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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典案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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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典案例

【案情】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被告:高渊,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住天津市锦州道77号。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对此认为,本公司早在1980年就对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天龙阁饭店与高渊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渊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高渊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审判】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于1993年8月20日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有违公平原则为理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认为:被上诉人高渊及哈尔

滨市天龙阁饭店制作并悬挂的牌匾,是对人的身份的宣传,而不是对上诉人注册商标的宣传,且被上诉人并未在包子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因此,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993年12月8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签定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判对两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4年12月28日判决:

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评析】

此案事实比较清楚,关键问题是对被告天龙阁饭店与高渊订立协议,并在该饭店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后代的身份,宣传高家传人?还是属擅自使用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再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狗不理包子的创始人为高贵友(乳名狗不理),第三代传人高焕文、高焕章继续经营该包子铺。高焕章之子高耀林未承祖业,在一企业当领导。高耀林之子高渊系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由此可见,高渊的家源身份是不能怀疑的。但两被告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批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便成为商标注册人,获取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有完全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独占性的法律表现。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商标权排他性的法律表现,如果没有这种权利,任他人以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必然会造成商品出处混淆,妨碍注册商标的使用,损害商标所有人及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因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获准注册了“狗不理”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不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都无权使用“狗不理”这一商标。因此,高渊与天龙阁饭店订立的使用“狗不理”商标经营包子的协议的行为,应视为侵权行为;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狗不理包子”牌匾,使用该商标经营饭店获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不能仅认定为是为了宣传包子传人的身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还代表其经营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不仅凝聚着企业的信誉,也起着商品的广告并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依据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竞争中,一些老字号享有盛誉的商标,还成为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两被告正是利用“狗不理”商标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来开店营利的。

作为饮食业饭店出售的包子,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它与在商店柜台上所销售的印有某种商标标记的商品有所不同,它的制作过程属前店后厂,具有即食即卖的特点,因此它不可能在每个包子上都印上“狗不理”商标的印记。那么,消费者要区分哪个店是“狗不理”包子的经营者,主要就是根据经营者门前所悬挂的牌匾来辩别。在这种情况下,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即是对店内所谓“狗不理”包子所作出的一种广告宣传。由于广告与营销为一体,足以使消费者造成一种误解。事实上也是这样,顾客进饭店是为了品尝天津狗不理包子,不是仅来看狗不理包子传人的后代。从实质上说,两被告挂牌匾卖包子,其目的是为了利用“狗不理”这一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以此招徕顾客,不正当地享有其商誉,以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

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无论两被告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_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在______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___。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副本送_____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被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有因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的使用原则、有因注册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的注册原则、还有兼顾使用与注册事实而取得的混合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公司商标使用规范

公司商标使用规范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关于规范使用集团商标的说明 各分公司,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依法规范使用、科学使用商标,现将《关于规范使用中广集团商标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广大商标使用员工宣传、普及,指导其规范、科学使用商标,提高运用商标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商标竞争力,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维护企业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更好发展。 一、集团标志简介 标志的整体图案诠释“天”的名称,寓意为“中”。以汉字“中“为基本图形,图案由高耸的楼宇构成,表达了中广的行业特征,又表明了企业巨大的潜力和雄厚的实力,体现了企业脚踏实地、立足本土、面向全国,多元化,集团化的经营发展战略。中间的红色色块,表达了天正人热情高涨的工作劲头和如火般的激情和活力以及天正中广集团蓬勃发展的势头,外部黄色色块象征大地,喻示中广集团业务不断向外拓展,无比广阔。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楼盘、楼书、楼盘包装、地产说明、企业宣传册、广告媒体宣传等或者其他产品、应用物品附着物(名片、纸杯、工服等)上使用更新的集团公司商标。

三、规范使用商标标识 有利于企业的市场营销。有利于关系企业的长远发展。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各部门应当珍惜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标识。促进企业长远的发展。 四、认真落实“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的措施。 1、要提高认识。 商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领导要增强商标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性质和作用,带头学好商标法规,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的认识和水平,并正确制定企业商标战略和策略。 2、要落实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 商标工作专业性较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并明确职责,负责本企业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常管理,如商标标识的印制、保管、使用及商标档案的管理等,时时关注、切实维护本企业商标权益。 3、商标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的使用、宣传商标,保证企业依法使用商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障。 1、建立商标使用管理档案: ⑴商标注册证。 ⑵注册商标图型标准。 ⑶未注册商标。

