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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

南江县森林公安局

何良军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意义

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手段。

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1、执法主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执法程序合法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3、实体合法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

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森林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⑵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指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业组织(如木材检查站、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⑶执法人员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

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

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2、构成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

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

三是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处罚法定原则

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①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②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

定的;

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④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①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②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

輒训斥等现象;

③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

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

①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

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

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

②要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

③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

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

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①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②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

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

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

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

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

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

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

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否则、处罚无效

7、处罚救济的原则.

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8、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

4、责令赔偿损失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许可证

7、吊销许可证

8、责令补种树木

9、限期更新造林

10、责令恢复原状

1、警告:(口头、书面两种)

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

正(是指不罚款,只警告)。

2、罚款:

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处罚形式。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没收:

是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者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4、责令赔偿损失: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处罚形式。

5、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行为者停止进行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6、暂扣许可证: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扣押留置,以暂停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 7、吊销许可证: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者的有关许可证依法收回并取消,以剥夺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权利的处罚形式。

8、责令补种树木: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责令违法者补种其违法行为所毁坏的林木株数的若干倍数林木的一种处罚。

9、限期更新造林: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者,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旧换新,营造一定面积新林木

的一种处罚。

10、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是指林业行政处罚主体依法责令林业行政违法行为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损害的客体物予以复原的一种处罚形式。

五、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简易程序(简单介绍)

2、一般程序(详细讲解)

3、听证程序(简单介绍)

简易程序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 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简要流程

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

审核处罚送达立卷

审批决定执行归档

㈠、受案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局统一编号),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

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受理是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开始,是起动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

前提。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

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林业行

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可

能给予处罚的轻重程度,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

①种类:报案、举报、控告、投案自首、移送、上级交办、检

查发现(工作中发现)。

②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

A:概念:

报案:报案是指发现犯罪事实的人或者单位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通常在报案时报案人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

举报:举报一般是举报人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渎职行为和行为人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

控告:则特指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受害情况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控告内容较详细,一般都会涉及事

实和行为人的情况。也就是说控告是有明确的指控对象。

B、报案、控告和举报事项的明确程度不同

因为控告人就是被害人,所以对于所控告的内容较为具体和

明确,能涉及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

报案的基础是发现犯罪事实,比如发现某人正在实施伤害行为或发现犯罪结果尸体,至于是谁所为,如何为报案人通常是不清楚的。

举报的内容也涉及具体的人和事,但举报人不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因而在举报内容上一般没有控告那么明确和具体,可能仅仅是一个线索。

C:报案、控告和举报维护的利益不同

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与所报告的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报案人情况比较复杂,他可能本身是被害人,也可能是其他任何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公民。因而他报案维护的利益可能是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出于社会责任感,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秩序。

举报人与举报事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不法行为。

2、接警登记

接警登记是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开始,是起动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前提。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都应当进行接警登记。 ㈡、立案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经初查认为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1、不予立案的几种情形:

一是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的治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立案的条件:

(1)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2)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林业

主管部门管辖;(4)属于一殷程序适用范围。

3、立案登记表的填写

4、林业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批

受案人将填写正确的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送交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核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在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内签注“同意立案”并署名批准。

只有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案件才能进入下一程序,调查取证,也只有通过批准后进行调查,获取的证据,才是合

法证据。

㈢、调查取证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1、证据的种类概述

⑴证据种类的含义

证据的种类,又称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指由国家法律对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所作的具体规定和条目分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及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证据制度,对证据进行分类的依据也不相同。不同的诉讼制度,由于其肩负的任务和使命不同,证据的种类也不尽相同。

⑵证据的分类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书证

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书证的特征: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具体做法有多样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书证记载或者反映的思想必须与案件相互关联。

B、物证

物证的概念:物证是以自已的客观属性、特征和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或者痕迹。

物证的特征:物证形式是实物或者痕迹;物证具有较强客观性;物证具有间接性和被动性。

C、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向司法机关陈

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证人证言的特征: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至于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和评论等均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2、询问笔录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

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提高

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⑴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①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

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

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如果是

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人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

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

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

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②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

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

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

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

质量的秘诀。

⑵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

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

②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

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③询问提纲里列出的问题,无论被询问人如何回答都应当记录。

在违法行为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

④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这关系到能否

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⑤有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林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首先要问清行为人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所从事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是单位行为的要问清单位的基本情况;其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违法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询问清楚。对违法行为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申辩和反证,执法人员都应当认真核查;▲(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目的、手段紧紧围绕这六合要素进行询问) ⑥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

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⑦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

方面的特征相呼应。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

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

由被询问人重述;

⑧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违法行

为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应当有所区别;

⑨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

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a.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林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8条“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

