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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标准

1.0 目的:为了提供安全检查的依据及避免漏检不安全因素,特制订此标准。

2.0 适用范围:公司内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

3.0 检查内容

3.1 所用的各类吊索具要符合安全标准。

3.2 滑轮与护罩完好,转动灵活

3.2.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应匹配,满足D≥(e-1)d,式中D为滑轮的名义直径,d 为钢丝绳直径,e为系数,吊钩桥式起重机一般e取20~30。

3.2.2 滑轮转动灵活,无缺损。

3.2.3 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滑轮护罩等装置安装牢靠,无损坏或明显变形。

3.2.4 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 裂纹;

b.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小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 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3.3 吊钩等取物装置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

3.3.1 起重机械不许使用铸造的吊钩,不许用冲击韧性低的材料制作。

3.3.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等缺陷,如有缺陷或已磨损均不许补焊。

3.3.3 吊钩应转动灵活,固定螺母的定位螺栓、开口销等必须紧固完好。

3.3.4 在钢丝绳易脱钩的工作环境中使用的吊钩,应有防脱钩的保险装置。

3.3.5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a. 裂纹:重点检查吊钩下部的危险断面和钩尾螺纹部分的退刀槽断面,如有裂纹应

予报废。

b. 吊钩危险断面的高度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d. 扭转变形超过10°。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

废心轴。

3.4 制动器工作可靠,磨损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

3.4.1 各类驱动装置均应达到原设计的功能,通往制动器杠杆系统的“空行程”不应超过电磁铁额定行程的10% 。

3.4.2 制动器松开时,制动闸瓦与制动轮各处间隙应基本相等,制动带最大开度(单侧)应≤1mm,升降机应≤0.7mm。

3.4.3 制动带磨擦垫片(闸皮)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应大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3.4.4 曳引机驱动的升降机宜采用直流制动器,载重≥500kg的必须采用;禁止使用带式

制动器。

3.4.5 制动器各活动销轴应转动灵活,无退位、卡位、锈死等现象,开口销齐全。

3.4.6 制动器小轴或心轴表面应淬火,不许用普通螺栓代替;制动瓦磨擦垫片和制动轮表面均不许有油污或其它缺陷。

3.4.7 制动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该零件应报废:

a. 杠杆、拉杆、制动臂或套板有裂纹;

b.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或断裂;

c. 制动带磨擦片厚度已磨损达原厚度的50%,铆钉头埋头深度<磨擦片厚度的50%。

d. 销轴或轴孔磨损达原直径的5%。

3.4.8 制动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或处理:

a . 裂纹。

b. 轮面凸凹不平≥1.5mm ,否则应重新车光;当起升、变幅机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其它机构制动轮轮缘磨损达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制动轮。

3.4.9 凡吊运炽热金属、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溜钩现象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3.4.10 单或双制动器的起升机构,每套制动器必须可靠制动1.25倍的额定负荷。

3.4.11 应调节制动力矩以获得适宜的制动距离:

, a. 起升机构的制动距离S=[1/80(重级);1/100(中级);1/120(轻级)]×V

V

是起升速度。起升机构制动距离一般为20~100mm。

b. 大车运行机构的制动距离约为V/15mm/min,V指运行机构的额定速度。大车制动距离双梁起重机为6~11mm、单梁起重机为2~6mm较适合。

c. 小车运行机构的制动距离约为V/20m/min,小车制动距离为0.5~5m较适合。

3.5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

3.5.1 卷扬限位器。包括上升和下降极限位置的限制器,上卷扬限制器必须保护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距起重机构架)时自动切断电源;一般电葫芦吊车的极限间距应>0.3m,双梁起重机应>0.5m。新安装的起重机应增设下极限限位器,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限位置时可自动切断电源。

3.5.2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和互感限制器。包括大车运行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行程限位

器。

a. 两台起重机在同一轨道上大车相互行驶在相距0.5m处应保证同时切断两台起重

机的电源。

b. 大车轨道终端的限位撞尺应保证起重机在距极限端0.5~3m(视吨位而定)时切断

电源。

c. 有驾驶室的起重机必须装小车行程限位装置,单梁电动葫芦且在地面操作的可以

不装。

d. 升降机(或电梯)的吊笼(轿厢)越过上下端站30~100mm时,越程开关应切断电源控制电路;当越过端站平层位置130~250mm时,极限开关应能切断主电源且不能自动复位,极限开关不许选用闸刀开关。