论述不安抗辩权的优缺点

不安抗辩权的优势与不足 ——从一则案件阐述不安抗辩权的优势 [摘要]买家是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是世事难料,连这样实力雄厚的买家也申请破产保护,这令东莞出口商A公司负责人始料未及。货已经发出,而钱没有收到,该公司陷入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该怎么样保护自身利益呢?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指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一、案件回放:买家破产, 出口商钱货两空 A公司负责人介绍,2013年6月10号A公司与国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B签订软件产品出口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3年9月8号前装船发货,B公司到港后90天内付款。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7月—8月间,B公司由于资本运作失败,股价一路下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A公司在得知这些负面信息后,仍认为自己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便于2013年9月初安排装船发货,没有想到的是,B公司提货后一个月,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这致使A公司“钱货两空” 二、案件分析:出口商有权中止履行义务 中国出口信保东莞办事处综合部主管陈健分析这一案件表示,A公司完全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权益 陈健介绍,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客观上不能或者主观上不会履行其义务,在对方没有提供必要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自身义务的履行。 虽然“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同样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

合同。但二者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主要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或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的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出口商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可以“阻却”其不履行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行使这行权利的前提是出口商有确切证据证明买方的履行意愿或者履行能力确实发生了足以危及到合同正常履行的危险,否则出口商难以被豁免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时,如有确切证据证明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债务: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出口商根据上述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将其中止合同履行的事实及时通知进口商。如果对方能够提供适当担保,出口商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如果进口商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出口商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启示:及时使用“不安抗辩权” 陈健说,在这一案件中,虽然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有在9月8号前装船发货的先履行义务,但是A公司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早已获知B公司江河日下的股市表现和严重恶化的财务状况,即已有确切证据怀疑B公司未来的履约能力,却未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要求B公司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仍然安排货物装船出运。最终,因为B 公司申请破产保护,A公司“血本无归”,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十分可惜。 这告诫所以遇到此种情形的外贸企业,一定要在必要时拿起“不安抗辩权”这个武器,保护自身权益。1 四、综合总结不安抗辩权的优势 (一)通过熟知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相结合,我们就会得知,在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隐含的有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依据。2此外,笔者认为,假使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未遵循诚信的原则,使的正在使用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获得“诚信解约权”的同时,也使的后者的当事人实际 1朱丽芳:《行使不安抗辩权》,东莞日报2013年版。 2张谷:《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法学》1993年版。

商标保护性注册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5833897.html, 商标保护性注册 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针对此商标采取一系列保护商标策略,不但能该商标发挥基本的作用,同时还能提升商标的使用价值,并且还可使企业商标更具顽强的生命力。那么,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什么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商标保护性注册策略 注册商标的保护性的策略主要有:

(1)延伸商标策略。这种策略主要用于依靠品牌的无形价值来延伸本企业产品类型,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个别商标扩展使用到新产品上的策略。 (2)改进商标策略。当原商标在当初设计时过于草率或者由于历史原因,影响了商品的销售时,就应当采取这一策略。奔驰的图形商标就曾经历过八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适应世界商标发展的潮流,促进其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3)防御性商标策略。企业采取这一策略是为了保护其名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而在包括所在国和销售国以及其产品未来的潜在市场所在国的地区内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 【相关知识】 商标注册前预防侵权措施 商标注册前,特别是设计和互相传递过程中,也可以采取预防商标设计抢先注册侵权措施,.商标图文设计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 1.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2 .选择具备技术背景强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存证和认证: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商标设计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商标注册前侵权预防流程可以把拟申请的商标设计图通过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申请存证认证,即可获得初步归属权第三方平台证据,预防侵权认证流程即申请商标保护流程: 自主认证流程一、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 二、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自主认证”页面找到“认证流程”并打开; 三、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 四、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五、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 六、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四步:在线支付;七、大众版

