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公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公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公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公证制度历史悠久,演变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现代意义上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当事人行为、事实或者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活动当事人一方需要提出申请,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证行为。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国家权威部门证明了他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诉讼过程中,这些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同时,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些依照法律必须公证的行为,公证是行为生效的条件。公正制度对人们的生活作用日益明显,加之人们之间交往增多,人们的维权意识高涨,公证现象正成为常态,因为公证是双方行为,包括公正处和当事人,势必二者之间会发生冲突,就会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广义上公证的法律责任包括公证机关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问题,狭义上公证的法律问题限于公证机关的责任,通常情况下研究该问题,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这其中又包括公证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划分,责任的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问题。

【关键词】公证;责任划分;赔偿

一、公证机关责任和公证人员责任的划分

公证是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书进行公证,由国家权威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认定是公证机关的人员的主观行为,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定也包含了个人的主观情绪在内,这就势必会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当非法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损害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公证机关还是公证人员,承担哪种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只有厘清了这些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才能知道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我国法律对公证人和公证机关的责任划分,主要集中在《公证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公证机关的责任界定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公证人员,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来说,违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两者的行为的性质是侵权行为,由于两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行为的性质并不严重,仅仅涉及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犯,是性质较轻的民事侵权。单位和个人都可能因为侵权而需要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的公证程序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损害结果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满足这些要件,即构成了民事侵权,机构和个人都有能力实施这些行为,因此都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由于机构或者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但是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适用刑法,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由相关的法律规定看出,因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员侵害当事人权利,性质较重,民事惩罚措施不足以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但行为性质又够不上犯罪,故而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其中主要包括资格限制,例如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停办部分业务,这就从源头上断绝了加害方实施再次伤害的可能性,是比承担民事责任更有效的保护方式。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性质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力度都远远不足以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等。涉及到犯罪,必须根据我国的刑法来进行处罚,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关于公证的刑事处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涉及到处罚个人,这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不同之处。刑罚是最严厉的保护手段,也是最后的保护手段,只有对于那些性质及其严重,涉及到犯罪的才适用。

可见,对于公证中法律责任的划分其主体包括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其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等责任刑事从轻到重,适用于与之程度相对应的行为,形成了合理的责任梯度。

二、赔偿责任

有责任则必有赔偿。国家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当事人之所以进行公证行为是因为相信国家权威,认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事项的公信力。此时,当事人对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信赖利益,如果代表国家权威的公证一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公证,而是徇私枉法,不单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国家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损失。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必定要有相应的救济,即赔偿,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表现。公证赔偿是由于公证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由于过错而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符合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公证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了这些条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给予赔偿。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实施的时不长,相关立法也有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自律性,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立法部门应该加紧出台相关法律,对已有法律相应修改,填补法律漏洞,使公证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结语

公证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制度,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证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谨慎的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如果滥用权力,会损害国家权威,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故而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以此约束行权者,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8183723.html,/ 财考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8183723.html,/ 2015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为了方便备战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的个核心 问题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

还款协议样本(公证强制执行)

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鉴于:乙方于下列时间陆续向甲方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万 元整(¥),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均已到期。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乙方向甲方偿还上述借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 整(¥.00)没有归还,乙方承诺将于20XX年九月二十日之前清偿所欠甲方的上述全部借款共计人民币万元整(¥.00)。 第二条借款利息:上述借款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乙方有权 提前还款,甲方也同意无条件接受乙方的提前还款。 第三条乙方保证按期还款。若到期仍未还欠款,则每逾期一日自愿 按借款额的0.8‰支付违约金。乙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其独立承担。 第四条担保条款 第五条公证 1、本合同双方同意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即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按期还款义务,则债务人自愿放弃申请诉讼解决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届时,债权人有权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所有债权债务。 2、债权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时,应按本合同第三条提供其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材料。 3、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自愿约定同意:公证处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是否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电话核实,即预留核实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电话号码为:。合同履行期间,如债务人(包括担保人)预留电话号码有变,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否则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将承担通知不能的责任,且不影响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4、债务人(乙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依据债权人(甲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债务人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时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六条债务人(乙方)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借款未逾期的,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应用文-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注册 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在我国 不断 的促进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其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能够为鉴证、验资等中介服务行为为各类经济 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规范的秩序和稳定的外部 。然而,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需要及时的解决,因此,我们应当给与相应的重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意识,进而,提升行业道德水平的建设。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所谓的法律责任就是,有关主体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亲戚行为,证明违章行为的真实存在,主体可是企业等单位、法人以及公民等,法律责任是主体对于法律的贯彻和执行的义务,其中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就是,其在财务活动中如果出现了违规法律条款的行为时,必须要对其后果负责,其违规行为包括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或欺诈以及对 委托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所负的法律责任包含三种,其一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出现了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实行处罚,轻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没收所得、重者将会受到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吊销注册会计师证等处置。其二就是注册会计师要负责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伤害的主体实行经济型的索赔,应当依法停止对他人的伤害,并承当法律民事赔偿责任。其三,就是注册会计师还具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这种责任后果往往会是很严重的,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了国家刑法的规定,定然,会对其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判处其一定的徒刑。采取如上三个法律责任,能够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制度和相关的规范准则,但是,对于追究责任来讲,三者责任并行不悖,不能相互代替,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罚处的,而民事责任则有受害依法要求进行索赔的。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相互矛盾。现如今,由于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判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因此,这就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首先根据《证券法》来看,注册会计师要对其 的程序负责与其工作的后果没有太多的关系,然而,如果根据《公司法》以及《刑法》来看又与《证券法》完全相反,其注重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有其他的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影响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之间的不统一性,给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判定带来了很大的差异,其结果形式可以完全的不一样,这就引起了法律失去了其真正的公正和权威效应。 (二)我国法规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轻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特殊性,这就引起了有关法律和法规还没有从 经济的模式中走出,对于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多是注重国家有关部门对于主体的惩罚,却很少提及民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事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也是如此,这就造成了有些时候很少进行相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修订稿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 则原则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一、关于归责原则 所谓“归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归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不同。目前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是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无过错规则原则的法律规定,笔者亦持此观点。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4]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从实质上看过错推定并没能摆脱过错责任原则的窠臼。如民法通则12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表述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这段话可以看到,过错推定时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推给了加害人,只要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可见,过错推定仍然认定加害人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个过错是推定的,没有一般过错责任严格,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其与无过错责任有着严格的区别,主要是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只要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本就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状况,即使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仍然避免不了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免责事由。由此可见,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能和过错推定原则混淆的。 除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是否实行无过失责任有分歧外,对于什么是过错,过错与违法的区别在哪里,理论界也时常混淆。王利明教授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若人们的意识活动沙尚未表现为外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8183723.html,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等。赢了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

