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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比较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

之比较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
之比较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

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

美国和法国在确立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方式及理论根据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异,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并从理论上进行了广泛的论证。

汉密尔顿吸收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并把这一理论向前发展了一步。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所以,必须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在实际执行中,此类退回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2页。)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作为其自身权力的宪法裁决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每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

意志相违反,则应受后者、而非前者的约束。法院应被视为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除此之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注:[美]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92页。)

但是,汉密尔顿的这种主张虽然得到了一些人的支持,却由于联邦党人的反对,制宪会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结果在宪法中就没有加以规定。直到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1755~1835)对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才最终在美国确立了最高法院审查法律合宪性的惯例。司法审查制度至今仍行之有效。

笔者不拟赘述该案的前因后果及情节过程(注:详见徐炳著:《违宪审查》,载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第八章,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403页。),这里只简单地介绍一下马歇尔的有关思想。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认为如果国会制定一种法律,为任何列举权力所不准许者,则法官必视此种法律与美国宪法相抵触而宣告其无效。1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思想其后一直对美国宪法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他宣布:“极为明显而不容置疑的一项立论是,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违反宪法的法案不成为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各级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均不受该文件的约束。”(注:李昌道著:《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164页。)

与美国用判例形式确立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不同,法国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然而,法国宪法并非一开始就有这一内容。

法国第一部宪法制订于1791年。这个宪法所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民主共和制。它保存了国王,并赋予国王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律的权力。所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种子并没有一开始就在其

本上萌芽。1875年的第三共和国宪法仅规定“总统公布两院所通过之法律,监督并保证其执行”。至于如何监督则付之阙如。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设立于1946年。同年9月29 日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第11条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含有宪法之修改,“法律经宪法委员会认为含有宪法之修改者,移送国民议会重加讨论。”可见,宪法委员会的职权非常有限。1958年9 月第五共和国宪法颁布,其中把宪法委员会并列于总统、政府、议会及司法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由9人组成,此外,历届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它的职权广泛,如监督总统选举的合法性,监督公民投票的合法性等。并且,各项组织法、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之前,各项法律在颁布之前,都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被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对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得上告。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注:《法国宪法》(1958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过),第62条。)随后,1958 年11月7日,法国还通过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注:该法已经1959年2月4白、1974年12月26日、1990年5月10日、1995年2月19日共四次修改。参见莫纪宏著:《宪法审判制度概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于是,以宪法委员会为执行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最终在法国确立起来了。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第二章规定:当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受审查的法律包含了违反宪法的规定,并且该规定与法律是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那么,该法律不得予以公布;当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受审查的法律包含了违反宪法的规定但并未同时发现违反宪法的规定与该法律是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则共和国总统或者是公布该法律但不公布违反宪法的规定,或者是要求议会对该法予以进一步审议;当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议会受审查的法律包含了违反宪法的规定,则该规定不得由制定它的议会加以适用。

法国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模式的理论基础是凯尔森(Hans Kelson)和斯西哀耶士(Sieyes)的学说。

凯尔森是奥地利出生的法学家,纯粹法学的主要代表。他反对“三权分立”的传统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而只有两种,即创立法律和适用法律。他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

为宪法监督和保障的专门机构。在他的学说影响下,首先于1920年的奥地利宪法上确认设立宪法法院。(注:凯尔森本人参加了1920年奥地利共和国宪法的起草工作。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著名政治家斯西哀耶士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违宪审查权通过普通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进行,就必须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后才有权进行审查。他还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若在这三机关之外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因此,他建议成立“宪法委员会”(Jurie constitutionnaire)以监督宪法的执行,提出修宪草案,并根据自然公平原则组织审判委员会,以裁判法官因良心而不能审理的案件。(注:朱国斌著:《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质上同于奥地利等国的宪法法院,有的学者干脆就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注: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21页。 )这种状况标志着西方违宪审查制的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即审查机构的专门化。

(二)

为了更进一步从理论上比较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必要考察联邦最高法院与宪法委员会的区别所在。总的来看,在性质上,前者属于司法机关,而后者却为政治的代表机构。正如米切尔。H .达韦思所说:“宪法委员会简直就不是一个正宗的法院”。(注:Michael H. Davis: The Law politics Distinction, the French conseilconstitutioimel and the US. Supreme Courl. The American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Vol.34.No.1 Winter 1986.)

