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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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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发票代开具管理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6﹞97号

【发文日期】1996-05-05

【实施时间】1996-05-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的规定,本文全文内容自2000年4月6日起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五日

大连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一)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从代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适当缩短期限)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期满后,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代开具专用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条件的,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

(二)对有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之日起,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在半年内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期满后,对能按税务机关规定要求使用,保管专用发票的,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备自行开具,保管专用发票资格的,不再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在一年内由税务机关代开具专用发票,期满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代开具专用发票的审核程序

对拟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科(所),稽查科提出意见后,填写《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由票证科(所)及综合业务科或计征科签署意见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资科档案。

票证科(所)将企业原购领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缴销,并将清理缴销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上注明。

四、代开具专用发票资料手续

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

(二)销售货物数量,金额的证明资料,如购销合同,贷款结算凭证等;

(三)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证明;

(四)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及条形章;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对企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偷骗国家税款的,一经查出,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

代开具发票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指定有关科室负责、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集中办理;县(区)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企业的原则,按税务所公开设立代开具专用发票的窗口。代开具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二人。

六、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对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分户台帐、分户登记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字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税率、税额及预征税款等。开具专用发票时可按整本顺序开具;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五年)以备检查,同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及记帐联分别返给购销单位。负责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必须按专用发票的保管要求保管专用发票,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拆本或丢失专用发票。

七、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对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按代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销售额预征税款,先缴税后开票,按纳税期清算应缴税款。工业企业预征率为6%,商业企业预征率为4%.

八、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收费标准

代开具专用发票单位开户费100元;每代开一份专用发票分别收费0.6元(4联),0.9元(七联)(含专用发票的工本费),此款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代开具办公所需用品,支付专用发票工本费,支付代开具人员加班费等,不得挪作它用。

九、加强各部门的配合

各基层局应特别重视代开具责任部门的管理工作,各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责任单位应与局内各科室密切配合,对实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如有不申报纳税或欠税等行为,应按月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代开具专用发票责任单位,以便形成专用发票管理网络,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

附:

1、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分户登记台帐(略)

2、代开具专用发票企业认定书(略)

3、代开具专用发票申请表(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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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营改增”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标 签】营改增,调整应税所得率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中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事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在“营改增”之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文件精神,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和广告代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比照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实施以后,货物运输代理和广告代理企业被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原本按收入差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已经改为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广告代理企业也应按照收入全额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仍按照原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幅提高。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变化,同时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我局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7%应税所得率,仅适用于“营改增”后按全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如果按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差额开票计收入的企业,依旧适用“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12%的应税所得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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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 知 【标 签】涉税审核业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考虑到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对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先给予确认),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序号 机构名称 公司电话 办公地址 1、 永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87308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 2 、 中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65409 厦门国贸大厦20楼 3 、 信实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5579 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祥大厦 4 、 仲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58268 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彩霞公寓 5、 楚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6957 后溪28号16楼 6、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15881 厦门市建业路 18号 7 、 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18977 厦门市厦禾路846华普大厦401室 8 、 一得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1795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 9、 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3818 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1楼D座 10 、 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712 厦门市溪岸路17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7]2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1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258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把文件精神贯彻到汇总纳税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 一、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均为汇总纳税的监管范围。汇总纳税的具体监管范围,限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由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合并并缴税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2、由总机构统一缴税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3、由规定的纳税人集中缴税的铁道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4、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对不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范围的,应依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 以下列举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接受大连市国税机关监管。 1、实行全并缴税的企业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的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下同)中国银行的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市(县)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其他实行汇总缴税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 3、中国人保集团所属大连市分公司、市(县)级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大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4、铁道部所属大连铁道责任有限公司及其所汇总缴税的工附业企业;铁道部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大连机车车辆厂。 5、邮电部所属大连市邮电局及其所属市(县)邮电局以及所属汇总缴税的工业、供销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稽查告知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1]第4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20 【实施日期】2001.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 稽查告知制度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第40号2001年2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再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告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促进稽查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增强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务稽查执法权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国税发[2000]163号)制定本制度。

一、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税务稽查告知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环节可分为税务稽查查前告知、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告知、税务稽查实施保全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实施强制措施告知、税务稽查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和税务稽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告知。 二、税务稽查查前告知 (一)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检查的当事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二)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不必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办案的。 (三)稽查人员应接要求填写《税务稽查通知书》,并下发被检查的当事人。 (四)稽查人员进行纳税检查时,稽查人员应二人以上到户检查,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责任为纳税人保密。 (五)稽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提请检查人员回避。 (六)当事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以前会计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必须向当事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 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四、无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 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 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2020)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简化和调整财务报表报送种类的通知(2020) 按照财政部相关财务报表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自2019年第四季度(所属期)起,财务报表进行简并和整合,现将有关情况通知: 一、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情况 原有财务报表简并和整合为企业会计准则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报表、企业会计制度报表、政府会计准则报表和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等5类财务报表。 纳税人以“向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应确定需报送的财务报表种类。 二、取消部分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①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免于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三、申报要求 (一)核对本单位需报送报表的种类 我局已经根据纳税人原先报送的报表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情况更新了电子税务局需要报送报表的种类,请纳税人到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报送模块核对所需报送报表的情况。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由于无法判断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原报送“一般企业会计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2种新的“一般企业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原报送“商业银行”、“保险”、“证券”准则报表的纳税人提供新的“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报表”和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3种准则报表供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根据本企业情况选择1种财务报表报送即可。 (二)错误更正 纳税人发现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种类与自身使用的会计制度和报表种类不符的,可以联系办税服务厅修改调整。 (三)报送要求 本次调整除增加免于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外,其他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范围不变。财务报表仍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不变。 临近年关,为便利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2019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在2020年第一季度前报送即可。

