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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

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

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内在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善。“善良意志”学说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通俗道德)外在的对象转移到了先验的主体意志中来。

康德随后举了四个例子来引出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当然,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举的,而是有着严格的内在逻辑关系。这四个例子包括:一、做买卖童叟无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二、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三、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四、增进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康德指出,这四个例子里,人们容易看出这些行为要具有道德涵义必然是“出于义务”,而不光是“合乎义务”。“合乎义务”在普通的道德理性来看是值得褒奖和鼓励的,它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说却还不值得高度推崇,真正的有道德力量的是,它是否真是“出于义务”而做的。有人做好事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诉求,或是出于本身乐善好施的性格,有人存活生命只是出于本能,追求幸福只是为了享乐,在康德来看这些都不能算作是道德的。只有为了义务而去做好事,这才能上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通过康德从一般“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论证来看,哲学的道德理性能够从普通的道德理性中把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道德的行为分辨出来;道德的形而上学则能够在哲学的道德理性或通俗的道德哲学中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这种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原则(“自律”),它的必然性根据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课题,后者将这种可能性归结为人的自由,这就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到了全部论证的起点即自由意志。

康德从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物的区别出发来自上而下地展开论证。有理性者的行动与自然作用不同就在于它有意志,即它不是按照法则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这就是实践理性。但如果一种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受到经验或感性的“爱好”的影响(如在人类那里),这种影响对意志来说就成为偏离法则表象的、偶然的,而实践理性的规定就对它成了“命令”。命令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前者只是为达到某个具体目的的技术性的明智的劝告,后者才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它唯一的原则只是实践理性本身,即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逻辑一贯性,它被康德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

在“绝对命令”的引导下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进入到道德形而上学,再到实践理性批判。就是在“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维度把一切命令归结到“善良意志”和意志的“自

律”,也就是对意志自由进行一番批判的考察后,将之作为定言命令(道德律)这一“先天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的前提。从纯粹“理性”的眼光看,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是要自相矛盾,而是要成为普遍法则,才能够保持一贯性,这是评判一件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准绳。不从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和不自相矛盾的这种类似于“自然法则”的形式规律来立论,而是从行为的目的是否能成为绝对的最高目的来立论。实际上,作为意志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不过是一大堆互为手段的行为。因而,要使意志行为不变质为机械因果作用,而始终是目的性(意志)行为,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的目的,这就是与一切物性不同的人性本身。所以四个例子的意义就在于:1.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2.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3.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4.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即人不是手段,是目的。

而对于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是,“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这是绝对优先于其他一切法则和目的的。前面的命令表达了道德法则,但并没有表明这些法则就是立法的意志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所以很容易拿另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则。但普遍的意志立法这一原则就使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挺身而出,成为了义务的最终承担者,人必须努力克服自然王国的干扰,自律才成为了人的一种“义务”并获得了令人敬重的尊严。

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气壮。从日常的普通道德知识提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应当理解为现实历史的进步。“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直到今天还支配着西方国家民众的道德意识,甚至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道德底线”。

康德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在康德看来,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有规律的自由,是自律,即理性的自我监督。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负责,它是“义务”。所以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是理性的本质,同时也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质。

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是一种非神性的理性存在的特征,亦即人的特征。按照他的说法,这也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做到的极限,是所能达成的最高的东西,是一种自然获得的能力,而非神圣的意志。超人的存在者身上没有任何的障碍性的冲动来抵制他的意志的法则,他会很乐意地遵循法则来做这一切。神圣性是意志本身不提出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准则,它完全乐于执行道德法则,义务是指道德法则在人类那里是一个绝对命令式,要求人执行。人必须要有克服一切感性地起相反作用的冲动的能力,这种道德力量就是意志自律。想要获得道德的能力,就是要提升道德动机。而绝对命令的达到就是人的终极目的,它关乎人类的全部使命,对于人来说,人们坚定地改造自己的行事方式,坚定自己的准则,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拥有作为理性的动物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这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这种道德力量,作为道德勇气,也构成了人最大的、唯一的、真实的战斗荣誉,亦即实践的智慧,因为它使生存于世的终极目的成为自己的目的——只有拥有了它,人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有的”,是“一个国王”,人既不能因为偶然也不能因为命运而受损,因为人自己拥有自己,有道德的人不可能失去其德性。

同时康德也强调道德法则运用的条件、经验、环境的作用,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也是不可少的,他说,先天的道德律总是需要由经验磨砺的判断力以运用于现实生活,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具体地发挥作用的,正是道德。人类当然需要道德法则,但我们也需要知道如何运用这个法则。这样我们就需要人性的知识,否则离开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就无法有效地履行我的义务,发展我的才能;如果我对我的邻人的特殊需求和哪一种帮助最有利于她一无所知,我就无法承担起帮助我的邻人的义务。没有关于人性的知识,我们的善良意图就易于导致无结果甚至帮倒忙的行为。康德曾说,我们有义务保持自己的健康,促进别人的幸福,为世界和平工作,如果不计我们行为的可能的后果,人们就甚至无法去做这些事情,这些事情不可能不计后果。他认为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道德行为更是如此,甚至考虑行动后果对选择道德行动的作用,这都是义务论中的康德学说的原本面貌。但是并不等于说康德将道德作为产生某种事态的结果加以使用,恰恰相反,康德认为,行为应该出自于义务,这应该作为行为的目的,这也才是作为道德原则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 [德]康德.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苗力田,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 [德]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邓晓芒,译. 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 宋希仁. 西方伦理思想史.[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康德论人的自由

