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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规则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规则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规则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挂牌转让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挂牌公司”)在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2】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经本中心认可的合格中介机构推荐公司进入本中心挂牌,代理投资者参与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参与本中心业务的挂牌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各方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中介机构参与本中心业务,应当取得本中心授予的会员资格,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中介机构会员包括推荐机构、交易经纪商以及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推荐机构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中心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交易经纪商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当对投资者的身份、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签署代理买卖协议。

第八条本中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相关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公司挂牌

第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历次变动合法合规;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当委托一家经本中心认可的合格推荐机构向本中心推荐。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与推荐机

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机构应当对申请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当向本中心出具推荐函,并报送挂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本中心对挂牌申请无异议的,应当向推荐机构出具备案确认函。

第十三条推荐机构取得本中心备案确认函后,应当督促公司按照《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在挂牌前与本中心下属的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托管。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挂牌后的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其推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该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荐机构发现所推荐的挂牌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本中心。

第十五条投资者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交易经纪商处。初始登记的挂牌公司股份,托管在推荐机构处。

交易经纪商、推荐机构应当将其受托管理的挂牌公司股份存管在本中心。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部分,自挂牌之日起可进入本中心进行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七条因继承、赠与、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等原因导致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发生转让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有关限售期的规定。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当按原持股数量的限售比例确定限售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本中心转让,应当由挂牌公司向推荐机构提出申请。经推荐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本中心备案。本中心备案确认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当由挂牌公司向推荐机构提出申请,推荐机构审核同意后,报本中心备案。本中心备案确认后,办理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将终止其股份挂牌:

(一)进入解散程序;

(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

(四)挂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挂牌决议,并报送本中心同意;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股份应当通过本中心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当在本中心下属的北

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开立股东账户,并委托交易经纪商办理。

机构投资者可以向本中心申请不通过交易经纪商直接买卖挂牌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交易经纪商与投资者签署代理买卖协议时,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买卖协议。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股份转让,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交易经纪商应当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本中心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八条交易经纪商应当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九条按照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达成股份转让成交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条股份转让时间内,本中心转让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和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

交易经纪商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揭示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向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上市或挂牌的,应当在相关机构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转让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本中心自公司披露之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挂牌公司向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上市或挂牌的审核结果公告日。审核通过的,继续暂停转让,直至公司在该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本中心终止其股份挂牌;审核未通过的,恢复转让。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四条股份挂牌前,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挂牌说明书、推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七条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出现其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本中心可以暂停其股份在本中心的挂牌转让。

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转让日,挂牌公司应当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三十九条除本规则及本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外,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本中心专门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中心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推荐机构及交易经纪商违反本规则或本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

入中介机构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推荐机构及交易经纪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则或本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从事本中心相关业务的资格;

(五)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违反本规则或本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股份转让及定向增资等股份交易行为;

(五)终止挂牌。

第四十四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本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违反本规则或本中心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参与本中心业务的资格;

(五)取消其参与本中心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推荐机构、交易经纪商及其业务人员,以及挂牌公司、投资者等主体参与本中心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中心将及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产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主站时间:2011-02-09 13: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参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出让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或政府审批程序后,通过农交所发布产权出让信息,经过公开竞价有偿出让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在农交所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功能

农交所通过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及咨询策划等配套服务,应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各区县农业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六条交易范围 农村土地、集体林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有的股权及实物资产(非国有部分)、涉农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资料等农村产权可以通过农交所进行交易。 在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不受交易方和交易标的所在地区的限制。第七条会员 依法成立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诺遵守农交所各项规章制度、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交所认可,可以成为农交所会员。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农交所鼓励会员开展与农村产权交易相关的服务活动,并对所属会员进行培训、管理、监督。 第八条选择会员 农交所应当通过网站公布会员的名单,供交易双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九条进场交易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股权交易所挂牌流程简介

