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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

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
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

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户分户并户登记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六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七章变更更正登记

第八章证件签发

第九章几类特殊情况的户口办理

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居民户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户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本规范出台前办理的菜农户口以及自理口粮户口一律视为农业人口。

本规范所称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成套商品住宅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公房(含廉租房,不含二人以上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拆迁安置房、继承房、农村地区依法自建房。

本规范所称成套商品住宅房是指,在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且经过市场交易的成套住宅房。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户口管理是指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立户分户并户等户口登记事项,以及《居民户口簿》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和管理。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第三条规定的户口业务,均应遵守本规范。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定居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条户口管理职能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承担;各分、县局治安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治安办),按照其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或上级授权委托其管理地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队营区内居住有非现役军人的,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管理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等事宜。

设有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管理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等事宜。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挂户、非祖居户、未成年人不得作为申报人。

第八条办理户口事宜,应当由申请人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户口事宜,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第九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中,应要求户口申报人或代理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备查。

第十条同一《居民户口簿》中,可以登记不同性质的户口,应在相关栏目中予以注明。

第二章立户分户并户登记

第十一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固定住所,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般由户内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人员,户口可以登记在本单位的集体户内。

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立为户主。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民警调查核实,报公安派出所批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居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子女分家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办理分户手续。

离婚当事人如一方没有住房,可迁入集体户。

第十四条农村地区祖居户,有合法固定的宅基地,子女已结婚成家、单独生活,并居住在本地的,凭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可办理分户手续。

住处为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以及夫妻、未成年人、挂户人员不得分户。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公安派出所办理并户手续。

第三章出生登记

第十六条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民族成分登记,父母一致的随父母,父母不一致的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

籍贯登记为祖父的居住地。

其他项目按《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第十七条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可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性质同申报人。

父母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挂靠户口、集体户口、现役军人的,应选择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

第十八条1周岁至13周岁儿童的户口申报,申报人凭《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计生部门生育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办理。

第十九条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军人部队所在地,或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上述户口,申报人凭《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计生部门生育证明,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非婚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14周岁以下的计划外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不得设立任何前置条件(如《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社会抚育征收费收据等),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父母合法有效证件;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由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登记)户口调查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母)户口或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登记)户口调查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收养的户口登记

(一)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

收养关系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市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等相关证明、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户口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本章出生登记的户口,户口登记部门要及时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第四章死亡登记

第二十三条公民正常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凭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二十四条公民非正常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公民非正常死亡证明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二十五条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或乡(镇、街)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通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第二十六条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应当由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申报,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身份证、注

销户口证明材料,由本人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二十七条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五章迁移登记

第二十八条市区居民直系亲属之间的户口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户口迁移比照第(一)项办理。

申报人凭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房证明到申报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直系亲属处,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条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往农村地区的,不改变户口性质。除婚迁、毕业分配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

第三十一条因父母离婚、死亡等原因,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发生变化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申请,凭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调解书、死亡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县)外父母、子女(未达法定婚龄)、夫妻之间相互投靠到本市的,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录用公务员、招(聘)用职工及工作调动等户口迁入本市,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单位证明,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或市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接收证明,垂直领导的单位和部门须有省一级单位的调令,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三十四条军官及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入户。凭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文,边防、消防总队政治部门批文,警卫系统的公安厅(局)政治部门批文,《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调)审批表》、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军官驻地、单位或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五条购买或使用成套商品住宅房的户口迁移

(一)新建房屋交付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安置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确认房屋门牌号、楼幢号和单元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房屋地名,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房屋门牌号、楼幢和单元编号确认。(二)居民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90平方米以上(含9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落户,购房一方的父母可随迁;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落户,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户口迁入;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6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其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落户,不得再申请购房人父母和其他子女户口迁入。(三)非本市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凭申请报告、《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30%合同款额定金凭证)、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出生证明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户口性质为非农业。

(四)本市居民因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凭《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单位房产证、公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户口登记为非农业。

(五)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凭《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直接到新购经济适用房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办理购房者本人及其户内成员的户口迁移。

(六)廉租房承租人凭《廉租房租赁证》、申请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直接到廉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承租者本人及其户内成员的户口迁移。

(七)本市户口的房屋拆迁安置户,可凭拆迁安置证明、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直接到实际居住的安置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八)拥有多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其存量房产时,应先将其户籍迁入其实际居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只有一套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转让其存量房产时,可先将户口转入公安派出所专设的集体户托管,待其有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将户口全户迁出。购房人凭本人申请材料、《房地产权证》、契税发票,按本条第(二)项或第(三)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单位集资房、福利房、遗赠房、拍卖所得房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合法固定住房,有合法房产证的,可凭相关证明,比照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可不提供购房发票)办理户口迁移申报。

(十)《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双方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一方户口可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产权人的户口为学生集体户的,其毕业前,不得办理购房户口迁移。

第三十六条引进人才的户口迁移。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市场紧缺的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一定专业知识(专门技能)的各类人才,应聘到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可办理户口迁入。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设有集体户口)的,提交以下材料:本人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或单位设有集体户口证明,单位接收证明及聘书或劳务合同,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能)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由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

