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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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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央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法条适用范围/应

当公示的范围

公示开始时间公示期限公示媒介公示内容

《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54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3日内(54

条)

不少于3日(54条)

《30号令》、《27号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56条、47条)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3日内(56

条、47条)

不少于3日(56条、

47条)

《2号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

动(2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3日内(41

条)

不少于3日(41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35条)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35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

招标投标活动(2条)

/

在评标结束后(41条)7日(41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

网(中国国际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19003811.html,/)进行评标结

果公示

招标机构应按商务、

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

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

的不中标理由在《评

标结果公示表》中分

别填写。填写的内容

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

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

响应内容。《评标结果

公示表》中的内容包

括“推荐中标人及制

造商名称”、“评标价

格”和“不中标理由”

等,应当与评标报告

一致。(41条)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

标活动/

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

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

长假的前2日(28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

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

商务、技术方面存在

的实质性偏离内容,

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

容一致(25条);对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

(参数)偏离进行价

格调整的,在评标结

果公示时,招标人和

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

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26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27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活动(2条)

/

不少于7日(48条)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

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

网站上公示(48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56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3日内(56

条)

不少于3日(56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

不少于3日(4条)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的报刊、信息网络或

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

(4条)

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

目名称、评标结果、

举报受理方式等(4

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

计划,获得部经费支

持,以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

的科技项目(2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

告之日起3日内(35

条)

不少于3日(35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

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

理活动(2条)/

在评标结束后15天

内(34条)

5个工作日(34条) 在指定媒介(34条)公开排名顺序,并对

推荐中标方案、评标

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

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34条)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采用公开招标的(6

条)

不少于2个工作日(6

条)

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

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

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予以公示(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招标人应当在

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

选人(6条)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

其排序;采用资格预

审方式的,资格预审

的结果;唱标记录;

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

标的投标人名称、废

标原因及其依据;评

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

给予修正的原因、依

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6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1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

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

(31条)

在中国南水北调网站

公示评标结果(31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6)》城市供水、供气、供

热、公共交通、污水

处理、垃圾处理等行

业,依法实施特许经

营的(2条)/

不少于20天(7条)

地方法律法规

北京标办:《关于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登记环节的注意事项(20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建设工程项目(1

条)

不少于3日(其中至

少包含2个工作日且

截止日应为工作日),

从发布公示的次日起

算(1条)。

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

候选人(1条)

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

下信息:(1)采用资

格预审方式的,资格

预审的结果;(2)开

标记录;(3)投标文

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

标人名称、废标的原

因及其依据;(4)评

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

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1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2011.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

动/

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

选人公示时,招标人

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

息:(一)采用资格预

审时的资格预审结

果;(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

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

称、废标的原因及依

据;(四)评标委员会

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

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

员对各投标人的评

分;(六)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10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

的建设工程(41条)

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

之日起3日内(41条)

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

体上予以公示(41条)

不得少于3日(41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9)》/公开招标项目(36

条)

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

(36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

定媒介上公示(36条)

不得少于3日(36条)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2.12)》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

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

机电设备等交易活动

(2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

(17条)

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

媒体和市机电设备交

易中心网站上公示;

国际招标项目还应在

商务部指定的专门招

标网站上公示(17条)

国际招标项目,公示

期为7日(17条)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2007)》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

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

经营管理的城市供

水、供气(管道燃气)、

公共交通、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等行业(2

条)/

不少于20天(13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2012.2)》江苏省所有交通项目

招标投标(1条)/

评标报告形成之日起

3日内(13条)

按交通行业规定不得

少于7日(13条)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

目(37条)

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

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

(37条)

不少于3日(37条)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2010)》/二级及二级以上公

路、独立大桥及特大

桥、独立长隧道及特

长隧道的新建、改建

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

招标(1条)

公示内容有:(1)推

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

人的名称、投标价、

得分及总监姓名等;

(2)被判为废标的投

标人名称、废标原因

及依据(投标人须知:

第21.4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2)》工程建设、货物采购、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2

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

名单之日起(34条)

在指定的媒介上(34

条)

10日(34条)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2013)》《湖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规定的依

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

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

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

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2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名单之日起(12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

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

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

介(《湖南省招标投标

监管网》)进行公示(4

条);在原发布招标公

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

公示(12条)。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

名称、由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

单、联系方式(12条)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1

条)/

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

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57条)

不少于7日(57条)评标委员会主要评审

意见和中标候选人投

标文件的主要人员、

业绩、投入设备等主

要信息(57条)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12)》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

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

有关的货物、服务的

招标投标活动(2条)

/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36

条)

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信息平台及黑龙江工

程招投标网上公示

(36条)

不得少于3日(36条)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规模及建设地点;

(二)中标候选人名

单排序及各投标总价

以及其中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总额;(三)中

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

及班子人员名单;

(四)招标人及招标

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36条)。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2011)》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

内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

程(包括主体工程和

附属设施工程)新建、

改建或扩建项目(3

条)/

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

体上进行公示(32条)

不少于7日(32条)将中标候选人的业

绩、主要人员资历、

信用评价等级和获奖

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

(32条)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实施办法(试行)(2013)》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

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公示(25条)

不得少于3日(25条)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

选人的业绩、信用等

级、主要人员资格以

及入围投标人投标文

件被否决的原因等信

息公示(25条)

《沈阳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2012)》在《辽宁省招标投标

监管网》和《沈阳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上

进行公示(13条)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3条)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0)》苏州市区行政区域内

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市

级财政性资金所进行

的、列入年度市政府

投资项目计划的新

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设计招标投标(2

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结束

15个工作日内(36

条)

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36条)

5个工作日(36条)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50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50

条)

不得少于3日(50条)评标结果公示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开标时间、地

点;(四)评标结果公

示时间;(五)中标候

选人名称及投标报价

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或者综合得分;(六)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50条)。

《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2010)》

应当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2条)

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88条) 至少2个工作日(88条)

二、公示内容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

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

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

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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