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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保义务看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提纲.

从安保义务看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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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保义务看数人侵权责任形态提纲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与第三人的介入(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情况下经营者与第三人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分配问题,进而引出数人侵权及其责任形态。

一、问题的引出:围绕这个问题,日常生活中能见到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有: 1 歹徒抢劫,保安疏于保护,2妈妈带女儿上街,疏于照顾,致使小孩被车撞, 3 有人用互联网发布个人隐私,互联网应当删除而因疏忽未及时删除, 4 商场有人扔香蕉皮,但商场没有及时清扫,致人摔倒。每个案件情况不完全相同,过错和原因力在各种情况下各不一样,但可以抽象出,加害人以作为的方式,安保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共同致害的情况。我认为,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 1 如何对此

种行为定性? 2 如何归责?

第一步,先对行为进行定性要认定二者承担何种责任,首先必须明确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而对行为性质进行分析,便要回到数人侵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上。一般争论都集中在对共同侵权范围的确定上,这是因为学理上一般将共同侵权的范围实际上看作连带责任的范围,对共同侵权的界定既有的理论分为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我认为,既有的这样几种学说并未清晰分清楚和合理解释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因为理论上在共同侵权问题上争执不下,实际上背后是责任的承担,一个分配正义的问题,扩大共同侵权范围,也不是因为它从性质上属于共同侵权,而是归责的方便,一种类推适用或法律的拟制。因此,我建议, 1 从

理论上重现共同侵权的本来面目和范围,即意思联络为要件,只有共同故意,即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结合成一个行为,除了共同故意外,其他的都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2 但并不将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绑在一起,也就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果有连带的其他理由,也可以连带,这样既可以使理论清晰,也可以保证利益的平衡,不会因为理论而束缚实践的需要。

第二步:基于如上的认识,我们再对数人侵权造成同一结果时的行为进行分类规责——即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问题

首先,我认为对数人侵权应该进行如下分类:一,根据是因为事实还是因为法律的拟制,分为事实上的数人侵权和法律上的数人侵权,事实上的数人侵权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法律上的数人侵权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和特殊关系下的行为,这两种在本质上是单独侵权,法律基于法政策的考量将它们视为数人侵权,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是否有意思联络,分成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

人侵权。前者就是指共同侵权,即共谋的情况,这里强调的是意思的共同性,即刑法上所谓的共谋,共同故意,在主观上除去共同故意,其他的皆属于无意思联络,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和过失,故意和故意但未联络。在共同侵权,意思的联络使该二人连成一体,当然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比较复杂,无意思联络侵权本身不是什么特殊的侵权行为,而只是多因一果的复数因果关系形态的别名,最本质的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数个行为人各自独立的行为,即“多因”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造成同一后果,如何判定各自独立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决定了是否应当赔偿和承担赔偿的范围,所以责任如何分担只能根据各自对损害而言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来分析。也就是说,理想状态下,应该是按份责任。然而数人侵权中往往因为行为或结果不可分,或原因力无法确定,无法实现按份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其进行分别的讨论。

