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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报告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报告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

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一天,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某和王某受伤。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某的车辆完全报废。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交警认定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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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被保险人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围。

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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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某无责任。经调查,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他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某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理赔关键

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对摩托车驾驶人某进行赔付。

理赔结果:因为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12100。案例4:

2007年5月7日,某驾校将自有的10台桑塔纳教练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页脚

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7年8月30日,教练员某脚穿拖鞋在教练场地驾驶教练车,采取紧急刹车制动时,因为拖鞋滑落,误踏到油门上,车辆撞到同在教练场地的另一教练车,造成两台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教练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个案子怎么判?

结论:都不赔

案例5购买全险,自家俩罐车相撞

案情介绍:由于路面结冰,同一家混凝土公司的两辆车发生了剐蹭事故,在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称只能对其中一辆车进行赔付。基于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混凝土公司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告上法庭。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我们公司总共有70多辆车,加上道路狭窄,难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某混凝土的先生称,这次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他说,2009年2月19日13时30分,该公司的司机马某驾驶京G×××31车回页脚

单位途中,遇到公司另一司机某驾驶京G×××34车送货逆向驶来,“由于路面结冰,前一辆车在错车时刹车发生侧滑,致使两车剐蹭,造成两车均受损。”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两车司机填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对车辆进行了定损,但仅赔付了前一辆车的损失,对后车的损失拒绝赔偿。所以,该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后车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99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先生说,该公司的所有车辆都于2008年6月5日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保。“我们每辆车投的都是全保,一共投了4年,每辆车每年的保费就有1万元,可没想到真正出了事故,却不能理赔。”这让公司十分不解,他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并不合理。

案例分析:事故无“第三者”成保险拒赔挡箭牌。“我们对这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原告公司发生事故的两辆车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车不能作为“第三者”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保险条例中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车与前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所以不能按此赔偿。”另外,该工作人员还称,此案中,对后车也不能按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为根据双方填写的‘快处协议’,前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后车属无责,所以也不能按该保险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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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例来看,被保险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调解下获得了折中解决。“保险法中,为避免有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事故的道德风险,所以才对一些概念有着严格的规定。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有人故意骗保,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很难甄别,从而存在着承保的风险。”他建议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在险种上进行完善。

案例6:

1. 案情介绍

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先生的索赔请求?

2. 理赔关键

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是由于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页脚

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

3. 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

先生认为发动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所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事故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 案件点评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页脚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一天,张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张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赵某和王某受伤。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张某的车辆完全报废。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赵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交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汽车保险经典案例——车辆损失险

案例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刘某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争议点】该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人刘某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指出。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刘某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刘某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与答案 ()

试题库——案例分析题 (共50题) 1.2001年11月某出租车司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一个月后,张某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北二环路安定门桥附近时,前机盖在行驶中突然翻动,机盖与前风挡玻璃相撞,造成前机盖和前风挡玻璃损坏。在紧急情况下,司机张某采取制动,又致使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前保险杠、左侧大灯、边灯、翼子板等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事故科民警现场查勘,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自负修车费用,并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用。张某就有关花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试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张某哪些损失?依据是什么? 2.桑塔纳2000轿车,非营运,保险价值15万,初登日期98年6月,2005年5月投保,盗抢险保险金额为9万元,2005年8月丢失,提供材料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据的车辆盗抢未破案证明,车辆报停手续,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原件、车钥匙3把。计算赔付。若盗抢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计算赔付。(按年折旧) 3.案情简介:2002年8月,某市多日连降大雨。加拿大某国际公司驻该市代表处的代表因公务回国,由司机王某驾车送他到机场。行至一立交桥底时,前方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道路堵塞。此时,暴雨刚下过不久,雨水还不断的向桥底部汇集,没过了王某的汽车底盘。为及时赶上班机,并尽快摆脱困境,王某打着发动机想将车开道地势较高的路面。岂料此时积水已较深,发动机启动过程中,有部分积水被吸入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该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于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就发动机的损坏提出了索赔申请。问: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并说明理由? 4.被保险人王某将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1月11日至2005年1月10日。2005年1月9日上午8:30保险公司接到王某的报案,称:1月8日王驾驶轿车夜间11: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该轿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问: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您应如何处理客户的索赔? 5.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徐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为自己得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与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一天,张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张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得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赵某与王某受伤。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得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张某得车辆完全报废.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赵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交警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得就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得《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

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得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得作用,就是损失得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就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得车辆所遭受损失得近因就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得车辆所遭受得危险不就是保险双方约定得、并由保险公司承担得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案例3: 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得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得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得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得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得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得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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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理赔原则一: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安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

