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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电放提单 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 电放提单 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 电放提单 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在我国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近洋航线上,最早于1993年初出现“电放提单”现象,至今已有十多年时间。据统计,目前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所使用的单证,传统提单仍高达90%左右,但“电放提单”也占到8%左右[2]。“电放提单”是海运业快速发展和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危机的产物[3],是在近海运输中经常会使用的一种做法。“电放提单”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其法律性质及它在流转中的规则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无疑会帮助我们正确理解提单在运作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1电放提单

1.1电放提单的定义

“电放提单”是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运人或代理人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货,收货人只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换取小提单(提货单)即可提货[4]。

1.2电放提单产生的原因

1)海运业快速发展的结果

随着海运与造船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航速加快,从而出现了载货船舶已经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却尚未收到海运提单而无法提货,以致造成承运人也无法及时放货,货物滞留港口的情况。

2)无单放货的弊端

无单放货是解决货物早于提单到达目的港,而收货人无法提货这一难题而出现的。收货人为了提早收货而要求承运人在其提供保函的情况下放货。但是采用无单放货不仅使贸易商无法享受现代运输提供的快捷服务,同时承运人也面临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5]。不仅如此,无单放货下银行承担的风险也很大。比如:出口商与进口商串通欺骗银行;进口商通过设计一定的担保措施来迷惑开证行骗取提货担保等。

3)电子提单的缺陷

在电子提单情况下所有的单证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流转,可以加速单据流转的效力,解决纸质单据流转较慢的问题。同时有利于货主及时提货,减少无单放货,降低承运人的营运风险,减少贸易商为取得担保而支付的费用等优点[6]。但是由于法律效率和网络技术等原因,它的应用范围仍然十分有限。

4)防止货款无法及时收回

为了防止卖主不守诚信,故先安排货物上船,货物到达卖主的指定的地点时候,等待卖主支付款项之后,才电放提单。

1.3操作流程

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保函,表示因“电放提单”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及保函后,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发送电放通知书。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交还承运人,承运人或代理人再向托运人签发电放通知,有托运人再向收货人传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待收到电放通知书并加盖公司章,向卸货港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小提单凭以提货,(如图1)。

对“电放提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江佳,董鹏

(西北大学南校区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摘要: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朝着大型化、高速化、班轮化的方向发展,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明显缩短;此外港口装卸效率显著提高,集装箱运输节奏加快,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现象不断增加。这种现象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甚至损失。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的挑战[1]。“电放提单”的问题在司法实际和航运实践中应引起重视,以促进航海贸易的顺利发展。本文通过对“电放提单”的分析,指出尽管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电放提单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运用中,仍存在

着诸多问题。

关键词:电放提单;问题;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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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操作流程

2法律定性“电放提单”的功能

“电放提单”是为了满足近洋运输和贸易需要的商业产物,但在法律上它的性质却是尴尬的。那么到底“电放提单”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这种行为?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应当具有三项功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货凭证和目的港交货凭证。“电放提单”是否也具有这样的功能呢?

首先“电放提单”是否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功能。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筹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一个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确定,履行的可能、标的物的合法;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电放提单”一方面是在托运人要求下由承运人签发的,其中的内容由二者通过协商确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电放提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规范“电放提单”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从法理学角度而言,凡是法律未禁止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此外,“电放提单”下有明确的标的物,是完全能够履行的。最后“电放提单”符合《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而保函、电放提单通知书都具备了以上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电放提单”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其次,“电放提单”是否具有收货凭证的功能由于“电放提单”在承运人收货后或装船后签发的,因此其具备收货收据的功能,它将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承运人有确凿的反证,否则托运人手中的“电放提单”即表示承运人已经收到其上所记载的货物。因此具有收货凭证的功能。最后分析“电放提单”是否具有交货凭证的功能。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电放提单”是由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托运人已经将全套正本提单交还了承运人,收货人凭加盖公司章的电放通知书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小提单提货,因此“电放提单”不再具有交货凭证的功能。

