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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管理)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董事会管理)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董事会管理)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导语】

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公司的实务

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

的,不仅公司法的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

幅的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问题的

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而发生的或与股东

出资相关联的可能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

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义

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刻理

解和熟练掌握。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面、

准确的认识,对其他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通过

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同时,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通常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的金额享有股份。

四、股东出资义务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一般是通过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的形式约定其各自的出资比例或金额,出资条款构成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成立的条件,

公司设立必须制订章程,而出资义务的分配则是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不论股东之间作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五、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同时构成公司法上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向其追究责任。公司法学理一般将股东的出资责任分为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 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它常用于非货币出资的情形。

2. 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作用。

3. 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大多数国家公司法都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 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 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 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我国公司法第28条、31条、84条、94条对股东出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 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 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 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出资的形式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二、法定股东出资形式的要件

三、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四、其他出资形式问题

第三节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一、出资的价值评估

二、出资的比例结构

三、出资的履行

四、出资的验资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瑕疵出资

2.虚假出资

3.资本充实责任

4.认购担保责任

5.缴纳担保责任

6.差额填补责任

7.非货币出资

8.劳务出资

9.信用出资

10.债转股

11.验资证明

二、简答题

1.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4.简述出资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内容。

5.股东出资形式为何法定?其法定根据如何?

6.股东是否可用借贷资金出资?

7.简述工业产权出资的法律意义和特殊要求?

8.现有法定出资形式之外的其他出资形式应否得到法律的承认?为什么?9.非货币出资履行有什么特殊的法律要求?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城市市郊原有一国营农机厂,因销路不好而停产。张某看中农机厂邻近公路旁的一栋2层共3000平米的空置厂房,便与农机厂协商,将该厂房装修后做成建材市场赚取租金。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飞龙实业有限公司来进行该项目的经营。为此,双方拟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1、农机厂占公司股权88.57%,张某占股权11.43%。双方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承担经营风险与亏损。2、公司成立后农机厂应负责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将该厂房的产权从农机厂变更为飞龙公司。3、公司法定人由农机厂指派,张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3个月即招租完毕。飞龙公司共收取商户租金及保证金1600万。建材市场开业2个月后,张某利用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身份之便,将飞龙公司

1500万元全部从飞龙公司账户划走,人也一走了之。由于市场无钱,经营管理混乱,一年后,合同期满的商户纷纷要求退出,并要求飞龙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公司已无款可退。商户们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拍卖飞龙公司的房产,以拍卖价款返还商户的保证金。但飞龙公司辩称,该房产的产权人为农机厂,农机厂只是为飞龙公司的股东,不能代替飞龙公司承担责任。经法院调查查明,农机厂的房产在飞龙公司成立后并未办理向飞龙公司的转让登记,

问题:在农机厂出资的房产并未办理转让登记的情况下,商户们向法院提出的执行该房产的请求可否予以支持?

案例2:

金达公司看中A大学锂离子电池生产技术,当时,该技术已申请专利,处于初审后的公开阶段。金达公司与A大学决定共同成立一家科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开发、生产、销售该锂离子电池产品,金达公司以货币出资,A大学以技术出资,但在A大学技术作价入股的比例上,A大学坚持要占49%的比例,金达公司最后妥协同意。由于这一比例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高新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直接以该技术出资,注册时肯定通过不了,而且,依照公司法规定,以技术出资还得事先进行评估,又需花一笔评估费,考虑这些因素,金达公司与A

大学签定了一份借款协议和一份技术转让协议。借款协议订明,金达公司借款人民币980万元予A大学用于公司设立之出资。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受让A大学锂电池支付的980万元转让费偿还。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A大学出资方式均为货币,数额均为980万元。

2000年5月,双方依照上述协议发起设立了科达公司,开始了锂电池的生产,一年后,金达公司发现产品市场远非预料的好,帐面上处于亏损状态,金达公司感觉自己出资太多,出资上吃了亏,而且,双方在经营方针、策略和内部管理问题上分歧严重,以致发生纠纷。金达公司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发起人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中涉及A大学出资额及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无效,要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A大学在注册资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

[问题]

1、达公司与A大学围绕出资问题签订的上述几个协议是否违反了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最高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2、对金达公司将A大学在注册资中的比例由49%下调至35%的诉求可否给与支持?

