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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件第一册

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件第一册
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件第一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标准招标文件

(第一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

2014年04月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26)一、说明………………………………………………………………………………

(4-5)

二、1. 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4) 2.合格的投标人(4)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

4.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5-6)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

7.对招标文件的

异议(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12)

8.投标的语言(7) 9.投标文件的构成(7) 10.投标文件的编写(7) 11.投标报价(8)

12.投标货币(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0)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 15.投标保证金(11) 16.投标有效期(12)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14)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 19.投标截止时间(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

五、开标与评标……………………………………………………………………(14-24)

22.开标(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5)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 25.转换

为单一货币(17) 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17) 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价法)(20) 28.评标结果公示(24) 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4)

六、授予合同………………………………………………………………………(25-26)

30.履约能力审查(25) 31.中标人的确定(25) 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25)

33.中标通知书(26) 34.签订合同(26) 35.履约保证金(26) 36.招标服务费(26)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41)

1.定义(28)

2.适用性(28)

3.原产地(28)

4.标准(29)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9) 6.知识产权(29) 7.履约保证金(29) 8.检验和测试(30) 9.包装(31) 10.

装运标记(31) 11.装运条件(31) 12.装运通知(32) 13.交货和单据(34) 14.保险

(34) 15.运输(34) 16.伴随服务(335) 17.备件(35) 18.保证(36) 19.索赔(36)

20.付款(37) 21.价格(37) 22.变更指令(37) 23.合同修改(37) 24.转让(37)

25.分包(38) 26.卖方履约延误(38) 27.误期赔偿费(38) 28.违约终止合同(38)

29.不可抗力(39)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39)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39) 32.

争端的解决(40) 33.合同语言(40) 34.适用法律(40) 35.通知(40) 36.税和关税

(40) 37.合同生效及其他(41)

第三章合同格式………………………………………………………………(42-49)格式III-1.合同协议书格式…………………………………………………………

(43)

格式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44)

格式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45)

格式III-4.信用证格式 (46)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0-69)格式IV-1.投标书格式 (51)

格式IV-2.开标一览表格式 (52)

格式IV-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53)

格式IV-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55)

格式IV-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56)

格式IV-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57)

格式IV-7.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58)

格式IV-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59)

格式IV-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60-69)格式IV-9-1 资格声明格式 (61)

格式IV-9-2 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 (62)

格式IV-9-3 投标人(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65)

格式IV-9-4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67)

格式IV-9-5 证书格式 (69)

第二册(另行装订)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见投标资料表。

本招标项目概况及资金性质见投标资料表。

2. 合格的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参加投标。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网址:)成功注册(免费)。否则,投标人将不能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第条规定的合格来源国/地区。本招标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本文件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称“货物”系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或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中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介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由此产生的风险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潜在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进行澄清的,均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对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确认。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按有关规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上传招标网。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

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

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

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

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

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要求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的对应价格(备选方案的综合评价不得劣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议或评价。如果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否决。

11.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供货产品清单及分项报价和总价。

本次招标允许的缺漏项范围或比重见投标资料表。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如果有)将按下述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并经投标人确认缺漏项已包含在投标价中,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或者,评标时按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降低其投标价格评价值(适用于综合评价法)。若投标人确认缺漏项不包含在投标价中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缺漏项含在该投标价内。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本次招标是否设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资料表;如果设最高投标限价,其最高限价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见投标资料表。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

1)关境内制造的货物

①报所供货物的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

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关境外进口的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

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2)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

①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从关境外进口时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

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③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如果有的话)。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报CIF(指定目的港)价,或CIP(指定目的地)价。

2)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FOB(指定装运港)价,或FCA(指定承运地点)价,

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

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EXW、CIF和 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

12. 投标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资料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

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IV-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资料表。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

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4)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允许的其它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15.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失约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或招标

机构可根据本须知第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

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或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其它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和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招标人将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投标应自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

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招标人将拒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在(开标日期和

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条要求加写标记,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

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19.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招标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进行补充、修改。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开标时,将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24 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议。对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进行价格评议;对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将按照本须知第27条进行综合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加注星号(“*”)的条款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银行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3)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支持的;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5)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标货币的转换,以便计算评标价。

26. 价格评议(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进行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条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包含偏离加价。计算关境内产品偏离加价时,扣除投标报价中包含的相关税费。评标总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关境外产品:CIF价+进口环节税+关境内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

2)关境内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3)已经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缺漏项加价+技术商务偏离加价+其他费用。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

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的费用;

