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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一)

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一)
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一)

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一)

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国际学术界把这一类国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包括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一般在30%以下。此外,这些国家所获得的三方专利数(美国、欧洲和日本授权的专利)占全世界(专利)数量的绝大多数。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国家的财政政策有着直接而关键的作用。财政政策是由政府通过直接控制和调节,从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来影响国家资源的分配,其主要工具是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和税收优惠。对于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来说,多数创新型国家采用的是减税和增加支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做法。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各种措施加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及研发活动的支持,如通过提高研发经费水平促进国家整体科技实力,利用政府采购鼓励产业创新,利用政府资助促进创新投融资环境建设等;另一方面,通过税收政策激励科技投入,即政府将应收的税款让渡给企业用于科技开发,这是政府投资科技的另一条渠道。本文即从以上角度对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进行评述,并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就支持创新的财政政策提出一些建议。

一、支持创新的政府科技投入政策

政府的科技投入是政府直接资助研发等创新活动的主要途径。不论是什么样的国家,政府经费无论是从比例上看还是从效果上看,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研发经费来源。政府的科技投入对于基础研究、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安全重大项目及地区发展项目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创新型国家中,虽然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业界的研发投入也成为了国家总体科技投入的主体,政府的科技投入的比例相对减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创新型国家的政府科技投入有所削弱。相反,在过去的20年间,多数创新型国家一直在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其政府的科技投入,政府科技投入规模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而且其总体增速均高于其GDP的增速。另外,在政府科技投入强度(政府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上,创新型国家1%左右的强度也远高于我国。当然,由于创新的投入主体已发生了变化,创新型国家在政府科技投入的结构上有所调整,在投入目标、投入流向和重点支持的领域上均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通过立法保障政府的科技投入。

在许多创新型国家的科技法律体系中,通常都有对国家科技投入进行指导性或强制性的规定,尤其是对研发投入占GDP比重的研发强度均有着具体的要求。而且,创新型国家的科技投入经费预算一般也是在法律和计划的指导下编制完成的。

1.美国。美国在克林顿执政期间制定了R&D经费达到GDP的3%左右的指导性计划,鼓励产业界、学术界和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技发展。2002年,小布什总统签署了NSF (国家科学基金会)预算五年翻番的计划法令。

2.法国。法国于1982年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科技法《1982—1985年科技指导与规划法》,以法律的形式对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科研经费的年增长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工业开发三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到1985年,科技投入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之后,法国又进一步以新的立法规定,到1995年,这一比例要达到3%。

3.欧盟。欧盟在2002年的巴塞罗那《关于使研发经费占GNP3%的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到2010年将研发投入增至占GNP的3%。

4.英国。英国于2004年7月发布《10年(2004—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决心致力于长期的目标:将对科学和技术的投入置于其他投入之上,承诺对科技投入的增长高于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预测英国经济未来10年的增长幅度为年平均2.5%)。同时宣布:今后10年,政府通过贸工部和教育技能部对科技的投入保持5.8%的年均实际增长率,确保政府R&D投入占GDP从2004年的1.9%增加到2014年的2.5%。

(二)创新型国家政府科技投入的规模与强度。

1.政府科技投入总量稳定增长。过去的二十年间,科技进步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拉动方式,虽然对于创新型国家来说,由于政府研发投入所占比例在逐渐减少,并趋于稳定,但多数国家的政府科技投入仍呈现出稳定的增长趋势。

(1)美国。在小布什政府执政的四年中,联邦研发预算增加了44%,2004年达到了1267亿美元。2005年联邦研发预算总额为13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8%。

(2)日本。2004年政府科技预算为36255亿日元,与2003年相比增长0.8%。日本全国研发支出约占GDP的3%。

(3)韩国。2003年政府研发投入为16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64%。韩国政府计划今后5年内研发投入规模要翻一番。2004年科技预算为13287.42亿韩元,比2003增加4.9%。

(4)德国。2004年联邦政府科研经费总额达75.37亿欧元,比2003年增加1.32亿欧元。在2005年的财政预算中,联邦政府科研经费总额为75.85亿欧元,同比增长0.6%。

(5)奥地利。2004年联邦政府、州政府等公共财政的研发经费约19.4亿欧元,约占研发经费总额的36.7%,占GDP的0.83%。

(6)瑞典。2004年政府和公共基金会共投入研发经费238.68亿瑞典克朗。瑞典计划在2005—2008年四年间,政府共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23亿瑞典克朗(约合2.5

亿欧元),按此计算,到2008年,政府的研发投入将比2004年增加10%。

(7)加拿大。2004年联邦政府国内研发支出为43.68亿加元,较2003年增长10%,省级政府研发支出为12.11亿元,较2003年增长19.7%。

2.政府研发预算增速超过GDP的增速。创新型国家政府研发投入最突出的特点是政府研发投入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速度。美国1982年处于经济低迷时期,GDP增长仅为-0.3%,但政府研发预算还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了7.1个百分点。到2003年,美国政府研发预算的增幅更是达到了14%,远远高于当年GDP2.6%的增长率。

在1997—2002年期间,欧洲各国政府研发预算平均增长幅度大于GDP,这主要是因为西班牙、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和冰岛的政府研发预算大幅增加所致。期间,欧洲有10个国家的政府研发预算年均增长率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率,这些国家分别是比利时、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冰岛和挪威。在这些国家中,西班牙、爱尔兰、卢森堡和冰岛的政府研发预算以高于12%的年均增长率增加。

日本政府对研发投入预算的增长幅度一直高于GDP的增长幅度,1997年日本经济增长率为3%,而同年政府研发预算增幅为15.5%,增速是经济增长的5倍。1999年和2002年日本GDP增长率为零,政府研发预算还是保持了7.3%和9.8%的增长率。

韩国1998年至2004年政府研发投入年均递增13.5%,一直高于其GDP的增幅,如2003年GDP的增长率为2.8%,而政府研发投入增长率则达到了9.1%。

3.为政府研发投入强度设立目标。总体上说,由于企业成为研发与创新活动的主体,虽然多数创新型国家政府科技投入呈现出稳定的增长,但许多国家政府研发投入强度在过去的20年间却有下降的趋势,政府研发投入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率也有所下降。但是,为了保持政府对研究与创新的支持力度,一些创新型国家为政府研发投入强度设立了目标。

据经合组织统计,产业界科技经费平均约占其成员国科技经费的60%,政府科技经费所占比例为20%—50%。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科技投入占政府总预算的5.2%,相当于2003财政年度GDP的1%。

日本于2001新财政年度开始实施第二个科技基本计划,该计划提出要保证政府(含地方政府)科技投入占GDP的1%。

欧盟在巴塞罗那制定的《里斯本战略》要求各成员国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在2010年提高到3%左右,其中私人部门负责2/3,对政府科技投入的要求也在GDP的1%左右。

(三)创新型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的结构。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科技投入呈现出一些新态势和新特点。创新型国家政府投入基础研究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政府的研发投入也主要流入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除了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更重视大力加强科技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战略目标、政府投入目标集成化、政府投入协调方式商业化和金融化;政府科技投入产出目标更加强调本国特色。

(1)美国。美国政府研发投入主要投向政府研究机构,其次是产业界和大学,最后是非营利机构。近年来向产业界的研发投入有所减少,而向大学的研发投入有所增加,这与政府投入向基础研究倾斜有关。美国政府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总额占政府研发投入的比例逐年增加,20世纪50年代为7%—9%,60年代为9%—17%,70年代为17%—20%,80年代为20%—25%,90年代升至25%—33%,2004年更是达到了38.6%。从研究领域看,美国2005年研发预算重点支持的9大领域分别是纳米技术、网络和信息技术、制造技术、空间探索、氢燃料计划、物质科学和工程、国土安全、教育、气候变化和全球观察。美国政府十分强调对国防和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2001—2005财年,美国国防研发预算大幅增加,国防研发预算从457亿美元增加到747亿美元,增长了63.4%,占当年研发总预算的比重由2001财年的53%提高到了2005财年的57%。在医疗卫生科学领

域,2001—2005财年,美国政府对承担医疗卫生研究任务的主要机构——美国国立卫生

研究院的资助增长了40%以上,达到2005财年的286亿美元,占该年度联邦研发预算总额的21.7%。

(2)英国。英国政府R&D经费支出中有33.3%用于基础研究,36.2%用于应用研究,30.5%用于试验开发。R&D活动中的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研究理事会和大学,政府各民用部门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持B&D的应用研究,而国防科技经费的使用主要集中在试验开发。

(3)韩国。韩国政府2004年R&D总预算中规定,投入到原创技术开发、下一代产

业技术开发以及地方科技开发的预算,将分别由2004年的20%、6%和32%提高到2008年的25%、15%和40%。在韩国2004年的R&D预算中,用于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

未来高技术领域、基础科学、宇宙开发的预算所占的比重分别是27.6%,16.4%和11.3%。

(4)日本。日本政府科技经费中,大学获得政府科技经费的49%,政府研究机构获

得42%,民间机构约获得9%。日本政府的科技预算中大部分资金是用于资助按照政府的科技计划开展科学研究的民间企业和研究机构。日本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也在增加,2001年为36.2%,2004年增加到40.4%。日本正在不断强化科技基础,其中促进

创造性研究的竞争性研究资金的比例增长最为显著。日本政府科技投入的19%投入了与能源相关的活动,这是因为历史上它非常依赖于国外的能源。日本政府2004年科技预算中四大重点领域分别是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环境、纳米技术与材料。

(5)法国。公共研究投资在法国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占大部分,在2004年的预算中,公共研究投资所占比重为63%,主要用于政府科研机构人员的工资及部分科研经费的保障;大型技术研究项目投资所占比重为18%,旨在集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优势和大型企业的开发优势;协调公共研究和私营企业关系费用所占比重为8%,旨在推动公共研究与私营企业研究的合作;走向未来行动和参与大型国际合作项目经费所占比重为11%,旨在为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科学领域提供激励,支持青年学者、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人员进入研究领域,支持参与大型国际合作。