我对无意思联络侵权进行以下区分: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承担补充责任的三种。

A承担连带责任的有:1行为的不可分性,具有时空同一性,整体的不可分割性,数人的行为是共同的,在法律体现为不可分割的同一行为,例如,学徒驾车,师傅一旁指导,因为疏忽撞人,学者所谓的“共同过失”不是指各个行为人对同一损害具有共同的认识这一层面上的过失,而仅指张新宝教授所说的“数个加害人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过失”。因为过失相同,是过失内容的相同,但即便是内容的相同也不是让他们连带的理由,因为他们之间仍然是个行个事,实质上是行为的时空上的同一性,整体不可分割性导致的,如两人推一石头因为两人的过错和原因力难以区分,所以连带。 2 原因力的不可分,也就是程啸所说的结合的数人侵权。即很明显的体现为数个分开的行为,但共同导致一个不可分的损害发生,数个行为都是损害的必要条件。此时行为明显可以区分,比如说时空的分离性,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在此,也许过错可以区分,比如一个故意,一个过失,但是原因力难以判别,在原因力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如果从过错上判断,确实可以分出高下,但这又陷入主观归责的情况,因为单纯以过错来决定责任是不对的,不可能撇开因果关系,并非过错大损害就大。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应当连带的理由是,因为民法注重损害赔偿,而非惩罚,所以并不以共同故意为必要。共同侵权让他们连带基本上符合分配正义,没有问题。在无意思的三种情况下,如何分配责任,是一个法政策考量的问题,因为,立法者或法官在此面临两难的选择,理想状态而言,应该让他们承担根据过错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这是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也是分配正义的要求,但是,因为1 举证责任的困难,即便是举证责任倒置,也很难区分原因力和过错,尤其是原因力, 2 即使份额能算清楚,也存在因缺乏清偿能力而使受害人不能完全受偿的问题,则这样对受害人不公平。要么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但这样又违背了自己责任原则,对任何一个行为人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与此,立法者必须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优先保护谁的利益。其实这里之所以会出现难以两全的问题,根源在于数人侵权发生的偶然性,谁为这种偶然的,突发的风险买单,偶然性是一个单纯的偶然因果关系问题,如果这样看,

这个偶然的风险显然不应该让受害人承担,而加害人尽管都只有自己范围内的过

错,相对于受害人而言, 1 你毕竟还是有过错,而受害人毫无过错可言,且

2而你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是必要条件。因此,我认为,在没有相应的保险

配套时,这种偶发的风险应当由加害人共同承担,因此我认为应当规定为连带责

任。这时的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连带的理由不同,是一个利益衡量的结果,是一个

法律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对现实的拟制,是不得已的一个次优选择。承担连带责任后,行为人还存在一个各自份额的追偿问题,他们内部存在份额的划分。

B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不真正连带责任来源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国法上的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之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属于广义请求权,即就单一法益对于不同债务人之请求权,其本质是法条竞合。(例:甲投毒于狗,三日后必死,第二日被丙打死,丙和甲对乙的狗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此定义可知,在数人侵权造成一个结果的场合,成立不真正连带的前提是,任何一个行为单独都可以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由于偶然的因素两个行为都作用在一个结果上,此时成立不真正连带,此时,他们之间是没有内部份额的划分的,因为任何一个行为都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具体为,在受害人求偿时,可以对任何一人请求,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是一种选择的关系,受害人只能选择向一个人请求,而不能同时向两人求偿。具体为,理由正如冯,巴尔说,事实上,如果一个人被判决承担较低程度的责任仅仅因为另一个人也实施了错误行为,这样的判决势必是荒唐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不当得利,受害人只能从其受到的损害中得到一次赔偿。

不真正连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最终责任人,一种是有最终责任人,存在一个加害人之间的追偿的问题,但即便是有最终责任人,受害人仍有选择权,受

害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也可以向此时存在一个最终责任人的问题,始终是一

个选择的问题。这与补充责任不同。它是基于偶然存在于债务人间的个别法律关

系。既然不真正连债务中求偿依据的是法律关系,那么,否求偿,悉由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法律规定不同,就会导致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可以求

偿,有的却不可以求偿。例如财产保险有最终责任人的规定,而人身保险没有。不

管有没有最终责任人,也就是说不管法律有没有规定追偿权,他们事先还是没有顺

序的,受害人可以向他们任何一人主张全部责任的承担。因此,这与补充责任不

同。

C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数人的行为中,有一人的行为可以单独直接导致结果发生,其他人的行为或者并不能直接导致结果发生(无法单独致害),即两个都是积极作为侵权,或者不足以保证结果不发生(有法定作为义务时),积极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侵权两种情况。在积极侵权情况下,甲的行为必然可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但乙的作为为甲的行为创造了条件,加速了或方便了损害的发生,但并无意思联络。在作为与不作为侵权场合,乙就算履行安保义务也未必能避免损害发生,但至少可以减轻或延缓损害的发生,此时乙未履行安保义务。此时,在责任承担上产生顺序问题,因为乙的行为并非损害的必要条件,没有乙的行为损害也会发生,仅仅是对甲的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乙行为的原因力是通过甲的行为起作用的,对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乙的行为是附属于甲的行为的,因此,在责任承担上产生排序问题,应当由甲先承担损失,受害人不能完全受偿的,乙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补充。也就是说补充的前提与因果关系的分析有关。

