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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星隐私权问题的探析(DOC)

关于明星隐私权问题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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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星隐私权问题的探析

引言

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法学界较为统一,基本采用“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概念。对于明星隐私权,法学家同样肯定了其鲜明的特殊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这一特殊的群体,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不可避免地与公众利益联系在一起,与大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私生活常常被曝光于各种新闻媒体,明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冲击。然而另一方面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又与公众的知情权存在冲突,因此如何在满足大众关注的知情权和不损害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就成了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明星隐私权的界定

(一)我国法律关于隐私权的解释

对于隐私权,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目前我国对隐私权并没有单独作为一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而在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及解释中都表明承认隐私权。如《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二)明星隐私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差异与界定

明星作为大众所熟知的公众人物既特殊又普通。作为明星,其首先是公民,明星与普通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当然也包括隐私权,公民依法享有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然而作为公众人物,明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公众兴趣性。明星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他们的行为时时刻刻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关注不仅包括工作也包括生活。第二是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明星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明星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第三是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明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第四是与知情权的冲突性。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明星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1]

明星作为我国的公民,他们同样享有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信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但是作为区别于普通公民的公众人物来说,明星的隐私又该如何界定呢?明星隐私权与普通公众隐私权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目前我国对于明星这一类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方面并无特殊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公开程度应限于与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相关的私人信息的了解和评价。除此之外的其他私人信息,若非公众人物地位、职位、身份之需,且非公众的合理兴趣范围内的情况下,不违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商业利益,就应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因此,明星隐私权应在以下方面受到保护:(1)与社会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密生活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如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是涉及他人隐私,也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报道完全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报道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就构成了对明星隐私权的侵害。即使是明星,他生活中最隐秘的信息也必须受到

法律的保护。(2)私人生活场所受到法律保护。私人住宅是最具隐私性的个人空间“,隐私止于屋门之前”、“住宅是个人的城堡”。在自己的私人住宅里,明星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和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破坏和支配。对于自己的私人住宅,权利人拥有任何人不得擅自闯入的权利。同时,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借助其他电子设备、仪器等非法手段偷窥、偷拍明星的活动的义务。(3)私人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宪法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里说的“通信”包括书信、电报、电话以及公民的电子邮件、QQ等网络信息。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与他人的信件、电报、电话中的一切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偷听、偷看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获取通信内容。[2]但是明星隐私权毕竟与普通公众隐私权存在差异,作为公众人物,明星身上又存在着不同于普通人的特殊性,因此他们的隐私权必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他们应该意识到自己特殊的身份,并尊重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社会公众正当的好奇心,以平常心对待公众的知情权。

二、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和事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该冲突反映到明星身上就更突出和尖锐。

明星是社会的关注焦点,他们本人和言行随时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的合理兴趣,他们的隐私已经构成社会知情权指向的对象。明星喜欢借助大众传媒,公布自己同意的各类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但困难的是媒体对娱乐界明星们隐私“度”的把握,一方面明星们不介意让公众知道自己的部分个人隐私,如工作计划、婚恋、兴趣爱好等,希望以此引起受众的注意。但另一方面,在享受传媒带来利益的同时,作为代价,娱乐界的明星们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他们的隐私权成为公众知情权指向的对象,公众获得更多的知情权成为必然。然而保护公民的社会知情权,同时也要保护明星的隐私权不受侵害,这难免导致他们之间的冲突。不少新闻媒体为了博取更多关注而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为理由力求最大限度地获取明星隐私,因此而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冲突就这样产生了。

我们强调保护明星的隐私权,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加以限制,但是在这方面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知情权紧密相连,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要比普通公民享有较少的隐私权,如果过度的强调明星隐私权而限制了媒体的报道,隐私权将会成为明星藏污纳垢的保护伞。如今,因为媒体的报道而曝光明星的不法行为的例子不胜枚举,而明星对于青少年有着极大地影响力,他们的不端行为和不良榜样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和谐的因素,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他们的知情权。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是一个相互矛盾的权利体系,我们强调前者受到的限制之时,并不是说后者的权利可以无限扩大,否则就可能危害民法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在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公共利益性的原则,即公众知情权不得侵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明星隐私,不得滥用权利获取明星隐私,更加不允许利用公众知情权恶意侵犯明星的人格尊严。

