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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信用担保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管[2003]1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5.22

【实施日期】200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指导意见

(建管[2003]157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为了指导和推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化解工程建设风险,改善合同履行不良状况,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杜绝拖欠工程款、拖欠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现象和拖欠建筑材料款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担保(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原则

1、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性质。工程建设信用担保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相衔接。市场化专业从事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担保机构从事工程建设信用担保创造条件,并提供相关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

2、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合法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试点工作,以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按照建设部意见,今年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

3、工程建设信用担保应当坚持保证工程交易和合同履行为基础,实行市场化操作为主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可以实行按财政政策担保或者与市场化担保相结合。

4、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种类分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业主支付担保)、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工资支付担保等。

5、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专业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合同、银行保函、当事人提供保证金(银行汇票、支票、现金)等。

二、投标担保的实施

6、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2018-08-28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表明专业技术 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 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 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 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 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 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 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 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 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 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 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 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 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 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 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 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 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 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 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 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 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 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 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 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 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 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 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

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 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 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 学历证书。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 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 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7.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8.本专业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本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年度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号止。后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9.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职称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还须按照省人社厅皖人社发〔2018〕5号文第六十一条规定,参加所申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或累计培训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或参加市以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0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8版)》的通知 (建市函〔2018〕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

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3877929.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数:522 次【关闭】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定[2008]25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 价的通知 (建定〔2008〕259号) 各市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厅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简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们组织编制的“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综合单价为“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 1.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执行(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详见附件)。 四、各市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实施意见 一、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以下简称综合单价),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也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招标清标、工程成本价界定的依据。 二、本综合单价与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T-206-2005)配套使用。 三、根据本综合单价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建科[2006]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03.04 【实施日期】2006.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建科〔2006〕76号) 各市建委、规划局、房地产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认真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143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省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

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城乡建设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整体推进水平还比较低,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墙改等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充分联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各地务必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及人员设置情况报省建设厅科教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省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两次以上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 三、明确目标和任务 各地应以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突破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达到节能50%要求,同时要加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产品与设备。二年内,全省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 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

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3877929.html,/)进行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卷宗 卷号[ ]第号

卷宗目录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登记表

调查(检查、勘验)笔录 第页间:年月日 地点: 调查人:、记录人: 被调查人:住址: 注:本页不够,可附页。勘验或校验技术报告、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依据、其它起证明作用的文件、资料等应附本笔录后。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事先告知书(存根) ( )建罚告字[ ]第号 被告知人: 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 2、编制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拟处罚意见: 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 处罚款1万元 承办单位: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事先告知书(存根) ( )建罚告字[ ]第号 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5月21日 在你单位 因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编制虚假 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三个月及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你 (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你(单位)可以于年 月日前到 进行陈 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和申辩权利 年月日 签收人: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事先告知书 ( )建罚告字[ ]第号 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5月21日在你单位 因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编制虚假报告 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及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你(单 位)应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改正。 如你(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于 年月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 视为放弃和申辩权利 年月日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 ( 芜 市 鑫 诚 建 材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建 罚 告 字 --- ---- 第 --- ------- 号 ----------------------------- ---------------- ( ) 建 罚 字 -------------------- ---- 第 --------------- ------- 号 ----------------------------- ---------------- (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着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带动。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精心筛选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项目覆盖面。 2.协议约定,保障权益。政府应与经营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3.明确职责,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完善机制,公开透明。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明确特许经营领域及模式 (三)明确适用领域。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 (四)选择适合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模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 题的答疑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2018-08-28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表明专业技 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 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 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 (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 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 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 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 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 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 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 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 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 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 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 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 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 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 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 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 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 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 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 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 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 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 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 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 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11]514号 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随着我省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发生了较大幅度变化,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人工费上涨的实际,经调查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统一上调30%的基础上,再次上调10%(建筑装饰工程除外)的系数。 二、抗震加固维修工程人工单价在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暨“甘肃省安装维修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17号)中“综合人工单价”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的系数。 三、人工单价的调整系数按照甘建价[2009]358号文规定的计算程序计算,调整后的人工费差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通知的人工单价调整系数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凡未办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建筑业企业,一律不得执行本次调整人工单价的通知。 七、本通知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文章录入:宋晓虹责任编辑:宋晓虹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011-11-16 17:22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11]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水平,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经会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56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91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75元/工日 本次人工预算单价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31日,下同)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施 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蓝精灵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 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5]29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15〕2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市〔2014〕185号)的要求。为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两场”联动,防止质量安全事故,打击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自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新开工房建市政项目项目经理和总监全部纳入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广域网考勤系统(以下简称IFA 系统)进行考勤,考勤结果实时上传到《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考勤信息网上公开。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总监代表、质量员、安全员等)是否纳入IFA系统范围,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主决定。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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