康德论人的自由 摘要:康德是著名德意志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康德哲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认为将经验转化为知识的理性(即“范畴”)是人与生俱来的,没有先天的范畴我们就无法理解世界。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概念不仅是理解康德哲学的钥匙而且是理解其全部哲学的关键所在。本文从自由的提出、先验自由、实践的自由、自由感四个方面论述了康德的自由思想。 关键字:自由;康德;自由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追求自由,享受自由,自由究竟是什么,很难有统一完整的定义。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 康德的自由观是伦理学上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在他律伦理学的种种包围中打开了一个缺口, 首次将自由意志的规律确立为人自身的规律。 康德把自由规定为人的自由,并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讨论,其目的是通过自由来体现人之为人的本体品格。自由之所以居于至高无上的核心地位,是因为它是“开启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它是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心石”。 一、自由观的提出: 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很早就已经开始关注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了。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是天生的, 德行不能传授, 只能教一些关于善的知识, 教会人们学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分辨善恶。智者派认为人并不是天生就具有尊敬和正义这些美德。苏格拉底和智者派都想给自由意志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 自由意志要么自发地行善, 要么自发地作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之初, 性本善”和“人之初, 性本恶”的争论。他们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规定自由意志的两条道路, 即感性和理性。 近代以来, 哲学家们对自由意志又进行了规定: 自由意志作为自由, 并不在于它能为所欲为、不受限制与约束,而在于认识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规律问题。经验论者认为自由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自然欲望的满足, 而唯理论者则认为自由就是一直遵从理性的指导而行动。这一切都为康德的自由理论准备了思想资料。 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把“我”作为实体而否定人的自由的观点。康德设立

论康德的“自我意识”

论康德的“自我意识” 高省 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 [摘要]“自我意识”概念萌发于普罗泰戈拉经笛卡尔至康德手中形成一个本体论概念。这个思想和理论至今仍然影响并规定着当代主体哲学的发展。本文回顾了康德“自我意识”的理论渊源,介绍了笛卡儿、莱布尼茨和休谟在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寻找基础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康德对笛卡尔的“我思”和莱布尼兹的“统觉”的批判、继承,阐述了康德“自我意识”的含义,并且分析了这一概念在康德认识论中的功能,最后分析了这一思想对近代西方哲学的影响及其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自我意识;统觉;我思 我们知道,形而上学在近代受到了休谟怀疑论的严重挑战,特别是他对因果关系的怀疑,动摇了经验科学的基础,在知识界产生了振聋发聩的效果。康德则坚信我们的确拥有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然而,他面临的难题是要说明:我们为什么会有普遍必然的知识。为了理解康德对这一问题所做的分析,我们必须把握其《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自我意识”概念。这一概念说明了直观所予的感性杂多如何被知性的统觉本源综合统一性统摄于“我思”的表象之下而形成客观有效的知识的过程。因此,只有真正领会这一概念的内涵,才能更好的理解康德的“知性纯粹概念的先验演绎”乃至康德之后西方哲学的发展。 一、康德“自我意识”的理论渊源 黑格尔曾说:“今生,现世,科学与艺术,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辉的东西,我们知道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1作为“自我意识”的发端, 1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M],第一卷,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7页。

首先应当追溯到古希腊早期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 普罗泰戈拉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2这句话虽包含有相对主义倾向,然而人的问题首先被凸显出来,他认为知识在于人的感觉,于是他把感觉看成知识的来源和判断事物的标准。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命题的出现,表明了古希腊哲学对象的转移,从研究本原,探索自然,转向探索社会和研究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标志着“自我意识”的萌芽,然而“自我意识”学说的提出应当主要归功于苏格拉底。 据古人说,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哲学从天上拉回到人间的人。他根据德尔菲神庙的铭句“认识你自己”,要求首先研究人自身,通过审视人自身的心灵的途径研究自然。“他认为人的心灵内部已经包含着一些与世界本原相符合的原则,主张首先在心灵中寻找这些内在原则,然后再依照这些原则规定外部世界。”3在这里心灵中的原则虽然只是“神谕”,还不具有近代认识论的含义,但这一立场实为康德的“自我意识”开启了先声。 西方哲学发展到中世纪,基督教占据了统治地位,哲学成了神学的婢女。人类的“自我”之光在上帝中黯然失色了。直至近代,弗兰西斯.培根在批判经院哲学和发扬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时为新时期的哲学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围绕这一问题,近代欧洲开启了一场唯理论和经验论的论争。康德“自我意识”是在以上两派的争论陷入困境的条件下形成的,并且继承了笛卡尔、莱布尼茨关于“自我”的学说。 二、康德对笛卡尔、莱布尼茨的批判及其“自我意识”的含义 我们知道,尽管“自我意识”是康德哲学理论体系的基石,甚至康德自认为“统觉原理是人类知识整个范围的最高原理”,但是“我思”和“统觉”这两个如此重要的概念却并不是由康德首先提出。 首先是康德对笛卡尔“我思”的批判和继承。笛卡尔生活在新旧知识交替的时代,他为了证明新兴的自然科学的合法合理性,对现有的一切知识采取了普遍怀疑的策略。这些知识包括周围世界、我的身体和数学观念。笛卡尔认为,思想可以怀疑思想之外的对象,也可以怀疑思想之内的对象,但却不能怀疑自身,因为思想自身是思想的活动,当思想在怀疑时,思想可以怀疑思想的一切对象和内容,但却不能怀疑“我在怀疑”,否则的话怀 2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西方哲学原著选读[M],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4页。 3 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2

