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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九大技巧和10个不借

民间借贷的九大技巧和10个不借
民间借贷的九大技巧和10个不借

现在很多人一谈起投资理财,就以为是要先有了钱才可以开始的。其实不然。在我们这个千载难逢的大好时代,只要你有眼光和信誉,没有钱也是可以投资理财的。做投资理财不在乎你有多少钱,而在乎你能调动多少钱。你能调动的钱就可以假定是你的钱。

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有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不会借钱的人都不是投资理财的高手,任何不会借钱的老板就不是好老板。很多人遇到了很好的投资机会时,却仅仅是因为本钱不够而失之交臂。很多人以为第一桶金很难得到,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或很好的运气。其实不然,快速获得第一桶金的最佳办法就是“借鸡生蛋”,要做到自己没有钱或钱不多时就去投资理财,也必须学会“借鸡生蛋”。

当然,要想更顺利地去“借鸡生蛋”,就要注意以下“九大”技巧:

一、恪守信用,一个不守信用的人是很难借到钱的。

我出身贫寒,在读高中的时候经常没钱吃中饭,大学毕业时也交不起学费,但我最引以为荣的一句话是:“有生以来任何人都找不到我任何一次借钱不按时归还的纪录。”所以我说,“你值得很多人信赖和有很多人值得你信赖是两笔巨大的财富!信誉是永不破产的银行!”只要你有了信誉品牌,借钱就会越来越容易了。

二、要有良好的心态,要把借钱投资理财当作一件很光荣的事,不要有任何“不好意思”的感觉。

很多人不好意思开口向亲戚朋友借钱,就是不明白“借钱光荣”的道理。为什么说借钱光荣呢?因为:

1、一般的人只会用劳动赚钱,如果你会用钱赚钱,那你就是个“不一般”的人啊!

2、不怎么聪明的投资者只会用自己的钱赚钱,只有聪明的投资者才会用别人的钱赚钱。

3、“借鸡生蛋”又不是白借,肯定是要付利息的,而且付的利息一定要比银行多,否则谁借给你呢?既然你付的利息比银行多,只要按时还本付息,那就是帮助别人致富啊!能帮助人家致富难道还不光荣吗?

三、不管借谁的钱都要付利息,哪怕是借你兄弟姐妹或者是岳母娘的钱。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平等互利的关系最能长久。所以你借任何人的钱最好是支付利息,当然亲戚朋友之间1万元以内的小额借款可以不付利息,但也一定

要尽量表示谢意。

因为你借钱是为了去赚更多的钱,所以付利息是天经地义的。并且,因为绝大多数人都是趋利的,再好的关系,如果人家觉得借钱给你不合算,你下次就很难借到他的钱了。我在1998年开始创业的时候,有一个同学的钱就只借给我而不借给他的哥哥,因为他的哥哥经常不付利息。

但因为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借钱给亲戚朋友时不好意思要利息,甚至有些人讲哥们义气也拒绝收取利息。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千方百计想办法送相当于利息价格的礼物给对方,否则你以后借钱就没那么方便了。

四、利息不能付得太高也不能付得太低,并随着你的实力和信誉度的提高而递减。

在当今中国,因为金融业不发达,对于一个创业初期的人和中小企业的老板来说,到银行借钱是很难的。所以向亲戚朋友和民间放贷人借钱成为融资的主要来源。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不是真正的市场价格,按这样的价格通常是有价无市。真正的贷款利率是由市场按照供求关系决定的。

参照当前的市场行情,向亲戚朋友借钱以月利率10‰—15‰为宜。借人家的钱当然利率越低越好,但如果月息低于5‰就很难借到钱了。而如果月息高于20‰时,你就一定要仔细计算你投资的赢利能力。否则将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投资风险。

当然,如果遇到特别好的投资机会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借民间放贷人的短期高利贷也是可以的,但一定要准确地把握你赚的钱是否一定可以比付出的利息多。

五、借钱一定要向你的债权人说明用途及预期赢利能力。

如果你向亲戚朋友开口借钱时,不说明资金的用途及投资的赢利前景,他们就不敢把钱借给你。因为他们只愿意支持你去干值得支持的事业。试想,如果你是借钱去澳门赌博,谁会借钱给你呢?

