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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团购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

大学生网络团购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
大学生网络团购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

大学生网络团购法律纠纷及解决对策摘要:近年来,网络团购风靡于大学生群体中,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大学生在网络团购中常遇到各种纠纷,由于条件所限,在解决纠纷时会遇到证据搜集难、维权成本高、解决途径不明等困难。对此,需加强高校安全法制教育,充分利用校内纠纷解决资源,同时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妥善解决。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团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8-0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网络团购吸引了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的关注。网络团购自200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自2010年出现第一家正式的团购网站至2012年6月,我国国内团购网站数量已达2 976家[1]。与传统网络购物相比,网络团购针对性更强,直指年轻白领与大学生群体。而大学生作为弱势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解决成为棘手问题。

一、大学生网络团购概况

(一)大学生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

网络团购是指借助互联网,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经营者大批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购物模式。目前网络团购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即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经营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的团购、专业团购网站通过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 [摘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 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

[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最后,维权机制尚缺。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其次,维权

一建法规 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

一建法规 | 解决纠纷法律制度83必考知识点(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的民与民之间);行政纠纷(官与民之间);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2、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属于双方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5、★《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6、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7、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8、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人们法院管辖。 9、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0、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2) 1.1 概念 (2)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3)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3)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 2.1 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3) 2.2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4)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5)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5)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6)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6)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6)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6)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7)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7)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7)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7) 5.2完善监管 (8)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8)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8) 5.2.3强化自律意识 (9) 5.3完善仲裁制度 (9) 5.3.1健全小额诉讼 (9)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9)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10) 第六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eople's consumption patterns also change.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nsumption mode, online group buying gradual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nline consump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shopping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of online group bu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online group buying Development. Keywords: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完整word版)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处理的现行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的比较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并不要求一定要构成医疗事故,所以就无需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不仅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列为赔偿项目,而且条例规定的范赔偿围比较窄、标准比较低。 很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都是医疗损害中比较严重的部分,但是死亡患者家属拿到的赔偿却比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致死的情况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有失公平的。 而《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当明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上述存在的冲突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医院的行政责任的追究,是以医疗事故的认定为标准的,故而对于《条例》中不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没有新的法规或说明的情形下,继续适用。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四、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农业部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5、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6、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7、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8、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9、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10、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11、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2、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1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15、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16、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18、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2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22、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五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 六、网络支付 1、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七、物流配送 1、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2、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3、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5、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从网络团购案例看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摘要]网络团购的迅猛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与优惠,给商家或服务经营者带来商机,涉及的主体及法律关系比普通的买卖关系较为复杂。在国内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团购投诉与纠纷大幅增长,消费者进行维权却并不容易,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相关法理分析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消费者权益维护。 [关键词]网路团购;消费者;经营者;法律关系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多样化,近年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始接触到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在中国发展迅速,网络团购以其独有的优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网络团购火热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欺诈、服务质量缩水、虚假描述、虚报原价、信息安全等团购投诉、团购纠纷在成倍增加。在这背后,网络团购消费模式所隐藏的诸多法律问题开始受到人们及专业人士的关注,在推动这种商务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得到及时的关注与反思。 一、我国网络团购的立法现状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虽然相关的法律问题、纠纷接踵而来,其隐藏的诸多问题如各主体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的分配、纠纷的诉讼管辖与证据认定等方面却并未能得到很好的规范。目前主要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交易进行规范;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2010年10月2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通过第三方认证约束团购网站行为的方式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更好的服务;2011年4月国家商务部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该文件虽然加强了团购交易的监管,促进网络团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网络团购引发的具体纠纷暂时只能通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并没有就网络团购单独的立法。 二、案例介绍 天津市首例因网络团购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2011年9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些消费者在某网站“某某团”团购了天津一家KTV推出的“万元大礼包”不久,该礼包的内容出现了变化。参加团购的天津一名男子以诈骗为由,将团购网站的经营者和KTV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法院查明,天津某娱乐有限公司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在其开办的某网站“某某团”上发布团购信息,团购内容为:55元,抢购全国连锁豪华超大型量贩式KTV“万元5重大礼包”。具体包括,一、专用会员卡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B2C网络团购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是电子合同的概述。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概念;然后根据电子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比较,得出电子合同的特征:订约主体的虚拟性;电子合同订立环境的改变;电子合同具有不稳定性;合同订立的程序发生变化;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合同的形式完全不同;最后对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电子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首先分析了电子合同的缔约主体,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电子代理人进行说明;其次分析了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及电子错误;第三分析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最后分析了电子合同法律效力问题。 第三章是我国电子合同立法探讨及建议。首先说明了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现状,主要从我国电子合同规定的不足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来说明;其次分析了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最后是完善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建议,主要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选择、立法完善、配套措施完善及司法实践方面完善来构建。 第一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的确认问题。由于网络交易中当事人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 所以当事人主体身份确认问题无疑是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的挑战中 首当其冲的。所以,如何确认电子合同当事人成了电子合同有效运行 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分为网络身份 与现实身份两类,分别用电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规制。电 子签名制度和电子认证制度必须配套运行,才能从当事人的网络身份 推及到其现实身份,从而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找到现实中应承担法律 责任的人。 第二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二个法律问题,即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作为主体的缔约问题。首先,着重从电子合同对传统未成 年人缔约能力制度的冲击以及未成年人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进行分 析,探讨了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领域的缔约能力问题。其次,讨论了 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欺诈订约的问题。将电子合同中的未成年人欺诈 订约分为了两种情形,明确了此时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合同效力 问题。最后,从法律救济原则、法律救济措施、损害赔偿三个方面入 手探讨了未成年人电子欺诈订约的法律救济问题。 第三部分,是电子合同主体相关的第三个法律问题,即电子代理 人的问题。由于没有人工直接介入的协商过程,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及其行为效力、责任归属等问题,都值得商榷。加之电子代理人制度涉及到电子合同主体缔约的诸多问题,所以在本文的最后 一部分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电子代理人的定义和性质,阐明了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复习题 1.恋爱期间之间的相互送礼物,用返还吗?为什么?怎样处理恋爱期间的纠纷? 答: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处理恋爱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为主。因为当事人最熟悉纠纷的原委,只要双方冷静,是不难解决的。如果协商不成,可请老师和领导出面做工作。要有诚意。不管恋爱结局如何,都要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只有这样,才能在协商调解中冲破障碍,求同存异,妥善解决争端问题。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恋爱纠纷双方多作自我批评,防止加剧感情裂痕,铸成难以收拾的僵局。 2.根据新的婚姻法解释,小美和小帅要结婚,请分析以下情况。 3.你怎么看待闪婚,有什么样的风险? 答:闪婚是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相当短。有的只认识一天就结婚的大概不到3个月都算是闪婚。多发生在时下青年男女身上。青年男女闪电相识,爱情速配,已成为一种时尚。 很大的风险。你还不够了解他的话,有极大的可能会后悔的!相互了解太少,感情基础不牢,一遇矛盾会很快闹离婚,俗称闪离最大的风险就是相互不甚了解,结的快,离得可能也快。