首先,系统科学告诉我们,整体中的各个要素,都存在着构成系统整体的那种特性和内在根据。因此,我们可以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身分上来看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别。

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于1790年成立,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共6人组成,1807 年增加到7人,1834年增加到9人,1864年又增加到10人,1869年国会法令规定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迄今固定为9名。这9名法官一旦任职,就享有宪法所规定的特权,“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毋忝职守时,得终身任职,于规定期间受职务的报酬,该项报酬于任期内不得减少之。”(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颁丰),第3条第1款。) 和美国不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成员除历届前任总统外,9 位委员会任期9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3年改选1/3.并且采用任命制,3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3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3 人由参议院议长任命。它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因此,虽然法国的宪法委员会行使着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宪法法院的职权,但是它的组成人员与其说是法官,倒不如说是政治家更为确切。

其次,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都行使着违宪审查权,然而二者行使该项权力的方式却大相径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结合对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审查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院并不能据以直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令。

根据法理学原理,司法权的特征主要有二:其一是被动性,即司法机关不能主动活动,它对于法律的执行只能是被动的,实行所谓“不告不理”的原则,这种“告”或者出于原告,或者出于国家公诉机关,总之它必须等待告发而后才被动地接受任务;其二是普遍性,即任何公民或组织都有法定资格向行使司法权的机关申请对某一纠纷作出决定,判决给予某项法律保护的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使的违宪审查权正具备了这两个特征。它并不在法律制定之时或正式通过之前就对其进行是否违宪的审查,而是在立法机关早已宣布法律生效之后才基于当事人的诉讼确定有关法律是否合宪。“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发生于1803年,而该案牵涉到的含有违宪条款的法律《司法条例》(或叫司法法)颁行于1789年,其中间隔了14年。

应该顺便指出的是,一般人们可能会认为违宪审查权的确立使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外抬高了自己的地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单从由以确立审查权的马伯里案就不难看出,它并不曾剥夺任何宪法规定属于国会的权力;更确切地说,它却减小了自己的行动圈子,因为它宣布自己的管辖范围窄于1789年司法条例中国会所作的规定。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所谓“抽象的原则审查”或叫预防性审查。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都要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以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宪法对于提交审查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才有提交审查权。宪法委员会在接受提交以后,应在1个月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在紧急情况下,经政府要求,期限减为8天。裁决结果对于政府各部、一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有强制力。宪法委员会一旦宣布某条款违反宪法,该条款也就不再成为法律。显然,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一项必经程序,这种违宪审查权实质上属于国家立法权而非司法权。

最后,从违宪审查的程序上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顺便”审查有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而法国宪法委员会则是专门就议会两院制定的法律进行裁决,因而前者要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后者则不必如此。这方面最明显的表现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过程是公开的,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却是秘密的;诉讼当事人要参加最高法院所主持的诉讼过程,而宪法委员会仅仅是内部审查,只有各个委员才有权参加;同以上两点相联,最高法院是在对案件的判决中宣布其违宪审查的结果,而宪法委员会最终不作判决而作政治决议,当然也不给个人、团体或公众提供正式的解决具体问题的任何途径。

(三)

无论是回顾历史,还是研究外国的文明成果,我们的目的当然都是为中国的现实服务。从对美、法两国宪法监督模式的比较中,可以得出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相应制度的若干启示。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

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这说明我国实行的是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模式。这种模式有中国特色,它既不同于美国的司法审查模式,也不同于法国在议会之外设立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中、美、法这三种违宪审查制度模式各有其优劣之处。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分立又相互制衡。联邦最高法院无权直接宣布议会立法是否有效,但在审判具体诉讼案件时又可以法律违宪为由拒不适用。根据“遵循先例” (stare decisis )的判例法原则(注:“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9页。),该法律事实上也不再为其他法院适用,成了“死法”。这种司法审查制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司法权的独立,防止议会专横,司法首先应做到司宪法;而其缺点则是就事论事,如果无人起诉,那么即使明知法律违宪也不能够审查,这就容易导致司法外的违宪现象畅通无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纠正违宪于法律颁布之前,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美国司法审查的弊端,然而,宪法委员会独立于议会之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大权掌握于极少数政治家的手中,容易损害议会的地位。假如宪法委员会中出现了“权威”人物,就更有可能产生独裁。

中国实行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维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认为还必须增加一些完善措施。

首先,合宪性审查应作为立法的一道必经程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现在,很多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都仅仅着重于叙述起草过程,阐释基本原则,或者再对有关问题作一介绍,往往就忽视了说明该法律与宪法的关系,不太注意它是否与宪法相协调。如果把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也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话,那么,在规定其程式时就应该把合宪性报告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定内容。这是保证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