“仁”与“善良意志”在道德境界中的对比-5页精选文档

“仁”与“善良意志”在道德境界中的对比孔子的仁和康德善良意志的提出背景有比较大的差异性,时间跨度大,地域也不同,因此针对问题也并不相同,但是在这样的背景差异下,在伦理道德境界中却殊途同归。 一、突显了意志自由的精神 在孔子和康德的道德体系中,意志的自由作为一条线索贯穿整个思想的始终。孔子的仁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康德的善良意志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商朝时,“帝”“天神”是人们政权的赐予者,成为国家、人民行为的指挥者,周武王东征,灭掉商朝,建立了周王朝,为了解决王朝的正统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尚书?召诰》中说“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国王要崇尚道德、用德统治才能永固江山。在周朝明确了“天”的道德功能,“天”有赏罚,对具有道德的人永保安康,对品德败坏的人进行惩罚。春秋战国时期“以德配天”的天的道德功用和混乱割据的社会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的生活动荡不安。因此,孔子将人自身当做道德的主体,继承和发挥了“仁”的思想,让仁成为新的道德准则和道德目标,充分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仁是每个个体的内在要求也是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中庸》中说:“成己,仁也”,以仁为核心的内在修养是作为人的根本,是人自身的重要属性。道德不再是天决定的,也是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达到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通过克服自身的私欲去接近仁,仁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不完全理性的感性理性混合体。人的感性方面体

现在:个体意志总会有自身的不同的质料,每个体都欲求自身的幸福和快乐;人的理性意志总是和善良意志的指向一致。康德的道德准则具有绝对普遍意义的,是一种意志的绝对必然发展。对个体而言,对道德准则履行就是人作为人的一种职责或义务。人作为一种感性存在,总是受内心不同的欲望的质料的支配,是不自由的表现;而作为理性的人,其行为是遵循理性自身的结果,是理性的自然和必然发展指向,是意志的自由体现。自由意志在康德道德哲学里的体现就是道德自律。“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意志自律作为道德的最高原则即是自由的本质。纯粹理性自身具有的普遍性和绝对性,是符合所有形式的普遍原则。在道德实践中,理性把经验质料和先天形式统一结合起来,人就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自由。 孔子和康德都认为人是在道德中而获得自由的。孔子的仁通过理性认知和实践而达成,康德的道德法则通过道德自律而实现,他们共同的目的就是让人获得真正的自由。但是孔子更强调的是群体自由而康德更注重的是个体的自由。孔子把人的自由放在社会中考量,康德所推崇的是纯粹的意志自由。 二、共同立足于人的道德生命和内在人格世界 关于人性的问题,孔子和康德更突出人的道德属性,认为理性可以克服部分自然感性。人从愚昧无知到建立起社会国家和文明,就是自然属性的淡化过程。因此人更应关注自身的认知修养,这才是发展的趋势。孔子和康德的道德体系的出发点就立足于人的道德生命和内在人格世界。孔

康德的德性理论

康德的德性理论 康德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由于作为其重要内容的德性理论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康德伦理学也就常常被当代德性伦理学家作为批评的对象。这主要与其相关的著作长期受到忽视有关。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大都根据《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而来,加之一般理解康德的学说主要是三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与《实践理性批判》,就成了人们最为熟悉的康德伦理学著作。康德的另一部重要伦理学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在我国直到2007年才出版了李秋零、张荣从德文译出的完整中译本,中文世界的研究薄弱自不必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语言上占尽优势的西方学术界,也只是在最近才陆续出现了对康德德性理论较多的重视。康德的德性理论要解决什么问题?在他的伦理学中占有什么样的地位?与他的其他道德探讨关系如何?本文试图在学术界研究的基础上对之做一个梳理。 德性论:人的道德 康德的德性理论专门探讨人的道德,为人的道德而立论。在康德看来,有理性的存在,在尘世,就是人类,他也称之为“有限的理性存在”,“我们在尘世的有理性存在者中间只知道一个类,亦即人类”(An7:329);非尘世的,则包括全善全知全能的存在体。“对有限的神圣存在者(他们就连被引诱去违背义务也根本不可能)而言,没有德性论,而是只有道德论”(6:383)。这种“伦理学”,只处理“人对人的道德关系”,是“相互的人类义务”(6:491),包括人对自己的义务和对他人的德性义务,这不是一般的理性存在者的道德要求,仅是人的道德要求。要深入地理解一般理性存在者的道德与人的道德的关系,需要搞清几部著作的关系。 《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发表于1785年。在前言中,康德说:“我决意日后提供一部《道德形而上学》,现在我让这部《基础》先发表。”可见他的目标是《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只是打前站,搞定根基,定位于找到、建立适用于一般“理性存在”的最高道德原则,为未来的道德形而上学提供一种根基性的预先探讨,这是一个纯粹的、完全清除了一切经验、清除了一切与“人”性相关的东西。这是非常纯粹的根基性理论,是为将来聚焦于“人”的道德研究提供依据和根基。“回溯到形而上学的根本原理,以便使义务概念排除一切经验性(任何情感)的东西,而成为行为的动机。我们形成什么样的概念才能够形成强大的力量以征服孳生恶的那些偏好呢?这是思辨的事情,只有少数人知道如何处理。作为哲学家,必须去寻找这个义务概念的最初根基,否则在德性论中就根本不能指望可靠性、纯粹性。”(6:376)这个最高的实践原则统领着后面的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为它奠定基础,所以构成了“探究根本”的工作。 《实践理性批判》则又是一个意外的产品。它以《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为前提条件”,其任务是“只应当完备地指出一般实践理性的可能性、范围和界限,而不与人的自然本性发生特殊的关系”,它致力于展开《纯粹理性批判》中的自由理念。《实践理性批判》发表于1788年,康德是突然想到要写作的。康德伦理学研究家L.Beck和A.Wood指出,康德本来没有计划要写第二批判,它本也没有自己单独的位置,甚至在1787年4月,康德完成了《纯粹理性批判》修订之时,他仍然说要提供自然形而上学和道德形而上学,根本没有提及这年夏天他倾力写作的《实践理性批判》,第二批判是为了反击、澄清误解而撰,是处理实践理性与纯粹思辨理性之间的连贯性、内在依赖性、相互支撑性。用康德自己的话说,这部书仍属于“仅是预备性的练习”(die nur V ortibung,the only preliminary prac—tice,Pr 5:161,李秋零译本漏译了该书在《结论》前的这一自然段,请阅邓晓芒译本第219页)。 上面这两部著作,对人的道德而言,都是在从事理论前提的工作。Beck和Wood都用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

