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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无偿课备案制度

关于实施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长效机制,根据《桐庐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桐教〔2012〕1号)、《关于进一步遏制“有偿家教”及禁止在职公办教职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通知》(桐教通〔2013〕15号)、《关于开展全县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桐教通〔2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桐庐县教育系统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坚持自愿、无偿、量力等原则,结合教师特点和优势,疏堵结合,满足学生、家长及社会合理的义务辅导要求,坚决抵制“有偿家教”行为。

二、实施对象

全县在编在职的中小学校教师(含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三、实施程序

1.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等利用休息时间在校内外给亲戚朋友进行无偿课外辅导、补习的,须事前由教师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说明具体情况,并在辅导前报学校审核.

2。核实并登记备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教师提交的

书面申请进行核实,在确保申请教师能完成好本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汇总备查。

3。加强监管。常态化开展教育、约谈、抽查走访等方式加强监管。

四、有关要求

1.所有的登记备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若教师事先未向学校提出申请,或实际情况与报告不符,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遏制“有偿家教"及禁止在职公办教职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通知》(桐教通〔2013〕15号)、桐庐县教育局关于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教组〔2017〕8号)等的有关规定查处。

2。学校要切实履行无偿补课备案的监管责任,如在实施中发现教师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学校及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

3.被辅导学生在无偿课外辅导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相关教师和学生家长自行承担。

4.加强学校志愿导学辅导站建设.(1)学生在校期间,各校要利用会议室、阅览室等特定场所和放学后、课间、午休等特定课余时间开展志愿导学辅导站活动,通过个体帮扶、集体引领和特色讲座等形式,使教师服务范围从本班扩展到全校,内容从学业指导扩展到特长培养、心理健康辅导和政策咨询交流,满足广大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2)鼓励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义务辅导学生,

开展志愿导学活动,辅导人数不受限制,不需履行报备程序,有条件的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或相关经费中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3)鼓励各校借助学校网站、新媒体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课外学习辅导公共平台。

附件:桐庐县教育系统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备案表

桐庐县教育局

2017年10月日

关于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

关于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自查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市教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与《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自查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加强我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禁止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努力建立长效监督防控机制,弘扬正气,通过自查治理,积极营造我校良好教育教学环境。 三、自查治理内容 1、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行为。 2、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行为。 3、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行为。 4、在职教师组织、推荐与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行为。 5、在职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她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6、在职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与她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自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学校成立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自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 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王化谊同志就是严禁有偿补课自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对严禁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自查治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注重“纠察”与“治理”同步推进,有效杜绝有偿补课行为。 3、制定专项治理与自查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专项治理与自查工作,认真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认真梳理分析,积极整改列到位。通过治理有偿补课,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 4、加强对教职工的宣传与教育,把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教师、学生与家长。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自尊自爱,注重形象,抵制诱惑,自觉拒绝有偿补课。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5、通过自查治理,净化教育环境,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及时调查、核实、查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具体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自查治理舆论氛围 通过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学习宣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与《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与师德师风教育,就是教师人人知晓,人人明白。 通过致家长一封信与校讯通等形式,向学生与家长宣传禁止学校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相关规定,发挥学生、家长的民主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138XXXXXXXX)。

xx小学关于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小学关于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关于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反师德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突出问题,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师德水平,切实净化教育环境,提升教育形象。 二、工作原则 (一)正面引领。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社会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疏堵结合。在严肃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同时,注重疏导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 (三)惩防并举。加大有偿补课查处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对教师以关心鼓励为主。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教育宣传 1.强化学习教育。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文件,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操守。

2.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开展学习先进典型活动。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标语。拟定《致家长和学生的一封信》或抵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明白纸,印发给全体学生和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张贴。 (二)加大查处力度 1.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派出所等部门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联合执法行动,盯紧重要时间点,及时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相关事件。 2.惩处违规行为。对有禁不止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仍然明知故犯、顶风违规补课的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待调查处理。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的相应处分。 (三)疏导学生需求 1.建立无偿补课备案制度。因特殊情况需给本人亲属或好友子女进行无偿补课的,须事前由教师个人填写无偿补课备案表,学校对教师提交的无偿补课备案表进行核实,向镇街(矿区)教育办公室进行报备,在职教师未经备案登记开展校外辅导的,作为有偿补课处理。 2.开展课后服务。组织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文体、科普、社团活动以及户外拓展训练、劳动实践教育等,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辅导。鼓励各学校充分挖掘资源潜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严禁借课后服务名义组织集体补课或教学。 (四)畅通投诉渠道

