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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2006 年第1 期广西社会科学NO. 1 ,2006
(总第127 期) GUANGXI SOCIAL SCIENCES (Cumulatively,NO.127)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王旭宽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 井冈山 343600)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农民 权益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 D61 ;D66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6917 (2006) 01 -0015 -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X

[摘要]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农村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维
《农民权益保障法》尽快出台进一步明确农民权益的法律保
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
,调整国家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工业反哺农业、
,护农民权益: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格局;
护制度;加大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城市支持农村的分配格
局;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
务。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 %, 农民
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没有农民的和谐生活,就没有全社
会的和谐生活,农村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
要基础。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并延续至今的对农民实
行经济和社会控制的一系列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尚未得到
全面清理和改变,农民应该享有的公正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
重和保障,因此,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把维
护好农民权益作为农村工作的立足点,切实维护农民的物质
利益和民主权利。

(一) 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尊重和保护权利。人类社会是一
个利益共同体,利益结构是社会构成的物质基础,并成为决定
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法制社会,利益通过权利表
现出来。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互为
因果。和谐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各方面
利益关系得到合理协调的社会。借助于权利、义务的配置及
其保障机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民主、秩序、公正和自由的内
涵才能得到源源不断的供给[1] 。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
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
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
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公正,维护
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一个和谐社会所要求的良好
秩序不是建立在政府权力对普通民众的强力控制之下的,而
是建立在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环境
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必须从法

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
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

X [收稿日期]2005-08-09

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
保证社会成员普遍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
竞争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
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现代和谐社会对权利保障的核心要求,就是对权利的平
等配置和平等保护。其一,对基本权利的配置实行无差别的
平等,即对于不同的人给予同等待遇。基本权利是最重要、最
核心的人权,它为人的生存和自我完善提供了可资利用的资
源和空间。而基本权利的配置只能以公民资格或者自然人的
人格作为惟一依据。其二,对所有人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
当权利被侵害时予以同等的救济机会,无论这种侵害是来自
个人、群体,还是公共机构。在尊重权利和救济权利方面,权
利主体是什么人并不重要,同等的尊重和救济才是关键[2] 。

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谐社会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
关键在于它是否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
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利益格局的失衡源于社会权利的
失衡。和谐社会最根本的就是要尊重和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
合法权利,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克服社会权利配置的
失衡。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弱势群体的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
保护,就会导致社会的失衡。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调整以
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和多元结构,要形成各个群体利益博
弈的均衡结果,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甚至在某
些方面对弱势群体加以一定的倾斜保护),进而使弱势群体与
其他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
畅通渠道和真实代表。

(二) 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农民权益是指农村居民
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
卫生及社会保障等各种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包括政治权益、经

[作者简介]王旭宽(1968-) ,男,江西峡江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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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65563058.html,


王旭宽/ 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农民权益保护问题

济权益和社会权益。20 世纪以来,中国农村有过两次飞跃性
变化:第一次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通过实行革命使
农民获得土地,第二次是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在农村推行
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两次变化
都以让农民获得一定的权利为起点,使农民利益得到了部分
保障,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从