其次,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基本上是事后违宪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出来以后发现违宪而予以改变或撤销。但如何发现这些法律是否违宪呢?这就缺乏具体的宪法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考虑制定一部《违宪审查法》,或者至少在《监督法》中专门设置有关章节。任何国家机关或者公民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违宪诉讼,法院进行审理后,如果认为的确言之有据,则应逐级上报,最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议案的形式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因为这类案件毕竟不会太多,所以用不着设立宪法法院之类的专门机关。如此,也可以避免我国最高立法权的统一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与新中国和美国都第一个建交,法国外交为何会那么牛

与新中国和美国都第一个建交,法国外交为何会那么牛? 许多人都知道,在1964年1月27日,法国正式的成了为了第一个和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大国,然而,大家也许并不知道,法国不仅仅是第一个和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大国,也是第一个和美国建交的国家,时间是在1778年的2月6日,同样是在一个早春时节在1776年美国独立了之后 长达一年半了的时间里面,迫于当时英国的拒不承认的局面,包括当时的我国的乾隆的清政府在内,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敢承认这个西半球第一个独立国家+世界上第一个共和制(也 就是总统制)国家+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而恰恰就在 此时,法国第一个站了出来,第一个承认了美国的独立和主权,并在1778年2月6日在巴黎的凡尔赛宫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和同盟条约,从而也使其成为了全世界第一个和美国建交的国家,换句话说,是法国帮美国打了开了其通向世界的第一扇大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法国的力挺,那么就没有日后的美国这个世界第一超级大国,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说,对于法国来说,1964年1月27日它跟中国建交,可以与1778年2月6日它在世界上第一个和美国建交可以类比,都可以算作是跟一个新兴的一个大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典型案例,都可以算作是这个意思,而在1964年戴高乐和 新中国建交,也影响和刺激到了日后了的尼克松的对华政策,

就像是当年1778年路易十六跟美国建交,也影响了到了当 时由于费特烈·诺斯拒绝承认而造成的美国在国际上被孤立 了的局面被打破了一样,到小威廉,这个意义可以跟皮特任期内,英国正式跟美国建交并互相派遣大使,这个意义可以跟日后1972年尼克松访华,随即实现中美邦交正常化可以 类比,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论是18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美建交还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中美建交的过程当中,法国其实都起了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幕后推手或者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外交介绍人”或者说“外交红娘”的 作用,就在于此另外还有一点,就是它的 外交部1547年成立的,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真正意义上 了的现代意义上了的外交部就是它,换句话说,它其实也应该是全世界范围内现代意义上外交部的始祖了,到明年,它就整整470岁了上面这个建筑就是法国外交部所在地,它也是现代意义上作为全世界范围内作为现代意义上了的 外交部的开山鼻祖了,从这一点来说,法国能成为第一个和美国建交的国家,并且能成为第一个和新中国建交的西方大国,就不足为奇了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2 日本、美国、法国

课时12 日本、美国、法国 填图速记“过”考点 考点一日本 1.东亚岛国 (1)地理位置:日本位于亚洲东部,A 洋西北部,隔B 海和e朝鲜海峡,分别与C 、D 、朝鲜和 E韩国相望。 (2)领土组成:由a 、b 、c四国、d九州 四个大岛及附近一些小岛组成,面积37.8万千米2。 (3)海岸线特点:海岸线长约3万千米,沿岸多岛屿、半岛、 海湾和天然。 2.多山的地形

