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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一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

套路一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
套路一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

正义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通过配置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后者则通过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需要重视程序正义,是因为:首先,程序正义是以保护人权为追求目标,凡是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有权要求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以避免有权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刑法作为实体法,因社会情况变化等,自身存在着导致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而通过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再有,程序正义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是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正义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其只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推定出实体结果的正义。因此,在追求刑事诉讼价值时,难免要发生冲突,由于程序正义要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在个案中,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有时是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体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样就会使受到惩罚的无辜者和知情的民众必然会对法律的正义产生质疑,法律的权威也受到挑战,这对于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极其不利的。而如果优先追求程序正义,有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但侦查机关仍可继续追查,一旦有新的证据发现,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错误地追究了无辜者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错误,将会出现两难选择: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纠正错误,来掩盖当时的错误追究,这样也许能够维护部分人<对冤假错案有责任的人)心目中的所谓的“法律权威”。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权威是建立在神圣的正义基础上的,这种知错不改的行为,只会亵渎法律正义和权威,一旦为公众所知,后果不堪设想。因此,重实体轻程序,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理论和实践将最终导致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的丧失。所以,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程序正义优先。

从刑法价值角度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设置

从刑法价值角度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设置 摘要:从刑法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分析框架出发,在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设置法定刑进行惩处,能够极大地满足刑法效益价值的要求,因而,立足于效益价值,应当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X畴,科以刑罚;但从刑法公正价值出发,由于该罪犯罪严重性轻于贪污、受贿罪,因而也就必然要求其法定刑的严厉性低于后两罪。而同时结合公正与效益价值进行考虑,则根据公正与效益兼顾的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设置具有正当根据;但根据公正限制效益的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设置又必须低于贪污、受贿罪才具有合理性。针对目前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尴尬,应当从调整该罪名陈述的逻辑性和增加其他附加刑等方面来加以解决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公正效益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即我国现行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渊源及现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但实际上,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它就在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单行刑事立法中加以规定。当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腐败现象日益严峻,而已有的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罪不能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因而,为是遏制越来越严重的腐败问题,立法机关在经过慎重考虑后,吸取了国际社会反腐败实践中通行的贿赂推定原则* ,在刑法中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惩治腐败犯罪的一个“兜底”性规定。[1] 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有些学者赞誉其为“惩治腐败的利锐武器”。但是,

信息检索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检索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代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依赖越来越大,人才被赋予新的内涵。检验人才的标准除具有良好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较宽厚的专业知识、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外,是否具备较强的信息素质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面对信息社会,只有具备信息素质的人,才能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也只有接受过良好信息素质教育的人,才能在信息社会中表现出极大的潜力和创造力,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优势。 德国柏林图书馆门前有这样一段话:“这里是知识的宝库,你若掌握了它的钥匙,这里的全部知识都是属于你的。”这里所说的“钥匙”即是指信息检索的方法。 信息检索顾名思义就是把你想要知道的、了解的信息通过某种途径把它搜索出来。在百度词条中可以查到,信息检索的释义是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相关的信息的过程和技术。 信息检索起源于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和文摘索引工作。而在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和数据库技术的推动下,信息检索在教育、军事和商业等各个领域高速发展,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现代社会,各种文化和知识不断充斥着我们的大脑,我们对各式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多,可是有时候面对太过复杂而且繁多的信息量时,我们会感到无所适从。我们要找到符合自己需要的信息时,就必须运用信息检索这一重要的信息查询手段,因而学会信息检索是十分重要且必要的。 学习如何利用信息检索搜索有用信息,有利于培养学生利用信息的习惯,并使其认识到信息检索的重要性,提高信息检索的速度,使用信息检索这一工具也更加熟练。这特别对我们来说,信息检索是我们必须掌握的一门技术,学会之后,有利于增强我们的专业知识,提高我们的文化素养。 信息检索对每一个现代人都是十分必要的,你总会在某些时候需要它,因此它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当我们遇到学识上的困难时,以往我们会通过去图书馆翻阅资料来解决问题。但现代社会是一个高科技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因此现如今我们经常使用网络上的搜索工具来帮助我们,如谷歌、百度、维基,在未学习信息检索之前,我只知道这些,学习之后,我知道了有比百度之类的更具有专业性的信息检索网站,如中国知网、万方、维普。老师说这些网站对于我们写毕业论文、研究生论文等都具有非常强大的作用的,因为它们这里面有很多书籍是在一般门户网站里找不到的,具有很高的专业性。 我们掌握了信息检索的方法和步骤后,我们可以以最快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须求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刑法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从不同的视角,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力图从理论上找到可供司法机关据以办案的理论依据,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仍然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笔者试对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行。 一、刑法因果关系应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在理论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我国有“必然说”和必然偶然“两分说”之争。“必然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只有必然因果 关系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只有当某种或某些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联系,即使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联系,那也不是刑法中的原因,而只能是条件,条件 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原因。“必然说”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合乎规律性。