三、我国法律在明星隐私权方面的消极保护

(一)主张对明星隐私权有别于普通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明星作为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在强调保护隐私权这一问题上,应该将明星隐私权和普通公民的隐私权的界限严格区分,从实体和程序上细化,使司法实践上有法可依,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对于明星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消极的保护,即隐私不受侵犯。法律基于维护个人尊严和个人自由等方面考虑,需要保护个人隐私。但是法律需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对个人隐私作出必要的限制。

1、公共利益方面的限制。

我国在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时,提倡并遵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处于一个首要的位置。明星不同于普通公民,他们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言谈举止、装束打扮对社会有着强大的道德示范力、较强的宣示效应和法律导向作用。对明星的隐私附加更多限制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一个人选择成为明星,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于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2、新闻舆论监督及公众知情权的限制。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举止对社会的影响力非同小可,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防止隐私权成为明星藏污纳垢的保护伞,使明星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所以当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新闻媒体的报道属于“公众的合理兴趣”,即使所披露的信息及明星的隐私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这些公众兴趣必须是公众应知的、合理的,我们并不支持公众为了追求刺激、惊艳的不健康兴趣而去收集所谓的“明星隐私”。基于合理的公众兴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度地限制,这一方面是公众兴趣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也是公众的心理期许。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众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为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这是他们作为社会精英和公众人物所应付出的代价。如媒体报道,某香港喜剧明星在上海传出嫖娼事件,多名明星足球队员被曝在新加坡夜店狂欢。媒体的监督可能是他们最大的约束,也是他们必须付出的代价。

3、公序良俗和利益均衡的限制。

明星的个人信息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是不应该公开被社会公众所知悉,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然而在利益方面,明星已经从社会得到了普通人无可比拟的物质和精神收益,可以适当牺牲或让渡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以取得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平,满足公众的兴趣,保护公众的利益。明星借助于媒体的报道获得了日渐提高的声望,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也有很多机会来保护自己,当媒体上出现不利己的信息时,可随时发表声明澄清。因此应当允许新闻媒体在其隐私领域有限度的扩展,以此来满足公众兴趣。

据报道,我国民法典草案原有这样的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但最后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删除了这一条。[3]

(二)反思我国在保护明星隐私权的法律缺陷

1、明星保护隐私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过去一直将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民法通则》也没有对隐私权的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对于在实务中出现的大量侵害隐私

的案件,在法律上却缺乏必要的具体规定可供适用。有关隐私权的内容、保护、客体范围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等,都需要未来的民法典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当明星隐私受到侵犯时,明星们大多采取忍气吞声、或从道德上予以口头谴责的态度。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对于曝光明星隐私的人并无法律约束,他们的隐私在受到侵犯时更加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明星保护隐私缺乏维权机制。

明星也是正常人,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他们忙碌的工作和特殊身份也让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长时间去打这种官司。此外,内地并没有演艺人工会等类似的组织保障其权益,遇到打官司就更加没有人愿意出头帮整个群体维权了。其次就是当事情发生后取证困难,明星隐私一旦曝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想要从源头上找出侵犯其隐私的人及证据都十分困难,给明星维权带来了又一个困难。

3、明星隐私权与新闻媒体之间的冲突。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模糊界定以及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使新闻媒体与明星隐私权的冲突在所难免。明星隐私权与媒体报道权之间的冲突,自近代以来就是国外法学界的一个话题。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和侵权界限模糊,难以把握、难以实现既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又防止新闻媒体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近年来,随着我国娱乐产业和媒体的发展,类似的争端也愈来愈多,甚至在香港的娱乐周刊接二连三登出明星私密照片之后,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向香港立法院提交提案,要求限制偷拍。

四、国外对于明星隐私权保护的做法

在英国,有“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高于个人的名誉保护”的著名论断。但是2004年4月,针对英国国内关于贝克汉姆的绯闻已经沸沸扬扬地被炒了3个多星期,英国ICM民意调查机构发布了一项民意调查显示:69%的受调查者认为英国立法机构应当采取行动,设立专门的法律保护名人和皇室成员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仅有11%的受调查者认为人们有“正当的公众权益”,有权利要求媒体对小贝等名人的私生活进行曝光。2004年10月,欧洲颁布新的名人隐私条款,欧洲人权法庭将对名人隐私权做出更多保护。社会名流未来连在公共场所,都可享有一定程度隐私权。[4]美国对于明星这类公众人物,设立“实际恶意原则”。实际恶意原则的产生源自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媒体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则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侧重保护民众(含