(1)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 约占全国面积的3∕4以上。平原大多分布在沿海或较大河流的下游地区, 是日本最大平原。 (2)日本群岛地处火山地震带上,火山、地震活动频繁。 富士山是日本最高峰,也是著名的活火山。 3.深受海洋影响的气候 (1)气候类型:日本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和气候。 (2)气候特点:各地气候差异显著,四季分明,冬季较温暖,夏季较凉爽,气候的特征明显。夏季沿岸多雨,冬季日本海沿岸多雪。 (3)灾害性天气:夏秋时节,西部和南部常遭受的袭击。 4.高度发达的经济 (1)有利条件:日本发挥自身的人力资源和优势,积极引进先进科技和管理经验,努力开拓市场,从而使本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2)不利条件:日本领土狭小,矿产资源,工业原料和燃料主要依赖,制成品大量销售到海外市场,对国际市场依赖性强。 (3)经济现状:2010年,日本的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位。对外贸易主要面向、中国及各国。 (4)工业:高度发达,工业结构向型和节能节材方向发展。主要工业区大都集中在 沿岸。 (5)农业:日本耕地面积,农业劳动力不足,农业现代化重视和水利发展,以使用小型农机具为主,精耕细作,科技含量,农业生产水平高。 (6)交通运输业:以为主,海、陆、空密切结合。 5.东西方融合的文化 (1)古代:受文化影响很大;近现代:受欧美文化影响较大。 (2)当代:既保留方民族的传统内容,又兼有方文化特色。 6.人口与主要城市 (1)人口:日本总人口1.28亿(2009年),城市人口约占78%。居民绝大部分为族,通用语,多信奉神道教和佛教。 (2)主要城市:首都是,新兴科学城是筑波,著名古都和文化旅游城市是京都和奈良。 考点二美国 1.领土组成 (1)位置:美国本土位于洲中南部,东临A 洋,西临B 洋,南临C 湾,北 与E 接壤,西南与D 毗邻。 (2)组成:美国领土包括本土、海外州F 州和G 群岛。 (3)地形:本土分南北纵列的三大地形区,西 部H 山脉,中部平原,东部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当前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完善宪法监督,首先必须明确宪法监督机关。结合宪法文本内容和现实情况说明,宪法监督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为适应宪法监督专门化的需要,我国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一个级别较高的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期有效的保障宪法的实施。 加强宪法监督,保障宪法实施,这是走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作为确立和保护国家民主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维护和捍卫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利行使的范围和界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规定了基本原则。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是宪法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陷 1.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

我国现行宪法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把“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规定违背“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司法原则。全国人大在我国拥有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拥有立法权、宪法解释权,他们同时又拥有违宪审查权,这就像一个握有权柄的人在没有外在竞争和压力的情况下自己监督自己一样,只能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期望,不可能有老百姓所期盼的那种立竿见影的效果。从宪法监督的实践看,五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审查过一起违宪的事件,没有以违宪为由宣布撤销过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等,这就已经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凡是立法者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是成功的,如英国、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和职能方面来看,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一年只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代表是非专职的,显然不能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构,但也只是两个月才召开一次会议,并且其职能非常广泛,共有21项之多,除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外的许多委员都有许多兼职,所以会期也不能太长,并且很大一部分委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确实难以有时间和能力去专门搞宪法监督。为了弥补上述不足,2000年的《立法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体实施违宪审查,但从目前各专门委员会的地位和职责看,也难以起到真正的协助作用。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浅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Mf1405020 琚玲玲 摘要:我国宪法监督的发展无论在理论预设、制度构建还是相关事件或案例的处理上都一直处于探索与争鸣之中。建国60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从宪法监督主体,监督对象提出一点建议。 一、宪法监督制度的简要介绍 1.1宪法监督的定义 关于宪法监督的定义,法学界说法颇多。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 把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监督是对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主体来说,包括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从宪法监督对象来看,既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对象上偏重于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监督1。 2.认为“完整意义上的宪法监督概念包括宪法监督的性质、主体和对象等内容”,并把宪法监督分为制度意义上的监督和一般意义上的监督,前者是指由专1陈云生.民主宪政新潮[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8.7

门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的监督,后者是指代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个人实施的宪法监督2。 3.认为宪法监督就是保障宪法实施各种措施和手段。甚至把司法机关通过审判活动追究、制裁触犯刑律的违宪行为也看作是宪法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3。 4. 将宪法看作是违宪审查制度,即是特定国家机关,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的根本活动,主要是立法活动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驶给予纠正和必要制裁的专门活动4。 5.认为“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5。 6. 认为“宪法监督是指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来审查立法机关的立法及有关机关、组织或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对违宪行为给予处理和制裁,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的一项宪法制度”6 7. 认为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制度和程序对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所进行的监督活动7。 上述各家观点在宪法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得以准确有效的实施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在对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这些方面也是一致的,有些观点在宪法监督的主体问题上也是相同的,如5和6但是,这些观点在其他方面,尤其是宪法监督对象、内容上分歧较大。造成分歧的原因就在于学者们在定义之前有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没有认真地去完成,那就是对宪法监督基本 2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 3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与改革[M].北京: 群众出版社,1986 4蔡定剑.国家监督制度[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114—115 5蒋碧昆.宪法学*修订本[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6 6王广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 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162 7