应当承认,“必然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为刑法上的原因只能是必然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危害行为;作为结果的 危害结果,也只能是危害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这势必将那些 仅对结果的产生起了非决定作用的行为,一律不作为刑法上的原 因,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数个原因都对结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就会产生困难,特别是在多个 行为人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确定每个行为都必须是对结果产生起了决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难。第三,“必然说”主张,必然原因的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配合,但条件又不能当原因,这在 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起作用的“条件”正好是危害行为时,就无法使其承担责任。 “两分说”认为刑法上存在必然与偶然两种因果关系,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两分说”针对“必然说”适用 面过窄之不足,提出将偶然因果关系也归入刑法因果关系之中,其结论也符合刑事案件的一些实际情况。不过,该学说还存在一 些问题。如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解释有些过窄,受传统刑法因果 关系研究影响过深等。 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偶然与必然的区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把因果关系说成是必然的和偶然,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对于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概念比较含混,何种联系属于

普通话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普通话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普通话,是国家规定的我国标准语言。它以其自身在普遍性、大众性、通俗易懂等方面的优势,理所应当的成为现代教育教学工作中最基本的媒介。与此同时,它也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凸显出自身独有的意义及其作用。以下谈谈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普通话的实践体会: 一、利用语文情感教学,使学生尽快入情、入画、入悟 情感教学,在小学高年级语文教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语文教材中,有的课文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情真意切,热情奔放;有的课文描绘出的祖国美好河山如诗如画,风景秀丽,环境优美;有的课文透过内容所呈现的是清晰的事理、哲理,是人心的悟彻。教学中,要把这些准确地表达出来,使学生随同教师一道去体昧文章的真谛,就必须用到普通话了。教师在教学这些课文时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可使学生尽快地跟随教师一起入情、入画、入悟,提高教学质量,缩短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二、净化教学环境,使学生早入学境 普通话清晰明快,朗朗入耳,亲切中听。教师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你走进教室,无论里面多么喧闹嘈杂,当你用普通话亲切地说“同学们”后,教室里马上就会寂静无声。宽阔的操场站满了学生,他们嘻笑、他们私语、他们窜动、他们站坐不定,当主席台上的主持人用普通话宣布:“现在,大会开始”时,一切就会是那么地井然有序,全

场肃静。普通话具有十分明显的净化教学环境的优势。在教学中,正确地使用普通话,能够较早地让学生进入学境,早入佳境,可以较早较好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一堂课仅四十五分钟,让学生早入学境,就能做到较大限度地利用好有限的四十五分钟。 三、文明礼貌学生言行,有利于学生精神文明建设 普通话文明礼貌用语甚多,具有语气文明、对话和气的特点, 给人以亲切感。一场高水平的普通话对话,简直就是一次美的音乐的享受。我们的地方语言因其不少产生于少数民族集聚之地,受民族习俗及剽悍性格所影响,粗鲁话直至痞话及字眼较多,对于学生的文明礼貌养成教育很是不利。不少的时间,正是由于使用地方语言,学生间还引起不少的打架骂娘现象,而普通话则无粗痞字眼及 不文明礼貌语言。在学校中,学生使用普通话,可以使学生文明礼貌,规范学生行为,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四、丰富学生语言,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提高 普通话词汇丰富多彩,同一内容或意思,有着多种的表达方法。 任你是如何复杂的感情,何等优美的自然景象……都能用普通话的文字语言恰如其分地表达出来。在学生中推行普通话,在不知不觉中,能起到丰富学生语言、词汇的作用,从而利于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的提高。 总而言之,普通话在教育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重 要的教学媒介之一,应用普通话,用好普通话是一名教师和学生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根据教学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应用普通话教学方

