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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税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财税实务:税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分析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国家税务机关)对相对人(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

?当前有的税务机关对正确使用税务行政处罚并不十分规范,企业在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中常常处以劣势地位,往往是自认倒霉被动接受处罚。当企业对部分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时,可以以此作为参照,利用税务行政复议等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以三个典型案例,简要介绍税务行政处罚的几项规则。

?案例一:

?甲某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数量较少,未构成犯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有伪造或者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甲某处以10日拘留、2000元罚款的处罚。

?随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甲某处以罚款10000元的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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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做财税实务处理 【标 签】企业维简费支出,财税实务处理,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企业维简费,即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和安全生产设施支出方面的资金。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维简费支出有关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进一步规定。那么,企业维简费支出到底该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在掌握维简费涉税处理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熟悉其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维简费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维简费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冲减“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但冲减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应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将按安全费用、维简费计提时计入“长期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调整为零,同时增加权益,负债的减少额为权益的增加额,涉及固定资产的也要作相应的追溯调整。 维简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财税实务:一个财务分析案例

一个财务分析案例 ?财务分析案例 ?某公司近两年的有关财务数据指标如下 ?项目上年本年增减数税前利润率9.4%(892÷9482×100%) 8.5%(961÷11365×100%)-0.9(8.5%-9.4%)运用资本报酬率 8.3%(914÷11033×100%)7.5%(1042÷13943×100%)-0.8(7.5%-8.3%)流动比率3.1倍(5053÷1635)1.5倍(7700÷5174)-1.6倍(1.5-3.1)财务杠杆比率 1.02(914÷892)1.08(1042÷961)0.06(1.08-1.02)债务人天数96.4天(2540×360÷9482)135.6天(4280×360÷11365)39.2天(135.6-96.4)净资产周 转率0.97倍(9482÷9813×100%)1.11倍(11365÷10269×100%)0.04倍 (1.11-0.97)存货期100.2天2386×360÷(9482-914)119.2天 3420×360÷(11365-1042)19天(119.2-100.2)  ?项目上年本年增减数额增减幅度营业额9482113651883(11365-9482) 19.8%(183÷9482×100%)税前利润89296169(11365-9482)7.7%(69÷892×100%)速动比率1.63(5053-2386)÷16350.83(7700-3420)÷5174-0.8(0.83-1.63)- 49%(0.8÷1.63×100%)存货238634201034(3420-2386)43%(1034÷2386×100%)

增值税会计科目与进项抵扣,这么做就对了!(含案例)【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会计科目与进项抵扣,这么做就对了!(含案例)【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两会部长通道接受中外媒体采访说到,“去年新增不动产的抵扣,按规定已经抵扣了60%,今年要把剩余的40%结转过来,相应的就会增加抵扣。” 那么今年该如何抵扣剩余的40%呢?会计科目又该怎么做呢?其实很简单哦!小编今天用案例告诉你如何正确的使用新增会计科目,如何进行正确的进项抵扣!懂了的童鞋,请分享此文哦~ 一先看看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二取得的不动产咋抵扣呢?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言之:合规取得的不动产当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二年可抵扣40%。 三案例分析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进价值1000万的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10万),那该企业如何做会计分录?如何抵扣?2016年5月1日会计分录: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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