5)在中国关境内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8)其它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根据本须知第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内陆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 EXW价/CIF价/CIP价的价值。评标委员会将把上述费用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或者

2)如果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从出厂地/进口港运抵投标资

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所发生的国内运输、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评标委员会将把该费用加到EXW价/CIF价/CIP价上。

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1)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启运)。以规

定的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2)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

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或早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3)本投标邀请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分批装运交货(或启运)。

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提前或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减少或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比(%)。

付款条件的偏差

1)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

人可提出自己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付款计划比采用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

件报价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评标委员会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付款计划。或

2)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招标人提出的付款计划。如果投标文件对此有偏离但又属招

标文件允许的,评标时将按投标资料表所述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并将其计入其评标价中。

零部件和备品备件的费用

1)投标人将所投货物的零部件及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运行周期内必需的备品备

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附在技术规格中,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来计算其总价,

并计入投标价中。或者

2)招标人将开列经常使用的零部件和备件清单,以及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

行周期所需要的数量,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计算其总价,并计入投标价中。

或者

3)招标人将根据每一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以及招标人过去的经验或其他购买人的

经验来估算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运行周期所需要的零部件和备件的费用,并

计入评标价中。

中国关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

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规定,如果投标人在中国关境内没有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那么,招标人将考虑建立最起码的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所需的费用,评标时将所需费用计入评标价。

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于所采购的货物的运行和维护费用是设备使用周期成本的一个主要部分,这些费用将根据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

1)投标人应响应技术规格中的规定,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保证达到的性能和效率。高于标准

的,不考虑降低评标价;低于标准性能或效率的(假设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投标价将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调整金额;或者,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

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设备在使用年限中的运行成本所额外增加的费用。或者

2)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备技术规格中相应条文所规定的最低性能或生产率才能被

认为是具有响应性。若所提供的货物与规定的要求有偏离时,评标时将根据该货

物实际性能或生产率,采用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评标

价。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

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本须知第~

条价格评议规定,确定各投标人的最终评标价格,并根据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中标

候选人数量,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价格最低者

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 综合评价(适用于综合评价法)

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招标人将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

况,确定本次招标项目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定标原则,详

见投标资料表。

综合评价法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评价因素:系指对招标项目评价的具体内容,例如,各种指标、参数、规范、性能、状

况等。为便于权重分配和评价,依据评价因素的属性将评价因素分成若干类,例如,

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并把每一类都视为单一的评价因素,称之为第一级评

价因素。每个第一级评价因素可以下设若干个第二级评价因素,依此类推。本招标

项目的各级评价因素见投标资料表。

评价因素响应值:系指投标文件对评价因素的响应情况,包括具体数值、状况、说明等。

评价值:系指评标委员会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因素响

应值的评价结果称为独立评价值。评价值与独立评价值的关系:

评价值=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独立评价值之和有效评委数。有关有效独立评价值的规定见投标资

料表。评价值的表示方式见投标资料表。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该

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见投标资料表。

评价因素的权重系指某一评价因素或某类评价因素在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全体第一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某第一级评价因素所属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

加权后的评价值称为加权评价值:加权评价值=评价值×权重。

价格因素的评价

对投标报价的审核、修正或调整

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价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条的规定修正。

2)如果有价格变更声明,投标价作相应调整。

3)如有不同货币,统一转换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货币。

4)如有不同的价格条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到货地点为依据进行调整:①关境外产品:CIF价+进口环节税+消费税(如适用)+关境内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

②关境内制造的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其它

相关费用;

③已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其

它相关费用。

投标价格评价值的确定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价格评价函数(评价标准)计算投标价格的评价值。

2)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资料表。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最高投

