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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金融》第2版关于营改增部分内容说明

《财政与金融》第2版关于营改增部分内容说明
《财政与金融》第2版关于营改增部分内容说明

《财政与金融》第2版第二次印刷修改说明本书第二版第一次印刷到现在已有一年时间,在这一年时间中,我国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现调整如下:

一、33页

3.3 我国的主要税种:

3.3.1 第四行: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把营业税去掉。

1、增值税:讲课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

二、35页

3、营业税,这一部分去掉。

三36页

4、关税,把4改成3。

四、41页

7、资源税:资源税国家做了相应的调整,讲课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2.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

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见附件)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2.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三)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1.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四)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省级人民政府在提出和确定适用税率时,要结合当前矿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负担能力。

(五)加强矿产资源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具体认定条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并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收入分配体制及经费保障。

1.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2.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3.资源税改革实施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和保障。

(七)关于实施时间。

1.此次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源税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财税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要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认真测算和上报资源税税率。各省级财税部门要对本地区资源税税源情况、企业经营和税费负担状况、资源价格水平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基础上,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和粘土、砂石提出资源税税率建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附送税率测算依据和相关数据(包括税费项目及收入规模,应税产品销售量、价格等)。计划单列市资源税税率由所在省份统一测算报送。

(三)确保清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收费措施及成效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研究试点重大问题,督促任务落实。河北省财税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跟踪分析试点运行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政策问题。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稳定社会预期,积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9日

备注: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最新规定及备考建议

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最新规定及备考建议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一直是基础会计、初级职称等考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特别是核算内容的考查。该科目主要是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可能会区分错误的另一个知识点是,计入到“管理费用”的税费: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自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名称有了新的变坏,该科目所核算的内容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更。这样的变化对复习备考会从、初级职称等考试的同学产生了一定的困扰。在这里通过本文对这一块最新的知识点进行一个分析,并提出备考建议供大家参考。 全面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全面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通知:全面实行营改增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最新的会计报表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报表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从财政部印发的通知来看,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1、科目名称从“营业税金及附加”更改为“税金及附加” 2、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有较大变化。一是营改增之后取消了“营业税”,二是之前通过 “管理费用”核算的税费,营改增之后全部通过“税金及附加”来核算。 由于是全面营改增的施行还不到一年,相关的考试大纲中也没有对这一块有新的变更。所以在备课的过程中,会对新旧制度的变化以及如何应对即将面临的考试感到困惑。根据我们对最新政策的研究及结合以往政策变更后对考试影响的经验,给广大考生提出以下备课建议:新旧制度关于“税金及附加”的处理都要熟悉并能熟练的区别其核算内容,考试中如果题干用到“税金及附加”,且考察的是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按照新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按照旧制度的规定做题。

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

“营改增”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公告,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即原交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跟我们直接相关的主要是服务类和建筑安装工程类的合同会有不同程度影响,现与大家一起讨论以下问题。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1、其征税范围主要有: 1)销售货物(生产销售、批发销售、零售销售)、进口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销售服务即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增值税税率主要有:17%,13%,11%,6%,5%,3%,0。 3、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5%(进销均不能抵扣); 由以上计税方法可以看出,同等收入的前提下,减少销项税额或增加进项税额是增加利润的最直接的办法,即我们在以下环节都需要注意: 1:销售合同的拟定: 1)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维修,适用税率17%,服务类适用税率6%,安装工程类总包适用税率11%清包适用6%。在报价前需确认相关业务所属类 别,避免低税率类按高税率类执行(同一合同中勿同时出现“维修服务”。 字样,服务业务合同勿出现“配件材料”,必要情况下可另附材料清单,但发票不能开具材料或清单)增加税负的同时也增加了公司税收风险。 2)合同中应当明确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含税 X%)价格,单项价格和总价准确到2位小数点。 3)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发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种,提供发票类别和税率必须注明。付款方式应该与发票提供 时限一致。

建筑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主要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及应对措施专项培训 主要内容 一、整体培训目标 1、了解最新?营改增?税收政策,权威解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政策动向影响。 2、预知了解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具体措施方法,汲取?营改增?典型财税案例经验教训。 3、熟悉增值税发票的规定及其存在的风险,综合谋划企业管理工作;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 4、做好迎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全面有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赢得财税改革的先机。 二、培训内容 培训特点: 本培训是采用系列课程的形式。以?营改增?为课题核心,围绕这个核心采用课题进行培训。因课程培训的人员工作岗位不同,从工作岗位的需求,或者营改增需要他做什么设计课程。每个课题既独立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角度和纬度进行培训,每个课题既有自己的核心重点,又相互支撑,在某些关键环节重复训练,这样,强化了核心部分,同时整个课程又形成一个整体。 三、具体课程大纲 课程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专题培训公司高管、中层、分子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