4.你怎么看待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房地产新国五条规定等目的的假离婚,有什么风险? 答: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因为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 5.王大爷身体一直很健康,老伴已经去世多年,但是为了以防万一,王大爷立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产归儿子所有,所有个人存款归女儿所有。几年过去了,王大爷因运动时摔倒脊椎骨粉碎性骨折,瘫痪在床。期间,儿媳日复一日悉心照顾,使王大爷倍受感动。王大爷于病逝时,当着所有家人的面说:“把存款一半留给儿媳”。请问:王大爷的遗产怎样分? 答:先前王大爷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机关做了公证,遗嘱内容是:房产归儿子所有,所有个人存款归女儿所有。且生效遗嘱。但是王大爷病后儿媳日复一日悉心照顾,当全家人口头遗嘱:把存款一半留给儿媳。最后判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将存款给予女儿和儿媳,每人50%. 6.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 答: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仅仅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此外,必须注意的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由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告知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 7.小李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的才华得到公司老总的赏识,被安排在软件开发部任职。出于工作的需要,他掌握着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许多关键性的技术和机密,然而,正是这些技术和机密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原来,小李觉得一家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公司更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他想“另谋高就”,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未做答复。一个月后,小李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被公司拒绝。那么小李能另谋高就吗?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小李是否享有辞职权。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既包括待业人员的择业,也包括已经就业人员的另择他业。小李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劳动者的义务,公司应当同意,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李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仲裁委的裁决是对的,应当维持。公司认为小李辞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小李赔偿,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网络安全法规”学习心得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在网络文明管理这一块上存在漏洞。这也使得网络犯法(指行为人应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法的总称)。比如近几年来的网络欺骗,网络谎言的传播,网络的非法监控等等,这些都会伤害网民们的正当权益。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势在必得。同时对网络安全意识的推广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为了积极响应这次关于展开网络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活动的通知,我们班在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开了一次网络安全主题班会。班会上,我们对相干网络的法规和网络违法的时间展开了讨论。与网络安全法规触及的法律有《刑法》、《侵权责任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一些法律。而且我们国家在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巧取豪夺、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题目做出了解释。这些网络犯法不论是情节严重与否都触犯了《刑法》等法律。还有一点,在看了网络安全相干法规,我觉得在我们国家需要一部完善的专门的有关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在一些国家中,他们对网络违法犯法的法律建设还是非常完备的,对网络安全违法犯法的打击力度也非常大。就比如英国,早在2000年,英国政府拨款巨资组建政府内部所属的机构,专门负责跟踪、打击网上的金融欺骗、黑客攻击政府和公司网站、散布电脑病毒等犯法行为。而这些负责监管网络安全的机构,在中国也有,但是管理的力度却不及一些发达国家。对此,在前期对加强学生们(特别是我觉得需要重小学阶段开始)的网络安全意识,让他们建立果断维护网络秩序的意识非常重要。在网络安全教育的进程中,不单单是讲讲网络安全知识就够了,还要的就是我们作为学生的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相干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中来。这样,在我们都建立了网络安全意识,我相信相干的网络犯法也会下降。

