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总登记。

变更登记:指不动产标示、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及其顺位、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变更时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消灭时或不动产本身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指发现登记有错误或者遗漏时所作的登记。

异议登记:又称异议抗辩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的权利的异议予以登记。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

交付:占有的转移。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又称物权救济,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为维持、恢复物权的原有状态所采取的法律措施。

私力救济: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通过自己的力量保护、补救其物权的救济方法,又称私力保护、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指当物权发生侵害时,物权人借助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恢复、补救其受侵害的物权的救济方式,又被成为公力保护。

物权方法:指发生对物权的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

债权方法:指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要求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

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妨害时,基于物权而要求特定侵害人恢复其物权的原有状态的请求权。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所有权概述

所有权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所享有的全面自由支配的权利。完全物权:指所有权具有所能列举的全部的权能,是一种法律所许可的对物的全面的支配权利。

占有:指所有人对于标的物事实控制的状态。

使用: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者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指所有人因为占有、使用其物而取得物的经济收入和孳息。

处分: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权能。

原始取得:指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

继受取得:指新的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而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的消灭:又称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的将集体或者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者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强制。

征用:指国家基于特定利益,非经单位、个人的同意,利用公权力强制性的使用其财产。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指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公有制社会的国家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投资者投资到各类

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同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

知识点总结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

1.物权客体“物”的要求:主要为有体物、必须是特定物、必须是独立物

2.法律特征:绝对性、排他性

(二)物权的分类

3.权利人与物的关系不同:自物权、他物权

4.物权的客体不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5.物权产生方式不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

6.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从物权

7.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

8.不同物权在法律体系和整个社会中所扮演角色和地位不同:基础性物权、功能性物权

9.以是否有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对物的支配关系:本权、占有

(三)物权的效力

10.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

1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问题:(1)所有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12.物权人对优先购买权的优先效力:共有人和租赁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

13.物权的对内优先标准:时间在先,权利优先。

14.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应该出于善意;(2)受让人必须是以合理价格通过交易取得财产;(3)财产已经登记或者交付给受让人;(4)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自由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转的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物权法

15.物权法的调整对象:(1)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物权关系;(2)

物的归属关系的全部;(3)物的利用关系的一部分

16.性质:是私法,是实体法。

17.特点: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和固有法的特点。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8.物权法定原则、区分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无权绝对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

1.物权行为:区分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抽象原则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立法例:意思主义(法国)、形式主义(德国)、折衷主义(奥地利)

3.我国是以形式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

4.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NO.9(1) NO.14 NO.15 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5.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NO.23 一般自交付时生效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NO.28

7.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NO.29

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物权法》NO.30

(四)不动产登记

9.种类: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0.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处理、登记与发证

(五)动产交付

11.种类: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

1.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2.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二)物上请求权

3.性质:以物权为基础,具有独立性的一种请求权类型。

4.类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四章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

1.所有权的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2.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3.所有权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生产;孳息;没收;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2)继受取得:买卖、赠予、继承遗产、接受遗产、互易

4.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权利禁止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客体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的强制消灭

(二)财产征收与征用

6.征收的限制条件:(1)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征收标的物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4)征收后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7.征用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国家处于紧急状况下;(2)征用只依据国家的指令,不考虑权利人的意思;(3)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物应当返还;(4)返还征用物时,对物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8.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是否出于紧急需要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只针对不动产,征用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是否转移所有权不同:征收是永久性转移,征用是紧急状态结束返还原物。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主体是国家

2.客体:(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3)野生动植物资源;(4)无线电频谱资源;(5)国防资产;(6)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7)非专属国家所有的文物;(8)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9)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10)国家机电支配的国有财产;(11)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12)国家出资的法人财产

3.行使原则:(1)应当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应当根据国有财产类型的目的而行使;(3)应当与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分开

(二)集体所有权

4.主体:农村:本集体成员集体;城镇:本集体

5.客体:除了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三)私人所有权

6.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也包括私人对企业出资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7.客体:只要是法律未加禁止私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私人均可以合法享有并受法律的保护。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组成。

2.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3.分类:纵切型、横切性、混合型。

(二)专有所有权

4.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1)构造上的独立性;(2)利用上的独立性;(3)能够登记成为

特定业主所有权的主体。

5.专有部分的范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面说

6.权利:权利人可以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排除

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7.义务:(1)按照专有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专有部分;(2)对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必要改良

必须承担维护建筑物安全、外观的义务;(3)权利禁止滥用

(三)共有所有权

8.共有所有权从属于专有所有权

9.共有部分的范围:(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2)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属物;(3)

