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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类似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类似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类似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广东省深圳新东风艺术培训中心与

辉晴国际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关键词:电影作品著作权制片者

【案由】:著作权权属纠纷

【审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原告】:广东省深圳东方艺术培训中心

【被告】:辉晴国际有限公司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第22期

裁判规则: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约定原告负责电视剧后期全面补拍和后期制作工作,该电视剧的著作权、版权归被告所有,经原告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本作品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为被告所有,原告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后双方又签订电视剧《白色休止符》后期制作补充合同,约定由于涉案电视剧后期制作硬盘及前期拍摄资料无法追回,被告委托原告重新采集并剪辑、配音前期拍摄丢失的内容,原告同意重新采集、剪辑、配音前期拍摄丢失的部分。被告分8次支付原告制作费用人民币28万元,后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颁发了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发行许可证,该证载明《白色休止符》的制作单位,并没有载明原告。

争议要点:

原告是否享有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著作权。

法院裁判:

原告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驳回诉讼请求。

本网解读:

合同有效,原告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综上,著作权依法应归属制片者,原告不是电视剧《白色休止符》的制片者,故原告不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很多人会问,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单位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吗?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形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对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

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 我国著作权保护上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注意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的著作权归属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须注意: (1)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讲话人或者报告人可以依据约定向执笔人给予适当的报酬。 (2)当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于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被记载的人所有。

著作权获得、归属与集体管理

著作权的获得、归属、利用与集体管理 (讲稿) 著作权的获得 一、注册获得 ?注册获得,是指作品完成或出版后,作者必须向有关的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才能获得著作 权。 二、自动获得 (一)概念 自动获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按照该原则,作品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而不论该作品是否发表或是否提供给公众。 (二)立法依据 ?伯尔尼公约 ?中国著作权法 中国人 外国人 自动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 著作权。 ?著作权条例第6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 保护。 外国人-著作权法第2条 ?第2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 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3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4款: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 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自动获得+自愿登记 ?美国版权法虽要求版权登记,但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前提,只是将此作为提起侵权诉讼 的前提。 ?中国行“自愿登记制”,可获得注册证书,作为某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明,但与著 作权的获得无关,也不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

著作权归属-一般原则 一、著作权的主体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原始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通过转让、继承、赠与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部分著作权的人。 区别: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而继受主体以他人著作权的合法存 在为前提; 2、原始主体可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 ?作者没有明确处分的权利仍属作者。 (二)谁可以算作“作者”? ?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享有著作权?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享有著作权? ?视为作者(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组织主持创作 代表法人或组织意志创作 法人或组织对作品承担责任 ?推定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 一、概念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改编-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为另一种类型(剧本-电影) 或由一种题材改变为另一种体裁(民乐-交响乐、科学专著-科普读物)。 ?翻译-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主要针对文字作品或口述 作品)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特殊性的思考 目录 1.关于著作权法及著作权 (2) 2.影视著作权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5) 3.解决现有影视版权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11) 4.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后记 (15) 摘要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利。确认和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法律,便是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已经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但在其理论与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 影视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人们在欣赏、使用影视作品的同时,需要给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者一定的补偿,以激励更多更好的新作品的产生,从而繁荣文化,促进社会的发展,这是给予创造者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给了使用者方便快捷,从根本上改变了影视作品的利用方式,从另一个角度说,是损害了影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包括创作者、表演者和唱片公司的利益。目前影视工业面临着重重危机,影视版权保护体系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以版权法学理论和数字网络技术为基础,针对影视版权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影视版权法律体系和授权机制等方面的调整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著作权;作品;影视版权;版权保护 ABSTRACT The composer owns some special legal privilege to the literature works, science works and art works which he has made. This privilege is named copyright. The law to ensure and protect the composer's particular legal privilege is called Copyright Law. In China, Copyright Law has showed strong life force since its enactment in 1991, but several problems are also revealed during the course of principle and practice. The music and movies are the common wealth of the mankind. While appreciating or using music or movies,users need to give the authors of musical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r publish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s certain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2篇(完整版)