车险现场及骗保案例分析大学论文

车险现场及骗保案例分析 摘要 在新世纪开始之际,随着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历史世界的完成,我们有理由相信,保险业将在中国将有一个更好的起点。随着中国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汽车消费的增长,也伴随着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也有许多人为了不劳而获的钱去诈骗保险公司,获得非法的利益,这些事情的发生要求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真仔细的核查事故现场以及防止被骗保。 关键字:汽车现场,现场查勘,保险诈骗,诈骗手段

Abstract In the beginning of new century, with China's various undertakings, especially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reform and the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s well a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completion of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there is reason to believe that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n China will have a better starting point, as China's car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growth of the automobile consumption, along with more and more traffic accidents and there are a lot of people go to swindle the insurance company for unearned money, to obtain illegal interests, these things happen requires insurance companies to workers carefully check the scene of the accident and preventing insurance fraud Key words: car site, the site survey, insurance fraud, fraud means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为躲避对面来车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熄火驾驶员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在 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前一天因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但暴雨后第二天车辆涉水事故已不属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故不会赔偿。可见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若正常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若在水中启动,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因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水中熄火别再启动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若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电话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若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3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保险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遭受的损坏,保险公司不赔 一切查勘工作完成理赔人员说:“您先别着急,我们刚刚听了您讲述的事故经过,并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非常抱歉地告诉您,您爱车遭受的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将没办法赔偿。”车损失虽由碰撞造成的,属保险条款中“碰撞”该保险责任。但不是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会赔付还要看一下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是否规定了不予赔付的情形。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修理厂保养期间由修理厂的员工造成碰撞事故,据这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将无法赔付车损失。据《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定义修理合同应该属“承揽合同”的一种“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 不计免赔险不是就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可赔偿的保险,车身被人用利器划伤理赔时,被告知车身划 痕险有15%的免赔率,意味着车主自行承担15%的维修费,不计免赔险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和“附加险 不计免赔险”。若买“基本险不计免赔险”,这是个附加条款,若选择了该条款,则在事故发生后,在车损 和第三者责任内保险公司会承担她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风险。即若交警认定她要承担20%的责任的话,投保 了不计免赔险可不承担责任,而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基本险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 车身划痕险属附加险种,故“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不能对其免赔率部分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可考虑购买 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不过,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另外,即使买了不计免 赔险,也还有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保险专家在此提醒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问清险种再购 买,或者让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你的车型量身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全险”—即为该车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 险、盗抢险。选择签订汽车保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楚每个险种项下的责任条款是什么,也就是理赔的前提 是什么。即使购买了所谓“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投保人选择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了解自 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

车险案例分析

案例1: 2009年6月2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立交桥下,向左转弯时与直行的公交车右后轮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经肇事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属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人李某无责任。经调查,张某的摩托车未参加任何保险,而李某驾驶的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4月16至2010年4月15日。事故发生后,张某经住院治疗,现已痊愈。各项损失都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张某通过熟人打听到,像她这样的情况,因为对方驾驶人没有事故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将不会进行任何赔偿。为此张某与李某一同到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张某能否得到赔付进行咨询。 理赔关键 虽然本案中的公交车驾驶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公交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进行赔付。 理赔结果:因为张某的各项损失金额均已超过上述各项最高责任限额,所以保险公司最终赔12100。

案例2: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边石,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后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索赔申请。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 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 685元。杨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怎样回应杨先生的索赔请求? 理赔关键 车辆撞上马路边石只造成底盘受损,而发动机的损坏就是由于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那么杨先生采取的这种做法就是否属于“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成为本赔案就是否赔偿发动机损失的关键。 理赔结果:保险公司只对底盘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并未对受损发动机的修理费用给予赔偿。 事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漏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就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她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

汽车保险与理赔第一章案例分析

案例1:利用近因原则分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9月,李先生为自己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某天傍晚开始下大雨,道路积水较多。李先生开车回家,车辆受水淹后熄火,再点火起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火,尔后无法再起动。经检查发现,当天晚上下了大雨,使该车被雨水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底板以下,驾驶人起动汽车时,未先检查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水吸进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起动发动机时,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使缸体破损。而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起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出现,根据近因原则,起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暴雨不是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而起动发动机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因果链为发动机缸体损坏←李先生起动车辆(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底板的情况下开车的正常操作)←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暴雨。根据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暴雨,暴雨才是引起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李先生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案例2:运用损失补偿原则分析案例 案情介绍:2014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t的货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时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击,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大货车驾驶人开车逃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大货车驾驶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 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按照损失金额的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1500元,扣除损余(损余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部分或可以使用的受损财 产)200元,实际赔付12.37万元。后来肇事驾驶人被交通警察抓获,交通管理部门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 1.案情简介 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 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保险公司推定全