标限价计算方法见投标资料表。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商务因素的评价

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商务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1)交货期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第九条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条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标准。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法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内容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只需要判定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具有某项功能的指标,可以规定符合要求或具有功能即获得相应分值,反之则不得分。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1999年第一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1.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 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 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 3.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下面是为大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 * 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在 * 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业务的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专业人员。 第四条 * 负责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立全国招标机构信用档案,招标机构信用信息;负责指导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 *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机构办法 第五条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chinabidding.,以下简称招标网),前应当在招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 号) 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 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件-第一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 (第一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 2014年04月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3-26) 一、说明………………………………………………………………………………(4-5) 1. 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4) 2.合格的投标人(4)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4) 4.投标费用(5) 二、招标文件…………………………………………………………………………(5-6)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5)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 7.对招标文件的异 议(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6-12) 8.投标的语言(7) 9.投标文件的构成(7) 10.投标文件的编写(7) 11.投标报价(8) 12.投标货币(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0)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 15.投标保证金(11) 16.投标有效期(12)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14)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3) 19.投标截止时间(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14)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 五、开标与评标……………………………………………………………………(14-24) 22.开标(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5)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 25.转换为 单一货币(17) 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17) 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价法)(20) 28.评标结果公示(24) 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24) 六、授予合同………………………………………………………………………(25-26) 30.履约能力审查(25) 31.中标人的确定(25) 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25) 33.中标通知书(26) 34.签订合同(26) 35.履约保证金(26) 36.招标服务费(26)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27-41) 1.定义(28) 2.适用性(28) 3.原产地(28) 4.标准(29)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29) 6.知识产权(29) 7.履约保证金(29) 8.检验和测试(30) 9.包装(31) 10.装运标记(31) 11.装运条件(31) 12.装运通知(32) 13.交货和单据(34) 14.保险(34) 15.运输(34) 16.伴随服务(335) 17.备件(35) 18.保证(36) 19.索赔(36) 20.付款(37) 21.价格 (37) 22.变更指令(37) 23.合同修改(37) 24.转让(37) 25.分包(38) 26.卖方履约 延误(38) 27.误期赔偿费(38) 28.违约终止合同(38) 29.不可抗力(39) 30.因破产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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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试行)》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20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爱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依照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方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外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

品的具体范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布、公平、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治理和和谐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畴;负责监督治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治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都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和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治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治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治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四年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第五条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 行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字[2001]67号 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各有关行业协(商)会,机电商会: 为了配合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透明,现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脚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chinabidding.com/,以下简称网站)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网站注册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进出口机构、政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进出口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进出口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网站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接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进出口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附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大中小】【打印】 文章来源: 2003-01-16 13:07 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政策 附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推荐、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部门对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的审议工作,接受招标项目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专家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随机抽取办法另行制定)。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选取专家时,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需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接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聘用,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负责,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款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五)被3家以上推荐单位推荐的。 第九条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行业协(商)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推荐产生。其中,上述单位推荐的国家级专家在同一专业中不得超过所推荐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的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对其能力、水平、是否尽职等方面进行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三条专家在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附件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附件一 附件一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水轮机 03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4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5 电力变压器 06 六氟化硫断路器 07 自动断路器 08 互感器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09 摊铺机 10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1 平地机 12 推土机 13 压路机 14 装载机 15 起重机 16 集装箱正面吊 17 装、卸船机 18 多用途门机 19 自动售票、验票系统 20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三、矿山、冶金项目 21 铲运机 22 矿用电铲 23 连续运料输送机 24 凿岩机械 25 连铸机 26 冷、热扎机 27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 28 水泥生产设备 29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0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1 电梯、自动扶梯 32 楼宇自控系统 33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4 圆网印花机 35 精梳机 36 片梭织机 37 精梳联合机 38 自动络筒机 39 平网印花机 40 整经机 41 剑杆织机 42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3 冷室压铸机 44 三座标测量机 45 数控电加工机床 46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47 加工中心及数控车床 48 镗铣床、内外圆磨床 49 压力机 50 通用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1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机 52 密闭式橡胶炼胶机 53 氨、尿素合成塔 54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模 55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系统 56 塑料、橡胶挤出机 57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58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设备 59 瓦楞纸板(箱) 生产设备 6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模制成型机器 61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机 62 胶印机 63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装设备(含酒类) 64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产线 65 净水、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66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67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范本