影视歌曲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剧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电影《命运转转转》主题曲,插曲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剧本 第一条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剧本作者: 2、作者国籍: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剧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剧本 第一条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剧本作者: 2、作者国籍: 3、剧本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剧本作者: ②职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③经过转让后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需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 第三条甲方授权地位为: 1、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权利许可 第四条许可权利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以下剧本著作权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或者电视的权利;() 修改权,乙方在使用该剧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剧本作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损害和影响剧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该剧本的原意;()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 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出版并发行的权利;()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许可方式: 1、专有使用权许可 (注:如果专有,应明确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含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六条许可使用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 全球范围内 第七条许可使用期限: 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八条授权语言: 中文(国语版、粤语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报酬 第九条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之判定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 约定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单位的合同无效 实践中,单位与作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但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并进而约定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比如一些高校通过内部的管理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智力成果属于职务智力成果。判断这类合同的效力,应当看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该条规定应该是授权性条款,而非效力性规范。但该条规定的授权是有条件的,作品必须是职务作品是限定条件之一。如果允许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取得非职务作品的精神权利,将会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相冲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这是由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人格的不可分性以及人格权利的不可让渡性决定的。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规定,是具有强行性的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单位与作者就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签订的合同,由于违反了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的强行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对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效力的审查还需要首先对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进行

版权-关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作者根据他人委托而创作完成的作品。委托创作不是作者的自发创作行为。作者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一种他人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委托创作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创作,是产生作品的一种重要方式。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知识水平、语言、地域、智力程度等限制,很多创作行为无法亲历亲为,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他人从事创作行为。 由于委托创作行为反映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应该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所以,法律规定,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时,除了要明确委托创作的内容、范围、对价等内容外,还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在国外的一些立法中,很多采取了将委托创作作品作为“雇佣作品”的方式,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雇用关系,这种规定的方式在法律关系上会更加简单一些。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里明确了对于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应该首先从约定。这里所指的约定,不仅可以约定著作财产权的归属,还可以约定著作人身权的归属,因此,这是一条很特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不能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著作人身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本条同时规定,委托创作合同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的归属应该遵从“创作作品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还有一个问题是,委托创作的作品是根据谁的意志创作的?一般而言,受托人创作委托作品,是基于其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会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委托作品的创作范围和形式等,并对委托作品进行一些限定。但是这些行为,都不是创作行为。 受托人在委托人规定的创作范围内创作作品,其仍然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因此,受托人才是委托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委托人参与了作品的构思和具体的创作,这样的作品应该是一种合作作品,而不是委托作品了。 进行版权登记的方法有多种,以取得国家版权局的登记证书为例,权利人可以到汇桔网进行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作品独创声明、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以及在线填报并打印的登记申请表等。

(完整版)影视剧著作权授权协议(2017年修订)

著作权授权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称“生效日”)在签订。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序言: 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系本 协议正文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剧作品”,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正文第一条)。 二、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 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 因此:

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于2015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 一、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电影:是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和录音技术把真人、真景、绘画、漫画等影像和声音连续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来还原影像、声 音,使人能在银幕上看见连续活动影像的一门综合性艺术。此处“电 影”包括“动画电影”、“网络电影”。 (2)电视剧:是指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的演剧形式。此处“电视剧”包括“网络电视剧”和“动画电视剧”。 (3)网络剧: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剧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 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 类型上包括“网络电影”(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此处“网 络剧”包括以动画形式展现的“动画网络剧”。 (4)修改权:根据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的需要,修改文字作品本身。 (5)改编权: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文学剧本。 (6)摄制权: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在本协议指定地区发行(播放)。 (7)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本协议指定地区提供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使该地区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 获得电影(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权利; (8)发行权:将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各种音像制品进行出售或赠与的权利,该权利也可以网络的形式播放该影视剧。 (9)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乙方于年月日入职甲方处,担任职务,在任职期间乙方创作了《》文字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鉴于乙方创作的该作品是完成甲方工作上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系职务作品。为明确该作品及相关智力成果的著作权权属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创作出与甲方工作性质相关的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果)自创作完成之日起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在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归甲方享有所有权。 第二条乙方于甲方处任职期间及乙方离职之后的一年内,甲方对该作品摄制成的短视频以及任何形式的衍生品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有权自主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发行、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甲方有权对该作品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进行任何形式的改编、再次改编、创作、商业开发及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摄制为影视剧、短视频及进行翻拍、制作游戏、制作动漫或改编创作为其他种类的作品,由此产生的改编作品、演绎作品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由甲方单方所有。 第三条乙方在该作品以及相关衍生品、宣传品中有权进行署名,乙方确定使用“”作为其在该作品、相关衍生品及相关宣传品中的署名并就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乙方自甲方处离职一年后,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归乙方享有。自乙方享有该作品全部著作权之日起,甲方对该作品以及相关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梗概、初稿、修改稿及定稿等工作成