培训学院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培训学院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一、背景 培训学院为了确保课程的质量和透明性,制定了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该制度旨在提供一个规范的流程,使得所有课程的备案和公示都能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二、课程备案流程 1. 培训学院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课程备案申请。 2. 申请人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目标、授课教师、教学方式等信息。 3. 备案申请表格提交给培训学院的备案委员会。 4. 备案委员会对备案申请进行评审,包括课程的内容、教学方法、教师资质等方面进行审核。 5. 如备案委员会审核通过,备案申请将被批准。 6. 备案委员会将备案的课程信息记录在培训学院的课程备案数据库中。

三、课程公示要求 1. 每个学期开始前,培训学院将所有已备案的课程公示在培训 学院的网站或其他适当的平台上。 2. 公示信息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目标、授课教师、教学方式 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3. 公示期限为两周,期间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由备案委员会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时对 备案做出修改或调整。 5. 公示期结束后,备案的课程正式生效,并按计划进行教学。 四、责任与监督 1. 培训学院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监督和负责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备案委员会负责备案申请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并定期汇报备 案情况。 3. 学员和教师可以向备案委员会提出对备案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公示期内提出。 4. 培训学院将定期评估备案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进行修 订和改进。

五、附则 该备案和公示制度将在培训学院内部公开,并提供给学员、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参考。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课程,将不得开设或公示。 以上为培训学院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培训学院将依据该制度来管理和监督课程备案的相关工作。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签字版)

XXX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在职教师,凡涉及下列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1、擅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2、参与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3、为他人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补课行为。 第三条在职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首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教师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以下处理: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3年内不得聘为班主任。 试用期未满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2、第二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同时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调离教学岗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在第一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处分期间,如果第二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扣除相同月份的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 3、第三次被查实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对参与有偿补课受到处分、处理决定的教师,取得的各种荣誉称号,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称号及待遇,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六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反映而未查实的,由所在学校根据情节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检查。 第八条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查处教师有偿补课过程中,被调查教师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检查的,有威胁、辱骂、暴力等行为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直至开除,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启动问责机制。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发现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经查实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所在学校年度内行风评议一票否决,取消所在学校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内各种评先选优资格。 学校按照本办法自行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不追究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第十条在职教师为学生义务补课的,需通过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教师姓名、任教学科,学生人数、补课时间、地点,学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班级、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其中补课地点应是教师或学生住宅内。查处过程中如发现没有为学生义务补课的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符的教师补课行为均视为有偿补课。以义务补课为名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参照本办法第三条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监管不力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

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 我校按照省市、区教育局的要求,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自查活动,逐一梳理和排查本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师德教育,从源头上杜绝有偿补课的发生。 开学初,组织广大教师认真研究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行业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要加大对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秀教师典型宣传力度,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立德树人、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积极传播教育正能量,营造有利于防范治理工作的舆论态势和工作氛围。全体教师认真研究了各种规章制度后,提高了对价值观、人生观的认识,表示要上好每一节课,向课堂要质量,决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绝不组织有偿补课,维护教师形象。同时,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补课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二、学校与教师签定《师德承诺书》和《教师不违规补课不从事有偿家教承诺书》,从行动上进行约束。

三、黉舍成立“治理教师有偿补课”领导小组,不定期找学生、家上进行座谈,走访社会人士,了解是否有隐秘的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现象。具体了解到以下情况: 1、班主任和学科教师能利用自课或下午休息时间对学困生进行无偿补课,没有进行有偿补课和参与社会办学及为社会办学提供生源提取好处费的事件发生。 2、我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各个教研组无教师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进行补课并收取费用现象,严格控制学生的在校时间。 3、我校在职教师无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为学生有偿补课现象,也没有教师利用家庭住房或租赁他人房屋为本校、本班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4、我校没有以黉舍的名义构造“收费补课”的行为。 5、我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足课程、课时,学校无一例因成绩差、行为差为理由,劝其转学或勒令退学,无学生流失和辍学现象。 以上是我校开展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的实施方案,今后我们还要继续落实好上级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禁止有偿补课,把我校的各项工作办的更好。确保我校无一例“有偿补课”行为发生。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

教育部教师 十个严禁 --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师十个严禁**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县教育局栗教〔20**〕6号关于转发《**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校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在我县发生。 (主动公开)**县教育局20**年1月4日**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第652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第18号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萍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在职教师)。 第二条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把学生信息提供给个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学校、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二)在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和亲朋好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