媒体)的言论自由权。最高法院确立了适用此项原则的两个标准:一是将人区分为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二是看事件是否为公众关注(涉及公共利益)。[5]根据上述原则,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即使有出入(或侵犯隐私),除非媒体有“实际恶意”,不必承担责任。并且,媒体的“实际恶意”必须由原告举证。因为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相比显然处于较强势的地位,若在对待隐私权问题上适用同样标准的话,其实就是用表面公平掩盖了实质不公。

结语

在娱乐业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明星群体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享受明星给我们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也要关注明星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毕竟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明星也有属于自己的个人生活,明星的隐私不应是公众的唯一兴趣点所在,而应该受到合法保护。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控器,对此不应熟视无睹,消极回避。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理念和成熟的立法技术,结合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实际及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协调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格权法律制度的目的。[6]

指导意见:

一、建议调整文章结构和理顺内容,进一步明确观点。

1、“(二)明星隐私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差异与界定”这部分的观点不太明确,请再整理一下。

2、文章的“二、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建议调整到与第三部分的“(二)反思我国在保护明星隐私权的法律缺陷”中的第3小点结合起来写。

3、“三、我国法律在明星隐私权方面的消极保护”建议改为“二、我国法律在明星隐私权方面的保护现状与法律缺陷”。另外,这部分中的“(一)主张对明星隐私权有别于普通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建议改一改

其小标题。其内容的叙述不太清楚,有点文不对题的感觉。

4、建议增加一个重要部分“三、明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其他方面建议

1、“结语”改为“四、结束语”

2、论文还要有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3、注释要使用脚注。另外参考文献要增加2至3个。

4、要写足5500个字。(10个页面以上)

请抓紧时间整理,同时希望抽个时间到学校来一起讨论、研究。

注释

[1]邢颖.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09, (191):41.

[2]邢颖.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09,(191):42.

[3]杨茵茵.试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J].中国商界,2009,(10):325.

[4]李华,蒙晓阳.传媒与娱乐明星隐私权——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流行观点的思考[J].当代传

播,2008,(6):57-60.

[5]侯东喜,朱向东.美国的隐私权制度[J].人大研究,2009,(2):42-43.

[6]邓小成.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9,(4):366-367.

参考文献

朱巍.明星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较量[J].青年记者,2009,(13).

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朱晓娟,戴志强.人身权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周静.浅析明星隐私权的立法缺陷[J].科技信息,2007,(24).

柯锦煌.新闻传播中的明星隐私权侵犯问题探析[J].消费导刊,2009,(7).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对侵害隐私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公民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原因,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件越来越多,如泄露手机号码、个人资料、私生活等,给平静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因此,对隐私权的保护凸显其重要性。本文就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进行简要论述。 本文就下面的内容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叙述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对隐私权的概念、法益目标、主客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侵权形态、责任承担等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较广泛地探讨;第三部分讲述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第四部分针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诸多涉及隐私权的权利冲突纠纷,尝试对处理这类纠纷确立若干司法衡平规则;第五部分提出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第六部分列出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 关键字 隐私权、立法、司法、法律问题、完善立法保护。