3.5.3 门舱联锁保护装置

a. 安装部位:登机门联锁保护,安装在起重机运动体外门上;登桥架舱口联锁保护,安装在上主梁的舱口门边,以推拉式为方便;端梁检修门联锁保护,安装在起重机两侧端梁门上。

b. 升降机(或电梯)的层门必须装有机械电器联锁,轿门必须装有电气联锁装置,载人电梯轿厢顶部安全舱门必须装联锁保护装置,载人电梯轿门应装动作灵敏的安全触板。

c. 各类门、舱联锁保护装置,应保证刚一开启即断开其中一个开关的电源时,整台设备均不能通电运行。升降机(或电梯)的层门或轿门开启时,非轿厢所在层不能用手从井道口扒开。

3.5.4停层保护装置。升降机(或电梯)必须装有停层保护装置,此装置与轿门联当轿门

开启时,此装置将空载或满载的轿厢可靠地保持在所停靠的层站上,停站保持装置必须有电气联锁装置,当其作用时升降机(电梯)不能起动运行。

3.5.5 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装置的通用要求:

a. 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应设计合理,安装牢固,不妨碍人员进出或操作,结构形式以方便耐用有效为佳。

b. 接触不良、固有缺陷或定位不准的限位联锁装置不许投入使用。

c. 除交接班试验或升降机等有特殊操作要求者外,平时不允许将限位或限量开关与联锁装置作为正常操作的停车手段。

3.6 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器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3.6.1 紧急停止开关。用拨动开关、扭子开关、停止按钮等作为紧急情况下和离开操作位置时断掉起重机总电源的开关,应保证接触良好,动作可靠;地面操作的电葫芦按钮盒也应有紧停装置,此盒应有细钢丝绳作承载绳使电缆线不承受拉力;

3.6.2 缓冲器。起重机大、小车运行机构、轨道终端立柱各四端的侧面,升降机(或电梯)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均应安装缓冲器。常用的有弹簧式、液压式和木块橡胶等缓冲器。

a. 大车运行速度≤50m/min或小车运行速度≤25m/min以下时可选用橡胶缓冲器,速度>120m/min时应选用液压缓冲器,速度在两者之间的一般选用弹簧缓冲器。

b. 弹簧缓冲器的撞头若挤撞后不能复位时,应拆开检修,弹簧有塑性变形或断裂时应更换。

c. 液压缓冲器若用两个时,应将缓冲器的压力油腔相互串通,保证油压平衡。

d. 橡胶缓冲器小车的厚度为50~60mm,大车为100~200mm,如用硬质木块作缓冲器,木块表面应装有橡皮。

e. 各类缓冲器应安装牢固,同一方向相撞的两端应等高和同步接触,水平方向的误

差应≤50mm。

3.6.3 轨道终端止档器。止档器应能承受住起重机在满负荷运行时冲击能力;止档立柱应安装牢固,装木块与橡胶的缓冲器和保证等高同步接触的要求,与缓冲器相同。

3.6.4 超载、超速和失控保护装置。电梯应安装超负荷限制器、超速和失控保护装置。3.6.5 防冲撞装置。

3.7 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符合规定

3.7.1 音响信号装置。安装牢固,音响清晰,音量适度,开关灵敏可靠;电源宜用24V或

36V,若条件限制暂用220V视为合格;载人电梯应设音响报警装置。

3.7.2 指示信号装置。起重机主滑线三相都应设亮度观察明显的指示灯;司机室送电指示灯电源应接在主闸刀下口(合闸灯亮),裸露的降压电阻接线口应绝缘良好。

3.7.3 照明设施。起重机照明分为司机室照明、移动检修灯照明和桥下操作照明;司机室灯和检修灯必须采用24V或36V安全电压,照度≥30Lx;桥下照明灯应采用防振动的深碗灯罩,灯罩及支架可翻转以便更换灯泡,灯罩下部应装10×10mm的耐热防护网,电源宜采用380/220V变压器;照明电源在主接触器释放时不应断开,须用独立的电源。