最后,回到实践中案件的处理。

因此,在加害人和安保人共同致害时,究竟适用何种情形,得由法官判断,如果法官基于常识认为安保人就是履行了安保义务也不能避免损害发生,此时就是一个单独侵权,损害与安保人无关,安保人可以免责。如果基于常识,安保人履行安保义务明显可以避免损害发生,也就是说此时安保人未履行安保义务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此时属于结果的同一性和不可分性,因为无法区分原因力,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偶然因素带来的风险由加害人和安保人承担。

如果此时,法官依常识无法准确判定上述两种情况,则此时的情形为:加害人的行为可以直接导致损害发生,安保人履行安保义务无法避免损害发生,但可以缩小损害的范围或延缓损害的发生时间,但安保人的过错不直接对损害其作用,而是通过一定程度上限制加害人的行为。因此,我认为司法解释第 6 条规定的补充责任必须明确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确定适用前提。是针对加害人可以直接导致损害发生,但安保义务人履行安保义务能够减少或延缓损害发生的情况,规定是比较科学的,但我觉得最后的补充责任范围,除了在过错程度内承担,也应对额外的风险进行一定的分担,即过错内承担后如果受害人仍未完全受偿,安保人应该基于风险控制理论,大数理论再多承担一点过错范围外的一定的风险。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42.1复习笔记 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 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 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1.教唆行为 (1)教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可以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刺激、利诱、收买、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 与规则评析 关键词: 侵权责任分担受害人过错连带责任形态补充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 内容提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侵权责任法》共计92个条文,除去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92条“施行时间”,剩余90个条文中,涉及侵权责任分担制度,[1]即与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有38条,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与比较法和我国侵权法上侵权责任分担相关制度是立法增长点和司法实践热点的现实是相一致的。尽管最终《侵权责任法》并未采纳“责任分担”的用语,但也足以说明立法者已经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性。本文是对《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的评析,供

学界和未来制定司法解释参考。 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评析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结构上体现为“一般与特殊”结构。该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差别是,一般规则部分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是法律适用的主体;而总则部分往往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主要是以分则部分作为法律适用的主体。“一般与特殊”结构和“总则与分则”结构的共同点是,特殊规则/分则部分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无规定的,适用一般规则/总则规定。[2]《侵权责任法》的“一般与特殊”结构同时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即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第四章到第十一章主要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3]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结构。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合,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分别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两个方面:第一,受害人过错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体现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技术有所不同。如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第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的立法结构。我国侵权法上一般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

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侵权行为中公司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实施的行为,有的属于公司行为,有的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公司并不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实施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仅对自己的公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三项要件: 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即应具备《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 条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 其二,须为公司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即此加害行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所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其三,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即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执行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如何界定与执行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外观主义”理论比较合理。该理论认为,只要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与其职权有紧密的客观关系,让第三人有理由信赖该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公司职务,而无论公司是否真正授权,无论该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均构成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确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公司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责任 一种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行为人(工作人员) 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否向行为人追偿?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四.侵权责任法(附答案)