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分析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 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分析 姓名: 指导教师: 专业: 班级: 2016年4月15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前言 (2) 1.网络团购的行业现状 (3) 1.1网络团购介绍 (3) 1.2国内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与市场现状 (3) 2.当代网络团购营销模式存在的问题 (4) 2.1团购网缺乏差异化、存在恶性竞争 (4) 2.2团购企业与商家合作意向薄弱 (4) 2.3产品定位缺失 (4) 2.4顾客忠诚度不高 (4) 3.网络团购的营销建议 (5) 3.1建立团购企业文化、塑造公关形象 (5) 3.2进行合作式营销 (5) 3.3科学定位 (5) 3.4维系顾客、提高忠诚度 (6) 4.总结 (6) 参考文献 (7)

摘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正在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去。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因价格低、自由、个性化等已经成为最流行的一种购物方式,但在网络团购火爆的同时,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缺乏差异化、产品定位缺失、售后服务、顾客忠诚度等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给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危机。本文就中国网络团购的发展历程和行业现状来看,发现了在中国网络团购中现存的主要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以供中国的网络团购能够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营销模式营销建议

前言 随着2008年第一个专业团购网站GROUPON在美国投入运营并获得了巨大成功,其仅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就创下了13.5亿美元交易额的神话。这种新兴的电子商务网站运用团购的一般原理,在互联网上开展团购信息服务,使得团购网站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团购网站成为一种主流的网络购物模式,赢得了消费者和客户的青睐。网络团购模式的出现大大的增加了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力量,从而可以获得很高的折扣,这也是网络团购最吸引人的一方面。2011年8月,团购网站数量达到了5058家,而在2014年的数据显示,团购网站存活数量缩减为176家,我国的网络团购发展方兴未艾、潜力无限,但目前网络团购距离成熟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特别是现阶段网络团购企业在产品质量低下、产品定位缺失、团购商家存在恶性竞争、售后服务无法保障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很可能会成为制约其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纠纷案件管理,及时处理纠纷,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各部室、基层各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管理内容 4.1定义 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是指公司、所属单位与其他公司、单位、自然人、本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权益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争议。 当事单位是指纠纷案件的发生单位。 处理纠纷案件应贯彻“先调解,后诉讼法律”和“当事单位积极配合,公司负责统一处理”的原则。

公司成本合约部是公司处理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接受公司领导指定处理或参与处理纠纷案件; (二) 签订和履行《法律顾问合同书》或《委托代理合同》,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 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纠纷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四) 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建立各种纠纷案件的基础档案; (五)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2起诉、仲裁(含劳动仲裁)案件管理 4.2.1当事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用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必须及时向公司成本合约部申报,由公司成本合约部与法律顾问沟通,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当事单位起诉或申请仲裁案件法律诉讼风险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审查意见必须报备公司成本合约部。 4.2.2当事单位纠纷案件法律诉讼风险审查,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与纠纷有关的合同书或协议书以及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 证明被诉方违约、违法、侵权等证据材料; (三) 被诉方主要资产或经营状况等相关材料; (四)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五) 与纠纷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4.2.3法律顾问接到当事单位申报的证据材料后,及时组织审查,