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b.询问

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询问地点

可以在林业部门,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

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c.询问聋、哑违法行为人时,应当有通

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违法行为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d.询问不通晓当

地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①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

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

认;

②笔录的询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

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③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

④起止时间填写要准确;

⑤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

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局统一编号),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⑴、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有关的勘验、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等相混淆。

⑵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

第一,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主持制作。

第二,为了确保客观、公正地进行勘验、检查。依法应当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或者通知有关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即使有关当事人或者成年家属不到场的,也不影响勘验、检查的正常进行;

第三,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以及见证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⑶勘查检验笔录的审查判断

第一,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第三,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

⑷、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在勘验、检查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①、应当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没有进行勘验、检查;

②、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但没有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

检查笔录》;

③、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不规范:A、相关

项目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填。B、勘验检查项目及结果记录不完

整、准确、清楚。C、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完整或没有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又没有说明原因。

⑸、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包括前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

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②正文部分:与违法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

性状、分布等情况,记载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应准确、客观;

③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暂押木材情况,制图和照

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指挥人、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④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还应当使用制式的《林业行政处罚勘

验检查笔录》,涉案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令其在笔录末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和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主要包括现场方位照、现场概览照、现场中心照和现场细目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与现场图、现场照片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体系。

4、行政强制措施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证据登记保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定的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对于行政机关合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局统一编号),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⑴、证据登记保存必须具备二个前提条件:

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

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

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木材运输到外地等。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对木材检查站来讲,最常见的几类案件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案件。⑵登记保存的审批

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呈请审批登记的原因是该证据不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在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原因栏时,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

⑶呈请登记保存书的格式

⑷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的填写

①被登记保存人栏,是公民个人,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②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③被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和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④登记保存执行人为两名执法人员,要分别签名;⑤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具备相应的审批文书以及处理文书。

2)、暂扣木材(木材检查站适用)

暂扣木材是法律法规赋予有资质的木材检查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

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

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

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

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依法处理。”

暂扣木材必须出具《暂扣木材通知单》,前提条件是:(1)行为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经检查站站长批准。木材检查

站在暂扣木材后要立即上报县林业局。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行政机关指派或聘请精通某种专门知识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中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通过调查、测量、识别、实验等科学方法进

行分析判断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书面结论报告。

鉴定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指派或聘请要有相关手续,指派要有局领导批准书,聘请要经局领导批准后开具聘请书;2、鉴定

结论报告书要载明指派人或聘请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

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3、鉴定结论要明确。4、鉴定部门应盖章,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并

说明技术职称;5、要附有鉴定人员资质证书。

6、调查终结

⑴调查终结报告概述

⑵《呈请调查结案报告书》的制作

⑶制作处罚意见书

⑴调查终结报告概述

调查终结报告、是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既具体的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案件的来源、调查经过和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的总结性报告文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案件的由来和立案依据,

②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③调查经过

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应当写明违法事实、情节及造成的危

害结果等案件事实,

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的依据,

⑦办案单位名称,执法人员分别签名,署名报告成文日期。

⑵《呈请调查结案报告书》的制作

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

第一、首部

首部包括领导批示栏、审核意见栏、文书的标题等。

案件来源情况,一般写明何时接受案件、何时立案、林业行政机关派何人调查等情况,然后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作过渡,导入正文的主体部分。

第二、正文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2)事实部分:写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经过,一般围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发生的经过、作案手段、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我们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等因素进行一一书写。

(3)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4)对案件性质认定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应对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并援引相应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文。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条例》情况汇报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省档案条例》情况汇报 ***档案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档案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实施“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条例》,扎实推进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和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现将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档案馆成立于1958年9月,是***人民政府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本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乡镇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和资料。1997年6月机构改革,档案局与档案馆合并,履行全县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使用行政和事业两种编制,为县委、县政府的直属机构,隶属于县委序列,由县委直接领导,核定编制13名。2008年1月,县档案局(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内设办公室、监督指导股、管理利用股、编研股等4个职能股室,现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干部11人,职工2人。文化程度大学9人,大专2人,高中2人。具有中级职称1人,初级职称4人。馆藏档案资料66408卷(册),其中档案49029卷,资料17379册。2011年12月晋升为“国家二级档案馆”。 (一)领导重视,档案事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档案工作,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把

