用作开办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医院不得将教学、科研、医疗设备及房地产等物质条件无偿用于企业经营。采取租赁形式应以评估后价值作为收取租金的依据。 第九条医院对外投资行为须按照产权归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医院进行对外投资须报卫生部审批。 (二)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以下简称“非转经”)审批权限到卫生部或国管局办理非转经的审批手续,即一次性投资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投资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医院提出申请,报经卫生部审核后,报国管局审批。

《安全管理》之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是指公司设立的各驻国外办事处以及在办事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经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事业部对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人员应在出国前详细了解拟前往国家的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经销管理科负责定期对各海外办事处安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一条海外事业部应负责制定各驻外办事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任何办事处人员外出工作要由办事处负责人统一安排,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 第五条傍晚和夜间杜绝外出,如因工作需要,要采取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单独参加聚会,避免在人多混杂的地方长时间逗留。 第六条建立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出行安全,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一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指境外发生的对海外办事处机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和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二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经销领导汇报,各驻外办事处应立即向中国驻外使馆报告,在使馆领导下妥善安置。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海外办事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积极与当地医院建立良好的紧急救护关系,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各驻外办事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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