[收稿日期] 2003 12 [作者简介] 邓晓芒(1948—),男,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4页。康德这里所说的“第四个二律背反”,按《纯粹理性批判》 中的排列应为“第三个二律背反”。 ②这种证明实际上与牛顿对上帝的“第一推动力”的假设十分相似,但康德却把它放在代表理性派哲学的“正题”中提出来。 他考虑的只是莱布尼茨关于上帝存在的充足理由律证明。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 FUDAN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No.2 2004 ·康德逝世二百周年纪念· 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 邓晓芒 (武汉大学哲学系,武汉430072) [摘要] 文章把康德的自由观划分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感”三个层次。(1)“先 验的自由”在理论理性中为实践的自由预留了一个可能的自由的“理念”;(2)“实践的自由”,分为“一般实 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的任意”(der freie Willkür)和“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意志”(der freie Wille), 两者都具有自由本体的意义(不纯粹的或纯粹的);(3)“自由感”,分为审美鉴赏的自由感和社会历史中的 “自由权”(言论自由、立法自由、财产权等),这两者都被划归“反思的判断力”的范围,并非人的自由本体, 但却都是人的自由本体的“象征”或“类比”。 [关键词] 康德先验自由实践自由自由感自由权 [中图分类号] B51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 0289(2004)02 0024 007 康德在其晚年给友人的一封信中曾说:“我的出发点不是对上帝存在、灵魂不朽等等的研究,而 是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世界有一个开端,世界没有一个开端’,等等。直到第四个二律背反:‘人 有自由;以及相反地: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必然性。’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 独断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自身矛盾这种怪事。”①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是康德考虑一切哲学问题所围绕的核心。然而,到底什么是自由,它 和必然具有什么意义上的相关性,这却是长期以来康德研究者们聚讼纷纭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 给康德所使用的自由概念作一个层次上的基本划分,以便我们能够更清晰地把握到解决这一难题 的关键。总体上看,康德的自由概念分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自由感三个层次。 一、先验的自由(die transzendentale Freiheit)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的正题及其注释中,从理论理性的角度提出了设定一种“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必要性,这就是:机械因果律永远需要追溯更早的原因,因此其序列

康德的认识论康德哲学三题之二

东方论坛2007年第6期 康德的认识论* ——康德哲学三题之二 单 纯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2249) 摘 要:康德的哲学体系与当时流行的经验主义哲学的认识论的最大不同是:既承认外在经验对于人的认识的刺激作用又强调人的心灵具有认知的主体性意义。他以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层次和功能观综合统一了经验主义怀疑论和经院哲学的独断论,肯定了人类知识的界限同时也说明了传统哲学本体论在认识上的虚幻性。以辩证的认识论的新方法取消了传统哲学的独断论。 关键词:感性;知性;理性;哥白尼式的革命;二律背反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07)06-0001-11 独断论是西方自柏拉图以来留下的形而上学的精神遗产,它坚信只有超越经验事实之上的结论才能构成真正的知识或者真理。像作为整个宇宙万物对立面的上帝,千变万化的物质运动背后不动的规律,哲学所探讨的形象世界背后的实在,支配无限繁复的语言和思维的逻辑(逻格斯),都是独断论意义上的确定性知识。可是,休谟对此十分怀疑。他认为所有的知识都不具备确定性,因为它们都只不过是局限于我们经验的感官印象而已。这就意味着,构成我们所谓确定性知识的那些命题都只具备或然性:要么是真,要么是假,其依据是我们所体会、观察或实验到的数据,即各种性质的经验,与经验吻合的为真,否则为假。 正是休谟对于独断论的经验主义的怀疑引起了康德的反思。当然,康德并不否认知识起源于经验,但他同时认为,起源于经验的知识并不是知识的全部,还有经验之外的知识或先验的甚至是超越经验的知识。这些传统的知识论问题必须从人的认识过程中去寻找答案。 一、人的认识过程 无论是人的认识能力还是知识的形成过程,其中理性都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那么,什么是理性呢?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将人的认识能力放在认识过程中加以界定,即人的内在心灵固有三种递进的认识能力:首先是感性,即人在空间和时间形式(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不过层次较低)中感觉事物的能力;其次是知性,即将感觉数据通过概念和综合加工生成的有关外在客体的知识的能力,此综合乃是依据先验的范畴(由概念化的规则指导)来进行加工的;最后是理性,即将客体知识综合成系统的能力(如将整个现象世界理解为有系统规律的“自然王国”)。这说明在建构人类知识的过程中,人的主体认知能力是有阶段性和连续性的: “我们的知识起源于感性,然后上升到知性,最后终于理性,在它之后我们便没有能力通 过直觉的事物来理解理性之后的事了。”[1](P300) 由此可见,理性是处于最高的决定性阶段,它是从综合和终极——广度和深度方面——意义上指导认识者主体去寻找各种经验的偶然性条件背后的绝对条件,以便确保整个人类知识大厦的安全性。因此,理性既是人类认识的最高阶段,也是人类认识的目标,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终极性。 但是,恰好是在认识的终极性这里,理性与传统的形而上学的独断论相遇了。在这里它们两者都会产生“哲学上的虚幻”(philosophical 收稿日期:2007-09-10 作者简介:单纯(1956-),男,浙江绍兴人,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社科院宗教所研究员。*本文系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宗教哲学传统的反思与展望”(批准号:05BJ0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2002-11-21 09:16前言 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 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⑵ 康德认为,人是属于两个世界的。人作为感性存在者,他是“现象世界”即自然界的一部分,这种属性把人变成外在因果性的玩物,人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没有意志自由;但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他作为“自在之物”的智性世界即本体世界的一员,他却被赋予了自由,他可以超越感性世界,不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而按照理性自己规定的法则行动。这说明,人是道德法