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凭上述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在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非本市(含三县)生源的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凭学历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自主选择公安派出所直接入户。有工作单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落户于工作单位或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或合法固定住所的,落户于公安派出所集体户。

第三十七条大中专院校学生及毕业生户口迁移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需迁移,学校安排专人,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集中统一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籍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

(二)下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直接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在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无需开具准迁证),农业户口的在就业地农转非。

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办理迁出手续;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要求迁入地开具准迁证的,可开具准迁证,迁移原因为毕业分配。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含父母户口在本市且有成套商品住宅房),可凭房产证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是农业户口或户口性质待定的,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三)本市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将户口迁至原户籍地(或父母所在地)。可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含多年未入户的迁移证),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含入学前系挂户或捐资户口)。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四)获选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原本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到西部12省区工作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入户,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市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直接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转学、退学、开除的学生,凭学校文件,到入学前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迁移手续。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七)技工学校录取的农业户口学生要求办理农转非的,凭《技工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和入学证明,本人提出申请,报派出所、分局审批。毕业后,凭本人申请、劳动合同、毕业证书,民警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至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工作,因故户口无法迁入的,可凭本人申请、学历证书、分配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予入户或未入户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两级单位同意接受证明,户口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设立为集体户进行管理,其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变。要求迁入成套商品住宅房等户内不涉及大建设、城中村改造或拆迁安置等,可迁移至入学前的户内。此类户口由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原本市户籍的离退休人员要求回迁本市,身边无直系亲属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由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集体户,户籍性质不变。

第六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三十九条应征入伍及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一)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持《居民应征入伍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入伍前未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到人武部等相关部门调取有关资料,办理应征入伍居民的户口注销,通报其《居民户口簿》持有人,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中予以注明。

(二)复员、退伍的军人,应当持民政安置部门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等合法有效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复员(含自谋职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在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入户,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

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凭相关决定(文件),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凭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

(三)部队转业干部凭组织、人事部门入户介绍信及随迁家属名单,办理落户手续。随同调动工作的配偶,凭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和迁移证予以落户。

(四)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其配偶或父母在其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的,其转业、复员或退伍时,户口可直接迁入其配偶或父母处。配偶和父母户口均在本市的,户口应迁入其配偶处。

上述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四十条出入国(境)居民户口登记

(一)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除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外,不注销户口。已注销户口的,若要求恢复户口,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中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恢复户口登记。

(二)国外、境外定居的非本市居民,已在异地注销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中国签发的有效护照、房地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

办理,户口登记为非农业。

(三)要求在本市就业地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和《安徽省留学人才证》,直接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登记为非农业。

(四)批准来大陆定居的港澳、台湾居民,凭省公安厅等部门签发的《港澳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定居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其常住户口登记手续时,应收缴其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户口登记为非农业。

(五)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核发的定居证明书、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四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被监外执行后,凭本人申请,刑满释放证、或假释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等,直接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异地恢复的,直系亲属为本市户口的,凭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证明,在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恢复手续,户口登记为非农业。

第四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舶户口和船民户口。申请人提出申请;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船舶产权证书、船舶签证簿,船舶船体照片、相关人员照片等,填写《船舶户牌申领表》、《船舶户口簿申领表》、《船民证申领表》,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第四十三条漏登、补录户口

(一)14周岁及以上未入户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二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由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登记)户口调查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二)因长期外出务工或逃避农业税等原因户口漏登,现已回原籍或仍在原籍居住的人员,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书》、《宅基地使用证》等原始凭据,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二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填写《申请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安机关工作发现的漏登户口,按照“谁漏登,谁补录”的原则,凭前款要求,在原户籍地恢复户口。

(三)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予以恢复户口,其未入户子女,可以随父随母登记为常住户口。户口补录后,其户口迁至婚嫁后实际居住地,子女随迁。

第四十四条删除户口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政策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凭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填写《申请撤销(删除)户口调查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分别做迁出和注销处理。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做出迁出或注销处理的公安机关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愿提出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仍坚持不提出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及时将做出的迁出或注销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章变更更正登记

第四十五条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原则上不予变更。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以上登记项目变更后,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性别项目变更后,

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四十七条因公安派出所工作失误或常口信息系统出错等原因,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主动及时按规定程序申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十八条姓名变更

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

(一)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名字粗俗、怪异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难认、难写的;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更改“姓名”:

1、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调查的;

4、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三)凡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应征得在读学校的同意;十八周岁以上成年人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四)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五)居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申请,凭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给予增加。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上述所列申报事项,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5、单位、学校的证明材料等。

经民警核实并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报派出所、分局、市局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出生日期更正。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出具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凭据。有工作单位的,还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方可给予更正。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个人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民族变更更正。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得更改民族(属公安机关笔误除外)。凡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本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审核,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和更正。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内人员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已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为房屋所有权本人的。