四、侵权责任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下列各项权利中,不应由该法调整的是那一项?(D) A.健康权 B.监护权 C.用益物权 D.选举权 2、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是否影响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B) A.影响 B.不影响 C.部分影响 D.有的影响有的不影响 3、《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构成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原则?(D)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推定过错原则 D.绝对责任原则 4、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合并使用的是(B)。 A.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B.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C.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D.停止侵害、返还财产 5、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规定就是著名的什么原则?(C)A.一赔偿金原则 B.同命不同价原则 C.同命同价原则 D.同时死亡原则 6、某人饲养的藏獒挣脱铁链将他人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B) A.受伤者 B.藏獒主人(饲养者) C.受伤者与藏獒主人各半承担 D.藏獒主人承担主要责任,受伤者承担次要责任 7、侵权责任是依法产生还是依约产生?(A) A.依法产生 B.依约产生 C.可依法产生也可依约产生 D.既不产生也不依约产生 8、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品,在法律上是否

有归还义务?(A) A.有 B.没有 C.部分归还 D.由拾得人决定 9、某商场做出“如果怀疑某人偷盗,商场有权搜身”的规定是否有效?(B) A.有效 B.无效 C.由人民法院裁决是否有效 D.由公安机关裁决是否有效 10、张三系某农村户口,在某城市工作多年,一天不慎被车撞伤致残。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问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依据什么标准予以计算?(D) A.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B.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C.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D.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11、某甲和某乙是邻居,甲外出务工,某天天降大雨,将甲房屋损坏,天晴后,乙买来相应材料,并请了帮工,将甲的房屋修好。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问甲回来后,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应费用?(A) A. 有权,乙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依法有权要求甲支付相应费用 B.无权,因为乙属于自愿帮助修理 C.有权,因为乙有花费 D.有权,因为乙方临近甲方 12、小王因故意伤害小李,被法院判决应赔偿小李人民币20万元,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但小王仅有财产15万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问这15万元应当用于赔偿给小李还是支付罚金?(B) A.先支付罚金 B.支付给小李 C.支付给小李赔偿金10万元,支付罚金5万元 D.支付给小李赔偿金12万元,支付罚金3万元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见义勇为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损害广义的理解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狭义的理解中损害则专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称为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不过,现一般都用广义。 加害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既包括加害人自己侵害他人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也包括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或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状况。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 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况,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指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责任抗辩,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及其侵权形态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施行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人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 有多样性。①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在内的数人侵权规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第9条规定了教唆、帮助行为,第10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规定的是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2条规定的是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②前三者构成了我国现行法上的比较典型的共同侵权行 为体系,后二者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体系。③ 一、共同加害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目前理论界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争议,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1)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 失,因而共同加害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也认为共同侵权行 为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④。(2)客观说否认共同侵权的构成需要加害人的意思联络,正如民法 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为已足,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在客观上造成同一事实,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⑤(3)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构 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②内容应当是相同或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①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②各加害人的行为均构成损害后果发生原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客观说因其利于对共同侵权中受害人的保护,而被较大程度上接受。然而,笔者较同意主观说,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 ②王利明:《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 ③程啸: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私法研究,第九卷 ④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54页 ⑤王泽鉴《民法学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月第 1版,第 309页

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三十六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三十六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概念题 1.共同侵权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研) 相关试题:共同侵权(人大2015年研;南航2015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2.共同危险行为(北航2011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③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过错,这些过错可能相同,但是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是有哪个人造成了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 认定共同侵权行为需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加害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行为人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及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加害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传统民法学说认为,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2.甲(19周岁)、乙(15周岁)二人在外玩耍,见丙家的狗在门口静卧,甲唆使乙用石头朝那条狗砸去,狗被砸急,跳起将乙和行人丁咬伤。丁花去狂犬疫苗费等医药费用若干。问甲、乙对丁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理由何在?(上交2005年研) 答:(1)教唆行为,是指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利明《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二十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章重点与难点: 1.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及其适用。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范围是难点。 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等竞合,难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 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方式及其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及其适用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之扩大。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侵害损害了他人之名誉等,可以将停止损害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合并适用。 二、排除妨碍及其适用 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在实践中,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流河水影响他人的用水等情况均属妨碍行为。 妨碍行为本身应当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合法的妨碍行为,如为了公共利益铺设管道在短时间影响部分人的通行,不构成“妨碍”,自不得请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所针对的应当是已经实际存在的妨碍。对于并不存在或并不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适用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方式。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在于,消除危险主要是针对有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害,排除妨碍则是针对侵权人正在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同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排除妨碍的裁定。 三、消除危险及其适用 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给他人之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在实践中,违章建筑、危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堤坝等往往构成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威胁。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加害人实施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威胁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本身无权实施这一行为。 危险不同于已经造成的损害,它只是一种直接的威胁,极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这种威胁可以是已经存在的,也可以是目前尚未出现但即将必然出现的威胁。因此,在当事人请求消除危险阶段,一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能单独适用。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先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及其责任承担 摘要 数个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系的行为主体,因独立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这一现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对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学界多称之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然而对于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学者的意见却极不统一,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从而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本质属性,进而为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设计一套可行的责任认定方案,成为本文主要的写作目的。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正文部分分为三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进而阐释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二章主要论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国内外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然后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了重新的建构。最后的结论部分是本文观点的浓缩和提炼。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构成要件分类责任承担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法律现象,数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的