目录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3-22) 一、说明 ··························································································(5-6) 1.资金来源(5) 2.招标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5)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5) 4.投标费用(6) 二、招标文件 ····················································································(6-7)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6) 6.招标文件的澄清(7) 7.招标文件的修改(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12) 8.投标的语言(7)9.投标文件构成(8) 10.投标文件的编写(8) 11.投标报价 (8) 12.投标货币(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9) 14.证明货物的合 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0) 15.投标保证金(11) 16.投标有效期 (12)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2-13)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 19.投标截止期(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13)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3) 五、开标与评标·············································································(14-20) 22.开标(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14) 24.投标文件的初审(15) 25.转换为单一货币(16) 26.投标的评价(16) 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19) 28.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20) 六、授予合同 ·················································································(20-22) 29.合同授予前的审查(20) 30.合同授予标准(20) 31.网上注册、公示与质疑 (20) 32.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1) 33.中标通知书(21) 34.签订合同 (21) 35.履约保证金(21) 36.招标服务费(22) 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 ·································································(23-40) 1.定义(25) 2.适用性(25) 3.原产地(25) 4.标准(26) 5.合同文件和资料 的使用(26) 6.知识产权(26) 7.履约保证金(26) 8.检验和测试(27) 9.包装(28) 10.装运标记(28) 11.装运条件(29) 12.装运通知(30) 13.交货 和单据(31) 14.保险(32) 15.运输(32) 16.伴随服务(33) 17.备件(33) 18.保证(34) 19.索赔(34) 20.付款(35) 21.价格(35) 22.变更指令(35) 2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 一、发电、输变电项目 01 蒸汽锅炉、过热水锅炉及辅助设备 02 汽、水轮机 03 交流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04 全封闭组合式高压开关装置 05 电力变压器 06 六氟化硫断路器 07 自动断路器 08 互感器 二、公路、港口、城市交通项目 09 摊铺机 10 沥青混凝土搅拌站 11 平地机 12 推土机 13 压路机 14 装载机 15 起重机 16 集装箱正面吊 17 装、卸船机 18 多用途门机 19 自动售票、验票系统 20 牵引车(汽车牵引车除外) 三、矿山、冶金项目 21 铲运机 22 矿用电铲 23 连续运料输送机 24 凿岩机械 25 连铸机 26 冷、热扎机 27 大型减速机 四、建材、楼宇项目28 水泥生产设备 29 水泥混凝土搅拌站 30 楼宇中央空调系统 31 电梯、自动扶梯 32 楼宇自控系统 33 消防、报警系统 五、纺织项目 34 圆网印花机 35 精梳机 36 片梭织机 37 精梳联合机 38 自动络筒机 39 平网印花机 40 整经机 41 剑杆织机 42 喷气、喷水织机 六、机械加工项目 43 冷室压铸机 44 三座标测量机 45 数控电加工机床 46 等离子、火焰切割 机 47 加工中心及数控车 床 48 镗铣床、内外圆磨 床 49 压力机 50 通用模具 七、石油、化工项目 51 轮胎外胎硫化、成型 机 52 密闭式橡胶炼胶 机 53 氨、尿素合成塔 54 塑料或橡胶用注模 或压模 55 分散型工业过程控 制系统 56 塑料、橡胶挤出机 57 X射线探伤机 八、轻工、环保项目 58 纸浆、纸及纸版生产 设备 59 瓦楞纸板(箱) 生产 设备 60 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模制成型机器 61 塑料中空、压延成型 机 62 胶印机 63 饮料及液体食品灌 装设备(含酒类) 64 紧凑型节能灯管生 产线 65 净水、污水、污泥处 理设备 66 垃圾焚烧处理设备 67 离心通风机 九、医疗卫生项目 68 X射线断层检查仪 (CT) 69 直线加速器 70 超声波诊断仪 71 X射线诊断装置(含 DR) 72 单光子发射计算机 断层扫描装置(ECT) 73 伽玛刀 74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十、广播、通讯、电子 项目 75 用户环路载波设 备 76 光通信传输设备(含 DWDM、SDH) 77 微波传输设备 78 光纤通信及性能测 试仪 79 大、中、小型计算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试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201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新旧对比

201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新旧对比 1、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新: (1)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2)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3)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4)采购旧机电产品; (5)供生产配套、维修用的零件及部件; (6)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旧:多了三条: (1)国务院确定的特殊产品或者特定行业以及为应对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的机电产品;(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电产品; (3)产品生产商优惠供货时,优惠金额超过产品合同估算价格50%的机电产品 【例1】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采购下列产品,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有()(13真) A、产品生产商供货时,优惠金额达到产品估算价格30%的机电产品 B、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外进口的机电产品 C、国(境)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D、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E、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参考答案】CDE 【例2】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列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是()。(12真) A、供产品维修用的部件 B、产品生产用的样品样机 C、供生产配套用的零件 D、旧机电产品 【参考答案】B 【例3】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必须招标的机电产品存在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的是()。(11真) A、产品生产商供货优惠金额达到产品合同结算价的40% B、进口的是机电产品的零部件 C、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机电产品 D、一次采购产品合同结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 【参考答案】D 【例4】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列货物中,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是()。(10真) A、供产品维修用的零件 B、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进口机电产品 C、供生产企业采购选型使用的样品样机 D、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参考答案】B C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

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商务部委托专门网站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平台(以下简称招标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应当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招标网承办单位应当在商务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网络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委托范围内事项,不得利用委托范围内事项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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