第五十三条《居民户口簿》中,《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添加或变更更正,由当事人、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出生证、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凭据,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市居民因《居民身份证》错号、重号,应当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凭本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分局审批。

第八章证件签发

第五十五条本市居民重新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签发《居民户口簿》。

第五十六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本人或经其书面委托的户内其他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证明,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

第五十七条本市居民在市(县)区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市(县)区外的由公安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第五十八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其确未入户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五十九条《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口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第六十条关于户籍证明问题。

(一)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居民申请户籍迁入本市,能够出示准确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准确无误的,可不必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市居民户口拟迁往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坚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可按规定出具户籍证明。

(三)居民因其它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可由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对,签注日期,加盖户口专用章予以确认。

(四)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及仲裁机构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凭公函和有效证件,可提供人口信息查询和出具户籍证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本人以外的人口信息资料。

第九章几类特殊情况的户口办理

第六十一条与自愿赡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孤寡老人,凭自愿赡养人申请,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此类户口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户口迁入(登记)调查情况登记表》,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第六十二条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与原因,并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书面申请与《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夫妻双方户口在本市,离婚后,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可迁移至婚前户口迁出地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内,抚养的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随迁。凭《离婚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判决书、无房证明、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同意接受证明等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农村地区的,登记为集体户口,原户口性质不变。

第六十四条户口冻结地区,可以办理下列户口,其他户口一律不予办理。

(一)新生婴儿出生入户及未入户儿童申报入户;

(二)婚迁入户,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可随迁;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退学回原户口迁出地;

(四)应届及历届未婚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退伍军人、部队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人员复户;

(六)劳改、劳教人员恢复户口;

(七)死亡注销户口;

(八)毕业生分配工作、工作调动入户;

(九)人才市场引进人才入户;

(十)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入户。

上述地区的确认以市公安局批文、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通知和决定为准。

“城中村”户口管理工作,比照户口冻结区办理。

第六十五条征地户口农转非问题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部或部分土地按规定程序被征收,被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社会保障、财政、公安部门确定为征地安置对象的在籍在册农业人口,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审核确定的名单,填写征地农转非人口状况统计表和登记表(应征入伍、外流和劳改劳教等特殊情况应予注明)等户口资料,经分局、市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征地转户手续,《居民户口簿》中注明征地转户农转非。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部土地按规定程序被征收,未被确定为征地安置对象的在籍农业人口,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照征地范围,与村民组、村(居)、乡(镇、街道)确定人员名单,并如实填写征地转户地区非安置对象人员人口状况统计表和登记表(应征入伍、外流和劳改劳教等特殊情况应予注明)等户口资料,经分局、市局审批后,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居民户口簿》中仅注明农转非。

正在服兵役的人员,在其退伍、复员后,凭相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按非农户口办理复户手续;被注销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在其被释放或解教后,凭相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按非农户口办理复户手续。城中村改造中在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有关事宜,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更好地服务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一)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便民设施。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三)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当警容严整,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口业务。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业务必须由民警依法办理。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一旦出现因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发生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所领导及相关责任民警。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分局;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

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删除和补录等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二)公安派出所、县(分局)治安大队、市局户政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三)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公安派出所、县(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四)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政内勤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户口负责,填表申报民警是直接责任人,上报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签名确认,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公安派出所、县(分)局领导、市局户政处和市公安局负责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五)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六)本规范中禁止和未列户口事宜,一律不得办理。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对相关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九条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要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户籍内勤民警每天要将办理完毕的户籍资料收集和分类整理,每月初将上月的户籍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员负责检查验收并做好交接记录。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和户口专用章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计算机用户口令和密码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授权他人。户籍内勤民警姓名印章由民警个人保管和使用,对已调离户籍内勤岗位的民警,各分局治安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局户政处和信息中心要立即终止其用户权限。

第七十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范,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删除户口,或将户口恢复原状,并告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三县公安局户口管理工作遵照本规范执行。其中,市区需要三级审批的户口,三县二级审批后即可办理。