法国与美国葡萄酒产区对比

法国共有12个著名的法定AOC葡萄酒产区,每个葡萄酒产区都有自己的主要葡萄品种,酒标上印上这些产区名的葡萄酒大多使用这些特定的葡萄品种酿造。正因为有这些差异,法国许多的葡萄酒并未在酒标上表明其葡萄品种,但饮者却能够知道其葡萄品种。今天,小编就来为您细数一下,法国12个知名AOC产区的主要葡萄品种。 1. 波尔多(Bordeaux) 图片来源:Great Wine Capitals 波尔多是法国是法国葡萄酒界的帝王,其出产的波尔多混酿红葡萄酒(Bordeaux Red Blend)享誉全球,受到众多葡萄酒爱好者的狂热追捧。 波尔多的法定红葡萄品种有6个,分别是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梅洛(Merlot)、品丽珠(Cabernet Franc)、味而多(Petit Verdot)、马尔贝克(Malbec)和佳美娜(Carmenere)。近年来,佳美娜在波尔多的种植越来越少,仅有包括克拉米隆酒庄(Chateau Clerc Milon)在内的少数酒堡还会将其加入红葡萄酒混酿中。 波尔多的法定白葡萄品种有3个,包括长相思(Sauvignon Blanc)、赛美蓉(Semillon)和密斯卡岱(Muscadelle)。其白葡萄酒一般为80%的长相思和20%的赛美蓉混酿甜白。 2. 勃艮第(Burgundy) 图片来源:Wikipedia 勃艮第是法国葡萄酒界的皇后,被认为是“地球上最复杂难懂的葡萄酒产地”,其葡萄酒大多是使用单一葡萄品种酿制而成。 勃艮第最主要的红葡萄品种是黑皮诺(Pinot Noir),天性娇贵刁钻的黑皮诺在这片独特的风土上展现了独一无二的优雅风姿。勃艮第最主要的白葡萄品种是霞多丽(Chardonnary),夏布利(Chablis)、马贡(Macon)以及金丘(Cote d'Or)等地的白葡萄酒几乎都是使用100%的霞多丽酿制的。勃艮第的白葡萄品种还有阿里高特(Aligote),主要用来酿制酸度较高、较为廉价的酒款。 3. 香槟(Champagne) 图片来源:Wikipedia 香槟是人们节日庆典时必不可少的气氛饮品。香槟产区生产的香槟只能使用霞多丽、黑皮诺和莫尼耶皮诺(Pinot Meunier)三种葡萄酿制。另外,在香槟产区的三个AOC产区——香槟(Champagne)、香槟山丘(Coteaux Champenois)和黎赛桃红(Rose des Riceys)中,香槟山丘生产的是静止葡萄酒,黎赛桃红只产桃红葡萄酒。 4. 卢瓦尔河谷(Loire Valley)

大上海的生活水平美国和法国自叹不如

大上海的生活水平美国和法国自叹不如 美国与上海 一、收入 ?美国收入:美国的低收入群一般是2000-3000美元左右,个人所得税较少,实际到手1700-2300左右,按1700美元计算。 ?上海收入:上海的低收入群一般是1000-2000人民币,但是税收很少,一般到手1500左右。 二、生活 1. 大米 美国大米0.8美元/公斤,1700美元= 2125公斤(进口) 上海大米5人民币/公斤,1500 = 300公斤(国产) 结论:上海大米价格相当于美国的7倍。 2. 地铁 美国一张票2美元,1700 美元= 850次地铁 上海实行分站票价,最低票价3元,1500 = 500次地铁 结论:上海交通最低消费是美国的1.7倍。 3. 汽车 美国一辆车(Toyota Carolla)价格大约14000美元,相当于8个月收入。 上海一辆车价格大约120000人民币(购置税、牌照不算),相当于80个月收入。 结论:上海汽车价格相当于美国的10倍。 4. 汽油 美国0.7美元/升,1700美元=2428升 上海6元/升,1500元=250升 结论:上海汽油价格相当于美国的9.7倍。 5. 鸡蛋 美国一盒鸡蛋12只,1-1.2元,按1.2美元计算,1700美元= 17000只鸡蛋 上海鸡蛋一斤4元,大概8-10只,按10只计算,1500 = 3750只鸡蛋 结论:上海鸡蛋价格相当于美国的4.5倍。