目录 摘要┄┄┄┄┄┄┄┄┄┄┄┄┄┄┄┄┄┄┄┄┄┄┄┄┄┄┄┄┄┄┄┄Ⅰ 1、绪论┄┄┄┄┄┄┄┄┄┄┄┄┄┄┄┄┄┄┄┄┄┄┄┄┄┄┄┄┄┄┄1 2、第一部分:隐私保护的历史发展┄┄┄┄┄┄┄┄┄┄┄┄┄┄┄┄┄┄┄┄2 3、第二部分:隐私权的简介┄┄┄┄┄┄┄┄┄┄┄┄┄┄┄┄┄┄┄┄┄┄┄3 3.1 隐私权的概念┄┄┄┄┄┄┄┄┄┄┄┄┄┄┄┄┄┄┄┄┄┄┄┄┄┄3 3.2 侵犯隐私权的表现┄┄┄┄┄┄┄┄┄┄┄┄┄┄┄┄┄┄┄┄┄┄┄┄4 3.3 隐私权的内容┄┄┄┄┄┄┄┄┄┄┄┄┄┄┄┄┄┄┄┄┄┄┄┄┄┄4 3.4 隐私权的特点┄┄┄┄┄┄┄┄┄┄┄┄┄┄┄┄┄┄┄┄┄┄┄┄┄┄5 4、第三部分: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现状┄┄┄┄┄┄┄┄┄┄┄┄┄┄┄┄6 4.1 隐私权的民事责任┄┄┄┄┄┄┄┄┄┄┄┄┄┄┄┄┄┄┄┄┄┄┄┄6 4.2 我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的缺陷┄┄┄┄┄┄┄┄┄┄┄┄┄┄┄┄┄┄┄┄7 4.3 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的弊端┄┄┄┄┄┄┄┄┄┄┄┄┄┄┄┄8 5、第四部分: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的方法┄┄┄┄┄┄┄┄┄┄┄┄┄┄┄8 5.1 隐私权的法律救济办法┄┄┄┄┄┄┄┄┄┄┄┄┄┄┄┄┄┄┄┄┄┄8 5.2 完善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7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8374113.html,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刘贺 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 摘要:个人隐私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法学家的关注,源于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对人类人格尊 严的维护。“文明的进步带来了生活的高强度与复杂性,这导致了某种程度上与世隔绝的必要,而人类在文化的微妙影响下,对公众变得更加敏感,因此独处和隐私对个人而言更加重要。”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公民意识 一、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民法隐私权的比较 (一)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民法学理论通说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完整意义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学术界尚无定论,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这部分学者认为,将网络隐私权等同于传统隐私权,将会给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障碍,网络用户应享有对于其基本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如果否定了网络隐私权是种财产权,将不利于对其的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这部分学者认为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属性,但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多出于对利益的驱使。所以,这种权利应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不是法定概念,也不是颠覆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是信息时代人类一项重要的新型人格权利;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与延伸。 二、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人肉搜索之概况 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进步,“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 从我国立法看待人肉搜索问题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思考,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 所谓“人肉搜索”,实际上是基于网络社区的一种新型搜索机制,即某网民在一个网络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在该网络社区内活动的众多网民人工参和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这一机制的形成,最初产生于网络虚拟社区——猫扑社区。人肉搜索最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标志性的“寻人”功能和道德法庭的结合。借助网络强大的交流能力和无数网友的激情参和,“人肉搜索”发挥出了街头寻人启事时期无法想象的搜索效果,且将这一搜索的后果直接代入了现实。在互联网上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达到了高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现象,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的分析还较少,现行法律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针对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法律上的讨论。 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界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隐私权,顾名思义,是指众多网民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维度中对自身的隐私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法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具体而言,“网络隐私权只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和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是网络隐私权包含的重要内容,其中尤以个人数据最为重要。我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网络空间是一个没有物理空间的领域,我们进入网际网络,其实就是透过一个介面,进入一个拥有自己向度和规则的相对独立的世界。 三、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困境 (一)“人肉搜索”涉及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人肉搜索”式搜索他人隐私信息的一种网络查询机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那么,是否能够据此判断“人肉搜索”所涉及的行为就必然侵犯他人隐私权呢?现行的私法体系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共5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四十二条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适用于:第二框“尊重和维护隐私权”的教学 会不会侵犯隐私权?重庆出租车安装摄像头引争议 重庆市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给所属的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摄像头,可在车内照相和摄

像。消息传出,便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乘客隐私权是否被侵犯。 出租车公司:先进系统“保卫”出租车 发生在出租车上的刑事案件,一直让出租车公司和公安机关深感头痛和不安。据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经理王国明介绍,前两年,公司每年都有出租车司机被歹徒杀害。今年以来,这家公司共发生出租车抢劫案50多起,6辆车被抢走,10多名司机被打伤。为了保障司机安全,公司曾在车内安装防护网,但并未有效发挥作用,而且让乘客感到不适,最后只得拆除。 为了有效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公运出租车公司就酝酿在出租车内安装GPS定位系统。但一般的GPS系统仅仅显示车辆行驶位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司机安全。2005年,