第七十二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科学实验室管理规定

科学实验室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学生实验操作的场所。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大胆探索的精神开展实验,不断加强实验技能和科学探究能力。 二、实验课前,学生应认真预习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步骤,掌握所需仪器的使用方式。提倡学生开展探究性实验,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学生应在实验课前将实验方案和所需仪器、器材、试剂清单交给任课教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后,要保持安静,按组入座。做实验前,根据老师开出(或自己设计的并经老师批准)的仪器清单,检查核对实验桌上的仪器、器材、试剂是否齐全,名称规格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报告老师。 四、实验时,学生应安全规范地进行实验操作,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对实验中的各种现象和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对实验结果、误差进行分析,写出实验报告。对探究性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尝试改进实验方案。 五、爱护仪器,节约水、电和药品。凡违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应按规定赔偿。确属正常损坏,经老师核实,予以报损。 六、实验时应注意人身安全。操作涉及人身安全的仪器或使用有毒或有腐蚀性药品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触电、中毒、受伤等事故发生。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实验并报告老师。 七、增强环保意识,废液、废渣等废弃实验材料不得倒入水槽或随地乱扔,应分别倒入指定的废液缸或垃级箱内,保持实验场所的清洁卫生。 八、实验完毕,应拆开实验装置,将所有仪器擦洗干净,并清点整理好,放回原处。仔细检查电源、水源是否关闭。不得将实验室的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为规范集体户口管理,避免人户分离,减少单位集中管理的负担,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单位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集体户口管理条例1、作为户籍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派出所的工作,对外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公司利益为重,协助公司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户籍管理改革政策,配合劳人部门审核所有进京入户人员的上报材料,严格把关。 3、集体户口中凡是调出城建系统的人员,户籍应与档案材料同时办理迁出,暂时迁不走的要留下公司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待入户条件具备后劝其迁出,避免人户分离,公司也没有业务为他们保管户籍。 4、随着住房条件的改善,不论是福利分房还是贷款买房的集体户人员中,限期两月内将本人及家属户口迁入到现住址,缓解公司集体户口量过大,改变那种只进不出的被动局面。 5、在公安部门户籍政策改革的实施中,部分老职工的家属、子女以及92年7月26日以后出生的满五周岁儿童,户口在外省市的也陆续办理投靠,要协助公安部门、派出所做好内查外调和入户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入户后的服务工作。 6、公司引进高科技人才,每年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外省市生源)

审核后符合入户条件的要为他们办理入户,将外地身份证更换北京身份证,按期领回发放到个人。 7、集体户口中职工子女满十六周岁人员要办理个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身份证到期,也要为职工出具行保部证明,增办、补办个人身份证。 8、职工身份证丢失到行保部开证明前,应先由基层单位为该人出具证明,证明该人系单位职工,并加盖公章,行保部见基层单位证明后,方可为其开具公司行保部证明。 9、公司集体户口要由户籍管理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在个人手中,如需要借用要办理借还手续,时间不能超过十天,用完后要及时交还避免丢失。 10、建好集体户人员花名册,每年行保部应有一次核对集体户口,召集基层单位的行政管理员对本单位集体户口人员的户籍进行核对,随时清理健全制度,了解集体户人员的情况,单位、住宅电话做到胸中有数。

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合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流程 项目名称:因私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二、申报材料(同原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人近照(六个月以内拍摄、照片标准见申请表); 4、特定身份人员需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 三、办理程序(同原程序): 四、办理时限(同原时限): 市级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邮寄时间、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除外) 五、责任人: 1、分管领导:耿勋 2、经办人员:窗口民警、科领导 项目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同原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人近照(六个月以内拍摄、照片标准见申请表);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5、特定身份人员需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 三、办理程序(同原程序): 四、办理时限(同原时限): 市级公安机关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邮寄时间、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除外) 五、责任人: 1、分管领导:耿勋 2、经办人员:窗口民警、科领导 项目名称:前往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同原申报材料): a)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b)填写申请表; c)提交申请人近照(六个月以内拍摄、照片标准见申请表); d)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e)申请人需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提交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办理程序(同原程序): 四、办理时限(同原时限): 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定额审批、达分排队、逐个放行) 五、责任人: 1、分管领导:耿勋 2、经办人员:窗口民警、科领导 项目名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一、执法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地区管理办法》

科学保教-----规范管理

全县教育教学工作(二中) 现场会交流发言材料 科学保教规范管理 邵寨镇中心幼儿园郭玲 2014年8月20日 一、基本情况 邵寨镇中心幼儿园创建于1997年,是邵寨镇唯一一所公立幼儿园。办园十多年,受地理位置、师资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办园规模未能有快速发展,一直维持在两个活动班(100名幼儿以内),2010年以后,在学区、镇党委、县教育局的大力支持下,加大硬件设施投入、从2011年至2012年一年先后投资5万余元为幼儿园配备了电钢琴、消毒柜、电脑、幼儿桌椅、液晶电视、保温桶、幼儿流水洗手等设施,采购幼儿大型户外游乐设施、幼儿桌面玩具若干、硬化幼儿活动场地,配备专业教师,使得幼儿园的办园吸引力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幼儿入园人数从2011年秋季73名增加到上学期204名,教职工也从原来的3人增加到9人。2013年,经过多方努力,我园争取到了幼儿园的新建,经过一年的建设筹备,2014年春,我园实现了整体搬迁。

为了孩子美好的未来,我园秉承“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办园理念,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对幼儿进行科学保教,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打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良好的育人环境是开展保教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上级部门重视领导下,邵寨的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摆在了是同等重要的位置,保育费专款专用,在改善办园条件方面,两年来,公用经费的70%用于改善保教条件,今年前半年我们投资近十万元购置幼儿保教设施及办公设施。现在的邵寨镇幼儿园六个活动班,班班有新桌椅、电钢琴、保温桶、消毒柜、电视机、evd、幼儿玩具柜、图书架、毛巾架、流动水洗手设施。布置幼儿综合活动室两间,投放价值10余万元幼儿室内玩具,创设幼儿活动区角,布置幼儿舞蹈练功室,让孩子有了一个安全、快乐、舒适的运动场所。二是注重园所文化建设,本期我们组织教职工学习省内各大幼儿园活动室布置案例,集中对活动室、玩具室楼道、户外围墙等进行了布置,种植绿地。全园教师、孩子、家长一起制作教玩具,丰富了各个区角,开创了家园互动专栏。通过我们的努力,营造了温馨而有童趣的室内外环境,成为了幼儿向往的乐园。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养。