义务论 辞典释义

义务论deontology 字体[大][中][小]源于希腊语deon(应该有的)和logos(学说),即关于应当的学说。亦译“道义学”、“本务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与“目的论”、“功利主义”相对。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在西方,神诫论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认为人只要信奉上帝或神,服从上帝或神颁布的一系列道德命令,其行为就是正义的。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规则义务论。他反对功利主义的义务观,认为人必须为尽义务而尽义务,而不能考虑任何利益、快乐、成功等外在因素;只有出于善良意志即义务心,对道德规则即绝对命令无条件遵守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黑格尔曾批判康德的义务论,认为“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如果是指一种客观学说,就不应包括在道德主观性的空洞原则中,因为这个原则不规定任何东西”(《法哲学原理》)。他把义务与现存的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目的、感觉和福利联系起来,并认为“一种内在的、彻底的义务论不外是由于自由的理念而是必然的、因此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它们全部范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同上)。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义务论又被分为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直觉主义学派的英国普里查德、罗斯被认为是现代西方伦理学义务论的主要代表。在中国,儒家伦理思想具有显明的义务论倾向。强调人的行为必须绝对遵从封建礼教伦常的道德规定。孔子把“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作为伦理思想的总纲,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孟子不但把义和利绝对对立(在价值观上),而且反对言利,“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以后董仲舒进一步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到宋明,发展为销利归义,主张“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二程遗书》卷十七)。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与利益关系的观点,任何道德义务规定,目的都在于调节一定利益关系,实现一定的利益。义务论把义务与利益割裂甚至对立起来,必然流为空洞的、虚伪的道德说教。从广义说,则泛指研究义务、责任的伦理学理论和学说。如J.边沁撰写的《义务论》,即论述他的整个道德伦理学说体系。 字数:1021 知识来源: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第12页. 源于希腊语deon(应该有的)和logos(学说),即关于应当的学说。亦译“道义学”、“本务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与“目的论”、“功利主义”相对。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判断人们行为的道德与否,不必看行为的结果,只要看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出于义务心等等。在西方,神诫论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认为人只要信奉上帝或神,服从上帝或神颁布的一系列道德命令,其行为就是正义的。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规则义务论。他反对功利主义的义务观,认为人必须为尽义务而尽义务,而不能考虑任何利益、快乐、成功等外在因素;只有出于善良意志即义务心,对道德规则即绝对命令无条件遵守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黑格尔曾批判康德的义务论,认为“伦理

结合康德的自由观评论孙悟空的自由与天法

结合康德的自由观评论孙悟空的自由与天法 摘要:自由是我们常谈常新的话题,是我们追求的永恒的目标。我们一直在为自由而奋斗。康德的自由思想向我们展示了西方文化的特色,由经验自由向实践自由迈进,讨论自由意志的实现过程。而经典著作孙悟空大闹天空的画面也让我们看到了自由的影子,孙悟空向天法挑战,追求平等尊严,不受束缚。本文我将具体阐述两种不同的自由观,并就此进行评论,提出自己的关于自由的看法。 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他的自由观反映的是西方人的自由意识和自由理念,而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所展现出来的反天法、秩序,争自由平等则折射出中国人的自由思想。当两种自由碰撞时,我们如何用康德的自由观剖析孙悟空的自由与天法呢? 一、康德的自由观 自由,我们的意志体现,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和目标。自古希腊时期,一些哲学家就已经开始关注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他们的观点为后来的思想家提供了规定自由意志的两条道路, 即感性和理性。而到了近代,哲学家们提出自由意志作为自由, 并不在于它能为所欲为、不受限制与约束,而在于认识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规律。前人丰富的思想,为康德的自由理论准备了思想资料。 康德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把“我”作为实体而否定人的自由的观点,立足于人的本性,提出了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 并且设立了三条基本的道德规律, 他认为只要揭示了道德规律也就展现了自由意志的规律, 所以这三条道德的规律是从不同的方向指向一个共同的