3.8 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各类起重机(流动式无轨道的除外)应采用保护接零(PE)和重复接地的双重防触电措施。

3.8.1 起重机供电电网宜采用TN-S(三相五线制)或TN-C(三相四线制)系统,将电网的PE线与起重机轨道紧密相连。

3.8.2 起重机上各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外壳,均应与整机金属结构有良好的连接,否则应增设连接线。

3.8.3 起重机轨道应采用重复接地措施,轨长大于150m时应在轨道对角线设置两处(重复接地的要求参见电气部分),但在距工作接地点≤50m或轨道设在车间0进线口已有电网重复接地时,可不要求。

3.8.4 起重机两条轨道之间,应用连接线牢固相连,轨道长度大于150m时,应将两端相连;同端轨道的连接处应用跨接线焊接,但钢梁架上的轨道可不要求。

3.8.5 各连接线、跨接线如用圆钢时,截面应≥30mm2(直径为6~8mm),用扁钢时截面应≥150mm2(3×50或4×40mm)。

3.8.6 升降机(电梯)各电器的PE线应直接接到机房的总地线上,不许串联。电气系统的PE线和机房与金属结构的总地线应分别设置。

3.8.7 电气系统各部件应确保达到功能设计的要求,如有改动,应事先论证和批准。

3.8.8 电器设备设施均完好有效,工作时灵敏可靠,无固有缺陷或故障。

3.8.9 各种防短路、过压、过流、失压与互锁、自锁、联锁等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3.8.10 电气设备与线路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无临时线或老化的线路与设备(原件)。

3.9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

3.9.1 防护罩或盖。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卷绕伤人的开式齿轮、各种外部螺栓连接的联轴器、链轮与链条、传动带、皮带轮、有凸出销键的转动构件,均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3.9.2 防护栏杆。起重机主要两端外侧、端梁两端外侧、小车车体运动方向两端外侧、司机室通道小平台三面外侧,其它可能造成人员坠落的外侧,均应装设防护栏杆。

3.9.3 底围板。为防止起重机上小物件掉下伤人,距地面≥1000mm的各防护栏杆均应焊装底围板;底围板用100×3mm或70×3mm的扁钢或用钢板剪切。

3.9.4 滑线护板。当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走台与滑线间应设

置防人员触电的滑线护板;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另一端时,滑线端梁下应设置线护板防止吊索具触及;双层起重机的下层起重机滑线一般应沿全长设置滑线护板(人员与吊索具均不可能触及的除和);已采用全封闭的安全滑触线的起重机可不装设。

a. 防止吊索具触及的滑线护板,应在端梁下焊有固定支架和槽钢,内装硬质方木,木料朝小车方向。

b. 防止人员触电的滑线护板,应在防护面上焊支撑架,架上固定5~10mm的绝缘板,面积以人员不会触及带电滑线为准。

c. 滑线护板均应安装牢固,与带电滑线有一定的间距,无脱焊、严重变形、松动。

3.9.5 扫轨板。大车或小车运行机构车轮的前沿均应装设扫轨板,扫轨板应装在支撑架(角钢焊制)上,有足够的强度,支撑架距轨道面约20mm,扫轨板距轨面应≤10mm,无变形或损坏。

3.9.6 走道板。起重机走道板应采用≥4mm的花纹钢板,普通钢板应经过防滑处理;走道板应采用焊接,不许有曲翘、扭斜、严重腐蚀、裂纹、脱焊等现象;室内车不应有预留孔(如有紧固螺栓之用且无小物体坠落可能时,孔径应≤50mm);露天起重机走道板应留若干50mm的排水孔。

3.10 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3.10.1 标牌与标志。起重机械应在醒目位置挂有额定起重量的吨位标示牌。