浅谈网络团购法律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浅谈网络团购法律问题 作者:何海荣 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形式,最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兴起,现在已经蔓延到全国各大城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变,网络团购作为团购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全国呈遍地开花之势。团购涉及的商品,也由图书、软件、家电、手机、电脑等小商品,扩大到家居、建材等价格不很透明的商品,甚至扩展到保险、旅游、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领域。 自从2010年初中国本土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团购网诞生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团购网站兴起,从半年前的“百团大战”到目前俨然已成“千团大战”之势。但在这背后,团购网站所隐藏的诸多问题也开始被人们所关注。笔者拟就网络团购中几个基本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期以抛砖引玉。 一、网络团购定义、主体和形式 网络团购,也称团体采购、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对于“网络团购”一词的定义,目前尚无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成交履行的行为。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存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二、网络团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无论是公司、还是网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关于网络团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如今,团购网站在互联网行业炒得不亦乐乎。由于团购网站进入门槛低,盈利周期短,盈利速度快,不少创业者纷纷淘金这个看似前景无限的领域。国内各大团购网站负责人也不乏抛出豪言壮语,欲拿下国内团购网站的制高点。 虽然团购网迅速积累了人气,不过其中也隐藏了很多风险,找一合适的运作模式、支付模式成为团购行业的新目标。 1.信誉风险 1.1诚信缺失,发布虚假信息 虽然从目前的网络团购的发展势头看,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购买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这种模式在逐渐地完善,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团购中来,对网络团购的信任程度在不断提高。但仍然还是存在着大量的不信任现象,消费者存在对团购网站的信誉问题。 用户在选择团购时,对于实物团购会遭遇所购产品与实际有偏差,或存在质量问题,而在提出要求退货时,卖方却迟迟不予回应。如团购化妆品,往往打出的价格都是专柜价的1-7折不等,更甚至花上二十、三十块钱就能买数百元的产品,而到用户手中却发现是化妆品的小样,即赠品或试用装。 另外对于购买优惠服务类产品时,团购企业为了达成理想的效果,故意发布不明细信息,或者带附加条件,致使用户至商户消费出现众多额外条件限制,变相收费,以弥补差价。 一些团购公司会在网站上发布商品的优惠信息,或者组织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但是,当消费者订购商品后,却发现承诺的优惠难以兑现。因此,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团购网。在团购过程中,消费者应该重视下单步骤,在与销售商或网站签订合同时,留

心是否附带有优惠条件,并注意保存相关的宣传资料作为证据 由于团购网站给商家带来集中式爆发的用户量超过店面的实际服务承载量,会直接导致服务品质的下降,消费者开始抱怨商家的服务不尽如人意。团购效应对于中小商户的吸引力非常大,但这些中小商户实际所能提供的如店面规模、供应量、服务效率等亦均处于一般水平,面对突如其来的大量消费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消费者体验度变差,适得其反;同时对于团购网站而言,用户的信任程度受挫,用户群流失,最终影响团购网站自身发展。 2.市场风险 2.1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利润单一 事实上,团购网由于模式简单、可复制性强一直被市场认为“准入门槛低”,目前大多数团购网站都简单复制美国Groupon模式,每日一团依靠商家返点盈利。但这种模式有很强的地域性限制,而且线下销售团队的要求远超线上团队,所以如果仅仅依靠“低价”产品,团购网站很难形成较强用户黏性。 登录这些网站不难发现,国内不同团购网站之间具有相当高的相似性,就连推广的内容也大同小异。或者是Groupon的纯粹模仿者,或者是是复合了网址站的团购导航,或是依附于一些SNS社区的团购插件。 团购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更多的人是奔着商品的低折扣而来的,消费一次即离开,如果另外一个网站有更低的价格,那么用户就会很轻易地背叛。他们并不能成为商家眼中希望长期拥有的“回头客”。这也成为了国内团购网站无法回避的伤痛。 因此,由于团购网站进入门槛低,盈利周期短,盈利速度快,不少创业者纷纷淘金这个看似前景无限的领域。必然招致大量的创业者投身此团购网行业,这也必将迎来次行业的竞争加剧及利润的缩减。 2.2 服务和产品低端化、同质化严重,急需开拓新的中高端市场 由于低端市场竞争本来就很激烈,商家利润微薄,再加上团购高折扣的压力,商家参与团购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服务质量并不是很高。 3.经营风险 3.1遭遇不良商家 团购网作为一个网络交易的平台,对于商家的选定方面是弱势的,对于产品供应商的信誉指数团购网站很大层面上是未知的。因此也会经常遇到坐地起价;以次充好,将低品质的货物或者是滞销的货物通过网络团购的形式大量的卖出等问题。 近日,团购网站糯米网的一个团购商家“跑路”,糯米网宣布对13333名买家实行全额赔付,这将导致它直接损失50万元。业内人士认为,这个事件对团购网站创业者是一个警示,团购网站如果没有把好商家审核关,小到造成消费者抱怨,大到带来不菲的损失。 3.2遭遇不良顾客 对于网购,受害者往往是消费者,然而也不乏商家被消费者反欺骗的事例:一次,发往成都的洗车器,尽管明知道产品是因为运输环节搬运中损坏,而客户收到货物后直接签字,没有检查货物情况,为了团购站的信誉,主动承诺为客户退换新货,并承担运费损失,这件事情刚发生不久,在“我是团长群”看到一个站长聊天,居然客户以团购站承诺退货为由,收到3个正品,退还了3个仿冒品要求退换,让商家哭笑不得。 3.3遭遇不良团购站

《网络安全法》摘要

《网络安全法》摘要 《网络安全法》明确,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册除或者更正。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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