管理规范汇编

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学生会 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学生会是中共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总支部领导和共青团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总支部指导下的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二)在学院、系与学生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利益的学院有关重大事务的民主管理,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课外活动,努力为同学提高素质、增长才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发展同兄弟院系学生会和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学生会章程》,并成为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计算机工程系正式学籍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加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会员会议和会员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在系党总支的领导和系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组织条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系学生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系学生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系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委员;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系学生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系学生委员会是系学生会工作的领导机构,对系学生大会负责并报

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3) 1.1 范畴 (3) 1.2 目标 (3) 1.3 原则 (3) 1.4 制定与实施 (4) 第二章安全组织结构 (5) 2.1安全组织结构建立原则 (5) 2.2 安全组织设置 (5) 2.3 安全组织职责 (5) 2.4 人员安全管理 (8) 第三章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9) 3.1 入网安全管理制度 (9) 3.2 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9) 3.3 机房与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 3.4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0) 3.5 应用系统安全管理 (10) 3.6 媒体/技术文档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四章用户权限管理 (12) 4.1 用户权限 (12) 4.2 用户登录管理 (12) 4.3 用户口令管理 (13) 第五章运行安全 (14) 5.1 网络攻击防范 (14) 5.2 病毒防范 (15) 5.3 访问控制 (15) 5.4 行为审计 (16)

5.5异常流量监控 (16) 5.6 操作安全 (17) 5.7 IP地址管理制度 (17) 5.8 防火墙管理制度 (18) 第六章安全事件的处理 (19) 6.1 安全事件的定义 (19) 6.2 安全事件的分类 (19) 6.3 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流程 (20) 6.4 安全事件通报制度 (22)

第一章总则 1.1 范畴 安全管理办法的范畴是运行维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安全管理问题,主要包括人员、组织、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所指的管理范围包括国药集团总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承载网络,同时包括其上承载的BI系统、BOA办公系统、编码系统、Email以及后续还要开发的HR 系统和门户网站等各应用系统。 1.2 目标 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在合理的安全成本基础上,实现网络运行安全(网络自身安全)和业务安全(为网上承载的业务提供安全保证),确保各类网元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信息在网络上的安全存储传输以及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全网安全管理办法的目标主要就是为网络安全运行和业务安全提供管理上的保障,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来配合先进的技术,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真正保证网络安全。 安全管理办法将用于指导中国医药集团网络安全建设和管理,加强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数据丢失、损坏、篡改、泄漏,提高网络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性。 1.3 原则 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网络安全管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为依据。 2.网络安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监控的原则。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负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负责安全策略的制定和监督实施。 3.网络安全管理采用三级集中管理的方式。 由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负责对全网的网络安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处理重大事件,由中国医药集团信息中心对骨干承载网的安全运营进行集中管理,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各分公司的安全运营进行集中管理。

2021科学方法规范化安全管理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科学方法规范化安全管理

2021科学方法规范化安全管理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是发展企业核心业务,增强核心能力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是电网企业核心业务的基础,是核心能力的具体体现;安全是电网经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没有了安全就没有了效益,失去了安全就失去了信誉,离开了安全就谈不上发展,尽责保安全,规范促和谐。 搞好安全生产,管理者及措施是最重要的,监督是必须的,操作者是基本的。要搞好企业安全施工(生产)当务之急,除按既定工作目标进行外,还要研究处理好下列问题: 一、完善企业文化内涵,建立企业职工行为准则 企业不缺目标和制度,缺的是不折不扣的忠实执行目标的执行者和认真遵照执行制度的操作者。最重要的是缺少了指导和倡导规范人们行为的《企业职工行为准则》。我们的企业宗旨、目标、精神靠什么来支撑,执行力靠什么去提高,归根结底最基本的因素要靠优秀的企业理念去规范职工的行为,并变为自觉行动。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 户籍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制度;一是管理制度。户籍登记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如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 西周时创建了原始的人口登记办法。据《周礼·秋官·司民》记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可见,当时已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个月,女孩满7个月为生齿)以上的人,按不同性别登记于册,即“书于版”,并分城(都)乡(鄙)进行人口统计(这是目前已知我国最早的城乡人口划分)。另外,每年要对人口的出生和死亡进行登记,以掌握自然变动情况,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人口调查核实(即“大比”),孟冬(阴历十月)时上报。所以说,周朝已有了户籍登记制度的雏形。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扩大兵源,增加赋役,稳定社会秩序,纷纷建立严格的户籍登记制度,即“书社制度”和“上计制度”。“书社制度”的内容是:百姓25家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上计制度”是:郡、县长官每年于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农户和税收的数目作出预算,书之于木券上,呈送国君。如商鞅变法规定“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某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内部管理制度目录综合管理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中共农村合作银行委员会工作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行长经营班子工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信贷管理类(14 个)农村合作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内部)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与内部人及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调剂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票据贴现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细则个人业务类(6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验资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职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风险管理制度56 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农村合作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会计财务类(20 个)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审批委员会工