(四)创新型国家政府科技经费的资助机制。

目前国外政府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对R&D资金进行分配,一种是把资金直接拨付给政府科研机构的制度性拨款方式,即非竞争性资助方式;另一种是把资金拨付给竞争优胜者的竞争性资助方式,如把资金拨付给成功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者。一般而言,竞争性资助方式(如科技计划方式)的目的性很强,效率高于制度性拨款方式的效率。由于制度不同,不同国家政府的R&D资助体制主要采用的方式也不相同,有的以制度性拨款方式为主,有的以竞争性资助方式为主。

尽管科技体制存在差别,但目前国外政府的R&D资助体制均以非竞争性资助方式为主。美国的竞争性资助方式资金占政府R&D资金的比重相对较高,为35%,日本的竞争性资

助方式资金仅为10%左右。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国政府都在加大对竞争性资助方式的使用力度,竞争性资助方式资金在政府R&D预算中所占的比重呈增加的趋势。

1.美国。美国政府的巨额科技资金大部分通过非竞争性方式拨付给了政府研究机构、大学、大公司(大多数与国防相关)等,也有一部分(2003年为35%)是通过计划或基金的方式(竞争性方式)拨付给了竞争获胜机构。

以非竞争性方式拨付的资金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拨给了联邦实验室(包括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国会明确规定了这些经费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经费预算中一般包含运行费和科研费,在运行费中设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实验室根据部门发展需要设立的科研项目。

国防研发由于涉及到高度保密的技术,事关国家安全,所以往往不采取公开招标的竞争性方式,一般是委托给联邦实验室中擅长武器研究的实验室(如洛斯.阿拉莫斯实验室、劳伦斯.利弗莫尔实验室等)以及研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如波音公司、朗讯公司等)。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防预算中也有一些项目开始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招标,例如,2006年上半年,美国新一代核弹头的研制就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

此外,美国政府的R&D预算中还有一部分R&D资金被国会指定了用途,无须经过竞争性程序而是直接拨付给某个特定机构或项目,这部分R&D资金被称为“专项R&D资金(R&D earmarks)”。近些年来,这部分R&D资金的数额大大增加,据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估计,2006年,该资金的总额达到24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这部分资金被美国科研界批评为使用效率最为低下的资金,这类项目往往受政治因素、党派及地方利益的左右,而不是根据项目本身的科研价值作出决定。为此,2006年出台的《美国竞争力计划》提出,各部门要采取措施抵制利用这种方式来分配政府的资金。

竞争性资助方式资金在美国政府的R&D预算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这种资助一般通过科技计划或基金等方式由各个联邦部门来负责给予。其中,最重要的几个部门是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国防部(DOD)以及能源部(DOE)。在这五个部门所分配的竞争性资助方式资金中,国立卫生研究院所占的比重最大,为50%,国家航空航天局为11%,国家科学基金会为10%,国防部为10%,能源部为4%。国立卫生研究院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竞争性资助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即研究项目由申请者自行设计;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国防部的竞争性资助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方式,申请者必须按照这两个机构确定的项目来进行申请。一般而言,自下而上方式确定的项目资助金额(指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相对较小,但参与的机构较多;自上而下方式的项目资助金额较大,但参与的机构相对较少。

美国竞争性资助的具体程序为:政府公布具体研究项目,包括各项要求和经费数额,然后从收到的投标方案中进行比较和选择,以促进各科研实体之间进行竞争,最后在广泛竞争的基础上选择。政府部门确定了项目承担者(研究机构、大学或企业的科研单位或人员)之后,往往要与他们签订合同。政府部门与政府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科研单位签订合同一般采取成本制,即承包单位用于完成某项合同的经费都将得到补偿;政府与企业的科研单位则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经费分摊、成本加鼓励酬金、成本加奖金和固定价格等多种合同方式。

2.日本。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日本政府的R&D资金绝大部分是以非竞争性资助方式下拨下去的,以竞争性资助方式下拨的资金极少(又称竞争性研究资金),仅占10%左右。

日本政府以非竞争性方式下拨的资金主要用于搞活日本经济的研发、进一步巩固研究基础设施,以及用于独立行政法人或国立大学法人等的运营经费等。向独立行政法人或国立大学法人拨付的运营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人员以及辅助人员的工资、最低限度研究经费、研究基础运营费(保养、维护设施费用、设备费)等。

竞争性研究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以研究人员自由创造为基础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开始逐步提高竞争性研究资金的比重,进入90年代其增长幅度进一步加大。日本第一期科技基本计划的一个目标就是大幅提高政府竞争性研究资金的数额,日本第二期科技基本计划提出要在5年内实现政府竞争性研究资金总量翻一番的目标。从1990年到2004年,政府竞争性研究资金的数额从700亿日元增至3600亿日元,在15年的时间里增加了4倍以上,2005年预算中竞争性研究资金的总额更是达到了4670亿日元以上。

由于日本的竞争性资金在申请项目的审核上偏重于研究人员的经历及业绩,结果导致50%以上的竞争性研究资金集中在50—55岁年龄段的研究人员。但根据统计分析,诺贝尔奖获得者的主要研究业绩比较集中在35—40岁这一黄金年龄段。因此,目前偏重经历及业绩的评审体制,容易导致极富创新能力的年轻研究人员失去很多竞争的机会。

此外,日本现有80%以上的竞争性研究资金课题中,每个研究人员所拥有的资金不足500万日元,规模较小。在整个竞争性研究资金中,80%以上的资金流向大学,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可申请的竞争性研究资金被限定在资金总额的5%以内,不能充分体现出竞争性研究资金制度本身的公正性及有效性。

为此,日本的最高科技政策决策机构——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专门设立了由产、学、官各界有关人员组成的竞争性研究资金制度改革小组,决定对日本的竞争性研究资金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着眼点是:建立有效的研究费配置机构,并设专职的研究课题决策者和研究课题管理者;确立对研究费的规模、招标方式、评审专家选定和评审方法、信息公布、资金拨付、项目跟踪、现场调研、中期评价、最终评价以及对优秀研究成果的进一步资助等实施系统化管理的体制;进一步加大研究人员之间以及研究机构之间的竞争意识,扩大面向年轻研究人员的竞争性研究资金的研究项目;对占据竞争性研究资金约80%的大学推行有效合理的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实现竞争性研究资金的高效性及多样性运作等。

3.德国。德国政府主要通过对国家研究机构的中长期基本资助(非竞争性资助方式)和项目资助(竞争性资助)来分配政府的研发资金。对研发机构的基本或核心资助不指定用于具体研究项目。它是一般的资助,直接给予每一个相关研究机构。德国的国家研究机构主要包括德国研究协会、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亥姆霍兹联合会、莱布尼兹科学协会等。为监督受资助研究机构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受资助研究机构必须公布上一财年的研究活动和收支。

当前,德国政府正在加大对竞争性资助方式的使用,以亥姆霍兹联合会为例,亥姆霍兹联合会是德国最大的科研团体,联合会每年获得的科研经费总额超过22亿欧元,约占政府对大学外研究机构资助经费的30%。这些预算以前由联邦政府和所在的州提供,并且主要是基于人员和设备费用而不是他们研究的内容和目标。2001年9月,亥姆霍兹联合会决定采用新的资助方法,即以竞争性项目为主的资助机制。此后,亥姆霍兹联合会不断深化改革的进程,由原来的机构式资助方式转向了中期项目资助方式。

2002年12月12日,评议会对亥姆霍兹联合会的改革进行了评议,评议结果显示,亥姆霍兹联合会的改革很成功。因此,各研究中心确信亥姆霍兹联合会所进行的改革是正确的:它不仅使紧缺的研发经费得到优化,而且能够集中资源、增加研究强度和研究力量。从2003年开始,亥姆霍兹联合会以项目资助方式取代非竞争性资助方式。

4.韩国。1996年,韩国开始推行研究机构的改革,政府对政府研究机构的资助方式从“一次性拨款制度”(lump-sum system)转向“基于项目的管理制度”(project-based system)的新制度,以提高政府研究机构的效率和研究成果的生产率。政府研究机构改革后,政府对政府科研机构的资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资助金(经常费+基本研究费),另一部分为政策研究费(研发费)。前者由国务总理室拨付,后者经过竞争从政府有关部门中获得。另外,韩国政府对不同系列的研究机构实行不同的资助金拨款比例标准(基本研究费与政策研究费的比例):社会科学系列的经济社会类研究机构为50:50,人文社会类为70:30,科学技术系列的基础科学类为80:20,公共技术类为80:20,产业技术类为70:30。其基本研究费的拨款原则是:对从事公共领域研究开发的给予倾斜,对有可能与民间研究机构形成竞争的领域的研究予以削减。

5.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实行以制度性拨款为主,制度性拨款与项目基金相结合的资助体制。2003—2004年间,联邦政府对科学与创新的资助只有24%是通过竞争性资助方式进行分配的。澳大利亚对政府研究机构的资助主要是任务驱动的,而对大学的资助也是通过制度性拨款方式实现的。为将资助更直接地集中于整个政府的研究重点上,澳大利亚政府正在逐渐减少制度性拨款分配方式,而逐渐增加通过竞争性资助方式进行的分配。尽管如此,澳大利亚对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的资助仍以制度性拨款为主。

(五)创新型国家政府科技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为了发展科学事业,借以完成政府使命,各国政府都将科技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保证经费依法获得和适当使用。这项预算一般都是政府提出,国会或议会批准,由财政部门拨付,政府再按计划分配,专款专用,受资助机构和计划必须接受监督和评估。不过,各国的预算程序和做法以及分配方式各有不同,科技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美国。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联邦政府从来没有制定综合科技发展计划,但不断出台研究开发专项计划,联邦政府提供科学经费由法律规定。根据美国宪法制定的联邦行政机构法决定了联邦政府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其职能制定年度计划和预算法案,并报白宫预算管理局汇总成联邦下一年度预算案,由总统于3月初送国会审议。国会对联邦年度预算案进行听证辩论,国会通过后经总统签署,即成为总统年度拨款授权法,于9月份公布。其中包括了科学预算。各机构的预算数额和用途已在拨款授权法中规定。白宫预算管理局为这些经费的管理制定了一些条例。各机构所得的费用由财政部划拨,其中内用经费直接拨给使用者,外用经费则拨给这些项目的管理者。内用经费是支持自己所属的研究机构和人员的支出,包括研究资金、合同项目资金、职业发展资金、教育资金、基础设施资金、仪器设备资金、管理资金、主任基金等。外用经费用于资助外部研发机构和人员,用途具体明确。