协易机床城股权挂牌流程 依据《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首次股权登记挂牌,需通过有资质的保荐机构辅导、推荐。并如实完成以下法定程序: 一、保荐机构尽职调查 此阶段保荐机构充分与企业主、企业高管沟通,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企业产品或服务内容;企业未来整体发展目标和计划;企业在所处同行间优劣势;企业关联资源整合。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完成尽职调查,若企业符合挂牌条件,可与企业签订保荐挂牌协议(此阶段约1-3天) 二、股份制改制尽职调查 此阶段承接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内容,依据保荐挂牌协议及相关法规规定,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驻企业,完成对企业财务、资产、法人及股东信息、进行核实及登记。尽调完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资产登记表等规定文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对挂牌企业合规性审核的法律意见书等规定文件;尽调完成提交工商部门进行名称及股权登记变更,完成股份制改制(此阶段约30-50天) 三、保荐机构为企业策划路演 此阶段保荐结构综合前两阶段所获取的企业全面信息,为企业撰写商业计划书及路演演讲材料,为企业策划发展战略蓝图,为企业衔接资本市场各金融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进行路演发布。同时为企业推荐战略合作伙伴,为企业拓展市场

开拓渠道。(此阶段约15-30天) 四、挂牌仪式 保荐机构将完整的保荐文件及按照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文件交予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审核完成即可正式挂牌获得证券代码。提升企业形象、宣传企业文化。(整个挂牌流程完成需90天左右) 五、持续服务 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主要方式有:银行(股权质押、应收账款、信用、股权贷款等);券商(中小企业私募债、资管计划);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专属贷款);省小微中心(江苏小微私募债);股权交易、定向增发等。 保荐机构结合企业挂牌流程各个阶段,为企业申报政府扶持奖励资金,帮助企业落实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后续还可为企业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政府相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为企业发展助力。 持续为企业在市场中提升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公信力、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资本市场的平台,为企业下一步升级更高级别的资本市场运作做准备。 以上内容供企业参考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保荐机构 中久投资有限公司 2015.5.6

交易中心-出让方交易标准流程

出让方交易流程 一、出让方直接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就出让标的内容相应填写申请登记表(上市申报书); 1、出让产权(土地、房产、林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出让股权(股东持有股权) 3、出让项目(科技发明、申请专利) 二、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出让方材料真实性,是否具有进场交易的资格,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出让项目(科技发明、申请专利) 三、通过审核后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与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股权、项目)出让委托代理合同; 四、进行信息发布(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在委托代理期间接洽查询受让方,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出让方式; 1、拍卖 2、招标 3、协议出让 五、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订立产权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六、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鉴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 附表:出让方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产权交易出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登记表》或《产权<股权>交易申请登记表》

2.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资格证明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3.企、事业产权权属证明 产权权属证明是指产权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股权证等; 4.出资人、主要债权人准予出让产权的证明; 5.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6.国有企业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意见的书面材料或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 7.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出让产权的财务报告; 8.出让产权的有效的资产评估合规性文件; 9.产权交易机构明文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注:××交易中心可视每一具体交易的特殊情况,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查看更多管理流程的相关资料敬请登录:

转让协议 -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转让协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3年7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 三、转让方:指持有转让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转让方对其持有股权及房地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资本性权益及资产。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交易中心交易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进场交易行为,细化交易各方职责,完善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程交易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管理制度,特制定《毕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流程及工作职责》(试行)。 第一条 进场受理 窗口受理员职责:接受窗口咨询业务,核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登记表、项目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合同(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代理机构办理一切业务须佩戴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资料。 提示:工程部负责人审查项目受理资料的符合性;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后,每个业务环节必须佩戴交易员证。 第二条 确定项目负责人 工程部窗口工作人员将符合要求的交易项目上传工程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及时安排项目负责人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跟踪项目交易进度。 提示:根据工作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和工作量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发布招标公告 (一) 代理机构职责: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登记表、招标备案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汇总 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 1.股份转让系统(E板)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200名)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 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四)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五)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六)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条件 拟挂牌的非上市企业(股东数<200名)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组织与机构。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 (一)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板挂牌条件 1.交易板挂牌条件挂牌条件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企业申请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2.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板挂牌条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流程)

