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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目标责任落实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入等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入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入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房源使用管理服务工作。

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一级方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行核查。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收入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工作以及低收入、其他低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车辆的核查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纳税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核查工作。

金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相关资产进行核查。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一节申请资格

第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老人或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

在本市工作、退休且子女均已独立成家或单身子女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父母可独立申请,其子女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

离婚或丧偶的无子女单身居民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三条单身居民的年龄规定执行。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定监护人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第六条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自毕业起不满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一、二、三级评价证书条件之一的异地务工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企业配建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

(一)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期为年以上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

(三)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

第七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年以上,共同申请人可为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本市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符合前款规定,年龄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

符合前款规定,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父母,不得单独申请。

第八条子女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一)子女为独生子女,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

(二)父母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子女照顾的。

(三)子女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父母照顾的。

第九条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房产须出售用于救助治病,申请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日前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房租金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所承租住房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节申请管辖及审核

第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的,向注册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

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生活状况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人应进行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一并送审。

如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申请地不属于同一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居住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入户调查。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间超过个月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因申请人补办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审核时间,应在申请材料上备注并由申请人确认。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核审核、公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轮候期间资格有效期顺延),保障起始时间或轮候起始时间以通

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的次月日开始计算。

第三节资料提供及认定

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十二个月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无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

无工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十二个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无养老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无领取养老金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人,须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人口提供相关

的经济状况证明。

共同申请人在外地工作的,须提交外地工作单位收入证明、工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

第十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提交监护人监护保证书。

第十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纳入子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父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大疾病以及残疾证明。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除需要提供所申请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人与患病人的关系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患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患病人本人的书面证明及居委会证明。

第二十条家庭收入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

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以单位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其工资额作为认定收入的依据;以个人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高于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以实际缴交标准作为收入认定依据,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的,结合入户调查及申请人实际申报额及家庭资产情况确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有劳动能力的按照最低工资收入核定收入。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最高者作为计算依据。申请人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家庭人均收入以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十二个月的总收入为计算时限,但申请日之前连续三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应不超过申请类别的收入准入标准。

从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转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以转入前三个月收入确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优抚对象、孤老

病残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新就业职工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之前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扣减可享受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按照家庭人口、代际结构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确定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并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给予相应的收入豁免,家庭人均收入保障标准等于各类住房保障标准乘以家庭分类系数。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其他低收入类别家庭及个人,应提交租赁房屋的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治安备案材料、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向申请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子女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入学。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申请人须提交资料,报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在市住房保障网上公布。

第三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条件的申请人,政府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平方米的家庭,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对符合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住房困难家庭类及异地务工人员类条件的申请人,只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轮候保障。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居同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保障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确定增加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类别,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政府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分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左右发放,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左右发放。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租金、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适时适当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及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保障人口人均平方米计算家庭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有住房的,须扣除已有的住房面

积),并根据申请管辖区的平均市场租金、《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的家庭类别补贴系数、保障类别补贴系数确定可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可享受面积×家庭保障人口数×申请管辖区的平均市场租金×各类家庭补贴系数×保障类别补贴系数。

第三十一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比例负担。市级财政负责,区级财政负责。

第三十二条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左右收取。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市场租金和市场平均租金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分配与轮候

第三十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建立各部门

联合审核制度。

经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第三十五条各类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轮候排序,按照轮候时间的先后以及是否属于优先保障家庭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排序规则为: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上年度未获保障家庭、本年度其他保障家庭(含上年度放弃实物配租家庭)。同一保障次序中,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经两次公开配租仍未获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优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弃实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配租次序,并明确配租的原则、拟配租的保障类别、拟配租的房源数量及各类别的配租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可配租房源的情况,按照房源数与参加配租家庭最高不超过的比例确定配租候选家庭。

第三十八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照《家庭分类及收入豁免、补贴系数表》的家庭分类和配租房型确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新就业

职工类、专业人才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异地务工人员类的配租方案。

新就业职工原则上只配租单身公寓户型。

第三十九条放弃实物配租资格重新轮候的申请人,轮候时间按以下确定:

(一)参加抽签并获得选房资格但放弃选房的,从参加抽签或摇号时间重新轮候。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从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期限的最后一天重新轮候。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按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日开始重新轮候。

第四十条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只能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方式。其他类别的,从最后一次放弃实物配租之日起重新开始申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因行动不便或者患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等情形确需监护人或其他人员长期共同居住照顾生活起居的,实物配租时可计算名监护人或者照顾人员。

第五章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每三年进行定期资格复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

前两个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在保家庭核发《住房保障资格定期复核通知书》,通知书应明确复核的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未按时提交资料参加资格定期复核的在保家庭,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的次月起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定期复核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重新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应及时更新市住房保障网的相关信息、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