美国联邦政府的40个部局都有研发任务,但任务最重大因而研发经费最多的是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与人类服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商务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农业部和环保局

等,它们的经费占联邦科学预算的95%以上。美国联邦实验室经费约占联邦研发预算的30%。这些联邦实验室又称公共实验室,均是联邦政府根据任务需要经国会授权成立的,而且每年都必须经国会授权并拨予经费。也就是说,各联邦实验室的经费数量和用途已在联邦拨款授权法中明确规定,由财政部直接拨给,绝无主管机构截留的现象。

美国对科技经费的监督也有许多法律和部门规定,包括国会制定的《总监察长法》、《联邦会计和审计法》和《预算和会计法》等多项法律,以及预算管理局发布的A-133号通告等一系列规定,确定了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另外,美国会计师协会的公认审计标准和公认政府审计标准也用于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美国对科研经费的监督范围很广泛,凡是政府的财政投入都要受到监督,而且实行从经费申请、分配和使用到绩效评估等全过程监督。经费监督的内容包括经费分配、使用,以及科研人员科学行为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科研经费监督的实施是整个监督工作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制定监督计划、监督实施、公布和使用监督结果等。

2.日本。日本政府年度科技预算的法律程序如下:每年4月1日新财年开始后,政府各省厅就要着手编制下一财年的预算方案。科技预算与其他行政预算一起编制。每年1月份,财务省对各省厅的各项经费给出本年度增长的上限。对于综合大型研发项目,则单独定出指标。随后,各省厅即开始编制和调整各自的预算。综合大型研发项目预算由各省厅主管局负责编制。各省厅所属研究机构的经常研究预算由各机构负责编制。8月底以前,各省厅将各自的预算草案汇总,9月份递交财务省。在此期间,科技厅听取并收集各省厅的有关科技预算的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将调整建议综合后提交财务省。财务省对各省厅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调整、与各省厅交涉,于第二年年初即财年的最后一个季节,将预算草案送交国会审议。因为预算草案是经过反复协商和调整的,所以国会审议时不会有很大改动。财务省的预算案往往得到通过。

经济产业省、文部科技省、邮政省、环境厅、农林水产省等占了政府科技预算的绝大部分。在“技术立国”时期,经济产业省的研发任务最大,研发预算最多,从事的主要是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研发。科技厅既负责政府科技方针、政策和重大计划的实施,也直接承担研发任务。其下属的国立研究机构从事的主要是航空航天、原子能、材料、防灾科技等的研发,这些研发代表日本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整体水平,所以其责任既重大又关键。文部省负责资助国立大学里的基础研究。

日本政府在经费管理方面,非常重视预算管理和监督。日本政府于1997年8月出台了《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南》,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研究开发的范围,确定了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者、评价时期、评价方法以及评价结果的处理和实施办法。各个省厅根据该评价指南,依据本省厅的具体情况,纷纷制定了本省厅的评价指南:如《文部科学省的研究开发评价指南》、《经济产业省技术评价指南》等。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促进了科技评价的发展和完善。政府预算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整的项目管理评价体制和预算监督机制。项目一旦确定,它的每一笔开支必须按计划执行,如需调整,需经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项目进展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供下年度制定预算时参考。经费的管理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按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除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严格管理、评价外,国家还设有专门的国家审计员制度,以便科技经费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科学研究补助金的管理,根据《关于合理执行补助金等相关预算的法律》(1955年第179号法律)、《日本学术振兴法》(1967年第123号法律)、《日本学术振兴会会计章程》(1968年第11号章程),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例如:设备经费和研究人员出差费不能超过每年研究经费的90%;对于未将研究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的课题负责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返还部分或全部的研究经费;每逢奇数年要对研究经费进行会计精算,并提交实绩报告;规定不能从研究经费中支出的项目等。

3.英国。英国政府在科技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其科技经费管理体制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由政府各部门组成的国家科技经费初始管理层;由8个研究理事会和高教基金理事会组成的中间管理层;由各类科研机构组成的执行者管理层。

对政府科技预算的监督和检查主要由科技办公室完成。OST负责不断对各学科、各研究理事会及其他接受科技预算的单位或计划进行评估,以证明科技预算的投入是否发挥了最大效用。

英国各研究理事会所属研究所和大学被称为英国的“科学与工程基础”,其研究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科技投入,其中政府贸工部和教育与技能部是两个最重要的经费来源。贸工部通过科技办公室将经费下拨到研究理事会,由各研究理事会以研究计划或项目的形式来支持研究工作;教育与技能部通过高等教育基金理事会来进行科技经费的管理,主要是对大学的研究基础设施进行投资,以创建优良的研究环境为主,其资助经费投入按大学研究水平排名分配,不需要明确的研究任务和计划。英国科技界把这种研究支持体系称为“双重支持体系”。

近年来,为了提高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英国政府对科技经费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改革。政府规定,主要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经费的各研究委员会在分配经费时,允许其他专业研究委员会和政府各部门的科研机构前来申请,参与公开竞争;国防研究费的分配也改变过去全部拨给国防研究机构的做法,允许民用部门科研机构参与竞争,打破部门的界限。英国大学的研究经费主要来自高等教育经费委员会,过去该委员会预算的40%是按各校学生人数来进行分配。现在是按照高等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评价指标,将大学内的院系和机构按研究水平排名,以此作为95%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在评审基础研究项目时,主要采用“投入—产出”评价法,把该项目科技人员在国内外科技期刊上发表的科学论文数量及质量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并制定一套专门的评价指标;在评审应用科研项目时,大多参照该项目的预定目标以及其产生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在评价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跨部门的科技项目时,英国政府大多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4.韩国。韩国现行科技预算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总统为主导的集中型科技预算管理模式。韩国科技预算管理的集中协调是在总统及其负责的国家科技理事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简称NSTC,又被译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达成。由于国家科技理事会的秘书处设在国家科技部,韩国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部实际担当一些具体协调工作。因此,虽然韩国科技部没有预算权,但由于目前NSTC拥有对研发项目和预算进行协调的最终权力,作为其秘书处的科技部事实上不能完全排除在外。

从1999年开始,通过韩国政府大量的努力,伴随其科技政策制定机制的调整,韩国的科技预算管理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加强了顶层设计和宏观调控力度。

1999年,NSTC成立,韩国总统担任理事会主席。NSTC由与科技有关的各部部长和科技团体的代表组成,它负责确定分配科技预算的优先权,并协调科技政策与研发项目之间的关系。国家科技理事会的秘书处设在国家科技部。

政府研究开发预算的编制及决策,以前是由计划与预算部(MPB)单独主管,从1999年起,国家科学技术理事会发挥重要作用。韩国政府对于科技经费预算的编制和决策需要依循8个步骤,在整个科技预算申请和科技预算编制过程中,国家科学技术理事会都担当重要角色。在预算申请阶段,该理事会将两次向计划与预算部通报自己的意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它将向计划与预算部三次通报对上年度国家研究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调查、分析、评价意见。

2004年4月,韩国计划与预算部宣布,国家科学技术理事会将在该部确定对研发项目的预算之前对所有这些项目的预算提议进行审查。目前,NSTC拥有对研发项目和预算进行协调的最终权利。

韩国政府对研究开发经费实行多重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的主体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调整室、企划预算署以及研究会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研究开发经费的管理主要通过对国家研究开发计划的调查、分析、评价和对研究机构的管理、监督实施。

(1)对国家研究开发计划及课题的调查、分析、评价。为了提高政府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效率,韩国自1998年起正式启动对国家研究开发计划的调查、分析、评价。根据《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每年由科技部长官主持实施,并将结果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具体承担此项任务的是科技部下属的“韩国科学技术评价院”。为保持评价的客观性,从各部门推荐的专家中选出评价委员,组成综合评价委员会负责对研究计划评委会和研究课题评委会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调整。一切使用政府研究开发经费和政府基金的研究开发计划,均.属调查、分析、评价的对象。对研究开发计划的评价内容是:取得的成果、计划目标设定的恰当性、推进战略的妥当性等;对研究课题的评价内容是研究成果、政府支援的妥当性、是否属重复投资等。根据情况评定为A、B、C三个等级,企划预算署据此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将对评为A级的计划增加预算,对C级的则予以缩减。

(2)调查、分析、评价的程序。每年年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出来年调查分析评价执行计划,并通知政府各有关部门;2月底以前,各有关部门将接受调查分析评价的有关材料提交科技部;3—4月由韩国科学技术企划评价院对国家研究开发计划实施调查分析;5—6月由评价调整委员会实施评价调整;7月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调查分析评价结果及调整意见进行最后审定。

(3)调查、分析、评价及调整对象。调查分析的对象是用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预算执行的研究开发计划和用政府基金执行的研究开发计划(人文社会系列的研究计划、教育机关的工资、信息化促进基金中的非研究开发项目除外)。评价对象是所有调查分析的对象,但不含下列项目:政府资助研究机构的工资、间接费、设施费、借款及利息等经费;政府各部门研究管理机构自身的研究企划、管理、政府研究和调查工作;未使用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从事的研究项目;跨年度研究计划中新建及增建设施。调整对象是评价对象中跨年度执行的研究计划和下一年度新执行的研究计划。但跨年度执行的研究计划中,纯粹设施、大型研

究仪器设备、新增建筑等开支除外;新执行的研究计划则包括在内。另外,经费规模不足20亿韩元(约160万美元)的小型研究计划亦不在调整范围之内。

(4)调查、分析、评价方法。调查分析以各部门研究计划中的最末端课题为单位,对各末端研究课题的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对国家研究开发计划则是从长计议,分析投资轨迹与趋势;以对各研究计划分析结果为基础,对国家研究开发推进体系进行战略顺序深层分析。评价项目分为:计划内容的可行性、计划推进方式的效率、计划的实绩和成果。各评价项目的评分值由各领域评价小委员会根据各领域特点调整决定。