虚拟物品价值认定及其刑法保护

虚拟物品价值认定及其刑法保护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二班蒋兰 20094547 [摘要]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用 户中76.3%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是否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关键字]虚拟物品价值刑法盗窃罪 [正文] 据2007年的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游戏市场规模已经达到32.75亿元。韩国一家顶尖游戏公司指出:“中国的游戏市场潜力非常大,再过两三年,在中国大陆可能出现一个比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三个市场累加之和还要大的在线游戏市场。”网络游戏业在中国已经形成市场规模,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依附于网络虚拟人物在网络中发生着各种关系,导致操纵虚拟游戏人物的游戏者间也发生着关系,它已催生出新型社会财产关系。 网络游戏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随之凸现出许多问题,如在网络游戏用户中76.3%有过虚拟装备被盗或丢失,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有无价值,是否应当得到刑法的保护?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虚拟物品是否有价值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持肯定说者认为,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武汉大学教授周长城认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网络的认识趋于理性,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后,从法律层面确认“虚拟财产”的价值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而且,如果“虚拟财产”失窃引发的社会问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涉及

创新思维的重要作用及其意义.

创新思维之二 加入时间:2008-1-22 创新是人类的希望,民族的希望。从钻木取火到蒸汽机的发明,从烽火台的狼烟到现代互联网技术,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不断超越、不断创新的历史。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也是一个人在工作乃至事业上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实践告诉我们—— 在学习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脑子就灵; 在工作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办法就多; 在事业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天地就宽; 在修养上,谁善于创新思维,谁的形象就好。 具体说来,创新思维对我们个人的直接影响、重要作用、乃至积极意义,可归纳以下几点。

1、创新思维能力的有与无,将决定一个人的发展前途。 两个大学毕业生同时被分配到一个公司。两年过后,A大学生被提拔为副科长。B大学生对此心理很不平衡,他找到公司老总说:“我们两个不是一块来的吗?工作上我们都非常努力,怎么提拔了他,没提拔我啊?”老总非常有耐心,说:“小B,那好吧,我要给你说清楚了。但是,你来了这么久,你帮我干一件事吧。现在是下午四点整,你到街上隔壁的自由市场去一趟,看有什么东西卖的没有,回来跟我说一声。”小B说,“那好,我去看一下。”说完咚咚下楼了,不一会回来说:“老总,市场上有个农民推着手推车,正在卖土豆(马铃薯)。”老总问:“这一车土豆大概有多少斤啊?”“老总,我没问,我去问一下。”小B又转身跑下楼去,回来后说:“老总,这车土豆300多斤。”老总问,“大概多少钱一斤呢?”“噢,我还真没问,我再去问一下吧。”不一会回来说,“老总,八角钱一斤。”老总又问:“要是全部都买了,能便宜点不?”“老总,您等一会,让我再去问一下吧。”过有一会工夫,小B气喘吁吁地上楼说:“老总,我问好了,6角钱一斤就卖的。”老总看小B前后跑了四趟,汗水出来了,端一杯热茶过去,说:“小B你先坐下,休息一会,”于是,又把提了副科长的小A叫了过来,说:“小A,你到隔壁市场去看一下,有什么东西要卖没有,回来给我讲一下。”小A既稳重又迅速地下楼了。不一会儿回来了,对老总汇报说:“有个农民推着一车土豆在卖。”“大约有多少斤 啊?”“我顺便打听了一下,300斤多一点。”“那多少钱一斤呢?”“我还真问了一下,8角钱一斤。”“要是全部包了都买呢,他能不能少一点啊?”“我也问那位老农啦,他说6角钱一斤就卖。”老总说:“叫他进院里来吧,我们都买了。”小A紧接答道,“我已经叫到门口了,老总,就等您一句话啦。”……小B一看到这个过程和结果,心里明白啦,气消了,走人了。 不言而喻,由于创新思维能力上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结果或结局,踏实肯干固然重要,但从某种意义说来,有无创新思维能力,即应变思维的能力,超前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问题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因为其重要性和复杂性的关系,一直都是刑法学领域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时至今日,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理解和具体的认定,学术界也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仍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刑法因果关系存在着多种理论和学说,它们各有其优缺点,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中,中断和介入是最复杂的问题,怎样在刑事案件中准确判断介入后的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中关键的一环。只有解决了介入因素这个环节,才能正确认定刑事责任中的是非问题。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因素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存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非具体的、抽象的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身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成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的必要条件。(二)相关因果关系学说 因果关系学说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有着不同的发展,不同法系之间对于因果关系的研究也有着不同的见解。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学说主要包括: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学说主要包括近因说和预见说。两个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都各有长处和不足,必须综合运用才能全面剖析[1]。 二、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一因一果和多因一果两种形式。相对于单一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更加常见。《犯罪通论》的观点认为,可以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介入另一个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性质相同的原因,及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存在这同一性;二是阻断原先因果关系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的因素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合乎规律的。而介入的因素又是多种多样的,它可能是自然因素、可能是第三人、甚至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2]。(二)介入因素的分类 因果关系的介入主要存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类型,自然因素的介入比较简单,在此主要分析人为因素的介入。 人为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个环节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第三人的介入 第三人故意行为的介入。若第三人的故意介入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而之前实行人的危害行为只能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而存在,是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基础和前提,这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则不存在因果关系[3]。另一种情况,即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第三人的介入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辅助的作用时,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还是成立因果关系。 第三人过失或无过错行为的介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出现了第三人过失或者无过错行为介入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是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主要原因,该实行行为包含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即使是第三人的介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直接发生,也应成立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

