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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

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味精生产许

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发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谷氨酸含量未达到产品要求。

2.成品中铅、锌、硫酸盐等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

2.培养基制备设备;

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

4.发酵设备;

5.空气净化系统;

6.谷氨酸分离设备;

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半成品(麸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业可根据原料工艺和

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企业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

味精)》;QB/T1500-1992《味精》;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

的标准要求。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

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旋光仪;(二)分光光度计;(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计(仅生产含盐味精的企业可不要求);(六)紫外分光光度计(生产特鲜(强力)味精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

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含量,特鲜味精需在配料表中标出食盐、5’-鸟苷酸二钠或呈味核苷酸钠含量。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抽样时按特鲜味精、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的次序抽取1种检验样品,并优先抽取食盐含量高的特鲜味精或味精。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味精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5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味精生产过程的结晶母液或者其他含谷氨酸的废液不得用于其他调味品等食品的生产。

(三)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8月发布的《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得新建味精生产线。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54076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审查细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3: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

16-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 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味精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味精生产许 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淀粉糖化→发酵→谷氨酸提取→味精制造→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发酵控制、谷氨酸提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谷氨酸含量未达到产品要求。 2.成品中铅、锌、硫酸盐等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菌种选育、菌种扩大培养、发酵、谷氨酸分离、味精制造、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糖化)设备; 2.培养基制备设备; 3.菌种选育及培养扩大设备; 4.发酵设备; 5.空气净化系统; 6.谷氨酸分离设备; 7.味精制造设备(中和、脱色、除铁、结晶设备等);8.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半成品(麸酸)再加工和味精再加工的企业可根据原料工艺和 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企业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化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 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20-2003《味精卫生标准》;GB/T8967-2000《谷氨酸钠(99% 味精)》;QB/T1500-1992《味精》;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味精所用的淀粉与糖类原料、化工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 的标准要求。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 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旋光仪;(二)分光光度计;(三)分析天平(0.1mg);(四)干燥箱;(五)酸度计(仅生产含盐味精的企业可不要求);(六)紫外分光光度计(生产特鲜(强力)味精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味精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引言 味精是一种重要的调味品,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和烹饪中。为了保证味精的质量和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规和标准,并设立了味精生产许可证制度。本文旨在探讨味精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帮助味精生产企业了解审查要求,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审查内容 1.企业资质审查 申请味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单位应对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进行核实,以确保企业合法运营,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2.生产设备和场所审查 生产设备和场所是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审查单位应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的齐全性、安全性和卫生条件等。企业应提供设备清单、设备维护记录、卫生巡检记录等相关文档,以证明设备和场所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生产工艺和操作程序审查 味精的生产工艺和操作程序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审查单位应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操作规程、记录表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的生产工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此外,还应对企业的产品标识、包装材料以及贮存条件等进行审查,以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并能保持良好的质量。

4.原材料和辅料审查 味精的原材料和辅料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审查单位应对企业的原材料和辅料采购渠道、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核,以确保原材料和辅料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5.质量管理系统审查 质量管理系统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审查单位应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企业应能够提供相关的质量报告、检验结果等文件,以证明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三、审查流程 1.申请 企业向审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产品相关文件等。 2.材料审核 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现场检查 审查单位对企业的生产设备、场所、生产工艺、操作程序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向企业提出相关问题和要求。 4.问题整改 企业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审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细则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细则1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施; 6. 封口设备。

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 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 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 4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 原料T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T粉碎(制粉)T调配(筛分)T包装 f 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f调配—(杀菌)—包装f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f前处理(除杂、清洗)f煮沸(抽提)f调配f杀菌f包装f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f前处理(选料、洗料)f烘炒f压榨f淋油f调配f包装f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2. 微生物指标超标; 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 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 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 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 调配设施; 4. 杀菌设施(按需要);5。包装设施; 6.封口设备。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 0 0 6 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 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 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 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 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 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 (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原料T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T粉碎(制粉)T调 配(筛 分)T包装T成品 2.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T前处理T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 调配T (杀菌)T包装T成品 3.液体调味料: 原料T前处理(除杂、清洗)T煮沸(抽提)T调配T杀菌T 包装T成品 4.食用调味油: 原料T前处理(选料、洗料)T烘炒T压榨T淋油T调配T包装7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 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 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 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水 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 调配设施;4. 杀菌设施(按需要);5. 包装设施;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附件13: 0307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醮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蛭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折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o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固态调味料: 原料一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一粉碎(制粉)一调配(筛 分)一包装一成品 2.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一前处理一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一调

配f (杀菌)f包装f成品 3.液体调味料: 原料一前处理(除杂、清洗)一煮沸(抽提)一调配一杀菌一包装一成品 4.食用调味油: 原料一前处理(选料、洗料)一烘炒一压榨一淋油一调配一包装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3.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调配设施; 4.杀菌设施(按需要); 5.包装设施; 6.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调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调味品(除食盐类)生产许可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调味品是指在饮食、烹饪和食品加工中广泛使用的,用于调和滋味和气味并具有去腥、除膻、解腻、增香、增鲜等作用的产品。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 (一)酱油。酱油是指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小麦粉和/或麦麸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类别编号为0301。 (二)食醋。食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各种含有淀粉、糖的物料、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液体酸性调味品,包含甜醋。甜醋是指单独或混合使用糯米、大米等粮食、酒类或食用酒精,经微生物发酵后再添加食糖等辅料制成的食醋。类别编号为0302。 (三)味精。包含谷氨酸钠(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谷氨酸钠(99%味精)是指以碳水化合物(如淀粉、玉米、糖蜜等糖质)为原料,经微生物(谷氨酸棒杆菌等)发 — 1 —

酵、提取、中和、结晶、分离、干燥而制成的具有特殊鲜味的白色结晶或粉末状调味品。加盐味精是指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精制盐的混合物。增鲜味精是指在谷氨酸钠(味精)中,定量添加了核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GMP)、5'-肌苷酸二钠(IMP)或呈味核苷酸二钠(IMP+GMP)]等增味剂的混合物。类别编号为0303。 (四)酱类。酿造酱是指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包含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和其他酿造酱。类别编号为0304。 (五)调味料。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酱类、食盐外的其他调味品,包含液体调味料、半固体(酱)调味料、固体调味料、食用调味油和水产调味品。类别编号为0305。 液体调味料包含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体复合调味料和其他液体调味料。以动物毛皮、骨骼、组织为原料,生产的水解蛋白液不属于本单元发证产品。 半固体(酱)调味料包含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和其他半固体(酱)调味料。 固体调味品包含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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