向债权人说明你的投资项目的赢利能力很重要。因为只有你借他们的钱赚了更多的钱,他们才会感到更安全,如果你亏了,他们就不那么安全了。

六、学会“化整为零”。

不管你是要借10万元而是500万元去投资,你都要学会“化整为零”。比方说,3年前我教一个千万富翁家的保姆去借10万元到她雇主的公司投资入股时,她就借了30多人才筹措到10万元,最多的一笔借了1万元,最少的一笔只

借了1千元。试想,一个做保姆的如果一开口就向她的亲戚朋友借10万元,那说不定1 万元也借不到。我2003年在湖南冷水江市收购一家国有企业时,也是通过“化整为零”才借到足够的钱的。

七、要不断积累“信用记录”。

从来没有借过别人和银行的钱,和从来没有借钱不按时归还的纪录只代表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不代表“有良好的信用纪录”。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从来没借过钱的人是很难借到钱的,一个借钱不按时归还的人是更借不到钱的,只有经常借又按时还的人才最容易借到钱。经常借又按时还就代表有“良好的信用纪录”。借钱的次数越多,借钱的金额越大,并且没有一次“不良信用纪录”就代表信用纪录非常好。

为了帮你建立起良好的信用纪录,不妨在你暂时不需要钱的时候,去你周围的亲戚朋友那里尝试一下你借钱的能力,你借的钱即使暂时用不上,但也可以帮你建立起你的“信用纪录”。你的“信用纪录”对你未来的投资理财一定是很有价值的!

八、最好向不怎么会喂“鸡”的人去“借鸡”。

“借鸡生蛋”一定要看对象,最好是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向那些只会将钱存到银行的人去借。如果向商人和企业家去借钱就不是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那些人多数都是养“鸡”的高手,他们养的“鸡”比你养的“鸡”下的“蛋”还多,他们的“鸡”借给你就很难再增加更多的新财富了。当然,在你临时急用时向那些暂时有闲置资金的商人和企业家们借用几天还是可以的。

九、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我只告诉人品很好又真正准备创业或正缺少周转资金的老板,在这里就不说了。

以上九条借款方法,不一定在需要的资金的时候才去实施,投资理财讲师张雪奎认为,如果为以后着想,可以小额先借一点,时间出真知,同时还可以积攒一点信用和经验。

再说说有闲钱了怎么安全借出去。中国的民间借贷是一个金矿,但这个金矿不是哪个都可以去开采的,做民间借贷一定要学会怎样控制风险。否则,是有可能血本无归的。行业内流行一句话:“你想要赚人家的利息,人家却想骗你的本金呢!”所以,借钱除非有价值200%的抵押物或有相当实力的人担保,同时还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的2条以上,否则宁可钱霉烂也不要借出去:

第一、借款人的人品被我认可。人品不好的人是不能合作的。

第二、有很好的信用纪录。不但要看他在跟我的交往过程中,有没有不良信

用纪录,还要看他在人家面前有没有不良信用纪录,他的信用卡是否被列入黑名单,他的手机号码是不是经常变。如果这个人的手机号码已经用了十年以上,相对来说就比较值得信任。经常换手机号的人,大部分是信誉不好的人。

第三、有赚钱的能力。凭什么说他有赚钱的能力呢?主要是通过交流,考察其经营理念好不好,是不是某方面的行家,是不是脚踏实地干实事的人。如果他说的很多话都是外行话,那就很危险。

第四、有远远大于借款金额的实力。做这个民间借贷,论实力方面讲究的是“锦上添花”,论效率方面我做的是“雪中送炭”。我们如果做慈善是选择谁最贫穷、谁最困难,我就帮谁。而做民间借贷我更看重的是他的实力。好比有一个项目,需要投资1000万元,但他现在已经有900万元了,要我借100万元给他是可以考虑的。但如果那个项目需要1000万元,他自己只有100万元,要我借 900万元给他,那是绝对不行的。

第五、投资项目必须经我认可。比方说现在绝大部分的农业项目和养殖项目,都不是我支持的对象。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如果借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即使没有抵押或担保,我也是可以考虑借给他的。