汽车保险重点及案例分析教学文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 第一章 1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和促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实质。分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理解)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物理功能的因素。如建筑物使用了不合格建材、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等。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有关的无形因素,如抢道驾驶、违规超车等。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有关的无相因素,如疏忽、疲劳驾驶等。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也称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都和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其中道德风险因素侧重于故意行为,心理因素侧重于过失行为。 2 汽车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站在第三者立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评估及理赔清算并予证明的人。 第二章 1 汽车保险合同特征 1)是有偿合同 2)是双务合同 3)是射幸合同 4)是附和合同 5)具是有偿合同 6)有属人性 2 汽车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等五种。 3保险利益形式 1)财产利益包括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等。 2)收益利益包括对汽车的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汽车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等。 4)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及救助费用利益等。 4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5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6代为追偿又称权利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7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于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

汽车保险课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为自己的捷达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12万、三责险30万和车上人员险,每座1万元,以及不计免赔。一天,某外出途径一处十字路口,由于大雨路滑,某驾车速度过快,不小心撞到路边一处石坎上,造成车辆侧翻,并撞到正在等待红灯的一辆奥迪车,造成奥迪车较大损失,并造成奥迪车上某和王某受伤。由于惯性作用,奥迪车又撞上了前面等红灯的一辆保时捷跑车,造成保时捷跑车受损,跑车上无人员受伤。 该事故导致某受伤,花费医疗费13000元,某的车辆完全报废。奥迪车修车花费87000元,某医药费26000元,王某医药费9300元。保时捷跑车修车花费188500元。交警认定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请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2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围。 案例3:

保险学(第二版)案例分析.doc

例一、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明确说明 来源:法律常识网日期:09-12-27 [案情] 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 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 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说明] 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车险案例分析.doc

车险案例分析 从1988年起,车险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此后,车险迅猛发展,目前占财险总保费的比重高达70%,对我国财险行业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车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车险案例分析篇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 维权时间:20xx..某日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

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

一个典型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一个典型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在此我们将对一个典型的汽车保险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通过保险案例分析 来加深我们对于日常生活中汽车保险的应用和相关责任判定以及走保险的程序 的记忆和理解,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这是一个关于汽车发动机进水的案例。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 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 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 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且驾驶室中有浸水的痕迹,则经简单擦抹后就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火,尔后则无法起动。 在这个保险案例分析的事例中,袁某随即将车辆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 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并被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时, 由于水不可压缩,进而导致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 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袁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 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 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 ① 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 ② 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 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空气滤清器余水被吸入发 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 袁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只是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 近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辆损失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保险公司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进气管空 气滤清器有余水,是由暴雨所造成。在对该公司之前的保险案例分析经验得知,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 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 根据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 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启动发动机属除 外风险,由启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 袁某认为,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 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 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