(5)调整方法。对跨年度执行的计划,提出投资的先后顺序,提出预算编制方向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对各计划间的重复部分、需合并事宜、研究计划的重新企划等提出调整意见。对新执行的计划,对计划执行的必要性等计划内容进行深层研讨设定先后/顷序,对于总经费超过100亿韩元的计划,则根据《国家研究开发事业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研究企划报告书,在对预算申请书和研究企划报告书研讨后,提出审议意见。

(6)评价、调整的等级设定方法。在综合实绩评价和调整审议结果的基础上,划分三个等级:A级(30%)、B级(40%)、C级(30%),作为预算编制和调整的依据。

(二)通过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渠道促进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

通过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渠道直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方式也很多见,这样的政府经济部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发展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等,如加拿大国有发展银行、德国国家开发银行都促进这类支持。另一类是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投资公司,如日本亚洲投资公司(该公司50%的资金来源于日本政府)和韩国的小企业振兴公司(韩国政府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通过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渠道直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面向中小企业创新进行风险投资,二是为中小企业创新提供风险信贷。这种类型的支持方式与前两种支持方式的不同点主要在于:一是支持的资金不需要直接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因此,这样的支持措施常常不直接表现为政府行政部门的支持政策或支持计划;二是这类措施在支持的目标范围内完全按商业规则运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三)鼓励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薄弱,很难得到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为此,各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计划来引导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从而间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历史最早、持续时间最长、影响也最大。在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IBC)计划中,申请加入政府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的私营创业投资公司,将通过三种方式获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提供的资金支持:一是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通过这种方式小企业投资公司最高可以获得3倍于私人缴付资金的杠杆资金;二是SBA购买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的参与式债券,通过这种方式,小企业投资公司可获得最高2倍于私人缴付资金的杠杆资金;三是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优惠信贷,满足一定条件时,小企业投资公司每投入1美元就可从政府获得4美元的低息信贷。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起到了放大私人资本的作用,推动了美国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

此外,为了鼓励本国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政府还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税收优惠。如英国企业投资计划(EIS)和新加坡科技企业家投资激励(TII)计划。英国企业投

资计划(EIS)由英国税务局下设的英国小企业中心(SCEC)专门负责处理有关EIS的事务。英国企业投资计划(EIS)的主要特色有三个:一是支持的对象范围广阔,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二是税收优惠种类多,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额获得四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分别是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免除以及资本损失减免和延迟纳税;三是投资者的税收减免是以投资额为计算依据,这使英国企业投资计划(EIS)与新加坡科技企业家投资激励(TII)计划相比有所不同。新加坡政府推出的科技企业家投资激励(TII)计划是将投资者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损失,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此来降低投资风险,鼓励向初创期企业投资。

(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担保。

以信贷担保方式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问题的计划主要有,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英国小企业信贷担保(SFLG)计划、美国7(a)信贷计划、德国新技术企业资本运作计

划(BJTU)等。

担保计划从担保的主体区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如英国小企业信贷担保(SFLG)计划中为小企业信贷提供担保的机构是英国贸工部(DTI)下的小企业服务

局(SBS);另一类是政府出资成立的实体机构,如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它是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服务对象为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定义的中小企业。这两种担保主体各有优势,政府机构直接提供担保,不需要投入很多资金就可以提高融资企业的信用等级,但这无疑会增加政府的风险;由政府出资成立的独立机构提供担保,政府必须首先投入一笔资金,但可以很好地控制政府承担的风险。

由政府部门或政府出资的实体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不但能够使中小企业从商

业部门贷到所需的资金,而且可以使贷款期限大大延长,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例如,美国的商业银行出于安全考虑,一般只开展3—5年的短期贷款,而通过小企业局担保,贷款年限可以延长到25年。

五、支持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的相关政策

除上述支持创新的各项政策外,创新型国家还十分重视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的支持。从目前国外相关领域政策研究来看,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产业的集群化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越是新兴的产业,越是高度集群化。而产业集群往往又依托于特定的地理区域,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下面就国外相关政策作简单介绍。

(一)设立专项基金和专项计划促进区域创新。

1.欧盟。欧盟在区域政策实施的手段上形成了两大基金加若干辅助性基金的新格局。《2000—2006年欧盟结构政策》确定的区域发展援助政策的总金额达2600亿欧元,占

欧盟同期财政预算的1/3左右,是欧盟最大的一笔公共开支。在这笔巨大的开支被分成了两大基金加若干辅助性基金:

(1)两大主要的区域协调发展基金。一是针对欧盟区域层次的“欧洲地区发展基金(ERDF)”。欧盟东扩后,在25个成员国的254个标准统计地区(NUTS2)中有64个地区被确定为受援地区,超过25%的人口受惠。二是针对成员国层次的“融合基金(CF)”。按规定的标准确定的受援成员国为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托维亚、立陶宛、希腊、匈牙利、马耳他、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13个成员国。

(2)若干辅助性区域协调发展基金。一是“欧洲社会基金(ESF)”,主要用于培训、社会融合和就业。二是“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EAGGF)”,主要用于农村地区的发展,投资于农民和农村的旅游业等。三是“欧盟渔业指导基金(FIFG)”,主要用于渔村的发展

和渔业现代化等。四是“入盟前结构政策工具(ISPA)”,用于入盟候选国改善环境,完善

交通网络建设等。五是“欧盟互助基金(EUSF)”,用于成员国发生重大灾害后的援助。

2.德国。1999年德国联邦教研部启动了“区域创新”资助项目,资助费用共计5亿马克,计划于2005年结束。该计划旨在将富有企业创新精神的人才组织起来共同合作,通过创新对话以竞争的方式对某一区域的未来发展有所贡献,同时也使该地区传统的经济部门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创新资助作为对项目资助的补充无须偿还。资助创新的费用是联邦教研部根据项目资助规定可以进行结算的支出费用不含对建筑和大型设备投资的费用支出。项目特别规定,区域创新中的地区概念不是联邦州,而是富有区域特色的科学园区或经济区。德国将关于区域创新的资助政策公布于联邦司法部公报,并根据政策批准成立了25个创新区,分布在德国东部各州。

(二)为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在许多创新型国家中都设立了专门针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的机构,并为这些机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这些机构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中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英国。英国于2001年为地区发展局提供了每年5000万英镑的资助,各地区可视它们的区域优先领域而灵活决定如何使用这一基金。区域创新基金首先是用于资助新的孵化器,促进网络和鼓励集群,以及深化对该地区优势和弱势的认识。利用区域创新基金,地区发展局启动了91个孵化器和科学/商业园区开发计划,在2002—2003年已经指定了2.5亿英镑用于资助今后的科学和创新计划。

由于地区发展局更加关注区域的产业优势,更加重视创新技术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因此与企业的合作目标更加明确。在中央资金的带动下,地方投资创新的积极性普遍高涨。最近一次审计显示,地区发展局用于创新、加强大学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投入大幅度提高,仅从2003年4月的17亿英镑就增加到2005年6月的20亿英镑。欧洲区域发展基金也向英国部分地方发展局提供欧洲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从2001—2005年共向英国各地方发展局提供了超过100亿英镑,成为各区域使用最广泛的创新支持基金。

2.法国。法国创新署是一家公共性的服务机构,旨在促进法国产业的创新,尤其关注中小企业的创新,对创新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各个领域的新产品和新模式的产生。该机构的核心职能就是通过分担技术转移和高科技产品研发过程中固有的金融风险来支持创业企业家、中小企业以及研究实验室的创新行为。在2002—2003年法国政府创新计划(于2004年执行)的框架中,法国创新署被定位为创新支持网络的核心,是对企业公共支持方面的协

调者。法国创新署的运行在财政贸易产业部的领导下,由产业副部长、中小企业副部长和研究副部长管理和监督。

法国创新署每年的资金预算主要来自于政府无偿资助和过去资金支持所带来的回报,政府财政预算每年为2.89亿欧元。该机构还管理那些由第三方提供的捐赠和无偿资助(包括地区性欧洲范围内的资助),参与管理由政府部门、全国性和地区性机构或者欧盟提供其他运营性贷款。

除资金上的支持外,法国创新署还通过25个地区性办公室,为法国中小企业提供方便的服务。这些地区代表可以直接对融资进行决策,并与当地那些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实体保持紧密联系。同时该机构还与内外各种经济、技术和金融团体之间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使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3.韩国。韩国的地区研究中心始建于1995年,强调的是基础科学和新技术中的创造性和创新性研究。遴选地区研究中心时,研究能力以及对地区经济和社区的贡献将作为重要因素。2000年韩国已有37个地区研究中心,若每3年一次的中期评估出色的话,它们可获得连续9年的政府资助。

(三)产学研合作是产业集群和区域创新支持政策的重点。

无论是产业集群,还是相应的区域创新政策,创新型国家都特别注重产学研的合作,通过各种措施为产学研合作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1.加拿大。加拿大2002年出台的创新战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加拿大将建设至少10个国际化创新产业群。加拿大政府并不强迫某个地方发展创新产业群,但政府在培育创新产业群方面可发挥以下作用:支持劳工技能的提高;投资创新基础设施;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创新产业的发展;积极推销加拿大创新产业;支持联网和研究;收集创新产业群的发展数据。目前,加拿大140个城市共有263个创新产业群,涉及农业、水产、森林与森工产品、矿产、塑料与橡胶、化纤与服装、钢铁与钢铁产品、信息通讯制造、汽车、信息通讯服务、高等教育、生物医学、商业服务、金融、创意与文化、后勤、建筑、石油与天然气、食品与饮料等众多领域。