要求内容: 主题一、?营改增?的背景,意义 主题二、增值税的原理,增值税与营业税优缺点及对收入、成本的影响 主题三、建筑施工行业自身行业特性造成的重大影响 1.企业税负明显增加且很难转嫁 根据测算,如果实行11%税率,行业税负较营业税下增加2.2%。并且,建筑行业通常都实行总价包干合同,且业主多为政府部门,目前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概预算中也均没有按增值税考虑,对建筑企业而言实行增值税难以转移出去。按公司300亿的收入,税负可能增加5-6亿。 2.对企业财务状况、盈利、现金流构成负面影响 若企业营业收入确定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则将同比下降10%左右,会大大影响企业在规模方面的排名:由于税负增加等原因会导致毛利率下降;由于增值税征管严格,进项抵扣有时限要求,需按月及时申报缴纳,而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是建筑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对企业现金流的负面影响较大。 3.抵扣困难 建筑业大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其他费用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从而难以或无法抵扣。具体原因如下: 1)人工成本特别是劳务分包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营改增时间表 政策内容 现状

“营改增”时间表、政策内容及现状 2011年11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这是继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的又一重要措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政策的实施将给相关行业带来深远影响。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时间表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

5.2014年营改增总结,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请重复看两遍,注意练习题)

一,【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 二,【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不包括】 1.应税服务的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以及娱乐、餐饮等服务业。 2,注意,铁路运输不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属于营改增,除了铁路外) 3.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 1.【多选题】下列项目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行业的有()。 A、交通运输业 B、建筑业 C、餐饮服务 D、鉴证咨询服务 E、广播影视服务 解析: 第一, 1)A交通运输业营改增 2)B建筑业不营改增 3)餐饮服务不营改增 4)鉴证咨询服务营改增 5)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 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服务);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以及娱乐、餐饮等服务业。 所以,答案ADE 2.【多选题】下列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有()。 A、铁路运输服务 B、管道运输服务 C、研发和技术服务 D、物流辅助服务 E、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 解析: 第一, 1)A铁路运输服务,不营改增 2)B管道运输服务,营改增

3)C研发和技术服务,营改增 4)D物流辅助服务,营改增 5)E有形不动产租赁,不营改增 第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 所以,答案BCD

《财政与金融》第2版关于营改增部分内容说明

《财政与金融》第2版第二次印刷修改说明本书第二版第一次印刷到现在已有一年时间,在这一年时间中,我国的税收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现调整如下: 一、33页 3.3 我国的主要税种: 3.3.1 第四行:我国现行的流转税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把营业税去掉。 1、增值税:讲课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促进有效投资带动供给,以供给带动需求。对企业来讲,如果提高了盈利能力,就有可能进一步推进转型发展。每个个体企业的转型升级,无疑将实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体的结构性改革,这也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的9个文件里包含的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的9个文件里包含的内容 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笫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服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二、征税范围 (一)有偿销售建筑服务 销售建筑服务,是指有偿销售建筑服务。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性活动的情形除外: 1.建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建筑服务。 2.建筑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建筑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视同销售建筑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服