作制度80 农村合作银行大宗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银行汇票会计核算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代签工行汇票操作说明农村合作银行股金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柜员制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联行往来业务编押机管理和使用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会计核算手续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辅导员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账务组管理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会计检查办法农村合作银行辅导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农村合作银行财务费用管理办法(暂行)内部审计类(4 个)农村合作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55 农村合作银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审计处罚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要害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安全保卫类(7 个)农村合作银行中心库安全管理办法180 农村合作银行运钞车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制度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及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农村合作银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科技信息类

公司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有限公司数据安全管理规范 为了确保ERP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公司各项数据的安全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1、信息部是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信息化设备的管理、ERP系统的正常运行,基本参数的设置,系统用户权限的划分管理,系统数据的提取变更。信息部门负责人为公司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 2、信息部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本规范所制定的相关流程执行操作,用户授权和权限管理采取保守原则,选择最小的权限满足使用者需求。 3、公司ERP系统权限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为各部门各门店管理人员统一发放系统登陆账号,账号专人专用,账号下发后需立即更改初始密码,严禁使用他人工号或泄露密码。一经发现处以500元每次罚款,并永久性取消登录权限,由此造成的后果个人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2)公司非一线销售部门如人事、企划、行政等只开通OA系统权限。各门店楼层主管和经理只有本楼层销售查询权限。各门店店长和招商经理有各自门店销售查询权限。运营中心总监有百货、时代、车南外租区和自营品牌的权限。(3)如需信息部配合提取系统销售数据或者需变更工号操作权限,需填写业务联系函写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和执行副总签字,否则信息部不予配合。(4)人事部每月应将主管级以上人员离职名单传递信息中心,信息部接到通知后立即给予权限终止,防止数据外泄。 (5)公司员工计算机内涉及公司机密数据的,应给计算机设定开机密码并把文件进行加密处理,非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移,不得随便拷贝到移动存储设备。 (6)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各部门负责人需把其工作资料进行回收保存,并通知信息部对其电脑进行相关处理。公司人员岗位内部调拨的,电脑保留原岗位不变。 (7)公司内部经信息部确认需要送外维修的电脑,送修前需联系信息部拆除电脑的存储设备并由信息部保管,维修好后再联系信息部进行安装。 (8)对于公司连接外网的电脑,不得浏览来历不明的网站或下载不明网站的程

科学方法规范化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科学方法规范化安全管理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科学方法规范化安全管理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是发展企业核心业务,增强核心能 力的具体要求,安全生产是电网企业核心业务的基础,是 核心能力的具体体现;安全是电网经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 支撑,没有了安全就没有了效益,失去了安全就失去了信 誉,离开了安全就谈不上发展,尽责保安全,规范促和 谐。 搞好安全生产,管理者及措施是最重要的,监督是必 须的,操作者是基本的。要搞好企业安全施工(生产)当 务之急,除按既定工作目标进行外,还要研究处理好下 列问题: 一、完善企业文化内涵,建立企业职工行为准则 企业不缺目标和制度,缺的是不折不扣的忠实执行目

标的执行者和认真遵照执行制度的操作者。最重要的是缺少了指导和倡导规范人们行为的《企业职工行为准则》。我们的企业宗旨、目标、精神靠什么来支撑,执行力靠什么去提高,归根结底最基本的因素要靠优秀的企业理念去规范职工的行为,并变为自觉行动。 我认为电力企业最需要的优秀理念是:对工作的热情、事业的忠诚、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创新、团队协作、服务至上、利益共享的精神。我相信有了广大的优秀员工作基础,我们的执行力将得到提高,我们的核心业务、核心能力才能得到稳步提高。 二、完善工艺措施,提高执行力 目前,我们的各级管理者,只是满足于每个施工项目有措施方案,缺乏严密的组织管理程序来审查,强调措施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程序性、唯一性、先进性和安全性。企业施工工艺措施可谓门类繁多,但是,严格经过编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规定

户籍管理条例 来源:作者:日期:10-08-16 户籍办理时限:工作具体时限:派出所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能当场办理的,均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月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七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直接审理核发户口准迁证手续,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的条件: 1、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常住居民户口属本辖区的年满16周岁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来本辖区定居的香港同胞、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和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的同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对象: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应在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3、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之间和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能够换领居民身份证,也能够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5、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其原居民身份证); 6、被释放或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居住,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的,能够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原地址已变动的能够申请换领新证(入户地派出所应通知原注销地派出所缴销起居民身份证); 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1、派出所职责:受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工作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大全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

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6、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7、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条办公室管理制度 1、文件收发规定 (1)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由总经理签发。 (2)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发。 (3)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4)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5)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6)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7)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8)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2、文印管理规定 (1)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2)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办公室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也由办公室各统一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武警合肥市消防支队119通讯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