案例3:

甲、乙、丙、丁四人经过多次考察认为,利用本地地处城市市郊的交通便利条件和当地依山傍水的秀丽风光,办一个旅游农场吸引城市人群节假日来休闲渡假,将是一个不错的投资项目。几经商量,决定以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经营该项目。随后,四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章程。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均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货币100万元,乙出资货币40万元,丙与丁各出资货币30万元,相应地,各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占股比例分别为50%、20%、15%、15%;(2)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与风险。

甲、乙、丁依发起人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丙因对旅游农场的经营前景没有太多把握,在出资时举棋不定,支付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出钱了,甲因与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关系不错,开出了四人共出资200万元的验资证明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获得了法人营业执照。

一年后,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年终分配时,丙提出要求按15%的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补齐原出资差额25万给公司,而甲、乙、丁则认为丙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违约。在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决定将丙出资的5万元退回,取消丙的股东资格和分配公司利润的资格。为此,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资格,要求补交25万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

[问题]

1、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否参与公司盈利分配?

2、公司是否有权取消未履行发起人义务的发起人股东资格?

董事会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344 董事会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董事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合伙经营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准则,保证合伙经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经营组成及职责范围 本合伙经营实行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具体事务分工负责制,办公地点在晋中学院新校区东区学生服务中心顶端阁楼,设立主任办公室、财务部、市场运营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财务部: 职责: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帐目的清晰准确,保证合伙人资金的安全。 二、市场运营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具体招商工作、对所有入住商户的合同签订、档案建立和行为规范的培训等工作,对入住商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经营,给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的日常维护、环境卫生等工作,确保学生服务中心

内所有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部: 职责:负责学生服务中心内的消防、禁烟、用电、防盗等。 二、行为准则 全体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自觉维护股东权益、自觉履行对股东权益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自觉保守秘密; 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未经全体合伙人批准,不得私自与其他利益方进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从事损害全体合伙人利益的活动。 5、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财产。 6、不得挪用合伙人资金或者将合伙人资金借贷给他人; 7、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合伙人的商业机会。 8、不得将合伙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资产为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0、未经合伙成员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机密信息。 三、奖励与惩罚 为了更好的维护全体合伙人的权益,增强合伙经营人员的责任意识,采取奖励与惩罚并行制度。 1、全体合伙经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于恪尽职守的予以补助。

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八月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 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董事会管理制度范本

董事会管理制度范本

有限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 (三)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公司总经理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董事长委托,主持召开董事会、股东会。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代表董事会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公司经营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公司董事会制度,协调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总经理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股东出资的程序和责任

股东出资的程序和责任(建议了解) 股东出资应当依据公司法相关规范确定的程序出资,股东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程序、期间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后,股东仍需就相关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文就股东出资的相关程序和义务、责任进行了简单描述,以供参考。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程序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 履行出资义务的程序(适用于实际缴纳期间) (1)全体股东签订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书,约定出资额度、出资期限和出资形式(构成),股东应对出资形式的财产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如约定设立公司全部或部分立即实缴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约定设立临时账户(可约定确定设立前以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货币出资的,于约定的期间内将约定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该临时账户; (3)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指定财物保管人,及时交付发生物权转移的,将该出资实物交付保管人,并由保管人出具收到证明; (4)以需变更产权登记的实物出资的,暂将该实物权属证明交付保管人或承诺公司设立后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设立后根据约定或法定时间为公司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5)以须经登记的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于公司设立成功取得营业执照后合理期限内为公司办理变更权属登记,需将该技术约定为公司所有,并将该技术的相关资料移交公司备存;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73794

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长职责、职权 第五章董事会机构 第六章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董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九章董事报酬和董事会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金鲁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权,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为7人。

第四条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各方推荐人选,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其中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推荐人数为4人,德州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陵县路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临邑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家法人股东共同推荐2人。自然人股东代表1人直接为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职责、职权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职责、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多元经营投资项目、购买有价证券、参股投资项目等计划和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五)审核由公司经营班子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单位: 部门领导: 编制: XX年XX月XX日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子公司治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第3条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的利益。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年以上(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2.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7条凡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第8条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公开招聘委派董事的规则由母

某公司的分公司管理制度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释义 母公司: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分公司: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战略发展部: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部。 董事、监事:除特别说明外,指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人事经理、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

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 第四条母公司战略发展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股东会 第六条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第七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董事会的选举 1、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2、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3、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二、董事会权利与职责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经过董事会投票表决任命董事,来填补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现的空缺,或者作为现有董事的补充。 2、董事会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3、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东保密制度