3.10.2 消防器材。各类起重机司机室、升降机中的电梯机房,应配备小型的消防器材,一般为干粉灭火器,在有效使用期内,置放位置安全牢靠。

4.0 检查人应根据本标准进行检查,并填写<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表>。

第五节-起重机械安全操作技术与要求

第五节起重机械安全操作技术与要求 一、起重作业中的危险性及危险要素 起重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属于危险的特种设备。 从安全角度看,与一人一机在较小范围内的固定作业方式不同,起重机械的功能是将重物提升到空间进行装卸吊运。为满足作业需要,起重机械具有特殊的机构和结构形式,使起重机和起重作业方式本身存在着诸多危险因素。 (1)吊物具有很高的势能。被搬运的物料个大体重(一般物料为十几或几十立方米,均达数吨重)、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包括成件、散料、液体、固液混合等物料),起重搬运过程是重物在高空中的悬吊运动。 (2)起重作业是多种运动的组合。四大机构组成多维运动,体形高大金属结构的整体移动,大量结构复杂、形状不一、运动各异、速度多变的可动零部件,形成了起重机械的危险点多且分散的特点,增加了安全防护的难度。 (3)作业范围大。起重机横跨车间或作业场地,在其他设备、设施和施工人群的上方,起重机带载后可以部分或整体在较大范围内移动运行,使危险的影响范围加大。 (4)多人配合的群体作业。起重作业的程序是地面司索工捆绑吊物、挂钩;起重司机操纵起重机将物料吊起,按地面指挥,通过空间运行将吊物放到指定位置摘钩、卸料。每一次吊运循环,都必须由多人合作完成,无论哪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发生意外。 (5)作业条件复杂多变。在车间内,地面设备多,人员集中;在室外,受气候、气象条件和场地的影响,特别是流动式起重机还受到地形和周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总之,重物在空间的吊运、起重机的多机构组合运动、庞大金属结构整机移动,以及大范围、多环节的群体运作,使起重作业的安全问题尤显突出。 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要求与规程 1.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起重机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起重作业人员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操作时不准吃东西、看书报、闲谈、打瞌睡、开玩笑等。 2)起重作业人员接班时,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部件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起重机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5957 编 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Compa ny lift ing equipme nt safety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 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重机械经具备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包括年度、每月和每 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安全管理》之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要求

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要求 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中已有详细要求,现就一些基本要求作扼要介绍。总的要求是:起重机械应结构良好,由优质材料制造,有满足要求的强度,没有明显的缺陷,有合乎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正确使用。 1、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使用与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2、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有超负荷显示仪,司机室内应有注明起重机械技术参数和工作特性的标示牌。 3、在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安装后须经试运转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起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过卷限位装置。 5、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挡或立柱。 6、在有可能被起重机构件碰撞发生事故的区域内作业,必须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并认真做好监护工作。 7、操作起重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烟雾太大,视线不清或信号不明时,不得进行作业。 (2)不准斜拉斜吊、拖拉物体、吊拨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体。 (3)被吊物体不准从人身上方通过,吊离地面的物体上不得有人,不得在吊起后进行捆绑。 (4)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起重机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过卷。 (6)在同一轨道上有多台起重机运行时,相邻两台起重机的突出部的最小水平

