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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方面的建议

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方面的建议
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方面的建议

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方面的建议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造成的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近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因环境恶化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因素。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可以引导地方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避免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现象发生。我认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夯实基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三个举措是分别从三个不同层面,针对不同群体进行的约束。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就是要看原来有多少资源,消耗了多少,有没有超出极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则是针对行政人员的约束举措。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是相对于前两种更进一步的新举措。做好这些基础工

作才能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顺利的建立起来,从而将这三种举措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和制度。

二、加强监管,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机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

三、细化责任,确保追究问责到位。“扔下烂摊子走人,新官不理旧政”是当下一些地方众多问题难以解决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环境损害问题,正是因为没有设立终身问责制,各级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往往落实不到位。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细化到每一片天空、每一条河流、每一项指标的量化考核,确立生态效绩离任审计与后评价制度,明确不管当初决策人职务是否变动、是否在职,都要承担与考核评价结果相应的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之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是推动和促进各级生产工作责任的落实,保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消除企业危险因素,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的关键。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有依据企业组织结构和相关职能而制定的科学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授权签发的正式文本。我国机械行业十多年来通过贯彻实施《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已制订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多数企业组织形式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等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由过去厂长负责制的工厂变成了股份公司、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等,原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已自动失效而需要重新制订或修改。制订责任制的方法一般可分为两种一、以各层次各部门相应职能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用这种方法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的现行组织结构能一一对应,各层次、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全面,且条理化,能够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可以避免遗漏重叠,也便于集中考核,但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活动或问题时,由于对活动中的各方职责界定得不具体,时有发生相互推诿或谁都不管(遗漏)的现象。二.以体系要素或活动,界定涉及相关部门或层次的安全生产的职责在OHSMS标准中,只要求明确各层次各部门相关人员的OHS职责,但用什么形式界定,并没有规定,其行为准则是依据企业的客观情况和需要来自行规定的。因而各层次各部门相关人员的OHS职责可能写在管理方案中(活动涉及的相关方)也可能写在程序文件中(要素程序涉及的相关方)或者是写在作业指导书中(活动涉及的相关方)。在具体的OHS事务中,各层次各部门,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做,谁做,规定得十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与衡量方法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精彩文档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interim 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精彩文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 【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 (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 (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 (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水环境监测数据显示地表水质量降级,重点监测河流水质明显变差;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137-93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

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

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总经理)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每月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副总经理) (1)负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2)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7)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3、主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副总经理) (1)负安全生产技术主管领导责任。 (2)在组织编制企业长远规划时,应编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3)在组织编制或修订技术或工艺规程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5)积极采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改善作业环境,减轻劳动强度,减少职业伤害。 4、主管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副总经理) (1)负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主管领导责任。 (2)在编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生产的规划和计划。

(3)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接触职业危害人员体检、补助,及安全奖励费用的资金落实,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核算。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 2)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要求。 3)协同人事、教育部门做好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4)组织制订和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6)参与新、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及危险作业许可审批。 7)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8)日常安全巡回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9)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 10)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对违章及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安全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 1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落实。 2、设备、动力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1)是企业设备、动力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对设备、动力的安全运行负主要管理责任。 2)制订各种生产设备设施、工具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备维修、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 3)负责设备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保持其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4)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设施、强检计量仪器的检查、校验和送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5)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设备设施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6)在制订设备制造、安装、运行、更新、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制订安全卫生措施,并监督实施。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

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臵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

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或者投产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制定的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息中心作为办公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办公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七、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2019年精选文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 一、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对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所规定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付责任的制度。 不安全因素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要控制工伤和职业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凡是和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和部门都要事先把好安全关,每个操作者都要既完成生产任务,又要避免本人出工伤、职业中毒,防止伤害他人。所以安全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和每个人,也只有各个部门和每个人都做好本部门或个人的安全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才能真正做好。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用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类人员对安全应负的责任,这就叫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约束机制。有了这个制度才能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贯穿到整个管理工作中,达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根据个部门和人员职责来确定,在制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问题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因此安全工作要渗透到生产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是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事生产指挥还是生产操作,都应将安全纳入其职责范围。 2、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职责、权利、利益应是统一的,只有职责而没有权限,职责就很难被执行,没有职责的权限将被泛用。所以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这个原则。例如从业人员有作好本质安全工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任,同时也有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根据生产经营机构、岗位及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制定