3电放提单与无单放货不同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的做法。无单放货是允许在正本提单尚未到达时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电放提单”本质上是无单放货。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做法。因此分析这两种行为,弄清两者的差异,对开展国际贸易,正确安排海上货物租船运输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法律性质不同

无单放货在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侵权行为说,二是违约行为说,三是侵权、违约竞合说。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各法院在审理中所持的观点也是不尽相同的。提单的物权性质可以因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行为事实而改变。广东海事法院于1992年9月受理的原告为香港华润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诉三家国内被告的一起无单放货索赔案中的判决就是持此种观点[7]。此外,无单放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阻却其违法性。广州海事法院于1994年4月27日受理的双耀公司起诉顺峰公司的代理、晓港公司、五矿公司等的案件中便采取了此种观点[8]。

但是很大一部分是以侵权纠纷定性判令承运人才承担侵权责任的。无单放货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怎样定性,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审理结果。当事人可以在侵权和违约两者之间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诉因提起诉讼。而“电放提单”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尽管目前还没有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因此,在航运实践中,为了避免出现货到单未到的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说服货方采用提单之外的其他单证,如海运单,以“电放提单”等。

3.2承运人的责任不同

承运人在法律上并没有可以采取无单放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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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在目前,承运人可以合法的无单放货的情况只限于以下几种:第一,目的港不允许货物直接交给收货人,而必须交付给有关机构,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无单放货;第二,在法律明文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无单交付给收货人,也不构成无单放货;第三,在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达成无单放货的协议时,承运人自然也可以无单放货。第四、承运人向未持有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是按照运输单证履行其交货义务,也不构成无单放货。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记名提单与非记名提单不同,非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而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除上述这些例外情况外,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大都要承担责任的。

此外,我国《海商法》第85条规定:“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收货人依照本法第81条的规定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效力;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实际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具有同等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以交付货物及航运实践做法,交付货物可能是承运人也可能是实际承运人。从航运实践看,一种情况是实际承运人已受托并履行了交付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实际承运人已受托但是没有参与交付行为。对于前者,实际承运人是掌管货物的人,因此对货物运输和交付负责。而对于后者而言,实际承运人没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也没有实施无单放货,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按民事代理的规则,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无单放货中,承运人指示其实际承运人实施“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也执行了该指示,那么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9]。

而电放提单由于承运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按照托运人的指示照办的,且在装运港已经收回了正本提单,不会侵犯正本提单所有人的权利,因此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只要收货人凭加盖公司章的电放通知书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小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相对于无单放货而言,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少。在电放提单下,除非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损毁或灭失需要承担责任外,不承担其他额外的责任。

4电放提单的后果分析

电放提单会产生三种权利:一是出口商的回收货款的权利;二是收货人的索赔权;三是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电放提单”时,三方面的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需要逐一分析。

4.1电放提单会影响出口商回收货款

电放提单实际上是等于放弃了提单的正常流转。因为“电放提单”时,承运人在装货港已经收回了正本提单,它的职责就是依据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除此之外,没有义务来关注出口商是否能收回货款的问题。因此,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收货人的商业信用,与承运人无关[10]。此外,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电放提单”没有通知开证行或付款行或保兑行,或经这些银行同意,那么银行将不再承担原有的第一付款责任的承诺。因为“电放提单”使银行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出口商所交的单据没有不符点,银行也可以不再履行第一付款责任。

4.2收货人索赔难和无法提货的问题

我国《海商法》第54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货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原因和其他原因共同造成的,承运人仅在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的受损或灭失是由于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要求索赔。由于“电放提单”收货人不能取得正本提单,一旦货在运输途中受损或灭失,且货物的受损或灭失是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收货人就无法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此外,由于承运人是按托运人的指示行事的,如果在正当收货人提货前,托运人改变了收货人,并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另外的收货人,则正当收货人将无法提货的风险。