建筑物所占用的地基使用权;(4)建筑区划内的道路;(5)建筑区划内的绿地;(6)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7)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8)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9)小区内未纳入建筑区划的其他场地;(10)车位、车库。

10.权利:(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2)收益权;(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11.义务:(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公用部分;(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3)公用所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独立性。

(四)成员权

12.特征:(1)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与共用所有权以外的权利;(2)是基于区分所有权人之

间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3)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4)是一项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的权利。

13.权利:(1)设立权和选举权;(2)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和决定权;(3)维修资金的决定使

用权:(4)撤销权:(5)自行管理权和委托管理权;(6)解聘权;(9)监督权。

14.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义务;(2)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

的义务;(3)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义务。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知识点汇总

2014新目标英语七年级下册知识点总结 Unit 1 Can you play the guitar? 1.play chess 下国际象棋 2. play the guitar弹吉他 3. speak English 说英语 4. English club 英语俱乐部 5. talk to 跟…说 6. play the violin 拉小提琴 7. play the piano 弹钢琴 8. play the drums敲鼓 9. make (foreign)friends 结交(外国)朋友 10. do kung fu 会(中国)功夫 11. tell stories 讲故事 12. play games 做游戏 13. on the weekends (在)周末 1. play +棋类/球类/牌类“下…棋”,“打….球”,“玩….” 2. play the +西洋乐器弹/拉…乐器 3. be good at doing sth.= do well in doing sth. 擅长做某事 4. be good with sb. 与…相处的好

5. need sb. to do sth. 需要某人去做某事 6. can + 动词原形能/会做某事 7. a little + 不可数名词一点儿… 8. join the ….club 加入…俱乐部 9. like to do sth. =love to do sth. 喜欢/喜爱做某事 10. like ding sth.喜欢做某事 11. show sth to sb = show sb sth “把某物给某人看” Unit 2 What time do you go to school? get up 起床 get home到达家中 get to work到达工作岗位 make breakfast做早饭 make a shower schedule做一个洗澡的安排practice guitar 练吉它 leave home 离家 take a shower = have a shower 洗淋浴澡 take the Number 17 bus to the Hotel 乘17路公共汽车去旅馆 go to class 上课 go to school 上学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完整版)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经过观看、研判这些变动痕迹,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经过观看“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觉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味,供大伙儿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具“主体”所使用的名称别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能够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惊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将来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别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将来解决这一类争吵,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咨询题,物权法是别溯及既往的。 所以《物权法》别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算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算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咨询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尽管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特别明确了。为将来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将来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别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疑惑天高地厚的“委员”们,将来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假如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咨询题,就别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数学知识点归纳完整版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数学课本知识点归纳 第五章相交线与平行线 一、相交线两条直线相交,形成4个角。 1.邻补角:两个角有一条公共边,它们的另一条边互为反向延长线。具有这种关系的两个角,互为邻补角。如:∠1、∠2。 2.对顶角:两个角有一个公共顶点,并且一个角的两条 边,分别是另一个角的两条边的反向延长线,具有这种 关系的两个角,互为对顶角。如:∠1、∠3。 3.对顶角相等。 二、垂线 1.垂直:如果两条直线相交成直角,那么这两条直线互相垂直。2.垂线:垂直是相交的一种特殊情形,两条直线垂直,其中一条直线叫做另一条直线的垂线。 3.垂足:两条垂线的交点叫垂足。 4.垂线特点:过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与已知直线垂直。 5.点到直线的距离:直线外一点到这条直线的垂线段的长度,叫点到直线的距离。连接直线外一点与直线上各点的所有线段中,垂线段最短。 三、同位角、内错角、同旁内角两条直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形成8个角。

1.同位角:在两条直线的上方,又在直线EF的同侧,具有这种位置关系的两个角叫同位角。如:∠1和∠5。 2.内错角:在在两条直线之间,又在直线EF的两侧,具有这种位置关系的两个角叫内错角。如:∠3和∠5。 3.同旁内角:在在两条直线之间,又在直线EF的同侧, 具有这种位置关系的两个角叫同旁内角。如:∠3和∠6。 四、平行线 (一)平行线 1.平行:两条直线不相交。互相平行的两条直线,互为平行线。a∥b (在同一平面内,不相交的两条直线叫做平行线。) 2.平行公理:经过直线外一点,有且只有一条直线与这条直线平行。 3.平行公理推论:①平行于同一直线的两条直线互相平行。 ②在同一平面内,垂直于同一直线的两条直线互相平行。 (二)平行线的判定: 1.同位角相等,两直线平行。 2.内错角相等,两直线平行。 3.同旁内角互补,两直线平行。 (三)平行线的性质 1.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同位角相等。 2.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内错角相等。 3.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同旁内角互补。 4.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外错角相等。

