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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15.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

16.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17.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18.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19.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20.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21.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22.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23.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2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25.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

26.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必须满足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7.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28.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9.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

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31.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32.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3.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34.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

35.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米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36.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

37.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六、供水施救系统基本要求

38.煤矿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安全避险的需求,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39.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40.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41.矿井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的20米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

42.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七、通信联络系统基本要求

43.煤矿必须按照安全避险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通信联络系统。

44.煤矿应安装有线调度电话系统。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宜安装应急广播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45.在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46.距掘进工作面30—50米范围内,应安设电话;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米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米时,

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47.机房及入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48.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

49.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八、管理维护

50.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

51.煤矿应建立健全“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52.煤矿应加强“六大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统图纸等基础资料。

53.煤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六大系统”。

54.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

55.“六大系统”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各项保护功能等安全性能。

56.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57.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58.“六大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附件的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井调度中心站。

59. “六大系统”中任何子系统发生故障时均应立即维护,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其服务范围内的作业人员安全。

九、验收

60.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建设完成时限和有关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十、监督检查

66.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进展、验收、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和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完成建设完善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进展情况纳入煤矿安全监察计划。

67.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68.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69.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已通过设计审批,正在实施中的新建、改(扩)建、整合重组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包含“六大系统”建设有关内容的,应在2011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三同时”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十一、附则

70.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71.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

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 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煤矿应急避险知识培训课件

应急避险知识 导入语:为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消除或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损失,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要强化对职工应急避险知识的培训。(2分钟)

第一节应急避险基本知识 本节重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本节难点:什么是突发事件 教学目标:让学员熟悉、掌握应急避险方面的基本知识。 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分钟)(板书) (对此问题采用讲授法进行仔细讲解,直到学员听懂、听明白。另外,提问:你所了解的突发事件有哪些?通过回答此问题,可以加深对突发事件的理解。)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5分钟)(采用讲授法进行讲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12分钟)(采用讲授法、案例法进行重点讲解) 1、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板书)(提问:发生在我矿的“5.8”瓦斯爆炸事故属于哪级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及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省辖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复习题:(1分钟)(板书) 1、什么是突发事件? 2、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是什么? 本节小结:通过对本节课的讲解,让学员熟悉、掌握了“什么是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等内容。(1分钟) 第二节十一矿应急救援有关规定 本节重点: 1、我矿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原则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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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问题对策论文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证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在煤矿安全方面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研究,其中在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上投入了足够的重视。本文就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安全事故; 煤矿; 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 问题 abstract: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work of production safety, improve the overall level of company safe production, ensure that each citizen’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countries in the coal mine safety has been engaged in unremitting research, which in the coal mine “ safety risk “of six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to invest enough attention. this paper start from the “coal mine safety risk “ six big systems running the existence question,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 coal mine safety accident; safety; hedge; six system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其预期运行目的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安全就是生命、生命高于一切”。国家提出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确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

煤矿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

关于XX煤矿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方案及结 果的通报 矿属各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经矿于x月x日组织专家组对矿安全避险系统进行了有效性评估,认为系统能够满足矿井人员应急救援、日常工作需要。现将XX煤矿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 估方案及结果通报如下,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特此通知 附件1 XX煤矿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方案及结果 附件2 xx年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表 XX煤矿 xx年x月x日

XX年XX煤矿 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方案及结果 为切实推进煤矿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整体救灾、 抗灾能力,更好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XX年X月X日XX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了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具体评估方案及结果如下。 一、矿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领导小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各专业线副总、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后勤服 务中心、通风科、机运科、行政办公室、经济保卫与退休管理中心、劳资科、财务资产科、党委工作部、工会、营销中心、材料管理科、等部门负责人。 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安全避险系统 有效性评估方案,负责根据方案对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等工作。 二、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方案 1、评估人员 由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安全避险系统 有效性评估,由矿总工程师负总责。 2、评估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六百八十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实用版

YF-ED-J8490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察办法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 察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总则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安全 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 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 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 《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通知》)、《煤矿井