我们推荐您的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挂牌流程如下(大约半年左右时间,个案不同): 1) 第一阶段前期调研:由推荐机构前期了解项目和风险评估(律师事务所辅助),企业提交基本材料后确定可以启动挂牌程序时,与推荐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并与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鉴定服务合同。(需要1个月左右) 2) 第二阶段前期准备:会计机事务所主导规范历史经济事项;会计处理进行股份制改制;律师事务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项目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1个月左右) 3)第三阶段申报材料准备:项目组进场,进行尽职调查;对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审计;对涉及法律事项进行鉴证;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需要1-3个月) 4) 第四阶段挂牌审核阶段:上报审核资料接受质询;补充资料审核通过,推荐挂牌。 ( 需要1-2个月) 企业挂牌条件: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不存在显著地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6、注册资本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注:您必须选择一家合适的企业作为挂牌企业主体。 *** 挂牌费用在150万至200万期间,目前的上海各区政策补贴各不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内实报实销。 *** 若是非上海本地企业,在各地金融办都有政策补贴 > 请您的公司提供如下材料,以便我们进行初步审核: A) 公司历史沿革,主营业务和经营概况说明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C). 三份财务报表,12年12月,13年12月及最近一个月 D). 公司股东组成及关联性,所有关联企业(控股股东涉及的企业)。 E). 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商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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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所流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产权交易平台概述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 (1)产权交易平台组织机构: (2)产权交易平台部门设置: 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 二、产权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 (1)产权交易的概念 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2)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 1.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

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产权交易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经界定产权权属清晰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资产评估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3)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须坚持进场交易原则,禁止场处交易或私下交易,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 1.产权交易委托 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标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北京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合同 (示范文本G320190101) (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 标的企业:

北京产权交易所制 2019年1月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

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邮编: 开户银行:账号: 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财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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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联系: 法定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联系: 法定住所: 鉴于: 1. 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 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境设立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开展金融服务和资产管理的资质,在资产管理和项目投融资方面具备为客户提供集成解决方案和金融创新服务能力,经营围涵盖: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财务顾问、股权基金管理等金融服务。有为企业提供专项资产管理、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服务的资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开相关工作,同时就乙方担任甲方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期财务顾问及挂牌后财务指导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为甲方挂牌进行顾问工作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2、甲方应协助乙方在工作中与等相关各方的沟通,保证乙方能正常顺畅地为甲方开展工作。 3、乙方在甲方挂牌的工作中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4、积极配合乙方的尽职调查工作,按照乙方要求,在乙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向乙方提供其各种形式关联方的关于历史沿革、资产权属、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一切与本次改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包括书面、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证言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确信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重大遗漏。 5、经常性地、主动地与乙方沟通,及时向乙方通报相关信息。甲方保证不存在未向乙方说明或解释的、可能影响甲方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潜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等。 6、对乙方在本次财务顾问工作中提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重视,并积极进行配合, 以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7、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足够的人员和条件,以配合乙方工作;为乙

产权交易流程

【国有资产拍卖流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有序,临汾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本流程主要包括申请登记、挂牌公告(公示)、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等六项内容。 一、申请登记 交易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办理挂牌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业务流程如下: (一)交易申请 出让方或购买方可以直接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并填写《产权出让(购买)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方或购买方委托中心会员代理申请的,应与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购买)委托代理合同》。 (二)审查申请材料 收到产权交易申请后,中心承办部室负责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报中心领导审批。交易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产权权属证明(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明、股权托管登记证明、出资证明); (3)出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 (4)产权转让方案及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和批准情况(含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出让文件,涉及职工权益的应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书面文件); (5)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6)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7)对受让方条件的基本要求(受让企业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 (8)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处理意见书(仅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权地位时提供); (9)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10)出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摘要; (11)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购买方应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购买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购买人为自然人的,仅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大宗商品交易流程(DOC)