中心———自由。 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是康德考虑一切哲学问题所围绕的核心。在他看来,自由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人的自由选择, 即自由的任意:另一个是指人的意志的自立, 即自由的意志。基于自由概念,他在《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三个二律背反中提出了“自由的先验理念”,此时的自由缺乏实在性。然后他通过自由的任意将先验自由过渡为实践自由,把悬设的先验自由落实到行动中去,自由成为了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拱心石。他指出“你需要这样行为, 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 总不能把他只当作工具。”这句话告诉我们当我们通过道德法则这一事实而认识我们自己的自由时, 自由也就因此具有了实践的实在性。 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是康德发现自由的关键。他指出:“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必然性”。康德的二律背反通过物的两重性而将必然与自由分属两个不同领域,避免二律背反的自相矛盾,并且挽救自由,从消极的理论理性过渡到积极的实践理性。康德认为自由是应当存在的,也是可能存在的,它就存在于理性世界和理性者的道德活动之中。如果我们把自由因果论和自然因果论看作同一对象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规定,那么就能实现二者的统一。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不是单纯的选择力,而是自律,不是孤独的个人的能力,而是本身就有普遍性、社会性的实践理性原则。道德性并非仅仅从经验上保障人的自由,自由也并非仅仅是衡量道德的标准,相反,

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03期) J ou r nal of t he Par t y s 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1,2010(Sum,103)哲学研究 康德的善良意志及其当代意义 刘笑菊 (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316021) 摘要:“善良意志”是康德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康德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以及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对当代的公共行政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康德;善良意志;责任;道德律;"-3代意义 中图分类号:B3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1—0028—03 康德作为德国古典伦理学的奠基者,在1785年完成的划时代著作《道德形而f:学原理》巾提出r “善良意志”这个概念,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并在善良意志的学说中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外存对象转移到了先验的主体意志中米,高扬了人的主体性,从而实现了伦理学中的“哥白尼革命”。 一、善良意志:道德的基础 康德在《道德形而f:。学原理》巾把“善良意志”作为道德的基础。他认为,所谓意志也就足欲求能力,是通过其友象而成为该灰象的对象的现实性之原岗的能力。意志可以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他把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称为善良意志,并且认为:“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善良意志作为无条件的善,它是一切有条件的善物的价值的根据所在。我们在实践巾可以发现许多看来是善的东西,如机智、智慧、果断、勇敢、节制等等,这些东西“在很多方面毫无疑问是善的并且令人称羡”,但若没有一个善良意志去正确地指导它们对心灵的影响,使行动原则和普遍目的相符合,也就是说,如果使用这些自然禀赋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那么,这些在普通的实践生活中被理所当然地认同为善良的东西町能变成极大的恶。因此,这些具有善的东西,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只能称之为有条件的善,判断其善恶,关键是看它们是受善良意志支配还是受邪恶意志支配。 康德设想了一个绝对的最高的善良意志,并认28为它构成了那些日常普遍的道德的理性知识的条件,“因为若无一个善良意志,它们可能成为极坏的东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讨沦了有条件的善物,并把善良意志和有条件的善物区男0开来,以引起人们对最高的善的关注。他之所以认为善良意志是无条件的善、至高无上的善、内在的善,是因为这种“善良意志并不因为它所促使的事物而善,并不闪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到达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仪足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然的善”。他认为,善良意志是通过意志而善的,也就是说,意志凭自己的能力而成就善。这种善良意志在一切场合都是善的,岗而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即使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原因,善良意志本身不断努力也没有实现其意图,或一个人尽了自已最大的努力可仍然一事无成,善良意志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成就,但这种善良意志“仍然如一颗宅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眼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价值并小是体现在经验的关系中,而是先验地存在于善良意志自身。善良意志没有目的,却是目的本身,因此,它是道德的基础。 二、责任:善良意志的体现 康德认为道德律足善良意志的规定根据、认识理由。对人来说,服从道德律就是人的责任,即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不仅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而且也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如果行为仪仅是合乎责任,却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 收稿日期:2010一O l—15 作者简介:刘笑菊(1975一),女,江苏泗阳人,哲学硕士,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康德自由观的学习思考

