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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主张权利时如何取舍?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主张权利时如何

取舍?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律责任竞合,精神损害赔偿,北京诉讼律师

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举证责任等众多不同之处,但当一方的同一种不法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须履行的义务,同时该种行为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等非财产权益,造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这种情形在北京诵盈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并不少见。遇到此类情形,如何取舍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公交车到站停车后,司机未作出任何提示时再次启动车辆并突然急刹车,造成乘客王某当场摔倒在地,并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王某随后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交公司,并最终胜诉。

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自其向旅客交付客票起客运合同成立,故本案中,王某可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追究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此同时,北京诉讼律师认为,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给王某造成人身、精神损害及相应的财产损害,王某追究其侵权责任亦可。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举证责任等众多不同之处,但当一方的同一种不法行为既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须履行的义务,同时该种行为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人身等非财产权益,造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这种情形在北京诵盈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并不少见。遇到此类情形,如何取舍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此处诵盈律师从两者的几点主要区别中简要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举证责任的主张。《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但书内容,也就意味着违约责任在当前法律实践中仍是以无过错原则为主的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法》中条文得出侵权行为通常采取过错责任,仅在列举的部分情形中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如果两者竞合时,因对方的违

法行为确已造成己方的损害,但又无法举证对方主观存在过错时,建议可以主张追究侵权责任。

其次,免责条款的适用。介于尊重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以及契约精神的履行,订立合同时也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双方协商制定部分免责条款;而侵权责任通常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相应条件下才能免责,双方不能事先就免责事项作出约定。因此,当事人可以斟酌做出选择。

最后,赔偿范围的确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签订合同作出约定事项,一旦违约,依照我国《合同法》通常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且为直接造成的损失。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眼中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对于可能受到的精神损害等相应的间接损失,被侵权人也进行对相应的损失事项主张进行赔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主张,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问题。通常大多数当事人茫然无措,并不清楚主张何种责任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将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最小化,,所以北京诉讼律师提醒您,遇到此类情形,听取法律相关从业者的建议或者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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