4.3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难以行使

“电放提单”下收货人还有可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因为没有提单将会导致保险公司可能丧失向承运人的代位追偿权。保险合同订立后,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予赔偿。在保险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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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的损失往往是由第三方加害的,根据海上保险制度的规定,只要保险人同意接受代位权,它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就有权向加害人追偿。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须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这些文件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船方和海关或其他责任方对货损的签证、保险单正本等。然而,由于“电放提单”下,承运人在装货港已经收回了正本提单,收货人(被保险人)没有正本提单,所以无法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为追偿权。如果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赔偿,就会因保险公司得不到被保险人的协助而丧失向承运人的代位追偿权,进而会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

5对电放提单的展望

提单是商业实践的产物,“电放提单”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电放提单对加速货物运输,促进港口疏通、船舶流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电放通知是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只要在该票货物的信息中加入电放操作的信息,即可通过网络进入目的港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提货资料中,减少了操作上的认为失误(如漏发、错发电放通知),另一方面船公司与货代之间减少了工作环节,使业务操作快捷、方便。可以说,“电放提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合乎情理的。

但是电放提单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适用的局限性。电放提单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时充分信任前提下才可能在实务中被采用,这就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后转让,电放提单时该如何实施的问题。

3)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货主时,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问题,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4)在合同规定收货人必须先付款后提货时,会存在付款后无法提货或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风险。

5)“电放提单”对银行债权无保障,电放提单是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不可流通转让和议付,不是物权证明,对银行没有保障[11]。

6)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电放提单风险很大。将全套正本提单退回船公司,则提交给银行的单据中将没有提单正本,或只是提单的复印件,所以是严重的单证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将会拒绝付款。

因此,“电放提单”只有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时充分信任前提下才可能在实务中被采用,这就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不仅如此,目前缺乏相应的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对“电放提单”这一行为加以规范,在实际操作运用中基本是一种无法可依的行为,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电放提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用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它不是近海运输中合理的最佳的行为选择。

参考文献

[1]王千华,白越先.海商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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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曲建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J].经贸知识,2001.(1):38.

[4]姚新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77.

[5]姚新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76.

[6]丁强,高爽.电子海运提单及其实现[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75.

[7]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11.

[8]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211.

[9]陈宪民.国际贸易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66-177.

[10]姚新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177.

[11]曲建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J].经贸知识,2001(1):38.

[12]韩立余.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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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样本

FREIGHT AS ARRANGED 提提提提:电电:传传:NANJING SENTAI OUTDOORS LEISURE PRODUCT CO.,LTD NO.168,JINQIAO ROAD,TUQIAO CONCENTRATION OF INDUSRIES AREA CHUNHUA STREET,JIANGNING AREA,NANJING SHADE PRO LTD HAPERACHIM ST'56 SAME AS CONSIGNEE SEA WAY LOGISTICS LTD 42 MENAHEM BEGIN 52771 TEL AVIV ISRAEL PO 1950.ZIP 52771 RAMAT GAN,ISRAEL VAT:513156786 TEL:97235751115 FAX:97235751114 CONTACT:. NINGBO YM UTOPIA V.039W ASHDOD ASHDOD ASHDOD N/M 0.9500CBM 178.00KGS GAZEBO HS:63061200 ALUMINUM TABLE HS:9403200000 SHIPPED ON BOARD OCT.30, 2014 FREIGHT COLLECT SAY EIGHT CARTONS ONLY THREE(3) YILIA PENG 86-574-87170645NNGBASHD410384YMLU3489666/YMLQ576332/20'GP/8 CARTONS/178.00KGS/0.9500CBM CFS-CFS 8 CARTONS ========NINGBO, Oct.30,2014 DESTINATION

电放,海运单

电放(Telex Release) 一、定义:指的是海上货物承运人或者其装货港代理在收到货物签发或应该签发而未签发提单,根据托运人要求在装货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传形式通知卸货港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收货人或者是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方式。 二、电放简介: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相关手续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基本资料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客户补料货代补料(注明“做电放”)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Carrier出单MB/L copy件货代传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 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 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提单如何操作