2.日本。为了加强大学及独立研究机构与产业界的合作,日本经济产业省从2001年度起实施产业群推进计划,在各地方选建了19个各具技术特色的产业集群。经产省分布于各地派出机构(地域经济产业局)的职员约500人,4000多个中坚企业以及200多所大学参与了这个计划。经产省对产业群的支持措施有:支持企业与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如主办研究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支持具有地方优势及特色的实用技术开发,提供开发补助金及产学共同开发委托费等;建设创业孵化环境,培养创业者,支持大学风险企业。

3.德国。德国联邦政府很重视资助高新技术能力聚集区形成。这种高新技术创新能力聚集区实际上是一个针对某一高新技术领域区域性的合作网络(德语称能力网Kompetenznetze),网络成员从纵向看覆盖了产业链的多个环节,从横向看是跨学科跨行业的。德国联邦教研部1995年就开始建立生物技术创新能力聚集区(德文就称作生物地区BioRegion)的竞赛。首先,有志于合作参加竞赛的伙伴推举出一个单位作为协调单位,指定协调人,制定出方案,提交给联邦教研部。方案评审合格后获得资助。从生物技术开始,接着又相继开展了在纳米技术、光学技术和医学技术方面的竞争。现在,德国联邦政府重点

资助的几乎所有的重要技术领域,通过竞争产生的聚集区都能得到了资助。聚集效应大大促进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创建和成长。

4.韩国。韩国已建成或在建的大学合作科学园区有十几个。较具代表性的有:汉城大学基础科学合作支援团、浦项工大的产业科学研究所、大宇高等技术研究院、延世大学的工学研究中心以及位于大田的大德科学城(又称大德科学技术园)。其中,大德科学城被称为“韩国的硅谷”。在该园区内现有30多个政府和民间研究所以及高等院校单位,包括三星、金星等大企业集团的研究所和著名的韩国科学技术院,形成政府、民间、大学共同开发的局面。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韩国科学技术院设立了技术创新中心和技术商业孵化器,为那些具有新技术思想而无研究条件的人提供研究场所和设备,使他们从事技术研究与开发。

(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税收政策。

为了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很多国家政府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都为企业更新和购置先进设备提供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税额减免、加速折旧等。这些措施对企业加速设备更新、优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确保企业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来生产产品,提高竞争力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1.美国。美国为了鼓励企业设备更新、采用新技术,允许企业进行加速折旧,缩短固定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为3年,机器设备缩短为5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风力发电设备可分5年折旧完)。对企业进行新设备投资给予加速折旧,并简化折旧的计算方法。美国政府还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最高达90%。对于中小企业投资购买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一个企业的应税金额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税金额可100%用于投资的税收抵免;对于超过2500美元的应税金额部分,最高抵免额限于超过部分的85%;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税金额不足以抵免时,可以比照亏损处理的办法,不足部分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美国各州对科技税收的鼓励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如在加速折旧方面,对位于下曼哈顿的企业,允许其购买办公设备、新技术和其他财产的成本在第一年实行30%的额外折旧,这大大超过了美国国税局的正常折旧率。

2.日本。为了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日本政府对于企业更新与购置符合特定范围的设备,实行税额扣除或是加速折旧的选择制度,即选择7%的税额扣除或是加速折旧,由企业自主决定。日本的加速折旧一般是在原折旧基础上的第一年可以追加购置款30%的折旧处理,特殊设备(如更新很快的IT设备等)的折旧可以特殊处理,不同设备有不同的折旧年限,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已经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为了提高企业的现代化水平,日本政府在2003年度的税改中专门出台了《IT投资促进税制》。新税制对企业投资IT软硬件实行加速折旧或税额扣除两者选其一的措施。加速折旧措施为首年度准许按购置费用的50%实施折旧处理,税额扣除为首年度购置费用10%的税额扣除,不能超出当期法人税额的20%,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年度中递延扣除。该优惠措施对享受条件设有严格的限制,对于注册资金超过3亿日元的企业,必须满足硬件或是软件600

万日元以上的投资,对于注册资金不到3亿日元的企业,必须满足硬件140万日元或是软件70万日元以上的投资。对于注册资金不足3亿日元的企业,不愿购置软硬件而采用租赁方式的形式时,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享受税额扣除措施,一般为租赁费用60%中的10%可以享受税额扣除。除了鼓励措施外,日本政府对企业的现代化水平也有着相当严格的管理措施,对达不到要求水平的企业采取加征特别税额的处罚措施,如对环保指标的设置上就有几种不同的税收标准,有利于环保的技术与设备税负比例低,而不利于环保的技术与设备则税负比例高,这种措施也促使企业尽可能采用新技术与新设备,改造现有企业的装备水平和生产更加环保的产品。

日本的金融、税制等配套措施对企业发展方向起着相当明确的引导作用,这种措施贯穿于日本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则税负低,低于规定标准一定比例时还可以享受更优惠的税率,但高于规定标准时则要承受较高的惩罚性税率,这种分级式税率政策也迫使企业想方设法向标准靠拢,最可靠的方式就是技术进步与采用先进的设备,通过设备更新与采用先进设备来达到目的。有奖有罚、奖罚分明的税收制度已经成为促使日本企业提高企业现代化水平的措施之一。

3.韩国。韩国对直接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产业技术研究团体的研究实验设备投资,予以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免,或在购置价款中予以一定比例的折旧。规定通过使用各种新技术来赚取利润的新风险投资企业从以下两种优惠措施中选择其一:一是投资抵免,即按投资额的3%(用国产设备投资的为10%)抵免应纳税额;二是特别抵免,即除进行正常折旧扣除以外,还可按投资资产取得成本的30%(国产设备投资的为50%)在取得设备当年税前扣除。实验研究专用设施可以选择按设施成本的5%(利用国产设施的为10%)抵免税额或按设施成本的50%(国产设施的70%)提取特别折旧。韩国还规定每天使用时间超过12小时的机器设备,按折旧标准加提20%的折旧。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创新。

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此,许多国家进一步改革税制,强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减免税政策”是英国2000年实行的一项鼓励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它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英镑的中小企业,每年投资研究开发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这样,投资研究开发的中小企业可减少相当于研究开发投资30%的费用。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究开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究开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这一政策公布后,受到了英国企业界的普遍欢迎。德国规定,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可以免交营业税5年;对新建的中小企业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在法国,新建中小企业可免三年所得税;在老工业区等重点开发区兴办公司可免征三年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期满后仍享受50%的税收优惠;新建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25%。韩国对创业初期的企业,减征财产登记税、财产获得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等。埃及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于1988年决定,新建的中小企业的免税期限由

原来的5年延长到10年。澳大利亚政府规定,针对年营业额不足500万澳元,R&D开支不超过100万澳元的中小企业,还特别给予37.5%的R&D投入的税收回扣。

四、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政策

国外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政策主要用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资金实力薄弱,能用于研究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所以需要政府给予较大的资助。在多数创新型国家中,除利用研发项目资金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资金外,利用各种政策性金融手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帮助也是创新型国家的普遍做法。创新型国家所采取的政策性金融政策主要包括: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利用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渠道;鼓励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贷担保等。

(一)政府出资设立专项基金。

由于基金在性质上与专项资金不同,其资金来源等方面也有很大不同。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属权益投资,而专项资金是资助行为,是一种补贴,一般是不要求经济回报的。各国成立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案例很多,如芬兰国家研发基金(SITRA)、英国RVCF基金、新加坡技术开发基金、法国种子基金、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新西兰创新投资基金(VIF)、以色列YOZMA基金、瑞典ALMI基金等。

政府成立专门基金直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政策大致遵循以下路径和原则:(1)通过政府的决策程序或议会的立法程序决定成立基金;(2)确定基金本金的募集渠道并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管理;(3)政府成立专门基金直接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普遍含有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因此,这类基金除部分承担政府的政策性资助任务外,需要按市场机制运作并取得投资的收益,如芬兰国家研发基金对初创企业直接支持的主要方式是参股、持有可转换债券、进行资本信贷(Capital Loan),或者上述方式的总和;(4)一般情况下,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并不追求投资价值的最大化,并且往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投资收益或资金回报,并把资金收益继续用于对企业创新的滚动支持。

在资金来源的构成上,由于政府资金发挥的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作用,不同于专项资金,基金中的财政资金只占一部分。政府出资比例各国有所不同: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的政府与私人资金匹配比率最高,为2:1;以色列政府设立的YOZMA基金中,政府持股40%,私人投资者持股60%;法国种子基金资本构成是,20%由研技部投入,25%是国内的银行,私人资本必须占1/3以上。

基金的补充有三个来源:一是政府的一次性投入。政府投入往往在基金刚设立时一次性投入,以后不再投入,而且政府投入是要回收的;二是社会资金投入。社会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股份的方式不断投入;三是利润。主要来自被投资企业的红利,或以IPO等方式变卖企业获得的回报。

总的来看,政府投资的风险基金运作有三个特点:(1)基金的实质是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建立一种由私人部门运作的、以商业化模式运行的、以投资收益为补充的营利性金融机构。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不再追加投资,不干预机构的经营决策,而只充当一个监管者的角色。(2)这种模式不会单独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竞争前研发活动,而主要适用于解决中小企业在早期阶段的资金短缺问题。对中小企业的竞争前研发活动,各国

政府普遍采取直接资助的方式,由国家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基金模式支持的对象,就是中小企业的商业活动,包括成果转化、早期批生产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3)基金的投资行为受到政府的约束。由于是政府财政投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并非一般的证券投资机构,在业务范围上,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收入来源都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规则。一般而言,基金收入主要来自风险投资的股权收益和政府许可的其他收入,而不是来自证券投资。风险基金可以或者要求有社会资金入股或捐赠。

六、创新型国家财政政策的经验

(一)政府的科技投入得到充分保障。

从上面对一些创新型国家政府科技投入的介绍中可以看出,虽然在这些国家中企业已成为了创新的主体,企业的研发投入在国家研发投入中所占比例已超过了政府的科技投入。但从总体上说,创新型国家一直在采取措施保障政府的科技投入并使其保持着稳定的增长,多数国家政府科技投入的增速均高于GDP的增速,而且,政府研发投入强度(政府研发投入占GDP的比率)也逐渐达到1%的目标。创新型国家对科技投入经费的保障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通过立法来规范科技经费的预算程序,以保障科技经费能够更大程度地促进国家(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战略实现。另一方法,强化对政府科技经费的监督与管理,使政府的资源能够切实有效地促进国家的科技发展和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二)政府采购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创新。