距离不得小于2m,两层起重机作业时,下面服从上面。 (7)吊运物件时禁止调整制动器,制动垫磨损超过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8)起重机吊钩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绳不得少于3圈。 (9)不准用电磁盘吊物件上球磨平台。 8、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上、下起重机,严禁在轨道旁行走。 9、禁止由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严禁用一台起重机撞移另一台起重机。 10、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起重机在不同操作条件下的额定起重量,这是起重机在操作中不允许超过的极限值。对旋臂式起重机还规定了不同高度的额定起重量。在使用吊具时,如果吊具的角度不同,其额定起重量也不同,额定起重量应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的金属标牌上加以标明。 11、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周期外,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这些检查都属于预防性维修,每次检查、保养和维修,尤其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应做出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及检查标准 一、起重机械的工作特点 1、起重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能够完成一个起升运动、一个或几个水平运动。作业过程中,通常是几个不同方向的运动同时操作,技术难度较大。 2、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使吊运过程复杂而危险。 3、大多数起重机械需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运行,活动空间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响的面积也较大。 4、有些起重机械需要直接载运人员做升降运动(如电梯、升降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较多,且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如吊钩、钢丝绳等),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作业过程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进行一个操作,多个作业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存在较大的难度。 这些特点的存在,决定了起重伤害事故较多。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其中伤害事故的因工死亡人数,占全部工业气压因工死亡人数的15%左右。为了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因此将它列为特种设备加以特殊管理,这也是我们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 二、起重机械分类 根据起重机械的功能和构造特点,可分为三类: 1、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起重葫芦、卷扬机等。 2、起重机。我厂使用的起重机主要有双梁桥式起重机(天车)、单主梁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双梁门式起重机、单主梁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3、升降机。如电梯、施工升降机等。 三、起重机械的参数: 起重机械常用的参数有: 1、起重量(G)。 是指被起升重物的质量。一般可分为额定起重量、最大起重量、总起重量、有效起重量等。通常情况下所讲的起重量,都是至额定起重量(起重机能吊起的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质量的总和)。为了能表示几个幅度范围的起重量,有时用分数形式来表示,如15/5即表示额定起重量根据不同幅度分为15吨、5吨两种。 2、跨度(S): 桥架型起重机运行轨道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跨度,用字母S表示。 3、轨距(K)轨距也称轮距,对于桥式起重机小车来说,为小车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4、基距(B)基距也称轴距,使之沿纵向运动方向的起重机或小车支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5、幅度(L)。主要是指臂架起重机。 6、起重力矩(M)。主要指臂架起重机。 7、起重倾覆力矩(M A)。 8、轮压(P)。是指一个车轮传递到轨道或地面上的最大垂直载荷。按工况不同,分为和非工作轮压。 9、起升高度H和下降深度h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 序号检查要点检查准则检查方法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数不得超过钢丝数的10%; 在钢丝绳全长范围内随机抽段检查,重点是卷筒上的终端部位和常绕滑轮1起重机的钢丝绳当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及以上 的部位,绳面应有润滑油 时,即使未断丝也应报废更新 2 钢丝绳尾端装卡牢固,压板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且吊 钢丝绳与卷筒槽匹配 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 3 圈 直观检查钢丝绳与卷筒槽是否匹配 3滑轮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目测检查4吊钩钩体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目测检查 5 制动器灵敏可靠,摩擦片的磨损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制动距离大车 2m以上、小车0.2m 以上 制动器 50%;制动时间不大于 2s 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 过卷扬限位器要求限位0.3m ,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2) 现场 (1) 过卷扬限位器(2) 大小车行程限位器(3) 门窗电气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3)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4) 现场试车 2 连锁保护装置 (4)紧急停止开关 (5) 终端缓冲器 (6) 信次,动作有效可靠(5) 中速冲击 2 次,有效 (6)滑线和配电柜信号灯,电铃 6安全防护系统 号装置齐全完好 (7)轨道端部阻挡器(8) 露天行车夹轨声 30m范围内能清晰听到 (7) 中速冲击 2 次不得开焊、变形(8) 能承受最大 钳 (9) 轨道接地 (10)转动部位保护罩(11) 滑线保护挡风力 (9) 接地可靠,电阻不大于 4 欧姆 (10) 牢固可靠 (11)牢固可靠,隔离 板 (12) 驾驶室地面绝缘垫 (13) 护栏有效 (12) 绝缘良好 (13) 护栏高度1m以上,牢固可靠7吊索具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重量,齐全完好直观检查吊索具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评语和建议: 检查人:检查日期:年月日注:每季度检查记录一次。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3、起重机械 按运动方式,起重机械可分为以下4种基本类型: a)轻小型起重机械。千斤顶、手拉葫芦、滑车、绞车、电动葫芦、单轨起重机械等,多为单一的升降运动机构。 b)桥架类型起重机械。分为梁式、通用桥式、门式和冶金桥、装卸桥式及缆索起重机械等。具有2个及2个以上运动机构的起重机械,通过各种控制器或按钮操纵各机构的运动。一般有起升、大车和小车运行机构,将重物在三维空间内搬运。 c)臂架类型起重机械。有固定旋转式、门座式、塔式、汽车式、轮胎式、履带式及铁路起重机械、浮游式起重机械等种类。一般来说,其工作机构除起升机和运行机构外(固定臂架式无运行机构),还有变幅机构、旋转机构。 d)升降类型起重机械。如载人电梯或载货电梯、货物提升机等,其特点是虽只有一个升降机构,但安全装置与其他附属装置较为完善,可靠性大。此类起重机械有人工和自动控制2种。