电放提单如何操作? 一、电放的定义 在应当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则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副本。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二、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1、不签发任何提单 1)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3)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的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5)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6)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2、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 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填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货。 3、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电放保函(LG)

电放保函(L/G) 致: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 对于以下所述货物: (WITH REGARDS TO BELOW MENTIONED CARGO:) VSL: VOY: B/L NO: POD/VIA: SHIPPER: CNEE (OR RCVR): 我司在此向贵司呈交该货物全套正本提单,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并申请贵司无正本提单放货给以上收货人,我司将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 凡因此无正本提单放货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WE HEREWITH SURRENDER THE FULL SET OF O B/L FOR THIS CARGO WITH FIRM GUARANTEE THAT THE ENDORSEMENT (S) ON THE B/L IS ALL CONTINUOUSLY VALID。YOU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RELEASE THIS CARGO TO A/M CNEE。ALL RISKS,LOSSES AND LIABIL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RELEASING OR ARISING THEREAFTER WILL BE BORNE BY US。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RELEASING SHALL BE SUBMITTED TO 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 IN SHANGHAI IN ACCORDANCE WITH THE EXISTING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COMMISSION。THE ARBITRATION AWARD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ALL THE PARTIES。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SHPR’S SIGNATURE (WITH COMPANY STAMP)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年月日 该保函中如有中英文解释不同,将以中文为准。 (IN THE EVENT OF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EDITION,THE CHINESE EDITION SHALL PREVAIL。)

SEA WAY BILL 和 电放提单的区别

SEA WAY BILL 和电放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 摘要:随着海运业和EDI贸易方式的飞速发展,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挑战,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负担甚至损失.在此情况下,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被广泛使用.海运单和电放提单虽极具相同点,但也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中国应放弃电放提单的使用,转而推广使用海运单. 关键词:提单电放提单海运单 一,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背景 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产生的根源是提单危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提单自1500年问世以来,一直是国际海运中的重要媒凭,在运输单据中具有显赫地位.但近些年来,其优势却频频遭到冲击,危机重重. 首先是由于海运业飞速发展而带来的危机.近些年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集装箱运输广泛使用,高速船舶大量涌现,中途港大量减少,装卸设备不断改进,海运时间大大缩短.这对提单流程提出了挑战:在提单流程中,收货人必须凭提单正本提货,而正本提单往往被卖方所控制,当货到而提单未到收货地,或收货人未对汇票承兑,付款而得不到提单正本时,就会出现货等单的问题,由此而引起延迟卸货或码头拥挤现象,尤其是近洋运输.如从中国青岛港到韩国仁川一般航程为14小时,如采用提单,正本提单到达买方一般需一个星期左右,这样货物就要滞港至少5—6天,既给港口带来了压力,也给买方带来不便或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如担保提货的资金占用和仓储费等.在此情况下,海运单与电放提单便应运而生. 其次是EDI贸易方式给提单带来的危机.在"有纸贸易"中,提单有三种法律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EDI被运用于国际贸易以后,租船订舱由电子计算机自动进行.提单即表现为储存于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这就是电子提单.电子提单的使用对提单的物权作用提出挑战.提单的物权作用目前要从电子信息传输中体现出来尚有困难.因为,首先买方不能把电讯传递的提单拿去提货,承运人不承认其法律效力;其次,货物在途时买方很难凭电讯传递的提单转让给新的买主.因此,有人提出在新的贸易方式下,提单的物权作用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的问题,如不保留这一作用,那么提单就可以被其他的海运单据(如海运单,电放提单)所替代.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就主张在出进口商的交易中,如果能够确定进口商不拟出售在途货物,而且目的港能够确定,尤其是近洋运输,鼓励不使用海运提单,而鼓励使用海运单.开证时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以扩大海运单的使用面.然后通过EDI将海运单发展成为电子提单.现在世界上大型运输公司正在研究改进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亦即改进今后的电子提单,促使银行对货物能有控制权,让银行乐于接受. 鉴于以上原因,海运单与电放提单迅速发展.海运单于1977年开始被北大西洋之间部分运输采用,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已有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瑞典,前苏联等国采用了海运单.日本也在跨国