另外,在长期的民间借贷实践中,为了快速考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投资融资专家张雪奎还总结了信誉贷款的“十个不借”作为反面排除法,即在这“十个不借”中,只要有一个比较关键的因素不符合借款条件,就不必继续进行下一步的考察了。

一、看上去不顺眼的人不借。

一个人的阅历和经历大部分都写在脸上,写在他的眼睛里。很多不务正业或心术不正的人,看一下他的表情和眼神就会有不同的感觉。虽然看上去很顺眼的人也不一定可以借,但看上去很不顺眼的人是一定不能借的。做民间借贷宁可错过业务也不能做错业务。

二、听说有严重不良信用纪录的人不借。

一个人如果在银行或别人那里有严重的不良信用纪录,不管他今天对你多么信誓旦旦,你也千万不要相信他。调查信用纪录我有一整套简便易行的评估体系。比方说,你暗访他的同事和朋友了解他的为人和信誉度,你向他的供应商了解他是否有恶意拖欠货款的情况,你问他公司的员工看是否有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

三、没有赚钱能力的人不借。

赚钱能力主要表现在他的实干精神和专业水平,一个夸夸其谈华而不实的人是很难把企业做好的,一个不懂行的人肯定是很难把企业做好的。

四、没有还款实力的人不借。

不管是谁,借给他的钱一定是他总投资的小部分而不能是大部分。也就是说,即使他那个投资项目亏了,他凭自己已有的经济实力也不至于赖债不还。

五、自己不认可的投资项目不借。

很多投资者都是理想主义者,特别是很多刚刚开始创业的年轻人,他们经常会把一些根本不可能赚钱的项目当做好项目。比方说养蝎子、生产秸秆气化炉,这些项目基本都是骗人的。

六、借钱去炒股买基金的不借。

因为中国当前的股市实际上是一个赌场。除了2007年那些在股市泡沫破灭之前逃离了股市,并且以后不再参与炒股的人外,80%以上炒股的人都是亏钱的。另外,中国现在的基金公司募集的资金大部分也是用来炒股的。总之,绝不会支持任何不创造新财富的投资和投机行为,投资股权例外。

七、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不借。

快乐赚钱,享受人生。如果跟那些有复杂社会背景的人(比方说跟黑社会有往来的人)做生意,就难免会让人将来不快乐。

八、有严重不良嗜好的人不借。

比方说那些打牌赌博和吸毒的人,即使他能提供抵押物也是不借的。因为跟这种人打交道会不快乐,惹来很多麻烦。

九、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不借,过失犯罪除外。

试想,一个坐牢都不怕的人,你有必要跟他做生意吗?有钱只能借给要脸的人,一定不能借给不要脸的人。

十、老账不清,新帐不借。

常言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有人欠你的老账还没有还清之前,再来向你借钱,资金是很不安全的。因为这可以说明几个问题:

更多的“不借”就不便跟大家在这里交流了,除非你是专门做民间借贷的,张雪奎老师可以考虑多些交流。

如果按以上5个条件,10个不借的标准去控制风险,资金的安全性就比较有保证了。

浅谈民间借贷的社会意义——互利网

浅谈民间借贷的社会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手中的余钱愈来愈多,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中,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市场经济大潮,需要借入资金作为发展生产经营的资本。因而生产经营型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涌现,我国的民间借贷进入了一个相当活跃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且由于它具有自由性、随意性和广泛性的特征,所以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一言以蔽之,有市场又缺乏行业规范,就是今天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迫在眉睫 由于民间借贷这种随意性、不规范性,势必产生有借钱不还的,有借高利贷,最后资不抵债的,也有很多人通过正规的民间借贷,帮他度过了资金周转的难关,最后扩大了生产经营。在这中间,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风险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迫切的资金需求又让很多人盲目求贷。由此,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迫在眉睫。 今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公开化上进行大胆改革试验。本次改革的重点正是规范民间资本、民间借贷行业的有序繁荣。这一消息牵动了很多有识之士的心,也引发了很多行业人士对于民间借贷的思考与探讨。 民间借贷为遏制高利贷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一、当借款人没有信息来源,同时资金需求又十分迫切,很多人就选择铤而走险,接受了超出自身能够承受范围的高额利率。 第二、放贷人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很多放贷人明知借款人的资质承受不了这样一个高额利息,但还是会放贷给他,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 第三、放贷人明知借款用途是用于黄赌毒,仍然无视法律放款,害人又害己。 高利贷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很多人选择高利贷的初衷都是出于被迫无奈。 在借贷这一行内,作为放贷人控制风险远比赚钱来得重要。如果一味的奔着金钱利益而去,就会失去对风险的把控,最后的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想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我们就必须控制好我们的资金,去借给那些真正可以让钱产生出更高价值的人。而这就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新规6个问答+10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01.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1日,黄某某向马某的账户分两次转入6万元和5万元。后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归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审理中,马某述该11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举示了黄某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庭审笔录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裁判 黄某某作为主借款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黄某某虽然提交了其向马某支付11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但马某也举示了相关反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银行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讼争款项系借款,市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2.高息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某建材向某某借款1000万元,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支付综合服务费;借款到期未偿还则按借款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王某某和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合同当日,某某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5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2014年4月10日和4月17日,某某与某某建材、王某某和某某再次签订两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200万元和300万元,合同其他条款容与2014年3月18日《借款合同》相同。某某分别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借款2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日,某某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和20万元。2014年4月18日至7月17日,某某、王某某又陆续向案外人某某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32万元。庭审中,某某认可某某账户收到王某某和某某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利息。2014年12月29日,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某建材、王某某、某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综合服务费等。 法院裁判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中既约定2%的月利率,又约定每月2%的综合服务费,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收取高息,法院对此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另外,某某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某某的账户收取了共计48万元的利息,属于预扣利息的行为。该48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1)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1) 1.2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2) 1.3民间借贷的制度优势 (2) 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 (2) 2.1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需求 (2) 2.2 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3) 3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4) 3.1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正确引导 (4) 3.2 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对策 (4) 3.3建立特色鲜明的监管制度 (5) 参考文献 (5)

中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分析 ***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金融专业 200*级) 摘要:我国的民间金融由来已久,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民间金融市场逐渐的发展壮大。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农村比较普遍,规模较大,且形式多样。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民间借贷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又大大的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所以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与引导以及创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针对农村金融需求构成分析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利率管制;金融监管;制度优势;非正规金融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村金融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目前农村金融体制与农村金融需求还不相适应,在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以其产权优势、信息优势、交易成本优势以及内生性优势,在农村金融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及其局限性会对农村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具有重大的建设性意义。本文从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市场产生的背景,以及当前主要的民间借贷形式。从民间借贷市场的特点及制度优势来研究民间借贷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农村金融需求的构成分析,以及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问题的探究,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及发展。从政府层面出发,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为民间借贷市场营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况 经历了50多年的改革、发展、探索,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在与“三农”经济发展的互动下,可把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其中非正规金融体系在目前还占据着主要位置,常以多种民间融资形式构成,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它的发展对于农村经济来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1民间借贷市场的概念及产生的背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 需求诱致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形成对农村金融的旺盛需求[1],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户替代集体成为独立的财产所有者或生产经营者,农民的生成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是农村的正规金融体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这为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家对金融的垄断控制是我国民间借贷产生的基本制度性原因。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民间的资金供给

借贷典型案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51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运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晨,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 被告池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华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星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公司”)、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2011年12月21日组织了证据交换,并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陈某、被告华景公司委托代理人窦世春、王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华景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4,950,480元,星宝公司和池某某作为担保方对华景公司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后王某某与被告华景公司就退还已购房屋和购房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依据江苏省灌云县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告华景公司应归还王某某购房款人民币70,731,384元,王某某、华景公司在随后签订的确认书中约定仍继续按照2010年3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来履行还款义务,即双方同意将购房款转为借款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后王某某与华景公司、星宝公司、池某某(以下统称“三被告”)在2011年3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华景公