股东保密制度 杨献维yangxianwei2010@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8662735.html, 鉴于股东在任职、交流、合作、经营中会涉及大量的自己及他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隐私)、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其它秘密,为保护这些信息的披露方不至因信息披露而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明确股东的保密责任。 一、定义 1.股东 与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显名和隐名的出资方和合作方。包括出资的机构和自然人。 2.披露方即信息的传出方 接收方即信息的获得方 二、保密内容 (一)、股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途径获得: 1.公司发起人在合伙交谈中和合作过程中相互披露和接收的信息 2.新设股东谈判中相互披露和接收的信息 3.增资扩股、债权融资、股权交易中形成的信息 4.股改及新立子公司形成的信息 5.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信息(包括身份、姓名、职业等) 6.代持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交易信息及其它信息 7.公司战略伙伴:包括显名和隐名的出资和非出资的合作或合伙自然人及机构的信息 8.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它场合披露的公司的和个人的信息 9.出资、退出、转让、分红、财产、所有者权益等双方或多方的

关联信息 10.公司为经营目的给予的不应公开的优待和援助 11.公司为经营目的给予的不应公开的捐助、佣金、奖励及其它 (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 2.所有者权益、财产、红利分配、财务状况; 3.财务预决算、内部财务报表、内部财务报告; 4.内部财务处理方法及技巧。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数据、会计载体的处理; 5.公司的合理避税方法和措施; (三)、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订单、交易价格; 2.应标方案、标书、定价政策、销售合同、销售网络; 3.重要供应商的合作方式、价格、联系方式 (四)、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商业模式、公司决议、市场战略、广告策略、品牌策划、竞争战略、经营手段、经营状况 (五)、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高管资料、高管薪酬、物流资料、体系资料、发展策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制度、股权管理制度。 (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开发战略和意图、设计开发资料、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成果、学术信息、技术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 三、规则 1. 股东应尽量不向非利益攸关的人和第三方披露自己和其它股东及公司的秘密,包括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股东出资制度 1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导语】 无论从公司法的规范内容,还是从 公司的实务和司法来看,股东出资制度 的重要性是十分突出的,不但公司法的 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篇幅的 详尽规定,而且实践中,在属于公司法 问题的诉讼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 而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的可能 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和股 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东出资 义 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的深 刻理 2

解和熟练掌握。同时对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有全 面、 准确的认识,对其它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解和思 考。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它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原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经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 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就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3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既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股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股东既享有股权,就应承担出资的义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同时,股东享有股权的大小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或数额,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股份有限公司则按股东出资的金额享有股份。 4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加强集团公司对各控(参)股企业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控(参)股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宏华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控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或出资的绝对控股公司,以及拥有50%及以下股份或出资且为第一大股东,由于股权分散或其它原因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拥有其股份数额较小,且无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各控(参)股企业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控(参)股企业遵守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将作为控(参)股企业董事绩效考核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权责界定 第五条控(参)股企业派驻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和职责; (4)维护并促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做好相关行业和子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并提出建议意见。 (5)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经营管理信息; (6)参与对子公司派驻高管的评价、制定派驻高管的奖惩方案; (7)分析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8)与子公司经营层、其他董事结合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讨论确定子公司年度经营

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

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释义 母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分公司: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战略发展部: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部。 董事、监事:除特别说明外,指====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人事经理、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促进各子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股东的权益,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三条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业职能部门,代表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战略发展部是母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唯一接口部门。 第四条母公司战略发展部和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相关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子公司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作为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绩效考核 的因素之一。 第二章股东会 第六条子公司股东会由投资各方组成,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议应于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内进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子公司必须单独召开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和其他性质的子公司可安排年度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或合并举行。 第七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一经通过,应报送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三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八条子公司董事除《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外,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1、提出董事会会议提案; 2、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3、尽职参与董事会会议,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权利和职责; 4、关注、质询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5、及时审阅子公司报送文件和生产经营信息; 6、配合董事长撰写董事会工作报告; 7、参与撰写子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评价报告、制定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奖 惩方案; 8、分析子公司经营运作状况,提出增资、减资或清算建议; 9、分析、制订子公司战略规划及投资规划,研究改制、融资或上市等可能性;