各种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四十三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类别的申请条件每年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在保家庭的住房情况。

第四十四条我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过渡保障线制度。在保家庭有下列情形超出《管理办法》规定在保类别保障标准一定幅度的,仍保留其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保障的除外。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已享受家庭分类收入豁免系统优惠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因购买住房原因已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从签订商品住房预购合同之日起次月开始停发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至所购住房入住时间,但必须从购房之月起次月按照市场租金缴交租金。

(三)所购住房为精装修的住房(含二手房)的,住房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三个月计算,所购住房为毛坯住房的,入住时间按住房实际交付时间后延六个月计算。

各种通知书统一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

第四十五条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收入减少,经审核连续三个月家庭人均收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的,可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核发《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在资格定期复核中发现在保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个月超出过渡保障线的,从次月起取消原保障类别的住房保障资格及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如果仍符合其他类别保障条件的,转入其他类别,重新核发《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已经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并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核发《过渡保障资格通知书》、《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和《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同时,更新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

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七条享受实物配租家庭,从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符合过渡保障线制度的家庭,退出时间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确定;存在需要追缴租金差额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中明确需要追缴的租金差额以及时限。

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从类别转换或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次月起增减补贴或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存在需要追缴补贴金额情形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在《类别转换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中明确需要追缴的补贴金额以及时限。

第四十八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增减、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在保家庭办理相关手续,更新住房保障网相关信息,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备案。

在保家庭拒不按规定退回补贴、租金差额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由公共租赁住房业主或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利用社会住房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政府可利用市场中小户型的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业主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登记。

第五十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可通过信息平台选定住房,由保障家庭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也可自行到市场上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扩大利用社会住房的保障类别。

第五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别在保家庭承租的社会房源,其业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承租期间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

(二)承租期内,政府按每月元发放住房维修补贴。租期累计每满三年可额外享受一次性元的住房维修补贴。

一套住房由多个保障家庭或个人承租的,上述优惠不得重复享。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商财政部门,逐步扩大本条政策的适用类别,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在保家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缴交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予以公布。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已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家庭,应及时通知社会住房业主。

第七章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部分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

(一)对持有《珠海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

模范,其中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

(二)对年满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三)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 ()老地下党员; ()老游击队员; ()老交通员; ()老接头户; ()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

(四)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级重度残疾证或级智力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家庭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保障家庭租金减免。

(五)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患病期间每月可以减免%租金。

第五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条件,租住社会住房的在保家庭,只能按照租住社会住房所在区的平均市场租金水平,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租金减免比例,增加享受家庭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减免比例相应的租金补贴,属于可享受租金全免的家庭,计算租赁补贴时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属于可享受租金减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类别补贴系数为,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类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个人意见稿)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2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

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臵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3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3、对运营管理中心人员情况、联络方式、人事档案做到分类有序~部门之间善于寻找平衡点, 4、掌握各室、各部门的动态~要做到及时掌握、准确汇报, 5、认真接听承租户电话~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整理、及时解决、及时汇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

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指导意见【模板】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管理养 护的指导意见 随着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批公共租赁住房将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强对其管理养护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养护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的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养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入住后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包括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后期管养要符合国家加快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管养主体,明确管养内容,强化管养责任,落实管养经费,有效缓解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项目建成后管理养护主要措施 (一)加强租赁管理 1、规范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

明确产权人、管理人和承租人三方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合同期满后,经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2、严格租金管理。 (1)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结合房地产市场租金状况,并综合考虑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财政部门、海恒集团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可区别保障标准内与保障标准外、低保家庭与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制度。 (2)强化住房租金管理。建立租金收缴管理台帐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缴交率。 (3)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养护、投资补助。 (二)规范物业管理 1、采取专业化管理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管理养护,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化、资质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配建的商业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简介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简介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房屋物业租赁收费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版本:【基本介绍】 房屋物业租赁收费管理系统是一款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和各种物业收费管理于一身的综合性专业管理软件。系统包含房屋租赁合同管理、租金管理、押金管理、统计报表、系统管理、房屋管理、业主信息、客户管理、租金提醒、合同提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房屋租赁管理单位日常工作解决方案,实现了出租、收款、统计、提醒等功能的完美结合。 【软件特点】 目前国内最先进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本软件在保持功能强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作到软件操作简单、直观、方便、图形化导航的操作让人很容易接受和操作,功能强大;合同租金到期系统自动提示。 智能化:软件智能的对合同到期、租金到期、欠费的客户进行报警提示; 自动化:对于物业的收费进行智能自动的进行计算得到应该进行的收费内容和数量等。 图形化:软件采用图形导航设计,让用户操作一目了然。 简便化:软件的操作可以让没有电脑基础的用户也可以很快掌握使用。 灵活化:用户自己可以设置任意的收费项目,可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和项目。 安全化:软件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 人性化:图形化的操作智能的帮助提示,方便的操作,强大的技术支持。 优质化:本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永远免费升级服务。