培训学校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培训学校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 备课是上课的必要准备,百度是教师研究教材、研究学生、确立目标、选择教法、实施教学的过程。为了使教师适应当前教学改革的发展变化,全面落实现代教育的新思想、新目标,切实改进教学方法,真正发挥备课的作用,特提出教师备课的基本要求。一、备课要求 1、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和基础,须持教案上课。 2、备课前: ⑴弄清教材的知识点、能力点,课文的知识结构、例题、习题的编排意图,以及前后知识间的内在联系。 ⑵教师必须认真研究学生,掌握学生的生活经历、认知水平和思想状况。 ⑶教师必须阅读和查看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资料,从资料中获取新的教学信息,求得对教材的理解和把握。 3、备课中: ⑴教师要理清教学思路确立教学目标、重点、难点。 ⑵从教师的直接经验和社会生活出发选择适合学生主动发展的教学方法,多设计有利于学生研究与思考的教学情景和问题情景,体现出学习方法的指导。 ⑶要有针对性地设计课堂练习和课后思考题,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的学习需要。教学内容的处理,要在科学、合理以及符合学生实际状况下鼓励教师突破书本,对教材进行重新编排和组合。

4、备课后,要理顺和简化教学思路,抓筋抓点:⑴进行教具、学具、课件及学生学习资料的准备。 ⑵教学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反思教学过程,总结得失,并对后续教学作适当调整。 二、教案书写: 1、教案是体现教学思路和教学环节的有效方式,教案的书写格式通常由教学目标、学生认知水平、教学重难点、教学时数、教学过程、板书设计与教学反思七部分组成的。⑴学习目标:①知识目标;②能力目标;③情感目标。⑵认知水平:指学生以有的知识水平和心理水平。⑶重难点、易错点分析。 ⑷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分为五个内容。 ①教学程序:教学流程的主要环节。 ②教师引导:学习铺垫材料,教师在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指导、问题情景的创设等。③学生活动:学法要求,学习活动形式。④结语:概念、方法、研究结果、结论。⑤练习设计:题型,层次要求,练习形式。 ⑸板书设计:要体现一节课的知识概要和它们的逻辑关系,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⑹教学反思:抓住成功与失败寻找原因,对教与学的精妙之处给予记录。 2、提倡对教科书的圈圈、点点或在课文中的补充、插入,把教案的思想和方法直接反映在课堂上。 3、教案书写都有一个从繁到简的过程。(分层管理)①教龄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5〕2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定》落实到位。中小学校校长是落实《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要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将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恶意惩罚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社会承诺制度,指导监督所属机构、辖区中小学校和全体在职教师,按照《规定》要求向社会、家长做出公开承诺。各地和各学校要积极构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主动接受监督。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 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和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违规补课行为是指在职教职工违规办班、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不含校内课后服务)。本方法所指中小学教职工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校长是治理违规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责任主体,应该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各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职工践行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困生答疑辅导,倡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第四条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教师利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为亲友子弟、学困生辅导,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报学校,学校对其进行审核, 在保

证其完本钱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平安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学校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学校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进行检查。 第五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 (一)擅自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组织或参与带生办班的行为; (二)在本人住房或租借他人房屋等场所进行带生办班的行为; (三)以配偶、父母、子女、亲戚或朋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等行为; (四)在社会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机构等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活动等行为; (五)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信息的;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人员(含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信息的行为; (六)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的行为; (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行为。 第六条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 -2-

在职教师无偿课备案制度

关于实施在职教师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中小学、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长效 机制,根据《桐庐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等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桐教〔2012〕1 号)、《关于进一步遏制“有偿家教”及禁止在职公办教职工到校外培训 机构兼职兼课的通知》(桐教通〔2013〕15 号)、《关于开展全县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桐 教通〔20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桐庐县教育系统在职教 师无偿课外辅导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坚持自愿、无偿、量力等原则,结合教师特点和优势, 疏堵结合,满足学生、家长及社会合理的义务辅导要求,坚 决抵制“有偿家教”行为。 二、实施对象 全县在编在职的中小学校教师(含局机关、直属单位工 作人员)。 三、实施程序 1. 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 等利用休息时间在校内外给亲戚朋友进行无偿课外辅导、补 习的,须事前由教师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件)说明具体情况,并在辅导前报学校审核。 2. 核实并登记备案。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对教师提交的书