爱好的行为也能是自由的,因为他可能是推动的,但原因却不一定是它。爱好的推动的是现象,可能本质的原因是自由。 现象表现出都是偏好、信念等推动,但是真正的原因却不一定是他们。认为他们是原因,只是可以解释行动,不是说原因肯定是它。 正是由于这复杂性,所以才说知人知面不知心,表象的一切你都可以解释,但最终的原因是复杂,可能不是表面的。 一个行为表面是有动机,背后还有深层的真正动因。 导致与推动理性导致且推动的才是道德自由永恒行为能力,意志本来就在时间之外。(独立于时间不用于永恒,永恒是一种确定性。而独立于时间仅仅是一定否定,不是肯定。)一直同时起作用,看何者占优势。理性占优势则是自由,动机必然都是自然原因。动因却是理性。排除感性因素只是排除其影响,不能去掉,二者都是一起的。 不是理性导致,而是理性立法,法则规定意志,以致自由行动。 现象与物自身是两个世界吗?还是一体两面?那么经验性品格与知性品格如何共存于一个主体?? 现象是感性存在物,感性直观与知性概念共同作用而产生。直观离开概念则无法思考,概念离开直观则为空。 物自身是物之在其本身的样子,消极来说是脱离人的感性直观,积极来说是有某种知性直观。但是由于人没有这种直观,所以知性的概念也不知道是否适用,所以直观与概念都无,我们对其一无所知。 本体就消极来说的,现象背后的根据,没有感性直观。先验对象是虚幻之物,是知性的一般对象,没有直观对应,所以是幻象,我们所知一切都是理性必然产生的东西,不适合做自然解释,但可做范导的使用,补充自然解释的不足,也可引导向深处研究。同时也提供实践的利益,为道德树立必不可少的假设基础。 人是由理性者,所以必然意识到其有意志,有理性者必然产生自由的理念,意志只属于有理性,无理性之物依靠感性冲动而活动。 德性只属于有理性者,而德性来自自由,所以自由属于每个有理性者,所以自由是意志的属性。自由=意志=有理性者 各种不同的自由概念 阿利森自由与道德律的循环论证,与失败的演绎,推翻了康德的各种试图打通的企图,独创了交互论或结合论。从这种立场看,人的非道德的他律行为都是自由的,因为它同道德行为一样都是出自主体的自发性,而后者尽管有抽象自律的动机,但效果上(即经验的实在性上)与却是与前者一样都符合自然因果律的。但作者是结合论的立场,所以没有展开这个观点,而是折中为先验观念性模型的考虑,视为理性行为者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现象与物自身结合在一个理性行为者身上!!!!黑格尔辩证理解的趋势! 道德律是一个理性的事实。自由的理念也是一个事实,在第三批判中。虽没有直观,不能在理论上证明。但是它的实在性作为特种的因果性(其概念在理论上看将是一种超越),可以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并据此在实际行动中因而在经验中得到阐明。-----这是纯粹理性一切理念中唯一一个,对象是事实,并且必须被算作是可知悉的东西一列。 自由和道德律哪个是更基本的事实。值得研究!!康德本人是否摆脱了循环论证??? 相对来说没有争议的是:康德三大批判及相关论述中。康德论述自由的核心是,先验自由

谈谈康德的自由意志思想

谈谈康德的自由意志思想(2004) 伊曼努尔·康德(1724—1804),是德国十八、十九世纪伟大的哲学家,在哲学史上,他被人们寄予很高的评价。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说过:“如果一个人不懂康德,他还算是一个小孩子。”可见康德在哲学史上的地位之高。康德是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总结经验和理性主义,重新为哲学理出新方向及模式,奠下现代哲学基础。他是公认的近代西方哲学的集大成者与德国古典唯心哲学的开创者。康德的哲学思想主要包含了“先验论”,包括“先验感性论”、“先验知性论”、“先验理性论”与“自由意志论”等。 康德所具有的人本精神,源于他的“自由意志”。因此,个人不受知识与欲望所影响的自由意志,乃是康德式人本的重要基石。康德用狭义的实践概念来讨论人类道德活动的基础。他认为,道德实践的基础是纯粹理性,而不是经验论者和启蒙学者所说的感觉或情感。对于康德而言,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这样的理性就是纯粹的,而纯粹理性的意义就是自由。从本体论的意义上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存在。康德指出:在自然领域,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理性只能服从决定论和自然规律;但在实践领域,理性是自由的,不为任何外在东西决定的。他还指出,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因此是自由的。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有道德价值;被迫做出的事情,即不是善,也不是恶。康德认为,人生是痛苦的经线,纬线编织成的地毯,只有不死的精神和绝对的自由意志,才是值得追求的至善和人生境界;尊重每一个人的本身,永远不要将他人视为手段,要永远视其为目的。“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利用的工具。人,就是现世上创造的最终目的,因为人乃是世上唯一无二的存在着能够形成目的的概念,是能够从一大堆有目的而形成的东西中,借助于他的理性,而构成目的的一个体系。”康德用他的“先验演绎”的形式论证道德存在的问题。他说:“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自由,使得道德成为可能,”康德从自由意志推出一种责任,推出一种普适原则下的个人责任。“人的自主自觉的道德行为,使得人成为自由的主体。”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它本身就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康德的自由意志是一种属于人类自我的意志。 康德把自由的伦理意义阐述为“善良意志”。自由的无条件性的一个意义是无外在的目的,否则的话,自由便成了追求目的的手段,不得不为目的服务,为目的所制约,这样也就不称其为自由了。康德认为的善良意志,就是以善良自身为目的的意志。康德深化了“自由意志”的内涵。康德所讲的意志自由是完全不受现实世界物质约束的个人意志,是一种精神。善良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只以自身为目的,摆脱了一切经验因素,包括社会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等方面的约束。善良意志以自身为目的,就要以摆脱了一切经验因素的理性规则为指导。服从规则与自由不是矛盾的,因为善良意志所服从的是运用自身的力量、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制定的规则,这样的规则叫自律。善良意志自己立法,自己守法,这就是道德自律。我们要全面把握康德的这种区分的关键是要看到,一方面,自由意志不但不取消自由的任意,而且是通过人的自由的任意表现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说自由意志是一个理性的事实,那么自由的任意则是经验的事实;另一方面,“只有存在者有了自由,亦即从肯定的角度被视为基于理性的根据而自我规定的能力的那种自由,他被设想为拥有相应的偏离理性规定的能力才可能是有意义的。”(引《康德的自由理论》)康德在他的道德公设中,把道德规律与自由意志的关系进行了归结:人只有是自由的,道德才有立足之地。自由已经作为纯粹理性的现实、道德的先决条件。 对于康德这个观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体现,就是结交朋友,我们交朋友,都要先看