这家出租车公司向全国招标订购GPS系统,要求不仅能定位,而且能摄像、录音、传递文字信息、及时报警,并且操作简便。最后,深圳一家公司中标,公运出租车公司为此花了500万元。今年11月开始,公司给700多辆出租车安装了此系统。 记者在公运公司的出租车上看到,系统终端安装在汽车操作台内,驾驶室左前方装有文字显示屏,方向盘下有报警按钮,后视镜上有摄像头。据介绍,乘客上车后,司机只要按下计价器开关,摄像头就会自动给上车人拍一张照片,同时系统开始录音。一旦遇到危急情况,司机可以很顺手地按下报警按钮,此时摄像头会连续再拍两张照片。同时,报警信息会立即传到公司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可立即监控,查看车内照片,并录像和收听车内声音。 王国明说,这个系统不但能保护司机,而且能监控服务质量和加强企业管理。比如,驾驶员在车上的言行,可随时被调度中心抽查,检查其行为是否文明。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对此予以肯定和支持。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表示,通过这个系统,驾驶员绕道、拒载、宰客等不良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监控;乘客丢失了物品,这套系统也能取证,帮乘客找回失物。 这名负责人还说,系统最重要的功能还是治安防范,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出租车进入和逃离犯罪现场,这个系统能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和侦查破案能力。 重庆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局出租车管理处处长滕云说,这套系统是企业管理出租车的一个平台,对老百姓来说起码不是一件坏事。王国明说,这个系统虽然具备摄像功能,但一般情况下只拍一张照片,而且只有控制中心的两名操作人员可以调阅,外人不得使用。公安机关依法来调阅资料时,公司才会予以配合,平时绝不会泄露乘客隐私,否则为此吃官司也不划算。况且,在管理乘客信息方面,公司有一套健全的制度。 出租车乘客: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权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乘客中,有人对此表示了有条件的赞成。西南大学学生徐章成说:“对于这件事,我是赞同的。我听说过很多出租车司机被抢的事情。安了摄像头以后,坐车虽然不方便,但是对司机的安全有好处。当然我希望那些录像、相片能够被严格保管,只有在破案、调查取证的时候才能使用,不然我就觉得权利被侵犯了。” 多数人则对此举提出了质疑。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刚刚走下出租车的乘客余琴对记者说:“出租车公司装摄像头的想法和动机我理解,但还是觉得没那个必要。如果真是犯罪分子,他又不会轻易让你拍到,戴个帽子什么的,遮一下就可以了。如此看来,反而是老百姓坐车不方便了。就算你说摄像头不会一直开,但乘客感觉总是怪怪的。摄像头毕竟是公司