人工智能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人工智能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人工智能是相对于人类智能而言的。它是指用机械和电子装置来模拟和代替人类的某些智能。人工智能也称“机器智能”或“智能模拟”。 当今人工智能主要是利用电子技术成果和仿生学方法,从大脑的结构方面模拟人脑的活动,即结构模拟。 人脑是智能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由上百亿个神经元组成的复杂系统。结构模拟是从单个神经元入手的,先用电子元件制成神经元模型,然后把神经元模型连接成神经网络(脑模型) ,以完成某种功能,模拟人的某些智能。如1957年美国康乃尔大学罗森布莱特等人设计的“感知机”;1975年日本的福岛设计的“认知机”(自组织多层神经网络) 。 电子计算机是智能模拟的物质技术工具。它是一种自动、高速处理信息的电子机器。它采用五个与大脑功能相似的部件组成了电脑,来模拟人脑的相应功能。 这五个部件是: (1) 输入设备,模拟人的感受器(眼、耳、鼻等) ,用以接受外来的信息。人通过输入设备将需要计算机完成的任务、课题、运算步骤和原始数据采用机器所能接受的形式告诉计算机,并经输入设备把这些存放到存贮器中。 (2) 存贮器,模拟人脑的记忆功能,将输入的信息存储起来,供随时提取使用,是电子计算机的记忆装置。 (3) 运算器,模拟人脑的计算、判断和选择功能,能进行加减乘除等算术运算和逻辑运算。 (4) 控制器,人脑的分析综合活动以及通过思维活动对各个协调工作的控制功能,根据存贮器内的程序,控制计算机的各个部分协调工作。它是电脑的神经中枢。