外贸中的(电放):理论及操作流程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 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电放通俗点讲就是发货人不用领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的一种放货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单放货在提单补料和提单确认阶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领取提单阶段出现了差别。电放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填了电放申请传真给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为这是一份普通的申请,上面清请楚楚地写明了你放弃领取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之后,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单了。您如果已经拿了提单,又要改做电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单交回船公司之后再填写电放申请。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让船公司电放提单。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电放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此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客户补料货代补料(注明“做电放”)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Carrier (即:船东,承运人)出具提单MB/L copy件给货代,再由货代传交MB/L COPY 件给客户确认。客户确认OK后,由客户传真/快递寄出电放申请书给货代,货代继而传递电放申请书给到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货物到港前发放,若在发放电放提单以前已经发放过正本提单,则需要先把全套完整的正本提单交回给Carrier后方可做电放。Carrier 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放电放确认信给到提单上shipper(即发货人),或者通过邮件发放相应电放号给到提单上的Consignee(即收货人)。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为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了目的港) 2)对M—B/L电放,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 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

[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提单背书是什么意思]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篇一 : 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 电放提单是什么意思,英文怎么表达, 2010-11-15 14:48:54| 分类: 出口退税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提单是物权凭证,客户只有拿到提单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关提货。 电放提单意味着你放弃正本提单,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会采用电放提单。比如到日本的货。但是你要有把握把货款收回来,否则客户提了货不付款你就亏了。 如果需要做电放,你要向货代出具一份电放保函,意思就是我司同意电放某笔提单,一切后果自己承担之类的,加盖公司公章。你需要的话,我可以提供你一个样本。 货代拿到你的保函后会把提单电放掉,电放掉的提单上会有个章“SURRENDERD”或”TELE-RELEASE”,所以电放提单叫surrendered BOL 或tele-released BOL. 提单流转 ? 国际货运提单的类别 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列名指示。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电放保函格式-中英文

INDEMNITY AND GUARANTEE FOR TELEX RELEASE (电放保函) TO: MV(船名): VOY(航次): B/L(提单号): POL(装货港)/POD(卸货港): For the above goods shipped by you,please arrange for telex release against out request and the consignee is as follows: (上述货物请根据我司要求办理电报放货,收货人如下:) And we undertake and guarantee that: (我们承担何保证:) 1、To indemnify you and hold you harmless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loss or damages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you may sustain by reason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to consignee in accordance with our request. (向贵公司保证对于根据我们的要求向收货人交货时贵公司可能承受的无论何种性质的灭失或损害及任何赔偿责任贵公司概不负责。) 2、To pay you on demand the amount of any loss or damages which the master and/or agents of the vessel or any other servants or agents whatsoever may incur as a result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as aforesaid.(由于如上述般的交货船长或船舶的代理人或贵方雇佣其他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可能承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赔款,一经贵公司提出即向贵公司支付。) 3、In the event of any proceeding being commenced against you or any of you servants of ag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aforesaid, to provide you or them from time to time on demand with sufficient funds to defend the same.(一旦有关题述事由向贵公司或贵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提出诉讼,一经提出即时向贵公司的雇员提供足够的诉讼辩护费。) 4、If the vessel or any other vessel or property belong to you should be arrested or detained or if the arrest or detention thereof should threatened by reason of aforesaid request to provide on demand such bail or other security as may be required to prevent such arrest or detention or to secure the release of such vessel or property and indemnify you in respect of any loss, damage ,or expenses caused by such arrest of detention whether or not the same may be justified.(如果该轮或属于贵公司的其他任何船舶或财产由于题述事由被扣押或拘留或受到这种扣押或拘留的威胁,为预防这种扣押或拘留或为这种船舶或财产获释可能需要的保释金或其他担保金一经公司提出,即予以提供并且由于这种扣押或拘留所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或费用,保证向贵公司赔偿不管这种扣押或拘留可被证明为合法与否。) 5、This indemnity shall be construe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ese law.(本保函将根据中国 法律来解释。) Dated this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 company chop (负责人签名& 公司签章)