浅谈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

浅谈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 浅谈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 【摘要】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娱乐明星,作为一类特殊群体,根据“权利义务均衡”原理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对涉及娱乐明星获得大众关注及有助于提高娱乐明星知名度的相关信息因素,及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违背了公序良俗、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能作为隐私予以保护。但是对纯粹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秘空间隐私的保护,不因为其娱乐明星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最后本文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明星隐私权隐私权限制保护 近年来,明星们的“隐私”屡屡被曝光,他们除了深感受伤、表示愤怒和谴责之外,也有将媒体告上法庭的,明星隐私权被侵害的官司日益增多,明星的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不安的威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通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不同程度的遭受到“公众人物”的尴尬,相关的司法诉讼也缺少法律法规理论的支持。而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种,明星隐私权的范围与普通大众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同,其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 一、娱乐明星隐私权的概念及作用 娱乐明星,指在歌坛、舞坛、影坛等娱乐界通过商业演出而获取收入的,具有很高知名度那部分公众人物,其在社会生活的的某一范围或时间段内是被广为人知的。娱乐明星根据其获得大众关注和媒体认可的方式,大至可以分为“实力型”娱乐明星和“眼球型”娱乐明星。对于前者,其受到关注、认可及事业成功是通过其长期努力后凭自己的实力获得了“粉丝”和娱乐媒体的认可;后者的知名度并非像前者那样完全源于自己的演艺实力,他们往往借助了其他一些因素,如外貌、身材、家庭背景等。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 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1.网络隐私权 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1.1.1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1.2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2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 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 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因此, 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 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 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 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1.3.1. 网络隐私隐瞒权 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更不得传与他人。 1.3. 2. 网络隐私支配权 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 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 1.3.3. 网络生活安宁权 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 不受垃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关于个人资料与隐私权 「内容摘要」个人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个人资料不同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上有独立的法律利益。个人资料所体现的法律利益属于人格利益的一种,并不等同于或局限于隐私利益。个人资料保护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 「关键词」个人资料、个人隐私、人格利益、本人资料权 对新生领域发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色。个人资料的保护也是如此。自1973年瑞典政府制定《资料法》以后,各发达国家普遍开展了个人资料的专门立法。由于个人资料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现象,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资料的认识也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资料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个人资料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采用“个人资料”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个人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中国政府已经将个人资料保护问题列入立法计划[1].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不仅仅是法学研究所应该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的迫切需要。 从法学的视野出发对个人资料进行科学定性是进行个人资料保护立法的基础。 一、个人资料的概念选择 关于个人资料,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将个人资料称为“个人信息”[2],也有学者称为“个人隐私”[3].其实,“资料”、“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是称谓不同,而是有独立的外延和内涵的不同概念。从信息科学的角度看,“资料”(Data)是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信息(Information)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从资料与信息的关系看,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4]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个人信息的表现和存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表现为个人资料,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大量存在,比如一个人自然表现出的个人属性。对个人资料进行立法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以个人资料形式存在的个人信息,而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个人资料的最基本单位是资料元素,由文字、数字和符号构成。由资料元素的组成资料单位,如生日中的年、月、日构成一个资料单位。几个资料单位组成资料组,由资料组组成资料档案[5].个人资料这一概念具有确定性,而个人信息往往因收集者的主观目的不同而有差别。“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也是不同的概念。很多个人资料并不涉及个人隐私,比如公开资料和琐细资料。法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并不仅限于保护本人的隐私利益。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浅谈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黄波 ? 2012-12-25 21:15:4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做明文的规定,而是反映在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人身自由、通信自由、住宅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权中,《侵权责任法》则将其包括在“等”人身权益之中,因此,网络隐私权在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的名份和地位。此外,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内保护现状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均难以抑制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事件的大量出现,下文笔者就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业内保护和公民自我保护现状进行叙述,并且针对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 一、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学李新超指导老师秦健荣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同其他国家相比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乏力,又往往让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同时一些新形势隐私权侵犯现象在不断出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 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鉴于此,笔者试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知识,在借鉴国外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作如下浅显的看法和意见。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一)隐私权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根据各国的学理理论可将其内容概括为以下几项: 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杨立新)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4-6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问题之一:中国法律不是对隐私权没有作出规定,仅仅是在民法基本法上没有规定隐私权 在报刊上最常见的一种说法,就是中国的法律对隐私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有些报刊还专门开辟专版,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发表言论,阐释这样的意见。我不知道这些专家和学者对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怎样理解的,总之,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 应当承认,在1986年中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这是一个立法的疏漏。 在《民法通则》公布以后不长的时间里,人们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纷纷承认隐私权的当代社会,民事立法不规定隐私权,实在是一个严重的失误,。可以这样说,缺乏对隐私权的保护的民事立法,不管其他的内容是怎样的完善,都不能说这样的民事立法是一个完善的立法,对于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都是有缺陷的。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对这一立法疏漏进行补救。 首先,是在司法上采取措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按照该条文的逻辑,就是“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当说,这是一个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的司法解释。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承认公民享有隐私权,只是在保护上,适用名誉权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这就是所谓的见解保护方式。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按照这样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有了一定的法律保护。例如一名公司的副经理在经理出差时,将经理放在办公桌抽屉中的日记取出,对经理的个人隐私内容摘抄、整理,发给公司人员讨论、批判,严重侵害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造成了名誉权的损害。故当经理项法院起诉的时候,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位副经理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保护了这位经理的隐私权。 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上采取措施,确认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以后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摘要] 本文从公众人物的概念入手,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和对策。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衡 在传媒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和媒体挖掘隐私,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一些公众人物不当行为令人侧目,由于现代新闻捕捉、传播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得丰富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丧失了隐私权,同时新闻媒体则凭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发掘公众人物的隐私。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却往往力不从心。而在司法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案例,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都会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是否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满足大众的猎奇需求,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呢?本文认为,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客观报道的作用的同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需要保护。 公众人物的概念一般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间内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公众人物下的定义是“公众人物是指该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有独特的显著性,其中有些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相当的权利及影响力;说得更直接些,即这些人通常投身在特殊公共争议的最前线,以便能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里的名人。 我们可以对公众人物做以下划分,即公职官员与公众人士。按公众人物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划分,公职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控一定权力的人,在我国通常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此类人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大众自然产生一种渴望了解其学历、出身、行动、背景、品德、财产状况等心理,只有掌握了这些信息,大众才能更好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如美国国务卿赖斯的学历问题即由某媒体披露有不实成分,而赖斯从未以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与媒体对抗,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对官员的监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他们的隐私权应做出必要的限制。 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非官员人士,前者如明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皇亲贵族、媒体名人等,后者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商业投机者等。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范围,进而影响到关注他们的人,对社会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后果,无论他们所做或善或恶,都应受社会监督。他们的隐私虽然不一定涉及公共利益,但却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兴趣要求有巨大关系,并且这其中的大多数人本身就依赖传