6. 可乐 美国2.5升装可乐(2升/美元),1.25美元,1700美元= 1360瓶可乐 上海2.5升装可乐5.5人民币,1500人民币= 273瓶可乐 结论:上海可乐价格相当于美国的5倍。 7. 电话和宽带费 美国25美元电话包月(全球免费),1700美元= 68个月电话费。 上海31元电话月租,一个电话0.1元,宽带150元2M,也就是至少181元/月,1500 = 8.2个月电话月租费和宽带费。 结论:上海电话和宽带价格至少是美国的8倍。 8. 猪肉 美国一公斤猪肉2-3美元,按2.5美元计算,1700 = 340公斤猪肉 上海一斤猪肉10-15人民币,按10元计算,1500 = 75公斤猪肉 结论:上海猪肉价格相当于美国的4.5倍。 9. 房子 美国没有小户型,150平米的精装公寓(含洗碗机、烤箱、微波炉等)约10万美元(NJ),100000/1700 = 59个月收入。 上海同样户型、质量和装修的房子大约350万,3500000/1500 = 2300个月收入。 结论:上海房屋价格相当于美国的39倍。 法国与上海 一、收入 ?法国收入:法国的低收入群一般是3000-4000欧元左右,需交33%-48%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到手1500-2000左右,按1500欧元计算。 ?上海收入:上海的低收入群一般是1000-2000人民币,但是税收很少,一般到手1500左右。 二、生活 1. 大米 法国大米1欧元/公斤,1500欧元= 1500公斤(进口) 上海大米5人民币/公斤,1500 = 300公斤(国产) 结论:上海大米价格相当于法国的5倍。 2. 地铁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_活着的宪法_

《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 ———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李剑鸣 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于许多机缘的汇聚。美国学术界在宪法史领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关的文献浩如烟海,这在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创新的难度。王希教授长期在美国求学和执教,对美国学者治宪法史的方法和视野了如指掌,享有国内学者难以想望的天时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对众多文献进行了深入研读和甄别,取精用弘,探赜索隐,终能自成一说。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以下凡 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自该书。

此外,作者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以后负笈出洋,旅美后又一直和国内保持密切的联系,不仅有着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还有作为一个中国人所特有的现实关怀和内在参照,这使他在观察和评论美国宪法时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得以独到的视角而发人之所未见。他用丰富具体的史实、完整连贯的逻辑、清晰有力的语言和严格明确的学术规范,对美国宪政的起源和演进作出了畅达的叙述,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和意义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对宪法文本的形成和变化、宪法原则语义的演化,以及促成这些变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对宪法原则运中用所涉及的各种观念背景、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势有着准确的把握,对宪政演进中的许多细节的微妙涵义加以深入的阐释。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一 王希教授列举的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多达15个,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国人关注的问题似乎是第一个:“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的确,美国人向来以为自豪的是他们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而中国的读者也有一种知识上的强烈好奇,想要知道这内中的“奥秘”。阅读王希教授的这部美国宪法史,正可以满足这种了解的兴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它的精神实质。《原则与妥协》的卷首有一篇长达11页的前言,提纲挈领地交待了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整体把握,尤其是对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的理解。据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的,并且这套政治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从宪法前言的表述来 看,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①” (也就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树立正义”(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确保国内安定 ? 5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原文为“a more perfect union ”,更确切的译法应当是“更完善的联盟”,因为美国的建国方式是先 有邦国,然后在各邦联合的基础上组成联盟式国家;邦联是一种联盟式国家,但经过若干年运作,表明是一种不够完善的联盟,而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自然是一种“更完善的联盟”。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浅析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 任何一部宪法的实施,都离不开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体制或监督宪法实施体制是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宪法顺利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而采取的重要制度形式。它包括着对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本文以宪法监督主体为视角谈谈如何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的主体 (一)自然主体,或称“终极主体” 通常讲,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它是针对“君权神授”而提出来的。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构成来看,我国宪法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既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宪法监督权也是属于人民的; 从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来看,我国宪法是基于人民的权力而产生的,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人民制定了宪法,人民就有权监督宪

法实施,宪法制定权及其监督权最终应归属人民。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监督的自然主体或终极主体是人民。 (二)授权主体 在我国,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依法授权于特定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被授权的机关可称为“授权主体”。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中国宪法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是()。 A、“三个代表”思想 B、四项基本原则 C、宪法 D、邓小平理论 2、我国现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部宪法。 A、4 B、1 C、3 D、2 3、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实行()负责制。 A、委员会 B、政府全体会议 C、政府常务会议与行政首长 D、行政首长 4、在我国,行政立法权是指制定()的权力。 A、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B、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和规章 D、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 A、公民 B、人民 C、劳动者 D、爱国者 二、多项选择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是()。 A、宪法是立国之本与治国之策 B、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 C、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D、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法规无效 2、全国人大用“宪法修正案”的方法对现行宪法进行过三次局部修改的具体时间是()。 A、1988、1998 B、1988、1993 C、1993、1990 D、1993、1999 3、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先法 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各有关机关裁决 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包括()。 A、申诉权 B、批评、建议权 C、检举权 D、控告权 三、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4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实施的。() 2、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法根本不同,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最高法,是母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3、宪法修正案,是指不修改宪法的原来文本,在宪法文本之后按照个性的年代另起序号,以前法优于后法的原则,