电放保函(中英版)

编号: INDEMNITY AND GUARANTEE FOR TELEX RELEASE 电放保函(中英版) TO: MV(船名): VOY(航次): B/L(提单号): POL(装货港)/POD(卸货港): For the above goods shipped by you,please ar range for telex release against out request and the consignee is as follows: (上述货物请根据我司要求办理电报放货,收货人如下:) And we undertake and guarantee that: (我们承担何保证:) 1、To indemnify you and hold you harmless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loss or damages of whatsoever nature which you may sustain by rea son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to consignee in acc

ordance with our request. (向贵公司保证对于根据我们的要求向收货人交货时贵公司可能承受的无论何种性质的灭失或损害及任何赔偿责任贵公司概不负责。) 2、To pay you on demand the amount of any loss or damages which the master and/or agents of the vessel or any other servants or agents whatsoever may incur as a result of delivering the goods as aforesaid.(由于如上述般的交货船长或船舶的代理人或贵方雇佣其他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可能承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赔款,一经贵公司提出即向贵公司支付。) 3、In the event of any proceeding being co mmenced against you or any of you servants of agen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livery of the g oods as aforesaid, to provide you or them from time to time on demand with sufficient funds to defend the same.(一旦有关题述事由向贵公司或贵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提出诉讼,一经提出即时向贵公司的雇员提供足够的诉讼辩护费。) 4、If the vessel or any other vessel or p roperty belong to you should be arrested or det

电放提单

电放提单 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

EMC电放保函

申请电放提单货物保证函 EVERGREEN LINE,包括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英国有限公司、意大利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长荣(香港)有限公司、长荣海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和/或其分公司/代理人和/或船舶所有人/船舶提供者/船舶经营人(“贵公司”): 船名航次提单号 交货地 (Place of Delivery) 收货人通知人 我公司作为提述货物的托运人兹将上述全套正本提单等提货凭证交还给贵公司,并请求贵公司将该提单等提货凭证号项下的货物电放给提单收货人或贵公司认为应当代表收货人在交货地提取该货物的任何人。 我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完全是为了我方的利益和便利,并且完全清楚收货人凭正本提单等提货凭证向贵公司主张货物以及贵公司据此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完全可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我公司充分理解、接受并且愿意承担因贵公司接受我公司上述请求电放上述货物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任何商业纠纷或错误交付货物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为贵公司接受我公司的上述请求,我公司在此作出如下确认、承诺和保证: 一、我公司保证贵公司免于因满足我公司电放货物的请求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并愿意无条件地赔偿贵公司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法律费用)。 二、凡贵公司根据交货地当地的操作惯例或法律规定将《到货通知》及时送达到提单通知方并由任何第三方据此在交货地提取货物的,除贵公司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外,我公司也保证贵公司免于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如果贵公司因此涉诉,我公司保证将按贵公司的要求足额提供并承担贵公司用于此抗辩的全部费用。 三、如果我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或货代提单,我公司保证在交货地放货前收回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或货代提单并承担因未收回上述全套提单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凡发生电放货物在交货地无人提领、收货人拒绝提领、逾期提领或所涉货物申报不实、侵权或质量瑕疵等情形而被贵公司或目的港当局拍卖、销毁、退运或做其他处置的,我公司承诺并保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费用和赔偿。 五、我公司兹确认上述电放请求和贵公司据此交付货物的行为完全不影响提单任何条款的效力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准据法和管辖权条款。 FORM NO: DOC-1-018B-03