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全类多类注册保护

为什么要全类多类注册保护 商标全类保护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办理商标注册时指定所有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使其商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 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商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下面来看看一则案例,使用自己的商标还受罚了。 某省一家经营房地产的乡镇企业。1997年11月,在不动产出租及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幸福”商标,此后,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使该商标在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1998年1月,邻省的一家生产食品的东胜公司在其生产的食品上使用并注册了“幸福”商标,只是商标设计不同而已。1999年3月该乡镇企业拓宽经营范围,也办了一家食品厂,并在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图形、文字与自己的“幸福”商标相同的商标。5月份,工商局认定这家乡镇企业侵犯了东胜公司的商标权。该乡镇企业辩称:东胜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我们使用自己的商标怎么是侵犯别人的商标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出:东胜公司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不构成侵权。因为这家乡镇企业所经营的服务范围是房地产,使用的“幸福”商标也只是在不动产出租、住房代理等服务项目上获得注册。而东胜公司所经营的是食品,其使用的商标“幸福”是在食品上注册的。食品与房地产服务没有联系,且商标设计也不相同,消费者不会因为购买食品而联想到房地产,产生误认、误购现象,从经营项目、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属类似商品和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应当是允许的,故东胜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与这家乡镇企业公司相同文字的商标并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这家乡镇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是侵权行为。因为,东胜公司于1998年1月就已经在食品上注册了“幸福”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而这家乡镇企业虽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但使用的商品超出了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在与东胜公司相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幸福”商标,虽然商标设计不同,但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根据我国原《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这家乡镇企业在食品上使用“幸福”商标侵犯了东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案例评析】 企业在使用和注册商标方面应有通盘考虑,根据自己的商标保护战略和市场运作需求,在适当的国家和适当的类别注册商标。本案所及的商标,从显著性和保护力的角度来说也并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 浅析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时间:2016-04-11 13:48:30本文内容及图片来源于读者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xuexila888@https://www.wendangku.net/doc/d215833897.html, 炜杭我要投稿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下面由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这两者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浅析:一、案情介绍1996年5月23日甲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美国某品牌全进口电梯两台,合同总价款CIF 上海270,000美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54,000美元;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设备到港单据后15日内支付202,000美元;设备到岸后15日内再支付13,500美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从美国为乙公司订购了上述电梯设备,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运送到上海,在1996年12月将供齐。但乙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4,000美元,却未按合同支付后两笔货款,

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也多次作出还款保证,但其仅在1998年8月27日支付21,600美元,余款始终未付。 同时,在此期间由于乙公司没有支付能力,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先不交付电梯,而是由甲公司将电梯储存在某仓库,待乙公司付完全款后再提货。甲乙双方的合同第11条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A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按照其规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在A市进行仲裁。甲公司遂按照该仲裁条款于1999年11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依法裁决乙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违约金及由甲公司代垫的仓储费用等。 二、仲裁和审判过程 在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乙公司提交答辩的同时提起仲裁反申请。乙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甲公司违反《电梯销售合同》第3条第2款的约定,未向乙公司提供设备到港的单据文件(包括海运提单、发票、质量保证书、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而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单据文件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5%,即202,500美元。乙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及付款期限,其付款义务是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事实上由于合同所附的条件一直未成就,所以乙公司自然就不能履行付款的义务。同时其仲裁反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详细描述: 【解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侵权行为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解释1】商标侵权限于“销售”,不包括“许诺销售和经营性使用”,注意与专利侵权的区别。 【解释2】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解释】自己的商品贴别人的商标属于“正向假冒”,自己的商标贴别人的商品属于“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法律责任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

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 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某企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速溶咖啡上使用另外一家知 名厂家所生产的咖啡的注册商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 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C.伪造认证标志 D.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本题所述情形属于假冒他人

怎么保护商标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为什么要对商标进行保护呢?答案很简单,因为商标涉及到了不少经济利益。打个比方,五粮液是很出名的一个白酒品牌,但是如果把它注册的商标用在其它酒品的包装上,这算不算欺骗呢?没错,商标是一个产品的标志,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被不良商贩利益,谋取不法利益。有些分寸的还好,没有分寸的直接拿不合格的产品冒充,不仅要人钱,还要人命。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商标进行保护呢? 1、及时注册商标 对公司形成和使用的所有商标根据国家商标法及时注册,使其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以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国内进行保护的同时,要注意国际商标注册保护,防止出现商标被抢注而出现的侵权纠纷。 2、按需要进行防御注册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以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让将其商标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有效地防止该商标的商标权遭受侵害。 3、密切关注国家注册商标动态,进行商标监测 了解掌握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它的特殊作用在于让社会各界监督商标工作,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商标专用权。企业有了注册商标后,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每一期《商标公告》,如发现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自己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侵犯了自己其他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自公告之日规定期限内向国家工商局提出异议,阻止商标局对该商标的核准注册,以免自己的商标权受侵害。 4、如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应及时处理 商标使用人要经常进行市场调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消费者

公司商标使用规范

关于规范使用集团商标的说明 各分公司,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依法规范使用、科学使用商标,现将《关于规范使用中广集团商标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广大商标使用员工宣传、普及,指导其规范、科学使用商标,提高运用商标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商标竞争力,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维护企业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更好发展。 一、集团标志简介 标志的整体图案诠释“天”的名称,寓意为“中”。以汉字“中“为基本图形,图案由高耸的楼宇构成,表达了中广的行业特征,又表明了企业巨大的潜力和雄厚的实力,体现了企业脚踏实地、立足本土、面向全国,多元化,集团化的经营发展战略。中间的红色色块,表达了天正人热情高涨的工作劲头和如火般的激情和活力以及天正中广集团蓬勃发展的势头,外部黄色色块象征大地,喻示中广集团业务不断向外拓展,无比广阔。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楼盘、楼书、楼盘包装、地产说明、企业宣传册、广告媒体宣传等或者其他产品、应用物品附着物(名片、纸杯、工服等)上使用更新的集团公司商标。 三、规范使用商标标识 有利于企业的市场营销。有利于关系企业的长远发展。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身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各部门应当珍惜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商标标识。促进企业长远的发展。