创新型国家的实践证明,通过合理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通过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保护并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可以扶持弱小但技术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可以引导各种资源投入国家急需的重点技术项目,从而贯彻国家的科技政策。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政府采购极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1987年,美国有15%的企业常年接受政府和各州的采购订单,企业总收入的25%来自于政府采购合同。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些企业的存活率为80%,比全美企业的存活率高20%。美国许多著名大企业如波音、微软及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每年都从政府获取大量合同定单。此外,政府研发采购的相当一部分给了军工企业。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的研发采购总额为266亿美元,其中国防系统采购占研发采购总额的44.9%。这部分资金一般是通过与军工企业签约采购的方式进行的。此外,美国规定,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必须保证小企业获得23%的采购份额,大企业也必须保证将其获得的政府采购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

(三)税收政策对国家科技投入形成了有效的支撑。

多数创新型国家均采取了不同方式的税收政策来激励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活动。许多国家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十分重视市场经济规律,即由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然后将这些政策推向市场,由市场引导和选择企业对科技进行投入,企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后规模与效益得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从而实现税收增加,回报社会。同时,许多国家十分重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并非无限制地使用,而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规划,将有限的优惠运用到最需要发展的行业与领域。另外,创新型国家十分强调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制化管理,以法律来规范各种优惠政策,有力地保障了其对国家和企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作用。

(四)政策性金融政策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新。

在多数创新型国家中,中小企业均是最具创新活力的群体,这与这些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日本在产品制造领域拥有大量设备先进、劳动生率高的中小企业,而且其制造业结构经历了几次转型,每次都很成功,始终保持了制造业的优势,其设置的一套直接向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功不可没。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其制定一系列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小企业特点的金融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小企业的成长,直接引发了以小企业创新为载体的新经济革命,给美国带来了近20年长期经济繁荣。

(五)政府的支持促进了产业发展和区域创新。

集群战略在国外区域经济发展中无论是高科技产业集群,还是传统产业群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如美国的硅谷、波士顿128公路、德州的奥斯汀,印度的班加罗尔地区,以色列

的特拉维夫,英国的剑桥工业园,法国的索非亚等高科技产业群;意大利艾米利亚——罗马格纳地区的传统产业集群;以及日本的大田、德国南部的巴登——符腾堡等一般资本与技术结合型的产业集群。这些产业集群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区域创新能力的提升,而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建立的区域创新体系又反过来有力地促进了产业集群的发展。

七、对我国支持创新的财政政策的建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2006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再次提出了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巨大的成就,但我国各项科技指标离建立创新型国家还相差甚远。根据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IMD)发布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2004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中排名第24名,科技进步

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企业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0%。另外,目前我国技术含量

要求高的设备投资中,大约有60%依赖进口,特别是高科技含量关键装备基本上依赖进口,我国2002年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最终获得授权的不足百件。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在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上与创新型国家有着明显的差距。

创新型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财政政策对于创新能力的提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政府财政科技投入,还是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政策性金融等措施,对提高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以及企业的创新能力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支持创新的财政政策目前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强,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缺乏系统的政策框架,以及对政策实施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在我国《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对支持创新财政政策提出许多具体的要求,要落实这些要求,需要在研究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出合理的政策措施。根据上文对创新型国家相关财政政策介绍,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我国支持创新的财政政策。

(一)切实保证政府的科技投入。

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要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切实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的大幅度增加。要落实这些措施,适当的财政投入政策将起决定性作用。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在制定保障政府科技投入措施时,要建立有效的法律支撑体系,逐步将政府科技投入、财政科技预算和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研发能力较弱,在切实保障国有科研机构和大学固有的研发水平的同时,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研究与创新,促进我国以国有科研机构和大学为研发主体向以企业为研发主体的创新体系的转变。

(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在“十一五”规划中,我国已将政府采购纳入创新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时间并不长,支持创新政策的政府采购政策方法手段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国外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介绍的几种主要措施中,我们认为对国产高新技术产品实行首购政策和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下是值得重点考虑的方向。虽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新产品进行首购会有一些风险,但在适当的条件下率先采购新产品对企业的激励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这种首购政策还需要做进一步研究和细化。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中已有一些经验,比如安徽政府机构对奇瑞汽车的采购。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既是对企业的一种直接支持,也表示了对企业产品的肯定。

另外值得重视的是如何利用国外技术产品带动本国企业的创新,这方面我国也有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比如三峡工程中就成功利用对国外技术产品的采购提升了我国相关领域产业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应对这些成功经验进行认真研究,总结出利用国外技术产品带动我国企业发展与创新的相关措施,并将其有效地纳入国家采购政策之中。

(三)税收政策要着眼于鼓励企业的研发投入。

我国在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方面已有着一些经验,但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为目标的政策存在着一定不足。目前我国研究与创新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对研发的投入不足,或是说对研发活动的积极性还不高,这与创新型国家企业研发投入占国家研发投入总量较大比例,以及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制定支持创新的税收政策时,首先要着眼于鼓励企业的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上。要充分利用退税和税收抵免等措施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支持,完善相关的法规,并尽可能保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持久性,使企业能够获得持续稳定的研发支持。要适当降低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标准,扩大政策的惠及面,使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均能够因研发活动而从中受益。

(四)通过各种手段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投融资环境。

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为科技创新提供优厚的金融支持,并提出了一些实质性政策,其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作用十分重要。目前我国金融业对科技投资的方式以科技贷款为主,股票市场融资、风险投资等其他投融资方式发展迅速,但规模依然有限。目前存在科技贷款相对下降、小企业贷款难、融资渠道单一、缺乏健全有效的政策性金融扶持机制等问题。因此,应首先采取措施扩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研发和创新活动支持,针对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活动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建立以财政支持为后盾,通过直接注资或利税返还等方式的资本金补充制度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另外,应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出资成立的相关实体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信贷担保。为此,政府的信贷担保机构应积极与商

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

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 2014年10月,国务院以46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国家层面第一 次从产业角度专门强调发展体育产业,凸显了新常态下发展体育产业 的重要性。《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要超过5万 亿元,占GDP的比重要从0.5%上升至1.3%。这说明未来几年我国体 育产业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应 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推动体育产业快速发展。国内外 各种产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不仅能够促 进产业发展,而且也是加快科技创新、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基于此,研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对加快体育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 现实意义。 1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支持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在体育产业发展模式、体育产业发展理论、体育产业概念和 内涵及属性、体育产业融资及风险投资、体育产业政策、外国体育产 业发展及其启示、体育产业资源整合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广泛 共识。例如,吴红雨(2010)、马尚奎(2014)分析了我国体育产业发展 现状和存有问题,认为体育产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 就如何加快体育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许欣烈(2009)、左健(2009)[4]、涂永民(2009)、王莉(2013)、李莎(2009)等人对金融危机背景 下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进行了研究,他们都强调了发展体育产业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发展体育产业的政策建议。景怀国(2013)、赖光金(2014)、廖辉(2011)、杭兰平(2010)、任永星(2008)、张登斌(2013)[12]、杨亮(2012)等人对我国体育产业融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 应通过资本市场、体育产业债券、体育彩票基金、民间资本等多渠道 进行融资。虞海侠(2008)对传媒产业与体育产业的资源整合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两个产业间的资源整合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应更加紧密地 相互合作。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财政支持政策

促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财政政策选择 江羽翔 将武汉建设成为立足中部、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国家中心城市,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不仅需要改革创新,而且需要财政发挥其基本职能,在筹集发展资金、加强收支管理、争取和落实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发挥其应有作用,为建设国家中心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撑。 一、壮大财政收入规模,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筹集所需财政资金 近几年来,我市财政收入虽然快速增长,但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五个国家中心城市相比,财政收入规模仍存在较大差距。 2009—2011年武汉与五个国家中心城市财政收入对照表 单位:亿元 收入 年份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 2009 地方财政收入2678.77 3365 1210 1165.7 1107.7 535.54 一般预算收入2026.81 2540.3 821.4 681.8 702.7 316.07 2010 地方财政收入3810.9 5129.2 1977.6 1990.6 1399.1 814.04 一般预算收入2353.9 2873.6 1068.8 1018.3 872.6 390.19 2011 地方财政收入4359.1 5238 2384 2908.8 1535.7 1194.3 一般预算收入3006.3 3429.8 1454.9 1488.2 960 673.26 从近三年地方财政收入看,2009年,武汉市地方财政收 入仅为上海的1/6、北京的1/5,不到天津、重庆、广州的

1/2,2010年,与差距较小的广州市相比,相差585亿元; 2011年,仍较广州少341亿元。 从近三年各城市的一般预算收入看,2009—2010年,武汉仅为上海的1/8、北京的1/6、不到天津、重庆、广州的1/2;按省财政体制调整后的新口径计算,2011年,武汉市一般预算收入为上海的1/5、北京的1/4、天津和重庆的1/2,较广州较少287亿元①。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将武汉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中心、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国家创新中心,改善城市发展软硬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因此,要想方设法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不断壮大财政收入规模,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财力保障。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抓住当前国内外产业转移不断加快的契机,打破常规,改善环境,完善招商引资和优惠政策,引进具有发展前景、财税贡献率大的项目,培养壮大新兴财源。二是要进一步提速工业倍增计划。要扩大工业有效投入,增强工业发展后劲,抓好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打造承载工业大发展的战略平台;着力推进汽车、电子信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钢铁、家电、食品等9大重点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发展,加强配套能力建设,完善产业链。三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财政担保、贴息和奖励,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文化创意和设计咨询等产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商业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创业和引进具有竞争的电子商务企业;要 ①以上数据来自2009—2011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六城市预算报告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6-06-22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管理,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暂行办法的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技孵化园;具体分为:国家级、部委级、省部共建和自治区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原则: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汇聚、培养、吸引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和培育重点优势学科;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创新平台的必备条件: (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前沿和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总体布局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等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由依托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报创新平台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凡经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 第八条学校加大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开放课题、图书资料、科研奖励等。 第九条创新平台建设期间,负责人在依托单位领导下,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创新平台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一条根据研究方向,创新平台设置开放研究基金(或主任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各创新平台制定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标注本创