最新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

最新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 关于《最新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日来,营改增一直是我们关心的热点,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xx 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营改增全面收官也将进入倒计时。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盘点营改增细则的内容有哪些,欢迎大家阅读查看! 20xx年最新营改增实施细则内容营改增的核心观点 营改增实施细则与市场预期差别不大,对房地产开发商来说税负有所降低,约为1.5%。根据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率为11%,同时应纳税额(销售额)允许抵扣土地价款,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进项抵扣主要为建筑业,建筑业的增值税率也为11%,意味着只有当毛利率大于50.5%时,增值税的征收才会高于原来营业税负。由于大多数开发商的毛利率在35%,我们测算其增值税率在3.5%,有1.5%的税负节约。 对有大量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有税收节约。根据细则,房地产老项目(20xx年4月30日之前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以选择5%的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根据增值税率的计算方法,相当于4.76%,拥有大量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在两类征收方法中选择一类进行,意味着在税收节约上更有弹性。 免征税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建筑业:税率由3%增至11% 建筑行业可能是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行业。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对于建筑行业而言,税率从3%增加为11%,所以会有一定的税负冲击。 中金公司建筑行业分析师廖明兵认为,短期来看,考虑到材料、人工无法足额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甲方供应材料情况下发票难以进行抵扣等,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增加,但营改增可能仅适用于新签项目,预计负面影响不大。长期来看,随着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力度加大,引进高科技设备并减少人力投入等,减负效果将逐步体现。 房地产业:税率从5%提高至11% 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梁因乐指出,税率从5%上升至11%,所以冲击也不小,但是国家针对建筑业以及房地产行业已经出台了非常充分的过渡政策。 平安证券分析师王琳表示,判断“营改增”对房地产公司的影响,关键是看土地成本能否抵扣。地产行业的成本主要由土地、建安、财务成本构成。地方政府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利息成本需等待金融服务业进行“营改增”后方能取得収票。若土地及利息成本无法抵扣,则相当于营业税由目前5.5%上升至6.75%,地产商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且毛利越高的项目税收负担越大。 国金证券地产业分析师胡华如认为,如果营改增后能按6%计税并抵扣土地成本,将会极大改善企业的税费负担。如果仅以6%税率征收,对建安成本、财务成本等较高的企业利好也十分明显。从政策的基调来看,房地产企业的税费减免将逐步进入实质阶段。 金融业:受益“营改增” 金融业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因此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

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公共政策分析院系: 班级: 课程:公共政策学

目录 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 (2) (一)、何为“营改增” (2)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 (2) (三)、“营改增”政策议程 (5) 二、“营改增”政策规划及决策 (5) (一)、“营改增”政策目标和规划 (5) (二)、政策内容 (6) 三、“营改增”试点改革执行情况与政策评估 (9) (一)试点地区改革相关情况 (9) (二)、“营改增”政策的评估 (11) 四、“营改增”政策调研的心得..................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参考文献 (17)

一、“营改增”政策问题和议程 (一)、何为“营改增”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增值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二)、“营改增”政策背景及政策问题 1.政策背景 (1)国际背景 美国耶鲁大学教授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概念,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从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拥有充足的税源和广泛的纳税人,它的税基涉及各个行业和各类经济活动,覆盖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从课征模式来看,增值税采取多环节征税、环环抵扣的方式,征收极为便利,使之具有很强的财政收入能力,能够给政府带来大量的收入。从收入规模来看,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里,增值税几乎都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2)国内背景 从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来看,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又于1984年设立营业税。1994年,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营业税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因此,在我国,增值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最新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计价依据调整要求,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管理费组成内容中增加第(19)条附加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3、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4、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是指根据建筑服务销售价格,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营改增后,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分部分项 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组成,均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原规定一致,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3、税金定义及包含内容调整为:税金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取费标准调整 (一)一般计税方法

1、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单独装饰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房屋修缮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表4-7 2、措施项目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取费标准 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表 表4-8

营改增税制改革内容

营改增税制改革内容 一、改革原因 根本原因:重复征税弊端严重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二、改革进程 目前我们的税制框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形成的,对现在税收影响最大的就是1994年形成的这个税制的格局。从1994年开始实行这样一个增值税制,操作起来以后,原来预定的目标,可以说基本都在逐步的实现之中。从2001年以后开始继续研究税制规范化,怎么改进税制的问题。2003年开始提出了两条改革的意见,第一条,先把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允许抵扣,就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当时这个说法被国务院接受了。第二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要合并,因为我们吸引外资是靠市场机制,不能再靠税收优惠来吸引了,而且国内企业税负那么重,发展确实有障碍,应该享受到国民待遇,所以这个也形成了共识。这两个意见形成共识了,但是操作、推行的实践仍然有很多问题。搞消费型的增值税主要还是怕减少收入,因此2003年先从发改委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开始。当时担心减收太多,还只允许“增量抵扣”,只有今年增加的增值税才能用购买机器的税款抵扣,这是扭曲的消费型。然后第二步扩大到中部崛起的六个省的26个城市按照东北方案办,但是只限定在26个城市的城区,其他市县和这26个城区的郊区都不能抵扣,这就更加扭曲了消费型增值税。第三步西部大开发的企业都可以采取。这样扭曲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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