手把手教你,厦门市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手把手教你,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要新开办一家公司 具体涉税事项流程 是什么

往下看 ★先get具体流程图★

一、办理途径“线上or线下” ?【途径一:线上办理】 您可以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点击“市民通行证登录”提交申请,进行商事主体开办。 ?小贴示:线上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i厦门”账号和密码,您可关注i厦门的微信公众号(ixm0592),点击【i厦门】,选择【用户中心】,点击【注册i厦门】,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即可获取。 ?【途径二:线下办理】 新办企业可到所属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专窗办理。 BUT无论是线上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均可一次提交全部申请数据,含涉税文书电子送达签约、首次发票申领等税务备案信息,有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审批,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即:纳税人仅需在开办专窗办理开办事项,不用另外再跑税务窗口办理。 二、所需涉税资料如下

1、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整合在“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请根据要求填写。(即: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无需另外提交纸质表格)。 2、线下办理:(1)《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2)《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小提醒:上述资料直接可到开办专窗直接领取,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三、办税更省心,以下事项可同步完成 ?新办企业无需办理“新户报到”

企业开办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推送信息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登记信息确认将设立登记信息接入征管系统,开展税源管理,不再需要纳税人上门报到。 ?可免费寄送发票和税务UKey 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的同时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线上完成税务UKey初始发行,并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收件地址,将发票和税控设备免费寄送纳税人。 ★提醒: (1)线上办理暂仅可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同时首次申领发票时,由于涉及行政许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缴纳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暂无法通过线上办理。 开办完成之后,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纸质普通发票,您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2.2.2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 的意见 2011-08-11 [来源]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夯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基础,现针对目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征收政策 各基层局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即,契税计税价格应当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办法计征契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规定,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各区、市、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各基层局在征收契税时,要严格按照当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征契税;对于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确认契税计税依据时不得扣除。地方政府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不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精神的,各基层局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征收业务时,应当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要求,对包括工业用地在内的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的各类项目用地做到应征尽征。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税源管理 各基层局应当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契税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以证控税,堵塞漏洞,把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在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出让契税时,应当认真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契税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应当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对于纳税人后续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采取切实有效办法跟踪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四、继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通用申报 1.1.1.1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财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形成的研究开发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增值税政策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8年12月31日前,对于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产业政策 1.设立动漫游产业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及能大量吸纳就业、出口创汇的优秀动漫游企业给予扶持。 2.设立网络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于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从事互联网或物联网、三网融合经营活动及网络产业收入比重高、贡献大的网络企业给予相应扶持。 3.设立设计产业专项资金,对高新区设计产业有关的国内重大设计研发项目和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等给予支持,对设计研发中心认定的及获得重大奖项的设计企业和设计者给予奖励。 科技政策 1.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

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认定事宜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原规定: 一、国税函[1996]619号;1996年10月31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私营企业则应建立健全帐簿,进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并按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有关规定与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无抵触,因此,应继续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厦门试点营改增后税率分为四档

试点营改增后税率分为四档 2012年08月08日 处长在线访谈实录 厦门市财政局主办 主题: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答 时间: 2012年8月6日上午9:00-11:30 嘉宾: 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练更生 (摘自厦门日报)近期我市已获批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开展营改增试点,我市数万户企业将从中受益。昨日上午,市财政局特别举办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处长在线访谈,邀请预算处处长练更生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练更生表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营改增”试点通知中,明确将分批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文件中也明确,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因此,我们的试点政策、试点内容和上海是一样的。 练更生表示,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负。我市在前期已开展了大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企业调查,并进行分析。根据测算,试点行业中,近90%的企业税负下降,特别中小企业受益面最广。同时,现有的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增加了抵扣项目,也将从改革中受益。此外,改革也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我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税制环境。

据了解,厦门市财政局已在门户网站首页开设了“营改增专栏”,用于发布有关政策及政策解读(链 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2030580.html,/zt/zlzb1/)。下一步还将通过专栏不断发布相关政策。市民或企业对于改革试点有任何的疑问或者建议,也可发送邮件到xmczdc@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2030580.html,。 将研究过渡性财政扶持措施 网友“gjs”:请问原有试点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有没有过渡措施,还是必须马上执行见票抵扣的政策?如果因为实施营改增,企业税负增加,可否给予财政补助?谢谢! 练更生:我市从今年的11月1日起开始试点。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2年10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12月申报缴纳。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研究对因新旧税制转换而出现税负上升的企业采取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措施。 网友“路过”:营改增后,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还会延续吗? 练更生: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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