遂经信〔2011〕125号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附件

遂经信…2011?125号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经信委《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信局、园区经济局: 为充分把握和用好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发展我市“4+3”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将省经信委?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川经信产业…2011?416号附件)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企业做好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相关工作。 有关文件和表格可从市经信委网站“通知公告”中(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17885840.html,/jw/ShowClass.asp?ClassID=304)下载。

联系人:李顺通何云峰联系电话:2988937 附件: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产业政策确认办法通知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17日印 (共印20份)- 2 -

附件: 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目录?),认真把好产业政策关,加快发展适合我省实际的鼓励类产业,积极培育壮大区域特色产业,促进我省产业健康、可持续和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政策引导,突出发展重点。依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围绕国家鼓励类产业、“7+3”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为目标,发挥产业政策在鼓励优势产业、重点产品加快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节能、安全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伸完善重点产品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推动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三)规范确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探索建立产业政策与促进优势产业发展的协同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完善申 - 3 -

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支持

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支持 发展循环经济是当前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财政政策如何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和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和财政支持的必要性 “循环经济”一词最早的萌芽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他在他的“宇宙飞船理论”中提出,地球就像是一个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地消耗和再生自身有限的资源而存在,如果人类肆意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就会走向毁灭。所以他提出发展循环经济。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步被人们所接受,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实现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资源约束“瓶颈”问题的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峻,循环经济在中国也进入了理论和实践快速发展的阶段。 循环经济是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重构经济环境,使其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循环中去的一种新型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在本质上讲是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相结合的一种“双赢”生态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为了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土壤,但在市场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将环境问题作为外部因素,他们所考虑的重点在于如何通过利用现存的资源和环境来谋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把由此所应起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等负面作用在市场经济主体经营决策的考虑之外。而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又很难实现内部化,导致了很多地区为了实现经济的迅速发展而采取了各种以破坏生态环境、消耗能源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提供公共产品、矫正市场的不完全,保证代际公平等一系列问题,都无法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可以说,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在维护生态环境和减少资源消耗等方面“束手无策”,在发展循环经济领域存在着很多市场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财政政策来支持循环经济的进行。 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来看,虽然发展循环经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财政支持都始终贯穿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整个过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17885840.html,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作者:耀文 来源:《中国电子报》2016年第57期 本报讯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了未来五年国家科技创新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战略任务和改革举措。 《规划》强调,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确保如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建成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规划》确立了“十三五”科技创新的总体目标。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国家综合创新能力世界排名进入前15位,迈进创新型国家行列;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与2015年相比,科技进步贡献率从55.3%提高到60%,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5.6%提高到20%;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比2015年翻一番,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5%。 《规划》提出建设高效协同的国家创新体系,并从培育充满活力的创新主体、系统布局高水平创新基地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努力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创新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规划》围绕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增添发展新动能、拓展发展新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的核心引领作用,重点强化六方面任务部署。一是围绕构筑国家先发优势,加强兼顾当前和长远的重大战略布局。二是围绕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培育重要战略创新力量。三是围绕拓展创新发展空间,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四是围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五是围绕破除束缚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六是围绕夯实创新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加强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 《规划》从落实和完善创新政策法规、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强规划实施与管理等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强调完善支持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等。

科研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科研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摘要:科研创新平台是提高科研人员创新和实践能力、提升科研机构创新水平的重要载体,强化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于促进研究所可持续性发展意义重大。文章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为例,阐述了科研平台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分析了利用科研平台提高科研人员创新能力的效果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运行水平;强化评价体系建设,完善科学评价方式;注重人才团队建设,激发创新活力等提升科研平台管理水平的措施,以期为加强我国农业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管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科研创新平台;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现状;重要作用;展望 为适应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提出建立创新型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哈兽研”)响应国家号召,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科研创新平台建设这一重要途径实现目标。科研创新平台从广义讲,是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和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1]。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扩大,覆盖领域不断扩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前提下,以及增加对科研经费投入的背景下,哈兽研利用科研创新平台聚集先进的实验设备、优秀的科研人员、精湛的创新团队、良好的科研项目、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开放的学术氛围为孕育科学灵感、催生原创成果提供了无法替代的优越条件。研究所作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基本单元,是国家科技创新任务承接和创新成果实现的核心骨干。研究所正在成为科技创新的基地,新产业培育发展的源泉,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是我国科技创新队伍中的主要力量[3]。哈兽研作为兽医学科的“国家队”,从战略高度、体制层面统筹布局,促使资源合理建设和布局,实施并建设一系列重大的科研创新平台,在此平台上已向国际、国内不断展示和增强哈兽研自主创新能力,帮助哈兽研实现转型升级,让科研成果走出“象牙塔”并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产生了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益。 1哈兽研科研创新平台发展现状

产业政策钢铁鼓励类

产业政策钢铁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煤调湿、风选调湿、捣固炼焦、配型煤炼焦、干法熄焦、导热油换热、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精深加工、苯加氢精制、煤沥青制针状焦、焦油加氢处理、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等先进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3、非高炉炼铁技术 4、先进压水堆核电管、百万千瓦火电锅炉管、耐蚀耐压耐温油井管、耐腐蚀航空管、高耐腐蚀化工管生产 5、高性能、高质量及升级换代钢材产品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6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度汽车板、油气输送高性能管线钢、高强度船舶用宽厚板、海洋工程用钢、420兆帕级及以上建筑和桥梁等结构用中厚板、高速重载铁路用钢、低铁损高磁感硅钢、耐腐蚀耐磨损钢材、节约合金资源不锈钢(现代铁素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含氮不锈钢)、高性能基础件(高性能齿轮、12.9级及以上螺栓、高强度弹簧、长寿命轴承等)用特殊钢棒线材、高品质特钢锻轧材(工模具钢、不锈钢、机械用钢等)等 6、在线热处理、在线性能控制、在线强制冷却的新一代热机械控制加工(TMCP)工艺技术应用 7、直径600毫米及以上超高功率电极、高炉用微孔和超微孔碳砖、特种石墨(高强、高密、高纯、高模量)、石墨(质)化阴极、内串石墨化炉开发与生产 8、焦炉、高炉、热风炉用长寿节能环保耐火材料生产工艺;精炼钢用低碳、无碳耐火材料和高效连铸用功能环保性耐火材料生产工艺 9、生产过程在线质量检测技术应用 10、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 1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脱二恶英等多功能干法脱除,以及副产物资源化、再利用化技术 12、难选贫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3、冶金固体废弃物(含冶金矿山废石、尾矿,钢铁厂产生的各类尘、泥、渣、铁皮等)综合利用先进工艺技术 14、利用低品位锰矿冶炼铁合金的新工艺技术,以及高效利用红土镍矿炼精制镍铁的回转窑-矿热炉(RKEF)工艺技术 15、冶金废液(含废水、废酸、废油等)循环利用工艺技术与设备 16、新一代钢铁可循环流程(在做好钢铁产业内部循环的基础上,发展钢铁与电力、化工、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间的横向、纵向物流和能流的循环流程)工艺技术开发与应用 17、高炉、转炉煤气干法除尘 产业政策钢铁限制类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2020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

2020湖北省科技创新政策 80后的王海波有两个身份,一个是湖北工业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一个是武汉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这家创办仅两年的公司,今年营业收入有望达800万元。在王海波看来,这得益于湖北省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宽松的环境,尤其是两年前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十条”,让他们这些高校科技工作者更放心创新创业。 10月1日,《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吸纳了湖北“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新九条” 等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条例》规定,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而这规定的法制化,无疑让王海波这类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时,心里更加踏实,也将促进湖北更多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为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开路 11月4日上午11时,在湖北工业大学校内的一栋小楼内,王海波站在其办公室的门口,送别了三位来自贵州赤水的客户。王海波告诉记者,客户希望开发一款关于智慧旅游的软件,己是第二次过来接触、考察,双方的意向都很足。 据介绍,王海波创办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在湖北省出台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十条”后不久。公司主要从事“智慧城市”软件开发,其业务涉及林地资源管理与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智慧气象、社会服务管理、智慧旅游、碳排放智能监测等。他不仅跨专业邀请了多位管理、软件等专业的教师入伙,还邀请了地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专家王家耀院士作为其技术总顾问。 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有5个,正在洽谈中的项目有4个, 预计2016年营业收入或达到800万元。 对于仅成立两年即受到市场的认可,在王海波看来,这在纯软件领域里,公司发展算是很顺利的。其实早在2012年,王海波就有了创业

财政支持城镇化建设相关政策研究

财政支持城镇化建设相关政策研究 --淮南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整体搬迁政策研究 时间:2011-09-22 09:55:46 来源:作者:马琼点击:265 正文字号:【大中小】【打印】 城镇化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级阶段的产物,是世界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伴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城镇化也随之产生和发展。时至今日,城镇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城镇化建设的基本含义 所谓城镇化就是指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从而带动第三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城镇数量日益增加,城镇规模不断扩大。 其发展过程主要有一下阶段:一是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二是第二产业向城镇聚集,第三产业在城镇发展;三是地域性质和景观的转化;四是城市文明、城市意识的扩散和传播。总之,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既表现为城镇人口和城镇数量的增加,城镇规模的扩大以及城镇经济社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也表现为由此引发的城镇结构和功能的转变以及生产方式与人的生活方式的转变。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推进城镇化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必须在深刻总结经验,客观认识国情,科学分析城镇化未来态势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道路,对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采煤沉陷区村庄整体搬迁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 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炭资源开采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区域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如地下开采导致地表塌陷、煤矸石堆压土地等,引起区域耕地绝产、村庄搬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研究、探索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及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淮南是煤炭资源型城市,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综合治理是我市面临的两大课题。由于采煤造成的地表塌陷,而引发的村庄整体搬迁已诱发出另一课题的产生,即,如何处理好村庄搬迁与城镇化建设的的关系。 资源型城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资源开发到哪城镇就建设、发展到哪。同时,由于采煤沉陷区造成的村庄搬迁,又形成新的搬迁集聚区,即,新的城镇。因此,结合淮南的特点,深入研究我市城镇化的发展规律,探寻淮南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对我市城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我市采煤沉陷区村庄整体搬迁的现状 淮南矿区自1903年开矿以来,历时近百年,采煤塌陷从煤炭开采开始就相伴而生。截至2009年底,全市采煤塌陷区面积约24.558万亩(163.72平方公里),塌陷区占全市总面积6.48%,占用耕地面积约16万亩。目前全市仍以每年约1.8--2.5万亩的速度塌陷,预计到2020年,全市塌陷区总面积将达到55.36万亩(369.0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14.61%。预计淮南煤田开采完成后,全市塌陷总面积将达到102.42万亩(682.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7.03%。