《隐私与隐私权》教案

5PCzVD7H5PCzVD7H 思考:如果主角换成是你,你愿意提供你的类似的资料给大众知道吗?为什么?教师:对于隐私,现代汉语词典1506 页是这么解释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些小秘密,老师想知道的是,你的哪些秘密是你不愿为人所知或者不愿公开的?如:身高、年龄、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日记、信件、短信的内容、家庭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体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日记、身份证号码、病历、qq 聊天记录、行李、书包、抽屉、房间、密码、衣服或者裤子口袋等??jLBHrnAIjLBHrnAI 看来大家都认为这些是我们的隐私,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结论: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人所知或者不愿公开的纯个人私事,。这个结论对不对呢?我们来看接下来这个案例:xHAQX74JxHAQX74J 案例二:《社会与法》:用案例说话案例:章子怡《诈捐门》: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质疑“章子怡曾宣称她为汶川地震灾区捐赠了100 万人民币。但是,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网上捐助查询系统中,却只能检索到2008 年5 月15 日分别捐赠了40万和44 万元两笔款项,共计84 万元人民币,这和她对外公布的款额相差了16 万元”。LDAYtRyKLDAYtRyK 问:网友的行为是否侵犯的章子怡的隐私?为什么? (学生回答) 小结:隐私还必须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总结得出隐私的含义:隐私是公民不愿为人所知或者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 私事。现在请大家告诉我,我应该回答刚才你们的提问吗?Zzz6ZB2LZzz6ZB2L 疑问二:拜网络所赐,与犀利哥没有任何关系的我们知道了他那么多的隐私。设想有一天你的大量的隐 私如年龄、身高、体重,就读学校、成绩情况、QQ 号码和密码,甚至你早饭吃了什么,身上有狐臭、课件挖了下鼻屎等也出现在的网络上,你的生活会变成什么样子?你会有什么样的感受?dvzfvkwMdvzfvkwM 案例三:《社会与法》:用案例说话犀利哥走红后,不仅有人到他经常出现的街道蹲点围观,还有人嬉皮笑脸地蹲在他身边,摆出各种造型合影。在一次被媒体围堵着拍照时,程国荣紧张的仰天长啸,浑身哆嗦着说了一句“我害怕”。回家的犀利哥像地鼠一般,一见生人便把自己关在房间,再不露面。rqyn14ZNrqyn14ZN 小结:对于个人来说,个人隐私被非法公之于众,人无异于不着服饰暴露于大众面前,会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会因为受不了大众的嘲笑和异样的眼光,自杀、自残、精神失常。EmxvxOtOEmxvxOtO 你想过这样的生活吗?(学生回答)但是你们却让犀利哥过着这样的生活。大家在热情高涨的讨论犀利哥的种种的时候,丝毫没有考虑到这是他的隐私,我们应该尊重他的隐私,只有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尊重他人的隐私。我们自己的隐私才不会被披露,我们才能得到身体和心里的放松,才能获得安全感,才能拥有平静的生活。SixE2yXPSixE2yXP 疑问三:假如有千千万万的普通人像犀利哥一样,被人肉搜索,大量的隐私披露于天下,那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6ewMyirQ6ewMyirQ 小结:犯罪增多,威胁社会安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可见,个人隐私公布于众,对个人对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或许有一天这样的场景就会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电话声)嘟嘟嘟嘟????