欧美住宅产业化发展历程-以法国和美国为例

欧美住宅产业化发展历程——以法国和美国为例 一、法国 法国是工业化住宅体系发展比较早的国家,使用的绝大部分都是预制混凝土结构的体系。20世纪50~60年代是法国工业化住宅的数量阶段。每一个国家发展工业化的早期都是为了解决数量问题,法国也是这样。其主要目标是:解决有无,以及降低住宅造价的问题。在这个阶段,建筑设计由业主委托建筑师设计;大中型的施工企业和设计公司联合开发出“结构-施工”体系;预制件厂根据来图加工制作,模板并不标准,可以根据设计进行加工和调整,构件生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些“结构-施工”体系,虽然有很多实际工程遵循,但是没有形成确定的设计标准。因为在这个阶段,需求量比较大,所以尽管它的构件是按照要求进行的灵活设计,每一套还是有足够大的生产规模来保障成本的合理性。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造成这个阶段“有体系,没标准”的情况。 以预制大板和工具式模板为主要施工手段,侧重于工业化工艺的研究和完善,忽略了建筑设计和规划设计。从数量上满足了住宅需求,但是形成了功能单一化的卧城,建筑形式千篇一律。这些问题在该阶段不成问题,因为此时就是解决有无的问题。 但是到了70年代以后,房屋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工业化住宅进入了质量阶段,人们开始注重它的质量和性能。大家提出来要增加建筑面积,提高隔热、保温和隔声等住宅性能,还要求改善装修和设备的水平,并改善建筑的形象和居住环境等等。 同时因为需求量减少,建设工程趋向分散化和小型化。没有规模效应以后,预制工厂逐渐衰败。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国家住房部开始推广样板住宅政策。 样板住宅实际上就是标准化住宅,设计图纸公开发行,所有厂家都可以生产。从1968年开始,样板住宅政策要求施工企业与建筑师合作,共同开展标准化的定型设计。同时通过全国或地区性竞赛筛选出优秀方案,推荐使用。1972~1975年法国通过了建筑设计和建筑技术方面的创新,进行了一些设计竞赛,最后确定了大概25种样板住宅。这些样板住宅实际是以户型和单元为标准的标准化体系。1973、1974、1975年法国新样板住宅的应用量都在1万户以上,分别是:1.62万户、2.08万户、1.28万户。 万科集团建筑研究中心在2004年就做过类似的标准化住宅定型工作。当时曾经讨论过是以部品,还是以功能模块(如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或是以整个户型甚至以整栋楼为标准化定型单位。定型单位的尺度越小,其组合的灵活度越高,最终的多样性越能保证。但是这会导致其生产规模缩小,生产效率降低。经过权衡,最后万科确定的是以户型或者单元为定型单位,这和法国的样板住宅的定型方式不谋而合。图2为法国样板住宅实例。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 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与美国基于人性恶假设建立的宪法制度不同,中国的宪政理念是建立在国家至上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且中国宪法更多地主张信任民选的政府、信任民选的代表。这是由于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因此在宪法中以国家为主导的条文比较多。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学产生于 20 世纪初,迄今已有 100 多年历史。在 100 多年的发展与演变过程中,宪法学与 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之间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体系与学术体系。尽管在旧中国宪法发展 中脱离宪法理性的制度与文本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但就整体学术脉络而言,不同时代学者们所提供的宪法 学知识保持着不同形式的学术关联性,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 [1] 特别是,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 现象的知识体系,提倡知识与学术的历史传承,使宪法学说成为连接知识与经验、现实与历史的纽带。 宪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宪法制度史、宪法思想史和宪法学说史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其中,宪法 制度史是从宪法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宪法的发展历程