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核心的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 管理、分级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实行“一岗一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体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利关系协调的原则,并力求作到定量化、 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责任清楚,落实到人。 3、突出重点的原则。 安全涉及生产的各个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全方位的,但如果事无巨细 地罗列条文,这些条文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在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各部门、层次、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时,应抓住重点,围绕安全工作的重点来 展开责任体系。 安全重点主要包括:①易造成重大损失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品、锅炉、受压容器、起重、运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和本生产经营单位易发 生工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工种、场所及其作业人员;②造成职业中 毒或职业病的尘毒点及其作业人员;③直接管理重点危险点和有害点的部门和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职责与权限体系的界定 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就必须 对纵向和横向的职责体系进行界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纵向体系展开 业 主 负 人 生 经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A.1概述 A.1.1事件基本情况 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背景。对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污染物类型、性质、产生和排放量,污染损害类型、范围与程度。对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如果涉及企事业单位废水和废物排放、泄漏等情况,应写明生产经营历史、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历史突发水环境事件、潜在污染源,倾倒、排放、泄漏的废水或废物类型、排放量,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前期采取的污染控制或污染物清理措施等基本情况。对于水生态破坏事件,应写明生态破坏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破坏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地表水与沉积物的影响方式,已经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等基本情况。 A.1.2区域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和水文地质、气候气

象,地表水利用历史、现状和规划,环境敏感区分布,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等内容。社会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源供给等内容。 A.1.3鉴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A.1.3.1鉴定评估目标 依据委托方委托的鉴定评估事项,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 A.1.3.2鉴定评估依据 写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A.1.3.3鉴定评估范围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损害类型、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确定依据。 A.1.3.4鉴定评估内容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方面。 A.1.3.5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详细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并给出相应的流程图。 A.2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A.2.1确定调查对象与范围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11805 【发布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或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违背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管控政策,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开发或项目建设中,急功近利,造成草场、植被、耕地、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学习资料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云顶煤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以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界定、处罚、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治理“三违”,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以人为本、预防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有效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自律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处罚违章人员时,必须遵守《义煤集团新安云顶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按照其违章行为和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后果,处理分为: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处四种形式。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四条根据危害程度,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严重“三违”、重大“三违”三种。 一般“三违”,指“三违”情节轻,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严重“三违”,指“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重大“三违”,指“三违”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直接引发重大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条对一般“三违”,必须由“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进行家属联保,并由本班班组长或安全表现好、无“三违”现象的人员担保后方可重新上岗。是一般职工的,并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是管理人员的,并给予400元以下的罚款。若同一人在3个月内出现2次一般“三违”的要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严重“三违”人员要按照未交罚款不放过、未脱产培训不放过、考试合格未不放过、未写出保证书不放过、未实现家属联保不放过、未找到保证人不放过的“六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是一般职工的,给予5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给予1000元的罚款。若同一人在6个月内出现2次严重“三违”的要按上一级处理,即按重大“三违”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重大“三违”除按照第六条“六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外,未造成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按违章严重程度不同,是一般职工的,给予1000元的罚款,予以辞退。是管理人员的,给予行政处罚或2000-5000元的罚款,一律撤职,如是部室管理人员一律辞退。 第八条查处“三违”,必须经当班现场人员确认,“三违”发现人或举报人向安监部门汇报登记,安检部门按照本规定对“三违”人员做出处理,填写《罚款通知单》,告知违章人员,对“三违”罚款签字确认,受理安全处罚争议事件,对拒绝接受处罚事件进行仲裁和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具体实施细则 1.在施工过程中,所有罚款必须经当事人及仲裁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签字认可后方为有效。当事人或单位对安检部、生产部门的处罚存有异议,或施罚人对被罚人做出处罚遭到拒绝时,在事件发生两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要求及说明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要求及说明 安2-1-4一、项目、班组及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应包括:项目负责 人,生产、技术、机械、材料、后勤等有关岗位;责任制中应明确其职责分工,确定其安全责任。 二、项目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有如下内容: 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项目副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项目安全总监(安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项目工程师(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5、项目商务经理(成本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6、项目质量总监(质量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施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8、采购员、库管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9、资料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0、劳务公司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1、生产工人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分包单位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参照以上编制。

安2-1-4-1 一、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负责建立安保体系,组织编制相应的安保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组织制订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严格执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四、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五、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工作。 六、监督材料部门采购安全物资的质量,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七、负责本工程重点危险部位施工管理。 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每周天一次以上的定期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督促限时整改,确保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九、正确对待生产和安全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督促各生产班组开展安全活动。 十、发生工伤事故,按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适时组织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体系评估和协调。 交底人:被交底人:日期: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四)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洋发展等规划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精选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 安置房项目十标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一五年七月