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确保档案事业与全县经济社会建设同步协调发展。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十二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快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创建国家二级档案馆”的工作目标,为档案事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经常到档案馆现场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帮助解决档案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要求档案工作人员要牢记“为党管档、为国守史”的神圣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夯实基础业务,不断提高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能力,推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投入,档案管护设施进一步改善 县委、县政府重视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多次拨出专项资金,建设档案馆库和添置档案管护所需的设备设施。一是县财政拨出230多万元新建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馆大楼。新馆占地面积550平方米,建筑面积2730平方米,建筑高度22.5米,库房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采用框架结构,顶层有隔热层,每层库房内均有封闭外廊,采取了保温隔热、防潮、防光、防尘、通风等措施。二是陆续安排专项经费添置档案管护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密集架225节,244立方米,安装消防自动报警、防盗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空调、去湿机、温湿度计等调控设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三)依法治档,档案法制建设上新水平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

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向有关人员

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最新版)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 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для 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最新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投案 工作中发现 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 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 权的单位处理, 并告知 事项但不属于本单位 管辖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 人、扭送人、投案人。 施 先 有 1. 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或 行 下 其 采 列 2. 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 他 取 情 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处 必 形 置 要 之 3. 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 措 强 一 的; 施 制 的 4. 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 措 , 5. 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 受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 书面告知报案人、 控告人、举报 理 责范围内的事项 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 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办案民 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 警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情形 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使用传唤 对违法嫌 传 疑人或违 调查 询问被 证书面传唤。 唤 法单位主 收集 侵害人、 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 管或其他 证人或 证据 直接责任 其他与 件,可以口头传唤。 人 案件有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 关的人 唤的,依法可以强制传唤。 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 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 询问查证 依法采取勘验、检查、鉴定、 辨认、证据保全等措施 可以在现场或其单位、 学校、住所、居住地(村)委会或其提出的地点询问,也可通知其到公安机关。 现场询问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未成年人时,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 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无法通知或未到场的 出具鉴定意见, 并将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制作辨认笔录, 必要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鉴定 辨认 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制作询问笔录, 被询问人也可自行 提供书面材料, 必要时也可要求被 询问人自行书写。 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对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解除证据保全情形 扣押、扣留查 封、抽样取 证、先行登记 保存等证据 保全措施 对与违法行为有 关的场所、物品、 人身可以进行检 查 检 查 检查女性身体 一般情况, 应当出示 制 工作证和检查证。 作 必要时, 经出示工作 检 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查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 笔 员进行。 录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2.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 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3.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5.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6.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性病检查 对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或公共 场所 应当由医生进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进行日常执 法监督检查。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 1. 盗伐林木 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 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2. 滥伐林木 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 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 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

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 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 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 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森林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图(精)

森林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图 刑事办案程序:受案-→立案-→办案-→破案-→结案 一、涉林案件 接受案件案件来源→询问相关当事人参与人、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木材检验笔图、照片、录像→资料→立案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讯问当事人传唤、拘传→收集相关证据证人证物、证明材料→呈请刑事拘留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抓捕犯罪嫌疑人24小时讯问→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户籍证明、佐证材料等→破案呈破案报告书→呈请批准逮捕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换押→整理装订卷宗制作起诉意见书、换押→移送起诉。 二、森林火灾案件 接受案件报警→赶赴现场→控制行为人→走访调查相关线索→现场勘查(面积、起火点、引火物品中、损失情况笔录示意图、图片、录像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当事人、目击证人→立案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讯问当事人传唤、拘传→呈请刑事拘留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抓捕犯罪嫌疑人24小时讯问→送看守所关押→完善证据材料→破案破案报告书→提请批准逮捕提押、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整理装订卷宗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起 诉。 三、野生动物案件 接受案件案件来源→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录像→立案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物品扣押(野生动植物品,作案工具等扣押物品清单→讯问当事人传唤、拘传→讯问相关证人或相关当事人→样品送检鉴定结论→呈请刑事拘留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抓捕犯罪嫌疑人24小时讯问→送看守所关押→破案破案报告书→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佐证材料→呈请批准逮捕换押、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整理装订卷宗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

四、信访案件 接受案件登记→根据信访内容进行初查(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查→立案(行政案件,按行政案件的处罚程序办理或立为刑事案件→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信访签字→按刑事办案程序办理。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 第五章附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 南江县森林公安局 何良军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意义 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手段。 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1、执法主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执法程序合法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3、实体合法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 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所有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0.6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各县市区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填写样式

目录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2)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3)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7) 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10)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11)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3) 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查示意图 (14)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15)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16)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9) 聘请书 (20) 听证通知书 (21) 暂扣木材通知单 (22)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2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登保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林登保处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市×县林业局(盖单位公章)告知人:贺××哈×× 被告知人:李×× 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08年10月6日10时,××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县××地有人砍伐树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贺××、哈××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一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防护林新疆杨树木3株。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计立木蓄积为0、2704立方木,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270.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为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填写,不符合一律不用填写)对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李×x(按捺手印) 200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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