物权法知识点(终审稿)

物权法知识点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 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 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 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 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 (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最新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知识点归纳

最新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知识点归纳 第1课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散文 一、重点字词 1.给下列加点字注音。 菜畦qí皂荚jiá树班蝥máo臃肿yōngzhǒng攒cuán成秕bǐ谷 系jì一条长绳拗ǎo过去锡箔bó 点拨:注意多音字“攒”“系”的读音。 2.根据拼音写出相应的汉字。 桑(shèn)葚收(liǎn)敛脑(suǐ)髓人声(dǐng)鼎沸(kuī)盔甲 3.用恰当词浯填空。 (1)不必说碧绿的菜畦,光滑的石井栏,高大的皂荚树,紫红的桑葚;也不必说鸣蝉在树叶里长吟,肥胖的黄蜂伏在菜花上,轻捷的叫天子(云雀)忽然从草间直窜向云霄里去了。 点拨:所填词语均为形容词或动词。 (2)扫开一块雪,露出地面,用一枝短棒支起一面大的竹筛来,下面撒些秕谷,棒上系一条长绳,人远远地牵着,看鸟雀下来啄食,走到竹筛底下的时候,将绳子一拉,便罩住了。 点拨:所填词语均为动词。 二、重点句子背记知识清单

单是周围的短短的泥墙根一带,就有无限趣味。油蛉在这里低唱,蟋蟀们在这里弹琴。 三、文学(文体)常识背记知识清单 《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是鲁迅(作者)回忆童年生活的散文(体裁),选自《朝花夕拾》 P2注释①选自《朝花夕拾》 1.重点:第2段 (1)空间描写顺序: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具体描写的事物 (2)三种角度:视觉、听觉、味觉;具体描写的事物 (3)先静物到动物,再由动物到静物 2.动作描写:P5第7段雪地捕鸟(9个动词) 3.P6第9段过渡段(作用:承上启下) 第2课爸爸的花儿落了 一、重点字词 1.给下列加点字注音。鸡毛掸dǎn子咻xiū咻玉簪zān花骊lí歌花圃pǔ懒惰duò 2.用恰当词语填空。 冬天的清晨站在校门前,戴着露出五个手指头的那种手套,举了一块热乎乎的烤白薯在吃着;夏天的早晨站在校门前,手里举着从花池里摘下的玉簪花,送给亲爱的韩老师,是她教我跳舞的。 二、重点句子背记知识清单

最新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二建法规必考知识点

1 / 1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知识点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 其常委会;(“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办法”、“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等级 (1)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裁决;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 全国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物权法重点知识

物权法重点知识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第一章物 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 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 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 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 (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 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你应了解物权法的几个知识点 全国人大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共5编19章247条,涉及公私财产平等保护、住宅建筑用地70年后自动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这部万众瞩目的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本文结合《物权法》条文,就老百性关心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以期读者有所收益。 一、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概念以法律形式加以界定还是首次。《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对物权的法律属性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即一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有关物权的法律规定;二是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对物权所有人对其所享有的物权信息公开表示;三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动产或不动产,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的标的物,优先保护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通俗地讲,大到房屋、车子,小到一针一线都属于物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破坏、哄抢、私分和截留。 二、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制度对老百姓会有什么好处? 此次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此外,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同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有了严格的物权登记规定,开发商想要“一房多卖”基本没戏,而购房者在产权登记的保护下,无疑将大大地避免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另一个细节就是,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三、70年后,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办? 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近两年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的讨论日益热烈。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用地均为50年,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而对于到期后的各类型物业该怎么办却没有规定。 作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害”的一个重要体现,施行的物权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尽管物权法中并没有对续期的

民法分论物权法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分论总复习题及答案解析 第一部分——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土地所有权 D.抵押权 (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A.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C.因为物权法定主义)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 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数学知识点总结

第五章相交线与平行线 一、相交线 相交线:如果两条直线只有一个公共点,就说这两条直线相交,该公共点叫做两直线的交点。如直线AB、CD相交于点O。 A D C O B 对顶角: 邻补角:有一条公共边,角的另一边互为反向延长线.满足这种关系的两个角, 互为领补角。 邻补角与补角的区别与联系 ? 1.邻补角与补角都是针对两个角而言的,而且数量关系都是两角之和为180° ? 2.互为邻补角的两个角一定互补,但是互为补角的两个角不一定是邻补角