意思联系,因各个独立的侵害行为相结合,从而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对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如何确定数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对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填补,同也关系到数个事先缺乏主观联系的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本文通过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划分的深入探究,最终设计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模式,希望能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第一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述 第一节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没有共同故意的行为主体,通过数个可归责的独立侵害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他人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的上述界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首先,关于意思联络内涵的确定。本文认为,意思联络,仅包括共同故意一种情形。理由是:第一,意思联络一词,是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借鉴德国民法共同侵权理论的结果,而德国民法目前在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上,仍然采用主观说,要求行为人之间的相互通谋。在共同过失或一方过失时,过失者的行为均非出于行为人所愿,缺乏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意思的横向联系。因此,只有共同故意一种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数人侵权形态划分及其责任承担标准的法律探析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以无意思联络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可分为标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可分为三种形态: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和平均责任的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方式 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则构成共同侵权,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则不构成共同侵权。相应的所应负的责任形式也有所区别,构成共同侵权则负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则负各自责任。对法官来讲,要进行“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心证过程。因为要判断数个加害行为是“直接结合”或是“间接结合”,不仅要对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进行量的判断,还要准确分析原因力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同时还要对加害行为是否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判断,这诸多心证过程,对法官来讲要求过于苛刻,难免会出现偏差。在具体

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将会给扩大或者缩小共同侵权行为的适用创造更多的空间。正如王利明教授对该规定的评价:“对于所谓直接、间接的区分过于模糊和抽象,而不同的责任形态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甚巨,这极大的损害了司法解释应有的确定性和操作性。结合的紧密程度只能依据法官判断,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实际上可以自由认定直接和间接标准,任意选择适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可能有权力滥用之虞”[9]。 鉴于最高院《解释》所采之间接结合、直接结合,判断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等标准过于模糊和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草案放弃了该认定方法,起草者以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以及能否确定个人责任大小为标准,对行为人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各自责任和平均责任。 1.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连带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且数个行为中的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2)数人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其中损害结果不可分有事实上不可分与法律上不可分。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不可分与事实上的损害不可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组概念。一般而言,损害在事实上不可分,则在法律上必然不可分。但是,如果损害在事实上可分,则在法律上未必可分。如前述案例,甲、丙分别驾车违章撞上乙车,造成乙的颈椎受伤瘫痪。但无法判明到底是甲的行为还是丙的行为造成乙的颈椎受伤瘫痪,但甲或乙的行为均足以造成乙的颈椎损伤致瘫的后果,其损害结果不可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及规则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责任分担原则(连带、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补充责任) (一)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连带责任 ①狭义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②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 ③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 ④分别侵权中的累积因果关系场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⑤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 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 ⑦非法买卖的拼装、已达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1条); ⑧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4条第二句后半段); ⑨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75条); ⑩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②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59条);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侵权责任法》第83条)。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 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具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 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0条)。

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产品专利侵权的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实质条件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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