大宗商品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特指专业从事电子买卖交易套保的大宗类商品批发市场,又被称为现货市场,比如中国花生商务网是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它将降低经营成本并能帮助企业与客户、供货商以及合作伙伴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够在增加收入的同时建立起客户忠诚度,通过提高订单处理效率得以降低成本。 中文名 大宗商品交易 外文名 Commodity trading 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政策鼓舞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支持鼓励下,在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控制市场风险的同时,秉承创新服务宗旨,在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方式、保证金结算方式、实货交割方式、客户服务方式等交易所业务创新的同时,不断创新推出既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又符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的交易品种。经过二三年时间创新开拓,渤海商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华东服务中心将会发展成具有国际重要影响力的多商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 市场状况 2013年5月30日,国际大宗商品普跌。虽然上一交易日美国消费者信心指数利好,且房地产数据验证美国经济复苏势头,但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无疑给市场刚刚燃起的信心浇了一盆冷水。受此影响,欧美股市全线翻红(国际盘为绿涨红跌),其中欧洲股指暴跌,国际原油大幅下挫。美元指数回落,黄金价格回弹。伦敦有色金属普涨,个别产品走软;美国大宗商品集体下探。 中国产业洞察网的统计资料显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今年全球经济增长率预期由此前预计的3.4%下调至3.1%,将英国经济增速预期由0.9%下修到0.8%,其对今年欧元区经济的萎缩幅度预期则由0.1%扩大至0.6%。同一天,希腊中央银行表示,该国经济今年将衰退4.6%,但有望在2014年恢复增长[2]。 此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报告,下调中国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由此前预计的8.0%

河南四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进入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开展股权挂牌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企业、推荐机构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遵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第三条企业在本中心申请挂牌的,在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代表本中心对企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企业应委托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按照本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备案文件,向本中心申报,并对处于督导期内的企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六条企业应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同意推荐企业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八条为挂牌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相关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其所在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中心会员及其相关执业人员不得泄露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或利用此类尚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企业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增资的,应符合《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的同时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 第十条申请提交的备案文件一经受理,非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一条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十二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推荐机构会员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实行会员制,为规范**产权中心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产权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加入,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产权中心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代理、咨询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会员进行产权交易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守**产权中心有关产权交易、会员管理及会员佣金分配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按照“宽进严管”原则,会员资格申请不受地区、行业、产业及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五条会员包括会员和战略合作机构两类。战略合作机构是指与**产权中心签定战略合作协议,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由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机构组织。

可代理本系统内、区域或相关领域的产权交易转让方经纪业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产权中心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即50万元注册资金;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至少两位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专职从事会员业务工作; (六)申请成为**产权中心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下提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并签署“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 1. 入会申请书; 2. 会员登记表; 3. 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业务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6.公司简介和公司章程; 7.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 企业综合税率证明材料。 (七)**产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有两名从事经纪服务的人员并通过组织

交易平台工作流程

交易平台工作流程 每个工作岗位都有对应的基本工作流程,完整、详细的工作流程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力保证,网络客服岗位也有对应的基本工作流程。这里以“××淘宝店”的网络客服岗位为例介绍交易平台的基本工作流程。 1、熟悉商品相关信息 客服人员要对商品的特征、功能、注意事项等做到了如指掌,这样才能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关于商品信息的问题。 2、接待客户 接待客户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利用阿里旺旺、QQ等即时通信工具和客户进行沟通,二是接听客户打来的电话。对于电话沟通,客服人员要具有灵活性,能够应对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解答。 3、查看商品数量 网店页面上的库存跟实际库存是有区别的,客服人员需要到“网店管家”中查看商品的实际库存量,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缺货发不了订单的情况。 4、客户下单付款后及时核对收件信息 很多网店比较容易忽视客户下单款后核对收件信息,虽然大部分客户在购买的时候地址是正确的,但也有一部分客户因收件信息发生变动而忘记修改,所以在客户付款之后要跟客户核对收件信息,这样不仅可以降低网店的损失,还可以让客户觉得这是人性化的工作表现。 5、修改备注 如果客户订单信息或者收件信息有变,那么客服人员就有义务将变动情况反