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以下简称《建设完善规范》)规定,结合山东省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2.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修定,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维护等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和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考试题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考试题 一、单选题(共56题,每题1分) 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A 和通信联络系统。 A 供水施救系统 B 排水自救系统 C抽水施救系统 D 供水救援系统 2、最早提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文件是 A 。 A国发【2010】23号 B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C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D晋煤科发【2010】1231号 3、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井下安全“六大系统”必须在 C 年之内完成。 A 2 B 5 C 3 D 4 4、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D ”理念的重要体现。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不安全不生产 C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D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坚持 A ,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 A预防为主 B不安全不生产 C以人为本 D安全发展 6、2010年1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在 A 召开了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座谈会。 A北京 B上海 C太原 D晋城 7、B是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 B煤矿企业 C集团公司 D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驻地各级 B 负责对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A法院 B安全监察机构 C地方政府 D检察院 9、2013年 A 底前,所有生产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A 6月 B 8月 C 10月 D 12月 10、若系统仅用于生产过程的监测,当安全参数达到极限值时产生显示及声、光报警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 正式版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作用和配置方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摘要:研究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在瓦 斯、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监控与预警和事故 调查中的作用,提出了系统设置方案和基 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瓦斯爆炸等事 故直接原因认定方法;研究了煤矿井下人 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系统设置 方案;提出了以矿用调度通信系统和矿井 广播通信系统为基础,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为补充的矿井通信联络方案;提出了严禁 矿用IP电话通信系统和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替代矿用调度通信系统的观点;提出了高

瓦斯矿井的入井人员宜携带隔离式自救器,隔离式自救器宜选用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提出了避难硐室的装备要求和避难硐室性能价格比优于救生舱的观点;介绍了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 关键词: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煤矿要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15号)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煤矿安全避险系统评估方案(20200523203813)

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 工作方案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六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安全避险系统 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 开展有效性评估”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7〕5号)中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部分之规定:“按规定建立完善井下安全避险设 施,每年由总工程师组织开展安全避险系统有效性评估”。结合矿 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避险系统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成立安全避险系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xxx(总工程师) 副组长: xxx(矿长) xx (生产矿长) xxx 安全矿长) xxx(机电矿长) 成员: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监控室、机电科 地测科、生产科、煤巷队 以上成员原则上由各科、队负责人参加,由于工作等其他原因 未能参加时由部门副职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李春锋兼任办公 室主任。 领导小组组长职责:全面负责安全避险系统的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协助、配合组长搞好安全避险系统的评 估工作。 成员职责:协助组长、副组长完成好安全避险系统的评估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安全避险进行有效性评估,提出防范措 施并组织落实。 二、安全避险系统评估时间 2017年6月底之前 三、安全避险系统评估形式及程序 1、评估形式 评估形式采用分系统、分专业的方式进行评估。具体各系统评 估和负责人分工如下: (1)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及通讯联络系统由监控室主任吕建勋负责; (2)压风自救系统由通风科科长xxx负责; (3)供水施救系统由机电科科长xx负责; (4)紧急避险系统由安全科科长xxx负责。 2、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采取现场检查和查看设计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四、安全避险系统评估标准和内容 依据《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 办法(试行)》、《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设计方案》要求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和

煤矿井下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为有效维护应急救援防护体系安全平稳运行,确保其始终处于正常待命状态,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为避灾人员提供可靠的待援保障,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管理规定 1.所有职工在入井前必须接受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避难硐室的避难要求等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安监处和各队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体系知识纳入日常培训计划中。培训内容包括: 1)矿用避险设施应急组织流程 2)硐室的结构、设计和工作原理; 3)避难硐室内生存环境及活动要求。 3.安监处要将应急救援安全防护知识纳入新工人入井前安全培训必授课程。 4.避难硐室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和气密性;必须进行一次完整的打压测试以检验密封性能。 5.每3个月对避难硐室的各项功能进行一次检验,必须进行仔细检验,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6.避难硐室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其专职硐室管理员负责,其他