谈谈有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有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 谈谈有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途径探究 作者 莫小春 摘要: 消费者隐私权不断被侵犯的事实使得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备受关注。但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得在实践中消费者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进步的体现,可以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加速我国经济信息技术发展的步伐。其措施主要是完善立法、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 关键词:消费者;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Abstract: consumer privacy has been infringed the fact that 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to people's attention. But in no privacy laws in China will be as a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make consumer privacy in practice can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To protect consumers' privacy is people-oriente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view and reflect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is a national civilization and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s soon as possible, can achieve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main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aw, strengthen the consumer is on guard consciousness. Keywords: consumer;Privacy;Network privacy

明星与隐私权

首页> 法学理论> 民事研究 浅议明星隐私权利的限制和保护 作者:韩金磊尹颖 发布时间:2012-12-21 14:04:41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0 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且重要的人格权,需要法律的保护。由于社会角色的特殊性,明星的隐私权较之普通民众的隐私权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不同表现为:一方面,为满足大众知情权,明星的隐私权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新闻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明星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这体现了明星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的权利衡平,这即要求对明星的隐私权加以特殊的限制和保护。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理论产生于美国。Privacy这个术语有时被 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不得侵犯的私生活或者不得将他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隐私权在许多法律制度中都是未被完全认可的法律权益,有时依据违反信任、违反合同、诽谤、或者妨害行为等理由可以对侵犯他人的隐私行为 的后果予以救济。首先,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 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 有关规定。然后的1974年,美国通过了《隐私权法》,其中第二条规定:"隐私权 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 所谓“隐私”,大致应该具有两个要件,一是“隐”,二是“私”。前者是指某个事物或者某种信息不为人所知的事实状态;而后者则是指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权的本质所在。因此,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

隐私和隐私权测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2013年5月12日下午,在位于北京CBD地区 的腾讯汇里,“腾讯大学安全学院”的第一堂课选择 了隐私和安全这个话题。据此回答1、2题: 1.下列对隐私认识正确的是() ①指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 ②人人都有隐私 ③隐私就是与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 ④个人社会生活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也属于隐私 A.①②③ B.①③④ C.②③④ D.①②④ 2.下列属于公民隐私的有() ①个人收入 ②银行卡密码 ③某官员接受贿赂的清单 ④身体缺陷 A.①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3.2013年3月17日,全球领先的手机安全厂商网秦在海龙电子城与消费者面对面交流手机安全知识,为保护隐私支招。这样做() ①可以缓解人们对人格独立的担忧 ②使个人的私人信息都能拿出来共享 ③有利于保证人们自由舒畅地生活 ④不让每人都有只属于自己的空间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①②④ 4.(2012·嘉兴中考)一项有关“18岁时,你最想做的事是什么?”的调查显示,70%的青少年“想拥有一间真正独立的房间”。这表明青少年特别渴望维护自己的() A.肖像权 B.隐私权 C.生命健康权 D.名誉权 5.小红的父母在她上小学六年级时离婚了,小红一直不想告诉别人。但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要求每个学生如实地说出自己的家庭情况。小红十分困惑,不知道该怎么办。你认为她应该() A.如实地说出自己的家庭情况 B.始终保持沉默,用沉默对抗老师 C.一言不发地离开教室 D.不说,因为这属于个人的隐私,课下和老师解释清楚 6.陈某家住海南陵水县,因村里发扶贫肥料一事与一村民发生矛盾,他竟持刀夜闯民宅。2013年1月,检察机关以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陵水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3年4月陵水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这说明() A.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B.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 C.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保密 D.公民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 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对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正如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产生及历史沿革 隐私权发源于美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即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的大多数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条款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德国联邦法院于1954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加强隐私权保护,于1970年7月11日在第70—643号法律中,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保护,即“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类似情形还有瑞士等国。我国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隐私权。1988年日本出台保护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 二、隐私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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