(5)输出设备,模拟人脑的思维结果和对外界刺激的反映,把计算的结果报告给操作人员或与外部设备联系,指挥别的机器动作。 以上五部分组成的电脑是电子模拟计算机的基本部分,称为硬件。只有硬件还不能有效地模拟和代替人脑的某些功能,还必须有相应的软件或软设备。所谓软件就是一套又一套事先编好的程序系统。 人工智能的产生是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机器进化的结果。人类的发展史是人们利用各种生产工具有目的地改造第一自然( 自然造成的环境,如江河湖海、山脉森林等) ,创造第二自然( 即人化自然,如人造房屋、车辆机器等) 的历史。人类为了解决生理机能与劳动对象之间的矛盾,生产更多的财富,就要使其生产工具不断向前发展。人工智能,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人们创造了各种复杂的机器设备,大大延伸了自己的手脚功能之后,为了解决迫切要延伸思维器官和放大智力功能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哲学上看,物质世界不仅在本原上是统一的,而且在规律上也是相通的。不论是机器、动物和人,都存在着共同的信息与控制规律,都是信息转换系统,其活动都表现为一定信息输入与信息输出。人们认识世界与在实践中获取和处理 信息的过程相联系,改造世界与依据已有的信息对外界对象进行控制的过程相联系。总之,一切系统都能通过信息交换与反馈进行自我调节,以抵抗干扰和保持自身的稳定。因此,可以由电子计算机运用信息与控制原理来模拟人的某些智能活动。 从其它科学上来说,控制论与信息论就是运用系统方法,从功能上揭示了机器、动物、人等不同系统所具有的共同规律。以此把实际的描述形式化,即为现象和行为建立一个数学模型;把求解问题的方式机械化,即根据数学模型,制定某种算法和规则,以便机械地执行;把解决问题的过程自动化,即用符号语言把算法和规则编成程序,交给知识智能机器执行某种任务,使电子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活动。

研究大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和意义

研究大学生学习的重要性和意义,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对于每个大学生是非常必要的。据专家们估计,人类知识的总量每隔7~10年就要翻上一番,新理论、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涌现,使大学生毕业走向工作岗位后,必然会遇到不熟悉的新知识与新技术。那时他们便不得不独立地、迅速地理解它、掌握它、运用它。因此,大学生从现在起就应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独立的自学能力和主动探索知识的能力。 一、大学学习方法与初高中学习方法的差别 经过高中三年的学习与高考的历练后,怀揣梦想的高中生终于步入了大学校园,一个全新的学习生活即将从这里开始。初入大学校园的同学很快就会发现这样一些现象:大学里没有了高中时唠唠叨叨督促自己学习的班主任;很多同学对自己的学习目标、奋斗目标感到模糊;没有人给他们制订具体的学习计划;每个学生都必须独立地面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许多大学生入校之初,都在学习上遇到问题甚至是挫折。在这个阶段,科学的学习方法对学习结果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大学的学习方法又与初高中的学习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许多同学一时难以适应。例如,一些学生反映,觉得自己上课有些听不懂,一些知识不容易消化,做作业也会遇到问题,学习成绩总上不去,尤其是对一些专业基础课感到难于理解。过去在读高中时,很多同学都有自己的学习方法,自己能控制、掌握自己,通过努力,将学习成绩提高上去,但是上了大学,这种方法就很难发挥其以前的功效和作用了。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沿用过去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方法,即使勤奋用功可能也难以获得能力的全面提高,这在大学新生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这里很多同学可能会有少许疑问,高中的学习方法是自己从小学到初中直至高中的学习生活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用这样的学习方法自己曾多次在考试中获得不错的成绩,怎么到了大学这种学习方法就不灵了呢?要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从初高中的教学目标来入手分析。在传统的初高中教学中,考试是检验同学们学习效果的最主要标准,一张试卷、一个分数和一个班级排名对同学们来说是在熟悉不过的了,这也就决定了初高中学习的最主要目的便是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所提起的“应试教育”。虽然近年来教育改革逐步深入,但总体来说,应试教育的模式并没有实质改变。导致其十几年的学习,是在外界强大压力下的一种被动的、非自主的学习。如此,同学们长期以来总结出来的学习方法便也烙印上了“应试”的印迹。说到这里,很多同学的脑海里马上会浮现出在初高中我们常常是为了提高成绩而 去大量做题的情景。以“应试”为核心的学习方法并非是一种错误的学习方法,它的存在是有其特殊必然性的,但进入了大学之后,展现在同学们面前的学习环境、教学模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过去应试教育下形成的学习方式,则无法应对大学的学习了。 大学的学习与初高中学习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其学习目的的不同,大学学习的是一种能力,培养的是一种素质,这也就是我们常常提起的“素质教育”和“能力教育”。大学学习效果检验的重要标准,是同学们能否将自己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是同学们能否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这其中没有人会给你出一套试卷或一道题来考你,也不会有什么“分数”来评判你,因此在大学里继续沿用初高中的学习方法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益等诸项内容,具体可分为刑事诉讼价值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即在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所体现的公正、秩序、效益的价值;其本身的制定与实施也体现着其独立的适用价值。 关键词:工具性价值程序公正保障人权内在价值 一、刑事诉讼法价值的涵义与内容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①它可以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其内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具有公正性、民主性、人道性、合理性和效益性的优秀品质,本身就具有不依赖于外物而存在的独立价值。其外在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满足刑事诉讼主体的合理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效用或积极意义,也就是其对刑法实施的保障作用。 一些学者仅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就是对刑法实施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绝对工具主义理论,他们片面的排除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价值,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本身的价值。试想,“当刑事程序被作为一种残酷镇压或者迫害人民的工具”②时,它的所谓的工具性价值还如何体现。所以,刑事诉讼法必然是有其内在价值的。而且,它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即“刑事诉讼价值的内涵在于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是刑事诉讼价值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③ 二、刑事诉讼法的保障价值 (一)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既要保障实体的正义,又要保障程序的正义。刑事诉讼法保障程序,刑法保障实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的查证与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的法庭审理过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让诉讼程序更加公正。 ①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0页。 ②锁正杰著:《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182页。 ③陈建军、李立宏著:《刑事诉讼价值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1页。