使用本系统可以给您带来的好处如下: 1、工作效率可提高50%,有效的降低工作量,工作时间,让你用更少的时间完成以前需要很多时间才能完成的事情; 2、降低学习成本,任何人员都可以很容易的掌握本软件,操作直观方便。 3、智能计算客户的收费项目,完全解放你的计算。 4、灵活的各种查询统计,方便你查询您想得到的数据报表。 5、自动进行报警提示合同到期、租金到期,完全不用担心有漏收款的情况。 6、提供严格的权限设置,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权限,杜绝一切财务漏洞 【软件功能】 1、出租房档案管理管理。 2、日常收费项目自定设置(如:收水、电、卫生费等)的统一管理。 3、出租合同档案的登记、中止、提醒管理。 4、实现租金收款管理及租金到期提醒管理。 5、实现押金收款管理。 6、实现欠费客户催款单的批量打印功能 7、实现多种形式的查询与统计汇报报表打印功能。 9、实现按客户统计的月度费用报表查询统计。 10……. 本软件界面如下: 一、基础信息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实用标准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前台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学生姓名: XXX 学号:xxxx 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班级:XXX 指导教师: xxx 完成日期:200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管理管理系统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简单的租凭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如何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房屋租凭管理水平,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用VB6.0编写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利用数据库原理,采用面向对象的编程方法,其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前台应用程序的开发两个方面,实现了房屋租赁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 整个系统从符合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发,完成基本资料管理、客户资料管理、租凭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统计报表管理等功能.经过实际测试证明,本文所设计的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以用于物业管理部门从事房屋租赁信息管理方面的需要。 论文主要介绍了本课题的开发背景,所要完成的功能和开发的全过程。重点的说明了系统设计的重点、设计思想、难点技术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据库 Visual Basic 6.0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Rental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The futur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subsystems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Simple lease services can not meet people’s needs. How to make use of advanced management methods,enhance the level of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is a vital important topic which we face in society today.In this paper,by using VB6.0 to write housing rental management system, making use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principles, using the Object-Oriented programming method.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both the background of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database and front-end application, achieved the automation and information of the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The whole system start with the simple, user-friendly, flexible, practical and safety point, complete the basic information management, customer data management, lease contract management,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statistics management function,etc. In this paper, the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has already been proved through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engaged in the rental housing needs.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background of the subject, Focusing on the importance of system design, design ideas, technologies and solutions. Keywords:database; Visual Basic 6.0; housing lease management system.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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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能够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能够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能够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

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一、综合协调人员岗位要求、岗位职责: 1、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毕业设计

2010届本科生毕业设计 华东交通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学 院: 理工学院 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 术班级: 姓 名: 学号: 指导教 师: 完成日期: 2010-5-4

“等级”用优、良、中、及、不及五级制(可按学院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办法评定最后成绩)。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

福建农林大学专科毕业论文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1 绪论 (1) 1.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背景 (1) 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目标 (1) 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开发工具 (1) 1.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相关技术知识 (4) 2 需求分析 (5) 2.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可行性分析 (5) 2.1.1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技术可行性 (5) 2.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经济可行性 (5) 2.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操作可行性 (5) 2.1.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法律可行性 (5) 2.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功能 (5) 2.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安全性需求 (6) 2.3.1用户权限安全性 (6) 2.3.2系统安全性 (6) 2.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性能要求 (6) 2.4.1可重用性 (6) 2.4.2安全性 (6) 2.4.3人机交互 (7) 2.5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开发环境 (7) 2.6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推荐配置 (7) 2.6.1软件配置 (7) 2.6.2硬件配置 (7) 2.7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业务流程 (8) 2.7.1系统业务流程 (8) 2.7.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系统业务流图 (8) 2.7.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图 (9) 2.8E-R模型 (11) 3 房屋租赁管理系统概要设计 (14) 3.1系统功能描述 (14) 3.1.1数据层说明 (14) 3.1.2房屋租赁管理系统中间层说明 (19) 3.1.3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表示层 (20) 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25) 4.1概述详细 (25) 4.2界面设计 (2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根据国家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以及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房管局是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租赁资格的审查与公示,房源分配与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运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中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与暂住证的审核以及拥有车辆的核

查等工作。 市政府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茅箭区、张湾区政府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工较多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制定配租方案、房屋配租以及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集中建设为主,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建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普通商品房项目按3%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后剩余的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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