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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资料名词解释

第一章 导论
1.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衡平法:出现于十四世纪。它是在商品货币关系进一步发展,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以前所没有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味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是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审理这类案件。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
第二章 合同法
3. 邀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意愿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4.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5. 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 利益 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6. 禁治产:指的是因精神病或因有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7. 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8.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9.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10. 英美合同法中的先决条件:是指以一方首先履行某种行为,或以某种事件的发生,或以经过一定的时间,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11. 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12.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除了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以请求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13. 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以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14. 提纯: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
第三章 货物买卖法
15.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用以确定买方和卖方在交货中的责任 费用和风险

负担的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16.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第五章 代理法
17.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8.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和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代理。

19.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计算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间接当理。

20. 外贸代理制:就是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21.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共同出资 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2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成相等的股份,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23.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 资本 组织结构 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本大法。

24. 公积金:是公司为了弥补意外亏损,扩大营业范围,或为了巩固公司的财政基础,从公司的盈利中提取一部分,不作为红利分配,而保留在公司内部,以备必要时使用的基金。
第七章 票据法
25. 票据:是指出票人在票面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由他自己或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劵。

26. 汇票的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汇票上的权利为目的所作的背书,其受让人(受背书人)可取得该汇票的所有权。


27. 委托取款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注明其背书的目的只是委托被背书人作为取款,而不是转让汇票的所有权。

28. 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文字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29. 汇票的普通承兑:亦称为单纯承兑,即由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具付款人的姓名和日期,除此以外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30. 汇票的追索权: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执票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认为执票人有权向前手背书人以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这项权利在票据法上称为追索权



31. 本票:又称为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向受款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

32.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劵

第八章 国际海上 铁路 航空货物运输法
33.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制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与收货人的凭证。

34. 海上联运提单:包括陆海联运及海上联运的提单,是指由一个以上的船舶所有人以一艘以上的船舶承运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提单。

35. 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36. 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订立的,在约定的航程或期间内,为了运输货物,由前者提供整个船舶的使用,而由后者支付运费或租金的合同。

37. 光船租赁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佣船长 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为光船租赁合同。

38. 定期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自己雇佣船长 船员,仅在一定期间内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以供运输,并按照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时间收取租金的和合同称为定期租船合同。

39.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过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过境内制定交付货物地点。

第九章 海上保险法
40.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受到海上损失,即海上冒险所发生的损失时,应依约定的条款和数额,赔偿被保险人的合同。
41. 实际全损:如果保险标的物被毁灭或受到损害,失去投保时的品种或丧失到无法复原,即是实际全损。

42. 推定全损:如果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合理地予以放弃,或因不支出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即构成推定全损。

43. 海上保险的委付:是指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第十章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44.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45.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


1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2中止合同:是指暂时

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
4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使用有关专利的一种专利实施方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例外。
5国际商事和解: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谅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由于其在诉讼法上的意义的不同,和解可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和诉讼中的和解。

1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3附加险: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承担各种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4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的言词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认为代理人具有某种权限,并根据这些权限同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就具备了表见代理权限。
5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1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
3滞期费: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超过规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商标的可转让许可:是指被许可方除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外,还有权将商标使用权转让给该地域范围内的第三人。
5公司解散: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的发生而依法消灭的法律行为。

1要约邀请:即使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而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能使合同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3速遣费:承租人向出租人领取提前完成约定装卸时间的相应费用。
4间接代理,是

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给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于票据上对于他人所记载的要件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3信用证: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4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这种有价证券的权利与证券占有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离开证券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5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非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拘束力。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国际运输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的损失按约定的数额给予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2商事和解:是指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法庭或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从而终结商事裁决程序的活动。
3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是一种没有公开的、没有取得专利权而又具有使用价值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种特殊的技术知识。
4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结构审理,由其依据有关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
5要约邀请:即使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而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能使合同成立的话,则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商事调解:指在商事裁决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庭或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法庭或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彼此之间的商事法律争议的一种活动和方式。
2合同落空: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如果仍然坚持按合同履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诚信原则,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

以免除或变更责任。
3善意取得:是指受款人善意而又支付了相当对价后,从无正当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的票据权利。使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有四个,即:(1)须从无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2)取得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3)须支付相当的对价。(4)须依交付或背书和交付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4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会履行合同的义务。
5根本违反合同: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

1备运提单: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等待装船的提单。这种提单仅说明货物将装上就要到港的远洋轮船,而并不确认货物已经装船。
2轻微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违约行为,但另一方已经从中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的违约。
3保全货物: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致使货物的受领或退回不能及时进行时,最适宜防止货物毁坏或遗失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保证货物安全,尽量减少货物损失的义务的行为。
4汇票的追索权:是指当汇票遭到拒付时,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持票人享有的向前手背书人以及汇票出票人请求偿付汇票上的金额的权利。
5混合保险单:是指既承保保险标的物的特定航程,又在一定时间内对之负责的保险单。混合保险单既不是定期保险单,也不是航程保险单,而是兼有二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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