面申请进行核实,在确保申请教师能完成好本职教育教学工 作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汇总备查。 3. 加强监管。常态化开展教育、约谈、抽查走访等方式 加强监管。 四、有关要求 1. 所有的登记备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若教师 事先未向学校提出申请,或实际情况与报告不符,一经发现,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遏制“有偿家教”及禁止在职公办教 职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通知》(桐教通〔2013〕15 号)、桐庐县教育局关于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教师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桐教组〔2017〕8 号)等的有关规 定查处。 2. 学校要切实履行无偿补课备案的监管责任,如在实 施中发现教师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学校及相关领导的管理 责任。 3. 被辅导学生在无偿课外辅导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相关 教师和学生家长自行承担。 4. 加强学校志愿导学辅导站建设。(1)学生在校期间,各校要利用会议室、阅览室等特定场所和放学后、课间、午 休等特定课余时间开展志愿导学辅导站活动,通过个体帮扶、 集体引领和特色讲座等形式,使教师服务范围从本班扩展到 全校,内容从学业指导扩展到特长培养、心理健康辅导和政 策咨询交流,满足广大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2)鼓励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义务辅导学生,开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在职教师私自办班补课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及乱订教辅资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湘教发〔2021〕3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州郴市教育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工作以外的休息时间进行校内(外)教学、辅导或提供其他服务,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乱订教辅资料”;是指违反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强制学生购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五条在职教师不得违规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或放学后等时间,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或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六条在职教师不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在家或租赁房屋举办各种面向学生收费性质的特长班”;、提高班”;、兴趣班”;、辅导班”;、寄读所”;及托管班”;。 第七条在职教师不得留下新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家教或辅导。 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办班补课;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有偿办班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 第九条在职教师不得相互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条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到其他教育机构有偿兼职兼课。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责任状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责任状 - 写写帮文库 第一篇: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责任状 龙江县黑岗乡中心学校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定资料工作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学校与教师签订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和乱定资料工作责任状。 1、禁止教师组织中小学学生在家或其他场所收费或变相收费补课。 2、禁止教师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3、禁止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 4、严禁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教师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文化补习学校聘请,兼职兼课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 6、严禁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 7、严禁接受民办学校或社会其他办学机构聘请,兼职从事文化课辅导、讲课行为。 8、严禁以虚假身份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资格或超出社会力量办学规

定教学内容,进行文化课补习和辅导的。 9、严禁招收住宿生教师兼对学生进行辅导多收取费用。 10、严禁非学校统一安排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介绍或组织征订、购买学习资料及报刊、图书、音像和有关电子学习产品。 11、严禁引导、暗示、授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或家长到指定书店或相关文化用品经销店购买学习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 12、严禁受学生或家长之托代为购买学习资料。 13、严禁教师变相引导学生购买学习资料,购买数量超过班级人数四分之一的。 14、对违反规定的在职教师,依据龙教发[2021]42号文件中关于《龙江县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补课和乱订资料的规定》通知精神,进行处罚。 校长签字: 教师签字: 黑岗乡中心学校 2021年7月15日 第二篇:严禁教师办班补课责任状 严禁教师办班补课责任状 为了深入贯彻大庆市教育局庆教发[2021]74号文件《大庆市公办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加强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教育,坚决杜绝教师私自有偿办班、补课的不正之风,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和学校的集体荣誉。特制定学校与教师严

课堂备案和公示制度(1)

课堂备案和公示制度 一、课堂备案制度 1.严格遵循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遵守教育部指定的教学方针和教学政策。 2.坚决不以“应试”为导向进行文化课辅导培训,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给学生家中课业负担,不给家庭增加经济负担。 3.严格遵守教育部领导示范,杜绝任何形式的竞赛活动,为学生减负。 4.加快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还将减负提质,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服务、强化学校育人功能。 二、课堂公示制度 为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列》的规定,根据上级领导审核要求,将学校课程内容与教学原则公示在办公室入口处:公示时间为每年6月20日至次年6月2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向教育局行政科实事求是

地反映情况(个人反映的情况,请写上真实姓名和联系方法;单位反映的情况,请盖上单位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举报电话:69822312 一、新密市蓝精灵英语辅导中心学 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保障制度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为搞好我镇学校的安全工作,作到点点有人管,事事有人抓,责任明确,目标落实,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组织保障制度。 1.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业务副校长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中层领导负责本口对应业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根据《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专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申诉办法》《印发〈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在职教师。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以下情况: (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个人、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信息(四)其他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一)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二)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三)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四)多次参与有偿补课的。 — 1 —

第四条处分、处理种类和期限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期限比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五条对于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予以通报,并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经查实初次涉案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50%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评优评先,暂缓教师资格注册2年。 (二)经查实二次涉案的,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2年内不得晋升受处分后聘任的岗位等级,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延迟一个周期(5年)。 (三)一年内累计查实三次及以上有偿补课行为的或组织开展有偿补课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全部退还违规所得,扣除当年全部绩效工资。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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