馈出来,以便制单的同事知道这个订单信息有变动。一般情况下,默认用小红旗来备注,里面写上变动事由、修改人工号和修改时间,使变动情况一目了然。 6、通知发货 在将货物发出去之后,用“短信猫”给客户发一条信息,告诉包裹已经发出,以便增加客户对网店的好感度。对于拍下商品未付款的客户,旺旺在线的客户,可以在下午给客户发信息提示“快到截止时间了,如果现在付款,今天就可以发货”。 7、货到付款的订单处理 淘宝平台开通货到付款功能,为网店提供了便利性,但部分客户对货到付款的含义存在认识偏差,在选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并收到货物时,一看价格比网站上的贵一些,会认为网店在欺骗他而拒收订单。 8、提醒客户进行评价 在交易完成之后,记得提醒客户对网店做出评价,以提升网店的口碑和知名度。 9、处理中、差评 当发现有中、差评时,客服人员需要和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导致该评论的原因,先了解情况,然后解决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般客户都会修改评价。对于一些以恶意评价来获得不当利益的人,客服人员要注意收集信息,以便为后面的投诉翻案积累证据。 10、学习相关的软件 淘宝平台有一些辅助商家管理网店的软件,如“网店管家”或者“淘宝网店版”这类网店管理工具,借助这些辅助工具可提高工作效率。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申请程序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申请程序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程序 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股交中心“)股权挂牌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启动、股改私幕、树料制作、审核备案、挂牌五个阶殷。 一、项目启动 l、由在齐鲁股交中心注册的中介机构向齐鲁股交中心提交《中介机构企业挂牌工作备案登记表》。 2、接照齐鲁股交中心的要求,由推荐机构牵头撰写出《尽职调查报告》,分别报齐鲁股交中心和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3、齐鲁股交中心收到《尽职调查报告》后,根据工作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 4、齐鲁股交中心根据考察情况,完成考察报告并形成初步童见,提交齐鲁股交中心挂牌评议小组。评议通过后,可启动挂牌程序。评议结果并不表示对申请人最终能否挂牌的承诺。 二、股改私募 l、申请人申请挂牌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在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督导下,完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方可进行私募。 2、申请人如有募集资金意向和需求,可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股权私募。 三、材料制作 l、各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齐鲁股交中心的相关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2、推荐机构特制作完成的挂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齐鲁股交中心和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四、审核备案 l、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对挂牌申报树料进行审查,并向齐鲁股交中心

出具《关于X X公司到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推荐函》。 2、齐鲁股交中心收到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函后,由齐鲁股交中心对挂牌申报树料进行预审。齐鲁股交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至申请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进一步核查和整改,申请人及中介机构须根据预审反馈情况对挂牌申报树料进行补充完善或者重新报送挂牌申报材料。 3、预审完成后,齐鲁股交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专审委会议“)对挂牌申报树料进行审核、聆讯。专审委会议通过后,申请人及中介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进行进一步核查和整改。 4、申请人的挂牌申报材料须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后,齐鲁股交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核准xx公司股权挂牌的函》,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5、申请人股权挂牌未获批准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股权挂牌申请。 6、申请人股权挂牌核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挂牌,并及时报告齐鲁股交中心,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挂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五、挂牌 l、申请人股权到齐鲁股交中心进行托管。 2、齐鲁股交中心网站披露申请人挂牌信息。 3、举行挂牌仪式。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信息宣传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公司领导决策和企业运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应快速”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和各部门确定的各阶段中心工作,切实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其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决策和弘扬企业文化的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络、平面媒体及其他渠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参照《公司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产权中心及分支机构。 第二节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成立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综合部、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设置兼职信息员,负责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送审、录入发送等工作。 第三节信息采集 第八条**产权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部门、分支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它渠道。 第九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 (一)项目挂牌公告、业务推介等; (二)重要来访、商务活动以及重大活动等; (三)党团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文化活动等情况; (四)内部通知、公告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六)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 (七)受政府或上级单位表彰,取得的成果、奖项和各类媒体的正面报道; 第十条凡公司举办重大活动、会议,主办部门信息员须在活动或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稿件的撰写。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的载体包括但不限定于如下范围:(一)**产权及分支机构网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 (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 (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其他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若只有一家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该股东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二)若两个及两个以上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由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信息披露期满后同时征集到其他股东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则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产生一个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其他股东场内行权的,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场内行权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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