司应于2011年10月7日前将所欠王某某借款归还给王某某,但约定日期到后经王某某催告华景公司无还款行为,因三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王某某将三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偿还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4,950,480元;二、三被告支付王某某投资补偿费6,696,677元(上述数额为暂时计算得出,其中本金分为两部分,6,200,480元从2010年10月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875万元从2011年3月31日起算投资补偿费,按照201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率均应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为计算方便,王某某同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即对于借款本金6,200,480元的投资补偿费仅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算。 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0年3月31日《借款协议》,以证明华景公司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2、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出具的149份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华景公司应返还王某某购房款项的事实。3、《确认书》,以证明原告与华景公司双方将调解书中的购房款转为借款的事实。4、2010年10月7日《补充协议》,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5、2011年3月30日《补充协议二》,以证明三被告应当归还借款的数额。 被告华景公司针对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确认书》中已经明确,调解书仅作解除合同之用,不做他用,故王某某以此证明借款来源没有事实依据。《确认书》中并无调解书载明的款项转化为借款的约定,充其量只是华景公司再一次确认了借款。无论被告华景公司确认多少次,王某某方仍需要证明自己的借款资金来源,否则就是高利贷。王某某至今无法提供除1,149.9万余元之外任何的借款资金来源。对证据5,华景公司认为该证据上加盖的华景公司公章并不真实,而且在该证据上作为华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池某某,在2011年3月30日签字时实际上已经不是法定代表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董某某。该证据上使用的张某某印鉴亦非华景公司预留的印鉴。 被告华景公司辩称:1、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王某某、华景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2007年9月11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自愿订立《温州商贸城预留房协议书》。约定:王某某预约购买华景公司座落江苏灌云县城温州商贸城五号楼一、二层房间,面积5,892.34平方米,约定需要由王某某交纳预约金1,065万元。2007年11月30日,王某某、华景公司补充协议将预留房由5号楼改为7号楼约15,000平方米。王某某先后于2007年7月12号,9月11号,9月2l号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的完善

浅议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的完善 引言 21世纪以后,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扩大,影响日益深远,在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的同时也带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其风险的危害性也大。因此,如何定位我国的民间借贷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已经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的形式以及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及规定之间存在的相互冲突(一)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第12章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民间借贷既然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形式,就应该准用金融借贷的有关规定,然而实践中却不是如此。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且协调性较差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规定相互冲突的问题,协调性较差。比如《意见》第8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即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而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Word文档仅供参考 Word文档仅供参考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别规范现象,所以酿成的纠纷也就别断浮现。下面xxx范文小编整理了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供你参考。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钞票买房,出于亲情的思考,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钞票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钞票,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普通都可不能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可不能签订特意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特别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大概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别信任对方的错觉。因此在借款时不少事情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如此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别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碎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事情下,借款人只能经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别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别管关系多么紧密的朋友、依然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寻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如此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经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可不能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行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托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别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依照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差不多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事情,这种事情多浮现在双方是特别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可不能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事情下,这种事情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说,假如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别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事情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因此,借条普通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假如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别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寻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能够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并且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如此才干万无一失。

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总汇编

个人征信系统法律应诉典型案例汇编 一、商业银行报送不实信用信息构成侵权,原告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2007年3月7日,原告林先生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被拒时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记录自己于1997年6月25日向被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000元未还的不良贷款。原告以自己没有向被告贷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删除不实信息记录,一直未果,遂以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删除不实信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双方对被告报送的不实信用信息是否构成侵权各持已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中载明的借款人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电脑记录的传递、联结而形成的。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贷款的情况下,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个人信用信息,使原告在金融机构的资信受到非客观的评价,也使原告的人格在一定范围内受到贬损。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疏导,被告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失误,已给原告造成损害,于是主动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更正信息,并书面向原告道歉,在取得原告的谅解后,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2: 2010年3月,原告焦某至数家银行申请贷款遭拒,理由是焦某信用报告显示其在被告银行有一笔贷款逾期未还。焦某向法院主张,其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确实向被告行贷款4次,但均按时