股东管理制度两篇

股东管理制度 一、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的目标方向和资金运用的长期计划,这样的计划和方针是否可行,是否给公司带来盈利并给股东带来盈利,影响股东的收益预期,决定公司的命运与未来,是公司的重大问题,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二、人事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在现代社会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股东会拥有用人权是必须的。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报酬。报酬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三、审批权。本条规定的审批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二是审批相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而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有关方案。这里当然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就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提交相关的方案,否则就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确有隐瞒不报的情况。

四、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里列举的几项事项都有关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其中有的事项的决议还有本法规定的程序上的限制。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出资形式和完成出资的标准

股东的出资形式和完成出资的标准 《公司法》第27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包括:“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8条规定了股东完成出资标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上述两条规定就是《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形式和完成出资的法定标准。 一、股东出资形式的合法性。实践中,关于股东出资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是指非货币财产出资合法形式的问题。(一)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基本要求。现金以外的其他可以作为出资标的物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具备以下特性:1、确定性。用于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客观明确的,要求对于公司的出资财产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2、价值性。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有价值之物。3、可以用货币估价。非货币财产的商业价值具有可确定性,可以通过评估程序予以确定。4、可转让性。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从财产,因不具备可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 5、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二)以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认定。出资行为的效力与出资财产的来源无关,应尽量保持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公司资本的完整性,只要犯罪行为不影响出资的真实性,就不影响股权本身的状态,应确认股东资格。确认股权的有效性并不影响追赃,应执行投资形成的股权,将股权变卖所得予以

董事会会议管理制度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1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会议形式 第五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在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对于《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八十二条第2 (四)、(五)、(六)、(七)项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再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对于《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其它一般决议事项,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存档保管。

董事会资料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有 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 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 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 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 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制度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途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机制。①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要 随着公司的稳步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考虑以及在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摩擦逐渐显现,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的外部制度,因此,当”人合性”彻底丧失时的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体现为:公司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以确定;公司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易于被长期锁定在公司,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救济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②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初始投资占比越大,在公司的话语权、享有的利益也越大。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政”的合法依据,使大股东的意志以公司意志的面目对中小股东形成约束,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压力。中小股东的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退出机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身份上实现了股东、管理层、劳动者的高度统一,这无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的长足进步,易于形成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局面。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发生矛盾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退出管理层,若分配方式仍如上所述,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无法获得保障。(五)特殊情况下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股东个人的特殊情况也使得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例如股东死亡或长期染疾、因工作地或居住地改变无法参与管理、夫妻双

公司股东出资规章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导语】 不管从公司法的规范内 容,依旧从公司的实务和司法 来看,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性 是十分突出的,不仅公司法的 条文中对此有较多条文、较大 篇幅的详尽规定,而且实践 中,在属于公司法问题的诉讼 和非讼纠纷中,因股东出资而 发生的或与股东出资相关联 的可能会占其中的多数。 本章学习和掌握的重点是股东出资的法

律意义和股 东出资的法定要求,其中尤为重要的则是对股 东出资义 务与责任、出资的比例结构和出资的履行方式 的深刻理 解和熟练掌握。同时关于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有全面、 准确的认识,对其他的出资形式应有一定的了 解和考虑。 第一节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依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

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确实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在法定资本制之下,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正是通过股东出资行为的规则加以实现的。股东必须一次出资到位的规则保证了公司资本的确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则体现了资本维持的要求。没有严格的股东出资制度,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公司资本制度。就此而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也确实是股东出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界限的,有限责任确实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确实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实际上,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所谓的责任只是是差不多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由此,股东出资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达到法定公司最低资本额,又是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并承担独立责任的必要条件。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 篇一:股东管理制度 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淄博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淄博北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董事会管理制度

董事会管理制度 总则 1、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物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凡须经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提案的方向向董事会提出。 3、下列主体,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1/3以上董事; (三)1/2以上独立董事; (四)董事长;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监事会; (七)总经理办公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天的其他主体。 4、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确、形式规范,提案主体应就提案涉及的下列因素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作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联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提案经由提案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一并提供提案人就该事项召开会议的有效决议。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人对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书面版本为准。 5、拟提交董事会的提案,最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3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5日,交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董事会秘书应于前款规定期限2日前,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征询提案权人的提案意向。 6、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形式和合规性审查。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3日内完成审查。审查气馁,董事会秘书处可以就提案的形式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董事会秘书处完成提案初审后,报董事会议书审查。 7、董事会秘书审查后,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董事长认为提案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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