电放时为什么要货主和货代的两份保函

电放时为什么要货主和货代的两份保函? 因为正本提单是实际上的货物凭证,提货人只要拿到了船司的正本提单就一定提得到货. 当船司答应电放提单时其实收货人就承担了货被正本提单提走的可能.一旦真正提货人提不到货将起诉船司,船司为了保全自己,所以在一开始客户或货代要求电发时就要求客户写保函自己承担货物有可能被提走的可能. 这是船司要货代签保函的真正目的啦,而船司要求货代提供保函,货代则将它转到了要求电放的shipper身上,让shipper自己承担.所以要两份保函 为什么只接受非银行指示的电放申请 TEL-RELEASE 电放提单 电放就是指根据发货人的申请,船公司在始发港收回三份正本提单,收货人不出示正本提单,凭提单传真件在目的港换单。 对于进口做电放的提单,国内的操作通常是国内收货人需要持盖章的提单传真件和电放保函去目的港代理处换单。 一般情况下发货人是通过银行提交提单或由发货人直接将提单寄给收货人。由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但在近洋运输如从上海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这时如果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时可能货已到港而提单却还未到,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通知其提单需要电放。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指示目的港的代理机构可以凭传真件提货。电放手续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这样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全套的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然后船公司才会办理电放提单的手续。另外,办理电放时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均有其固定的格式),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电放时需要另交100~200元的电放费。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电放提单的简介

电放提单 一.电放的定义 电放是指货代公司根据或托运人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正本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将运输的货物交付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使用电放放货,并非不出提单,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而出提单副本。 托运人申请电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保函。保函的内容通常有:托运人的名称、船名及航次、提单号码、开航日及货代无条件免责条款。当承运人同意电放后,有的出具电放信,有的给出一个电放号(如密码一样,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 二.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一)不签发任何提单 1.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3.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的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 B/L 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5.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 运人; 6.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 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二)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 (三)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

电放保函

进口提单电放和海运单(SEA WAYBILL)放货保证函 船名航次 提单号码 货柜号码 我公司(中英文全称)作为上述提单/海运单(SEA WAYBILL)项下(以下统称“提单”)的收货人由于:全套正本提单已由托运人交回给贵公司在起运港的代理人并已办理电放手续,或该货物系于起运港发放海运单。 我公司现向贵公司请求提取该提单电放文件/海运单项下的货物,请贵司接受我公司的上述请求。我公司为此项请求和安排向贵公司作出以下确认、承诺和保证: 一、我司作为该提单项下的收货人同意并接受该提单正面和背面所有条款和约定并作为履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条件和前提。 二、我公司确认贵公司因我公司的上述请求所做出的放货安排视为贵公司作为承运人已依据提单完整和忠实地履行了向我公司交付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义务,且贵公司无需承担无单放货的任何责任。 三、我公司作为收货人和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买方与托运人和该提单项下货物的卖方已共同忠实和完整地履行了双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贸易纠纷。即使贸易双方存在或存在潜在的贸易纠纷,我公司保证也不因贵公司应我公司请求做出上述放货的安排而使贵公司受到贸易合同任何一方的追索并保证贵公司免于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我公司承诺并保证承担由于此项请求和安排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并自愿和无条件地承担贵公司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若贵公司因此被起诉,我公司将随时提供并承担足额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法律费用。 五、若贵公司船舶或财产因此被扣押或滞留或遭受此类威胁,且不论前述扣押、滞留是否合理,我公司将向贵公司提供所需的保证金或其它有效担保以解除或阻止前述扣押或滞留并赔偿贵公司由此所受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六、我公司同意并保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该货物超时提领、拒绝提领、无人提领或被行政机关扣押、拍卖或处置而给贵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费用和赔偿。 七、我公司同意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争诉适用中国法律并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的管辖。 八、以上确认、承诺和保证的所有事项均真实、可靠和有效并完全出于自愿。 九、本保函有效期为2年,从贵公司收执之日起算。 (公章) 保证人/收货人公司名称(中文) 保证人/收货人公司名称(英文) 授权代表(签字) 详细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年月日