1)起重机械的危险源 a)重物坠落:吊距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障(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 b)起重机失稳倾翻: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载荷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1)起重机械的危险源 c)挤压: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 d)高处跌落:人员在离地面大于2m的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检查、维修或操作等作业时,从高处跌落造成伤害。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要求

编号:SM-ZD-33996 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要求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的一般安全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中已有详细要求,现就一些基本要求作扼要介绍。总的要求是:起重机械应结构良好,由优质材料制造,有满足要求的强度,没有明显的缺陷,有合乎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正确使用。 1、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使用与管理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2、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有超负荷显示仪,司机室内应有注明起重机械技术参数和工作特性的标示牌。 3、在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安装后须经试运转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起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过卷限位装置。 5、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挡或立柱。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三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一 施工机械安全检查要点二 起重机械检查要点三 - 1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一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监理等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二、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1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三、检查要点(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租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具有设备制造许可的生产厂家购置或从合 法的租赁公司租赁有制造许可的合格产品和配件。1、施工现场使用本企业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当要求设备管理部门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2、施工现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承租单位(使用单位)与租赁公司(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出 6 / 6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xx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版次:A/0 保存期:长期 ZDWLZH0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

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 1.钢丝绳 (1)钢丝表面磨损量和腐蚀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40%(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其断丝的报废标准取一般起重机的1/2)。 (2)钢丝绳应无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润滑状况良好。 (3)钢丝绳长度必须保证吊钩降到最低位置(含地坑)时,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3圈。 (4)钢丝绳末端固定压板应≥2个。 起重机械的吊钩要满足哪些基本要求? 吊钩的材料要求具有较高的强度和塑韧性,没有突然断裂的危险。目前,吊钩广泛应用低碳钢和合金钢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钢丝绳的报废有何规定? 判断钢丝绳是继续使用还是报废,主要依据钢绳断丝程度和一些其它条件。 报废标准如下: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如绳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则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3)起重机械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 (4)对于符合ISO2408 (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标准所规定的结构钢丝绳,报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86中规定数执行。 (5)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7)麻芯外露应报废。 (8)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9)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报废 2.滑轮 (1)滑轮转动灵活、光洁平滑无裂纹,轮缘部分无缺损、无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或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或轮槽底部直径减小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时,滑轮应报废。 (3)滑轮护罩应安装牢固,无损坏或明显变形。 3.吊钩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求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517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求 标准版本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求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操作规程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a、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钧、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b、开车前,必须呜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或报警; C、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d、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e、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拉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f、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g、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 h、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警示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安全技术要求 (1)、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a、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直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b、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直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直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e、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 a、不得利用极限位直限住器停车; b、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083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在起重机械使用运行中,应加强对各重要部位、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及 钢丝绳的断丝、磨损、变形、形态 ①选用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要求:a.一般选用交绕钢丝绳,使之起吊 货物时不会扭转和松散,且必须有质量合格证。b.吊运炽热或熔化金属的钢丝绳应用石棉芯的耐高温钢丝绳。c.起升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其他需要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结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且不得过滑轮入卷筒。应加强对钢丝绳的维护管理,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而造成钢丝绳性能降低;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时,应防止绳股散开;安装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在尖角毛刺物体上拖线,防止划、磨、碾压、过度弯曲等;保持良好的润滑,且不影响外观检查;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必须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 ②当钢丝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报废: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 数超过总丝数的10%;b.外层钢丝磨损量超过原直径的40%,当不足时可以按拆减后的断丝数报废;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一般起重设备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腐蚀进行折减;d.钢丝绳直径减小达7%;e.钢丝绳整股断 吊钩应无裂纹、明 吊钩是起重机械的重要零部件,分锻钩和板钩两种。吊钩不允许 铸造、焊接。新投入使用的吊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材质检验,吊钩材质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制作。负荷试验,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并有防止吊重物意外脱钩的保验装置;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 0.25% 裂纹等;标记及文件检验,包括合格证,额定起重量,生产厂名,检验标志,生产编号等。 吊钩受力时,一般挂钩处垂直断面受剪切应力,水平断面还受弯矩作用,在其内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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