试论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司法实践中须求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刑法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从不同的视角,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力图从理论上找到可供司法机关据以办案的理论依据,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新观点,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仍然处于争论不休的状态。笔者试对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行。一、刑法因果关系应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在理论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我国有“必然说”和必然偶然“两分说”之争。“必然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只有当某种或某些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联系,即使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联系,那也不是刑法中的原因,而只能是条件,条件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原因。“必然说”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合乎规律性。应当承认,“必然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为刑法上的原因只能是必然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危害行为;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危害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这势必将那些仅对结果的产生起了非决定作用的行为,一律不作为刑法上的原因,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数个原因都对结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就会产生困难,特别是在多个行为人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确定每个行为都必须是对结果产生起了决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难。第三,“必然说”主张,必然原因的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配合,但条件又不能当原因,这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起作用的“条件”正好是危害行为时,就无法使其承担责任。“两分说”认为刑法上存在必然与偶然两种因果关系,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两分说”针对“必然说”适用面过窄之不足,提出将偶然因果关系也归入刑法因果关系之中,其结论也符合刑事案件的一些实际情况。不过,该学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解释有些过窄,受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影响过深等。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偶然与必然的区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把因果关系说成是必然的和偶然,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对于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概念比较含混,何种联系属于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是否所有存在条件联系的事物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偶然因果关系?是否所有的偶然因果关系都必须被归责?笔者认为,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和偶然,并没有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具体理由是:1、从哲学概念上来讲,不能混淆因果性与必然性。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否则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争于无形中变成了不同的哲学观之争,使因果关系研究误入歧途。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而不是“同一”。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但也是有区别的。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是必然性趋势的具体化;原因引起结果,结果由原因引起。不能仅仅看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看不到偶然联系。2、从结果的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不同。偶然性是指由事物外部的、不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所产生的现象的情况。这一现象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偶然性是事物发展的或然结果。事物外部、不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产生了某现象,就是偶然性;没有产生另现象时,就是必然性。3、从原因的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也是不同的。必然性是指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确定不移的发展趋势,它反映事物的本质联系。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必要补充,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并受其制约。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的两种不同的趋势。4、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必要划分偶然必然因果关系。如果