硐室管理员协助。 7.避难硐室不得挪作它用,避难硐室不得存放任何无关物品。 8.各队必须在班前会上安排上岗人员在危急情况下逃生路线及其避难硐室内位置的一人一位对应关系。所有人员必须清楚自己所在位置的避灾路线。 9.氧气测定器每月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调校,若未超规定误差范围可继续使用。 10.二氧化碳测定器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零点和精度的调校。 11.避难硐室内必须附置应急操作流程图和操作指南。 12.避难硐室内急救箱药品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失效立即更换。 13.建立气密性日常检查、仪器调校、设备检查维护、急救药品检查等专用台帐和一人一位对应关系说明牌,并现场定置。安检科纳入安全检查,作为安全重点工作跟踪考核。 14.避难硐室内饮用水食品要有详细食用说明,必须在保质期内定期更换。 15.避难硐室供电停电后再次启动前必须进行送电前的检查。 16.避难硐室内必须使用专用电话,不得与任何作业地点串联;通讯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必须保持畅通无阻。 17.严禁任意拆除或断开避难硐室的外界供电、供风、通讯系统;如在特殊情况下断电,在供电恢复后,应立即送电,保证各大系

煤矿井下“六大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六大避险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要求及检查 验收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五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2011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 2 -

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都要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第九条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条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 3 -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分析

李总,请执照以下模式写一下传给我。 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一、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建立了安全监控系统治理制度。矿井安装了一套KJ101N 安全监控系统,评价时系统运行稳定,厂家能够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本矿与云南地点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负责本矿井监控系统的平常的调校工作。现场调取近三个月监控系统的运行纪录,该系统有监测和监控功能、能够提供准确的监测、监控数据;有系统运行记录和超限报警记录,矿井安排了4名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值班、简单维修和治理工作。 在监控室、井口各安装一台KJ101-L型避雷器。 本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2个生产采区,井下共设8台KJ101N-F1型监控分站,地面在采区回风井风机房各安装1台监控分站。井下装设有甲烷传感器34台,温度8个、水位2个、风速4个、负压传感器各2个,CO传感器7个,烟雾传感器2个,流量传感器2个。监控分站的供电电源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校验工作由区域服务站负责,符合规

定。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了T1、T2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安设了便携式报警仪,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设置了T3甲烷传感器。T1探头设置在距工作面10m处,T2探头设置在距回风口10m 处;T3探头设置在距工作面进风口10m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设置为: T1探头报警值≥1.0℅、断电值≥1.5℅、复电值<1.0℅; T2探头报警值≥1.0℅、断电值≥1.0℅、复电值<1.0℅; T3探头报警值≥0.5℅、T4断电值≥0.5℅、T3复电值<0.5℅。 掘进工作面分不设置了T1甲烷传感器、T2甲烷传感器,T1 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迎头5m处,T2探头设置在距回风口10m处。掘进巷道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设置为:T1传感器报警值≥1.0℅,断电值≥1.5℅、复电值<1.0℅; T2传感器报警值≥1.0℅,断电值≥1.0℅、复电值<1.0℅。 矿井每天检查一次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有检查记录;每天未使用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比。 传感器配置 1、采煤工作面传感器选型及配置 1801采煤工作面和2101工作面:设置瓦斯传感器3个。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选型及配置 18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和18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各设置瓦斯传感器2个。 3、水泵房设置温度传感器1个,水位传感器1个,瓦斯传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 《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通知》特别强调,要

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 (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1、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系统设备维护,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责任,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能够迅速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建设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或具备定位功能的无线通讯设备),确保能够实时掌握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发挥人员定位系统在定员管理和应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它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央企业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4、建设完善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装,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要安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2010年底前,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建设完善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完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一、总则 1?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日常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

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 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1)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 碳浓度不大于1.0% ,甲烷浓度不大于1.0%, 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 , 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 ,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2)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行检测或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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