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的认识论

哥白尼式的革命”:康德的认识论 “康德哲学三题”之二 摘要:康德的哲学体系与当时流行的经验主义哲学的认识论的最大不同是:既承认外在经验对于人的认识的刺激作用又强调人的心灵具有认知的主体性意义。他以感性、知性和理性的层次和功能观综合统一了经验主义怀疑论和经院哲学(唯理主义)的独断论,肯定了人类知识的界限同时也说明了传统哲学本体论在认识上的虚幻性。以辩证的认识论的新方法取消了传统哲学的独断论。 关键词:感性;知性;理性;哥白尼革命;二律背反 独断论是西方自柏拉图以来留下的形而上学的精神遗产,它坚信只有超越经验事实之上的结论才能构成真正的知识或者真理。像作为整个宇宙万物对立面的上帝,千变万化的物质运动背后不动的规律,哲学所探讨的形象世界背后的实在,支配无限繁复的语言和思维的逻辑(逻格斯),都是独断论意义上的确定性知识。可是,休谟对此十分怀疑。他认为所有的知识都不具备确定性,因为它们都只不过是局限于我们经验的感官印象而已。这就意味着,构成我们所谓确定性知识的那些命题都只具备或然性:要么是真,要么是假,其依据是我们所体会、观察或实验到的数据,即各种性质的经验,与经验吻合的为真,否则为假。 正是休谟对于独断论的经验主义的怀疑引起了康德的反思。当然,康德并不否认知识起源于经验,但他同时认为,起源于经验的知识并不是知识的全部,还有经验之外的知识或先验的甚至是超越经验的知识。这些传统的知识论问题必须从人的认识过程中去寻找答案。 一、人的认识过程 无论是人的认识能力还是知识的形成过程,其中理性都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那么,什么是理性呢?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将人的认识能力放在认识过程中加以界定,即人的内在心灵固有三种递进的认识能力:首先是感性,即人在空间和时间形式(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不过层次较低)中感觉事物的能力;其次是知性,即将感觉数据通过概念和综合加工生成的有关外在客体的知识的能力,此综合乃是依据先验的范畴(由概念化的规则指导)来进行加工的;最后是理性,即将客体知识综合成系统的能力(如将整个现象世界理解为有系统规律的“自然王国”)。这说明在建构人类知识的过程中,人的主体认知能力是有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即 “我们的知识起源于感性,然后上升到知性,最后终于理性,在它之后我们便没有能力通过直觉的事物来理解理性之后的事了。” 由此可见,理性是处于最高的决定性阶段,它是从综合和终极——广度和深度方面——意义上指导认识者主体去寻找各种经验的偶然性条件背后的绝对条件,以便确保整个人类知识大厦的安全性。因此,理性既是人类认识的最高阶段,也是人类认识的目标,具有认识论意义上的终极性。 但是,恰好是在认识的终极性这里,理性与传统的形而上学的独断论相遇了。在这里它们两者都会产生“哲学上的虚幻”(philosophical illusions)。相对于认识过程中的客体或者整个经验现象世界,形而上学的实在和理性的结论都是“虚幻不实”的,它们的短处是我们在认识过程中不能直观,不能被描写成某种具体的经验实物;它们的长处是可以为普遍的经验实物建构起必然的规定性,即规律。这也就是中国哲学传统中的认识论所说的“经虚涉旷”和“超以象外”的统一,它们没有物象,因此是“虚幻不实”的,但却可以超越物象的局限而揭示整体物象或经验世界的必然性和普遍性。理性在人类认识中的本质就是要建构“整体性的知识大厦”(entire edifice of knowledge),所以它需要经验论的一砖一瓦,但不是乱堆乱放,而是要放在大厦中的某些确定位置;它也需要独断论的建筑蓝图,但要严

哲学家康德名言大全,康德关于自由的名言、道德律名言

哲学家康德名言大全,康德关于自由的名言、道德律名 言 1、Freedom is not letting you do whatever you wanna but teaching you not to do the things you don't wanna do. 自由不是让你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教你不想做什么,就可以不做什么。——伊曼努尔·康德 2、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康德 3、发怒,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康德 4、大海之所以伟大,除了它美丽、壮阔、坦荡外,还有一种自我净化的功能。——康德 5、三样东西有助于缓解生命的辛劳:希望,睡眠和微笑。——康德 6、要评判美,就要有一个有修养的心灵。——康德 7、痛苦就是被迫离开原地——康德 8、天才是自创法则的人。——康德 9、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实践理性批判》10、良心是一种根据道德准则来判断自己的本能,它不只是一种能力;它是一种本能。——康德11、诚实比一切智谋更好,而且它是智谋的基本条件。——康德12、

越是处心积虑地想得到生活上的舒适和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越是得不到真正的满足。——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3、一个人的缺点来自他的时代,他的美德和伟大却属于自己。——康德14、我们越是忙越能强烈地感到我们是活着,越能意识到我们生命的存在。——康德15、我们所有的知识都开始于感性,然后进入到知性,最后以理性告终。没有比理性更高的东西了。——康德16、如果竭尽自己最大努力仍然还是一无所得,所剩下的只是善良意志,它诚如沉睡的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Only two things in this world so that our souls are deeply shocked First, 这个世界惟有两样东西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our brilliant stars overhead, First,"ourheartslofty morallaws."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18、对自然美抱有直接兴趣……永远是心地善良的标志。——康德19、对孩子的要求,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拒绝,就应该给予满足;如果有不答应这种要求的理由,那就不允许他耍赖。一旦拒绝,就不要改变。——康德20、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康德21、这个令人肃然起敬的“人格”观念,一面使我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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