还贷,请求判决被告行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行称,焦某共有5笔贷款,4笔已归还,1999年3月9日在其下设的某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未归还。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银行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使原告的信用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此行为导致原告的社会信用评价被降低,无法再次获得银行贷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行删除焦某的不良记录,恢复焦某的名誉,同时赔偿焦某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评析: 这两起案件中,被告未准确向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而报送原告有不良贷款的不实信息。当原告发现该不实信息,而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能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所以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虽然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存在,但其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由于被告提供的不实信用信息行为,使原告上了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造成与原告建立或欲建立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误认为原告有贷款不还的信用问题,使原告的人格、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贬损,所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首先,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首先应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对个人信用基础数据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录入的准确、及时、完整。其次,属于商业银行和征信系统等非信息主体原因导致的异议,商业银行应第一时间做好错误数据核查、纠错等工作。再次,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原告需要,争取通过异议处理等手段化解矛盾。 二、商业银行未及时提醒客户按时还款,形成“信用不良”,原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转嫁(上传)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 ——自从****集团债务危机爆发后,民间借贷风险就如洪水一般漫延至**的各个角落,这次民间借贷危机存在涉及面广、金额大的特征。本文就针对本次民间借贷危机起因及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信用社“转嫁”进行阐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是经济发展的直接产物。正常的民间借贷本无可厚非,如果引导不力、管理失控就容易形成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破坏金融秩序,扰乱金融市场,形成金融“毒瘤”。本文以**县为样本,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的现状,探讨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及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提供参考。 一、**民间借贷的背景 温州地区民间资金规模庞大,民间借贷活跃。然而,**近几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民间利率也是达到高点,截止11年7月部份民间借贷月息最高达到7分,从高利率反映出民间借贷款进入高利贷和高风险的阶段。**民间集资和高利贷诱因在于:一方面是2003年****教育集团的成立,因集团成立初期需要大量的运营资金的投入,当时筹资渠道又有限,只能依靠民间借贷筹资,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民间借贷的规模也随之滚雪球式的膨胀,因受高收益的利益驱使