宪法思想史是从宪法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 研究宪法的变迁过程,凡与特定历史时期的宪法问题有关的观点、主张等都可以属于这一知识体系,其本 身的理论体系化程度并不是判断宪法思想史成果的标准 ; 而宪法学说史则是从宪法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 究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查宪法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特定概念与范畴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它 既不同于宪法发展历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宪法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认识”。当然,在 宪法学说发展中制度、思想与学说又保持着关联性,在互动中寻求发展。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描述与再现了历史事实。在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前后,我们建立了初 步的知识体系, 追求着一种宪政理想, 但学说的历史带有深沉的政治影响。 [2] 以控制国家为目标的宪法, 往往在国家的主导下获得宪法发展的动力。这样一来,中国宪法学说具有浓厚的“国家学说”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我见 邓凌燕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国家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监督各方(社会团体、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等)实施宪法的状况,全面挖掘违背宪法行为的团体或个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惩处。我国颁布宪法制度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为目的,通过全面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与其他制度相比,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但基于宪法监督制度起步比较晚,以至于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综合诸多缺陷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不利于宪法权威的发挥和宪法的顺利实施,因此,本文针对于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为完善该制度提出可行性措施,切实确保充分发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有的职能。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度完善 前言 在我国宪法语境下,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实施宪法的行为和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强制执行的活动。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需要监督的原因主要在于:宪法规范比较抽象和概括,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偏离宪法的应有之义;另外,实施宪法的主体主要是各个国家机关,而由于人性固有的缺陷和权力扩张的属性,使得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宪政秩序的现象必然存在;最后,其他综合性因素的影响,也会阻碍宪法的顺利实施,例如民主制度的固有缺陷、社会主体普遍的宪法意识等等。“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别,

法国半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法国半总统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当代西方,就政治体制而言,西方所有国家都是实行议会民主、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但在具体的组织方式上不同国家又各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模式和法国的半总统制模式以及英国、德国的议会内阁制模式,而这些国家均以自己的形式进行着良好的运转。下面我就法国的半总统制与美国的总统制不同的现象进行浅近的比较分析,并探究形成这种现状的产生原因。 (一)比较美国总统制和法国半总统制异同 总统制与半总统制,二者仅仅相差一个“半”字,但总统拥有的权利却有很大的不同,法国的半总统制究竟与美国的总统制有怎样的不同,我就总统的产生方式、总统与内阁的关系、总统与议会的关系三个方面对美国总统与法国总统之间的权力差别进行了比较 1、总统的产生方式 两国总统都由选民选举产生,都不受议会的限制,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尽管美国总统仍然是间接选举。但是从宪政制度上,法国总统的地位是高于三权之上的,而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但受到其他两权的制约。所以总体看来,美国总统地位不如法国总统的地位高。 2、总统与内阁的关系。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这是总统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总统不仅享有任命权,而且享有免职权。内阁只是辅助总统做出决定的集团顾问。 法国总统可以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另外,法国总统还负责主持内阁部长会议,而部长会议不采取投票表决,主要是为总统提供咨询,对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做出评论。 由此看来,法国总统的权力和美国总统不相上下。然而,法国毕竟存在一个政府首脑——总理,总统一般都要任命议会多数派的人为总理,使得总统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3、总统与议会的关系 虽然美总统的权力不断膨胀,但是其与议会之间仍然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系。而法国则不同,法国总统在这方面有着美国总统无法匹敌的权力。 法国总统对外代表国家,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他有一系列的外交权力。总统在行使外交权和国防权时,一般具有排他性。而美国总统的这些权力,多半要经国会通过才能生效。 法国总统权力中,美国总统决不可比的一点表现在法国宪法规定总统可以任何原因解散国民议会,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所谓同总理和两院议长磋商,通常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所以这项权利可以制约议会,而且确确实实将总统置于了三权之上。 综合以上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从总体上来说法国总统的宪法权力和实际权力都要大于美国总统。但是在行政权力方面,美国总统要大于法国总统。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规定总统享有行政权,总统直接组织政府并行使行政权,这就要比法国总统通过总理行使行政权更直接。在于议会的关系方面,法国总统的权力就要远远大于美国总统。法国总统不仅在宪法地位上高于议会,而且拥有提交公民投票权。 一个国家的究竟确立何种政治体制,沿着怎样的方向发展下去,并不是少数统治者能够主观决定的,正是一个国家特殊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文化情况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早就,是国家本身及其国民共同的选择。各种政体均有其利弊,没有必要崇洋媚外,在中国,我们特殊的历史、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们选择社会主义道路,说明它是最适合我们的,一路上会有荆棘有迷雾,但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 的法律特色。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 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 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2 三、修改频率差异 如上所述,美国宪法极具概括性和适应性。因为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的小修小补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只是在1787年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更替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而我国宪法经历了1945、1954、1975、1978、1982五次修改,频率过高。“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制宪目的的短期化”3则为其原因。 四、内容差异 序言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有1900个汉字,“毛泽东”出现了三次,“中国共产党”四次,“主义”36次。而美国宪法序言翻译成汉语也就仅仅五十多字而已。主要精确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措辞平和、行文简洁、语义明确、政治中性。叙述全面、体系完整、语句 1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法律出版社 2来自百度 3《试论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及对策》汪利霞,陈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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