采购需求 1.项目建设内容 为全面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指挥通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的职能要求和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要求,依据《GB50313-2000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401-2007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技术方案》、、《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方面的引擎作用,建设合肥市11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合肥11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一个覆盖全市、县消防大(中)队,连通安徽省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合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以及其它的救灾相关单位的指挥中心,具有全市消防警情受理、指挥调度、跨区域协同作战、辅助决策指挥等功能的通信指挥系统。 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基础硬件平台、应用软件系统和接口建设三部分内容. 2.设计原则 合肥市119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应当做到“三符合”,即:

1)、符合公安消防信息化发展方向,在部局、总队、支队、大(中)队四级架构的灭火救援指挥体系中发挥作用; 2)、符合全市经济发展、信息化建设水平,在国内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中处于前列; 3)、符合合肥市消防灭火救援实战需求,对全市消防工作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此基础上,还应该符合以下原则: 1)、需求定向原则。以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水平为根本目标,一切从实战需要出发。 2)、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利用“金盾工程”成果和社会资源,有效解决系统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3)、规范性原则。采用模块化、组合化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武警消防部队信息化建设规划。 4)、安全可靠原则。保证系统软硬件运行环境稳定可靠,而且具有较强的容错能力,确保灭火救援指挥通信网络的通畅。采取安全防护认证等措施,确保灭火救援数据信息的安全性、一致性、完整性。 5)、先进性原则。系统软件的起点要高,应用集成各种先进成熟技术,使系统在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6)、可扩展性原则。系统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到今后业务的发展和变动,以及城市的发展而导致的信息汇集、指挥调度的升级能力,便于系统改造和适时扩充。 7)、开放性原则。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公安局、省总队等单位的应急指挥系统开放数据、图像、语音接口,与相关联动部门构建互联互通平台。 3.总体要求 按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要求,支队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必须满足如下总体功能和性能需求: 3.1.总体功能要求 合肥支队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总体上具有下列功能: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如下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已

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集体户立户:拥有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

小规模公司[全套]管理守则汇编1.doc

小规模公司[全套]管理制度汇编1 小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及**有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制定. 2.本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 序,提高工作绩效,促进本公司的经营发展. 3.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均应按本制度各项规定执行. 4.员工应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企业发展,热爱本职工作,讲究职业道德,不断的加强自身 学习,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技能,发扬团队精神,共同协作,完满的完成各项任务. 5.此制度将作为新入职员工必须熟悉和掌握,并签名确认之。 第二章. 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架构图 说明:岗位职责见附件。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应聘手续 所有应聘者均应填写《**有限公司应聘登记表》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并附个人1寸或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2.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需填写完整,且无误,本人需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资料虚假且情节严重者予 以辞退,其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真假性),家庭原地址,隐瞒身体有传染性或严 重性疾病,原工作单位名称以及离职原因,家庭成员以及电话,地址。 3.资信考察 根据员工的资料情况,人事部将适当的对员工的资信进行调查,主要包括:上网查询身份证号码、电话查询原工作单位情况、电话查询家庭电话和地址情况、上网查询毕业证的真实性。 4.试用期 A、新进员工试用期3个月. (员工未满15天自动离职者将不计工资,7天内公司劝退者将不计工 资)

康师傅百货商场制度汇编之专柜营运管理规范改

店铺营运管理规范受控状态:_____________

发放编号:____________ 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生效日修改次版更改页章A/00

店铺营运管理规范1.目的

规范店铺日常运营、奖罚、形象服和档案的管理,为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2.范围 此规范适用于广场营运管理人员对所属店铺的管理。 3.定义 无。 4.职责 营运部负责本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财务部负责收取涉及的相关费用。 管理部负责物资的领用和返还工作。 5.程序 店铺日常管理 5.1店铺人员管理5.1.1 5.1.1.1 营业人员管理: 广场商品部经理通知供应商在开业前一个月招聘营业人员,到广场管理部进 5.1.1.1.1 行面试并参加考试,合格后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详见《营业员入离职管理规定》)并参加广场统一组织的培训。 5.1.1.1.2店铺营业人员要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管理,严格依据广场各项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5.1.1.1.4 如有人事变动(相关业务、销售人员变更),需第一时间知会营运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店铺自行承担。 5.1.1.1.5 其他规定参见《营业员管理手册》。 5.1.1.2 非营业人员管理