即:互补的两个角只注重数量关系而不谈位置,而互为邻补角的两个角既要满足数量关系又要满足位置关系。 领补角与对顶角的比较 二、垂线 垂直:当两条直线相交所成的四个角中,有一个角是直角时,这两条直线互相垂直,其中一条直线叫另一条直线的垂线,它们的交点叫垂足。 从垂直的定义可知,判断两条直线互相垂直的关键:要找到两条直线相交时四个交角中一个角是直角。 垂直的表示:用“⊥”和直线字母表示垂直 b a O

例如:如图,a 、b 互相垂直,O 叫垂足.a 叫b 的垂线, b 也叫a 的垂线。则记为:a ⊥b 或b ⊥a ; 若要强调垂足,则记为:a ⊥b, 垂足为O. 垂直的书写形式: 如图,当直线AB 与CD 相交于O 点,∠AOD=90°时,AB ⊥CD ,垂足为O 。 书写形式: ∵∠AOD=90°(已知) ∴AB ⊥CD (垂直的定义) 反之,若直线AB 与CD 垂直,垂足为O ,那么,∠AOD=90°。 书写形式: ∵ AB ⊥CD (已知) ∴ ∠AOD=90° (垂直的定义) 应用垂直的定义:∠AOC=∠BOC=∠BOD=90° 垂线的画法: 如图,已知直线 l 和l 上的一点A ,作l 的垂线. 则所画直线AB 是过点A 的直线 l 的垂线. 工具:直尺、三角板 1放:放直尺,直尺的一边要与已知直线重合; 2靠:靠三角板,把三角板的一直角边靠在直尺上; D O C B B A l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概述 A掌握 一、物权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 利。即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 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区别) 1、物权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物权是绝对权或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或对人权。 注意:债权的相对性不是绝对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 3、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1)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债权不具有公示性; (2)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标的区别 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5、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 6、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和优先的效力。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 范围为标准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 4、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存续期间为依据 5、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法律依据 6、主物权和从物权——独立性为依据(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下,“从随主”。) 7、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四、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主义(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 2、一物一权原则(客体只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 只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一个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动产采用占有(交付)推定,不动产 采用登记形式。公示原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 况,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不适用公示原则。如建造或拆除房屋,继承或遗赠。公信: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 B框架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

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

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英语知识点归纳总结

Unit 1 Can you play the guitar? 一、单词与词组 Guitar吉他sing 唱歌,swim游泳dance跳舞,draw画画,chess西洋棋 Join: 表示“参加,加入”,此处指参加社团或组织,成为其中的成员。 Join the army 参军 Join the NBA 加入美国篮球协会 Join the art/sports/music/English/chess club 参加体育/音乐/英语/象棋俱乐部 乐器类+the play the guitar /the violin/the drums/the piano 非乐器类+ the play soccer/ basketball/volleyball/football/tennis/badminton (英式足球/ 篮球/ 排球/英式足球,美式橄榄球/网球/羽毛球)、 Be good at+ sth./doing sth. 擅长做某事 Be good with 与…相处得好 Be good to 对…友好=be friendly to Be good for 对…有好处 want to do sth /want sb to do sth 想要某人做某事 Like to do sth.特指某一次的动作; like doing sth. 强调经常性的爱好。 两者都表示喜欢做某事,在仅仅表达“喜欢”时两者可以通用。 Tell: Tell stories 讲故事 tell sb. sth. /to do sth. /not to do sth.告诉某人某事/不要做某事 Help: Help sb. to do sth. /help sb. with sth./ help sb. do sth. 帮助某人做某事 Help yourself/sb. (to sth.)把某物(尤其是指食物,饮料等)拿给自己/某人 can't help doing sth.情不自禁做某事 Call at 用于打某人的电话 e.g. Call Mr.Brown at 293-7742 Home:1. 表示动态概念。意思是“回家”,“到家”。前面不加介词。这里的home 是副词,表示目的地。 e.g. 1)When do you go home every day?你每天什么时候回家? 2)He drives home after work.他下班的开车回家。 3)She often does some shopping on his way home. 她经常在回家途中买些东西。 2. at home 表示静态概念。意思是“在家”。这里的home是名词,表示具体地点。 e.g. 1) Is she at home? 她在家吗? 2)He left his book at home. 他把书放在家里了。 Go home 回家 get home 到家 at home 在家 Also 也,而且;较正式,用于肯定句,紧跟动词。 e.g. I can speak English and I can also speak Chinese. 我能说英文也能说中文。 Too 多用于口语,放在句末。 E.g. Me too. 他也没有完成。 Either 多用于否定句,放在句末。 E.g. He hasn’t finished, either.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

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支付;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法获得相应支付。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例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等。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等。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等,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刊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