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协议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影视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 日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 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合法版权或授权的影视节目的相关著作权许可乙方使用等事宜, 成如下协议: 、授权的影片 (以下简称合作节目): 二、陈述和保证 1、 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或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甲方承诺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 使用方式使用合作节目及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之宣传性资料的权利。 如果因为乙方合理使用 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该等合作节目所对应的授权费 用,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2、 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签署本协议。 3、 双方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在本协议签署或履行过程中,若任何一方发现对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或不具备上述声明及 保证的资格,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而不构成违约,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授权立即 终止。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授权内容 1、 甲方同意将合作节目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等著作权财产权非独家授予乙方。 (填入授权影片名称) 1 、 2 、 3 、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那到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而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你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受托人即你的朋友所有。

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者对其非法演绎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班级:法学122 姓名:彭芳学号:5301112132 演绎作品,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演绎作者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那么,对于非法演绎作品,演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非法演绎作品。非法演绎作品,是指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其含义有以下几层,第一,此作品为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第二,此作品应当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第三,此作品无须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侵犯了原作品的其他著作权。这类作品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类作品的演绎作者,是否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今尚未有一致意见,对非法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其保护的问题,要进行分析。 我们可以了解非法演绎作品的特征:第一,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它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产生的作品。其性质与剽窃作品不同,演绎作者经行演绎行为的过程中有相应的智力劳动投入或是其他投入,非法演绎作品与原作品有实质区别;第二,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依附性。非法演绎作品本身也是演绎作品,它的独创性需要依赖原作品产生,如果由原作品产生而颠覆了原作品的主旨,这可能构成效仿或其他性质的侵权;第三,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侵权性。非法演绎作品,是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行为,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原作者有权依著作权法要求非法演绎作者进行赔偿;第四,非法演绎作品具有价值性。因为非法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与价值性紧密联系。演绎者对于非法演绎的作品,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和体力劳动,创作了价值。 表面来看,非法演绎作品在创作时,未经过原著作人的许可。因此,演绎作者侵犯了原作者了权利;违反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使得演绎权毫无意义;同时,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影视剧著作权授权协议范本(2017年修订)

编号:_____________影视剧著作权授权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序言: 一、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甲方授权乙方行使部分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系本协议正文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文学作品。本协议序言及正文中所述的“影视剧作品”,系乙方依据本协议之授权改编制作的影视剧作品,根据授权内容不同,其表现形式可能为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定义见本协议正文第一条)。 二、甲方拥有向乙方授予授权作品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权利,法律规定或甲方与著作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意从甲方处有偿获得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因此,双方签署本协议。 因此: 协议双方同意就授权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的有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精神,经友好商谈,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一经签署,将严格遵守本协议下各有关条件和条款: 一、定义: 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提及的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电影:是根据视觉暂留原理,运用照相和录音技术把真人、真景、绘画、漫画等影像和声音连续摄录在胶片上,通过放映来还原影像、声音,使人能在银幕上看见连续活动影像的一门综合性艺术。此处“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网络电影”。 (2)电视剧:是指利用电视技术制作并通过电视网放映的演剧形式。此处“电视剧”包括“网络电视剧”和“动画电视剧”。 (3)网络剧:是指专门运用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短时状态下观看的一类网络视频。与传统影视剧作品区别主要是媒介,是以新媒体平台(包括电脑网络、手机网络等)为主要媒介的剧种,在作品类型上包括“网络电影”(又称“微电影”)和“网络电视剧”。此处“网络剧”包括以动画形式展现的“动画网络剧”。

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演绎作品在新著作权法中的缺失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三审稿,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有很多亮点,如简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定、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500元的规定等。但是白璧微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仍未涉及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及认定 1.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对原表达加以发展,并使新表达与原表达融为一体而形成的新作品。目前我国法律对演绎作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著作权法12条中规定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几种演绎行为,而且采用了完全列举的方式。 2.认定标准 首先,演绎作品应使用了原作品的表达。根据互文性理论,所有的作品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以往作品。而演绎作品更是在已有作品的