而使“三农”问题得到一定
程度的缓解[3] 。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权

益及其保护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各
级政府连续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政
策和措施,农民权益的保障程度在整体水平上得到了提高。
但是,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障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尚不完
善,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和平等对待在农民身上尚未
或强行征地的占33. 1 % , 土地补偿款过低或被侵吞的占22.
9 % , 征用地后不给安置人员的占4. 1 % 。农村土地纠纷已取
代税费争议而成为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是当前影
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5 ] 。
3. 农民社会权益未享有公平待遇。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
的社会权利长期被普遍漠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户籍
身份的差异,农民在劳动就业、财政税收、子女受教育、享受社
会保障等方面都遭受到歧视性待遇。据统计,1990 年全国社会
保障支出1103 亿元,其中城市保障支出977 亿元,占88. 6 % ,
农村仅126 亿元,城市人均413 元,农村人均14 元(包括特困
。到2003 年,我国城乡
7. 08 , 而城乡社会保障的覆盖比例是
22∶1 。即使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也无法享受与城市职工同等
一个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
得到完全体现,农民权益的保障还任重而道远。
1. 农民政治权益受到不平等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
,但我国农民在这方面与城市居
民存在一定的差别,这种差别甚至明确反映在法律上。1953 年
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
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 省、自治区为5∶1, 全国为8∶1;
1995 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农村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统一规定为4∶1 。在历届全国人大代
表的构成中,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 人,占5. 14 %; 第二届67
人,占5. 46 %; 第三届209 人,占6. 87%; 第四届662 人,占

22.9 %; 第五届720 人,占20.59 %; 第六届348 人,占11.7 %;
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 %; 第八届280 人,占9. 4 %; 第九
届240 人,占8% 。农民代表的人数及比例偏低,农民所占的
份额与其所占70 % 的人口比例极不相称。农民政治代言人的
严重失衡,使农民这个巨大群体在利益代表和表达的格局中
遭遇“瓶颈”。
2. 农民经济权益缺乏保障。其一是资源分配长期向城市
倾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
积累,从1952 年到1986 年是5823. 74 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
税1044. 38 亿元,两项合计6868. 12 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
值的18.5 % 。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 年工农业产品“剪
刀差”为670 亿

元,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
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了1000 亿元的积累资金。而国家对农
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 %, “七
五”期间占5%, 到1993 、1994 年分别下降为2. 2 % 和1. 9 %,
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 % 左右[4] 。几十年来
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却几
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其二是财产权经常遭受侵害。当前,
这方面在对农民土地的征用中尤为明显。据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
课题组2003 年8 月至2004 年6 月联合调研,征地方面的纠纷
是目前农民反映的主要问题,占总数的60.1 %, 其中,非法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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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优扶军烈属等) ,相差29. 5 倍[ 6 ]
居民的人口比例是2. 92∶
的社会保障待遇。据1999 年1 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
例》规定,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
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
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
障制度建立,只面向城镇居民,对于占人口70 % 多的农民基本
上没有考虑,我国农民几乎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由此可见,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农民的
权利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和限制,城乡之间差距不断扩大,农民
的地位从总体上日益趋于弱势。经济上,按照国际一般的情
况,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800~1000 美元阶段时,城镇居
民人均收入大体上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1. 7 倍,而我国现
阶段远高于这一比例,达到5 :1~6:1 , 居世界之首,且仍呈现
增大的趋势[7] ;政治上,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和
渠道,参政能力弱化,农民基本上是现实政治的被动接受者,
而不是现实政治的积极参与者。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大量
流动和民主政治、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农民对自身在社会中
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不公平待遇越来越有着清醒的认识和改善
现状的强烈诉求。这种诉求如果得不到社会的及时回应,后
果将无法想象。

(三) 创建农民权益的制度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
固基石。我国是一个农民人口占总人口70 % 多的农业大国,
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最
大难点在农村,突破口也在农村。农民权益保护关系到农村
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只有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广泛调
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石。

1. 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格局。
建国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将城乡居民在户籍、身份、待
遇、权

利、义务等方面人为分割,造成我国农民无法享受与城
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二元结构使得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成
为“二等市民”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严重损害了农民作
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农民的弱势地位。这两年农民进
城的户口限制虽有所松动,但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仍未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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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社会科学2006. 1/ 政 治

破。

我国农民社会地位的提高和权益的被尊重与保护,有赖
于二元结构的彻底打破。和谐社会要求必须改革现行户籍制
度,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整合,尽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格
局,逐步剥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赋予户口的诸多不合理的功
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身份一元户籍登记制度,在制度上保
障农民拥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
务,包括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权利与