重要地位和重要性

物质财富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制造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目前,我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为52%,其中的制造业产值约占工业总值的45%,是我国创造物质财富的最大产业。制造业一方面创造价值,生产物质财富和新的知识;另一方面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包括国防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提供各种先进的手段和装备,因此有人将制造业称之为工业经济年代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发动机”。而机械工业是制造业的主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工业,与各行各业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机械工业作为一个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的工业部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装备部。无论农业、重工业、轻工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以及国防建设和科学文教卫生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机械工业提供多样的、符合需要的装备。其次,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改造部”。一个国家要使整个国民经济建立在现代化的基础上,就需要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地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进行技术改造。这就要求机械工业不断向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提供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装备,以保证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需要。第三,机械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服务部。它不仅要为重工业服务,而且要为农业、轻工业和国民经济其他部门服务;不仅要为基本建设服务,而且要为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服务;不仅要为满足国内需要服务,而且要为扩大出口服务;不仅要为生产建设提供劳动手段,而且要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向市场提供坚固耐用、物美价廉的消费品。 同时机械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综合体现。 例如日本由于重视机械制造业,制定“技术立国”的经济政策,在二战后的30年时间里,由一个经济萧条的战败国一跃而成世界经济大国。 而美国是一个相反的例子。二战后,美国出现了“制造业是夕阳产业”的观点,从而忽视了对制造业的重视和投入,忽略了对机械制造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最终导致第二、第三产业的比例严重失调,经济空前滑坡,物质生产基础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严重形势迫使美国政府和企业界不得不重新审视美国的科学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重新认识和评价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民用技术开发计划并切实加以实施,由于给予足够重视,近年来美国的机械制造业有所振兴,汽车、机床、微电子工业等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至1994年,美国汽车产量重新超过日本。 由此可见机械制造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是每一个大国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的关键行业。 机械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的综合体现,担负着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生产装备以及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生产手段的重任。而制造技术是制造业的支柱,将与投资和熟练劳动力一起创造新的企业、市场和就业机会。 机械制造技术在机械制造业中占有最不可撼动的地位,技术的先进性与生产效率的高低直接挂钩。技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每一次技术的革新给机械制造业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影响。每一次技术的革新,都会带来机械制造业生产力质的飞跃,使生产力得到大大的解放。 就如18世纪60年代,瓦特改良蒸汽机,使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标志第一次工业革命兴起,实现了原始的工场手工业向大工业的过渡,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工业化大生产从此开始。 还有20世纪初,福特发明第一条生产线,它把生产工序分成一个个的环节,工人的分工变得细致,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工艺工程和产品的标准化。福特发明的汽车生产流水线以标准化、大批量生产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理念从最初的提出,到逐渐被接受,现在已深入人心。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步伐稳步推进,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部门法律逐渐健全,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离真正的法治国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梦想任重而道远。中国历史上从来都不缺少法律,也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曾主张“以法治国”,法家的另一位杰出代表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但这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区别。在通常意义上,“法治意味着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视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依据或根据,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管仲、韩非的“以法治国”则无此含义,“以”者,“用”也,就是说,在法律之上还有王或皇,法律只不过是国王治国的工具而已。可见,法治要求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起主导地位,获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服从。然而,二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法西斯打着“民主”的旗号上台,以“法律”之名践踏人权,利用所谓的法治观念实行残暴的独裁统治。这就促使人们开始对“法治”的观念重新进行检讨。 其实,早在19世纪未,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就提出了法治的三项著名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去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宪法的产物而是宪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戴雪关于法治的第三条原则揭示出了传统法治观念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区别,即传统法治是形式法治,现代法治是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然而,形式法治强调法律自治,主张法律的终极合法性源于自身,反对向法律之外寻求合法性根据。形式法治以形式合法性为满足,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论。实质法洽亦强调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强调所有人都在法律之下和法律之内。但同时也强调防止恶法,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无论是“正义原则”、“道德权利”,还是民众的“正义感”,

东财2019年9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考核课程题目答案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作者吴烁峰 考试批次1903 学籍批次1803 学习中心广东惠来奥鹏学习中心[15]VIP 层次专升本 专业法学 完成时间 2019年9月3日

一、案例 案例分析2: 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 (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严厉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的处理案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他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他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占到便宜,正是严厉惩罚犯罪的体现。其次,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各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的物质损害得到挽回和补偿。最后,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进行,简化了诉讼程序,即便利群众,又可以避免地同意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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