车险相关案例分析

电话买车险 当了十年的有车族了,一直通过业务员购买车险,上星期朋友很不屑地对我说,买车险还找业务员纯属文盲,得,2012都要来了,就算是当流氓也不能当文盲啊,我决定好好研究一下电话买车险的事情。 95550很给力 我根据朋友的推荐,拨通了95550,天平保险的客服电话,据说是24小时服务热线。既然你24小时,我就23点给你打吧,呵呵,看你们有人值班木有。 结果电话响了两声就通了,我懒得听自动语音的提示,直接按了人工服务0键,电话那头立刻提示:“为保证服务质量,您的通话可能被录音。”随即,一个声音甜美的姑娘接了电话。 我算了算时间,从拨打到接通总共不到20秒,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服有这速度确实很给力了,一个月前,我晚上10点找某某电信办事,结果电话接了20多次还是没接到人工服务那儿去,这俩效率,啧啧,怎么比啊? 值得一提的是,话务员的态度很好,声音很甜,而且普通话相当标准。我的普通话是二甲,自认为相当不错了,那姑娘的起码是一乙。态度好、声音甜,长相应该也是很漂亮的吧?让人神往啊。服务挺周到 老实说,我是一个喜欢挑毛病的人,但对天平保险电话车险我暂时没挑出什么毛病。 电话接通后,我说我想买车险。话务员妹妹第一句话就是“谢谢你对天平保险的信任,请问你是怎么知道天平保险信息的呢?” 我告诉她是朋友推荐的,她随后问我朋友的车牌号和手机号码,我有些迟疑,为什么还要麻烦朋友啊?这个买保险也要熟人带路吗? 话务员妹妹呵呵一笑说:“不需要熟人带路,不过他推荐了你,你们都能享受价格上的优惠,而且我可以为你们申请道路抢修;同时,我们还可以安排为你朋友服务的业务员来为你服务。” 我听得一愣一愣的,怪不得那小子骂我文盲啊,原来我来买车险,他有这么多好处?看来我得宰他一顿。 随后,话务员妹妹问了我的驾驶情况,然后推荐说我可以尝试买针对驾驶高手的“车碰车险”,大约能节省55%的保费,具体情况可以由业务员向我介绍。我真替这妹妹捏了一把汗,让客户买便宜产品,老板不掐死你啊? 问清楚所有情况,我告诉话务员妹妹暂时还不想买,要回头考虑一下。我向,这下妹妹该摔电话了吧?没想到妹妹还是那副既客气又诚恳的态度:“如果您需要买保险,可以随时打我们的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那边都是天平总部的专家业务员接待您,比我更专业。谢谢您的来电!” 公平地说,这服务确实挺周到。保险很实惠 第二天,我要来了朋友的车牌号码,按照前一天询问的情况再次拨打了95550,这次换了一个话务员,但声音一样很甜。 按照她的提示,我找到了给朋友办手续的业务员,很快就敲定了合同,根据他的介绍,我选择了综合险;虽然业务员认为我的水平买“车碰车险”是足够的,但我宁可多点保障,也不省这点儿钱。何况,天平的综合险是自带涉水、自燃和动物侵扰险的,比以前的ABC 套餐实惠得多。 敲定好细节后,业务员告诉我,因为电话买保险是直接与公司接洽的,所以费用帮我降低了15%;同时我受朋友推荐来的,保费价格会给我进一步优惠,同时帮我申请了一些其他

ABAQUS碰撞分析经典案例:保险杠撞击刚性墙

碰撞分析案例:保险杠撞击刚性墙 -------ABAQUS/Explicit 显式非线性 碰撞分析案例:保险杠撞击刚性墙 案例关注重点:焊接和撞击有限元分析模型的定义 案例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当今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日益剧增,研究汽车的碰撞安全性能,提高其耐撞性成为各国汽车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前国内外许多着名大学、研究机构以及汽车生产厂商都在大力研究节省成本的汽车安全检测方法,而汽车碰撞理论以及模拟技术随之迅速发展,其中运用有限元方法来研究车辆碰撞模拟得到了相当的重视。而本案例就是取材于汽车碰撞模拟分析中的一个小案例―――保险杠撞击刚性墙。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几何模型是通过导入已有的*.IGS 文件来生成的(已经通过专用CAD 软件建好模型的),共包括刚性墙(PART-wall)、保险杠(PART-bumper)、平板(PART-plane)以及横梁(PART-rail)四个部件,该分析案例的关注要点就是主要吸能部件(保险杠)的变形模拟,即发生车体碰撞时其是否能够对车体有足够的保护能力其是否能够将撞击瞬间的动能转化为内能吸收掉以保护驾驶等人员的安全作者这里根据具体车体模型建立了保险杠撞击刚性墙的有限元分析模型,为了节省计算资源和时间成本这里也对保险杠的对称模型进行了简化,详细的撞击模型请参照图49所示,撞击时保险杠分析模型以2000mm/s的速度撞击刚性墙,其中分析模型中的保险杠与平板之间、平板与横梁之间不定义接触,采用焊接进行连接,对于保险杠和刚性墙之间的接触采用接触对算法来定义。 分析模型中各部件的材料参数:刚性墙的材料密度为×10-9,弹性模量为×105,泊松比为;保险杠、平板以及横梁的材料密度为×10-9,弹性模量为×105,泊松比为,塑性应力-应变数据表:210 300 325 390 438 505 527 本例单位制为:ton、mm、s。 案例求解 1. 定义部件(Part) 第一步启动ABAQUS/CAE,创建一个新的模型数据库,重命名为The crash simulation,保存模型为The crash 。 第二步通过导入已有的*.IGS 文件来创建各个部件,在主菜单中执行【File】【Import】【Part】命令,选择随书光盘中的文件,弹出【Create Part From IGS File】对话框如图50 所示,根据图50 所示设定Repair Options 和Topology 的相关选项,其它参数默认,单击【Ok】按钮,可以看到在模型树中显示了导入的部件 bumper_a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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