基础上创作而成的,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以及借鉴更为显著。如果与原作品并无最低程度的相同之处,则属于全新作品而非演绎作品的范畴。此外,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表达而非思想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仅仅借用原作品的思想并不会侵犯其著作权,也不会产生演绎作品。 其次,合理使用不构成演绎作品。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新闻报道等目的,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并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对于演绎作者而言,其在创作时应当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然而在满足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时,演绎作品与原作品因无实质性相似而不构成演绎作品。 最后,演绎作品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其他作品一样,演绎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由作者独立完成且具有创新性。因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其独创性应当包含以下两点:一是实施了演绎行为如改编等对原作品进行了一定的改动,二是对于相应的改动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 二、演绎作品规定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电影版权转让协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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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让方):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地址: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电影版权转让协议书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所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 向乙方独家永久转让其个人创作并享有完全著作权的音乐作品《 》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一、作品信息 1、名称:《 》(以下统称“转让作品”,词、曲内容详见附件 1); 2、曲作者: 身份证号: 词作者: 身份证号: (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2) 二、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1、转让作品的转让费用采取一次性买断加后期无限彩铃业务分成的方式: (1)一次性买断费用:人民币 元整(¥ 元);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 银行账户; (2)彩铃业务分成:无线彩铃中所得收益,乙方按 %的比例支付给甲方。结算周期为歌曲 上线日期后 日为准;乙方应在结算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乙方应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三、知识产权 1、甲方保证其享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完全著作权。

2、甲方向乙方转让该转让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财产权,直至转让作品保护期限 届满。
上述转让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转让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3、乙方在使用转让作品时,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署名权(甲方网名只限在网络上发表作品 时使用,甲方真实姓名则在除网络发表以外的制作唱片等方面使用)。
如因编曲或传播等需要,乙方可以对转让作品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完善,并事前征求甲方 的书面同意,但应保证转让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单方歪曲和篡改转让作品。
4、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针对该转让作品所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及授权文件,所涉及 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概括承受;必要时,甲方应协助和配合乙方履行上述许可协议及授 权文件所涉及的有关义务。
四、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所知晓的对方的商业或个人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 方。
2、甲乙双方所提供相关资料仅供实现本协议目的使用,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或者协议履行完毕后,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保证享有转让作品的完全著作权且有权转让,同时转让作品不存在对任何第三 方违约或侵权的情形,并且不得在转让后将该转让作品重复转让给第三方或以其他任何许 可方式许可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转 让费用(包括一次性买断费和已支付的无线彩铃业务分成费用)的 30%,并赔偿因此给乙方 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金,垫付的赔偿金,以及诉讼过程中合理 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误工费、诉讼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f10595774.html,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在我国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就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那么卖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怎样的?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著作权主体 1、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由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可以分为两类,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首先,自然人是原始作者。一般而言,创作是指作品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有具有思维的自然人才能完成,因此只有自然人才能够直接创作作品。自然人作为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因而其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原始和完整的著作权。其次,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事实上不可能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明确规定法人甚至非法人的其他组织均可以被视为作者,而获得相当于自然人作者的原始著作权主体地位。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这一原则并没有被改变;另一方面,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如创作作品的活动是由其组织的,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组织的意志,应当由该组织承担责任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国作者的保护,这里的外国作者既包括创作作品的外国自然人,也包括被视为作者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能包括无国籍人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外国作者的三种情形:外国作者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外国作者的所属国或经常居

2020年文学作品影视版权转让协议(个人转公司)

文学作品影视版权转让协议(个人转公司) 要点 甲方岀资购买乙方的完全著作权作品并改编为影视作品,乙方为非永久性转让。甲方获得全部著 作权的使用权,小说岀版权及其他语种翻译岀版权仍归乙方所有。 文学作品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出资购买乙方的完全著作权作品《》(以下简称该作品”),将其改编成影视作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内容并共同遵守: 一、著作权 1. 甲方出资购买该作品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和电影),并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乙方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全部财产。 2. 乙方转让本协议约定之作品著作权为非永久转让方式, ______ 年后收回归乙方所有,本 协议期内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即获得该作品及其衍生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的使用权利。 4?该作品的小说出版权及其他语种翻译出版权仍归乙方所有,但出版及翻译的任何内容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侵权的法律责任。 5. 乙方须保证该作品的所有著作权确系自己所有,既非抄袭、也非借用他人之作。如出现 版权纠纷,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双倍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6. 乙方享有该作品的原著作者署名权。 7.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将该作品著作权的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影视机构。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将该作品的资料、故事、内容或其任何部分在自己其他作品中直接或变通使用,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出售或讲述该作品的任何内容(包括片断)。 8. 乙方保证该作品的影视作品改编权只交予甲方公司所有,若以后影视作品制作完成或发行中出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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