中铁二十局集团兰州新区石化产业园区安置房项目十标段安全管理考核与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确保西临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总体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罚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关心员工劳动安全和人身安全、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严重、员工违章违纪,导致发生伤亡事故和铁路行车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罚款,对重大责任事故者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项目成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杨建龙 副组长:王朋勇 组员:宋胜利、周润成、陈曼、常鹏娟、任娜娜、赶继蓬、张正军 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答疑涉及本制度中各类奖罚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环保部,具体负责奖罚管理的组织工作。 各类奖罚按程序,由项目安质环保部起草,提报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第四条为确保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项目、施工队各级必须 逐级建立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为了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证本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项目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考核,通过考核评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奖罚。 第六条项目各级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确定每个人的 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分为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底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情况纳入月度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成绩,季度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成绩。每季末月度和季度考核、年末与第四季度考核合并进行。同时季度考核成绩和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劳动竞赛总成绩。 第九条日常考核由项目安质环保部组织,采用不定期检查的方式。 月度、季度考核由项目安全分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室参加,在每月末、每季度末前完成。年度考核由项目主管领导主持,安全分 管领导牵头,安质环保部组织各相关部室对每个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集中检查,在年末完成。 第十条在日常检查中,项目安质环保部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没有按期整改的单位,每次扣 2 分,连续两次出现同类问题(包括连 续两次没按期整改)的单位,加倍扣分,三次以上出现同类问题,而拒不整改的单位,扣 8 分,并报请项目安全生产奖罚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同时所扣分值纳入月度安全考核评比。 第十一条月度安全考核采用集中检查方式进行,考核情况由项目安质环保部以通报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季度安全考核结合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成绩,取平均分作为本季度安全考核成绩,项目对考核达标且评分结果最高的单位进行表彰 ,

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 制度大全

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大全 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之相关制度和职责,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是推动和促进各级生产工作责任的落实,保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消除企业危险因素,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的关键。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是推动和促进各级生产工作责任的落实,保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消除企业危险因素,降低事故发生频率的关键。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有依据企业组织结构和相关职能而制定的科学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授权签发的正式文本。 我国机械行业十多年来通过贯彻实施《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已制订了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大多数企业组织形式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等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的由过去厂长负责制的工厂变成了股份公司、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体等,原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已自动失效而需要重新制订或修改。 制订责任制的方法一般可分为两种 一、以各层次各部门相应职能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用这种方法制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的现行组织结构能一一对应,各层次、各 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全面,且条理化,能够体现“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可以避免遗漏重叠,也便于集中考核,但在实践中,遇到具体活动或问题时,由于对活动中的各方职责界定得不具体,时有发生相互推诿或谁都不管(遗漏)的现象。 二.以体系要素或活动,界定涉及相关部门或层次的安全生产的职责 在OHSMS标准中,只要求明确各层次各部门相关人员的OHS职责,但用什么形式界 定,并没有规定,其行为准则是依据企业的客观情况和需要来自行规定的。因而各层次各部门相关人员的OHS职责可能写在管理方案中(活动涉及的相关方)也可能写在程序文件中(要素程序涉及的相关方)或者是写在作业指导书中(活动涉及的相关方)。在具体的OHS事务中,各层次各部门,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做,谁做,规定得十分清楚,杜绝了相互推诿或遗漏,也便于内部审核,但各层次各部门的OHS职责系统性完整性较差,特别是在计划期内要素或活动未涉及的部门,在OHS事务中的职责可能有遗漏现象。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有的企业制订了《企业员工责任制管理程序》其内容包括:员工责任制制定的依据;员工责任制制定的范围《各级管理层和各操作岗位》;责任制的内容;责任制编制;运行程序;领导及其责任制的变更;员工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实际上是在第一种方法的基础上的改进,使责任制的运行在监督监控下更加有效,更加规范,更加符合OHSMS标准的要求。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 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 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 规定为代表。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 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 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 作性的规定。 环境资源监管权利分散。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制约了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模式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级次的 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均有权利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一体制决定了环 境监管主体的多元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因此,有必要明确环境监督管 理部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权责,避免权力的重叠、冲突和漏洞 造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不顺畅。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涉及的行政区域为多方,来自各个区域的有可能导致损害的污染源数量多、排污类型复杂,经入海之后造成不良影响,如何界定责任难度非常大。

(二)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如我县的xx 河,河水质好的时候基本可以用来直接饮用,但后来工业、城市排污影响,很长一段时间内水质恶化,最坏的时候劣四类水,后建立了污水处理厂,今年又列入整治项目。该河流流域如若发生污染事件,全面流域性的事发原因鉴定工作量大,难以协调,主体责任界定也比较困难。 (三)跨时间长度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跨时间长的环境损害事故,有可能是由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事发至发现的时间间隔久,影响责任界定;二是调查取证困难造成定责难,调查时间跨度大,不利于责任认定;三是生态的良性恶性变化可以由量变到质变。对于这个问题,希望也能有个明确的时间规定,有特定的解释条文。 (四)技术层面的界定问题。由于目前环境监察、监测技术的客观条件限制,给界定工作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说某些污染因子与污染源的不确定关系,存在不具体的,不能确定的空间太大,难以鉴定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生态数据、监控、监测手段有待提高,粗性观念和数字化的工作环境,都存在一个完善的空间。队伍建设、人员配别、制度建立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用版

YF-ED-J589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 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 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落实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和 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本矿安全管 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制度。 一、副总以上矿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 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 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法人负责,法人向全体 员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

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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