两种情况下做提单电放电放,信用证,提单.doc

两种情况下做提单电放-电放,信用证,提单-商务指南- 电放意思很简单-CARGORELEASE,就是直接让船公司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而不需要正本提单。船公司方面想怎么通知都行,邮件啊,传真没什么特定形式,为省钱多数用邮件,赶时间的多数是传真。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电放也就意味着客户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如果你是采用D/P和结算,就无法得知客户是否已经向银行赎单,是否付款。这时候如果你什么都不想,看见客户要求就马上电放可就麻烦了。我现在只见过两种情况客户要求电放:一个是到东南亚的货物,航期10天左右,货物已经快要抵港而单据却因为等提单,做单,审单加上节假日拖延等因素还没到。另一个是某些港口不接受货代提单,只接受船东单,因此客户手持正本提单却提不到货。 第二种情况好处理,客户说是拿的是正本提单,那只要查一下银行,拿到正本应该是已经赎单的,款到帐上那就直接电放吧。如果款没到帐,而客户又称已付了款,又没法查证,那就不一定需要开电放单,可以要求我们这边船公司通知那边代理,可以凭正本提单提货,怎么解释是船公司的事,只要客户拿的事正本提单,即使款还没帐也不用担心了,风险已经转移到了银行身上。

(电放单定义其实也没这么复杂,只是船公司通知代理放货而已,让他们改改措辞就行)。 第一个情况有些复杂,同样的如果款到帐或是TT结汇,那直接电放也行。最担心的是款没到,单据也没到,可能N个人有N 个处理方法吧,换了是我,还是风险第一,一般是不会让船公司开电放单的,特别是东南亚客户,绝不轻易在款没到帐的情况下电放。如果是欧洲客户,而且合作了几年,并且不是皮包公司,那可以考虑让他们发个保函过来,欧洲人重签名和公司信誉,而且法律严,可以给他们电放。(当然去欧洲有30多天的船期,一般是不会出现需要电放的情况,除非自己真的很倒霉遇到单据寄丢) 辑推荐:热点专题:您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吗?请进入商务指南论坛共同交流

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区别

提单里的“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用英语分别怎么说?他们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 1.电放是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并提交保函后,由船公司或船代以电报(传)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货物无须凭正本提单提货,收货人可凭盖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提单换取提货单以清关提货的海运操作方式. 电放提单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2.提单一般是正本的海运提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 SEA WAY BILL。 区别: 1.承运人错交货物的后果方面.海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货物必须承担责任.而电放提单方式下,承运人对错交不负责任,当然承运人也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2.流通方面.海运单虽然不能背书转让,但有时在观念上有准可转让性 二、不同情形下电放提单的操作: 1、不签发任何提单 1)由承运人将船东提单的副本传给货代; 2)货代将该提单副本传真给托运人予以确认; 3)托运人确认后,填写电放申请书传给货代;(电放申请书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Carrier’s Name 或货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请将此票货放给以下载明之收货人) 4)货代将电放申请书传给承运人; 5)承运人同意电放的,在货物装船后,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由货代传给托运人; 6)托运人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该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及提单的副本在目的港承运人代理处提货。 2、船东提单用电放,货代签发正本货代提单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副本传给货代,由其确认,提单上的托运人填货代名,收货人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在确认后,提出电放申请;承运人同意的,将电放信或者电放号传给货代;最后由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从承运人目的港代理中提货。 另一方面,货代公司签发正本的货代提单给托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填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填目的港收货人的名称,目的港的收货人凭该提单的正本在目的港,从货代公司代理手中提货。 3、船东签发正本提单,货代提单用电放 操作基本与上一种类似,此处为由承运人签正本提单给货代,提单上的托运人为货代,收货人为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正本提单提货。 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用电放,收货人凭电放信或者电放号,在目的港从货代代理人处提走货物。 三、以下情况不适合用电放操作 1、以信用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 2、指示提单或者空白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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