四、认真落实“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的措施。 1、要提高认识。 商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领导要增强商标意识,充分认识商标的性质和作用,带头学好商标法规,重视商标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的认识和水平,并正确制定企业商标战略和策略。 2、要落实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 商标工作专业性较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并明确职责,负责本企业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常管理,如商标标识的印制、保管、使用及商标档案的管理等,时时关注、切实维护本企业商标权益。 3、商标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的使用、宣传商标,保证企业依法使用商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障。 1、建立商标使用管理档案: ⑴商标注册证。 ⑵注册商标图型标准。 ⑶未注册商标。 ⑷商标使用许可资料。 ⑸商标权益纠纷的原始材料、记录及其他资料。 ⑹商标的广告宣传资料。 2、定点印制商标标识,维护注册商标的严肃性。

不安抗辩权开题报告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浅析不安抗辩权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一、文献综述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确立表明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国际商务合同规则的接轨,同时,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能保障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辫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虽然作了较为具体规定,然有一些不合理和难以操作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不安抗辩权的存在空间规定过于狭窄。《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只通用于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立了销售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表述方便,下文简称侵权商品)时免除赔偿责任的要件。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销售商若销售了侵权商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上推定其具有过错,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即当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时,其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主自己没有过错的,应举证证明两方面容:一、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不知道”与合法来源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属于销售商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判断的根本标准;合法来源只是销售商有无过错的一种客观表现。从条文表述上,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但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在的关联。具体来讲,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但销售商提供了商品来源则不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方面情况来考量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当然,销售商承担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了侵权商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其次,销售商所售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三,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是否“知道”。这三步所涉及的问题正是销售商侵权认定中的基本问题,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之一: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认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商品,即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侵权商品。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致。但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假冒商品的认定 假冒商品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商品。由于假冒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生产者信息与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相同,商品的外观特征也高度相近,部分假冒商品甚至能够以假乱真,一般公众难以辨别其真伪。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假冒商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关于假冒商品认定的举证责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仅要说明被控侵权的商品不是自己的商品,而且还要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才能完成证明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只要述被告销售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即可,此时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就可以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总结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 作总结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总结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行动方案》,继续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20__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和《200X年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并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作作为今年国家工商总局三大重点工作之一。为此,省工商局也确定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工作安排和步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XX市工商局也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作为商标工作的主线之一,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国家工商总局200X年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因此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定市局商广科、县区局综合股分级负责辖区内整治行动的检查指导,整治中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上下齐心,市县联动共同做好本市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工作。

二、注重宣传,提高意识 从200X年X月中旬至200X年X月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商标工作对内对外宣传力度,提高了企业 的商标注册意识创牌意识,消费者认牌消费意识和全社会的维权 意识。一是深入企业宣传商标的重要性,并在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举办了XX市知识产权历史上 首届社会各界参与的“XX杯”商标知识竞赛,此项活动有多家拥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约200余人参加。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作现 场报道,并由XX电视台进行了现场直播。既增强了社会各界的商 标意识,又树立了企业的商标形象。同时发布了“企业走商标发 展之路,工商全心全意为您服务;尊重商标知识产权需要全社会 共同参与”等内容的车身广告以及宣传画、宣传册、宣传伞等, 为商标发展营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二是深入企业对其商标注册、商标经营、商标维权等进行指导。到目前,全市有效注册商标已 达XX件,市知名商标X件,省著名商标X件,中国驰名商标X件。三是大张旗鼓地宣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并将行动动态、 行动成果以案例说法等形式定期在电视台法制在线栏目专题播出。如我们查获的“XX”商标侵“X”及图商标案,“XX”瘦身胶囊商 标侵权案,“XX”牌绿色食品侵权案等。通过借势与造势,注册 商标专用权保护行动引领了XX知识产权行动的开展,奠定了商标 知识产权龙头地位,树立了工商部门威严的执法形象。 三、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整治重点

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

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毕业论文 题目:论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专业方向: 姓名:刘娟 学号:081130127 指导教师: 教学点:宿迁电大 2010 年 01 月 29 日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刘娟日期:2010.1.29

目录 [本文的中心论点] 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国内学者的观点以及我国合同法实践,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概念、立法渊源、以及与预期违约制度立法上的重叠与冲突等重要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探讨,客观评价了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并针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序论 (6) [主要内容]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的,违约责任也是合同法不可缺少的内容。完善的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我国合同法为了全面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平衡经济利益,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批判地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以预防因情况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但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甚至造成了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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