篇一: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处告知暨当事人承诺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 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 年月日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证强制执行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

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会计08-4 林翠平201008043056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组织学生看电影发生踩踏事故。 2002年12月4日下午3时35分,某县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该县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2003年5月12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是入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案例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就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对策进行初步探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大多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起诉状(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 ,民 族 _______ ,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 省 _______ 市________ 区 ________ 路________ 小区________ 号楼________ 单 元 _______ 室。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 公证处,住所 地: ______ 省 _______ 市________ I区_____ 路__________ 号 _______ 座 _______ 层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 ,民 族 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 省 _______ 市________ 区 ________ 路________ 小区________ 号楼________ 单 元 _______ 室。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公证书强制执行

公证书强制执行 篇一: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之 一)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利息按原合同的规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 3、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4、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法律论 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内容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一些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公证人法律责任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 公证 公证人 归责原则

一、公证人责任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它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法律证明权。 显然,在公证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为公证机构,一为当事人,同时,公证书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可能会对相关的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践中,公证行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公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首先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为,此处何谓公证人?公证人在此乃是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出现的,而在公证行为中,至少存在着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两类主体。当因公证行为导致损害时,是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抑或是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因此,对此问题的回答构成本文的一个基础。

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专设第八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人责任]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的;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doc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 而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当 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 财产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 为并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而是 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必要条 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 断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大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1.无过错责任定义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对损害 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 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立法规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 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No.85: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大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 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 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 者个人赔偿损失。.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 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大多数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生产必然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 能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损害(污染

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布局)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 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用来判断排污 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的同时具有高风险性 ●为规避高风险性,须严加管制,防 止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 ●(3)排污者获利补偿说 ●排污者经营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 的基础上 ●由排污者承担责任比让受害者承担 后果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二)加害行为: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 ●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一定都是加害行为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以造成环境 污染现象为前提 ●排污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加害行为的判断 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 ●排放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则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 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一是在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而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这时候就需要分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 (2)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 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1)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导致招标无效、中标无效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中,投标人的下列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③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导致中标无效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违法行为还包括: ①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7条中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中标无效的投标人已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来源: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及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之欧阳家百创编

第七章环境民事法令责任及环境民 事纠纷的处理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节环境污染民事法令责任 ●一、概念 1.排污者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并进而造成被害者的 人身或财富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法令责任。 ●排污环境污染人身、财富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中,排污者的危害行为并没有直接作 用于受害者,而是以环境要素为中介 ●造成环境污染是责任成立的需要条件 ●环境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环境污染 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 ●排污行为年夜多具有合法性 ●归责原则特殊 ●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传统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无过错责任 ● 1.无过错责任界说 ●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富或人身损害的单位 或个人,即使对损害的产生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

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 2.立律例定 ●《侵权责任法》No.65: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No.85:造成固体废 料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 采纳办法恢复环境原状。 ●《年夜气污染防治法》No.621:造成年夜气污染危 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 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 ●(1)排污者无过错说 ●年夜大都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正当性——生产必 定会排放污染物 ●企业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仍有可能造成环境污 染并招致损害(污染物排放标准宽松;污染源集中 规划) ●——不以排污行为违法为前提;污染物排放标准不 克不及用来判断排污者是否需要环境污染民事责 任 ●(2)高风险说 ●排污行为对社会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具有高 风险性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公司业务实践中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以及公司业务实践中应注意的若 干法律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回收贷款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日益受到金融机构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强制执行公证在我公司业务中的运用更为常见,无论是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还是各种商业化新业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被认为是有效锁定风险和便于后续高效处置债权的措施之一。因此,部分商业化项目中,甚至所有相关合同均出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虽然对于债权利益的实现有一定的便捷性,但该制度并非万能,实践中需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加以区分应用。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基本法律依据、可公证债权文书范围、强制执行公证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实践中应注意事项等问题予以分析,以期有助于厘清认识误区,便于业务操作过程中更为得当、有效地运用该制度,保障公司债权利益的实现。 一、强制执行公证制度法律依据及基本问题 (一)基本含义及制度价值分析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强制执行公证本身并非司法行为,却产生法律认可的可执行效力,这主要是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现代民商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法律允许民事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处分实体权利,作为此种自由处分之延伸,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处分或放弃诉讼中的权利同样被允许。民事诉讼领域允许当事人的自认、放弃诉权、和解,在法官面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同样,为了减轻诉累,疏减讼源,法律在诉讼之外认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此可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还可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弥补诉讼程序造成权利实现迟缓的缺憾。 1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