职业培训机会、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享有劳动保护权利、平等
民主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等。
2. 尽快出台《农民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农民权益的
法律保护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对农村、
民权益保护问题作出重要指示,但我国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在
但当工业有了相当程度发展后,就应回过头来反哺农业,扶持
农村,从而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美国、
日本、韩国在通往现代化过程中都经历过这种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业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工业化
的步伐显著加快,不断发达的工业已具有相当的基础。大多
数学者认为,我国工业化正处在中级或中期阶段。此时,国家
就应及时调整经济发展战略,改革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和制
度,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向农村、农业倾斜,构建工业反
城市支持农村的分配格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5. 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
议政甚至执政的机会、场
合与渠道。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农民应有自己稳固的权利
总体上仍停留于政策层面,基本上没有上升为执行力更强的
,业农
法律。在法治社会,国家政策只有上升为法律,农民权益的保
护才具有坚实的制度支撑和强有力的措施保障。
鉴于农民这个庞大社会群体权益普遍遭受漠视和保护能
力弱化的现状,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农
民权益保障法》,明令废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户籍
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明确规定农民以
土地权为核心的财产权益及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权利,同
时为农民享有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救济和保障措

施。

3. 加大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
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
配形式来保证全体公民都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
利。其一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救济
体系,使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民都享受到基本
的生存权利保障。2004 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 65
万亿元,财政收入达到2. 63 万亿元,让几千万农村贫困人口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完全有能力承受。其二是建立
失地、无地农村人口的保障制度,在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的同
时,创新补偿方式,对被征地农民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
供就业指导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创业提供优惠政策,让失地农
民有一个稳定的就业岗位和生活来源。其三是建立农村新型
合作医疗制度,改变农民没有地方看病、看不起病、住不起院
的现象。
4. 调整国家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
农村的分配格局。由于工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我国不得不
选择牺牲广大农民利益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推进工业化,国民
收入分配格局大量向城市倾斜。在20 世纪50 、60 年代,国家
优先发展重工业需要的大量资金就是靠农业、靠工农产品“剪
刀差”积累起来的。国家实行的工业、城市偏向分配政策和制
度,使农民受到了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导致了城乡居民之
间收入和负担的严重失衡。根据利益均衡理论,在工业化的
初始阶段,农业应该支持工业,为工业发展提供大部分积累,
尤其是农
哺农业、
农民遭遇一切不公平待遇的根源在于政治上的不平等——农
民没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那些参政、
和利益代表。其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中适当增加
农民代表的名额,增强农民在国家政治机构中的话语权,真正
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二,确立农会的法律地位,培养和增
强农民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有效博弈的能力。农会对外代表农
民参与社会的各类活动,不但能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参与功能
和整合、统领各经济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和农业教育等经济功
能,而且还具有直接的社会功能,如防止农民的各方面利益被
侵害,以及侵害后帮助农民获得司法救助,进而有效保障农民
利益,弥补当前农民在各级代表中人数偏少、话语权较弱的现
状。其三,贯彻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的村民自治制度。农民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离不开广大农民
群众的积极参与,关键则在于“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
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8] ,即不断提高农民参与
组织化的热情、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

献]

[1][2]郑成良. 和谐社会与权利保障[N]. 文汇报,2005
05-23.
[3]张屹山,齐红倩.“三农”问题与农民权利研究[J ]. 学
习与探索,2005 , (2) .
[4]郭书田. 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问题[J ]. 农业经济问
题,1995 , (10) .
[5]于建嵘. 农民土地维权抗争的调查[N ]. 中国经济时
报,2005 -06 -22.
[6]程国有. 试论当前农民问题的实质及对策[J ]. 农村经
济问题,1994 , (12) .
[7]吴忠民. 社会公证论[M].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72.
[8]毛泽东选集(一卷本) [M]. 人民出版社,1970 :1213.
[责任编辑:邓双霜]
[校对:邓双霜 梁军涛 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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