5.1.1.2.1 店铺非营业人员(,如:店铺的业务人员、销售经理、公司领导、商户等)不得在本广场内了解其他店铺的销售情况。 5.1.1.2.2店铺非营业人员在店铺停留期内,不得有参与商品介绍、顾客接待等有关的销售行为。 5.1.1.2.3店铺非营业人员在店铺停留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营业秩序,言行举止得体,不得与店铺营业人员嬉闹、聊天。 5.1.1.2.4场内(外)促销工作人员非营业时间需进场和场内(外)商户需进场喷绘、布置场景的人员在非营业时间进场时,需相关部门填写《内部工作联络单》及其使用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安管部当班人员换取《临时出入证》作为进场凭证。作业期间要严格遵守广场的相关规定,接受管理。 5.1.2 服务管理 营运部必须对营业员的销售、商品陈列、服务技巧、待客礼仪进行培训、指导5.1.2.1 和检查。服务过程中营业员应遵守广场相关规定,以友善真诚的态度接待顾客,销售过程中详尽介绍商品,热情解答顾客咨询。 5.1.2.2 销售过程中如遇到顾客投诉、退换货等情况要严格按照广场的《退换货及投诉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及时解决。 5.1.2.3 营运部根据卖场管理需要,不定期的对员工服务意识、处理投诉、接待技巧、零售业法律法规等向管理部提出培训申请,由其统一安排进行,并做好培训记录。日常工作中,营运管理人员应随时对员工进行业务指导与现场培训,不断提高现场营业人员的服务技能。 5.1.2.4 营运部应对广场营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及服务质量问题严重的店铺,可上报至总经理做淘汰意见,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公安局介绍信格式

公安局介绍信格式 篇一:介绍信格式 安徽大学2013年暑期社会实践介绍信 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兹有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12级_社会工作_专业学生朱永强等六位同学,利用假期时间,于到贵处进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望给予协助为盼。致谢!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团委 二O一四年5月20日 安徽大学2013年暑期社会实践介绍信 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12级_社会工作_专业学生朱永强等六位同学,利用假期时间,于到贵处进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望给予协助为盼。致谢!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团委 二O一四年5月20日 安徽大学2013年暑期社会实践介绍信 安徽省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兹有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12级_社会工作_专业学生朱永强等六位同学,利用假期时间,于到贵处进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望给予协助为盼。致谢!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团委 二O一四年5月20日 安徽大学2013年暑期社会实践介绍信 安徽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兹有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12级_社会工作_专业学生朱永强等六位同学,利用假期时间,于 望给予协助为盼。致谢! 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团委

二O一四年5月20日 篇二:介绍信 介绍信 济南市公安局: 我单位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因银行公章印鉴变更业务,需查看公章备案档案,对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并加盖公安局公章,请予以接洽,谢谢! 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 2011年8月4日 介绍信 济南市公安局: 我单位山东软件工程是培养基地因银行公章印鉴变更业务,需查看公章备案档案,对部分材料进行复印,并加盖公安局公章,请予以接洽,谢谢! 山东软件工程师培养基地

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系统安全管理规范 一、系统安全管理 1.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包括:数据库安全管理和网络设备设施 安全管理。 2.系统负责人和信息科技术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技术, 防止网络系统数据或信息的丢失、破坏和失密。 3.利用用户名对其它用户进行使用模块的访问控制,以加强用 户访问网上资源权限的管理和维护。 4.用户的访问权限由系统负责人提出,领导小组核准。 5.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 使用情况,定期更换用户口令密码。 6.信息科技术人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查询、监控,及时对 故障进行有效的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 7.所有进入网络使用的光盘、移动介质,必须经过中心负责人 的同意和检毒,未经检毒杀毒的软盘,绝对禁止上网使用。 对造成“病毒”漫延的有关人员,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8.对信息系统的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排除故障等 由信息科技术人员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9.所有内网计算机绝对禁止进行国际联网或与院外其他公共网 络联接。

10.所有上网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设 备的操作规程,禁止其他人员在工作进行与系统操作无关的工作。 11.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信息 的防治工作,由信息科负责处理。 二、系统安全监督 1.信息管理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2.监督、检查、指导信息系统安全维护工作; 3.查处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章行为; 4.履行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5.信息科技术人员发现影响信息安全系统的隐患时,可立即采 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信息科技术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信息安全的特定 事项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防范。 三、责任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工程技术人员以口头形式警告、撤消当事人上网使用资格或停机。 1)违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2)接到信息科技术人员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拒不 改进的。 3)不按照规定擅自安装软、硬件设备。 4)私自拆卸更改上网设备。

安全科学管理的组织原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2719 安全科学管理的组织原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科学管理的组织原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 1. 计划性原则] 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确定安全活动的方向和数值指标;在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对不同等级水平应制订具体数值来表示要完成的任务。这一原则也可看作是从社会主义生产基本经济规律引领出来的。 安全计划的目的应指出最终结果的成效,不仅表现在物质费用上,而且直接表现在表示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指标中。 劳动安全的管理就是要知晓今后一个时期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指标以及为此还需要做的工作。

[ 2. 效果原则] 它意味着实际结果与计划指标相符合,也是对已取得成果的评价。它分为工程技术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它主要是看组织管理的效应,方案比较的可能性和对责任者活动的评价。 [ 3. 反馈原则] 反馈就是取得管理系统所用结果的情报,是从实际情况与计划相互比较而求得的。 [ 4. 阶梯原则] 它表示一个复杂而又系统的事件,按其特性可看作多个阶梯等级,并意味着从低水平向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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