下,也吸引大部分的民间资金,可以说当时****的民间集资就是**民间借贷风向标;另一方面是在外创业**人有回乡融资,因在外**人在外创业过程中急需项目启动资金,又受在外的筹资规模的限制,只能回乡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大背景下也催生出一大批的民间借贷“中间食利者”,充当民间借贷资金的“捐客”,从中获取民间借贷的“利差”。**的民间集资形成了一条上流到下流产业链条,也有自己一套行业规则,造就了**民间金融“江湖”体系。**民间借贷风险“泡沫”也随之逐渐形成并迅速膨胀。终于在2011年10月****集团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债务危机,**民间借贷风险也集中爆发,形成了连锁反应,并出现了主体多元化以及债务纠纷剧增等新现象。 二、**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主要成因 (一)全国此轮危机影响,特别是温州此次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影响较大。首先,我国整体货币政策收紧,银根抽紧,各家银行的信贷规模从2011年初开始就进入紧缩,进入下半年更加明显,从商业银行角度来说,由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货币紧缩政策,包括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采取严格的日均存贷比管理,按旬控制银行信贷投放规模;中国人民银行频繁使用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在2010年先后7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基础上,2011年年内再先后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乃至将保证金纳入准备金缴存范围等,均直接对银行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2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浅谈民间借贷发展及规范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息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产生了较复杂的契约关系。当前的有息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加之缺乏管理,纠纷不断。当借贷方无法偿还借款时,出借方往往雇一些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使用“武力”解决。民间借贷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其规范问题急待解决。 关键词:民间借贷监测工作高利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10个经典民间借贷风险问题(附2015最新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作了《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一问:什么是民间借贷? 一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且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的,应作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也就是说除了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都是民间借贷。 案例: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谈近年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陈晓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近年突增,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债务人出逃等新特点,其根本原因为国家金融政策调整与国民财富增多,但也有其他如投资渠道不畅、缺乏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深层原因,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监督,寻求对策,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积蓄日益增多,民间资金的流动日益活跃,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与日俱增,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剧增,带来的社会影响不容忽视。本文试图分析该现象的特点,解读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为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分析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借贷目的从以生活融资为主转变为以经营融资为主,且以企业经营性融资为主。 在民间借贷刚兴起时,借款人多因家庭生活困难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也以亲戚、朋友以及熟人为主,该类民间借贷关系较为纯朴,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争议亦一般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积聚了大量闲散资金,一方面货币具有逐利性,人们愿意出借富余的资金去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市场上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金融贷款门槛高,造成经营性借贷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当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生活性借贷所占比例小,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的比例为绝大多数。而该类借贷的纠纷一旦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较大。 (2)涉案金额大,双方当事人争议大。 正如前述,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该类借款涉及金额往往较大,单一案件涉及金额从十万以上到百万以上均有。而亦因系为经营融资需要,借款人所许的利息承诺亦较高,存在的风险较高。该类纠纷产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标准等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对借款事实存在争议,例如主张实际上是投资或者主张为货款等而非借款,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隐藏非法行为,存在疑点的借贷越来越多。 随着近年民间资金的活跃,民间借贷纠纷速增,大量涌进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是以民间借贷纠纷这一合法外衣,隐藏着其非法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高利贷。有些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利息远远高于法律允许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手段隐蔽。如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等,在借条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 ②赌债。当事人为了规避赌债的非法性,往往借用民间借贷这一形式,通过签订与对方借款合同或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将赌债确定下来,使得赌债以民间借贷这一合法形式可通过诉讼形式得以追讨。近年来,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赌债的追讨趋向专业化,有规范的借条格式、有专门的诉讼代理人办理诉讼事项,给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增强了难度。 ③非法中介违法放贷。一些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款放贷,或者与金融机构人员勾结套用低息贷款,以高额利息放贷,以贷养贷。当纠纷产生时,往往借用个人来起诉多个人,引发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甚至通过胁迫、暴力手段追债,给社会带来治安隐患。 (4)债务人拒不应诉,出逃现象严重。 如上所述,民间借贷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利息高,其隐藏的风险也随着增大。借款人容易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以及偿还本金,而选择远走他乡躲债,逃避应诉、逃避执行。债务人逃债,如果涉及企业,还会引发劳资纠纷等连锁反应,也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或执行增加难度。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分析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所呈现的新特点,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1)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手续过于复杂,放款耗时长,借款人转向民间融资。 我国信贷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受政府政策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条件严格,门槛过高。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贷款人一般很难贷到款项。另一方面,银行为规避风险,会严把放贷关,贷款手续繁琐,审查严格,耗时亦长。而民间借贷则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故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2)民间资本逐渐增多,投资渠道不畅,民间资本寻求出路转向民间借贷。 随着经济发展,公民手中积累的财富越来越多。近年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但投资渠道不畅,投资股市、房地产等所需资金多,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大的风险,且近年投资股市、楼市收益并不很好。相比较而言,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润、简单便捷,满足了资本的逐利性要求,成为一般公民首选的投资途径。 (3)监管缺位,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 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不明确,并不属于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所管理,成为一个盲点。唯有出现群体性重大事件时,才会定性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这种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4)法律规范滞后,案件审理面临困境。 民间借贷兴起已久,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差不多是一片空白,仅有较少条文涉及到,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不够具体。这也造成了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借贷案件进入法院,而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据单一,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意共同规避法律,对案 63 广东科技2011.11.第22期

常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 张某为个体户,201X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买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10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2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最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 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

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说自己的字写的不好 看,让王某帮着写上,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 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浅谈民间借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15817805.html, 浅谈民间借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樊才晚 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2期 摘要:民间借贷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多变,具有研究价值。因此,本文通过对民间 借贷中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刑民交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而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拓展了新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是当下在“互联网和金融”相结合的创新手段下,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确实为多数企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但是,民间借贷毕竟和金融机构借贷不同,缺乏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暂时也没有完备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尽管最高法2015年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但这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例如市场中出现的大量的P2P跑路事件、各类庞氏骗局等,当下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还是比较混乱的。 一、网络贷款平台在民间借贷中的责任 P2P跑路、e租宝事件暴露出当下网络贷款平台的无序,事实证明,僭越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首先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了定罪量刑规制,同时如果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敛财物,私设资金池,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92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此次,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以及钰某集团高管被批捕,检察院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充分揭露了网络贷款平台不合规操作将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 其次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之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金融市场上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属于居间型网络贷款平台,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其运作模式是将借款当做一种商品进行拍卖,有相应借款需求的通过竞价订立借款合同,网络贷款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报酬,而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数额、期限及利率等,网络贷款平台原则上也不对借款人按期偿还债务提供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

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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