国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思考

国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思考 李娟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现状和体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机制,并给出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对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创新平台机制 引言 科技创新平台作为支撑全社会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核心力量,在行业科技与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激烈的国际科技与经济竞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将建设一流的科技创新平台作为支撑创新活动的优先选择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2002年,国家科技部就长期困扰科技界的科技基础条件薄弱问题提出了“科技大平台”的设想;2004年出台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提出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重点;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再次强调了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重要性。目前,国家部分平台已进入建设阶段,各省市、相关行业和企业也纷纷启动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工作。 1、创新平台组成 在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总体架构中,创新平台是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头,包括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化平台是成果扩散的关键,包括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提供服务支撑,由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检测服务机构、技术转移交易机构等组成,主要由政府发挥管理调控及环境营造的作用,由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此外,这三大子平台之间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在进行自身创新活动的同时,也支撑着平台整体层次的创新。 1.1创新平台的主体 技术创新平台的主体构成要素为四大主体,即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这四者之间通过相互结网而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即构成了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的主体结构。 企业: 企业是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中的核心创新力量。企业是实施创新的主体,企业能否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是技术创新平台建立成败的关键。要集成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操作规范

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认定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授权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认定鼓励类产业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的通知》(桂发改工业〔2015〕900号),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从2015年8月14日起,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进行鼓励类产业认定。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5号)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包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部分。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河池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需要申请鼓励类项目税收 优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县(区)发改局或园区经发局(处)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原件)。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为鼓励发展软件生产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为支持鼓励软件企业扩大再生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的扣除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

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生产线宽或投资额大小规定了不同期限和幅度的优惠: 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再投资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其他企业投资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

2011年财政政策(2010财政政策回顾及2011财政政策展望)

2011年财政政策 2011-1-26 摘要:2011年作为“十二五”开局之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站在在新的起点,中国宣布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保增长、调结构、保民生”为核心基调,充分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在回顾2010年财政政策取得的良好成绩基础上,通过“赤字”、“减税”及“支出”三个方向展望2011年财政政策变化趋势。 关键字:财政政策,十二五,变化趋势 一、回顾2010:继续坚持积极财政政策,预算执行能力良好 1.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增长为核心,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2010年我国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侧重点主要体现在刺激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政策的灵活运用等方面,如根据物价变动推出的惠民措施等。如表1所示,2010年我国积极财政政策在推进地方财政改革、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支持社会事业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我国对关税政策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表1:2010年我国重点财政政策内容一览

整体上看,在受到经济发展规律及前一年大批建设投资影响的情况下,2010年我国在保证续建支出的同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医疗卫生四项支出达到28634亿元,约占财政总支出的32%,对比过去几年可以看出,2010年我国财政政策更加偏重在稳定经济的同时解决民生问题,为未来向稳健财政政策过度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在以上四项主要民生开支中,住房保障开支所占比例显著上升。如图1所示,2010年住房保障开支在四项开支中已由2009年的3.19%猛增至8.23%,由此可见,我国民生工作的侧重点已逐渐转向保障性住房建设。 图1:2009-2010年教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及医疗四项开支比例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研网整理 2.财政执行情况 在积极财政政策引导下,我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如图2所示,2010年累计财政收入83080亿元,比上年增加14562亿元,增长21.3%。财政收入较快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经济较快增长为财政收入增长奠定了税源基础,以及全年汽车旺销带动车辆购置税、汽车消费税等大幅增长。另外,价格水平上涨也是财政收入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验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验 中央企业是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积累时间最长、技术创新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最为完善、总体技术创新能力最强的一类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年来,央企从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出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支撑和引领业务发展,大力实施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取得了一系列如高速铁路、载人航天、探月工程、西气东输等丰硕的成果,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认真归纳总结现有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对进一步加强央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1典型央企的成功做法 为充分掌握央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文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简称航天科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移动)、国家电网公司(简称国家电网)等10多家典型央企进行了现场调研和案例分析。依据对典型央企的实地调研情况,央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成功做法可概括为以下六方面内容。 1.1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建立起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决策和规划体系一是把技术创新作为公司的核心战略 之一。按照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公司实际,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驱动力为核心,制定公司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战略重点,确定年度计划,并按照“探索一代—预研一代—研制一代—生产运用一代”的思路,制定有序接替的科研计划体系。二是设立科技决策规划与管理体系。设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战略问题决策。同时,为了落实公司科技战略规划、规范科技管理工作,央企集团层面大都设立了行使科技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管理、科技规划计划、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科研成果管理、科技奖励、考核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科技管理工作,以及对外科技交流等;在子公司层面,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对口部门,配备专职科技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科技规划和项目建议计划编制,组织科技项目实施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开展技术需求分析等。三是组建辅助科技决策的专家咨询团队。部分央企设立了专门的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内外部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重大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有的央企在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基础上,还按领域组建专业分委员会,为公司各类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支撑公司科技决策。以航天科工为例,公司建立了以顶层战略为导向的技术创新决策机制(图1)。公司成立了由“一把手”负责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

浅谈科技创新政策

浅谈科技创新政策 近日,中国迎来了19大的召开,大会上习主席长达三个半小时的报告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等句段层出不穷,由此可见长达3万多字的报告中有大量篇幅涉及创新,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到中国科技创新的今天和明天。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便是提出了"科技发展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直至至今,在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之时,科技的发展仍是解决这一矛盾重要关键,而科技创新便是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推进与必要方式。 科技创新是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总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 科技创新可以被分成三种类型: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原创性的科学研究或知识创新是提出新观点(包括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和新假设)的科学研究活动,并涵盖开辟新的研究领域、以新的视角来重新认识已知事物等。原创性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结合在一起,使人类知识系统不断丰富和完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产品不断更新。信息通信技术发展引领的管理创新作为信息时代和知识社会科技创新的主题,也是当今时代

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知识,新艺术的一部分,它及是电子或许多的新概念、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新发现和新假设。 当今之世,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实力最关键的体现。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一个国家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就能在世界产业分工链条中处于高端位置,就能创造激活国家经济的新产业,就能拥有重要的自主知识产权而引领社会的发展。总之,科技创新能力是当今社会活力的标志,是国家发展的关节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是一活百活的胜负手。 同样,在旧时正是因为邓小平总理提出“科学发展是第一生产力”并实行改革开放促进并刺激了科技创新从而推动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与进步,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人们生活的全面改善是得我国稳步高速地向“富”进发,同时也从本质上改善并提高了我国的综合国力,为至今的发展垫下了不可缺少的基础。 而如今,科技创新的政策更是带动并促成了众多新科技与新思维的诞生,如“互联网+”传统产业,是当下和未来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更为重要的部分。近年来,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以滴滴为代表的“互联网+出租车”、以摩拜和ofo为代表的“互联网+自行车”等共享经济形态以及“中国制造2025”所代表的“互联网+制造业”等,在中国大地上迅速崛起。此外即便是在更为传统的行业,比如能源行业,“互联网+”思维也在快速改变着整个行业生态。与此同时,数字经济渐成中国GDP重要支柱,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07年底,中、美两国互联网用户数分别为

完善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完善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作者:徐文渊 职务: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局副局长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邮编:214072 摘要:财政政策是缓解中小企业资源瓶颈、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江苏蠡园经济开发区为个案,探讨当前财政政策的成效与不足,从政策内容调整及实施优化两个层面提出可行的建议,有利于推进区域内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Abstract: Fiscal policy is significant guarantee for SMBs to alleviate their resource bottleneck and promote their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This article conducts a case study on Jiangsu Liyuan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to discuss the achievements and deficiencies in the financial policy and bring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on policy adjust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ptimization to promote innovation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SMBs. Key Words: Fiscal Policy, SMB, Innovation Development 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小企业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在发展国民经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市场繁荣与社会和谐稳定等领域均发挥了至为关键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国内宏观调控趋紧、运营成本上升、竞争压力增大,使得中小企业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由于人才、资金、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仅凭一己之力,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难以完成转型升级的重任,因而迫切需要政府的及时扶助。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财政政策意义重大,是缓解其资源瓶颈的重要推手,是促进、引导和激励其自主创新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与时俱进,深入研究,从区域产业发展的特色入手,从区域中小企业发展现状与核心诉求出发,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和机制优化,确保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合理投入、科学配置与高效利用,从而充分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主要财政政策及其成效与不足 1、主要财政政策 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主要可划分为三大类型:国家财政投入进行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配套措施、对企业(主要是研发行为)进行直接资助。 在上述三种政策当中,公共研究仅间接地协助民间研发,且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减税与直接资助是政府资金直接扶持中小企业民间的政策,但减税的无区隔性无法引导企业或扶植重点产业。相对之下,直接资助属于更能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手段,因此直接资助企业研发的政策或科技计划,通常是各国扶持政策的核心主轴,也是本论文探讨的重点。 2、政策成效 全国范围内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印证了中央及各地财政支持政策的成效。以笔者所在的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为例,2011年,享受开发区财政政策支持的62家企业总体实现销售收入15.26亿元,同比增长29%;上缴税金7893万元,同比增长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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